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

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

【篇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国务院

2015年8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

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

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

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

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

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

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

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

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

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

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

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

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

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

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

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

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

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

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

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

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

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

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

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

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

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

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

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

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

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

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

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

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

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

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

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

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

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

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

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

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

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

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第三十五条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

方式参与投资。

第三十六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

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

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

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

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

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

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

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

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

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

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

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投资比例超标的,养老基

金投资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章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

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

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

净值的0.05%。

第四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

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

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

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第四十四条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

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

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

(二)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

(三)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

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

(四)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

【篇二: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改革方案】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改革方案(全文)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

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

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

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

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

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

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

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

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

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

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

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

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

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

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

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

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

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

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

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

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

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

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

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

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

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

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

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

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

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

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

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

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

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

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

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

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

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

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

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

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

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

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

附件:

【篇三:2016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基本方

案建议细则】

2016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基本方案建议细则

2016年01月23日 09:53|浏览288480

摘要:2016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基本方案建议细则

2016延迟退休年龄规定最新消息,2015延迟退休年龄规定最新消息。

社保收支平衡面临巨大压力

尹蔚民表示,201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收入2.33万亿元,总支出是1.98万亿元,结余3458亿元,累计结余3.06万亿元,养老金收支平衡面临很大压力。

尹蔚民称,养老保险基金目前总体运行平稳,从2014年的数据看都是收入大于支出。但养老保险未来收支平衡面临巨大压力,人口老龄化对收支平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将实施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政策,核心点是延长缴费年限,缩短领取年限。

养老全国统筹方案力争今年出台

养老金到底够不够用?尹蔚民表示,当下养老金收支平稳,但未来压力山大,将采取五项措施保障老有所养。一是扩大参保面,二是力争今年出台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三是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四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五是做好养老金结余的投资。养老金投资已形成基本方案将投股市

尹蔚民说,过去一些年养老金基金投资回报率低于cpi(只能买国债、存银行),正起草养老金基金投资新规,投资运营已形成基本方案,有望下半年报请国务院。将把部分资金投到股市,安全性放在首位。中金网

企业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建议细则

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中建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计发机制和调整机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养老金调整的公平

性和合理性只能是建立在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上。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均等分配调整

以其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

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可以达到“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

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而不是工资收入的“多缴多得”、身份的级别、年龄的新中老人、物

价水平的高低、城乡之间的差别等,分清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国

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建立对参加社会劳动时间长的劳动者给以补贴

的激励机制。将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分离、整合,将基本养老金改称为叫“基本养

老保险金”。整合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和个

人储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缴费年限(精确到月)一个标准确定。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的《退休人员2016

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a.调整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作为计

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

行均等分配。

b.调整范围:建国以来从企业、事业、机关、部队、院校等单位到

社会上的所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c.调整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为

目标,以公平合理为要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增强公平性、适应

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目的。

d.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注:

①上述计算方法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仅对参

数作了修改(研究调整一下数据的相关关系和连续性,因为孤立的数

据是没有意义的)。

老年养老金的年龄补贴率0.25%(例,逐年降低的年龄补贴率可以用

于调整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的关系及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有无个

人缴存的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劳动补贴率等于劳动退休金百分率

50%(例)。

劳动退休金的多少是看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多少。劳动退休金百分

率可以取1.0%或1.2%或1.4%值(例),其中取1.0%值为大部分退休

人员降低目前养老金水平,取1.4%值为大部分退休人员提高目前养

老金水平。但是其结果是公平的,要多大家都多,要少大家都少,

要适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可以有效的控制养老金缺口的大小。

个人储老金的多少是看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多少,个人账户

储存额是个人缴存部分,如同银行储蓄。由于个人缴存是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以后才有的,以前没有的可以通过年龄补贴率进行调剂。

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例)为增加值。

公式中:65为老年年龄;76为人口预期寿命;12为一年十二个月。

②原个人养老金数值小于计算值,按计算值计发个人养老金数额;原

个人养老金数值大于计算值,按计算值+(原个人养老金数值-计算

值)/2的数值计发个人养老金数额作为目前状况的一种“提低控高”方法,长远目的是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

③月老年养老金与年龄和工龄有关;劳动退休金是参加社会劳动时间长,劳动退休金就多,参加社会劳动时间短,劳动退休金就少;个人

储老金是“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三、《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步骤

步骤1.试点省市2015年9月底之前完成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核实,包括“文化大革命”之前的高中生、中专生、大专生、大学生??以上

学历的人员在校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有核实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

户储存额。非试点省市在2015年底之前完成。在实行“启始领取劳

动退休金年龄”之前“在校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是最好的时机。步骤2.2015年10月1日在试点省市按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调

整养老金,获得经验。试点省市例如:天津(直辖市)、辽宁(北)、青

海(西)、浙江(东)、广东(南)。

步骤3.2016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按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

养老金。

四、后续工作

完成《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后,按《中国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进行以下工作:

1.2016年7月1日按下列月劳动退休金公式开始在全国调整基本养

老保险金。

缴费年限补贴率是劳动者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

的补贴,每超过1年补贴2年(例)。标准社会劳动年限为34.2年(人口

预期寿命的45%)。

2.2017 年开始进行个人统筹比的核定、制定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并

个人核准、精细规划提前退休制定提前退休年限、按领取基本养老

保险金条件和约束的审核、??、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完善基本养

老保险的缴费机制、计发机制、调整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退出机制等等,制定、完善一项内容就改革一项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正案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通过,对建国以来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做相应的整理、修改和废止,到2020年前,完成构建社会保险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

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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