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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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教师受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或有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情形,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五章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内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评选(评审)。已经被评为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的,由授予的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教师受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也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得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教师因违规受到主管教育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全省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也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中小学校对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通报批评。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教育部门应当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年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9日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4日。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流程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规范。离职分为辞职、辞退、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办理流程 一、辞职 1、辞职申请 有辞职意向的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30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试用期的员工须提前至少3天)。 部门负责人必须于接到辞职申请2日内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确认辞职的员工应本人携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辞职申请,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附件1),需进行离职谈话的员工,普通岗位员工由其直接领导、部门负责人与辞职人进行离职谈话;重要岗位及公司管理岗位员工离职由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离职谈话,谈话内容详见《员工离职面谈表》(附件2),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进行谈话。 离职谈话清单应详细记录,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2、辞职审核 离职员工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办理后续审批手续。综合管理部

须于接到《员工辞职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辞职审批 工作。 3、辞职办理 员工辞职经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办理如下手续: ①综合管理部与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 《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云南省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经劳动 用工登记机关盖章生效; ②综合管理部封存辞职员工社会保险,更新人事资料; ③综合管理部于公司薪酬核算日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规 定》进行薪资核算,并由计划财务部进行现金核发; ④通知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当离职人员再次拜访公司时,需按照公司会客规定办理。 4、辞职交接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所在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辞职员工于离职前1个工作日办理辞职交接手续,填写《员工离职手续交接表》(附表3),交接内容及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①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工作、工具、办公用品、资料等移交,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如交接清单较多可另附清单; ②物业管理部:负责办理宿舍退宿等手续,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③信息部:对辞职员工的工号、网络账户等进行删除或注销,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新准则下增值税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增值税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中所指的增值税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与旧准则(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二)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

贷:银行存款 80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00 而新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5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007年6月份: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关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变化之后更为简单、明了,核算更清晰而且更加合理,也可以大大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单桩竖向静载试验的实施细则

单桩竖向静载试验的实施细则 1.试验目的 1.1 确定极限承载力和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1.2 判定抗压竖向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1.3 实测桩身摩阻力和桩端阻力(对研究性试验)。 2.试验范围 混凝土预制桩、各种混凝土钻孔灌注桩、钢桩 3.试验依据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TB10218-2008)。 4.工作程序 4.1仪器设备 4.1.1 RS-JYB/C静载试验设备 4.1.2 超高压油泵和油压千斤顶及与二者相连的高压油管 4.1.3 荷载和沉降量测仪表:柱式力传感器或压力变送器量测荷载;百分表、调频式位移传感器量测沉降。荷载和沉降量测仪表均应经过计量标定。 4.2试验的准备工作 4.2.1 收集资料,了解试桩场地工程地质情况,试桩的基本情况(如桩长、桩径、砼强度等级、施工日期、施工工艺等),以及桩的预估极限承载力值。 4.2.2 在充分征求设计人员及建设单位对试桩的试验要求和进度要求后,制定出比较详细的试验方案(包括锚桩布置,桩头处理、加载装置等)。 4.2.2.1 试验加载装置的选择:试桩所承受的荷载一般由油压千斤顶施加。加载及反力装置可根据现场实际条件取下列三种形式之一

4.2.2.1.1 锚桩横梁反力装置(图1):锚桩数量、锚桩长度和横梁尺寸均应按1.2~1.4倍预估试桩破坏荷载进行设计,锚桩按抗拔桩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采用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不得少于 4 根,并应对试验过程锚桩上拔量进行检测。 4.2.2.1.2 压重平台反力装置:压重量不得少于预估试桩破坏荷载的1.2倍压重应在试验开始前一次加上,并均匀稳固放置于平台上。 图1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装置示意 4.2.2.1.3 锚桩压重联合反力装置:当试桩最大加载重量超过锚桩的抗拔能力时,可在横梁上放置或悬挂一定重物,由锚桩和重物共同承受千斤顶加载反力。 4.2.2.2 荷载与沉降的量测仪表:荷载可用压力传感器测定。试桩沉降采用调频式位移传感器测量。应在桩的2个正交直径方向对称安装4个调频式位移传感器,小桩径可安装2个或3个调频式位移传感器。沉降测定平面离桩顶距离不应小于0.5倍桩径,固定和支承调频式位移传感器的基准梁在构造上应确保不受气温影响而发生竖向变位。 4.2.2.3 试验加载方式选择;试验加载方式一般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逐级加载,每级荷载达到相对稳定后加下一级荷载,直至试桩破坏,然后逐级卸载到零)。当考虑结合实际工程桩的荷载特征或为缩短试验时间,也可采用多循环加、卸载

集团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范例)

集团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1.目标: 1.1 离职管理是为了规范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 1.2 离职手续的完整可以保护员工免于陷入离职纠纷。 1.3 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 3.离职流程 3.1 离职申请 3.1.1 离职申请提出人分别为:员工(个人辞职) 3.1.2 员工提出离职的,试用期员工需在离职前级主管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需在离职前至少级主管提出离职申请。3.1.3 未按规定通知期提前通知公司的离职员工,、员工直接上级主管(公司辞退)。 7 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直接上 30 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直接上 须向公司支付相应天数的工资(计算方式: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24 X相应天数)作为补偿金后方能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3.1.4 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脱岗的员工,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视该员工严重违纪(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其直接上级按照辞退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依据上款之规定,向其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3.2 离职申请提出后, 按流程办理申请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3.2.1 总公司员工: 3.2.1.1 经理级(含)以上员工: 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总公司总裁审批; 3.2.1.2 ;经理级以下员工: 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会签。 3.2.2 分子公司员工: 3.2.2.1 分公司负责人: 由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 总公司总裁审批; 3.2.2.2 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分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批,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会签; 3.2.2.3 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分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分子公 司负责人审批,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会签; 注:1. 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没有决定权,但有否决权。 2. 没有人力资源经理的分子公司可由代理人事负责人代理职责,下同。 3.3 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办理具体分工如下: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超全)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2) 2.范围 (2) 3.名词解释 (2) 4.职责 (2) 5.管理制度 (2) 5.1离职审批流程 (2) 5.1.1员工主动离职审批流程 (2) 5.1.2员工被动离职流程 (3) 5.2离职交接流程 (4) 5.3离职分析 (6) 5.4退休及返聘流程、政策 (6) 6.注意事项 (6) 7.附件 (7)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离职管理流程,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降低员工离职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同时在离职面谈的过程中挽留优秀员工,了解离职员工的真实想法,以助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3.名词解释 3.1离职:指员工主动申请辞职或者被动辞退等原因,办理所有物品、财务、信息及工作 等各项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2离职流程:指员工离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 3.3离职面谈: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由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对优秀员工予 以挽留,了解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以制订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人力资源策略和经营管理方式。 4.职责 4.1离职人员所属部门:负责系统内部离职审批流程跟踪、离职交接手续的指导办理工作, 通常由部门人事员负责。 4.2人力资源部:负责离职面谈、离职审批、离职交接和离职分析工作,保证离职交接程 序完整无误。 5.管理制度 5.1离职审批流程 5.1.1员工主动离职审批流程 5.1.1.1员工提出离职:员工如有离职意向,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及所 在部门负责人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向人力资源部及 所在部门负责人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员工主动离职,书 面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姓名,所在部门,离职原因,个人原因辞职要求 写明“本人主动提出辞职”,辞职书要求有日期及本人签字。 5.1.1.2部门负责人进行离职面谈:部门负责人接到员工辞职的第一时间和辞职员 工充分沟通,了解离职原因,确定是否挽留。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

住宅楼抗拔桩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 抗浮桩监理实施细则编号: 编制人: 审核人: ###监理有限公司 ###项目监理部 2019年10月

抗浮桩施工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规模: ###################,包括商业购物中心和一栋住宅楼。项目占地面积23259m2,总建筑面积约为175054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02711m2(地上商业建筑面积81630m2,住宅建筑面积21081m2),地下建筑面积约为72343m2(地下商业建筑面积33273m2,其它地下建筑面积39070m2)。 安全文明目标:不出人身伤亡事故,施工期内获得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工期:抗浮桩施工总工期为36天。 建筑基础: 基础型式为筏板基础,基础底面标高位于同一标高,埋深为-18.27m(相当于绝对标高44.330m)。 建筑±0.000标高:本工程设计±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62.60m。 二、施工质量控制 一)长杆螺旋压灌砼后插钢筋笼灌注桩施工质量的事前控制措施: 1、审核承包单位资质、进场人员及设备,符合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且能满足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需求;应要求施工单位将长杆螺旋桩机及混凝土泵机等设备的合格证,年检证,及试运行情况,同时检查参加现场施工人员的上岗证和操作证报送监理单位备案和现场抽检核查。 2、审核承包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存在的问题指出并加以纠正。 3、联系业主及设计对承包单位进行平面位置及高程控制点交底,审核承包单位对控制点的闭合复测成果,并组织进行控制点复核,符合设计要求精度后同意使用并要求承包单位加以保护。 4、熟悉图纸、地勘等资料,参照监理规划及相关规范规程,编写长杆螺旋钻孔灌注桩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对钻孔桩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工序及重要部位的质量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办法

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员工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研究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研究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完整的离职管理制度,保证研究院工作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料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工作的所有员工要办理离职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职,是指员工与研究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离开研究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离职。 第二章离职基本定义 第四条离职形式一般分为自然离职与中途离职两种形式。 第五条自然离职:《劳动合同》期满且研究院不同意续签合同、签订合同人发生失踪或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自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形成的离职。 第六条中途离职:分为如下三种形式: (一)辞职

辞职是指员工因本人原因离开研究院或部门领导认为其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而劝其离开公司,并与公司解除工作关系。 (二)辞退 辞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或协议,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三)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未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公司七天以上的行为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章离职基本制度 第七条辞职的基本制度。辞职人员应按研究院规定提前30日向部门领导和院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 ①研究院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该员工继续处理,或该员工辞职将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②由研究院出资培训、进修或由研究院负担学费参加业余学习,服务期限未满的。 ③正在接受研究院审查,在经济或其他问题上未做结论的。 ④其他原因暂不宜辞职的。

抗浮锚杆桩监理实施细则改 2

抗浮锚杆桩监理实施细则 一.桩基概况 抗浮锚杆桩用永康总部中心B-2地块工程地下室。抗浮锚杆桩桩共计1269根,地下车库采用锚杆桩抗浮。要求入岩深度7米以上,孔径150毫米。钢筋采用直径36的三级钢筋,注浆强度M30水泥砂浆。 编制依据: 1.永康总部中心B-2地块工程监理规划。 2.施工图桩基设计说明及桩位图。 3.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资料和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浙江省结构标准图集------------------------- 2004浙G23 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 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二.监理工作目标 1.质量控制目标:每根桩记录完整,使桩达到设计要求,无质量事 故。 2.工期控制目标:在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承诺工期内完工。 3.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目标:现场全方位巡视发现隐患,即督促整 改,确保工程无安全事故。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规范及合同要求。三.监理工作流程(见图)

锚杆桩质量监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四.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要点及方法措施 (一)事前控制 检验所选的设备、机具、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是否适宜。工程承包商制定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及施工进度。主要审核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的人员、机具、材料及管理体系、施工工艺等。 1.人员配备及要求 上岗质检人员证件和机械检验合格证及操作人员上岗证件经验证后方可上岗。人员配备应按照施工工艺特点,在成孔、钢筋笼焊接、清孔、搅拌与浇筑混凝土等重要环节上都要有专门质检人员在场。 2.材料质量保证 进场的钢材必需提供质保书,对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炉号的钢材要进行批量检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及试块试验,这些必须有专职人员操作完成。 3.测量控制 在开工前要对规划红线进行角度和距离按照施工测量要求进行重新复核,并按照红线建立现场的控制线、控制点和控制网,以便以后的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施工。桩位确定后,应对该桩布置十字形护桩,放样测量应报送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批施工单位的桩位定位资料,并进行抽查复测。 (二)事中控制 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监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设定必要的质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范离职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离职分为辞职、解雇两种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员工辞职,试用期员工应提前5个工作日,正式员工应提前30天填写《离职申请表》,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 第五条合同期满后,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填写《离职申请表》,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章解雇 第六条解雇员工根据其原因可分为自动离职、辞退、开除和劳动合同终止4种方式。 第七条不按规定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自行离职的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员工若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以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3、提供虚假入职资料或有其他对公司有严重欺骗或欺诈行为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愿意与员工续签时,应提前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章离职手续办理 第十条员工离职审批权限,参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表》。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申请获得批准后,人力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集团相关部门关闭其信息系统权限。同时离职员工需按《离职交接单》的要求办理交接手 续,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为离职完毕,并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直接主管应指派承接人负责离职人员工作的移交;同时直接主管负有监交责任。 第十三条离职交接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各种公用印章、戳记; 2、现金、财务借款、票据、帐册、凭证; 3、各种图书、规章制度、文书、档案等资料; 4、办公系统上未尽事项、重要经营资料; 5、电脑系统、硬件的完整性以及各系统帐户的密码; 6、待办或未了的与本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 7、系统管理员离职时还必须与集团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接。交接 时应包括: (1)电脑资料(书籍、光盘) (2)服务器超级用户密码 (3)各应用系统(含服务器)的完整性。 8、个别岗位需经过特别培训方能上岗的,离职时的工作交接内容必须 包括离职者对交接人的培训,如系统管理员等; 9、各种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关系及客户关系资源。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离职需经集团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工作交接双方应认真办理交接事项,如因离职工作交接疏忽给公司带来损失,追究交接当事人及其直接上级责任。若因此使公司遭受损失,则 由责任人负责追讨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离职手续未办理清楚者,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当事人应当配合人事部门联络担保人。 第六章离职结算 第十七条离职员工工资结算至考勤截止日(事实离职日),如有迟到、旷工等考勤异常行为仍需按照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员工离职,若存在以下事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1、员工若即辞即离,需要承担1个月全额薪资的即辞即离费用; 2、员工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应按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应交税费 (1)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顼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B.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C.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一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D.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E.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

地下室抗浮锚杆监理实施细则

杏滨中心小学地下停车场及配套改造提升工程地下室抗浮锚杆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监理机机构:(盖章) 编制人: 审批人: 年月日

1 工程概况及专业特点 1.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集美区杏滨中心小学,本工程为地下一层,地下建筑面积6845.64平方米,设计地下停车位215辆。结构体系: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基础型式:采用柱下独立基础结合抗浮锚杆。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1.2 专业特点 本工程共有557根抗浮锚杆,锚杆轴向拉力特征值230KN,锚钢3#25mm,锚杆平均长度18M,注浆用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不应低于42.5MPa,水泥砂浆强度不得低于35MPa。钻孔前,按设计要求定出孔位,作出标记。水平方向孔距误差≤50mm,垂直方向孔距误差≤100mm。钻孔底部的偏斜尺寸小于锚杆长度的3%。孔深不小于设计长度,也不大于设计长度的1%。制作前,钢筋应平直、除油和除锈。钢筋锚杆体的制作:沿杆体轴线长度方向每隔1.5m 应设置一个对中支架,注浆管、排气管应与锚杆杆体绑扎牢固。注浆材料为水泥净浆,水灰比宜为0.45。注浆体强度不小于30MPa。一次注浆待孔口溢浆,即可停止注浆;浆体硬化后不能充满锚固体时,应进行补浆。二次高压注浆压力控制值为2.5~5.0MPa,注浆时间为一次注浆形成的锚固体强度达到5MPa 后进行。 2 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包括设计交底、会审记录); (3) 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 与地基与基础工程相关的现行规和标准,施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A.《工程测量规》(GB50026-2007); B.《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GB50007-2011) C.《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 22:2005) D.《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GB50330-2002) E.《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2-2002) F.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DBJ13-07-2006); G.《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 监理工作流程 不符合

增值税会计核算

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培训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从2017.7.1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需要预缴增值税)。 新增的核算科目介绍: 1、 1125待结算销项税额 ?核算内容:本科目用于核算各单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将于以后期间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相当于销项税额的款项。期末根据流动性在报表中填列于其他流

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新增原因: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2016年12月3日)),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己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相对应的,新增其借方科目“待结算销项税额",用于核算将于以后期间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相当于销项税额的款项。期末根据流动性在报表中填列于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2、1126待结算进项税额 ?核算内容:本科目用于核算各单位预付分包单位款项或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但未收到进项发票,金额相当于进项税额的款项。期末根据流动性在报表中填列于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新增原因:在各单位已预付分包单位款项或与分包单位进行价款结算之后,尽管未收到进项发票,但包含进项税额的债权债务实质上已经确认,因此应用含税价确认,对应的未收到进项发票的款项在该科目下予以确认。 3、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增值税科目 ?新增二级明细科目预收账款增值税。 ?核算内容:本科目为收到业主的预付账款,未取得业主计价

抗拔桩实施细则DOC.doc

工程项目 抗浮桩监理实施细则 编号: 编制人: 审核人: 抗浮桩施工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规模: ,包括商业购物中心和一栋住宅楼。项目占地面积23259m2,总建筑面积约为175054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02711m2(地上商业建筑面积81630m2,住宅建筑面积21081m2),地下建筑面积约为72343m2(地下商业建筑面积33273m2,其它地下建筑面积39070m2)。 安全文明目标:不出人身伤亡事故,施工期内获得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工期:抗浮桩施工总工期为36天。 建筑基础: 基础型式为筏板基础,基础底面标高位于同一标高,埋深为-18.27m(相当于绝对标高44.330m)。 建筑±0.000标高:本工程设计±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62.60m。 二、施工质量控制 一)长杆螺旋压灌砼后插钢筋笼灌注桩施工质量的事前控制措施: 1、审核承包单位资质、进场人员及设备,符合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且能满足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需求;应要求施工单位将长杆螺旋桩机及混凝土泵机等设备的合格证,年检证,及试运行情况,同时检查参加现场施工人员的上岗证和操作证报送监理单位备案和现场抽检核查。 2、审核承包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存在的问题指出并加以纠正。 3、联系业主及设计对承包单位进行平面位置及高程控制点交底,审核承包单位对控制点的闭合复测成果,并组织进行控制点复核,符合设计要求精度后同意使用并要求承包单位加以保护。 4、熟悉图纸、地勘等资料,参照监理规划及相关规范规程,编写长杆螺旋钻孔灌注桩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对钻孔桩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工序及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指导现场监理及施工现场负责人提前做好处理问题的准备; 5、检查承包单位进场的材料,符合要求方同意使用等。事前控制所需填报的表格有:《开工报告》、《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承包单位资质(包括人员资格)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A、B表复测报验单》、

最全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及流程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公司”指“淮南市信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经理”,“基层员工”是指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员工。 第四条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第二章合同终止 第五条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第六条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在合同到期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见附件一)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行政事业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合同解除 第八条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合同解除、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 第九条试用期合同解除 (一)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行政事业部、

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行政事业部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二)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辞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三)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行政事业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见附件八) 第十一条擅自离职 (一)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二)擅自离职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作除名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辞退、除名 (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二)员工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三)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行政事业部提交《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8175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on employee turnover managemen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1】 1目的 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离职纠纷;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离职工作。 3关键词 3.1辞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2擅自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3.3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员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3.4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5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离职审批权限 4.1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由其直接上司签署意见并报送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2总监级以下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复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举例

增值税应用举例 一、各月发生 ①若1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2月15号前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②若2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30万元,则月末不需编制会计分录,此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3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若2月销项大于进项,则会计分录同① ③-1若3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红字)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红字) 若4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红字)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红字) 5月15号前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③-2若3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60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红字)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30(红字) 备注: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 4月15号前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④-1若3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已预交税金30万元(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在已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0 贷:银行存款 3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 ④-2若3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已交税金30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0 贷:银行存款 3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此题转出多交的增值税只有30万元,而不是50万元,借方与贷方的差额20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完整版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一、目标: 1、离职管理是为了规范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 2、离职手续的完整可以保护员工免于陷入离职纠纷。 3、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二、离职形式 1、辞职:由于自身原因提出离职终止劳动关系 2、辞退:是指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3、开除:是指员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4、自动离职: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二、离职流程 1、离职申请 (1)离职申请提出人分别为:员工(个人辞职)、员工直接上级主管(公司辞退)。 (2)员工提出离职的,试用期员工需在离职前7个工作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直接上级主管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需在离职前1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向其直接上级主管提出离职申请。 (3)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脱岗的员工,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视该员工严重违纪(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其直接上级按照辞退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2、离职申请提出后, 按流程办理申请审批 (1)经理、主管级员工:由直接上级主管签署意见,总经理审批。 (2)主管级以下员工:由直接上级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 3离职手续办理 离职手续办理具体分工如下: 离职人员需办理事项 (1)填写《离职申请表》,办理工作交接; (2)按《离职申请表》相关要求,退还公司内公物、报销公司账目,并归还公司欠款;

新会计准则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二)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二、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 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 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例1: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为: 借: 应付工资25100 贷: 库存商品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处理为: 借: 应付职工薪酬35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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