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实验室常见问题

CNAS—实验室常见问题
CNAS—实验室常见问题

实验室常见问题

一、关于认可规则

1.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01第10.1.1条“变更通知”中“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如何解释?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CNAS-RL01第10.1.1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扩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二、关于CL10

1.CL10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

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

2.CNAS-CL10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

答:CL10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或举例。

3.CL10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要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答:CNAS认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

4.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但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

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5.CNAS-CL10:2012 5.2.1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有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如招不到符合条件的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

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对于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相关不符合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可。此类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应安排现场跟踪验证,包括安排现场试验。

6.CNAS-CL10:2012 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在2013年1月1日前,评审时发现实验室未按照CNAS要求进行自查,和实验室的做法不符合新的应用说明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①现场发现实验室没有进行自查的,评审组应提醒实验室进行自查。②如果评审依据是旧版文件,即使实验室没有按照新版文件操作,评审组也不能开不符合项,只能是提醒实验室。

7.化学实验室的标准物质按CL10要求是要按计划进行核查。但在CL01中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进行…,按哪个要求进行评定。

答:应执行CL10文件,因为应用说明文件是对通用认可准则(CL01)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允许其要求高于通用认可准则。

8.CL10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在司法鉴定机构中,如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中其角色是要求理化室技术负责人,还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答:是认可实验室的技术管理层中的1人,如果理化室只是司法鉴定机构中的1个部门,则应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三、关于检测经历

1.认可说明中关于检测经历,如何理解?对于同类产品,其中没经历产品的检测项目能被有经历的产品检测项目覆盖,可不可以视其为有经历?

答:①如果实验室从没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即使能被其他产品覆盖,也不能认可。CNAS-EL-01中明确规定认可的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检测活动。②如果实验室以前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近两年没有检测经历,而且实验室也能提供通过试验证明其他有检测经历的产品的检测能够覆盖此产品的证据,可视其为有经历。

2.关于认可周期内很少从事检测的认可项目如何认定?指的是检测参数、检测方法,还是包括产品标准?我国的标准体系现状是产品标准很多,一系列的产品标准检测参数和方法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具有某些产品的检测经历,也可认为是其他同系列产品均具备相应检测经历?

答:很少从事检测的认可项目,既指参数、方法,也包括产品。成系列的产品即使检测参数、方法相同,还要看产品基质、样品前处理等是否一样,只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用某个或某些产品的检测经历代替其他产品的检测经历

3.对于原已认可的产品或参数,在三年认可有效期内均无检测经历也未参加能力验证的,是否在复评审时不再维持相关项目的认可资格?

答:①如果不能满足CNAS-RL02的要求,则不能维持认可。②如果没有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则根据CNAS-EL-01判断其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质控,没有做质控的,不再维持认可。

4.关于检测经历,不同基质的检测对象,若检测方法、检测程序、检测设备、检测条件大致相同,只是样品的前处理过程有所不同,是否要求不同基质的产品均要有检测经历才能予以认可?

答:不同基质的产品均要有检测经历才能认可,因为没有检测经历,则方法验证就存在缺陷。样品前处理直接关系到检测结果,如果没有检测经历,也不能证明实验室已很好地掌握了前处理的方法。

5.有些单位某个项目可能3年来都没有检测过,该项目根据要求必须保留,而且该单位完全有能力做这个项目,在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应如何评审该项目。

答:①实验室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做。②按照CNAS-EL-01中对RL01的解释评审。③1个认可周期内,现场评审至少要见证1次现场试验。

四、关于量值溯源

1.实验室对溯源结论为“合格”的检定证书,是否需要确认?

答:需要确认。因为仪器设备检定合格,但不一定能够满足检测/校准的需要。

2.经过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检测”报告、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测量”证书,均不可用于仪器溯源吗?

答:不可以用于仪器溯源。因为检测和校准不同,检测是使用仪器设备按照相关检测标准进行,校准是使用能够溯源至国家基准的工作标准,依据相关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对环境设施、设备等的要求往往要比检测严格。校准实验室一般在没有校准规范的情况下才会出具“测量”证书,这种情况不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3.法定机构依据校准规范出具的校准证书可否承认。

答:如果该实验室未获得认可,则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4.按照JJF1069考核取得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各省计量院)校准能力授权出具校准证书,如何处理?(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

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5.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部分JJF校准规范只允许出具校准证书,承认吗?(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

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6.监督评审中发现检测实验室新添置的进口设备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标准物质进行溯源,而供应商和实验室不能提供标物溯源至“CNAS 承认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 国际单位制的国家计量基(标)准或经济体的参考标准”(CNAS-CL06:2011 4.1.3),实验室强调类似情况在国内其他认可实验室普遍存在,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行业内公认的标准物质,是可以承认的。

7.在信息安全、软件测试实验室中,使用进口测试仪器比例较高,且更新换代十分快,特别是网络性能测试(从10兆、百兆、千兆到10万兆,如思博伦公司的SmartBit6000B、)、软件效率测试(并发数量,如惠普公司的LoadRunner)等,这些进口设备(软件)没有可以校准的机构,通常所能做的只能是实验室间的比对,行业内也没有要求不确定度。请问,在实验室评审中该如何评价其量值溯源和不确定度?

答:此种情况允许实验室仅做功能核查。关于不确定度的要求具体参见相关应用说明。

在评审中对于难以溯源的项目如何掌握?

五、关于内部校准

1.如对小容量玻璃量器的校准:检测实验室派出相应人员经省(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授权;技术监督局对内部校准使用的标准器进行了计量检定,对环境条件进行了考查,后对该实验室依据JJG***标准进行小容量玻璃量器内部校准进行了建标授权。象这种情况能否认可其对小容量玻璃量器的内部校准能力。

答:对内部校准能力的确认,要按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的规定,由相应校准评审员进行现场确认。未经校准评审员确认的内部校准,不能确认其相应的检测能力。建标不能作为内部校准能力的确认,因为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也都通过了建标考核,同样要通过现场评审才能认可其校准能力。

2.实验室内部校准问题:实验室建了标,如何处理,组长处理方式不一。

答:①实验室即使建标,在现场评审时仍应评审其内部校准的能力。②CNAS项目主管、评审组都应严格执行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现场评审时派相应校准评审员评审内部校准能力。

3.目前,开展内部校准的实验室一是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供应商,二是出于节约经费的考虑。现场评审中,还未见到实验室申请内部校准能力,往往是到现场才发现开展内部校准,但一般评审组里没有校准评审员,实验室也未能按照内部校准的要求开展工作,实验室仅仅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以检测有证标准物质的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来判定仪器设备正常可用。现场评审是不知如何把握?

答: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中已明确,实验室有内部校准但未提前申报,现场评审时发现,评审组中没有相应校准人员时,使用依靠内部校准实现量值溯源的仪器设备检测的相应参数不予认可。

4.监督评审中发现检测实验室有内部校准活动,依据国家发布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校准人员经实验室自行培训考核合格,参考标准及辅助设备送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实验室有校准记录(有不确定度信息)或检定记录(有合格结果),记录格式内容符合规范或规程要求,涉及到内部校准项目,能否予以维持认可?

答:按照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监督评审时应覆盖内部校准,如果项目主管没有派相应校准评审员,具体情况可与项目主管沟通、处理。

六、关于不确定度

1.CNAS-CL07:2011版发布后,对检测实验室不确定度评定的要求如何掌握,是否严格执行“检测实验室应有能力对每一项有数值要求的测量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估”?

答:CL07是要求类文件,必须严格执行。

2.在指示类仪器CMC数值比其分辨率还小,合理吗?如游标卡尺分辨率为0.02mm,CMC表示为U=12μm(k=2),行吗?

答:这个例子是可以的,校准分度值0.02mm的游标卡尺,读数与刻线不重合时,可以估读至0.01mm,校准结果的CMC可以是12μm。

3.检测报告的内容通常不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可否。

答:检测报告是否给出不确定度,要根据情况而定,CNAS-CL07《不确定度要求》中规定了检测实验室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给出不确定度。尽管实验室不需要在所有检测报告上报告不确定度,但实验室应具备对每个出具数值的检测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估的能力。

4.部分实验室,特别是第一方的实验室,对来自客户关于“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描述”无要求,由于此类评价相对复杂,现场如何掌握?

答:按照准则要求,实验室要有人员要具备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现场评审时要进行考核。即使客户没有此类要求,实验室也应有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这是标准的要求,不

可缺省。

七、关于认可标识

1.未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中出现了未认可的标准,且未加以说明,或报告未经过CNAS 认可的授权签字人签字而签发,是否构成不符合项?

答:分情况而定。如果报告中声称获得了CNAS认可,而未获认可项目未注明或签发报告的人员未获认可,则构成不符合。如果报告中出没有声称获得认可,则不构成不符合。

八、关于资质认定及视频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有被评审方为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资格,仅申请1-2个商品,而又涉及的次要、简单的理化项目,接受对其评审是否恰当?

答:按照CNAS-EL-01中对CNAS-RL01中对检测/校准经历要求的解释,如果实验室仅申请次要项目,是不予以认可的。

2.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里申请认可产品为水,现场了解是生产用水或养殖用水,能否纳入食品范畴来给予推荐认可。

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权限是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组现场评审时仅对经认监委受理的申请书中申请的能力是否具备进行确认。相关情况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九、检测标准及标准变更

1.建议对标准变更申报定个时间规定,如有一新标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有的实验室(包括检查机构)在实施之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了标准变更申报,但有的实验室却在半年或一年后(或更长时间)才进行标准变更申报。(目的是在开具不符合项或不予确认时有个可操作的依据。笼统规定“及时申报”有时不符实际情况)

答: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认可变更的要求”中规定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发生包括标准变更在内的一系列变更,应立即通知CNAS。“立即”的含义是应在一个月内申报。在目前正在修订的RL01中已明确具体时限。

2.标准变更申请已提交CNAS后,如检测方法无实质性变化,可否在检测报告中注明后继续使用CNAS标识?

答:不可以。必须经CNAS认可后,才可在检测报告上使用认可标识。

3.等同采用国外标准的需要中外标准分别认可吗?

答:必须按照中外标准分别认可。

4.某实验室申请的酒精中纯度和杂质检测项目,所用的标准为GB***,该国标中杂质测试引用了某行业标准SY***,该行标是否需要单独拿出认可?

答:需要单独拿出认可。

5.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在能力表述时,何种情况表述为标准方法,何种情况表述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

答:①通过方法确认,能够按照标准方法标准检测/校准时,可以表述为标准方法。②通过确认,需要修改采用标准方法时,应编制作业指导书进行认可。

6.被认可的标准或规范中,其内容较为简单,其引用或执行其他标准(按项目执行),这个执行标准是否要申请认可。

答:要申请认可。

7.关于标准的表述申报的一种参数,是否可以列入不同检测方法的标准?例如:申报“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参数,在检测标准(方法)中列入了气相色谱-质谱法,快速检测,高效液相等多种方法。①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4-2003,②动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组分残留高效液相的测定GB/T 5009.163-2003,③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45-2003,④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GB/T 5009.199-2003,⑤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19648-2006。

答:一个参数可以申报多种方法标准,但检测对象应准确界定。

8.在评审中,常遇到通用准则作为认可项目,但无具体标准/方法,无具体作业指导书。答:原则上仅申请通用方法准则的项目,不予认可。因为所有的检测活动,大都不能直接将样品放在仪器上检测,而是要先经过样品处理、样品制备等过程,这些过程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

9.如果以产品标准申请认可,那么现场评审时,除了确认产品标准中申请的参数外,对产品标准中其他内容如何评审能力,还需确认吗?

答:认可评审的是检测/校准能力,对于产品标准需要确认的也是实验室申请的产品标准中涉及的检测能力的内容,对于产品标准中不涉及检测能力的内容不在认可评审范围内。

10.以下超范围使用标准的是否可以认可?超范围使用标准的是否可以作为偏离?是否应该作为非标方法?认可参数在标准规定的参数之外;检测对象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外;用其他仪器代替的,如用ICP代替原子吸收。

答:以上都属超范围使用标准,此种情况实验室应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评审组应核查非标方法确认数据的准确性,并对非标方法的技术可靠性进行全面分析。

11.很多国外的法规被认可,这些法规与检测方法无关联,实验室将法规与自选的检测方法捆绑认可,暗示CNAS承认被捆绑的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符合所列法规的要求,而那些检测方法中并没有规定可以检测那些物质。

答:目前法规可与检测方法标准一同认可,但没有检测方法,不能单独认可法规。有些法规出台时,一些限定物质还没有具体的检测方法,因此实验室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并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

12.如何解决认可申请中使用其他领域的标准方法(如,使用环境有害物质化学检测中的美国EPA标准广泛地在纺织、玩具等领域中的能力申请)在本领域中申请的问题。

答:①实验室要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②如果是参考使用其他领域的标准,则实验室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并同时进行认可。

十、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中的问题

1.WI14-01作业指导书是否可作为不符合项/观察项的判定依据?

答:不可以,因为SOP是评审员在评审时遵照执行的文件,是对评审提出的要求,不是实验室建立管理体系的依据,也不是评审依据。

2.对于理化检测实验室,没有试样制备能力的试验室如何掌控?是否需要限制或说明?对于申请含有焊接等前期样品制备的实验项目,当实验室没有焊接能力的时候如何处理?因为焊接工艺会影响后期试验的结果。

答:需要在限制范围栏说明不做样品制备。

3.对于没有样品加工的实验室需要特别关注,尽管仪器设备很准,但是样品加工出现错误将会是颠覆性的问题,是否可以作为分包处理?

答:如果样品加工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而实验室又不具备样品加工能力时,应按如下处理:①若检测标准中包含样品加工的要求,则在限制范围栏加以限制。②若检测标准中不包含样品加工的要求,则在说明栏加以说明。

4.对于力学性能的拉伸、布洛维硬度、冲击等的参数和能力限制问题:例如冲击试验有冲击能量、冲击试样类型、冲击试验温度等;对于布氏硬度试验标准有多达21个标尺(试验力和压头直径的组合),有的试验室值能做其中一个标尺,有的实验室可以做很多标尺,但是好多评审过的试验室没有限制,拉伸试验也是一样的,是否需要限制?

答:需要限制。应准确界定实验室的能力,对于不具备的能力要加以限制。

5.在评审中,常遇到已获认可的项目(如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但实验室没有作业指导书,且认可项目没有限制(一般限制第五级);

答:评审员在现场评审时,应对其不具备的能力进行限制。例如IP等级,对于没有相应设备的等级不能认可,应在限制范围中加以限制。评审组有权对已认可的项目根据现场评审结果予以相应限制。

6.对于主要租用企业的设备和场地开展检测的,或与其他机构以业务收入分成方式进行检测项目合作(如完全利用他人的设备、场地甚至人员)的,相应项目是否不能被认可?

答:不能认可此种情况

7.新版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4.4.12条款规定:“评审组长须在现场评审前将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策划的情况向项目主管汇报”。具体的汇报内容和方式应该如何?如:是否需报书面或电子版的材料?评审员及组长是否还需上报《现场评审策划方案表》?目前各评审组做法也一不同。等,希望明确一下,统一起来。

答:可以是纸质版,也可以是电子邮件。报评审材料时不再要求报“评审策划方案表”,CNAS-WI14-01中已删除了此表。

8.现场评审时发现缺少仪器设备,是开具不符合项还是取消相应参数(非整个项目)?现场评审缺少检测设备,开不符合,关闭材料提供新买设备照片和发票复印件是否可以?有的实验室造假。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缺少的是主要设备,则不予推荐认可。如果缺少的是辅助设备,且在整改期内实验室能够采购到仪器设备,并且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开不符合项,但要现场跟踪验证。如果在整改期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或整改验收不合格,则对相应参数不予认可。

缺少设备的不符合,不能仅靠照片和发票完成整改验收,现场跟踪验证,需要时,还要考虑安排现场试验。

9.持有国外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证书与依据国内检测方法标准从事非特种行业无损检测的确认?反之,持有国内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证书与依据国外检测方法标准从事非特种行业无损检测的确认?

答:持什么证书做什么标准!即便是国内证书也有很多种,做特种设备就要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发的证,做钢结构就要有特设或机械学会发的证,航空海洋都是一样!水利电力石油等没有特殊要求时都已并入特种设备或者叫质检总局的发证范围。此条款在CL14中有明确规定。

10.实验室设置了一个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在体系文件中又未明确其职责,是否可以开不符合?

答:可以开不符合。因为每个技术负责人其负责的领域、职责都会有不同,实验室应明确其职责。但职责在哪一层次的文件中规定,由实验室自己决定。

11.被评审单位《质量手册》及程序没有提及应用说明,可开不符合项吗?

答:如果仅是没有提及应用说明,没有问题,关键是审查应用说明的要求是否在体系文件中(无论哪个层次)落实。

12.组长文审20天不够,还需要被审机构有修改补充的时间,建议在文审基本合格后在实施现场评审。

答:20天是指组长审查文件,给出审查意见的时间,不包括被评审机构整改的时间。如组长审查文件发现,存在影响现场评审的问题,需实验室整改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可选择“暂缓实施现场评审”。如果存在的问题不影响现场评审,可与项目主管沟通后,将问题反馈给被评审机构整改,待现场评审时跟踪整改情况。

13.现场发现实验室主要管理人员或场地或内部结构发生变更,未向CNAS办理变更手续。答:①管理人员等变更未申请,开不符合项。②场地或环境设施变化未申请,则要暂停认可资格。

14.在评审中会出现已经修订变更的标准,而实验室申请书中未提出更新,如何处理?

答:首先要了解实验室为什么没有申请变更,是实验室标准跟踪方面出现了问题,还是由于特殊原因实验室需要使用作废标准。如果是前者,由应开相应不符合项,实验室如果现场提出变更要求,则按WI14-01的相关规定处理(6.5.1)。

15.实验室直读光谱等操作指导书“省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不能从指导书中得到全部指导内容。

答:①当时评审组与实验室有争议。②此为不符合,按CNAS-CL01第5.4.1的要求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应“省略”技术要求。

16.现场发现存在过期技术标准。

答:①查是由于有合理规定但执行出现问题,还是规定不合理,或是查新路径有问题,或是没有规定,开不符合项。②如果实验室现场提出变更要求,如评审组具备能力,则进行确认,否则不予确认,要求实验室向CNAS提交变更申请。

17.实验室提出的申请能力范围内含“外资企业”的企业标准,如何确认?是否加注限定范围后确认?

答:企业标准按非标方法要求予以确认。

18.申请的项目,现场核查时没有相应的对照品(标准溶液、标准菌种、标准气)。

答:现场评审时,没有标准物质或试剂等情况,不予认可。

19.现场试验安排有比例要求吗?扩项的现场试验比例要比维持认可的多吗?

答:现场试验没有比例要求,但WI14-01作业指导书中规定了选择现场试验的要求。现场试验应覆盖所有关键检测技术。

20.现场发现实验人员操作或从记录上反映未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操作。

答:①如属对方法掌握不正确,则不推荐该项目。②如属依据经验对方法的偏离,开不符合项,要求实验室核查文件规定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制定内部作业指导书。

21.对新申请扩项的产品标准,现场试验安排:每个产品都要安排现场试验见证还是同类产品(主要检测参数相同)安排一种?

答:主要参数相同的同类产品,可以选择难度系数最大的产品做实验,用难度大的覆盖难度小的,同时必须关注不同产品之间,相同参数操作的差异和特殊参数的能力是否具备。22.已获认可的标准中,如ASTM F963-11中引用的ASTM D3421:1975已作废,上述两个标准能否维持认可?

答:可以维持认可,但推荐认可作废标准时,应在“说明”栏注明理由。

23.一些实验室整改工作不到位,体现在:①尽管不符合项报告已明确,但实验室理解不足,造成整改不到位;②整改就是纠正,无措施;是否在进行整改后一段时间内未再发现同类问题,也无法体现跟踪验证;③整改就是补记录,并且补得很完善,几乎可将评审的不符合项给推翻。等等。以上情况继而可导致整改时间已过期。

答:①充分沟通,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②查看实验室的原因分析是否到位,要求实验室制定纠正措施。③整改不允许补记录、改记录,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④如果由于实验室的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评审组可建议暂停认可资格,如实上报。在末次会上应将此种情况明确告知实验室。

24.组长进行申请资料审核时,因专业限制,不能对所有专业的技术内容进行评审,如设备配置表、经历报告、不确定度评估等,会给现场评审带来一些问题。

答:评审组长可以向项目主管提出需求,由项目主管确定技术评审员后,由技术评审员进行审查。

25.实验室扩项,现场评审时如实验室提供不出“开展新项目的模拟实验记录报告,及本单位审核批准材料,如何处理?

答:对于扩项项目如果实验室没有进行过验证,则现场评审时不予确认,不推荐认可。

十一、关于授权签字人

1.检测报告签字部分只有批准是授权签字人手签体,审核和检验人是用人员代码表示(打印件),实验室说是为了人员保密。

答:只要实验室对人员代码有明确规定,不会造成混淆,且能够追溯,是可以的。

2.多场所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问题:总部实验室外的异地实验室仅做试验,提供测试原始记录,传送给总部,由总部实验室出报告,却申请了几名总部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作为异地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是否可以这样以为该异地实验室只是试验场所,未包括检测的全部过程,不具备出具报告的能力,授权签字人不应认可。

答:证书附件中,认可的授权签字人的地址是指其签发报告的地址,而不是试验地址。3.如果1个授权签字人涉及多个领域(化学、物理、无损等)如何掌握其相关专业与年限;如果无专科学历时就工作年限10年满足,此时对多领域如何把握?如两个领域要求20年?还是10年只能考虑1个领域?,10年工作经验两个领域都不满足?

答:如果学历不满足,则10年的工作经历应是1个领域,而不是多领域的组合。授权签字人必须在授权领域有相应的经历。

4.如果实验室只有一名授权签字人,也没有代理人,是否可以说实验室人员不足够?

答:如果实验室能够证明1名授权签字人足够,则不能说实验室人员不够。

5.应用说明要求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化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足够的化学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至少十年)——有些规模小的检测室人员硬件不满足要求,但具备能力,且只仅此一个人是授权签字人,如果不推荐将无法出具报告,这点如何掌控?

答:实验室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时,不予认可。因为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可是由检测/校准能力和授权签字人两部分组成。

十二、关于评审报告

1.评审报告附件3.2(现场试验记录)序号最好与附表3或附表2一致,如果用申请书序号,现场评审易出错!操作也不方便。

答:不能与附表2或附表3对应,因为:①从逻辑上说,先完成附件3.2(新版报告的附件3),后完成附表2或附表3。②如果附件3.2不予确认的,将不会出现在附表2或附表3中,无法对应。③附件3.2是对申请能力的确认,所以应对应申请书。监督评审时,可对应到证书附件的序号。

2.有时评审报告已由评审员签字,但在整改过程中,评审报告的有些内容已经变化,比如有的能力需在附表2中删除(不予推荐),评审组长是否可以“划改”(按准则要求)予以修正?

答:可以,但要在整改验收情况中说明。

3.评审报告中增加的“质量监控方式”描述不包括“能力验证计划”?是否应合二为一?答:能力验证只是质控方式中的一种,一个实验室的质控不可能仅靠能力验证。如果此栏与“能力验证”栏合并,其结果很可能是只填写能力验证的相关内容。

4.新评审报告正文和附表2中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吗?是否重复?

答: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含义不同。正文是从分工角度对整个评审情况(评审报告)的确认,附表是对推荐认可的能力的确认。

5.在一个自来水公司检测中心的复评+扩项评审时,实验室在已经认可的部分水质检测项目中新增了检测方法,但同时,实验室又减少了原认可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领域,请问:此种情况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变化”如何填写?

答:按填写说明,可以只填写“授权范围变化”。

6.随着实验室业务增加,有的实验室在本部之外建立有试验基地。如果实验室业务接收、报告签发等均在本部,试验基地距本部较近、且仅定位于是进行试验的场所,评审报告附表1、2是否需要分开描述?

答:由于签发报告在本部,因此附表1不用分开描述。但试验地点不同,附表2必须分开描述。

7.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中检测对象序号及项目/参数序号填写问题。评审过程中,实验室申请的一些检测对象或项目/参数常会因不具备认可条件而不予认可而删除,从而导致实验室申请书附表2-1与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的二种序号存在差异,本人也没发现CNAS相关文件中对此有具体的处理规定说明。希望本次会议明确一下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的序号及其相应内容的填写方法。

答:各按各的序号填写。申请书附表2-1与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的序号有可能不一致。8.在评审中有扩项,但是领域没有变化,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时是否按照扩大领域考核,附表1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授权签字人的备注栏如何填写,尤其是监督评审时,是否需要提供附表1。答:有扩项,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就有可能变化,因此“备注”栏可填写“授权范围变化”。监督评审时,如授权签字人及授权范围没有变化可不填写附表1。

9.对于监督评审,附表2是否可以不填写报CNAS?对于扩项和变更部分,只需单独形成附表2即可?

答:监督评审时,如果认可的标准没有变化,可不填写评审报告附表2。如果标准有变更,或进行监督+扩项评审,附表2可仅填写变更和扩项的内容,但要在“说明”栏注明。

10.评审报告附件6实验室不符合项/观察项记录表中,“CNAS认可要求”是否用于判定文件的符合性?“管理体系文件”和“检测/校准方法”用于判定实施性不符合?结论:“不符合项,与规定不符合”,这里“规定”是否统一为“应用说明”或CL01对应条款。答:不符合项报告中,“不符合项,与规定不符合。”,一般情况下,均填写CL01、应用说明、规则文件、要求文件。

11.“评审报告填写说明”目前与B1版评审报告不一样,请大致说明下评审报告正文?四新增的能力验证、质量控制、技术能力等的描述要点。

答:目前作业指导书中的“评审报告填写说明”已按B1版修改。评审组长培训材料中也有相关要求。

十三、其他

1.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对外出具证书报告?

答:CNAS认可,是对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外出具证书报告,还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国家计量法规定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要通过计量认证。

2.如何定义“多地点实验室”?同城,但试验场所分散在几个地点的,是否算“多地点实验室”?

答:CNAS-RL01中有“多场所实验室”定义,可以查看。不同的地址,就是不同的场所,即使是同城,也是多场所。

3.定期监督评审时,未安排某领域的技术评审员(譬如电磁兼容),是否可以不监督该领域?答:可与项目主管沟通确认。因为监督评审有可能是涉及认可的部分技术能力。

4.检测报告后面附有企业广告。

答: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此举不妥。但是作为第一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面附有本企业的广告,可以。

5.初次和扩项评审申请是否应要求实验室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复印件给认可委?以便顺利评审。

答:目前只要求实验室在申请非标方法时提供方法确认记录,申请标准方法的暂没要求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将来是否还需要提供,将视情况而定。评审组长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如有需要,可要求实验室提供。

6.经CNAS认可的第一方和第二方实验室能否开展外部客户委托检测服务?这些实验室认为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有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资质?

答:实验室认可只是对能力的认可,实验室能否对外开展检测服务,提供检测报告,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是通过实验室认可就可以对外开展检测服务了。

7.如果企业把某已经建设好的实验室(具备合格的场地、设备、人员)送给一个公司,有书面的赠送文件,场地在该企业厂区内,该实验室本来是该企业的内部实验室,为产品出产把关用的。该公司申请认可,这样可以吗?

答:只要满足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的认可条件,就可以认可。CNAS需要判断该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实施情况。

8.关于监督评审的设想:目前3年2次的评审,对实验室的负担比较大,建议CNAS制订实验室监督评审的具体规则(SOP),可以将实验室对认可准则、规则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类,对执行好的实验室可免除现场监督评审,只进行文件评审。这样也是对表现好的实验室的一个激励措施。

答:首先3年认可周期中只有次监督评审,而非2次。其次定期监督评审时要进行现场评审,是ISO/IEC17011标准的要求,CNAS遵照执行。对于分级管理,CNAS一直在考虑和研究这个问题,待时机成熟后才能实施。

9.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B版与A版的区别。

答:2012年,CNAS组织机构调整,所有体系文件均由A版升级为B版,其他无变化。

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CNAS-CL52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应用要求》 特别声明:本文来源于国家认可实验室微信号:CNAS-CMA(微信公众号:CNAS实验室认可中心)仅用于学习交流,不得用于谋求商业利益,亦不得损害原作者权益! 前 言 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 体实施要求。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 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是2014年首次制定。 CNAS-CL52:2014 第 2 页共 11 页 2014 年05 月20 日发布 2015 年05 月20 日实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4.1 组织 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 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 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 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 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 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c) 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人机构核准 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4 当实验室所属的机构还从事检测或校准以外的活动时,实验室质量手册中不仅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喜格 一、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方面 1、成立项目组 明确分工和职责,配备相关的资源。 2、项目调研 首先,对组织能力和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摸底。 其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需要考虑市场需求、行业分布、人员能力、资金需求和政策门坎等因素。 此外,还要摸清同行检测机构(潜在竞争者)的实力。项目组需进行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客户需求和行业最新动态,做到知己知彼,切忌闭门造车。 3、项目审批 项目组将调研结果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管理层审批。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项目前景和效益分析,硬件需求(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环境需求),软件需求(包括资质和政策准入门坎、人员需求、涵盖的标准和领域、认可程序要求),特别是项目建设周期,及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存在的困难等。管理层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后,最终作出开展与否的决策。管理层的决心和承诺十分重要。 之后,在适当时机召集各部门进行新项目评审,确保在开展新检测项目之前,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得到满足,具备检测能力。 4、制定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和体系分计划

项目组应制订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拟认可项目和领域的复杂程度、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等,估算工作量、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质量负责人进一步拟订管理体系工作计划,成立体系文件编写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完成的进度,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5、明确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立机构编制;如果实验室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应有独立建制,其机构组成应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授权书),实验室负责人应有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实验室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检测工作。 6、明确实验室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 书面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设备管理员、给出意见和解释人员、监督员等,规定其职责权限。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部门之间的接口关系,并在组织内公布传达。 二、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 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流程见图1。 1.文件编制 文件编写小组按ISO/IEC 17025:2005要求编制文件。文件层次一般分为四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记录和表单(见图2)。

CNAS实验室认可常见问题(可编辑修改word版)

CNAS 实验室认可常见问题 一、关于认可规则 1.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01 第10.1.1 条“变更通知”中“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如何解释?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CNAS-RL01 第10.1.1 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扩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二、关于CL10 1.CL10 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 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6257976.html,AS-CL10 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 答:CL10 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或举例。 3.CL10 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要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 答:CNAS 认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 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 4.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 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但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 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6257976.html,AS-CL10:2012 5.2.1 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 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有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如招不到符合条件的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 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对于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相关不符合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可。此类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应安排现场跟踪验证,包括安排现场试验。6.CNAS-CL10:2012 于2012 年6 月11 日发布,2013 年1 月1 日实施。在2013 年1 月1 日前,评审时发现实验室未按照CNAS 要求进行自查,和实验室的做法不符合新的应用说明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①现场发现实验室没有进行自查的,评审组应提醒实验室进行自查。②如果评审依据是旧版文件,即使实验室没有按照新版文件操作,评审组也不能开不符合项,只能是提醒实验室。 7.化学实验室的标准物质按CL10 要求是要按计划进行核查。但在CL01 中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进行…,按哪个要求进行评定。 答:应执行CL10 文件,因为应用说明文件是对通用认可准则(CL01)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允许其要求高于通用认可准则。 8.CL10 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在司法鉴定机构中,如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中其角色是要求理化室技术负责人,还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答:是认可实验室的技术管理层中的1 人,如果理化室只是司法鉴定机构中的1 个部门,则应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三、关于检测经历 1.认可说明中关于检测经历,如何理解?对于同类产品,其中没经历产品的检测项目能被有经历的产品检测项目覆盖,可不可以视其为有经历? 答:①如果实验室从没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即使能被其他产品覆盖,也不能认可。CNAS-EL-01 中明确规定认可的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检测活动。②如果实验室以前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近两年没有检测经历,而且实验室也能提供通过试验证明其他有检测经历的产品的检测能够覆盖此产品的证据,可

申请CNAS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和条件

贸易中商品的重复检测、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实验室认可通过向社会传递经证实的实验室从事特定检测或校准能力的信任,使用户在选择实验室时能更为明智与理性,也增强了消费者对此的溢价支付意愿。由此实验室不仅可提高其质量管理与技术能力,还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认可使“一次检测,全球承认”成为现实。 所以,了解和弄清楚申请CNAS 认可的必备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实验室申请CNAS 认可必备的七个条件如下。 1 实验室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 1) 实验室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指的是: 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是独立法人实体的一部分且经法人批准成立,法人实体能为实验室开展的活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 2) 其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指的是: 实验室要在其法人执照许可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2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 个月以上 ( 1) 符合要求指的是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要满足基本认可准则的要求比如CNAS-CL01,同时还要满足认可规则类文件比如: CNAS-RL02,要求类文件

及基本认可准则在专业应用领域的说明的要求,比如校准实验室要满足CNASCL25 等。 ( 2) 正式运行是指初次建立管理体系的实验室,一般要先进入试运行阶段,通过内审和管理评审,对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然后再正式运行。 ( 3) 有效运行是指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要素都经过运行,且保留有相关记录。 ( 4) 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 个月后,进行覆盖管理体系全范围和全部要素的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3 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实验室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 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 申请认可之日前3 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 。 4 实验室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 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 ( 1) 人员: 有满足CNAS 要求的人员,且人员数量、工作经验与实验室的工作量、所开展的活动相匹配。实验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的人员要与实验室或其所在法人机构有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不能在其他

cnas实验室认可中常见问题(20200919214248)

实验室认可中常见问题 2013-07-09 、关于认可规则 1. 某实验室工作人员以CNAS-RLO第10.1.1条“变更通知”中“ c)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依据…… 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为依据,认为校准能力的扩大属于变更,而不是扩项。为种说法是否正确?应何解释? 答:这种说法不正确。CNAS-RLO第10.1.1条所述变更,是指认可范围内的变化,校准能力扩大,大部分不在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变更处理,应按扩大认可范围(简称扩项)处理。 、关于CL10 1. CL10中规定的技术管理者不具备,是否此领域不予认可? 答:是,化学领域不予认可。 2. CNAS-CL1C中的“注”与正文是否有等同作用? 答:CL10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解释,或举例。 3. CL10在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会造成误导实验室以为制作一条校准曲线只满足上述要求可长期使用,不正确使用方法!不符合分析化学基本要求!如何处理? 答:CNASX可的实验室,有境内实验室,也有境外实验室,CL10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也是采用国际上 通用规则。如果相应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实验室应执行国家标准。 4. 申请的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如都达不到CL10要求怎么办?是否可以推荐了其化学技术能力, 没有推荐化学领域的授权签字人? 答:如果实验室某个领域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则该领域的能力不予认可。 5. CNAS-CL10:2012 5.2.1 条款要求实验室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历,或者具有10 年以上化学检测工作经历, 该条款在某些实验室的化学检测人员的工作年限会达不到,能否个比例,使没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工作中学习累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如评审中出现该不符合项,实验室除招有资质的人员难于整改。如招不到符合条件人员,该不符合项关闭不了,评审组难于限制化学检测能力。 答:此条款是强制性要求,比例是100%。对于人员不能满足要求,或相关不符合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则相应项目不予认可。此类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应安排现场跟踪验证,包括安排现场试验。 6. CNAS-CL1:02012 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在2013年1月1日前,审时发现实验室未按照CNAS g求进行自查,和实验室的做法不符合新的应用说明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①现场发现实验室没有进行自查的,评审组应提醒实验室进行自查。②如果评审依据是旧版文件,使实验室没有按照新版文件操作,评审组也不能开不符合项,只能是提醒实验室。 7. 化学实验室的标准物质按CL10要求是要按计划进行核查。但在CL01中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进行… , 按哪个要求进行评定。 答:应执行CL10文件,因为应用说明文件是对通用认可准则(CL01)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允许其要求于通用认可准则。 8. CL10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在司法鉴定机构中,如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中其角色是要求理化室技术责人,还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之一?

CNAS实验室认可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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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验室认可辅导流程 准 备 阶 段 系 统 建 立阶 运行阶段 认可阶段

二、实验室认可咨询服务内容 我们服务于客户的整个认证认可过程,从质量体系的建立到取得证书,分阶段进行指导,现场工作日以实际工作需求而定。在对客户进行现场调研后,我们将针对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客户量身定做工作计划,以确保咨询质量、提高咨询效率、缩短认可周期。 我们为客户提供认证认可整套咨询服务,包括建立质量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三层次文件、四层次文件);各项培训(贯标培训、内审员培训、不确定度培训、管理评审培训、审前培训等);各环节指导(体系运行指导、内审指导、管理评审指导、审前指导等),直至客户通过认证认可评审后,我们继续为客户提供五年延伸服务,以保证客户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技术水平。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实验室情况调研: 由咨询师实地参观、调查实验室的总体情况,结合认可的要求提出实验室存在的现状突出问题,确立认可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2)准则培训: 通过全员参与认可标准的学习,理解认可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认可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方向,为认可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思想总动员并奠定理论基础。 3)实验室管理体系设计: 结合实验室的实际组织架构及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基本要求,策划设计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分工,为实验室管理体

系有效运行提供组织保证。 4)编写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 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共有四个层次组成,第一、二层次文件由咨询师负责根据实验室情况完成初稿后,由实验室负责审查、修订;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由实验室结合实际检测工作类型组织编写,咨询师可提供样本和指导;第四层次文件——质量和技术记录,其中的质量记录由咨询师提供样表,实验室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技术记录由实验室负责规划设计,咨询师进行指导。 5)管理体系运行资料填写: 在咨询师的指导下,结合认可工作的总体时间进程,填写管理体系运行资料,确保满足认可准则的总体要求。 6)内审员培训: 咨询师负责对内审员进行培训,明确内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技巧,提供内审员培训教材,培训后进行书面考核,合格者核发内审员资格证书。 7)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宣贯 咨询师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实验室体系文件宣贯,确保实验室全体人员应按照体系要求开展认可的准备工作。 8)实验室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由质量负责人主持进行实验室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认真检查管理体系和检测活动的运行资料,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与咨询师讨论确定不符合项,开出不符合项报告。咨询师指导质量负责人编写内部审核报告。 9)管理评审:

CNAS-GL019:2018《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

CNAS-GL019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Guidance on the Accredi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为指南性文件,旨在便于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以下简称PTP)及其相关方了解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PTP认可制度,以及如何申请认可,并不是PTP认可的依据。对PTP的认可要求请参见CNAS的PTP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 本文件为第一次编制。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能力验证提供者(PTP)认可的机构。CNAS PTP认可的评定和评审人员、CNAS工作人员也可参考使用。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CNAS-J0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3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2.4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5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2.6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7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 2.8 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2.9 GB/T 2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43,IDT)2.10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00(等同采用ISO/IEC 17000)和GB/T 27011(等同采用ISO/IEC 17011)及CNAS-RL01和RL06中界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 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 CNAS等同采用ISO/IEC 17043(即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作为对PTP的认可准则。 CNAS PTP的认可领域采用CNAS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关领域分类。详细内容可从CNAS网站获得,或垂询CNAS秘书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认可的能力范围时,如果其中某项能力同时涉及多个领域,例如该项目既包含在实验室领域分类中,又包含在检验机构领域分类中时,可根据自身需求同时填写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两个领域的相应代码。

CNAS 能力验证常见问题

附件:能力验证常见问题及解答 (第二版) 一、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中基本要求的相关问题 1.申请认可时,是否必须参加能力验证?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是什么?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3款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视同初次申请,故此要求适用于初次申请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申请认可。 本条款中的子领域和频次要求见CNAS-AL07《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CNAS-AL07中所规定的子领域中都有可获得的CNAS 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 2.合格评定机构涉及到多场所,如何参加能力验证?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每个场所视同单独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分别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6款的要求。 3.申请认可的项目,参加能力验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 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以结果报告时间为准)

4.申请认可的项目不在CNAS-AL07规定的能力验证子领域范围内, 怎么办? 初次/扩项申请认可的项目不在CNAS-AL07规定的子领域范围内,可不提交参加能力验证的材料。 5.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怎样满足能力验证的领域频次要求? 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根据CNAS-AL07中领域频次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频次的计算参见问题“18. 参加能力验证计划频次如何计算?”),同时,参加能力验证要取得满意结果,若结果不满意,应按照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4.2.7款和4.2.8款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验证措施为有效。 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还应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如CNAS组织的专项计划。 6.机构搬家了,必须重新参加能力验证吗? 搬家的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不一定要求额外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但如机构扩地点认可,必须提供新地点的PT经历证明。 7.合格评定机构刚参加完测量审核,是否有必要参加同项目的能力 验证计划? 合格评定机构在满足领域频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决定,但获准

检测实验室如何通过CNAS认可

检测实验室如何通过CNAS认可 新建立的检测实验室,一般都需要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申请认可。初次申请CNAS 认可的组织往往缺乏经验,对认可前需要准备的工作感到茫然。本文以新建家电安规及能效检测实验室初次申请认可为例,介绍通过CNAS认可的过程。供同行参考。 1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方面 1、成立项目组 明确分工和职责,配备相关的资源。 2、项目调研 首先,对组织能力和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摸底。 其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需要考虑市场需求、行业分布、人员能力、资金需求和政策门坎等因素。 此外,还要摸清同行检测机构(潜在竞争者)的实力。项目组需进行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客户需求和行业最新动态,做到知己知彼,切忌闭门造车。 3、项目审批 项目组将调研结果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管理层审批。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项目前景和效益分析,硬件需求(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环境需求),软件需求(包括资质和政策准入门坎、人员需求、涵盖的标准和领域、认可程序要求),特别是项目建设周期,及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存在的困难等。管理层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后,最终作出开展与否的决策。管理层的决心和承诺十分重要。 之后,在适当时机召集各部门进行新项目评审,确保在开展新检测项目之前,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得到满足,具备检测能力。 4、制定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和体系分计划 项目组应制订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拟认可项目和领域的复杂程度、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等,估算工作量、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质量负责人进一步拟订管理体系工作计划,成立体系文件编写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完成的进度,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5、明确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立机构编制;如果实验室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应有独立建制,其机构组成应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授权书),实验室负责人应有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实验室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检测工作。 6、明确实验室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

CNAS 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能力验证规则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了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1.2 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是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本规则阐述了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CNAS对能力验证的组织、承认和结果利用的政策,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要求。 1.3 本规则适用于寻求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 2 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所引用的文件不注明其发布日期,请各相关方注意使用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包括其修订案)。 2.1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2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3 CNAS-CL0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2.4 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2.5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11,IDT) 2.6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17000,IDT) 2.7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认可机构间APLAC互认协议的程序》 2.8 ILAC-P9《ILAC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2.9 ISO/IEC 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27000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3.1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ISO/IEC17043, 3.4)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ISO/IEC17043, 3.7) 注1:本定义包括医学领域常用的、符合本定义的EQA(外部质量评价或室间质评)。

实验室认可(CNAS)咨询方案

国家实验室认可咨询方案 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Beijing Action Information Consultant Limited Company 联系人:黄山 电话:0 传真:0 手机: E—m ail: 公司网址: 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瑞都国际2号808 邮编:101121

目录 一、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公司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公司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公司服务宗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公司咨询承诺.......................................................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公司优势...........................................................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公司咨询项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公司咨询部分成功案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家实验室认可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什么是实验室认可...................................................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实验室认可的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目前的认可状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实验室认可证书样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国家实验室认可咨询流程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国家实验室认可培训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国家实验室认可培训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国家实验室认可专项培训课程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国家实验室认可咨询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实验室认可咨询参考计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实验室认可咨询参考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国家实验室认可申请/取证指导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申请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国家实验室认可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实验室CNAS认证详细要求

实验室C N A S认证(详细要求)-喜格 一、前期策划需完成以下6个方面 1、成立项目组 明确分工和职责,配备相关的资源。 2、项目调研 首先,对组织能力和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摸底。 其次,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需要考虑市场需求、行业分布、人员能力、资金需求和政策门坎等因素。 此外,还要摸清同行检测机构(潜在竞争者)的实力。项目组需进行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客户需求和行业最新动态,做到知己知彼,切忌闭门造车。 3、项目审批 项目组将调研结果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管理层审批。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项目前景和效益分析,硬件需求(包括资金、场地、设备、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环境需求),软件需求(包括资质和政策准入门坎、人员需求、涵盖的标准和领域、认可程序要求),特别是项目建设周期,及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存在的困难等。管理层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后,最终作出开展与否的决策。管理层的决心和承诺十分重要。 之后,在适当时机召集各部门进行新项目评审,确保在开展新检测项目之前,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和软件得到满足,具备检测能力。 4、制定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和体系分计划

项目组应制订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充分考虑拟认可项目和领域的复杂程度、场地设施、人员配置等,估算工作量、明确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质量负责人进一步拟订管理体系工作计划,成立体系文件编写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完成的进度,要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5、明确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如果实验室是独立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明其有合法的服务范围和独立机构编制;如果实验室隶属于某一法人单位,应有独立建制,其机构组成应有主管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授权书),实验室负责人应有主管部门的正式书面任命,并授权实验室独立进行规定范围的检测工作。 6、明确实验室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 书面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设备管理员、给出意见和解释人员、监督员等,规定其职责权限。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部门之间的接口关系,并在组织内公布传达。 二、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 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流程见图1。 1.文件编制 文件编写小组按ISO/IEC 17025:2005要求编制文件。文件层次一般分为四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记录和表单(见图2)。 文件编制的工作量较大,关联性强,切忌照抄照搬,要量体裁衣。文件编制过程实际上也是规范流程的过程。文件编制时,应同步考虑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2.文件发布 发布前要将旧文件和旧记录表单进行清理。经过管理层审批,发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第二层和第一层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记录和表单)也要陆续发布生效。

CNAS-RL02 2018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录 前言 (2) 1 范围 (3) 2 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 (4) 5 对CNAS的要求 (7) 6 其他说明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能力验证活动适宜性核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10)

前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将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作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为了确保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和对CNAS的要求。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0年换版修订,2015年6月换版后第1次修订,2016年换版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标准的变化,对第4、5和6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为方便合格评定机构使用,将CNAS AL07:2015《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作为本规则的附录B,本文件实施之日起,CNAS AL07:2015《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废止。

能力验证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包括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含医学领域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以及检验机构(相关时)。 2 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所引用的文件不注明其发布日期,请各相关方注意使用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包括其修订案)。 2.1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2.2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 2.3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 2.4 ISO/IEC 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 2.5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认可机构间APLAC互认协议的程序》 2.6 ILAC-P9《ILAC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00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3.1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ISO/IEC 17043, 3.4) 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ISO/IEC 17043, 3.7) 注:本定义包括医学领域常用的、符合本定义的EQA(外部质量评价或室间质评)。 3.3 能力验证计划:在检测、测量、校准或检验的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次能力验证。(ISO/IEC 17043, 3.11) 注1: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以包含对能力验证物品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或检验。 注2:测量审核是能力验证计划的一种,有时也称为“一对一”的能力验证计划。 注3:本规则中的能力验证活动,包含符合本定义的各类能力验证计划和其他类型的实验室间 比对,但不包括实验室自行开展的比对。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规范、有效地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文[201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各级监测机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组织、运作、纠正措施和结果利用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水利系统水质监测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并按规定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报送有关材料。 第五条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受水利部水文局的委托,负责编制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活动。 第六条各级监测机构应积极参加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活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属的水质检测实验室,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自愿申请参加。

第三章能力验证工作程序 第七条水利部水文局下达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组建专家组,按《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GB/T 15483.1)》的有关要求,编制能力验证计划实施方案。 第八条部中心作为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机构,根据专家组编制的能力验证计划实施方案,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备能力验证样品,并按《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CANS-GL03)》要求进行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 第九条专家组负责审核实施机构起草的作业指导书和制备的能力验证样品。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能力验证计划。 第十条各级监测机构根据要求,自愿报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一般应在考核前两周向部中心提交《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第十一条部中心向所有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及时寄送《能力验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能力验证试验结果报告单》和能力验证测试样品。 第十二条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应尽快进行测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结果报告单等材料。 第十三条部中心会同专家组参照《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要求,对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定能力验证结果。 第十四条能力验证监测机构收到部中心寄送的《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通知单》后,若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结果的,可要求进行补测,并应同时按其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纠正措施的记录以及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报部中心确认。

实验室CNAS认可培训试题2020

实验室 CNAS认可培训试题 一、选择题: 5 分/题 1. 实验室建立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以上 A) 6个月 B 1 年 C 2 年D6年 2. 初次获得认可后的()内安排一次定期监督评审 A) 6个月 B 1 年 C 2 年D3年 3. 实验室定期接受复评审,每()接受一次复评审 A) 6个月 B 1 年 C 2 年D3年 4. 纠正预防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个月内完成 A) 1 B 2C3D4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6257976.html,AS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年 A) 2年 B 3 年C5 年 D 6 年 https://www.360docs.net/doc/af16257976.html,AS认可标识的基本颜色为() A) 黑色 B 红色C蓝色D紫色 7.实验室人员的技术档案,包括() A学历和专业资格 B培训、工作经验 C工作经验、岗位变动 D技术能力考核、相关授权,能力确认和被监督的记录 8. 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出现的严重不符合项,包括() A实验室提供的记录不真实或不能提供记录 B实验室原始记录与报告不符合,有篡改数据嫌疑 C人员的检测能力不足 D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 E实验室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通知CNAS,如法人、组织机构、地址、关键技术人员等变动 9. 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方法包括() A人员比对 B加标回收 C能力验证 D测量审核 E重复检测 10. 实验室的所有技术记录,包括检测原始记录,至少保存()年 A)2年B3年C5年D6年 二、是非题: 5 分/题 1. 实验室可以将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2.实验室签发带 CNAS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中包含非认可项目时,应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3.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等,可以继续使用认可标识() 4.测量不确定度可以用区间表示, U

CNAS实验室认可制度

今天,带您全面了解CNAS开展的各项认可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发挥的作用。 (一)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1.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以ISO9001 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普遍适用于制造业、服务业等各行业。1993 年7 月,我国颁发了首批QMS 认证机构认可证书。目前109 家认证机构获认可,在认可范围内颁发的QMS 认证证书超过27 万张,为促进获证组织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1998 年,中国认可机构作为首批成员加入QMS 领域国际认可互认体系。 2.TL 9000 通信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TL9000 标准是美国QuEST Forum 开发的针对通信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CNAS 被QuEST Forum 授权、从2001 年开始开展TL9000 认证机构认可。目前6 家机构获认可,促进了我国通信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3.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从2010 年9 月1 日起,CNAS 对具有建筑施工专业范围的认证机构进行重新评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相应的认可资格。目前6 家机构获认可。该项认可制度大幅提高了对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有效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

4.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2003 年正式开展,已有9 家机构获认可。在有效管理和规范认证机构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确保党建认证工作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国家认可制度的保障作用。 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1996 年正式开展,已有101 家机构获认可。十几年来保持了平稳上升态势,认证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省份,认证业务主要集中在建筑、电子和金属三大行业。该制度在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 年,该制度加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 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98 家机构获认可。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地减少事故、伤亡、职业病和财产损失,避免代价高昂的诉讼,减少保险费用,并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创造了条件。同时, 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有利于消除技术壁垒。 7. 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6年02月24日发布2016年03月01日实施

目录 前言 (2) 1范围 (3) 2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3) 4认可条件 (4) 5认可流程 (5) 5.1初次认可 (5)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7) 5.3监督评审 (8) 5.4复评审 (10) 6申请受理要求 (11) 7评审要求 (12) 8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13) 9认可变更的要求 (14) 9.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 (14) 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5) 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5) 10.1暂停认可 (15) 10.2恢复认可 (16) 10.3撤销认可 (16) 10.4注销认可 (17) 11权利和义务 (17) 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7) 11.2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8) 附录A:CNAS-RL01:2011修订差异对照表 (21)

前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实验室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测/校准/鉴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6年制订,2007年第1次修订,2011年修订换版,2013年换版后第1次修订,2015年换版修订。本次修订主要针对认可周期及后续监督的变化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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