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合同(律师修订版)

【律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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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合同

经营权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

地址:

经营权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男□女□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手机) (住宅) (办公室) 传真:电子邮箱:

甲方是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资人,并在平时就本项目拥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乙方在充分了解并认可本项目性质和状况的情况下,拟受让本项目商铺的经营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益、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经营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经营权转让商铺的位置、面积及用途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市皇姑区长江街千盛百货地下负层区号的商铺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用于乙方在商铺内从事经营。

第二条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

第三条商铺的用途仅限于经营品项为的商品,乙方须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有关的专营许可证。为本项目整体布局考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经营商品的品牌或种类及改变商铺的用途。

第二章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期限、标准、付款方式

第四条经营权转让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年零月整。

第五条经营权转让金额

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总额按商铺建筑面积RMB 元/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上述金额不含乙方应另行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包括空调费、公摊电费、保安、消防、环卫、排污、公共卫生、公共水、设备维修保养、商场日常服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分摊,商铺内电费、电话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期内第一年免收物业管理费,第二年收费标准根据市场运营费用,并结合市政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合同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由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第七条付款期限及方式:

受让方按下列第___种方式付款:

7.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转让款总额。

7.2分期付款:签约时支付元,年月日前支付完毕余款。

第八条其它费用的约定

8.1经营权转让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每日0.08%的滞纳金;

8.1.l物业费:物业费另行收取,如遇国家物价指数发生变化,此费用也将进行调整;

8.1.2电费:乙方经甲方同意增设的用电设施,费用将由甲方代为收缴;

8.1.3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

8.2乙方经甲方同意制作发布的广告,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3在经营权转让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而导致停业的,停业期间内正常计费。

第三章商铺的启用、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乙方与甲方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相关部门办理场地的验收、移交等手续。按甲方规定时间统一开业经营。

第十条乙方不得损坏商场的原有设备,不得经营污染环境的业务。商铺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等有关政府专业部门验收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应到甲方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和从业人员登记手续。

11.l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若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则应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11.2乙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聘用从业人员,并对所雇请的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职业培训和遵守商场管理规定的教育、管理,并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负

有连带责任。

11.3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从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签发合格证的,方可在商铺内从业。

11.4乙方主业、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佩戴统一制作的胸卡(费用自理),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第十二条乙方合同期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商铺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用电设备或存储任何违禁、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导致甲方或其他商户遭受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赔偿;如乙方因涉及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导致诉讼或被处罚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照工商和税务部门的要求:

13.1悬挂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13.2为每款出售的商品悬挂由物价局监制、甲方统一印刷的价格标签;

13.3标签上注明商品名称、规格、产地、单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乙方应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在市场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仿冒商品。

第十五条乙方需要清理尾货的,可向商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的有关促销活动外,乙方不得在其它期间在商铺内张贴特价促销等宣传物(自行进行宣传)。经甲方批准进行促销宣传资料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损于甲方及其他业户的利益。

第十六条乙方的营业活动应遵守如下规定

16.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不得迟到、早退。如乙方需在商场清场后延迟离场的,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费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加班;

16.2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商场范围内从事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活动;

16.3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在自营商铺以外的商场范围内进行拍照、摄像。

第十七条乙方商铺内的商品陈列应整齐有序。乙方在商城内进行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同意,乙方不得在商铺的门楣、墙面、天花板、卷帘门及其它悬挂物价牌及张贴宣传品。

第四章装饰装修

第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和甲方公共区间的结构及附属设各设施。

第十九条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和位置,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予以拆除,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决定装修时,乙方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商管部门同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户装修。(如乙方装修需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办理装修报批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同意的,自批准之日起在商场限定期限内装修完毕。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装修平面效果图、3D效果图、电路图、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乙方进行装修应当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扫,妥善处理,并不得对甲方及其它商铺的卫生环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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