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指导一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指导(一)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当前,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分局同志的建议和专项行动需求,市局市场(合同)处结合实际,收集、归纳和整理了部分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解答作为工作指导(一)发给你们,请在执法实践中学习、参考。此后将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加强此项工作。

市场(合同)处

2012年4月20日

订餐合同点评

一、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所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如乙方(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同时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由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

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甲方(经营者)解除合同的,返还乙方所交定金”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如出现菜品质量问题,甲方只做菜品调换,不得退费”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及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

约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五、“每桌最低消费1500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六、“30日前可取消预定,否则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点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中的“问题条款”

问题一:虚假宣传,欺骗购房人,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如某公司在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合同第6条的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它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样板间、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此条款违反《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的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为自己推脱责任。此类声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题二:强制同时收取定金、违约金、赔偿金,扩大购房人赔偿责任。如某公司在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第一条中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订立后,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规定依法解除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解除该合同,须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且

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违约金、赔偿金、违约金三者只能取其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问题三:利用格式条款,将已方义务强制转嫁对方。如某公司在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合同第4条约定:如乙方所购商品房,甲方提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即按乙方提供通信地址和通讯方法书面通知乙方。自甲方发出《入住通知书》5日内,乙方应办理入住手续。5日后无论乙方是否办理入住,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该补充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将已方义务强制转嫁给对方。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问题四:约定违约金比例不公平,增加购房人赔偿责任。如某公司在其提供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第二款第一项甲方应按每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第二款第一项甲方应按每日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不平等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五:任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和条件,减除已方其应承担的责任。如某公司在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第一条约定“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甲级、乙级传染病、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延期,不适用买卖合同第九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

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格式合同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011-03-29 15:30:17)转载▼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格式合同陷阱多 司法解释: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陷阱多,希望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不要急于签合同,可以找一个专业人员帮忙审一下,咨询专业律师其实不需要花多少钱,但是如果你为了省钱,后期出来问题那就不是给律师那点咨询费了。本人就见过这样的一个房屋认购协议,意思是若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卖方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全额推付首付。看似是为你考虑,其实是一个大陷阱。合同说了只有卖方有合同解除权,你是没有的,开发商就耍起无赖了,我就是不解除合同,你就是拿不到钱,多么阴险的条款,作为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肯定想不到这么深,然而制定格式合同的人就想的这么深,你能怎么办?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专家论证会:修改建议稿(清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 (建议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生活消费、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生活消费、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合同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因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以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修改的为非格式条款。 第四条【部门及行业组织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消费、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同格式条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监督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原则和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明示义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经营者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通知、 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经营者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采取黑体字加粗、下划线或其他显著标示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在合同订立时提请消费者注意,以及按照消费者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解释说明。 第八条【责任免除限制】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 汇编 通讯服务 案例一: 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 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义务”。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 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 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结果如下: (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经行政指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则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该规定,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 1.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于当事人理解上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裁判者应当以可能订约者订约时的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而不应以条款提供者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该条款所涉及的术语或相关

知识不能被可能订约的相对人平均理解能力所理解,则格式条款提供者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如果该条款所适用的对象本身具有专门的知识,并能理解该条款的特殊含义,则应就条款所适用的术语的特殊含义作出解释。 2.不利解释。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和另一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且双方的理解均言之有据,裁判者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当事人的理解。罗马法谓之: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解释。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对该条款的表述负责,承担由于其表达不清楚而导致的风险。 3.如果当事人的合同就同一权利义务约定有两个条款文本,一个是格式条款,一个是非格式条款,两者约定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即在效力上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另外: 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2.不利解释实质应是作不利合同强势方的解释。不利解释方法的设立,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的弱者,防止处于意思表示强势方的当事人,

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小结

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 项行动工作小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根据省、州两级工商局要求,工商局积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全县工商系统对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于2012年4月26日成立了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效能建设,确保“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抓出成效,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为保证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于2012年4月27日,召开了动员大会,会议宣读了《工商局整治利用

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此次专项行动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拉动内需为目的,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得到有效遏制,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不断规范。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内容为: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及实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备案工作。专项行动自2012年3月至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三、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情况。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是针对大型商场和超市、旅游、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物流快递、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网络商品交易、通讯服务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金融服务企业、保险、房地产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依托网格化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通过企业主体数据库查询,向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实地走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切实掌握相关行业企业数量、格式条款使用情况、开展业务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12年4月7日至8日,工商局向相关企业发放了《提交格式合同样本的通知》10余份,要求其把正在使用中的各类格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为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当然为合同解释的一项内容,自也应适用合同解 释的一般规则。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又有不同的特点,它并非是由当事人双方相互 协商拟定的。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必有特别的要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依此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采用以下三项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 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 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 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 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 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 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 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 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 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 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 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

格式合同整治工作调研报告2020

格式合同整治工作调研报告2020 格式合同整治工作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下面是给你带来的一篇关于格式合同整治工 作调研报告范文! 近段时间以来,市工商局开展格式合同整治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了 一定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工作重点 市工商局专门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确定了金融、保险、汽车销售、房地产、物业管理、物流运输为此次整治重点行业。采取直接走访和上门检查的方式,对各行业企业使用合同 格式条款的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共收集汽车销售、房地产销售、货物托运等行业的格式 合同12份,发现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不少。在调查的几个行业中,只有房地产行业使用 合同示范文本。 二、格式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来看,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用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格式条款内容违背国家规定。在我们调查的合同中,发现大多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365日、580日 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违背了《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60日的规定。这个现象比较普遍,我们所走访的企业中,还没有公司按照这一办法规定来签订。 2、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减轻自己的责任,如物流托运行业格式合同中普遍使用的条款是:贷物一旦丢失、损坏,如未保险者,按运费的5-10倍来赔偿。 内业资料齐全,发展轨迹清晰。被抽查各单位,多年工作台账清晰可查,内业资料齐 全完整,有的可追溯数十年的工作轨迹,由此可见其工作的认真负责和富有成效。 一是定期分析研究,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就是要注重转变干部作风,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 及时向党组报告情况,把问题分为轻重缓急尽力解决,保证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把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之中。坚持把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 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考核,同步表彰奖励。三是及时沟通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对机关存在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党组汇报沟通,得到党组的指导和帮助,党组提出的 指导性意见,并帮助解决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紧紧围 绕中心任务,统筹安排,取得实效。

合同格式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合同格式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商务合同格式 甲方(买方):冰城公司乙方(卖方):国泰化工设备公司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名和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 (1)按国家标准;(2)无国家标准而有颁布标准的,按颁布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颁布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要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呢?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 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 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 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 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 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 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 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 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 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 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 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 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需修改

市民所签订的合同总数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占其合同总数的95%以上,成为日常生活中主要的合同形式。格式合同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行的格式合同,有些条文滞后于现实,有的甚至纯属“霸王条款”。市人大代表陈仁武前不久建议修改早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使这部法规更好地指导、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更好地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已经施行10年的格式合同条例亟待修改 “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市民群众密切相关。但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出不平等、不合理的条款,使消费者无条件地接受,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陈仁武说。 他表示,深圳市在1998年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维护格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格式条款牟取不正当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新的《合同法》的生效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适用效果有所降低,调节合同格式条款法律关系的社会作用受到一定限制。比如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争议主要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解决纠纷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欠缺关于在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规范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如何协作配合的制度规定。 他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为了更好体现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价值,进一步建立良好格式合同经济秩序,对《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是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 陈仁武认为,格式合同遍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购房、买车,装修、储蓄、保险、医疗、旅游、邮政、电信、运输等等领域。可以说,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与格式合同有关。 但在我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大量存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被十分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深圳市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办公室提供的一份数据显示,工商行政管理全系统收到的申诉居前三位的是,家用电子类占43%,日用百货类占8%,电信服务占7%,物价方面的投诉281件,其中交通运输65件,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收费29件,供电19件,药品及医疗服务16件,教育1件,旅游1件。从这两年中消协和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以及深圳市消委会开展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征集点评活动”来看,“霸王条款”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应予重视。 从现实情况看,修改和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十分迫切。通过制定科学的符合实际需要的格式合同条例,防止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不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 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 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 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 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 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 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账户划款到借款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 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 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 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 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 涉税问题:汽车保险单未贴花。当前许多纳税人拥有汽车,而一般汽车每年办理交强 险和商业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 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因此,纳税人应对签订的合同性质的保险单按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要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 贴花。

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问题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释义 ——飞鹰快印杜可欣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涵义 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中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以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广泛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交易领域。尤其在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往往通过采用合同格式条款来实现。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单方面拟定、不与对方协商,不少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表现形式上,有的格式条款往往被经营者故意置于合同的尾部或非主页中或混杂于其他条款之中;或用小字或模糊字体展现,使消费者难以发现;或充满专业术语,晦涩难懂,让消费者不知所云。 从内容上,往往存在着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经营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不合理地分配风险,如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缩短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可见,这些格式条款的使用会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地。如某网站规定:“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尔、特别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弊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格式条款被广泛用于生活消费领域。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有着诸多的不同,突出的是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这使得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只能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讨价还价”,因而消费者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正因为消费者不能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因此格式条款的使用,客观上使合同自由和平等受到了限制。现实中,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是自由的,但消费者一方往往是不自由的,这就造成了格式条款的弊端。 针对格式条款的弊端,很多国家都对其拟定自由进行限制,采用行政干预手段,矫正格式条款不平等关系,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德国和日本对特种行业的格式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许可制度。以色列实行由格式条款提供方,向行政机关自愿呈报审核以得到行政许可的制度。法国和英国采用对不公正格式条款使用后的监督制度。这些都表明,对格式条款的必要干预已成为维护合同自由的有效举措。 三、我国法律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在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拟定原则、形式要求、禁用内容、效力认定及解释都做了原则性规定,目的是防止不公平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弱势方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平衡的状态。如《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但在现实交易活动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的特点,将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对方,仍是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依靠自身的优势地位,或

合同格式条款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案例 篇一:格式条款案例分析 债权法作业 法学 1 班符诗XX0102106 前情回顾:广州市民曲某自带了一瓶珍藏了十多年的杜康酒,和朋友相约来到“天鲜阁”餐厅,准备开怀畅饮。餐厅服务员告诉他们,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问题:本案是关于“开瓶费”条款即格式条款的订立及解释问题,那请大家结合本案例阐述下应该如何解析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法律问题,也就说当你遇到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时候,你应该如何一步一步去分析,最终解决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很明显消费者与餐厅之间 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消费者有接受或拒绝餐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餐厅有义务在经营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产品或服务,也有向消费者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利。但是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关于餐厅开瓶费的条款这一问题,法院却出现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该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

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知,格式条款应当满足以下三个特征:1.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 重复使用; 3. 在拟定合同之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上述案例中,餐厅预先制定了“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规定,由餐厅服务员告知消费者,对此餐厅正确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该规定适用于餐厅内一切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并且长时间使用,餐厅在制定该规定时未征求也不必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规定的权利,不存在协商的权利。同时,该规定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所以,餐厅关于开瓶费的规定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属于格式条款。但是案例中的条款在消费者拒绝接受时,依旧要求加收开瓶费,所以该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有霸王条款的性质。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首先,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之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的纳入合同。格式条款一定要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纳入合同或者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条款,不能成为格式条款。换句话说,格式条款一定包含于合同之内。一般而言,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也必须经过这两个阶段,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对于案例中餐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条款,应当先由餐厅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餐厅在醒目处标注或由服务员告知该条款;然后经过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接受或拒绝接受该条款,如果消费者同意接受,则双方意思表示达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e14119577.html,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摘要:何谓格式条,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法国表述格式条款为“标准合同”与“附合合同”。日本将格式条款称为“普通条款”。而德国对应的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 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作者:李保全发布时间:2002-07-05 11:3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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