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多药肺结核方案

耐多药肺结核方案
耐多药肺结核方案

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技术规范(2014年版)耐多药肺结核是指结核病患者感染的结核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具有痰菌阴转慢、传染期长、诊断治疗和管理复杂、治疗费用较高和不良反应多等特点,

已日益成为危害人群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为规范我省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生部医政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中国结核病

5、治疗3个月末,痰涂片仍阳性的初治涂阳患者。

(二)筛查方式

1、肺结核患者筛查方式

肺结核患者到具备痰培养能力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结防机构)就诊,由上述机构

对其进行痰培养检测,一周内将阳性培养物运输至设区市疾控中心(结防机构)/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药敏试验。不具备痰培养能力者,将阳性痰标本七天内运输至设区市疾控中心(结防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痰培养和药敏试验。

2、密切接触者筛查方式

药敏试验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填写“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登记本(见附表2)”,并按要求协助结防机构将信息录入至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

(二)实验室检查

检测单位开具“痰标本培养药敏检查单(见附表3)”,由其实验室对接收的痰标本或培

养菌株进行痰培养、药敏试验,并将相应的信息和检测结果登记在“实验室痰培养登记本(见附表4)”和“实验室药物敏感试验登记本(见附表5)”上,录入至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检测结果提示为耐多药肺结核者,应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生成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病案。然后将填写好检测结果的“痰标本培养药敏检查单”反馈给耐多药肺结核专家组。

(三)质量控制

(六)非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定点医疗机构

对发现的疑似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转诊,在转诊登记本中做好转诊登记,开具转诊单,转诊单于3天内送到耐多药收治定点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结防机构)。

(七)耐多药肺结核的确诊

耐多药肺结核专家组结合患者病史、胸部影像学及实验室等相关检查,对耐药检测结果报告为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同时耐药的患者进行确诊。专家组确诊后将信息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和结防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将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相关信息登记在“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登记本(见附表6)”上,并协助结防机构将信息录入至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

1种

3、根据患者体重确定药物的剂量;

4、每天服用抗结核药物;

5、注射剂至少使用6个月,或痰菌阴转后至少4个月;

6、治疗疗程应为痰培养阴转后至少18个月。

(二)推荐治疗方案

1、治疗方案全疗程至少24个月,至少包括6个月的注射期和18个月的非注射期。

2、治疗方案:6 Z 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

Cs:

建议住院时间为42天-56天。

(五)治疗监测

为保证患者的治疗依从性、评价疗效和及时发现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对每例纳入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均需进行治疗监测。

耐多药/广泛耐药肺结核主要的监测项目包括:痰抗酸菌涂片、结核分枝杆菌培养、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电解质(钾,钠)、心电图、胸片、促甲状腺激素、听力、视野和色觉及体重等。其中痰抗酸菌涂片和结核分枝杆菌培养,肝、肾功能,血、尿常规,胸片和体重为必查项目;心电图、电解质、促甲状腺激素、听力、视野和色觉为必要时检查项目。

(七)停止治疗指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停止治疗:

1、患者治愈;

2、完成规定疗程者;

3、对多种抗结核药物耐药,所提供的药物已不能组成有效的治疗方案;

4、药物不良反应严重,经积极处理仍无法继续抗结核治疗者;

5、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持续12个月分枝杆菌分离培养阳性,广泛耐药肺结核患者持续16

3、患者死亡: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死亡。患者尸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4、治疗失败:如果在治疗的最后12个月,5次分枝杆菌分离培养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阳性;或者在最后的3次培养中有任何一次是阳性,判定为治疗失败。

5、患者丢失:患者未经医生允许治疗中断连续2个月或以上。需对丢失的患者在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登记本的备注栏注明停止治疗的时间。

6、其他情况:上述5类之外的转归。

(九)治疗监测信息录入

确诊并纳入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均为治疗管理对象;对其采取住院与门诊治疗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施在医务人员或经培训的督导人员直接面视下的全程督导治疗,所有参与治疗管理的机构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加强防治机构之间的协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召开由疾控机构(结防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的协商会议,建立联防联控有效机制。

(二)住院治疗管理

1、入院:确诊的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住院通知单(见附表7)”作为住院治疗的凭证。同时将一份通知单交设区市疾控中心(结防机构)保存,并由其反馈给县级疾控中心(结防机构)。由县级疾控中心(结防机构)交给患者,并督促患者尽快入院治疗。

9)”。

(四)基层治疗管理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1、患者转介:县级疾控中心(结防机构)接到出院通知单后,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和患者进行“四见面”,落实治疗管理。

患者应到指定的治疗场所接受治疗,服药时间由督导医生与患者商定。服药点包括设区市级疾控中心(结防机构)、县级疾控中心(结防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

(五)患者随访与复查

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出院后进行定期随访与复查。定点医疗机构收集保存患者随访复查时上交的上个月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作为填写病案记录的重要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患者的随访检查结果记录在病案记录上,并及时通过设区市级疾控中心(结

防机构)将结果反馈给患者所在的县级疾控中心(结防机构)和督导人员,同时按要求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机构)将信息录入至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

(六)监测和处理患者服药后产生的不良反应

住院期间患者服药后产生的不良反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处理,严重不良反应提请专家组讨

/纳

凡接受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感染控制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制订耐多药肺结核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三)加强实验室和标本运输生物安全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机构)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工作,应

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痰标本的保存及运输严格按照国家《可感染人类的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四) 控制耐多药肺结核的发生和传播

凡接受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要切实做好耐多药肺结核

患者全程督导治疗,及耐多药肺结核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控制耐多药肺结核的发生及传

%。

2、医疗机构健康教育

(1)服务对象: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门诊主要针对患者和患者家属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的宣传工作。

(2)工作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3)形式和内容:在公共场所设置耐多药肺结核宣传栏,印制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宣传单(告知书)并放置在诊室醒目位置,供患者阅读或索取,接诊医生应当面对面向患者和其家属宣讲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知识和注意事项。重点宣传耐多药肺结核的危害,如何开展家庭个人防护、家属如何照顾患者、鼓励患者、不歧视患者等知识。采取面对面讲解,发放宣传资料、患者手册,张贴宣传画,宣传栏,开展患者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宣教。

(4)考核指标:患者及家属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5%。

1

2开始。

3

可以暂不填写此号。

4

5

6。

附表 1-2

填表说明:

1

2

3

4

5居委会名称。农村患者要注明乡、村;城区患者要注明街道、居委会、楼号和门牌号。

6

号前增加 2

73个月末阳性;⑦其他。

8.痰培养:

(1

(2

(3”、“4+”,有污染的需要重新做,并作标记“C”。

9

(1

(2

(3

10.

登记并编号,登记号为 9位,

其中前4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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