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法律操作规范全

股权信托法律操作规范

一、股权信托的内涵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为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等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二、股权信托的特征

(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

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

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三、股权信托的意义

股权是财产权的特殊形式,也是普遍存在的财产权利形态。股权包括所有权、表决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产权属性,具有标准化、可分割的特点,这决定了股权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譬如,利用股权信托灵活而富于创造力的股权管理功能,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而股权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和特有的屏蔽效应,则有助于企业开展特定

目的的股权投资、股权收购或股权融资行为。

四、股权信托的两种基本类型

1.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票而实现合适的风险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理财,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对利用股票表决权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不感兴趣,所以,委托人倾向于把表决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同时,由于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备专家理财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专家理财能力,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

委托人也倾向于把决定股票买卖的处分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考评的是受托人综合运用股票处分权和表决权所能给委托人实现投资回报的能力。

最为典型的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是在《信托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来对其信托关系结构和操作结构进行标准化,而形成的一种标准化的大宗信托产品。在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则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信托财产主要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标准化的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把信托财产中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全部转移给了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则全部转移给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履行着基金资产保管的职责。所以,委托人不能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人和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相互隔离的,委托人不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控制关系。委托人所能做的只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通过表决来选择基金管理公司。

2,管理型股权信托

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管理目的。对于管理型股权信托来说,委托人注重于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所以,和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和处分权实质上只是部分转移给受托人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合同来具体规定,受托人以何种方式来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控制力。

五.员工持股信托

1.什么是员工持股信托

员工持股信托(职工持股信托)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员工持股信托是以员工持股制度为基础的。员工持股制度的内容是鼓励员工用工资和奖金定期地买进本公司的股票,并且设立〃员工持股会〃具体管理所有员工购入的股票,待员工退休或者离开本企业时获取投资收益。

2.员工持股信托的运作方式

公司员工成立员工持股大会,充当员工的代理人,加入员工持股大会的员工与员工持股大会签订代理委托契约,并按契约约定的金额出资。员工持股大会代理员工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并将员工出资再加上公司发给员工的奖金,一并交存给信托机构形成购股储存金。信托机构受托买进股票,并与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别开来进行管理,对公司代员工行使表决权,对员工代公司支付收益金。

当员工自愿解约或停止持股信托时,其已购的股票和未购剩余金,要

返归本人。

股权信托法律操作规范全

股权信托法律操作规范 一、股权信托的内涵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为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等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二、股权信托的特征 (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

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 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三、股权信托的意义 股权是财产权的特殊形式,也是普遍存在的财产权利形态。股权包括所有权、表决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产权属性,具有标准化、可分割的特点,这决定了股权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譬如,利用股权信托灵活而富于创造力的股权管理功能,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而股权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和特有的屏蔽效应,则有助于企业开展特定 目的的股权投资、股权收购或股权融资行为。 四、股权信托的两种基本类型 1.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票而实现合适的风险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理财,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对利用股票表决权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不感兴趣,所以,委托人倾向于把表决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同时,由于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备专家理财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专家理财能力,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

信托--一法三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职工股权信托管理办法

职工股权信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职工的企业归属感和发展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 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所有职工能够平等参与,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风险可控原则。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应确保信托资产主要投向高稳健性的投资品种,确保职工的股权持续增值与风险可控。 (三)长期管理原则。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应遵循长期管理原则,确保职工的股权在较长时间内实现增值。 (四)依法合规原则。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应依法合规,确保管理合法有效,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三、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起草职工股权信托计划书。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机构应编制职工股权信托计划书,明确信托的目的、信托资产、受益人、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 (二)保管职工股权。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职工的股权证书,并确保职工的股权得到妥善运用。 (三)实施信托计划。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机构应按照职工股权信托计划书的规定实施信托计划,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稳健和收益最大化。 (四)收集、整理和公布信息。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机构应收集、整理职工关心的信息,并及时公布信托的资产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确保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职工股权信托计划书 (一)职工股权信托计划书包括以下内容:信托计划的目的、信托资产、受益人、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

(二)信托计划书应经受益人或其代表单位的民主程序讨论、审议、通过,并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后生效。 (三)信托计划书生效后,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信托资产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并向受益人提供及时、真实、详尽的信息。 (四)如信托计划需要变更的,应经过受益人或其代表单位的讨论、审议、通过,并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生效。 五、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益人享有职工股权信托的收益,并有权参与职工股权信托的监督与管理。 (二)受益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份管理,维护企业股份利益。 2.遵守企业和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决策,不得从事任何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3.保守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机构和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任何信托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4.积极参加股权管理和监督,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职工股权信托的退出机制 (一)职工股权信托的退出方式包括转换股份、出售股份、回购股份等方式,退出机制应在信托计划书中规定。 (二)职工股权信托的退出应经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报经受益人或其代表单位的讨论、审议、通过。 七、职工股权信托的终止和清算 (一)职工股权信托的终止方式包括合同期满、提前解除等方式。 (二)职工股权信托终止后,将按照信托计划书的规定进行清算,职工股权信托委托管理机构应在清算后将剩余资产按照受益人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三)职工股权信托的清算应经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报经受益人或其代表单位的讨论、审议、通过。 八、违约责任

信托业法律法规

信托业法律法规 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领域,信托业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必须要 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是保护行业内各方权益的 重要保障,也对于保障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信托业法律法规的概述 信托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业务规范行为指引》等,这些法规规范了信托业的运作、 管理和业务规范行为等方面内容。 其中,《信托法》是信托业最基础、最核心的法律法规。自2010 年实施以来,该法规为信托业的发展搭建了一个科学规范的法律框架。它明确了信托的定义、收益分配方式、信托财产权归属等重要问题, 进一步规范了信托业的发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则是对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在该办法中,对于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金规定、股东的监管、 业务监管和信托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安排。 同样重要的是,《信托公司业务规范行为指引》。在这份文件中,涵盖了信托公司的投资行为、风控措施、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资产 估值、信息披露、对外宣传等重点环节的规范。

信托业法律法规的作用 信托业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框架,也进一步规范和保护了各方权益。具体来说,信托业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资金和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在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资金和财产进行精准的管理和保护。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委托方、受益人和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整个信托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保障信托业的规范运作。信托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领域,需要规范和标准统一。通过信托业法律法规的规范,可以为信托业的日常运营和各类业务操作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使得信托业的运作更加稳定和合法。 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通过信托业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信托业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转。同时,也可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完善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信托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尽管信托业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是随着信托业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在此基础上,

股权代持信托协议范本最新整理版

股权代持信托协议范本最新整理版 一、引言 股权代持信托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定股权代持方与受益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它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在许多企业交易和投资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介绍股权代持信托协议的基本概念、主要条款和最新整理版。 二、股权代持信托协议的基本概念 股权代持信托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一方(股权代持方)代表另一方(受益方)持有股权。股权代持方在法律上成为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但实际上是代表受益方行使权益。这种安排通常用于保护受益方的利益,确保股权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三、股权代持信托协议的主要条款 1. 代持期限:协议应明确规定股权代持的期限,以及在期限届满后可能发生的延期或终止条件。 2. 股权转让:协议应规定代持方是否有权转让股权,以及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3. 受益方权益:协议应明确规定受益方享有的权益,如股利分配、表决权行使等。 4. 代持方责任:协议应明确规定代持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保管股权证书、及时通知受益方等。 5. 协议变更:协议应规定变更协议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变更后对各方权益的影响。 6. 争议解决:协议应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指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四、股权代持信托协议的最新整理版 最新整理版的股权代持信托协议应考虑到法律和商业环境的变化,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份股权代持信托协议的最新整理版范本: 【协议名称】股权代持信托协议 【协议日期】(填写日期) 【协议各方】 股权代持方:(填写代持方名称和详细信息) 受益方:(填写受益方名称和详细信息) 【协议条款】 1. 代持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填写期限),期满后可根据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延期。 2. 股权转让:代持方在未经受益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代持的股权。 3. 受益方权益:受益方享有所有股权的经济利益,包括股利分配和资本增值。 4. 代持方责任:代持方应妥善保管股权证书,并在受益方要求时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 5. 协议变更: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确认。 6. 争议解决: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解决,并遵守仲裁裁决。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0《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银监发(2009)1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股权转让信托方案

股权转让信托方案 尊敬的股东: 我们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和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经过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进行股权转让。为了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我们会采用信托方案来进行股权转让,现将相关方案说明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股权转让是公司实现战略转型和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引入新的股东,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和资源,从而实现长期发展和提升整体市场竞争力。 二、信托方案的概述 1.信托设立:公司将在合适的机构或个人中选择一家信托公司 作为转让方,并与其签订信托协议,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2.信托期限: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转让方的需求,信托期限将 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3.股权转让主体:作为转让方,公司将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信托 公司,作为转让方的代表。 4.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为新的股东,即将引入的投资方。

5.信托权益: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实现资金的引入。 6.信托管理:信托公司将对转让方的股权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资金支付和交割:根据协议约定,新的股东将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并与转让方完成相应的交割手续。 三、信托方案的优势 1.资金需求:通过引入新的股东,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业务拓展和发展。 2.资源整合:信托方案可以整合不同投资方的资源,有助于公司提升整体市场竞争力。 3.风险分散:通过引入多个投资方,可以分散股权风险,减少单一股东对公司的影响。 4.信任保障:信托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专业的信托服务,确保股权转让的安全和信任。 四、信托方案的实施步骤 1.方案讨论和确定:由公司发起,与相关方进行深入讨论和沟通,确定信托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注册和备案 (一)信托公司的注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向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注册。 (二)信托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信托登记备案账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信息。 (三)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通过合法渠道缴纳。其中,由股东以货币形式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登记前实际缴入信托登记备案账户。 (四)信托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备案信息。 三、业务范围 (一)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变更。 (二)信托公司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金融活动,不得涉足非信托业务。 (三)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风险控制

(一)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控制风险。 (二)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侵占或者冻结。 (三)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风险监测和应急预案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异常情况。 (四)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审查制度,开展独立性强、及时性高的审计和风险管理审查工作。 五、信息披露 (一)信托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实质性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三)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六、客户保护 (一)信托公司应当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服务的各方,诚实信用地从事业务活动。 (二)信托公司应当在客户认识到风险的基础上,如实介绍有关信息,为客户作出风险承受能力和确立风险收益预期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信托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与其所接受业务相关的全面、及时和准确的信息。 (四)信托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保密保护,保证客户信息与资料的机密性。 七、违法责任

律师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信托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作为律师,了解和熟悉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对于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和保护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律师在信托业务中的角色和操作指引进行探讨。 作为律师,我们应该明确自己在信托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律师在信托业务中充当的是信托人的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角色,需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客户制定和执行信托计划。律师应该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规范,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律师在信托业务中的操作指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应该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目标,为客户量身定制信托计划。在沟通过程中,律师应该向客户详细介绍信托的基本概念、运作机制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客户对信托业务有全面的了解和正确的预期。 律师应该协助客户选择合适的信托形式和结构。信托业务有多种形式,包括公益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律师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目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客户选择最合适的信托形式和结构。

第三,律师应该协助客户制定信托计划文件。信托计划文件是信托业务的核心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信托章程等。律师应该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和要求,制定详细、清晰的信托计划文件,确保信托计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律师应该协助客户进行信托财产的划拨和登记。信托财产的划拨是信托业务的关键环节,律师应该对信托财产进行合法合规的划拨和登记,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律师应该协助客户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需要律师与受托人、受益人等各方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确保信托财产的正常运作和有效利用。 第六,律师应该协助客户进行信托计划的监督和执行。信托计划的监督和执行是律师在信托业务中的重要职责,律师应该定期审查信托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信托计划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应该协助客户进行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和纠纷解决。信托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律师应该帮助客户识别和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同时,律师应该在信托业务发生纠纷时,协助客户进行纠纷解决,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作为律师,在信托业务中的角色和责任非常重要。通过了解和熟悉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 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 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 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 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1986) (2)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1986)(7)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的通知(1988) (8) 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治理暂行方法(1994) (9)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1999) (13)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19) 七,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2002修订版,2007失效) (28) 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 (38) 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2002,2007失效)(39) 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 (42) 十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2004) (45) 十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0) 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2) 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60) 十五,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62) 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66)

十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暂行方法(2005) (73) 十八,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 (79) 十九,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打算治理方法(2007) (87) 二十,信托公司治理方法(2007) (97) 二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2007) (106) 二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舞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18) (117) 二十三,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18) (119) 二十四,信托公司净资本治理方法(2018) (124) 二十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2018) (128) 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1986) 颁布时刻:1986-4-2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治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进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托投资业务,系指受托人按照托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经理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 第四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准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禁止个人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第五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业务活动必须以进展经济、稳固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资金调度、工作和谐、信息提供等方面,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服务,支持其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机构治理 第七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都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进展需要;

国有信托企业股权投资及资产处置合规法务

国有信托企业因其特殊性质,在进行股权投资、资产处置过程中需遵循相应的特殊规制,本文拟就国有信托企业股权投资、资产处置相关合规要点进行梳理。 一国有信托企业直接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信托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一)实施团队 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国有信托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二)估值 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国有信托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国有信托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三)决策程序 国有信托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投资对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目标企业的管理; (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https://www.360docs.net/doc/af19185605.html,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七条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三)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四)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第八条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优良稳定、结构清晰、权责明确、变更有序、透明诚信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信托公司股权实施穿透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信托公司设立、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等环节。 第五条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股权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信托公司、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管理。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信托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信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司治理机制、诚信记录、纳税记录、财务状况和清晰透明的股权结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九条信托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应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条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事先报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

债权转股权操作程序与合规性操作实务企业债转股操作实务

债权转股权操作程序与合规性操作实务企 业债转股操作实务 债权转股权 操作程序与合规性操作实务 导读: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债权转股权的涵义(简称“债转股”) 根据2011年11月23日XXX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XXX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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