医疗知情同意制度

医疗知情同意制度
医疗知情同意制度

医疗知情同意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常规内容知情同意

(一)非手术病人诊疗方案确定当天,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病程录中。

(二)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让患方阅后签名,医师签名,日期等。

二、手术知情同意

(一)手术前由主刀医师同患者或授权委托人进行术前谈话,应详细交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危险性、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尤其对重大、疑难手术应预警告知可能造成的医疗技术损害。在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和主刀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外院专家来院主刀手术,原则上应由外院专家同患方进行术前谈话,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本院医师)进行术前谈话。

(二)手术进行过程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需改变手术方案,必须及时与患者家属解释说明,征求其意见;谈话内容必须在病历上有记载,并有患方代表签字,并应及时向科主任和上级医师汇报。

(三)手术后经治医师就手术经过、术中所见、术中诊断、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可能的并发症及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清楚,谈话内容在术后首次病程录中记录,并让患方阅后签字。

三、麻醉知情同意

需麻醉的手术病人,在术前应由施麻醉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拟施麻醉名称及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风险及防范措施等,让患方阅后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四、输血知情同意

经管医师在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的医学文书。

五、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

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

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损伤或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如组织活检、各种穿刺、各种内窥镜等检查和肿瘤化疗、放疗、介入治疗等)。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费用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六、特殊情况知情同意

(一)对急诊、危重的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其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前来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或上级医师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或总值班,经医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类传染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疸病中的肝炭疸病人,应当予以隔离治疗。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的措施。其它国家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对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知情同意。

七、发生下列等情况(如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进行知情同意谈话并记录。

患者知情选择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选择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手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 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告知制度: 一、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一)保障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社会保障学 姓名:李思研 作业名称: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及问题研究联系邮箱:383142707@https://www.360docs.net/doc/ad5848552.html, 指导教师:于长永 2015年6月24日

一、引言 医疗救助是政府通过提供财政和技术上支持,及社会通过各种慈善行为,对贫困群体中因病而又无经济能力进行就救治的群体,或因支付医疗费用数额庞大而陷入困境的群体,实施的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得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改善他们健康状况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既是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又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从2003年、2005年分别在农村和城市建立以来,到2008 年底实现了城乡全覆盖,目前已惠及近亿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包括常规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着“托底”和“串联”作用,通过与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社会慈善等资源的有效衔接,形成综合医疗保障格局。 1、我国医疗救助发展的三个阶段 政府主导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历了从“保险化”设计并倾向“大病”的初级阶段(2003-2007 年),到以住院救助为主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2008-2011 年),再发展到当前(2012 年至今)的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包括慢性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综合救助的三个重要阶段,不断成熟。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第一阶段,救助对象卫生服务利用严重不足与医疗救助资金大量结余并存,在事实上形成穷人向富人的“逆向补贴”;第二阶段,救助制度理念回归“保基本”,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地区救助对象卫生服务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逐步优于普通人群,资金支出出现“井喷”,好在累积结余较多尚能平衡;第三阶段,随着大病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从低保户、五保户逐步扩展到低收入人群及其他弱势群体,救助范围从单一住院救助扩展到门诊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就诊机构逐步走出县外,就医费用更难管控,救助资金需求更大。 2、新医改背景下医疗救助制度 2009 年启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四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障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从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来看,2011 年我国灾难性卫生支出家庭占比为12.9%,高出欧洲国家近十倍,表明尽管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是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首先,基本医保制度要求患者共付(自付)水平过高,对大病患者的财务风险保护还很不足;其次,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减轻和避免绝大多数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但是不能保证所有大病患者都不发生;再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偏窄和救助标准偏低,对穷人和大额费用支出患者的救助有限。我国医药卫生费用逐年上涨,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保障网,在维护贫困人口利益、保障制度公平性方面的作用将愈发重要。 三、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医疗救助法》立法缺失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医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本公司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本公司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本公司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本公司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本公司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本公司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的具体措施与流程-定稿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的具体措施与流程 为了鼓励患者及其家属主动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同意权,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生命安全,制定本措施与流程。 一、知情告知:患者及家属主动参与医疗安全活动,是对患者和家属知情同意权、选择权 的重视,让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实施自己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并且参与其中,同时获取信息。 二、健康教育: 1、进一步落实医务人员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知识教育,以健康教育、知情告知等形式, 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知识进行宣传(见附件1)。 2、临床医疗、医技科室医务人员主动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关的健康宣教,提供健康管 理相关信息,以便患者及其家属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实施预防和处理措施。 3、教育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真实信息,并告知其对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 要性。 三、落实出院患者随访制度:医院职能科室及病区进行出院患者随访工作,并进行记录小 结分析。对患者治疗效果,满意度情况,改进意见等调查,促进医疗持续改进。 四、主动邀请患者及其家属参与治疗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医疗决策过程:最大限度地促进 医患沟通,有利于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及个体差异的不同制定出适应每个患者的详细、科学的治疗(手术)方案.当患者病情变化的时候能够及时调整修改治疗(手术)方案。以提高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和自我护理能力,利于改善患者的健康状况(见附件2)。 五、患者在接受手术、介入或有创操作前: 1、引导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和真实信息,并向患者宣传提供真实病情和有关信 息对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2、针对患者的疾病和诊疗信息,为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提供相关的疾病和健康知识的 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的理解与选择; 3、详细告知操作的目的、操作方式和风险,并请患者参与手术部位的确认,需要使用设 备或耗材的,为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相关信息及费用情况; 4、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的确认后,需知情同意签字确认,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 以确保实施操作等诊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使用药物治疗(尤其的特殊用药)前:

医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本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本公司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本公司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 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本公司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本公司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本公司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本公司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完整版)邀请患者主动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与流程

峨眉山东区医院 邀请患者主动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 具体措施与流程 为了鼓励患者及其家属主动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同意权。提升疾病的治愈好转率,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生命安全,制定本措施与流程。 一、患者及家属主动参与医疗安全活动,是对患者和家属知情同意权、选择权的重视,让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实施自己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并且参与其中,同时获取信息。 二、进一步落实医务人员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知识教育,以公休座谈、知情告知等形式,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知识进行宣传,每周每个病区至少一次,并记录。 三、落实出院患者回访制度。医院职能科室及病区进行进行出院患者回访工作,并进行记录小结分析。主管医师在病人出院1周内进行回访,职能科室在1月内进行回访,对患者治疗效果,满意度情况,改进意见等调查,促进医疗持续改进。 四、临床医疗、医技科室医务人员主动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关的健康宣教,提供健康管理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实施预防和处理措施。 五、教育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真实信息,并告知其对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六、主动邀请患者及其家属参与治疗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医疗决策过程。最大限度地促进医患沟通,有利于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及个体差异的不同制定出适应每个患者的详细、科学的治疗(手术)方案.当患者病情变化的时候能够及时调整修改治疗(手术)方案。以提高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和自我护理能力,利于改善患者的健康状况。 七、医务人员在给患者采集标本、给药或输血等各类诊疗活动时,应该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并主动要求患者及家属参加。 八、对需要手术的患者。主动邀请患者参与手术安全核查。术前医师应标示手术部位,主动邀请患者参与认定;手术、麻醉实施前实施“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确认”程序,由手术医生、麻醉师、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

目录 一.医疗救助制度定义 (3) 二.医疗救助制度意义 (3) 三.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 (3) 四.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4) 1.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足, 成为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的制约因素 (4) 五.建议及措施 (6)

一.医疗救助制度定义 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社会和个人突发的不可承担的疾病风险进行救助的医疗体系, 主要面对社会困难人群和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人群中的患病人员以及 由于家庭收入不能承担庞大的医疗开支而陷入困境的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 是多层次 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 二.医疗救助制度意义 1.通过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据调查,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由此可见,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可以有力的促进社会脱贫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2.可以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提高人均寿命。 3.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可以有力的促进社会稳定。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救助体系有助于缓解这一现象。另外,如果有大量无钱医病的情况存在,本身也是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4.有利于保障人权。,医疗救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贫困公民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基本生存权范畴。生存权就是人和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 5.从社会保障构架来看,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组成。社会救济系政府以资金或实物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社会互助则是在政府倡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贫困者进行资金、物质和精神、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困境。这两个保障项目合起来,就是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 三.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 1.中国医疗救助对象 我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主要是侧重于低保户、特困户中的大病患者。因为低保户和特困户中的大病患者不仅面临看病难问题, 也同时遭受看病贵问题的困扰, 所以这类群体面临的因病致贫风险也最高。在民政部2003 年发布的《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但是在实际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通常是以政府定期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救助对象 2.中国医疗救助主体 医疗救助本来是由民政部门主管,但现实中存在无人主管或多头主管的情况,使求助者不知1引自《英国、美国医疗救助制度对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的启示》,作者:任月,陈科

稳步建立我国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一)

稳步建立我国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一) 编者按: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于缓解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困难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之一。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刘学民副院长的主持下,该院课题组对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撰写了报告。研究表明,在我国全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现摘要刊登《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研究报告》,供读者学习参考。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其目的是将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网罗在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90年代末,政府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把医疗救助问题提到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只在极少数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试行,从总体上看基本处于探索阶段。 一、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一)筹资方式的多样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遵循积极筹资、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从筹资方式上看,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两个方面。这种筹资方式,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出资者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得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的权利,主要是出于一种爱心、一种社会责任感。 (二)救助性质的公益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既非纯粹的政府行为,也有别于一般的营利行为,它是一种主要由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道德力量支持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在我国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通过募捐等方式,筹集一定数量资金,指向性地捐助给特定的重病者。这说明医疗救助作为一项公益性社会活动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因而获得社会力量支持的力度和可能性较大。(三)救助对象的广泛性 从根本上讲,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都应是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它了般不对服务对象预先进行基于履行义务的资格审查和限制,服务对象也是随着其经济状况的变化而随时变化的。在救助水平上,社会医疗救助只能是“雪中送炭”,救助标准相对较低,是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为目的救治行为,防止其因病致贫、返贫。 (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所救助的对象是其他几项医疗保险制度难以涵盖的,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着最后“兜底”的防线作用,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至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来说,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 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建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妥善处理好公平和效率关系、各方面责任边界明晰的新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医疗需求。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不仅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医疗问题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的重要条件。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使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在较长一段

医疗器械公司规章制度范本(20200428105630)

医疗器械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为了更好的打造本公司的整体形象,规范各部门的职责,特订立如下规章制度,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一、质量管理部职责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行政规章; 2、具体负责并维护负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负责组织起草、编制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质量职责等质量管 理文件,并指导、督促质量管理文件的执行; 4、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5、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 质量工作,接受企业内部关于质量技术问题的咨询; 6、收集、分析医疗器械质量信息,调查处理医疗器械质量查询,投诉和质 量事故,组织企业质量工作分析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7、审核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对企业员工医疗器械质量方面的教育或培训的; 9、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10、完成其它核实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业务部职责 1、负责制定年、季、月度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并且实施; 2、向财务部提供资金需求及付款计划; 3、收集供货商及市场信息资料,建立、健全供货商档案; 4、负责供货商的前期考察,筛选及供货商考核、评价; 5、负责医疗器械货源和价格行情的调研;

6、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并提交审批核准; 7、依据国家物价有关规定对购进药品的价格进行审核; 8、负责本部门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 9、负责本部门员工业绩考评。 三、配送中心职责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 规章; 2、具体负责在医疗器械储存和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维护质量管理 体系的正常运行; 3、对在采购计划范围内的来货进行接站,完善交接手续; 4、配合质量验收员完成来货验收,详细检查来货药品的各类标识,外观和 包装质量,发现质量瑕疵时,及时与质量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把好医疗器械质量入库关; 5、加强在库医疗器械的保管养护,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分类分区存放; 6、负责医疗器械出库验发工作,依据出库凭证与实货逐项严格核对,检查 包装完好状况,防止出库差错; 7、对经营用车进行管理及调配,医疗器械运输应捆扎牢固,防止破损及事 故发生; 8、加强对全体储运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负责对重大问题改进措施在储运 部门的实施落实; 9、连锁门店配送医疗器械送货要及时准确送达各门店做好交接手续; 10、做好月、季、年度的库存盘点工作,确保帐、货、卡相符。 四、医疗器械购进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医疗器械 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鼓励患者及家属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措施

鼓励患者及家属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措施 为了积极鼓励并主动要求患者及家属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可以有效的提高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安全意识,从而保证医疗安全行为,制定该措施。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提高医疗安全意识,积极鼓励并主动邀请患者参与药物使用.检查治疗部位确认,就治疗措施和过程的疑问提出咨询。 2.患者在门诊或住院的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主动向患者提供诊疗目的.注意事项.风险及后续治疗等相关事项,仔细解释患者提出的疑虑。 3.医务人员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告知病人,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应告知病人如下信息: 3.1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具体病情及发展情况.需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需要患者参与确认的事项等。 3.2手术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术中术后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直接实施该手术的人员,手术部位的确认程序等。 3.3康复过程中可能发生我问题,患者需要参与的环节及注意事项,患者对医疗措施有任何疑虑,均可直接向医务人员咨询。 3.4参与病人治疗的医生或相关治疗小组成员,病人参与安全管理时的医务联络员。 4.邀请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要求:

4.1由病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参与医疗安全管理。 4.2病人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应将告知内容直接告知其本人,必须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所有需确认的事项由病人本人与医务人员确认。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病人,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参与医疗安全管理。 4.3在下列情况下,可由病人的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医疗安全管理: 4.3.1病人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病人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医疗安全管理; 4.3.2病人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各项诊疗措施,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医疗安全管理; 4.3.3委托代理人由病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近新属或代理人选择,按照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循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病人,可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4.3.4病人以授权的方式指定委托代理人,并由双方(病人和委托代理人)按医院规定在授权书上签名,授权书一式两份,医院和被授权人各存一份。该委托代理人病人行使其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参与医疗安全管理。 5.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在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时,主动告知并邀请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各地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同时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加快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机会、规则、待遇公平。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大疾病患者、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比例应在7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明确救助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

医疗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各级质量责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发展经济,增加效益,本公司全体职员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对医疗行业的方针、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和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本公司质量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保证产品顺利销售,更好的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制订以下规章制度。 一、经理质量责任制 1、抓好全体职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对本公司所经营的商品的 质量负全部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在 “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活动。 3、检查各级质量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表彰和奖励在质量工 作中作出成绩的员工,惩处质量事故的肇事者。 4、组织本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和完善 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召开质量会议,以研究解决质量工作方面的问题。 5、发动职工开展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企业的规 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制度。 二、副经理质量负责制 1、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处 理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拥护质量第一”的原则,知道业务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2、协助经理贯彻和遵守各项医疗器械的有关方针、政策、法

规。 3、协调部门之间管理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4、协调分管部门员工的思想工作,端正工作态度,确保有关 部门的工作质量。 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责任制 1、在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公司质量管理与检验方面的工 作,对医疗器械质量具体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组 织措施。 3、组织编制企业有关质量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质量工作规划, 并负责督促执行。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仓储、门市部门进行质量检 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经理汇报采取措施,以保证器械质量。 5、定期向主管质量的领导汇报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存 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在质量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及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奖励意见。 四、质检员质量责任制 1、执行国家各级质量保准,对所检验的各种质量问题负具体 责任。 2、认真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对数据的可靠、正确性全面负责。 3、对公司的仪器、设备的管理,保养和安全操作负责。 4、负责对仓库器械进行抽查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向质量管理

医疗风险防范措施

医疗风险防范措施 一、医疗风险防范措施 1、告知与沟通: ①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替代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告知要力求全面准确,避免因告知不足而导致医疗纠纷,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②告知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方式。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书面告知适用于有告知义务的医疗管理、患者病情、诊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面告知必须要有患方签字;见证告知适用于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方拒绝在书面告知上签字或无患方家属而本人也无法签字的告知,告知时必须要有第三者在场,并签字证明。 ③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统一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有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由其他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④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者,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选择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知情选择书,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知情选择书。 ⑤医务人员在各个诊治环节中应当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并解答其咨询,解答应当热情友善、耐心细致、通俗易懂、表达准确,重要的沟通应当记录在病历中,并请其签名。 ⑥手术及有创诊疗措施(包括各种组织器官穿刺、内窥镜和血管内的诊治等),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及麻醉方式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告知患方,并请其签字。 ⑦手术过程中,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患者组织器官等,手术者必须征求患者(方)同意并签字后才能进行,但情况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在告知同时,可采取抢救性措施。 ⑧手术告知原则上由主刀医师负责,特殊情况可以委派有相应资质的助手告知,但告知内容应当经主刀医师审核同意。重大、疑难、多可合作、新开展手术必须由主刀医师亲自告知。 ⑨科室对非手术诊治(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自费药品和治疗方法使用等)的医疗措施及风险要实行告知制度,取得患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采取诊治措施。但情况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在告知同时,可采取抢救性诊治措施。 ⑩科室必须对危重、大型、疑难、复杂、高风险、毁损性、新开展的手术或操作进行术前讨论,然后由主刀医师进行第一次术前谈话,填写《新技术、新项目、重大疑难手术审批表》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备案并提交业务副院长批准,并由医务科组织人员进行第二次术前行政再谈话后实施。 2、首诊负责和值班交接班: ①第一次接诊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科室,首诊医师和科室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 目录 一.医疗救助制度定义 (3) 二.医疗救助制度意义 (3) 三.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 (3) 四.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4) 1.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足, 成为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的制约因素 (4) 五.建议及措施 (6) 一.医疗救助制度定义 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社会和个人突发的不可承担的疾病风险进行救助的医疗体系, 主要面对社会困难人群和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人群中的患病人员以及 由于家庭收入不能承担庞大的医疗开支而陷入困境的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 是多层次 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 二.医疗救助制度意义 1.通过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据调查,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由此可见,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可以有力的促进社会脱贫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2.可以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提高人均寿命。 3.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可以有力的促进社会稳定。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救助体系有助于缓解这一现象。另外,如果有大量无钱医病的情况存在,本身也是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4.有利于保障人权。,医疗救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贫困公民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基本生存权范畴。生存权就是人和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 5.从社会保障构架来看,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组成。社会救济系政府以资金或实物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社会互助则是在政府倡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贫困者进行资金、物质和精神、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困境。这两个保障项目合起来,就是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 三.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 1.中国医疗救助对象 我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主要是侧重于低保户、特困户中的大病患者。因为低保户和特困户中的大病患者不仅面临看病难问题, 也同时遭受看病贵问题的困扰, 所以这类群体面临的因病致贫风险也最高。在民政部2003 年发布的《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但是在实际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通常是以政府定期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救助对象 2.中国医疗救助主体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及海民发【2015】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 一、享受医疗救助范围 1、城市特困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3、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指定医疗救助机构及救助费用 1、享受本市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到符合医保就医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不享受本市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到海淀区社救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四季青医院、海淀医院、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就医,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政策 1、资助参保参合。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2、医疗费的救助。医疗救助的政策:本市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是先医保、后按比例救助;非京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保范围的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3、住院垫付减免。社会救助对象需住院救治的,可申请享受住院押金70%的减免,其余30%由申请人自筹解决,出院后不再救助。

办理住院垫付程序: 1、低保证/低收入证(有效期内);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医院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住院押金缴费通知单; 4、个人已缴纳30%部分的押金收据。 四、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低保证/低收入证(须在有效期内); 2、就诊医院的原始票据及收费明细、医生开具的药费底方等; 3、有关的检查报告单等。

医疗器械公司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公司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的打造本公司的整体形象,规范各部门的职责,特订立如下规章制度,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一、质量管理部职责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具体负责并维护负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负责组织起草、编制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质量职责等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督促质量管理文件的执行; 4、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5、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验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接受企业内部关于质量技术问题的咨询; 6、收集、分析医疗器械质量信息,调查处理医疗器械质量查询,投诉和质量事故,组织企业质量工作分析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7、审核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对企业员工医疗器械质量方面的教育或培训的; 9、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10、完成其它核实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业务部职责 1、负责制定年、季、月度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并且实施; 2、向财务部提供资金需求及付款计划; 3、收集供货商及市场信息资料,建立、健全供货商档案; 4、负责供货商的前期考察,筛选及供货商考核、评价; 5、负责医疗器械货源和价格行情的调研; 6、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并提交审批核准; 7、依据国家物价有关规定对购进药品的价格进行审核; 8、负责本部门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 9、负责本部门员工业绩考评。 三、配送中心职责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具体负责在医疗器械储存和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对在采购计划范围内的来货进行接站,完善交接手续; 4、配合质量验收员完成来货验收,详细检查来货药品的各类标识,外观和包装质量,发现质量瑕疵时,及时与质量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把好医疗器械质量入库关; 5、加强在库医疗器械的保管养护,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分类分区存放; 6、负责医疗器械出库验发工作,依据出库凭证与实货逐项严格核对,检查包装完好状况,防止出库差错; 7、对经营用车进行管理及调配,医疗器械运输应捆扎牢固,

患者主动参与医疗活动的措施

患者主动参与医疗活动的措施 一、加强对患者的健康知识教育 医务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中,应有意识地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与患者疾病诊疗相关的健康知识教育,以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做出正确理解与选择,从而更积极的配合治疗。为患者提供健康知识教育的方式可以有多种。 (一)在诊疗过程中运用患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至少在以下方面对患者进行教育:患者参与知情同意和医疗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如实提供患者信息的重要性,基本病情和推荐诊疗方案,临床路径,特殊诊疗方法和操作的告知(必要性、成功率、风险性等),安全用药(包括药物的不良反应、药物和饮食之间潜在的相互作用等),安全有效的使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器械和材料,康复技术等。医护人员应鼓励患者对不理解、不明白的问题多提问,对于患者的提问要耐心认真的解答。 (二)医院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大讲堂活动,鼓励临床科室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加强前期宣传,并为患者提供咨询和反馈的途径(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 (三)在门诊、病区等处张贴宣传页,向患者介绍疾病常识、手术或特殊治疗措施、医院规章制度等。制作健康教育小册子,内

容由各科室自行拟定,可包括对特定疾病的简单解释、特殊医疗护理检查操作过程、面对疾病的正确心态、正当用药指导等。 二、认真落实《医患沟通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护患沟通,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鼓励患者通过认真填写《满意度调查表》反馈住院期间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在醒目位置公布医院投诉主管部门的电话等投诉途径;医院设专人负责处理门诊和住院患者反映的问题。 四、主动邀请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 (一)患者身份识别 在给药、输血、输液、采集血样或其他临床检验所需样本或提供其他治疗之前,应主动邀请患者(或家属)参与身份确认。鼓励患者及其家属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院号等,以便与医护人员进行信息核对。 (二)手术部位标示 医师向患者和(或)家属解释手术部位识别标示的意义和方法,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在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在场参与标示认定的情况下进行手术部位标示。麻醉开始前应再次邀请患者提供身份信息、指认手术部位。 (三)药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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