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进一步发挥档案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接受本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上级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村(社区)收集业务档案,乡镇(街道)负责对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和审核,县(区)负责指导和保管业务档案模式,明确各级对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导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字材料、电子文

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为实现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总体目标,各级经办机构要把业务档案管理列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专职或兼职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和场地设备,健全档案组织机构,统筹安排并不断推进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及检查考核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原则。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由局综合处负责;市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以及对下级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业务档案实施和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村档案管理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工作量情况设置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级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上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参加档案业务学习和培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档案专业理论知识。

第三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内容

第八条各级经办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一)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

档案管理主管领导负责审定并组织施行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将业务档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对所属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年度考核,明确各档案管理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协调内部相关科室对档案资料交接、服务,逐步实现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

(二)业务档案登记制

为实现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高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依照《档案法》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档案登记制度。制度包括:文件资料交接、档案移交、档案利用与效果、档案鉴定、档案销毁、档案装订登记、库房各项检测记录(安全情况、温湿度等)、档案工作重要活动记录等。

业务档案登记要明确责任,做到日常化、制度化。

定期对业务档案清点核对,达到归档文件与登记数字相符,并按月统计业务档案资料利用的件数。

(三)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

凡涉及到《规定》中的业务档案资料均应定期立卷、归档经办机构要制定科学的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流程和制度,

相关业务科室和岗位须定期立卷,案卷要求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卷内文件排列科学有序、正确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封面干净规范、案卷标题准确、装订结实、齐整。档案管理资料分类应严格统一,不同编目、编号、载体、门类、保管期限、接收和归档日期等应由移交和接收人员签字复核。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业务资料据为已有。

(四)业务档案保管制。

经办机构要制定业务档案保管、存放示意图、档案工作流程图,建立规范的全宗卷和归档文件目录。保证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做到每日检查业务档案保存的物理环境、设备、设施情况,对业务档案受损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修复、复原、保护等安全措施。

(五)档案资料交接制。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交接手续。各科室、向档案室移交档案资料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填写移交表备查。

(六)档案保密制。

外部、内部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借阅、查询、利用制度,查阅档案只限在指定的阅览室内。

档案要及时入柜、入库,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档案库房重地,非因工作事宜不得进入。对违犯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七)档案借阅、查询、利用制。

业务档案的借阅、查询、利用,实行登记备案审批制度。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职范围内的档案须登记备查,不得将档案资料损坏、涂改、篡改,对于返还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要核对无误后再行归档。查阅本职范围外档案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外单位或个人须持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后,在相关工作人员陪同下,可查阅、复印有关档案资料。

(八)档案鉴定销毁制。

各级经办机构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要销毁的业务档案,严格执行档案销毁制度。

(九)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制。

按照《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十)档案信息管理制。

各级经办机构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目录和检索工具,依靠现代办公设施和软件,进行科学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知信息管理程序,迅速调阅档案目录,准确将数字档案与室藏档案对接,积极主动为参保对象服务。

(十一)业务档案统计报表制。

业务档案管理所需的表证要做到统计及时、数字准确、

账实相符,上级机构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相关报表和资料须做到真实准确,报送及时。

第九条经办机构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业务档案的编研工作,撰写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第十条经办机构定期与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在档案移交和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档案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信息系统,建立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

(二)档案室按照库房、查阅室、办公室三分开的原则设立。档案室库房的面积,参照建设和国家发改委《档案馆建设标准》(省级40平方米/万卷、市级50平方米/万卷、县级60平方米/万卷)确定,并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渍、防磁、防紫外线、防强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保证安全的必要设施。

(三)档案库房、查阅室、办公室应配备计算机、防磁柜、空调、灭火器、温湿度计、打印复印机、碎纸机、扫描仪等设备。

第十四条对于有密级的业务档案的利用和管理,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保管期限、销毁档案等原

则和程序,须按照《档案法》和《规定》等要求,严格执行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三条严禁单位或个人以倒卖、赠送档案等方式非法牟利。

第四章业务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四条各级经办机构管理的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对于不宜公开的业务档案应在技术上作出处理、标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业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业务档案的阅览、复制、摘抄。

第十六条业务档案的利用,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业务档案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第五章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权限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归档资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九条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

则、录用采用“年度—业务环节”的方法进行,及时编制全宗卷、分类示意图,档案管理流程示意图、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收集、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归档。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类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规定》执行。

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六章业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对已到期的业务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各级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上一级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时,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随意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业务档案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档案管理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三)对档案管理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利用和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受到好评的。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将应当归档的资料据为己有,不按规定归档的;

(二)据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为参保对象提供服务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档案负责领导、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六)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

息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被损坏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八)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的档案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城乡及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 (100)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核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养老保险登记证进行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人员补证时的登记表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四)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生存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六)领取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七)异地参保和享受待遇人员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参保和享受待遇人员,办理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八)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网络通信运行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类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档案次核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退费、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汇总表 (100)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汇总表……【100年】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100年】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七)催缴材料。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等材料……【10年】

(八)缴费证明材料。包括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待遇调整、待遇更正、待遇补支付、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材料……【30年】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诀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监察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查检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五)其他稽核监管材料……【30年】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优选.)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 方便更改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8月19日

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2013年8月19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保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系指经办机构在经办城乡居保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专业性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档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依法经办城乡居保业务的县级以上社保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乡居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遵循“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根据各自权限和保管范围保管业务档案,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程序开展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完整、安全,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五条经办机构应实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将业务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档案的归档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要求,设置符合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鼠、防虫等“九防”要求的档案保管专用库房,库房面积应按不小于40㎡(使用面积)/万卷(库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少于20㎡)标准设立(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不应小于5kN/㎡,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调阅室、办公室、档案库房应按相关要求分开设置。 档案库房应根据需要配备适用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硬件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档案柜架应符合《档案装具》(DA/T 6-1992)、《直列式档案密集架》(DA/T 7-1992)等要求,能满足未来不少于10年的存放需求。 第八条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不少于1人/万卷),业务部门应配有兼职档案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经办业务,忠于职守。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组卷、装订完毕并入柜保管。收集过程中应对业务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凡字迹模糊、签章不清、残缺不齐、衔接无序等不适宜归档的业务材料,应退回整改。 村协办员(社区协管员)和乡镇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

国寿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计划书

团体年金(万能型)计划书

第一部分如何建立企业补充养老计划 1.1.1 依法合规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建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的产品作为计划载体,养老保险计划的计划模式、资金来源、出资方式、资金运用方式和渠道、权益归属规则、领取方式等必须依法合规,保证养老保险计划的平稳、合法运营。1.1.2 公平合理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必须科学合理,对不同类别员工采用与之相对应的福利标准,在科学、合理的平均水平基础上,充分考虑人员的岗位、职位、贡献度等因素给予标准的浮动。 1.1.3 有效激励原则来 企业补充养老必须体现激励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对大多数员工应给予具备市场竞争力且替代率充足的补充养老保险标准,整体水平略高于本地区、本行业大多数企业的水平,对特殊贡献人员给予特别标准和补偿,从而提高员工的离职机会成本,增强骨干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1.1.4 平稳过渡原则 建立以补充养老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养老保险计划,必须充分考虑贵公司原有各种形式养老保险计划的情况,妥善处理新老员工福利平衡问题,对公司中的新、中、老员工用不同方式纳入养老保险计划,实现新老办法的有机衔接和过渡。 1.1.5 统一管理原则(适用于统括业务) 企业补充养老计划的管理要符合贵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的特点,采用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总部对各下属单位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和调节,从制度上服从和推进公司一体化管理。 ?为每一位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 ?个人账户可分设为“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用以记录企业和员工个人向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交纳的相应资金额度。 ?个人账户资金的职能是通过储蓄实现生命周期内的平滑消费,筹资方式是基金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可有效避免“以新养老”模式下的再分配职能对储蓄职能的挤压,避免造成资金积累不足,有利于资金通过有效的投资实现增值,从而保证员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的持续和稳定。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

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 职工养老保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解决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系统内职工,包括聘用员工。 第三条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的确定,根据《甘肃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包括岗位、效益工资,各项津补贴,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全省上年平均工资的300%。 第四条养老金缴纳按国家规定,现行比例为:个人8%,单位20%。 第五条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按照规定程序自职工在本单位领取薪金的第一个月(聘用员工试用期满),即可参加养老保险,并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逐月逐年登记。并在每年7月记利息一次,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定期利率计息。

(二)政工科负责对本单位系统内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的核定,并做好对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三)政工科对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登记管理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年度缴费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 第七条职工由于种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八条职工工作调动。在本省范围流动时,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关系。 第九条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凡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符合上述退休条件,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方案规定.docx

Word 文档仅限参考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 , 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 , 结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要求 , 适当提高我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3引用标准 劳动部 [1995]464 号文《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13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国 电集人 [2003]152 号文 4管理职能 4.1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4.2综合管理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变更、结算等工作。 4.3财务部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结算金额的发放。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5.1.1公司所有在册的职工 5.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保险: 5.1.2.1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刑事处罚期内的员工; 5.1.2.2当年累计旷工达7 天(含 7 天)或累计病、事假达180 天(含 180 天)的员工5.2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5.2.1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原则。 5.2.2按照集团公司国电集人 [2003]152号文的精神 , 集团公司对下述企业的补充养老保 险会统一管理 , 在此之前 , 各企业可在内部建立员工的帐户。 5.3补充养老保险的交费标准 5.3.1按集团公司的要求, 企业按上一年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的10%左右交费 , 个人交费部分不能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1/2 。原省电力公司企业交费的标准为15%;因公司大部分员工均从省电力公司调入 , 为保持延续性 , 公司交费的标准仍定为 15%。 5.3.2由于公司员工均是今年调入公司, 原来各单位的工资水平不一致, 上年工资总额较难统计。公司规定同一岗级享受同等待遇, 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仍按岗级确定交费基数。同岗级 人员同等享受。 5.3.3补充养老保险基数为各人的岗薪工资+每月月度奖(月度奖基数取1000 元)。岗位以每年 1 月份的岗级为准。2003 年应届毕业生的交费基数取2300 元(同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基数)。 5.3.4对现距职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即2005 年 12月 31 日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 , 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但新老办法享受提高标准的年限合并计 算最高不超过 5 年)。 5.4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程序 5.4.1综合管理部年末根据下年一月份职工个人岗级, 确定下年全年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 人缴费标准 , 由厂财务部及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Word 文档仅限参考

(档案管理)档案归档文件整理的基本方法

归档文件整理的基本方法 一、装订 1、件的区分 件是指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定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一次会议或活动的文件可为一件或两件;会议记录、简报、信息均可为一件或两件;介绍信、存根经白纸托裱各满30张为一件。“为一件”是指在实体上装订在一起,编目时也只体现为一条条目。 2、装订方法 每“件”文件材料的具体排列顺序如下:正文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件在后;转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每件的装订主要采取的左上角装订法,具体操作将文件的左、上侧对齐,并在左上角按包角纸大小四面涂上浆糊,用包角纸套在左上侧,压紧即可;文件超过40页以上,采用左侧三孔一线装订法。 二、分类 1、分类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选择以下分类方法 保管期限-年度分类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内部机构虽有变化但不复杂的立档单位。主要是设置简单的基层单位或小机关,或每年形成的文件数量少的机关。如: 长久:2001年、2002年、2003年…… 定期:2001年、2002年、2003年…… 2、编制分类方案 分类方案一般有引言、类别序号、类目名称组成,必要时可对类目所指的范围和归类方法等加以说明。 (1)引言,提示分类方法。如按保管期限-年度,还是按其它分类方法。 (2)类别序号,是最低一级类目(机构或问题)的序号 (3)类目名称,按机构分类的,机关内部第一层机构名称就是类名,如,办公室、业务处;按问题分类的加“类”字,如党务类、综合类等。 采用两级分类的也应编制分类方案,以相对固定一个单位归档文件的排列顺序。 3、文件按照其自身的内容、形式、时间、来源等方面,根据编制分类方案,分门别类地组放在一起,使所有文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三、归档文件排列 1、文件排列的含义,是指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根据一定的方法确定归档文件先后次序的过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 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 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本条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 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 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

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装订要求

精选文档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装订要求 1.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 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1)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2)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2.会计档案的装订 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1)会计凭证的装订 会计凭证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分类整理,按序列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钉书针、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34 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35 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财务主管、 复核、记账、制单等)的印章是否齐全。 2)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31 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个针眼,实行三眼一线打结,结扣应是活的,并放在凭证封皮的里面,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32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上 好的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33装订凭证厚度一般为1.5 厘米,方可保证装订 精选文档

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

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 发表时间:2018-10-01T19:50:40.2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4期作者:马冬颖[导读] 河北秦皇岛 066200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指在办理城乡居民务参保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以全面反映参保人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社保待遇的真实情况,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已成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 1、事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进程。虽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提前并轨,但随着全国统一并轨制度的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和新的要求。我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不但要履行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起对60岁以上老人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职能,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若无完整准确的个人资料记载,即安全有序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我们整个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就会影响到下一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 2、事关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离退 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要经过诸多环节。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首先要采集个人信息,并作为最原始的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其后要不断缴纳保险费、划拨个人帐户、计算利息等。当新老农保制度进行衔接及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进行流动时,还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则据务的转入转出等手续,这些详细资料的个人档案记载,就用等今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3、事关经办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实际上是对业务工作进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有效的归纳。对已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回顾整理、总结,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将对正在进行或进一步开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推动。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各项统计数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 1.涉及面广。从数量上看,作为世界人口大国,我国有2/3的人口 分布在农村,加上城镇居民,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的对象群体之庞大,是其它保险所无法比拟的。从内容上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涉及符合参保条件居民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诸多工作环节。而由此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必定是构成复杂,数量巨大,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群体,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 2、变动性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他们一般没有固定的单位,工作变动较大,户籍流动性强(特别是女性群体因结婚迁移户口)。特别是近几年大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很多农民进城务工,常年离家在外,且工作单位又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城乡居民的这种工作及户籍的流动性使其养老保险的建立和缴纳问题也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居民养老保险档案从建立到利用也就经常处在变动之中。 3、政策性强。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自愿参保,自由选择参保档次和缴费水平。与之对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老保险档案必须适应、尊重不同参保群体的多样性、差异性和流动性。其参保人基本信息、参保时限、缴费水平、待遇水平、待遇发放等内容,每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息息有关,与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密不可分。 三、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1、广泛宣传,强化管理意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渠道,提 高每一位公民特别是领导F部的社会保障意识,加大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资金及人力投入,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人员匮乏、资金短缺、库房紧张等现实问题,为建设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和有利条件。积极组织经办工作人员学习档案知识,提高档案意识,树立依法管档的观念,增强做好档案 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程序。依据《档案法》和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等法规政策,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分类大纲和保管期限。对每-类档案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依法建档。对各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存档等要有一个明确的程序,做到既符合工作进程,又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平时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业务报表、台帐、图表、会计帐簿等,要及时立卷归档。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保险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在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有助于激励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和深府[1997]18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第一条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为了激励企业职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保证企业稳步发展。 第二条效益原则: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情况下,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就少补充或不补充,互为因果,相得益彰。 第三条企业自主原则: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政策,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补充养老保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具有深圳常住户口且在编在岗的××集团公司正式职工均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 第五条劳务用工、聘用人员以及新职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企业为职工缴交的补充养老保险起止时间要与职工每届所签的劳动合同相对应,职工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上年度无亏损,已参加了基本

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由职工所在核算单位为其缴纳,不得强加于职工个人承担,更不允许从职工的工资中扣减。 第三章缴费标准、资金来源及收缴方法 第七条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本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和工资发放情况计算得出,由集团公司每年研究一次并统一实施,其标准一般控制在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以内,费用进入当年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八条计算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是依据本人的年龄、企业工龄、连续工龄等各项比例乘以人平缴费系数额,再加上职务分金额,所得为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 第九条职务和职称按级别分计算缴费额,以工人级为起点每一级为0.5分,累计分数最高不超过5分,每1分按人均计划缴费额的2%计算缴费。 第十条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由集团公司统一筹集,统一制定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进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入个人专户,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因违纪违法被除名、辞退以及本人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职工,从离开岗位之日起,补充养老保险自动取消,在此之前个人帐户中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收归到公司补充养老基金中统一使用。 第十三条职工通过正常手续调出公司时,其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可随调动的职工

补充保险的税务管理办法

对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国家鼓励其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近年来,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规范。两项补充保险会计处理发生的变化及纳税处理,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一、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会计处理变化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根据该文件,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会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则与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即所需费用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企[2003]61号文,企业缴纳的各项保险费,除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外,规定的列支渠道都是“成本(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中人工费用的核算内容,只包括工资性支出和根据规定计算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以,文件中从“成本(费用)”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实际上都应计入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 (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理。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这里我们要注意,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截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应付福利费有账面余额的,应继续保留在账面上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也就是说,原来根据财企[2003]61号文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种保险费,仍应按原渠道列支,直至保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结束为止。《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进一步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

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列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所在地原則上為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所在地。有異地分支機搆的,分支機搆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參加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 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被保險人,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和從業人員、勞務輸出人員、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中內地戶籍員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員工,均應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國家機關中的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按本實施細則參加企業的養老保險統籌。 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需要在鎮(鄉)、街道、行業、大型企業設立辦事處或代辦點。 第四條單位要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位址、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係、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及帳號、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名冊、社會保障號等。 新開辦的單位,要在批准開辦或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從單位開辦之月起計繳養老保險費。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終止,要在15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條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工資。職工的繳費工資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如實申報,單位的繳費工資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專案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工資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工資經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後全年不變。 第六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測定,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搞赤字預算。養老保險測算期為3年。 第七條單位和被保險人均應逐月按規定的繳費工資和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構徵收。 第八條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統一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原行業統籌的中央部屬企業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月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被保險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餘不足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工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劃入比例相應降低。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規定。 條例實施前的個人帳戶,與條例實施後的個人帳戶合併計算。被保險人中斷社會養老保險關係

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税网)

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必须是医保局和社保局购买吗?在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能否在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现阶段税法认可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仅指社保局和医保局收缴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税[2009]27号文件把标准限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专家分析: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是符合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之外的,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说:(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重要组城部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是企业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或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产生的所有风险;国家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基金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依规监管。(3)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必须已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 1998 年 10 月 27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年 12月 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 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 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 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 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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