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单挂账管理办法

入库单挂账管理办法

入库单挂账规定

为保证及时正确的与供应商对账,缩短记账时间差,避免入库单平时挂账少,月底集中挂账的弊端,特规定如下。

一、以库管员签收时间为依据,5天之内需持入库单到财务部进行挂账业务处理。

二、挂账时,为避免入库单据在传递当中出现单据丢失,需先填写财务部的采购入库单挂帐登记明细表。

三、挂账时不填写采购入库单挂帐登记明细表,财务部拒收入库单据。

四、入库单挂账时必须要有供应商的销货清单附件,否则不予办理挂账业务。

五、发现超过挂账规定期限(5天之内),财务部拒绝办理挂账业务。

六、因特殊原因未定价,暂不能挂账处理的入库单,日后挂账必需由贾总(贾月喜)签字证明方可挂账。

七、因由采购业务经理的工作失误(超过挂账规定期限5天),造成货款延期付款,耽误生产进度,责任由采购业务经理自负。八、采购部填制入库单时必须注明附件张数。

此规定于2013年08月20日执行。

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

财务部

2013年08月19日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提取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七条公司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签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本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呆账核销的申报受理时间原则上为1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申报的总行将转至下年度审核。 第五条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简称总行及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总行资产保全中心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XX地区机构呆账核销的资产保

全中心,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各自辖内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出票人、承兑人等,下同)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财金〔2017〕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

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财务核销管理制度档

关于印发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的 通知 公司属各单位: 为规范财务核销及借款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印发给你们,望 认真遵照执行。 财务核销及借款办法 1、核销原则 1.1 所有费用的核销、付款和借款必须依据经过批准的预算、定额或计划。 1.2没有预算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核销。 2、支付归口管理

2.1 总体来说,公司机关部室、辅助单位、四个分公司预算内的费用由相应机关部室、辅助单位、四个分公司归口管理。 2.2 原料气、电费、检测费、养路费、财产保险、消防和环保等支出由技术安全部和各分公司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2.3 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单项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日常支付由工会主席归口管理。 2.4 教育经费、采暖费、视听维护费、工资、劳务、公共事业费、残疾人保障金等涉及人员的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2.5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支出由企管部、项目经理归口管理,在公司财务部统一核销。 2.6 归口管理的项目及支付,由各归口管理单位会同财务部制定相应执行办法或标准。 3、权限 3.1 费用核销权限 3.1.1 预算、定额或标准内费用核销 3.1.1.1 公司机关部室和辅助单位,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签字核销。

3.1.1.2 四个分公司,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副经理签字核销,分公司会计复核。 3.1.1.3 单笔费用10万元以上重大事项需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字。 3.1.2 超预算或定额部分,原则上一律不予核销。确需办理的,需书面申请补报预算经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按上述程序核销。 3.1.3 公司副总师及以上人员核销由总经理签字。 3.2 备用金借款 3.2.1 定额内备用金,公司机关部室及辅助单位由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签字借款;四个分公司由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副经理签字借款。 3.2.2 超预算或定额,必须有主管领导批示,财务总监签字借款。 3.2.3 公司副总师及以上人员借款由总经理签字。 3.3 出差申请 3.3.1 出差人员须填写出差申请单。 3.3.2 员工出差,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3.3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批准。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需求。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收集、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在核销程序完结后进行账务处理及备案跟踪。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向业务部门收集专项资产的分析报告,对呆滞、闲置等不良资产启动预警机制;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提示风险点,出具意见书。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确认与核销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出具意见书;根据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展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风险防范建议。 (五)证劵管理部:负责判断资产损失核销报送的审批层级并提交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马集团。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包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和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2017年8月31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

财务核销规章制度

财务核销规章制度 为提高财务工作效率,规范财务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公司特制定如下核销制度: 一、借款: 员工因公借款首先要填制借款凭条,写明借款用途,交领导审批。 二、核销: 1、核销票据前与公司办公室领取“核销明细表”及“经费支出报销单”。 2、各工地每项支出费用,每周及时回公司进行票据核销。 外地工程每半月填报核销明细表,并及时发回公司(电子版或手写均可),待工程完工后公司汇总核销。 3、报销人员填写报销单应注意: (1)报销人员应真实、合理填写报销单。 (2)报销人员根据费用性质分类粘贴单据,需将单据按类别以阶梯方式粘贴在报销单后。 (2)填写报销单应依据“核销明细表”中各项目名称逐项填写,要注明日期、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一致。 (3)开回的报销收据一定要写明日期、名称、用途,否则无效。 (4)“运费”、“机械费”等费用都须单独粘贴报销。 (5)根据“核销明细表”中“现场施工费”所列填写报销单,并分别列出各项施工队伍开支金额。 (6)填写报销单时,如有管理人员借支,应分别列出。 4、报销人员填写“核销明细表”应注意: (1)核销单明细表中主材项(钢筋、砼、水泥)注明已进场数量、谁支付多少材料款,未支付项目应标明量。 (2)工地开灶期间,如报餐费,经手人应注明原由。 (3)工地开灶期间,酒票不予以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特批,并注明原由。

(4)“辅助材料”中应表明进场及施工期间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明细。 (5)油费注明哪个车,私用不做报销。 5、填写好报销单后,经办人签字,交由部门领导人签字审核,再由公司财务审核、核算(如无主管人签字报销单和不合理报销票据,公司财务有权不核销)。 6、各项目在与协作单位合作时,报销费用采用记账式的,每次签字应注明项目名称,承办人签字认可,项目负责人记录在案。公司统一结账时计入单项工程成本。 7、后勤账务处理:单独设立子目录,对每日、周交费、开销分门别类,进行统计。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

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法规和股份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称应收款项)本办法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及相关名词以相关法规解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坏账确认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取得法院裁定通知书的; 2、个人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取得有效死亡证明;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必须依法取得法院失踪宣告。 3、债务人资不抵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债务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筹措到资金,又无有效资产抵偿债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第五条对于所属公司待核销应收款项,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以取得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为依据,负责审查其真实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所属公司应收款项单笔金额(指对同一债务人的累计欠款金额,下同)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且年度汇总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含500 万元),同时符合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坏账核销业务,由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销售、清欠等部门审查后,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七条单笔应收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度汇总金额超500 万元的,所属公司须将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及审计核查报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2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经多次催收无法收回,并且不能采取债务重组方式解决的应收账款,在不能取得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1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2014.1.1起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

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已核销贷款管理制度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公司 核销呆账贷款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公司抵御经营风险能力,现制定本制度。 一、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 1、贷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资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及权限 1、公司信贷人员按上述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对照损失贷款标准,确已无法收回的贷款,进行初步认定,同时按损失贷款标准收集相关资料证据。 2、公司根据上报的呆账认定材料,经风险管理部审核,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长审批后,认定为呆账贷款。

三、贷款呆账核销 1、贷款呆账核销指发生的呆账贷款损失,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批准后,冲抵呆账贷款准备。 2、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损失,应按照呆账认定的标准要求,需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1)呆账贷款损失申请报告 (2)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及相关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下列贷款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1、借款人和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要按期偿还贷款, 2、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贷款 3、其他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 五、呆账贷款的核销管理 1、核销呆账贷款,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2、呆账贷款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应继续保密追诉的权利 3、建立呆账贷款已核销管理登记簿,明确专人进行管 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呆账贷款的损失。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财金〔2015〕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

2020年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坏账核销程序 (4) 第三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

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四年以;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5、催收的最低成本大于应收款项的款项。

入库单出库单

入库单出库单 导读: 成品入库单是用来,将组装完工报告中的完工数入到仓库中,再到出库单。 组装完工中注意事项: 一,怎么知道哪些是已完工未入库的数。 二,怎么知道哪些是已完工已入库的数。 三,入库数不能大于今天的完工数。 解决方案: 1,可以用内部数据源来做(但是如果用内部数据源的话,不方便做控制)。 2,方案2的就要先把完工的数据给全部提来,然后来做控制。 所以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案,(1)但是不用内部数据源那怎么将本

次入库数转换成已入库数,(2)怎么将今日完工数提到成品入库单中了。 解决方法: 1,先要把数据全部提到成品入库单中,在后面加上一个字段,完工的总数。 2,完工总数就要将组装完工报告中的已完工数的合计给取到成品入库单的完工总数中。 3,把出货日期给取来,在组装完工报告中没有,所以就要取客户订单中的出货日期来,在成本入库中有订单编号与产品编号,所以就用订单编号与产品编号来做匹配,将出货日期给提取过来。 4,就要把成品入库的总数给取来,这该怎么取,本来就是本表的入库数,那改怎么取,这就要取之前的成品入库单中的本次入库数了然后用合计值将本次入库数给汇总,在填入在已入库数中(这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入库单号不等于本表的入库单号,如果两个人同时打开一个成本入库单,也是在做同一个入库的话,有一边保存了另一边却还在做这个单,就不能让它把另一个人保存的数据给提过来,不然就会

出现错误的)。 5,就要求已完工未入库数了,这就要用已完工数减去已入库数,就算出了已完工未入库的数量。 6,做条件,本次的成品入库数不得大于今日的完工数,这就要写一条数据效验公式,当满足,成品入库数大于今日完工数时就不能保存。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含附件.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

仓库出库单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仓库出库单模板 篇一:入库单和出库单格式 入库单 单位名称:年月日 出库单 篇二:仓库单据模板与填写说明:入库单、出库单、盘点单、移库单 一、仓库单据填制要求 (一)《入库单》填制相关说明:1.作业计划单号:填写入库单编号;2.库房:填写货物入库的库房号; 3.客户名称、客户编号:分别填写供货商的公司名称、供货商的编号 4.制单时间:填写入库单的时间;(仓库出库单模板) 5.入库通知单号:填写入库通知单号; 6.应收总数、实收总数:分别填写应收的总数量、实际收到的总数量; 7.应收数量、实收数量:分别填写入库货物的应收数量、实际收货数量; 8.货位号:填写入库货物存放的位置号; 9.批号:填写入库货物的批次; 10.保管员:填写入库货物存放的仓库保管员;11.制单

人:填写制作入库单的人; (二)《出库单》填制相关说明: 1.作业计划单号:填写出库单的号码; 2.库房:填写所需出库货物存放的仓库号码; 3.客户名称、收货单位名称:分别填写出库货物运送给收货方的姓名、收货方的公司名称; 4.发货通知单号:填写发货通知单号码; 5.出库时间:填写货物提取装车运走的时间; 6.应发总数、实发数量:分别填写应发货物的数量、实际发货的总数量; 7.应发数量、实发数量:分别填写出库货物的应发数量、实际发送数量; 8.货位号:填写出库货物存放的位置号; 9.批号:填写出库货物的批次; 10.保管员:填写出库货物所在的仓库保管员;11.提货人:填写将货物提走的人;12.制单人:填写制作出库单的人。 (三)《盘点单》填制相关说明:1.编号:填写盘点单的号码; 2.下达日期:填写进行盘点工作的下达时间; 3.执行日期:填写执行盘点工作的时间; 4.目标仓库:填写要进行盘点工作的仓库号码; 5.负责人:填写目标仓库的负责人; 6.回单人:填写交付这份盘点单的人; 7.调用资源(资源名称、负责人、备注):分别填写在盘点过程中,使用的资源名称、负责人、以及资源使用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为加强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办法。 一、坏账确认: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债务单位(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债务人坏账损失处理申报程序由业务部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上报财务部门、总经理、总公司。公司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对该项坏账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报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权限的报总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进行坏账的账务处理。。总经理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核销年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资产损失;核销年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由总公司审批。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第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与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1][1]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财金〔2019〕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

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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