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药品处罚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办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4.6.25

立案

?一、时限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批准

?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调查取证

?总体要求:全面、客观、公正

?一、依法取证

?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证据要

符合法定形式。不合法甚至是违法的方式和程序取得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都不能作为案件定性量罚的依据使用。

?二、全面取证

?1、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相关的情况需要全面调查取证,包括能够证

明当事人有无从重、减轻、从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甚至是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证据。

?2、对能够证明当事人有或者无违法行为的证据需要全面收集,而不

能单凭口供结案。应尽量全面收集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

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为主

?行政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为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

?

?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

?

?1、行政处罚主体的适格问题?2、案件事实问题

?3、法律适用问题

?4、行政程序问题

?5、处罚合理性问题

?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范围:

?当事人对其积极性义务的履行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的行使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提交相关证据的义务,并要求其

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举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最佳证据规则

?1、国家机关、职能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意见、检查记录、勘验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

?3、书证的原件、物证的原物优于复印件、复制品。

?4、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5、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部门鉴定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

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

料;

?案卷排他性规则

?行政机关只能以案卷材料作为依据,不能以案卷之外,

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质证的证据为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

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行政强制措施与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

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

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

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

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送达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

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

?第四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

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

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

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全面、客观、准确。现场看到什么就写什么,重点记录案件有关的情况。

?调查笔录:为了确定案件性质和处罚种类与幅度,锁定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等情况。

执法主体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实施。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

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

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办案流程

?1、确定案件承办人

?第十八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

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合议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4、集体讨论

?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简易程序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有下列情形之一:

(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当场处罚的程序

?1、表明执法者身份;

?2、现场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记录在案);

?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

?(1)不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行政处罚无效;

?(2)当事人同样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请求国

家赔偿权等;

(3)不需立案;

(4)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

一般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案件合议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五)陈述和申辩笔录

(六)行政处罚决定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处罚决定催告

(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一

?马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该店的饺子后,

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遂向某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马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马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

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

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马某拒绝罚款,叶某威胁道:"等着瞧,不想开店了?"马某怕事,只好缴纳罚款200元。

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请问:本案中叶某对马某施行了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

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1、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

?错误:未出示证件,单独一人。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叶某二话不说即对马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错误一:未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错误二: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错误三: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

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 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有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汇总、梳理,常见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标准如下: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第一时间予以移送和接收。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按销售劣药罪移送和接收。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处罚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公开、公 平、公正,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执法文书使 用规范。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级别管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 的具体分工。 第六条(授权执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委托执法)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及其他相关执法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次委托。

新版食品药品执法文书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

附件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 本 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7.询问调查笔录8.现场检查笔录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4.陈述申辩笔录 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 .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表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 日_______________ 时____________ 分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 附件:(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检验)报告、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

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

药品案件十大案例

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医疗机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泥通讯员刘启国 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境外药品、非法“性药”、中药材(饮片)、广告、网络非法售药、保健食品打“四非”、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等10个专项整治,共发现和查处各类“三品一械”违法违规案件400余起,其中立案103起,当场处罚228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案件87起,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涉药犯罪嫌疑人39名,罚没款143.2万元,没收物品价值11.3万元。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标志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主动公开。在这一背景下,昨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本报独家发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监管部门曝光的案例,全部是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对社会上的各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食药监部门也就此提醒市民,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对一些打着讲课、办培训班等活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警惕购买。如发现问题,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 药品稽查年度关键词 ●非法药品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加大了对非法境外药品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整治力度,与公安部门共同处理经营使用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标示改善“性功能”产品(未经批准生产)200余起,依法作出认定书200余份。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非法收购药品 药监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针对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流动性强、覆盖面宽、取证难和处罚执行难等问题,以“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清市场”为重点,联手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了以林某某为首的非法收购倒卖医保药品团伙3个,捣毁6个非法收购药品的犯罪窝点,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此外,积极探索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有效遏制了辖区内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打四非” 市食药监局密切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共查处各类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案件21起,其中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起,行政处罚立案19起。取缔利用“健康讲座”方式非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16起,办理保健食品协查件249件。 ●互联网非法售药 药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通过关闭网站、屏蔽信息、发布警示等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成功查处17起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冲击了10个互联网销售假药窝点(湖里4个,翔安3个,思明、同安、海沧各1个),破获网络销售假药案4起。 ●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今年以来,药监部门通过“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全市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每月将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省食药监局,同时抄送市工商局,每季度还将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通报。通过违法广告监测工作共发现假药3种,假冒保健食品1批,全部予以立案查处。 ●监督抽验 药监部门今年共安排药品监督抽验100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46批,不合格率为4.6%。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合格率下降了0.7%,对这些不合格药全部予以行政处罚。完成基本药物抽检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福建省增补药物目录为主,全年共完成抽验531批次,我市基本药物药品流通市场药品合格率为99.8 %,生产合格率为100%。 ●投诉举报 今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为群众提供安全合理用药咨询3700余次,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

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摘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食品安全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更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准确的实体认定,提高食品安全案件侦查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尽快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实体认定以及对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的几个要点的探讨能够对该类型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有所 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认定侦查对策 引言:民以食为天,中华民族对于吃有着自己丰富多彩的文化。这些令人心旷神怡的饮食文化众彩纷呈,历史悠久,享誉世界。然而,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却让这种伟大的饮食文化蒙上一层阴影。“地沟油”“毒豆芽”“毒酸奶”“彩色馒头”“瘦肉精”等等,严重威胁着国人的餐桌安全。让我们以前能够大快朵颐的饮食习惯也变的小心翼翼,胆颤惊心。面对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二,与食品安全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汉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及时果断的原则。 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一)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境评估认为事

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1)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次造成伤害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注册申请表 - 法律文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注册申请表-法律文书 原始编号:_____________ 受理号: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申请分类: 2.注册分类: 申报品种情况 3.产品名称: 4.英文名(进口申请填写): 5.规格: 6.配件名称:

7.配方: 8.质量标准: 9.本品用于包装: 相关情况 10.本次申请为:首次申请申请人 11.生产企业(生产申请填写)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手机: 电子信箱:传真: 12.公司(进口申请填写)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国家或地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手机:电子信箱:传真: 13.生产厂(进口申请填写)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生产地址:国家或地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手机:电子信箱:传真: 14.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进口申请填写)名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手机: 电子信箱: 声明 15.我们保证: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方法和数据均为本品所 采用的方法和由本品得到的试验数据,且为申请人所拥有; 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16.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情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e1572391.html, 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情况 作者:肖明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06期 新法增行政拘留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严惩重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修定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因为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 滕佳材介绍,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新法还提出,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此外,针对有些违法者“怕关不怕罚”的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联合办理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南

联合办理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南 1.建立完善部门合作交流机制 ①建立联系与沟通交流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查办和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工作,并各自指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联络员。两部门之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交流讨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②建立信息通报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线索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需要联合采取行动的,应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组织大规模打假行动前及在查处大型制假售假违法案件时,或者需要控制现场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证据或逃匿而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应及时出动警力予以协助。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建立行政协助机制。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产品抽样检验、协助现场调查和审讯、产品追缴、企业和产品信息核实、专业意见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份资料、银行账户、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方面的信息。 2.积极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 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接到通报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组织证据材料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10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是对刑事犯罪的构成要素,以及《刑法》有关条款把握不准的,可以书面向公安机关咨询,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7日内回复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回复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移送或不予移送。 ⑤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3、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1、案件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监督检查机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 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文书、途径披露的案件。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 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 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 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工作总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三个特点

工作总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三个特点 一、案件特点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行为以销售壮阳保健品为主。除201X 年的一例案件为生产销售假羊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外,其余案件全部为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壮阳保健食品。由于我国对壮阳类产品的类型和生产厂家有严格限制,造成一大批小作坊制作的壮阳类保健食品横行市场。此类产品市场需求量多,利润空间大,二至三元钱进价的商品能卖到十几元甚至几十元。顾客往往羞于到正规医院就诊或购买,选择在街边小店购买,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被害人的这种心理状态,为经济谋求利益铤而走险。 (二)通过实体店贩卖壮阳类保健食品的作案地点多为出租房或小型商店、成人用品店。在朝阳检察院办理的销售有毒、有害壮阳类保健食品案件中,作案地点均为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或生活超市内,涉案物品数量少,与其他正常经营的商品摆在一起掩人耳目,具有迷惑性。这些场所多由个人经营,不具有营业执照,有需求才进货并迅速处理,被查处时存货仅为十几盒甚至几盒。同时,我区出现了部分拥有营业执照的大药房从保健用品市场批发壮阳类保健食品的现象,此类商家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利用消费者对我国批准生产的壮阳类产品的不了解和对大药房等正规销售地点的信任,销售,谋取非法利益。 (三)壮阳类保健产品的主要来源较为集中。一是游商上门送货,这些保健品多来源不明,供货商与进货商均不留联系方式,采取定时送货的方式;二是店

主从朝阳区十里河保健品批发市场进货,进货方明知此类保健产品非正规厂家生产,但放任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三是来自各地产品交易会。如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其有毒、有害壮阳保健品均自杭州产品交易会购进,涉及19个品种、101盒。 二、暴露出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相对机械,实践中存在漏洞。《食品安全法》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案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由于食品的多样性与致害病菌的变异性,上述法规只能作为泛性条款与兜底条款,必须依靠各项安全标准及质量鉴定报告方可发挥作用。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质量鉴定机制均不完备,致使司法监督在食品安全保障之路上步履蹒跚。如生猪羊牛肉属于二次加工才能食用的食品(即煮熟),相关机构因国家对生肉无规定的标准均表示无法进行鉴定,使得案件无法取得应有的证据,无法建立有效的证据链,案件不了了之。 (二)执法机关食品安全监督侦查制度不规范,“行刑衔接”机制运行不畅。基于食品不稳定性、易变异性的特点,离开第一现场后证据难以再行补足,及时扣押及送检是鉴定结论真实有效的重要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与食品鉴定部门在鉴定上衔接不畅,配合力度不足,接收鉴定食品的程序复杂,导致扣押的检材不全或无法及时送检,使得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应有的司法意义,阻滞了案件的司法进程。此类现象集中出现在我区公安机关刑事专项行动办案过程中,。刑事专项活动在集中打击犯罪活动中成效明显,但本身带有应急性、运动型的特点,同时部分人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薄弱,对涉案物品查封、扣押、送检、保

新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题)

新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题)科室:姓名: 注:满分100分,填空题每空1分,简答题每个10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应当遵照本规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制度。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指定管辖。 4、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 6、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 8、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权利。 9、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10、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并在笔录上注明。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11、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1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并向当事人出具。 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2021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识考试卷及答案

2021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知识考试卷及答案 (一)判断题 2、《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P131 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P131 4、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是“反向添加”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P131 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P131 (二)单选题 1、《刑法》中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 A )。P131

A、食用农产品 B、畜、禽 C、农产品 D、水产品 2、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 C )定罪处罚。P131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非法经营罪 C、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某厂家在其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该行为应以( B )定罪处罚。P131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D、非法经营罪 4、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 D )。P132 A、数罪并罚 B、任选其中一罪处罚 C、依照处罚较轻的规定定罪处罚 D、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案例分析

关于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分析研判 近年来,按照县委、县政府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战略部署,把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推进“平安XX”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全县环境与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良好,但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保卫环境与食品药品安全,打击环境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任务依然艰巨,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环境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工作任重道远。 一、当前环境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形势 环境与食品药品安全规律呈现以下规律特点:一是犯罪地点上。环境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生产和仓储地点主要集中在租金便宜、交通便利的城郊结合部出租屋、待迁房和临时仓库内。二是犯罪时段上,制售假酒、假烟、不合格腊制品案一般在每年春节、端午、中秋节等三大传统节日前呈高发态势,而非法添加防腐、消毒、杀菌剂则一般在夏季高温天气较为突出。三是人员组成上,有产必有销,有销必有产。生产、运输、仓储、销售是一条锁链,一般每起案件背后都有一个隐形的网络,都有一个固定的团伙。

二、当前环境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工作仍然薄弱。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成立以来,由于工作力量缺乏的原因,食品安全基础工作还没有融入社区警务,广大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食品安全侦查工作意识淡薄、业务生疏,导致掌握违法犯罪动向不够,深度收集线索不够,存在打而不深的问题。 (二)部门协作不到位、信息资源共享难。此类问题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侦查工作效能发挥。其它行政职能部门如工商、质监、食药监、农业、畜牧水产、商务、卫生局等都建立了本系统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和查处方面的信息资源库,库内关于合法和非法食品加工企业的底数、日常监管的情况、查处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违规的记录都是一笔难得的资源,对公安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和侦破打击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参考作用。 (三)涉案物品扣押、保管、销毁方面问题严重。侦破的涉食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保管和销毁问题突出。食安案件中病死猪肉、工业盐、有毒有害水发产品等易腐烂变质,且数量大,有的还需要及时冷冻。没有大型的仓库专门存放此类物品,如果在外租赁仓库保管,往往需要支付巨大的仓储保管费用。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南)食药监责改〔2014〕号 : 经查,你(单位)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根据《》第条第款第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第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南)食药监责改〔2014〕号

年月日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均标注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11批次产品中检出化学物质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药物成分。此案共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余瓶,涉案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试题(定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试题 科室 _____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1分 共15分)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 2、餐饮单位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 食品和 食品 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应”的要求是 执 行;“不得”的要求是 执行;“宜”的要求是 执行。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简称为。 6、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 、专人登记、专 柜保存。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 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 决定。 8、甲类非处方药的英文缩写标志的颜色为 色。 9、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 不得制售 。 10、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 和 使用。 二、判断题(每题1分 共10分) 1、《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 )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允许使用,但通过高温、加热也可使用。(

) 4、药店销售发霉的黄芪,应视为销售假药。( )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 权、调查权。( ) 6、2011年5月2日起,药品监督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应移送公安 机关。( ) 7、食品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 质期、供货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或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 8、、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 员必须每半年进行健康体检。( ) 9、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 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1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 生之时2小时内应向所在地的县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 三、单选题:(每题1分 共20分) 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 )。 A、行政机关 B、国库 C、指定的银行 D、人民法院 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 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3、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 )。 A、《药品生产许可证》 B、《药品经营许可 证》 C、《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D、《进口许可证》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监检食罚〔2019〕3号 当事人:福建康普电暖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 地址(住址):福安市坂中乡江家渡下洋澳柯玛五洲产业园1号楼X层X室邮编:355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XXXXXXD94T、负责人:潘X锋(性别:男,年龄:32岁,身份证号362322XXXXXX050136) 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康普电暖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药王草速食土姜粉(即药王草速食土姜粉胶囊)、药王草速食有机土姜粉、药王草有机干姜片、药王草生姜粉(即药王草速溶姜汤)、原始点手工姜糖5种预包装食品,这些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标示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现场你公司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药王草速食土姜粉等5种预包装食品给予扣押。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药王草速食土姜粉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后经局领导审批于2018年10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8日你公司委派员工到我局配合抽样送检的以上5种被扣押的产品。经福安市计量检验所检测,除了原始点手工姜糖的检验结果合格外,其余4种都不合格:你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我局扣押的药王草速食土姜粉、药王草速食有机土姜粉、药王草有机干姜片、药王草生姜粉,以上4种产品是该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从罗平县超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半成品,然后进行分包装,分包装后的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内容都没有标注生产企业,只标了生产许可证号,其中,药王草有机速食土姜粉、药王草生姜粉(即速溶姜汤)、药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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