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规范公司领导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公司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领导班子组成,董事长任组长。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党委、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等)、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七)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八)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九)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三)公司特聘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四)公司领导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投资计划、年度大中修、融资等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的项目投资或使用工程预备费。

(三)涉及工程变更事项。

(四)涉及地勘、设计、测绘、施工、监理、咨询、环评、安全等第三方服务费在**万元以下的事项。

(五)承接**万元(自有资金)以下的项目。

(六)投资在**万元以上的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七)公司领导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由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三)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费用超过**万元的事项。

(四)环保经费、安全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

(五)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由相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征求公司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党委、董事会、经理层领导班子应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三重一大”事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条决策会议符合公司《章程》或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研究决定。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应重点关注投资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一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由会议指定的记录人员完整、详细记录,并做成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存档,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

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为公司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公司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对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并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领导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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