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道德与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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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 -新闻道德与法规教程?新闻伦理与法规

笔记依据教材

《新闻道德与法规教程》

陈绚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笔记依据目录

第一章新闻道德概述

一、新闻道德的涵义

二、新闻道德的社会作用

三、优良道德制定方法——“应该”的概念体系

四、对应该的认识

第二章新闻道德的起源与发展

一、人类早期信息传播活动道德规范

二、近代新闻道德规范发展

三、西方自由主义的新闻道德观

四、新中国新闻道德规范

第三章新闻传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则

一、道德总原则——善恶六原则

二、公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

三、采访报道中的人道主义空间

四、传播信息道德规则——诚实

五、新闻采访中的中庸之道

第四章新闻道德评价

一、新闻工作者良心

二、新闻工作者名誉

三、良心与名誉的评价依据

四、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

第五章新闻道德内容及实现

一、新闻工作者品德的结构

二、影响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外部因素

三、新闻工作者品德培养

第六章新闻道德的失衡与错位

一、媒介因逐利而堕落

二、社会公器变成私人表达空间

三、新闻传媒报道中的歧视现象突出

四、同情心的普遍缺失

五、新闻传媒内部腐败现象

第七章新闻传播法律制度

一、新闻传播法制及调整对象

二、宪法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精神

三、西方当代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

第八章中国新闻法制历史

一、清末的新闻法

二、民国时期的新闻法

三、新中国的新闻法制

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刑事违法

……

第十章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

第十一章广告传播法规

第十二章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其规定

第一章新闻道德概述

第一节新闻道德的涵义

1、新闻道德概念

新闻道德就是指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新闻道德内化于新闻传播主体的品格、习性和意向之中,又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挥着特殊作用的规范性调节体系。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新闻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形态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新闻报道行为特殊的规范意义。

2、新闻传播活动中不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区别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只要行为进入社会领域,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了联系,那么这些行为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一定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制约,有的具有道德意义,可以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道德行为;有的不具有道德意义,不能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非道德行为。具体来说,所谓道德行为,就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亦即主要是出于一定的道德动机并能产生一定的道德效果的行为。

新闻传播活动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行为,报道者在采写、编辑、刊播新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道德意义是极为鲜明的。新闻传播行为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性质,能够对其进行道德善恶的评价,因此既是新闻工作行为——新闻传播行为,又是道德行为。

3、新闻传播行为道德意义发生及作用机制的条件

首先,报道者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主动采取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其报道行为道德与否,皆必须以报道者(行为发出者)对这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和要求、是否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认识为前提。其次,报道者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自愿抉择而采取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外力——比如行政命令、环境所逼、强力迫使等——强迫做出或在失去自主力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或者是在没有内在道德动机时,偶然的、非主观的、属工作失误性质的行为,这些报道行为大都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

新闻道德这种内化的规范,从本质上看,只有在新闻工作者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个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才有可能发生作用。

4、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道德,为什么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方面尤其受到关注和重视。

首先,这是由新闻工作者诉诸舆论而参与国家治理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所决定的。

其次,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承担的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神圣使命所决定的。

第三,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具有的公众道德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所决定的。

第四,这是由新闻媒介在社会中巨大的影响力决定的。

第二节新闻道德的社会作用

1、新闻道德社会作用有哪些

第一,新闻道德对社会道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第二,新闻道德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调节作用。第三,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行为起指向作用。

第四,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具有自我调节作用。

2、新闻道德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调节作用的具体含义

新闻道德是调节新闻工作者新闻工作行为准则的总和。这种调节职能,通过评价、教育、示范、激励、沟通等方式和途径,来指导和纠正人们在新闻活动中的新闻工作行为,协调各方面之间的社会关系。如各种媒介之间的竞争问题,文化娱乐与宣传教育的问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问题等。所有这些出现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矛盾关系,除了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事业内部制定的新闻纪律来约束处理外,相当一部分还必须依靠社会道德尤其是新闻工作道德来加以调节和解决。与新闻法规和新闻纪律是通过“必须怎样”的带有强制性质的调节手段不同,新闻道德是以新闻报道行为“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新闻报道行为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新闻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实现的,尤为注重唤起新闻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历史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新闻工作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3、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具有自我调节作用的具体含义

所谓自我调节,是指新闻道德不仅能够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作用,而且能够反过来影响新闻工作者自己,以此提高新闻工作者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和水平。在新闻工作中,新闻工作者常常会遇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

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各方面的矛盾冲突的困扰,也经常会面临工作上的难与易、环境上的顺与逆、生活上的苦与乐、待遇上的高与低等现实问题。每当此时,一些人就往往容易产生心理错位,造成心态上的种种不平衡,甚至会陷入思想上的苦闷、彷徨和空虚,难以排遣内心的矛盾,感受不到新闻工作的甘甜和乐趣。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强制性的措施都不可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只有通过进行新闻工作道德的教育和反省,才能帮助自己冷静地、客观地分析眼前的各种利益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现实矛盾和问题,确立崇高的道德责任感,纠正与新闻工作道德相悖的各种思想和行为。

第三节优良道德制定方法——“应该”的概念体系

1、“应该”的含义

“应该”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应该”分为“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前者是行为的符合道德目的的属性;后者则是行为的符合个人目的的属性。道德目的是普遍的、任何社会都一样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每个人幸福的,而个人目的却是千差万别的。这样,道德应该便具有可普遍化性,成为每个人的应该。与此相反,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它往往只是A的应该,而不是B的应该。

从本质上看,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新闻传播主体“应该”怎样或“应当”如何去做的问题。如各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中都会列举:新闻工作者应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新闻工作者应遵守法纪,尊重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不应进行“有偿新闻”交易等等。所以说“应该”概念是新闻道德研究中的一个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

2、什么是“内在善”和“手段善”

“内在善”是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言论自由能产生很多善的结果,能够发现真理,明辩明非实现人的权利等等。反之,所谓“手段善”也可以称之为“外在善,乃是其结果是可欲的、是能够满足需要的、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能够产生某种自身善的结果的善,是其结果而非自身成为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其自身作为人们追求的手段、而其结果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信息公开的结果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所以信息公开是可欲的,是一种善,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信息公开则是达到这种善的手段,因而也是一种善。

3、如何正确理解舆论监督中要“与人为善”

与人为善,是我们党的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舆论监督应当与人为善,这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因为新闻工作者掌握着媒介权力,左右了社会舆论的形成,在进行报道时应该特别慎重,尤其是批评报道,必须是出于公心,以督促人端正思想、纠正言行、改进工作为目的,帮助问题向积极的方面转化,切忌利用舆论监督来制造矛盾、发泄私愤。可见,对“舆论监督应该与人为善”原则的正确理解是:这里的“善”指的是手段善。亦即是要以批评的方式教育人,以改正错误、解决问题、做好工作为目的批评报道,而不是去追求“内在善”。如果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就会出现怕得罪人、态度暧昧、文过饰非、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样非但谈不上与人为善,简直就是帮人做恶,为虎作伥了。

4、“必要恶”概念

自身与结果都是恶的东西。可以名之为“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一般说来,其善小而其恶大,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反之,自身是恶的东西,其结果既可能是恶,也可能是善。前者属于纯粹恶范畴;后者可以称之为“必要恶”。必要恶既极为重要,又十分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自身为恶而结果为善,并且结果与自身的善恶相减的净余额是善的东西”。这种东西就其自身来说,完全是对需要和欲望的压抑、阻碍,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或求得更大的善,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

5、举例分析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必要恶”行为

必要恶与纯粹恶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其为恶而言却完全一样,都是指某种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必要的恶是通过压抑价值较小的欲望而实现价值较大的欲望,纯粹的恶是纯粹压抑欲望或为实现价值较小的欲望而丧失价值较大的欲望。

6、善与恶的定义

肯定的价值的承担者,就是善。如果涉及的是否定的价值,那我们就称之为恶。任何欲望的满足都是善,任何欲望的压抑和损害都是恶。某些欲望及其满足是恶,不能否定善是欲望的满足之定义;而某些欲望的压抑、损害,如自我牺牲是善,也不能否定恶是欲望的压抑、损害之定义。

7、正当及道德善

善恶属于价值范畴,是价值的分类,是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同义语。正当(Right)与不正当(Wrong)则属于道德价值范畴,是道德价值的分类,是正道德价值与负道德价值的同义语。正当不正当或道德善恶,从属于善恶。

第四节对应该的认识

1、应该——效用性概念

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善或善性,便是所谓的“应该”。反之,恶行为的恶或恶性,则是行为所具有的

不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的不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恶性,便是所谓的“不应陔”。

但应该和不应该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含义,它们只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

2、新闻传播中“应该”是行为对目的的效用性

应该是否仅仅是行为的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善存在的领域可以分为两类:意识、目的领域的善与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仅仅是善而无所谓应该。

因此,只有行为的善才是所谓应该。应该是并且仅仅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

3、应该的类型----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

所谓道德应该与道德不应该,也就是正当与不正当,也即是道德善恶,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相符者即为道德应该,即为正当,即为道德善;相违者即为道德不应该,即为不正当,即为道德恶。

非道德应该也是行为的效用性,它与道德应该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前者是行为对于非道德目的——如个人目的——的效用性。

道德应该具有“可普遍化性”,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

4、新闻记者的“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行为

“应该”是道德的最重要属性,却不是其特有属性,因为许多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并非道德。

道德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对于社会具有利害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那么具有利害社会效用的行为,具体说来,是否仅为利害社会的行为,而不包括利害他人和利害自己的行为?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所谓社会也就是人群、集体、两个人以上的共同体,也就是自己和他人的共同体。因此,自己和他人便是构成社会的两个部分,因而有利或有害自己和他人,也就间接地有利或有害社会。所以,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实际上可分为三种:一是利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利害他人的行为,三是利害自己的行为,只不过前一种具有直接利害社会之效用,后二种则具有间接利害社会之效用。

第二章新闻道德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人类早期信息传播活动道德规范

1、人类早期有关信息传播活动的道德规范

他们从生活的体验出发,确信失真的信息必然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误传和虚报就是“坏的”和“有害的”,而在原始人的意识里,“坏的”和“有害的”也就意味着是邪恶的、不应当的。因此,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信息传播活动中,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行为要求和人们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即在信息传播活动中,人们根据共同利益和实际的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加以选择和评价,而这种选择与评价通常都是以是否对社会群体的“有利”和“有害”为基本标准。

2、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提倡在宣传活动中应该贯彻的原则是什么?

先秦诸子特别重视并极为提倡在宣传活动中应该贯彻“诚”、“信”、“实”、“公”的思想作风与道德品质。所谓“诚”,就是要求宣传者要诚实,不能说假话;“信”,即在宣传中要给人提供使人笃信的观念,做到以“信”为本,使“信诚相通”,所谓“民无信不立”、“诚之信也”、“信之诚也”,都是这个意思;“实”,就是注重事实,说话要有根据,坚决杜绝空话、大话,所谓“举实”,就是要用事实说话,不能人云亦云、信口开河;“公”也就是我们今天所强调的“客观”、“公正”。

第二节近代新闻道德规范发展

1、中国近代报人对新闻道德的认识

记者的“品性”最为重要;报道务求客观、真实、公正、全面;报纸文风要“直抒胸臆”、通俗易懂。

2、中国近代著名的新闻工作者对记者的“品性”重要性的认识

中国近代著名的报刊政论家王韬在《论日报渐行于中土》一文中对记者品性的论述极为详尽:“顾秉笔之人,不可不慎加遴选。其间或非通才,未免识小而遗大,然犹其细焉者也;至其挟私讦人,自快其忿,则品其计下矣,士君子当摈之而不齿。”郑观应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对报人的职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道德要求:“执笔者尤须毫无私曲,暗托者则婉谢之,纳贿者则峻拒之,胸中不染一尘,惟澄观天下之得失是非,自抒伟论。倘有徇私受贿,颠倒是非,逞坚白异同之辩,乱斯民之视听者,则援例告官惩治。”太平天国干王洪仁玕在其《资政新篇》中,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有关办报的设想与主张。他建议开办报馆,“兴各省新闻官”,而任用新闻官的基本条件就必须是“性品诚实不阿者”。梁启超在论述记者的品格时提到,

记者要诚心报国,不计私利。

3、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新闻道德思想。

马克思以其办报实践为基础,发表了许多关于新闻工作的言论,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容。马克思认为,敢于宣传真理、坚持真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毫不动摇、绝不屈服,这是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品质。马克思对那些在政治上见风使舵、在宣传上左右逢源的报刊厌恶透顶,他认为这样的报刊“既没有自己的理性,又没有自己的观点,也没有自己的良心”;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办报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是新闻道德规范的核心。马克思指出,人民的报刊和无产阶级新闻工作者应当“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

第三节西方自由主义新闻道德观

从19世纪上半叶起,倡导促进道德、提高道德的新闻自律观念开始萌芽。美国报人及组织采取的行动。

1841年,美国报人霍拉斯?格卫利(Horace Greeley)创办《纽约论坛报》(The New York Tribune ),并在该报的创刊词中宣称:它将努力维护人民的利益和促进他们道德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权舆。它将摒弃许多著名便士报上的不道德的、下流的警察局新闻、广告和一些其他材料,尽心尽力地把报纸办成赢得善良的、有教养的人们嘉许的、受欢迎的家庭常客。

1922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通过《新闻准则》(Canons Journalism ,有的书中译为《报业信条》、《新闻界信条》),其主要内容涵盖7点,即:责任(Responsibility),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独立性(Independence),真诚、真实、准确(Sincerity,Truthfulness,Accuracy),公正不偏(Impartiality),公平从事(Fair play),庄重(Decency)。

第四节新中国新闻道德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新闻界的伦理建设发展

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新闻界以维护新闻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的活动。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以反对有偿新闻为主要内容的活动。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纪,新闻传媒伦理建设呈现一个全新发展的态势。

1644年11月24日,约翰弥尔顿被召至国会答复质询,发表了著名的《论出版自由》的演说。

出版自由就是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碍发表自己的意见。欧美国家形成了对新闻自由的一般性理解,出版前免于检查,出版后除了对法律负责任外,不受任何干涉;出版前不须领取执照或特许证,也不须交纳保证金。

权利机关不可非法干预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报道方式等,是新闻自由内涵中最为根本的一条。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暗访设备:1,广播级摄像机利用广角镜头拍摄(最简单的偷拍方法)2,广播级摄像机利用长焦距镜头拍摄。3广播级摄像机结合无线话筒偷拍(运用广泛)4,手包式偷拍机(运用越来越多)5,眼睛式偷拍机——更为先进的偷拍设备。6,钢笔式偷拍机。7,手机。8,道具式伪装偷拍机。

偷拍对记者摄影师的要求,1,胆魄和应变能力。2,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保密法规的了解。3,较强的采访能力和编导驾驭题材的能力。

隐性采访的定义:暗访,是指新闻记者以部分完全不公开自己职业身份,不公开自己的采访工具或设备,不公开自己的

采访意图,适用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等各种方式而获取新闻事实的新闻采集活动。

隐性采访的目的:1,防范采访对象弄虚作假。2,掌握公开采集不到的真实材料。3,揭露某些犯罪行为。4,保证记者的人身安全。(舆论监督和批评性报道时特别有效)

隐性采访的原因:1,新闻人要进行批评与监督,而对方则不欢迎你批评和监督,不会积极配合你采访,甚至还会千方百计的抵制记者采访,只能采取隐性采访。2,对某一件事,某一人或某一个问题有不同看法,有正义,记者要了解有关的内容,背景,实质等等,必须作较深入的采访,若是自己先亮出身份或报道意图、目的,往往对象会“欲言又止”。

隐性采访的适用优势:1,获得真相,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效用。2,一针见血的抓住问题实质。3,是揭露和批评的有效途径,可有效制止采访对象的弄虚作假,有效应对采访对象的拒访行为。

隐性采访的弊端:一,诱导型。诱导犯罪,即记者策划新闻,在与采访对象打交道中,通过故意设置的“圈套”“陷阱”诱使对方犯罪。二,为形式而形式。三,过度介入型。

1,泄露隐私。2,引诱犯罪。3,满足少数人的低级趣味。4,片面追求轰动,舆论导向模糊。

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注意事项:

1,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2,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3,记者不能装扮称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

隐性采访的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2别无他法原则。3,场合的公共性原则。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

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政府、公民、法人

新闻法律关系的内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对政府的义务(自由的新闻活动觉得不能干预法律所赋予政府的权利)

新闻媒体对公民和法人的义务(不能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利益)

政府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义务(不能借助自己的权威干涉或取消新闻自由)

公民和法人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义务(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无理缠讼、不能向新闻单位提供虚假信息)

新闻传播与维护国家安全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会发声危的国家安全的行为,一种是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另一种是泄露。非法获取,向媒体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危害国家安全罪之构成要见,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是出于故意。

客观方面必须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禁止煽动颠覆、分裂

特点: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三是直接面对公众,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导致反常行为的目的。我国关于煽动行为的四项罪名:1,煽动分裂国家罪。1,煽动国家政权罪。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务。

国家秘密的密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泄密: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人际传播,大众传播媒介),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三种泄密罪:1,泄漏国家秘密罪。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淫秽色情内容的认定标准: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逗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米勒准则:1,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地方的社会标准,能证明作品从总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2,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特别地违反了当地有关法律的规定。3,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新闻媒体容易侵犯的:名誉、隐私、肖像

民事侵权基本概念。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为。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一般民事侵权构成: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违法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

新闻侵权:特指新闻媒体因传播新闻作品而侵害他人人格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传播活动已发声(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作品已发表即有损害事实)

新闻传播具有特定的指向(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过失)

名誉权:一般指权利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权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侮辱:主要指用侮辱性词语使人丧失人格尊严

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隐私权: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隐私权的内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

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公布宣扬隐私侵入私生活领域

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排除

公共利益原则: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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