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1025-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1025-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1025-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目录

引言I

1范围2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总则2

3.1规划指导思想2

3.2规划任务和内容2

3.3规划范围与期限3

3.4编制原则3

3.5编制程序3

3.6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3

3.7 其他要求4

4 土地规划分类4

5调查研究4

5.1规划基础数据转换4

5.2基础资料调查分析4

5.3重点调查研究5

6规划目标确定5

6.1规划目标的内容5

6.2确定的依据及程序方法5

7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6

7.1 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6

7.2基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6

7.3基本农田的规划布局6

8重要建设用地安排6

8.1城镇建设用地6

8.2村镇建设用地6

8.3独立工矿用地安排7

8.4基础设施用地7

9生态用地保护7

9.1 稳定生态用地数量7

9.2合理布设生态用地7

10 土地用途区划定7

10.1 含义与要求7

10.2 土地用途区类型7

10.3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8

10.4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与细则8

11 土地整治项目落实8

11.1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8

11.2落实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项目9

11.3划定落实基本农田整备区9

12村土地利用控制9

13规划方案确定 9

13.1 方案内容

9

13.2 方案论证 9 14规划公众参与 10 14.1 基本原则 10 14. 2 公众参与重点 10

14. 3 参与方法 10

15制定实施规划措施 10

16规划成果10

定义13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16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 20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26 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27 基本农田调整要求 29

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 31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32 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 37 工作表格38 数据单位要求 43 编图方法与图例 44 本规程用词说明 46

为了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在不与本规程相

抵触的前提下, 制定技术细则。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参编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 方法及成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乡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16.1规划成果内容 10

16.2 规划文本10 16.3 规划说明11 16.4 规划图件11

16.5 规划附件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引 言_:言

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TD/T 1011 —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J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总则

3.1规划指导思想

乡级规划编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出发点,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科学安排农村土地整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

3.2规划任务和内容

3.2.1乡级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

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

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农村土

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2.2乡级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规划基数转换;

2)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状况;

3)确定规划目标与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4)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5)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6)确定居民点用地规模和范围;

7)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8)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9)安排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区);

10)制定近期规划;

11)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3规划范围与期限

3.3.1 规划范围

乡级规划的范围为乡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3.3.2规划期限

乡级规划的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一致,一般为10?15年。规划期限内,重点做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3.4编制原则

3.4.1 依法编制

乡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42 上下结合

乡级规划宜与县级规划同步编制, 注重与上级规划的反馈和衔接, 调控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主要规划内容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定,

3.4.3 因地制宜

乡级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 利用的主要问题。

344相互协调

乡级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 城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

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应与乡级规划相衔接。

3.4.5 公众参与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就土地利用决策及相关问题, 广泛听取意见。

3.4.6 注重实施

乡级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3.5编制程序

编制乡级规划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调查研究;

2)确定规划目标; 3) 编制规划方案; 4) 规划协调与公众参与; 5) 规划成果报批; 6) 规划公告。

3.6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3.6.1乡级规划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3.6.2 承担乡级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3.7 其他要求

3.7.1编制乡级规划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7.2规划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4 土地规划分类

4.1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以满足 乡级规划编制和实

施管理的需要。

4.2乡级规划编制中,土地规划分类一般采用三级分类。一级类

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

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

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自然 保留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地类进行归并或细化。 土地规划分类体系、名称、代码及含义见本规程附录

B 。

5调查研究 5.1规划基数转换

5.1.1规划基数转换的目的与要求

5.1.1.1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 利用现状数据进

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数。

5.1.1.2 规划基数转换工作中,应遵循依法核定、综合平衡、衔接可行等原则,确保规划 基数客观准确、

图数一致,保障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规划目标、土地利用 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解决本乡(镇)土地

5.1.1.3 充分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补充调查,开展规划基数转换工作。

5.1.1.4 可结合规划基数转换工作,分析核实基本农田情况,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

5.1.2规划基数转换方法

5.121 农用地的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5.122 建设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独立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等。其中,城乡建

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依空间属性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5.1.2.3 其他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

纳入水域和自然保留地。

5.1.3规划基数分析与处理

5.1.3.1应依据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对土地批而未用、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分析。

5.1.3.2 批而未用土地应纳入相应的农用地和其他用地,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位

置、范围和现状用途。规划基期年违法建设用地已依法查处到位的,按建设用地认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基数;未查处到位的,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违法建设用地予以标注。

5.2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5.2.1乡级规划编制所需的资料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基

础资料;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有关土地利用的行业、部门规划资料。各类资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

基础资料收集的内容可参照本规程附录D。

5.2.2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对有缺漏或可靠性较差的,应进一步调查

核实。

5.3重点调查研究

5.3.1基本农田调查

调查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包括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以及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和补划情况,分析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5.3.2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查

5.3.2.1以行政村为单位,调查农村户籍人口、实际居住人口、农户户数、宅基地、村庄用地规模、村庄布局、基础设施状况、农房质量等情况,对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进行评价,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主要问题。

5.3.2.2 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各类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农村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等情况。

5.3.3 土地整治潜力调查

5.3.3.1 农用地整治潜力

1)通过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规划期间可增加用地潜力,尤其是增加耕地的潜力。

2)在调查农用地利用程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分析通过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提高农用地质量所带来的潜力。

5.3.3.2建设用地整治潜力

1)调查旧村改造、迁村并点和废弃工矿地整治的数量和分布,评价其适宜用途、整理成本,

分析整理新增用地特别是补充耕地的潜力。

2)调查各类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灾害损毁等废弃地的数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规划期间可复垦新增用地特别是补充耕地的潜力。

5.3.3.3 后备土地开发潜力

调查在目前经济技术水平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荒地、盐碱地、沙地和滩涂等

未利用土地可开发利用的数量与分布。

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E。

6规划目标确定

6.1规划目标的内容

6.1.1规划目标是指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一般包括保

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

6.1.2规划目标应通过具体的指标量化,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土地集约用地指标等。

6.2规划目标确定的依据与方法

6.2.1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将上级规划的要求、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土地调查分析结果等作为规划目标确定的主要依据。

6.2.2可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乡(镇)的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初步规划目标;在调查分析

基础上,对初步规划目标进行可行性分析,向上级提出反馈意见与建议。

6.2.3通过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反馈和协调,广泛征求、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确定规划

目标。

7规划方案的确定

7.1方案编制

7.1.1制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以及基础设施用地等用地的规模和比例关系。

7.1.2制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布局调整方案。应优先安排基础性生态用地,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协调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其他各

类用地。

7.1.3划定土地用途区。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相衔接,划定各类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细则。

7.2方案论证

7.2.1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不同,编制两个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供选方案,并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对各供选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7.2.2将规划推荐方案征求村民意见,并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8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8.1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8.1.1基本农田调整应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

8.1.2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8.1.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

别有所提咼。

8.1.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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