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校发〔〕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资助标准及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

第五条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努力学习,勤奋专研,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五)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发放及管理

第六条发放

(一)研究生管理处每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按个月发放。

(二)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标准。

(三)对于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基本条件要求,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考核和对学籍异动、档案调转的管理,将考核结果和变更情况及时报告研究生管理处。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研究生是否参加培养单位、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是否执行导师安排的教学、科研、实习活动,是否无故旷课和擅自离校等。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将对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做出相应处理。

(一)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直至考核合格;

(二)对退学、取消学籍、转学的,自相关文件签发之日起

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对休学的,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之日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二个月再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该生所得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总额不得超过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总额,超过部分须退回;

(五)办理出国(境)的,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校研院字〔〕号)执行;

(六)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分别给予停发个月、个月、个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对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七)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不予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研究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施行。

最新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汇总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 金政策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各位考研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才思的一名学员,现在已经顺利的考上研究生,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专业的真题,方便大家准备考研,希望给大家一定的帮助。 硕士研究生学费和和奖助体系 1.所有学术型硕士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0.8万元/生.学年,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缴纳,按三学年缴纳。 2.我校自2014级学术型硕士生起实行新的奖助办法。新的奖助体系包括基本助学金、三助津贴、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所有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完成各学习阶段规定学业,均可享受基本助学金,额度为0.6万元/生.学年。 硕士生三助岗位为助管、助研和助教岗位,硕士生通过承担相应岗位任务,按劳取酬。三助岗位数不低于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数的80%,三助津贴为0.8万元/岗.学年。 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高、学术潜力突出的新生,奖励覆盖率为当年新生总人数的10%左右,奖励额度为0.8万元/生。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奖励学业优秀、综合表现突出的二、三年级硕士生。奖学金覆盖率为学制年限内在校二、三年级硕士生数的30%左右。奖励额度不低于1万元/生.学年,最高为2万元/生.学年。 此外,我校还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部分学部(院、系)也设有专门奖学金。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及年龄超过40周岁人员被我校录取为硕士生的,需按规定缴纳学费,但不能申请以上奖助学金。 3.住宿。新生第一年住大运村学生公寓,第二年迁回校内住宿。大运村学生公寓的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2300元,学校将补贴每人500元。定向就业的北京地区考生不解决住宿。 博士研究生学费和奖助体系 1.所有学术型博士生均需缴纳学费。普通博士生学费标准为1万元/生.学年,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缴纳,按三学年缴纳。本科直博生前两学年按学术型硕士生标准缴纳学费,即为0.8万元/生.学年,后三学年按普通博士生标准缴纳学费。 2.我校自2014级学术型博士生起实行新的奖助办法。新的奖助体系包括基本助学金、三助津贴、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突出成果奖励、专项奖学金等。 所有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生,完成各学习阶段规定学业,均可享受基本助学金,额度为1.2万元/生.学年。 博士生的三助岗位包括助研和助教岗位,博士生通过承担相应岗位任务,按劳取酬。三助岗位数不低于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生数的80%,三助津贴为1万元/岗.学年。 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高、学术潜力突出的新生,奖励覆盖率为当年新生总人数的35%,奖励额度最高达到8万元/生。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中部地区为、西部地区为。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元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档。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每年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月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仔细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月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学校决定设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校期间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及竞赛获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发放一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将依据学校预算下达的奖励经费额度,参照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对成果奖励的条件,结合研究生获得学术业绩的年度总积分情况进行核算,按自然年度进行奖励。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获得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影响参评学校其他类别的评奖评优项目。 第六条学校每年核算与审定上一自然年度的研究生

学术业绩奖学金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研究生获得学术业绩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审定办法,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术业绩奖学金审定与分配工作,受理研究生对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申诉。 第八条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培养处,负责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任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初审、资格审查、培养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奖励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小

2017年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费和奖助学金的相关政策(仅作参考)

2018年的学费和奖助学金情况待定,待学校制定新标准后立即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请考生随时关注研究生院网站。下列内容为2017年相关政策(仅作参考): 实行3年制弹性学制,全日制最长学习年限均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最长学习年限均不超过6年。 国家规定所有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教[2013]110号)以及国家有关研究生奖助政策的文件,并结合本校实际,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新生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如下: (一)全日制研究生 1、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包括: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导师奖学金、各类校级奖励金学生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按全日制性质录取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学校的新生(除单考考生、工商管理硕士[1251]、公共管理硕士[1252]、工程管理硕士[1256]外)可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6000元/生.年)。 3、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考生(除单考考生、软件工程硕士[085212]、工商管理硕士[1251]、公共管理硕士[1252]、工程管理硕士[1256]外)可享受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待定见下表。 4、约80%全日制研究生还可获得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我校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4000元/生.年。 5、全日制研究生进校后第二、三学年将根据学习、科研等情况重新评定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6、对优秀推免硕士生,学校增加2000元/生.年的优秀推免硕士生奖学金,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累计发放。特别优秀的推免生入学后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7、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財函【2015】4号)):“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各类别研究生第一学年均享受奖学金和助学金,第二、三学年将根据学习、科研等情况重新评定是否享受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8、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日制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学金但享受助学金。。 9、单考、MBA、MPA、工程管理硕士、以及不转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 10、导师奖学金从导师科研项目助研经费中设立支出。根据研究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由导师自主确定发放标准。

2019-2020 吉林大学中国史考研最全备考指南

2019-2020 吉林大学中国史考研最全备考指南一、吉林大学历史学院简介 文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中文系和历史系,现文学院是根据吉林大学学科专业调整和院系整合的决定,由原文学院、历史系、考古与博物馆学系、国际交流学院、古籍研究所和其它四个校区的大学语文教研部等单位于2001年5月合并组建的,包含有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和艺术学四大学科门类七个一级学科,设有教育部历史学科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目前吉林大学学科涵盖面最宽的院级教学与科研单位。 文学院有一支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著名文学家和语言学家杨振声、冯文炳(废名)、张松如(公木)、汪馥泉、蒋善国,著名历史学家吕振羽、于省吾、金景芳、罗继祖等都曾在这里执教过。文学院现有教职工257人,专任教师219人,其中教授74人(含博士生指导教师60人),副教授52人。有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2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1人,国家有突出贡献

的中青年专家1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人,中央和教育部“马工程”首席专家3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2人,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6人,教育部跨世纪及新世纪优秀人才9人,教育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8人。 二、吉林大学历史学考研专业目录 三、吉林大学历史学考研参考书目 中国史: 古文字学方向: 《古代汉语》王力,中华书局,1992年版; 《文字学概要》裘锡圭,商物印书馆,1998年版; 《商周古文字读本》刘翔等,语文出版社,1989年版; 《说文解字》许慎,中华书局,1963年版。 古代铭刻学与书法方向: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我校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为举措,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08〕54号)及《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0〕29号)的改革思路及总体精神,2012年,在原有基础上学校进一步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和额度,同时增设助研助学金。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及比例 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70%分别设立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奖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3年,其中助研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及比例见表《奖助学金的资助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参评范围

奖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MPA、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学费,助研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四条参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前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三、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 四、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实习、实践环节。 第五条申请程序及评审要求 一、各学院、研究院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设置类别和基本标准以及评定程序等,并将实施细则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学校在每学年末确定各学院、研究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学院、研究院。 三、各学院、研究院根据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评定。新生奖助学金评定主要参考考研初试、复试成绩,优先考虑推免生;在读研究生则根据学习、科研、实习、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学生资助管理制度24932

邢台青松职业中专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

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七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九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一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还

苏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根据苏大研【2014】39号文件精神,进行2014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为规范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与评定条件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已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 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 (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 (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包括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学位论文开题不通过、中期考核不合格等); (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10)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二、奖励等级与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14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11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7000元,比例为50%。

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8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5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3000元,比例为50%。 三、评审原则和依据 1.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在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3.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报考情况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硕士推免生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的,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特等或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硕士推免生可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获一等或二等学业奖学金。经入学考试录取的硕士一年级学生,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按照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次获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4.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学生来源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经“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生第一学年可根据考核成绩排名直接获得特等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学院根据考核成绩依次择优确定各等级获奖人员。经入学考试录取的博士一年级学生,可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和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次评定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5.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因素综合评定,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苏州大学。 6.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四、评审组织 奖学金评审前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或秘书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评、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与资金发放 1.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吉林大学考研参考书目

吉林大学考研参考书目 050101文艺学文学综合 《文学理论教程》童庆炳高等教育出版社各版本 《中国文学史》游国恩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年 《欧美文学史》李尚信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钱理群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中国当代文学史》洪子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文学概论《文学理论教程》童庆炳高等教育出版社各版本。 050102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语言学理论 《语言学纲要》叶蜚声、徐通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古代汉语与现代汉语 《现代汉语通论》邵敬敏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古代汉语》王力中华书局1992年版。 050103汉语言文字学语言学理论 《语言学纲要》叶蜚声、徐通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古代汉语与现代汉语 《现代汉语通论》邵敬敏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古代汉语》王力中华书局1992年版。 050105中国古代文学文学综合(见050101文艺学文学综合) 《中国文学史》袁行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050106中国现当代文学文学综合(见050101文艺学文学综合)《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钱理群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中国当代文学史》洪子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050108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文学综合(见050101文艺学文学综合)《欧洲文学史》杨周翰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 《美国文学简史》董衡巽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 2011年参考书目: 050101文艺学文学综合 《文学通论——导论》黄也平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中国文学史》游国恩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年 《欧美文学史》李尚信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钱理群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中国当代文学史》洪子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文学通论——导论》黄也平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050102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语言学理论 《语言学纲要》叶蜚声、徐通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古代汉语与现代汉语 《现代汉语通论》邵敬敏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古代汉语》王力中华书局1992年版。 050103汉语言文字学语言学理论 《语言学纲要》叶蜚声、徐通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古代汉语与现代汉语 《现代汉语通论》邵敬敏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古代汉语》王力中华书局1992年版。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具体实际,针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生(MBA)、公共管理硕士生(MPA)和工程管理硕士生(MEM))奖助学金设置与管理工作,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1.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资源,形成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和建立新型研究生奖助体系。 2.进一步理顺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强化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学费与奖助学金设置 (一)学费和住宿费 目前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分为学术型硕士生和应用型研究生两大类,前者是指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后者是指全日

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工程硕士和全日制建筑学硕士等。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 所有硕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和学校批复的各类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年(工商管理硕士生(MBA)、公共管理硕士生(MPA)和工程管理硕士生(MEM)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批复的文件执行)。学费按年收取,直到毕业或终止学业为止(不足一年部分按月退缴)。若超过学制年限仍未毕业且继续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可以不交学费,但也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入住学校公寓的硕士研究生需缴纳住宿费,硕士研究生住宿费按后勤社会化住房收费标准,在每学年开始之前存入指定账户。 (二)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 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博连读专项奖学金。这三类奖助学金可以同时兼得。 1.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面向学制内所有按时交纳学费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生(不含MBA、MPA和MEM),助学金等级和金额如表1所示。 表1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元/人·月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系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分别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 第十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

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

南京理工大学2014研究生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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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奖助学金 个人感觉不太理想,供大家参考

南理工研〔2014〕261号 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工作相关管理和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研究生奖助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学校制定了《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现予以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3、《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4、《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 法》 南京理工大学 2014年6月3日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符合条件的参评人数比例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参评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某某大学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条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助学金候选人。 1

(三)院(系)评选、推荐。院(系)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汇总审核,提出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细则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5号)同时废止。 2

天大校研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6号签发人:钟登华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学校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09〕1号)进行了修订,经201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任欣荣;联系电话:27401315) 主题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共印3份)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天大校研〔2009〕1号)进行修订。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适用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第五条对于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定,保返生的奖学金按录取当年各学院推免生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在校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2007]115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教财[2007]148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教财[2007]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学生 的奖学金,目的是为了激励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 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人数的前15%。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 各位考研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才思的一名学员,现在已经顺利的考上研究生,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专业的真题,方便大家准备考研,希望给大家一定的帮助。 硕士研究生学费和和奖助体系 1.所有学术型硕士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0.8万元/生.学年,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缴纳,按三学年缴纳。 2.我校自2014级学术型硕士生起实行新的奖助办法。新的奖助体系包括基本助学金、三助津贴、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所有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完成各学习阶段规定学业,均可享受基本助学金,额度为0.6万元/生.学年。 硕士生三助岗位为助管、助研和助教岗位,硕士生通过承担相应岗位任务,按劳取酬。三助岗位数不低于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数的80%,三助津贴为0.8万元/岗.学年。 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高、学术潜力突出的新生,奖励覆盖率为当年新生总人数的10%左右,奖励额度为0.8万元/生。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奖励学业优秀、综合表现突出的二、三年级硕士生。奖学金覆盖率为学制年限内在校二、三年级硕士生数的30%左右。奖励额度不低于1万元/生.学年,最高为2万元/生.学年。 此外,我校还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部分学部(院、系)也设有专门奖学金。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及年龄超过40周岁人员被我校录取为硕士生的,需按规定缴纳学费,但不能申请以上奖助学金。 3.住宿。新生第一年住大运村学生公寓,第二年迁回校内住宿。大运村学生公寓的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2300元,学校将补贴每人500元。定向就业的北京地区考生不解决住宿。 博士研究生学费和奖助体系 1.所有学术型博士生均需缴纳学费。普通博士生学费标准为1万元/生.学年,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缴纳,按三学年缴纳。本科直博生前两学年按学术型硕士生标准缴纳学费,即为0.8万元/生.学年,后三学年按普通博士生标准缴纳学费。 2.我校自2014级学术型博士生起实行新的奖助办法。新的奖助体系包括基本助学金、三助津贴、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突出成果奖励、专项奖学金等。 所有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生,完成各学习阶段规定学业,均可享受基本助学金,额度为1.2万元/生.学年。 博士生的三助岗位包括助研和助教岗位,博士生通过承担相应岗位任务,按劳取酬。三助岗位数不低于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生数的80%,三助津贴为1万元/岗.学年。 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高、学术潜力突出的新生,奖励覆盖率为当年新生总人数的35%,奖励额度最高达到8万元/生。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奖励学业优秀、综合表现突出的二、三年级博士生。奖学金覆盖率为学制年限内在校二、三年级博士生数的30%左右,奖励额度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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