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原则,这是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法律观”以及系统的自由学说,阐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律的统治,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提出了分权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

(一)对神权法思想的批判

洛克同霍布斯一样是唯物论的经验论者,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成为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洛克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认为心灵自身不能形成观念或具有知识。他说,知识来自感觉经验,人们的认识只能通过观察的反省,也就是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知识。因此,洛克与霍布斯非常相似,强调只有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才能认识政治和法律。(神权法思想是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它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障碍。17世纪英国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菲尔麦,他以圣经为根据,宣扬“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这虽然是一种陈腐的理论,但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人们的思想被其严重的束缚,在当时的英国也相当有市场,甚至很多议员虽然反对国王的专制与暴虐,但仍信奉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就是以菲尔麦为靶子,逐一批驳这种观点。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上帝创造的,权力与法也不是神授的,王位亦不能世袭,因为这“既无自

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二)社会契约论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1,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是一个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他说:“在这种状态下,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

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2,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虽无政府和法律,但却不是放任状态,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

反自然法,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

执行”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2,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理由p书142页)

(三)自然法

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或理智,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一种永恒的规则,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自由,(他说: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这就是说,自然法人人应当遵守,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要求人们自我保存,同时又维护全人类。

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的自然权利有:

(1)平等权。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2)自由权。人人可自由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

(3)生存权。指生命权,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4)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政府论》中有专章论述财产权的自然合理性。

二、自由主义的法律观

(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以试图确立预防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为其标志的,在这一阶段,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的专制的工具。专制统治者在欧洲各国的出现,明确表明迫切需要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武器。因此,自然法学的重点便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到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这一阶段,法学理论的主要侧重点是自由,而第一阶段则更倾向于安全。)(一)法与民权

洛克是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因此,他的自由主义色彩的法律观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主权在民的法律观”(

, 1,首先,洛克认为,在法治社会,法律不是人们的异己力量,法律最终也是唯一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比如,维护生命、健康、自由、地产、财物方面的权利,因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他批判旧的法律制度,认为那种法律是对人民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因此,旧的法律总是同人民对立的。)

2,洛克认为,法律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批准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律的形成是由人民意志决定的,法律的执行和效力最终也是取决于人民的意志,即法律要得到人民的支持和同意(君主政体凭其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受一个人的意志的支配,是一切人痛苦的原因。他说,立法权是“最高的能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的立法权既然如此重要,因此,立法机关就必须由公众选择或选派的人员组成,因为它是“来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并且认为,“公众的普遍信赖”是立法权存在的基本条件。如果失去人民的信赖,不经人民同意,“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或以什么样的权力作为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的效力和强制性)(二)法与自由

首先,他认为自由的内涵不是放纵而是理性的约束,他说,理性“能统治我们的情感,正是助进自由的正当途径”人类追求真正的幸福是一种理性的必然性,它“正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其次,法律与自由互相联结,自由离不开法律,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这是一种“自然自由”,在这种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同时,人人又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又不处在他人意志与立法权的支配下。这种“自然自由”是与自然法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自然法的调节和保护,人类就会处在放任状态,那就是混乱而不是自由)

最后,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君主专横统治下,由于君主是用心血来潮或毫无拘束的意志代替法律,而没有任何准绳和规定约束君主的行为,因此,人们的处境很糟。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尚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自由,但在专制君主统治下,人们如果受到君主的侵害,不仅没有申诉权,而且还丧失了上述的自由,洛克坚持反对君主专制政体,不仅反对暴君专制,也反对“贤君”的专制。他认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君主政体都“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三)法与分权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有关三权分立

(一)"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渊源

"三权分立"的提法出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但它的思想来源却是很久远的。分权论的思想萌芽存在于古希腊哲学家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史学家波里比阿(约公元前205--125年)的思想之中。

分权的思想萌芽出现于亚里士多德和波里比阿的学说,主要是于他们生活在古希腊城邦制度获得了充分发展的时代(希腊城邦"是一种以城市为核心,包括四周不大的一片乡村的主权国家,即City-state。在城邦国家中,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五百人议事会、执政官、元老院、陪审法庭分别行使一部分国家权力。这一制度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在公民(不包括奴隶)的范围内,政治生活是民主的;二是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职能已经初步具备,并朝着不同的机构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的方向发展。)

亚里士多德在深入研究城邦所提供的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议事、行政、审判三种"机能"和部分。他指出:"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整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 这就是分权论的思想渊源

大约二百年后,波里比阿又把分权学说推进了一步。他把政府分为行政、议会、国民大会三个部分。他认为国家权力的这三个部分之间要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彼此结合、维持平衡,以具有最大的稳定性。这是最初的制衡原理,标志着制衡学说的初步形成。

(二)洛克的分权论:"三权分立"学说的提出

背景(1688年,英国在经过革命与复辟的反复较量之后,产生了作为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资产阶级上层和贵族上层之间妥协产物的立宪君主制。在这一制度下,国王逐渐成了"虚君",资产阶级把持的议会掌握了国家的最高权力,资产阶级在事实上控制了政府)

洛克作为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全面剖析了立宪君主制,总结了资产阶级各派的政治主张,完成了《政府论》这个划时代的著作。"三权分立"的概念从此出现了。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其中立法权的地位最高;三权必须是分立的,但同时必须是相互制约和协同工作的。这一学说充分肯定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权力至高无上性,对专制制度给予了严厉的批判。但是,他的分权论实际上还是"两权分立",立法权是自成体系的,而联盟权即外交权实际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洛克的分权论还是不完善的。

(三)孟德斯鸠的分权论--"三权分立"学说的完成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理论体系上继承了洛克的衣钵,但在内容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他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中全面阐述和发展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他指出,如果权力过分集中,来自人民的权力就会变成统治人民约工具,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基于这个目的,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①立法权力;

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③司法权。"这三种权力之间既互相牵制又互相保持平衡,孟德斯鸠使司法权成为了一个独立的元素,(这里顺便指出,关于"三权分立"概念究竟是由谁提出的问题上,有两种看法。有人以为是洛克提出的,有人认为洛克的分权论实际上是"两权分立",而"三权分立"的真正提出者是全面阐述这一思想的孟德斯鸠;另一种观点是,较为确切的表述应为"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理论")

(四)杰斐逊等美国政治思想家对分权论的充实和发展

在欧洲革命的影响下,北美十三洲的资产阶级领导劳动群众,推翻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完整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美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种族复杂,土地辽阔的大国。特殊的历史条件,形成了浓厚的地方权力观念。因此,杰斐逊等人认为,简单的民主制不适合美国的国情,仅靠三权之间的平行制衡是不可靠的,会出现"三权融为一体"或"某一种权力过大"两种情况。为了建立更为完善的民主制度,杰斐逊等人具有独创性地提出了用联邦和州之间的分权,来补充三权分立的思想。他们认为,既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实行分权的联邦政府,又要使这个政府也受各州政府的限制,这样,就可以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进一步防止权力集中在个别人的手中,可以增加公民对政府的亲切感。

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一下三种:

美国的总统制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国会从来没有通过总统弹劾案。1868年,美国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对安德鲁·约翰逊总

统弹劾案,1974年,尼克松总统就因水门事件而主动宣布辞职,没有受到弹劾,1999年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对克林顿总统弹劾案,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

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英国的内阁制

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

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1965年的War Dam 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法国的双首长制

在第五共和建立时,汲取了前几次共和时期议会民主制度失败的教训,因此开始创立并执行半总统半议会民主制(双首长制{在法国,总理是总统任命的,但必须获得议会的同意,如果议会不同意,总统也没办法;所以才会出现总统和总理分别属于左派和右派,形成法国独特的“左右共治”,另外,总理虽然是由总统任命,不是从议会中产生的,但必须对议会负责,也就是说,议会有权弹劾总理。而法国总统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地位高于总理和议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有一个强有力的总统,以稳定政局;同时,议会对总理进行监督,以反映和保障民意。}),维持到现时法国的政体,并未改变。(而最近几年法国和德国的密切合作成为欧洲经济一体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动力,例如在1999年欧元的流通就是一例。)

孙中山与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孙

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

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阐述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考试权与监察权。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大致采取了这种政治体制。)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政府只能行使“治权”,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

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由此委员会主管。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沈德咏认为,西方“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国情。

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现代社会,民主政治道路具有多样性,不仅仅限于“三权分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这种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当代社会先进的政治制度。)

(沈德咏表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 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 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 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研究政治之前,他们已经研究了自然。”②自然一旦被发现,人们发现只有那些源自于自身的、自身规定自身存在的东西,才是本真性的存在,而源自人类自身的创造物,只是“习俗”的存在。至此,生活的法则不再为权威所庇 ①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82页 ②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洛克的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英国教育家洛克(1632-1704)是绅士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政府论》(1690)、《人类理解论》(1690)、《教育漫话》(1693)等。在《教育漫话》一书中,洛克阐述了他的绅士教育思想。 (一)论体育 洛克十分重视绅士的体育。在他看来,通过体育获得健康的身体对于绅士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首先,健康的身体是精神快乐和生活幸福的保证,因为"健康之精神寓于健康之身体,这是对于人世幸福的一种简短而充分的描绘。"其次,健康的身体是绅士千事业的保证。洛克说,"我们要能工作,要有幸福,必须先有健康;我们要能忍耐劳苦,要能出人头地,也必须先有强健的身体。"但是,洛克所论述的体育主要是身体的保健,也包括一些体育活动"游泳不仅可获得一技之能以应付急需,而且对于健康也有许多好处。此外,他还认为,儿童需要经常到户外去游戏,稍大一些还要学习击剑、骑马,以锻炼身体。 (二)论德育 洛克认为,"在一个人或者绅士的各种品性之中,德行是第一位的,是最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德行,我觉得他在今生来世都得不到幸福。"一个人有了德行不仅能获得幸福,也能获得成就。他说:"德行愈高的人,其他一切成就的获得也愈容易。"德行对于绅士如此重要,德育也就自然成为绅士教育的核心了。 在洛克看来,德育应当培养儿童理性、礼仪、坚忍、节制等品德。理性是指克制自己的欲望,它是一切德行与价值的重要原则及基础。仪礼是指处世做事要有优雅的方法和态度。洛克认为"在多数的情形之下,作事态度的影响较之所作的事还要大。"礼仪对于绅士来说十分重要,"是在他的一切别种美德之上加上的一层藻饰,便它们对他具有效用,去为他获得一切他接近的人的尊重与好感。"洛克希望年轻的绅士能够随人、随时、随地都有适当的举止与礼貌,务使他的一切言谈、容颜、动作、姿态、位置等全都合适。坚忍是其他德行的保障与支柱。"真正的坚忍是当一个人无论遇到什么灾祸或危险的时候,他都能够镇静自处,尽责不辍。"在洛克看来,坚忍需要勇气,一个人没有勇气是很难尽责的,很难具有一个真正有价值的人的品性,节制是德行的一种基本原则,没有节制能力的人往往一事无成。洛克告诫年轻的绅士:"大凡不能克制自己的嗜欲,不知听从理智的指导而摒绝目前的快乐或痛苦的纠缠的人,他就缺乏一种德行与努力的真正原则,就有流于一无所能的危险。" 鉴于德育的重要意义,洛克建议应当及早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他说:"凡是有心管教儿童的人,便应该在儿童极小的时候早早加以管教。"至于德育的方法,洛克提出了如下建议,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的"心性",符合儿童的年龄特征。一是要用"说理"的方法。洛克认为,说理要符合儿童的能力与理解力,不是长篇大论的说教。说理的时候,你的举止应温和,即使惩罚他们,态度还是要镇定,要使他们觉得你的作为是合理的,对于他们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二是利用榜样的力量。洛克认为:"在各种教导儿童及培养他们的礼貌的方法中,其最简明、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办法是把他们应该或是应该避免的事情的榜样放在他们的眼前。"三是多练习,少讲规则。洛克认为,儿童不是用规则可以教好的,规则总是会被他们忘掉的,导师和父母应当创造机会给他们一种不可缺少的练习,使他们养成习惯。但是,同时培养的习惯不可太多,否则花样太多,把他们弄得头昏眼花,反而一种习惯都培养不成。四是奖励与惩罚适当。洛克认为,在儿童的德育中奖励和惩罚是应该采用的,但方法应得当。如果妄用奖励与惩罚的办法,那简直是牺牲了他们的德行,颠倒了他们的教育。洛克明确反对体罚,认为体罚是种奴隶式的管教,因为它"所养成的也是一种奴隶式的脾气。教鞭威迫着的时候,儿童是会屈服的,是会佯作服从的;可是一旦不用教鞭,没人看见,知道不会受到处罚的时候,他便愈会放任他的本来的倾向" (三)论智育 在智力发展和知识教学关系问题方面,洛克主张智育应以智力发展为重;在他看来,智慧和德行是同等重要的;在智育中,"一切的重大责任是德行与智慧"。洛克将有德行的和有智慧的人并列,认为他们"比一个大学者更加无限可贵。"但他又说:"读书、写字和学问,我也认为是必需的,不过不是主要的工作而已。…¨学问对于德行与智慧都有帮助。…。学问是应该有的,但是它应该居于第二位。"于是,洛克要求教师记住:教师的工作"不是要把世上可以知道的东西全都教给学生,而在使得学生爱好知识,尊重知识;在使学生采

洛克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与主张 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 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而掌握国家的官长其权限或着职责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仅限于关怀与增进公民的这些权利,他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的事务。同样根据教会的概念,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么他的一切规定就应该有助于这个目的,其全部法规都应该以此为限。教会不应该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的都得行驶强权,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教会这种毫无强制权力的法规是通过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的,是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劝诫和勉励。 2、宗教宽容 针对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洛克认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而又缺乏仁爱。它指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从而提出了其宗教宽容的思想。 (1)洛克认为任何教会都绝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而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形成的条件,若果容忍这种违反行为而不 加任何责罚,教会就会解体。但是教会在行驶革除教籍时不能使被除名者 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因为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并受 官长的保护。 (2)洛克认为,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个教会胡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的权利的享受。一个人做为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 个公民公民权利不属于宗教事务。不仅要在宗教方面不同见解的人之间实 行宗教宽容,教会之间依然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不论个人 还是教会,包括国家在内,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侵犯他人的 公民权和世俗权力。 (3)洛克进一步指出教职人员在宗教宽容方面的责任。洛克认为主教、牧师、长老、司祭等教职人员的权威不论来自何处,但只要是教会便只限于教会 内部,而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 (4)洛克认为,掌握灵魂之事不是官长的职责范围,因为官长的职责是有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组委强制手段的,而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洛 克认为官长对每个教会都应该持宽容的态度,无论是国教还是其他教会, 因为人们在教会中所做的事情是每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拯救他们灵 魂的事。 二国家的起源性质和目的 1、国家的起源从自然状态到国家。 (1)自然状态的特点 洛克认为再进入政治社会以前,人类曾经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

洛克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题目:洛克教育思想 学生姓名:郭雨婷郭蕊付虹娟 学生学号:11141009 11141008 11141007 学院名称: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 专业名称:小学教育

洛克的教育思想 Locke's education thought 摘要:洛克的教育思想无一不代表当时资产阶级的利益,对英国社会甚至欧洲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英国人风度和气质得益于洛克《教育漫话》的广泛传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洛克教育理论中所倡导的绅士教育目标,塑造了传统英国人的全部性格。用其思想来省视当今中国人的教育,我们仍然可以得到很多启示。 关键词:洛克教育思想中国教育启示 引言: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教育家。在哲学上洛克继承并发展了培根以来的唯物主义经验论,论证了“白板说”否定了天赋道德原则。他在《教育漫话》中这样写道:“我敢说我们日常所见的人中,他们之所以或好或坏,或有用或无用,十分之九都是他们的教育所决定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教育的重视。 一、洛克的生平简介: 洛克(1632——1704)是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教育家。早年在牛津大学研究哲学和医学;曾参加辉格党政治活动,“光荣革命”后,任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大臣。他继承和发展了培根和霍布斯的思想,反对“天赋观念”说,主张后天获得的经验是认识的源泉,但又认为心灵本身的活动所产生的内部经验或“反省”也是认识的源泉,主张培养有“文雅态度”和“善于处理事务”等品质的“绅士”。分教育为三部分:一曰体育以健身为健心之宿,故奖励体育,

注重儿童个性,重家庭教育;二曰道德教育,儿童最宜鼓舞其名誉心;三曰智育,注重实利主义。主要著作有《政府论》、《教育漫话》、《人类理解论》等。 二、洛克的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洛克的哲学思想虽然并没有一贯性(20世纪另外一名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曾经批评洛克以“零碎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且有很多

洛克生平及主要思想

洛克生平: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政治思想: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另外,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 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他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

洛克与斯宾塞的课程思想比较

洛克与斯宾塞的课程思想比较 摘要:洛克和斯宾塞都是西方教育史上非常有影响的两位教育家,他们生活得年代虽然相差近两个世纪,但是在他们的思想当中却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本文从课程的角度出发,从四个方面分别对两位教育家的课程思想进行了比较。 关键字:洛克斯宾塞课程思想 一、两种课程思想的主要内容 洛克和斯宾塞都是英国近代教育史上两位非常具有影响力的教育家,他们的课程思想分别体现在他们的“绅士教育思想”和“为完满生活做准备”的思想当中。 (一)洛克的绅士教育思想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和教育家。他所生活的年代,英国发生了早期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制度正式在英国得到确立。 洛克提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身体强壮、品德及智力良好、具有处理实际事务的绅士、实干家,他认为一国之中绅士教育是最应该的注意的,一旦绅士受到教育,上了正轨,其他的人很快就都上正轨了。绅士要具备“德行、智慧、礼仪、学问”等品质,其实质是要求把儿童训练成具有清晰的理智和坚强的意志、掌握经营工商业的知识和技能,仪态高雅、举止适度,通晓世故人情,善于处理公私事务、勤奋勇敢的实业家和事业的开拓者,他们的能力既能满足个人幸福生活的需要,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洛克的绅士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在课程内容方面,即重视文化知识的学习又要注重技能技巧的培养 洛克认为,要成为绅士应该学习的文化知识应该包括阅读、写字、作文、修辞、图画、速记、法语、拉丁语、地理、算术、天文、几何、历史法律和自然哲学等;在技能技巧的学习中,洛克认为城市和乡村的绅士的学习内容应该是不同的。乡下的绅士应该学习农艺、木工、熏香、油饰、雕刻及某几种铁工、铜工和银工等,而对于大部分时间在城市度过的绅士则应该学习刻板、琢磨、安配宝石、或者琢磨光学玻璃等。但是所有的绅士则都应该学习商业算学和旅行。 2、实用和娱乐相统一的课程目的观 洛克认为,学习文化知识和技能技巧的目的是不同的,学习文化知识的目的在于这些知识对绅士是有用的,而学习技能技巧则是由于这些技能技巧是一种有益的娱乐活动。所以,关于文化知识的学习,他主张学习那些对绅士来说是有用的知识,并且也不必学的过于深入,只要够用就可以,因为绅士教育不在于培养一个专门的作家或者演说家。比如,他在论述外语学习时强调,成为绅士应该学习的是实用的法语,而不应该学习拉丁语,同时更要能够熟练应用母语。在关于技能技巧的学习地位的论述中,洛克反复强调要把选择的技能技巧作为一种娱乐。在洛克看来,学习一定的技艺不仅可以帮助绅士掌握一定的技艺,而且通过练习的过程对于健康也是有益的,从而能够实现健康和进步合二为一。而这种目的的实现只有绅士把它当作一种娱乐来对待时才可以实现的,因为如果是别人强迫的话,学习者就会产生憎恶的心理,“从而得不到多少利益,更得不到娱乐。” 本文是2010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面向有效课程建构的教学改革研究”的相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 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而霍布斯认为,

洛克政治思想

洛克政治思想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洛克的政治思想与主张一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 1、洛克认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和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的界限,否则就难以解决政权和教权的争端。 洛克认为教会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组织。“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而“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概念,洛克指出,公民的利益包括公民的生命、自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财产的占有权,而掌握国家的官长其权限或着职责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仅限于关怀与增进公民的这些权利,他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的事务。同样根据教会的概念,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以求得永生,那么他的一切规定就应该有助于这个目的,其全部法规都应该以此为限。教会不应该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的都得行驶强权,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教会这种毫无强制权力的法规是通过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的,是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劝诫和勉励。2、宗教宽容 针对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洛克认为造成宗教偏执的原因在于人们都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统性而又缺乏仁爱。它指出,纯正教会的基本特征不在于仪式的华丽和炫耀自己的正统,而在于基督徒之间的相互宽容,从而提出了其宗教宽容的思想。 (1)洛克认为任何教会都绝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而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形成的条件,若果容忍这种违反行为而 不加任何责罚,教会就会解体。但是教会在行驶革除教籍时不能使被除

军国民体育思想

摘要:当西方体育逐渐完善并在学校蓬勃发展的时候,中国仍然处在落后的封建科举制度之下。在帝国主义的侵略之下,中国人被迫学习西方人的教育制度,中国近代体育就此诞生。在强烈的功利主义面前,学校体育的发展完全束缚于统治者,因而不同时期出现了不同的体育思想。但是,认清中国学校体育的发展脉络,了解学校体育的价值和意义,对当今学校体育的发展仍有着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近代中国;体育思想;学校体育 一、中国近代学校体育诞生的背景 1.西方国家近代学校体育逐步发展并趋于完善。 从十四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开始,欧洲人就开始痛斥天主教的禁欲主义,主张人的自然存在,提倡人的身心全面发展。后来对古希腊体育文化遗产的发掘,为近代体育的诞生提供了借鉴。在宗教改革运动中,人们强调人体健壮的重要性,认为“灵魂与肉体不是矛盾的,只有健康的肉体才能为宗教理想服务”,主张把体操定为学校教育的固定课程。经过维多里诺等人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最终由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使体育成为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英国教育家洛克,倡导英国实行“绅士体育思想”,并将这种思想付诸于实践,使得英国的业余体育活动逐渐开展起来。1774年,德国教育家巴赛多在德绍创办了第一所博爱学校,最早把体育列为学校教育的正式课程。之后,体育在学校教育中逐渐实现课程化和体系化,体育师资得到迅速的发展,学校体育得以确立。当时著名的体育课程主要有德式体操、瑞典体操和英国的户外运动。西欧和北美的学校体育不断发展,体育思想也逐步建立起来,不但使他们的教育更加完善,也锻造了他们强健的体魄。 2.中国社会的历史和教育背景。 早在商朝时期,我国便有了学校教育,到西周发展迅速,但只有奴隶主贵族才有机会进入学校学习。由于当时奴隶主的统治需要,奴隶主贵族学校进行的六艺教育中,射、御和乐中的舞蹈都具有体育的性质,当时的学校教育还是比较重视身体的练习和锻炼。但是自西汉以后,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学校教育一般只重视德育和智育,而忽视体育。特别是西汉时期,封建统治者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用儒家思想教化国民,这一主张也直接改变了传统的中国学校教育。孔子认为应该用仁义礼乐致力天下,反对武力;儒家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孟子也提倡以王道和仁政治理天下,反对战争军事准备。因此,在之后的历朝历代中,身体运动一直受到禁锢,不被纳入学校教育的范畴。唐朝时期虽然设立了武举考试,

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 中文摘要: 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自然法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他指出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则。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他看来,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洛克指出人们的这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合乎理性和人

洛克政治思想述评

浅论xx的政治思想 xx 安徽师范大学世界史硕士生学号:0718摘要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集大成者。约翰·洛克的社会政治思想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他的自然说、社会契约说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说”。当然他的政治思想也带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 关键词 xx政治思想社会xx说三权分立说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唯物主义经验论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在我国哲学史界己被广泛研究。然而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人们对洛克的认识论研究的较多,而对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研究的文章极少。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研究近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全面了解洛克的哲学思想将有很大益处。 首先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时期他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分不开的。一洛克出身于一个商人的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在英国革命期间,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箱副校长约翰·欧文(John Ow en)也是一个清教徒。当时主持牛津大学的都是些独立派的人物,他们是英国最早主张宗教宽容的。洛克所受的家庭煎陶和教育影响,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1666年洛克结识了艾斯单勋爵(Lord Ashley),亦即后来的谢弗兹伯单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他1667年就做艾斯单的秘书,在这个伯爵家单住过15年之久,关系很深,谢弗兹伯里伯爵做辉格党的领袖时,他们也时常交换对于政治问题的意见,这对洛克的影响很大。 洛克经历了1640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当时资本主义才初步发展,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比较强,资产阶级力量还比较弱。然而资产阶级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七年后获得该校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他是20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他承继了洛克、卢梭、康德创设的社会契约传统,捍卫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神圣性,复兴了系统的政治理论。他的作品不多,但每一部都引起世界范围内学者的讨论与关注。1951年罗尔斯发表了《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建一种理想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毕20年之精力,完成了旷世之作——《正义论》,此书一出,很快被誉为“二战以后,政治哲学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大学的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将其列入必读书目中最重要一项,作为“标准的精神食粮”,哈贝马斯将其誉为“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具有“轴心式转折点”意义的划时代著作,而今《正义论》已然如当初的预言成为经典。正所谓“誉满天下,谤满天下”,《正义论》给罗尔斯带来的除了荣誉还有责难。面对责难,罗尔斯继续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深入思考,并对先前的理论进行修正。《正义论》是罗尔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这种理想状态下探讨正义问题,不涉及任何现实的政治制度。然而,罗尔斯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正义是一个现实问题,在现有的政治制度下,正义又当如何?于是罗尔斯将正义问题从道德领域转入政治领域,这一转换是通过三次演讲完成的,这三次演讲经过作者的修订成就了《政治自由主义》(1993年,1996年修订)。1999年罗尔斯又

发表了《万民法》,这部作品篇幅不长,却构成了罗尔斯思想的第三个阶段,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反映了罗尔斯由道德领域而政治领域,由国内政治而国际政治的内在理路。2001年,罗尔斯发表了具有学术总结性质的作品《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罗尔斯的理论之所以由强大的影响力,实在是因为它切中了现代社会的“首要主题”或“根本问题”,其理论探究本身具有一种普遍的时代意义。 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个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地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二、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

洛克的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洛克(1632——1704)是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教育家。早年在牛津大学研究哲学和医学;曾参加辉格党政治活动,“光荣革命”后,任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大臣。他继承和发展了培根和霍布斯的思想,反对“天赋观念”说,主张后天获得的经验是认识的源泉,但又认为心灵本身的活动所产生的内部经验或“反省”也是认识的源泉,主张培养有“文雅态度”和“善于处理事务”等品质的“绅士”。分教育为三部分:一曰体育以健身为健心之宿,故奖励体育,注重儿童个性,重家庭教育;二曰道德教育,儿童最宜鼓舞其名誉心;三曰智育,注重实利主义。主要著作有《政府论》、《教育漫话》、《人类理解论》等。 牛津求学 约翰·洛克于1632年8月29日出生在英国灵顿的一清教徒家庭。父亲拥有少量土地,当过自由派律师。洛克10岁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战争爆发,父亲弃家从军,加入克伦威尔军队,同王党进行了英勇的斗争,但也使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小洛克和母亲相依为命,共渡难关,经受了严峻的考验。 洛克深受父母影响,从小性格温和,意志坚强,善于吃苦,敢于主持正义,坚信人格独立和政治自由,立志为民主平等而斗争。这些都对他一生的成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646年,洛克由父亲所在部队军官介绍,入理查德主办的威斯敏斯特学校求学。该校以教学严格著称于英国,且膳食条件良好。洛克在校学习刻苦,学业优异,为升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652年,洛克考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教会学院,毕业后因成绩优秀和知识渊博而留校任教,开授希腊语、修辞学和哲学等课程。1660年英国皇家学会在牛津成立后,他获文学学士和文学硕士学位。 在牛津学习和工作期间,洛克对开设的课程极为不满,对经院哲学深恶痛绝,认为经院哲学迂腐无用和夸夸其谈;而对当时涌入大学的各种新科学、新哲学书籍颇感兴趣。他广泛阅读了培根、霍布斯、笛卡尔、伽桑狄等人的著作,潜心研究了物理学、化学、气象学等自然科学,尤其对医学有很深的研究,造诣甚高;曾在讲课之余在别人开设的诊所里行医,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广结良友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那么,洛克倡导的则是理性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 - 1704 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和医生,被广泛认为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和俗称“自由主义”之父。认为是英国最早的经验主义者之一,按照弗朗西斯·培根爵士的传统,他对社会契约论同样重要。他的工作极大地影响了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他的著作影响了伏尔泰和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许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以及美国革命者。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贡献反映在《美国独立宣言》中。 一、自然状态论 洛克在的自然状态观点,与霍布斯观点有很大不同。他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

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他的意思无非是说明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但是,洛克又认为,这个自然法交给每个人去执行,人人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力。自然法状态有三个缺陷:(1)这种状态下虽有自然法,但没有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2)人们自己每个人都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3)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决,使其得到应有执行。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要有明确的能得到执行的法律、法官,首先要有国家权力、政治

洛克的思想

约翰·洛克(J 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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