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原则—辩论原则

摘要:

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始终,是对具体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共同精神的凝结,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而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含义方面不足改革

辩论原则的含义一般被表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辩论原则是当事人的辩论权重要地位的集中体现,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既包括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也包括通过起诉状、答辩状等进行的书面辩论,内容不仅涉及诉讼的实体争议,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也包括诉讼的程序问题,如管辖等。辩论原则的特征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辩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主张事实,提出证据。首先,在保障诉讼公平高效的前提下,明确界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范围,使其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和条件,赋予其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权利二.法院审理案件基于当事人的互相辩论,而辩论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对立,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的,法院应尊重其共同意愿。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约束法院的认定正是诉讼中贯彻辩论原则的必然结果。

三..辩论原则保护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限制。其行使不能

侵害对方辩论权的行使,不能庭前不提出证据,或者一审隐瞒证据到二审提出,使对方丧失质证的机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其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化,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黑箱操作",有效防止司法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其二,使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能够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其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并且能够使当事人的主体权得到体现,改变过去那种不自觉的将当事人客体化的非正常状态。

虽然辩论原则的存在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单从这项原则中,不难发现,其实,该项原则对法官的审判不具有约束性。辩论原则规定,法官必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来作出裁判,而不得采用当事人在审判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但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这样一来,当事人的辩论也只是一种形式,当事人双方据理力争的结果对于法官而言只是一场闹剧罢了,毫无意义,更无拘束力。在法制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完善法律体系已是社会乃至时代的课题。民事纠纷的出现也变得在所难免,从另一层面上讲,正是因为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拿来审判的民事案件才得以增加。而辩论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该原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就很有必要对辩论原则加以完善,避免法官调查取证权利的过宽和随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

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

当前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

浅谈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之比较

浅谈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之比较 摘要:在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教会式诉讼程序中,因采取秘密和书面审理方式,基本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辩论,辩论更不可能上升为一个重要的诉讼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逐渐以辩论式诉讼代替了先前的纠问式诉讼,辩论被确立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其内容也不断丰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关键词:辩论原则大陆法系比较民事诉讼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不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3、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下,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作为请求的根据,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都属于当事治的领域,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这就是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所以,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又将辩论原则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虽名称相同,但内涵却有较大区别: 首先,二者依附的诉讼模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依附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我国的辩论原则最初规定在1982年颁布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中,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因素,但与当事人主义仍有很大的距离。因此现行法中的辩论原则所依附的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其次,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可见,当事人的辩论在诉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实质性作用。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虽然赋予当事人以辩论权,且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的辩论对裁判的形式有何

关于辩论赛的流程和规则

关于辩论赛的流程和规则 (一)评判规则预赛阶段每场比赛评判团由4—5位评委组成,决赛阶段每场比赛评判团由5—7位评委组成。评委对在场的各个代表队做出评判,具体以分数为准第一轮邀请其它各系学生会干部作为评委,后面以本系学生会干部为主。 评委的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将其余分数相加取平均值,为该参赛队员的得分.假如两队员得分相同,则由评判团另行投票正方一辩二分三十秒 反方一辩二分三十秒 Backdoor paly:篮球基本战术之一。当一个队员在罚球弧周围接到球时,另一个动员立刻从弱侧切入篮下,接队友的传球投篮得分。 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一分三十秒 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一分三十秒 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一分三十秒 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公辩一分三十秒 正方一辩公辩小结一分三十秒 反方一辩公辩小结一分三十秒 自由辩论双方各累计时四分钟 正方四辩三分钟 反方四辩三分钟 中新网杭州6月9日电今天,2011中国杭州大学生旅游节正式开幕。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副书记诸葛锦花表示,本次的大学生旅游节容纳了创意、网络、摄影等年轻人最为热衷的元素。据悉,大学生为杭州旅游提供的好创意,都将在未来杭州旅游推广中应用。 观众提问(可省略) 在线填写申请表格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超过二十分钟没有填写完就自动作废,所以最好是一边填写一边进行保存。对于所提供的照片的要求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所以在拍照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 二、比赛规则 (一)辩论赛分预赛、复赛、半决赛和决赛四轮比赛。通过比赛选出优胜队参加下一轮比赛。比赛采用积分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所有比赛时间相同,具体程序如下: 比赛中尊重对手,尊重主席、评委和观众。举止得体,显示出良好的道德修养。敢于创新,勇于表现,具有本队特有的风格,并贯穿全局。 1、主席致开场词,介绍该场参赛队员、评判团成员和比赛规则。 2、开篇立论开始,正反两方一辩依次进行,时间各二分三十秒。 3、公辩时间6分钟,每队各3分钟。 4、公辩小结,每队各一分三十秒 5、自由辩论8分钟,每队各4分钟。 6、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3分钟。 7、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3分钟。 8、评判团进行评判,工作人员计分作统分工作。 9、请本场的评判代表分析赛情。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是什么意思 题要 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查明案件的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什么时候该辩论也是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行的。 ▲一、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

辩论赛的基本流程规则

辩论赛的基本流程 一、由辩论会主席承担 1、辩论赛开始 2、宣布辩题 3、介绍参赛代表队及所持立场 4、介绍参赛队员 5、介绍规则、评委及工作人员 6、辩论比赛 7、评委点评 8、观众自由提问,评委评分(同时进行) 9、宣布比赛结果 10 辩论赛结束 二、辩论过程 1、辩方陈词立论阶段: 正、反方一辩发言 先由正反双方主辩发出陈述本方主要观点贴。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由正、反方一辩进行,双方必须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进行立论,要求表达明确,论证恰当、逻辑清晰。双方时间各2分,剩余30秒时,会有一次时间提示;用时结束时,会有一次时间提示,举牌人员举红牌。时间到后辩手不得继续发言,否则扣分。 2.攻辩盘问 (1)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2)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3)正方三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4)反方三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 注意: 1. 攻辩盘问由正方二辩开始,最多提问二次,正反方交替进行 2.提问和回答都要简明准确,盘问方不得重复提问,被盘问方必须直接回答否则扣分 3.每一轮攻辩盘问,被盘问方不得向盘问方反问,否则扣分 4. 攻辩盘问双方必须站立完成每一轮盘问,若落座则视为此轮盘问已结束; 5.每一轮盘问时间为2分钟,盘问方每次提问不得超过15秒,被盘问方每次回答不得超过45秒,用时结束时,有一次时间提示,举牌人员举红牌,盘问终止。 3.自由辩论 由正方辩手开始,正反方辩手轮流发言,二、三辩手为主,一、四辩手为辅,双方时间各为7分钟。一方发言辩手落座,视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辩手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若有间隙,时间累计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

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摘要: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规定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收集诉讼资料的一项原则,辩论主义仅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一环。本文旨在理清辩论主义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反映,它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 摘要: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规定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收集诉讼资料的一项原则,辩论主义仅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一环。本文旨在理清辩论主义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反映,它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 0 引言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目前,“主张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辩论主义似乎已成学界共识”,①但有关辩论主义与其紧密相关制度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为此,笔者仅就这一相关问题予以粗浅探讨,力图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区别开来。 1 对辩论主义概念及其内容的解读 辩论主义是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事实和证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典型的如日本,德国等,“从理论上将民事诉讼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②”法院要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过程主要通过对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的审理判断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原告为了让法院对诉讼进行审理、判决,首先,诉讼必须适法提起;其次,一旦具备了起诉要件,案件便系属于法院,但其系属在程序上必须适法。法院对诉讼适法系属的审理,称为‘诉讼审理’,作出的判决称‘诉讼判决’;最后,具备诉讼要件时,诉讼才能进入本案审理,即对本案要件的审理,其判决称为‘本案判决’。③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作出判定,而且也要在非讼程序中作出判定。判定不但包括判决,还包括决定、命令。所以辩论主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就辩论主义的主要作用领域而言,一般认为“辩论主义只适用于本案的审理,起诉是否适法等事项应由法院作出判断,诉讼审理实行职权主义原则。”④因此,本文对辩论主义的探讨主要把视角界定在本案审理的范围。 如果以本案为视角,所谓辩论主义,是指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作出判决的一项原则。通说认为,辩论主义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法院不能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无所争议的主要事实当然地作为判决的基础,就这一意义而言,法院也受自认(白)的约束。第三,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禁止职权调查证据)。⑤可见,辩论主义是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它所包含的这三项内容呢?笔者以为,关键在于怎样考虑权能和责任的关系。就辩论主义所包含的三项内容而言,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十分明显。一方面,当事人主张什么事实或不主张什么事实,提出什么证据或不提出什么证据的问题上,当事人享有支配诉讼资料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享有权能。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进行事实的主张,或者进行了事实的主张但不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或是这些诉讼行为不妥当,就有可能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诉讼风险负担,从这个角度思考意味着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第二项内容,一般认为自认(白)与处分主义联

辩论赛注意事项及规则

比赛须知 一、请各参赛队员仔细阅读比赛须知,熟悉赛会的日程安排。 二、请各参赛队员及组织人员务必于每场比赛开始前2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 三、请各参赛队遵守赛事各项时间安排,如遇特别问题,请及时与组委会(攀信 委组织部、信息三部、信息五部)联系,以便协调安排,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 四、遵守赛会的纪律及规则规定,请在每场比赛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以利 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出自己的最好水平。 五、每个参赛团队服装色调须一致。 六、比赛期间,各参赛队请不要与评委接触,如想表达对赛事的意见,请与组委 会(攀信委组织部、信息三部、信息五部)联系。 七、遵守比赛纪律及比赛规则,服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尊重评委评判,如有不 同意见,请赛后与组委会联系。 组队须知 (1)初赛代表队,可弃权。 (2)每队人数为5人,4名辩论选手, 以及一名替补选手。 (3)参赛队伍应遵守比赛规则,严守选手道德,严禁做出不当言行,初次违反者作口头警告,再违反者扣除团体总分5%,第三次违反者主办单位将立即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4)比赛前参赛队伍需提前10分钟准备开赛事宜,如在开赛时间10分钟后仍未签到的队伍将视为自动弃权。严禁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5)比赛期间,各班长负责与主办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本队的一切事务性工作。 参赛选手如有疑问可以直接找到当场攀信委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应准确、清楚、耐心地为同学解答。 (6)比赛结果将在比赛日第二天以展板方式在九号楼公布,并对每队进行单独通知。 (7)如因天气、器材等不可遇见因素导致比赛无法正常运作时,当场负责人将在比赛开始后20分钟内决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并在1天内予以公告。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辩论原则 法101-3 岳淑娟201052501326 摘要: 可事实往往是,法官过多的干预了调查取证,导致在开庭审理前就已经以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对案件有了一个主观上的评判,最终导致有的法官荒谬的当庭下达判决书,或者是直接“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使得辩论主义在审理案件是仅仅只是一种形式。当事人的辩论对法院完全没有约束力,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收集证据,并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样又反过来促使了辩论程序的空洞化,最严重的后果是程序的独立价值被否定,程序公正不能实现。 关键字: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程序公正 正文: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的辩论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中,包含了以下五点内容: ①、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②、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争议的问

题。 ③、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④、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 ⑤、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也就是说,辩论主义的应用不仅仅局限于开庭审判阶段的法庭辩论时期,而是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原告可以提起诉讼,被告可以进行答辩,可以提起反诉。有的学者曾经指出可以讲法庭辩论定义为一个狭义的辩论原则。 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对实体方面而言,包括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比如原告提出的作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被告提出反驳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适用何种实体法以及实体法中何种法条;对程序而言,当事人是否适格,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等。 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但是主要采用口头形式。在质证和法庭辩论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用口头方式进行辩论。虽然口头形式的辩论可以更灵活的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内容进行辩论,但是口头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误等情况,所以,在开庭审理前的起诉和答辩,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的。 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因而辩论权当相对义务就只停留在被虚无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

第四章 辩论的原则

第四章辩论的原则 一、辩论的心态与态度要求及原则 1.正确对待辩论的胜负 辩论没有胜负之分,因为辩论的话题本身往往没有一个绝对正确的结果,所谓决定辩论胜负的不是双方谁掌握了或者坚持了真理,而是看谁能够在理论上自圆其说,能够表现出高超的辩论技巧、风趣幽默的语言、令人尊重的个人魅力、更有人气。 大家在辩论时,应该时时牢记自己上的目的:“锻炼口才,增长知识、广结朋友”,因而,没有必要进行恶意的攻击和谩骂,这才是辩论的真正意义。最后取得胜利的必然是大家。 2.尊重辩论对手的人格 如果当辩论的结果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时候,要采用种种诡辩的手法进行辩论。但是,如果掌握不好分寸,往往演变成双方的谩骂和攻击,甚至对对方进行人格的蔑视乃至否定。如果你不尊重对方的人格,自然也往往会受到对方对你人格的攻击。要想使自己的人格得到尊重,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人格。 3.诡辩不等于胡搅蛮缠 由于辩论双方是为自己所“信奉”的真理在辩,往往明知道自己的观点不对,也不愿意认输,在辩论中进行某种诡辩是很正常的,但诡辩不等于胡搅蛮缠。所谓的胡搅蛮缠就是:当对方把问题阐述得清清楚楚时,自己却不看对方的文章,分析对方的观点,继续把自己所“理解”的观点强加到对方的身上,对别人进行无目标的攻击。 二、辩论赛场上的要求及原则 (一)辩论的基本要求 1.观点鲜明,论据确凿 辩论时必须毫不含糊地亮出自己的观点,不要闪烁其词,否则就“辩”不起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材料必须确凿、可靠,否则将不攻自破。 2.听辩冷静,应对灵活 在辩论中,只有冷静专注地听辩,才能透过稍纵即逝的语言表述来抓住对方的要害,发现其疏漏之处并采取相应的反驳对策。在辩论中,要对语言信息有敏锐的感受力。只有机敏、准确地听辩,才能抓住战机,赢得主动。 3.逻辑严密,言而有理

辩论赛中的击败对手的辩论技巧_礼仪

辩论赛中的击败对手的辩论技巧辩论赛中想要击败对手怎能没有一些技巧呢?下面是橙子搜集整理的辩论赛中的击败对手的辩论技巧,欢迎阅读。更多资讯请继续关注辩论赛栏目! 辩论的技巧知识积累是重要的,但是不懂得辩论技巧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辩论的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必须讲究辩论的逻辑性 在辩论中,辩论的逻辑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使辩论显得严谨、条理,使自己的观点显得牢不可破。 在辩论中还应擅长进行归纳。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来阐明自己的见解,不要一说就是一大套并且不得要领,只有这样才能在辩论中是占据有利的位置;同样地,要能用简明扼要的话来归纳对方的见解,否则往往会随波逐流,甚至迷失方向。只有在逻辑上善于归纳的人,才会在辩论中紧紧抓住对方的要害,有针对性地打击对方,使对方真正陷入被动的局面。 在辩论中需要使用归谬法。所谓归谬法就是沿着对方的逻辑把其观点推向极端,使其荒谬性明显地表现出来,从而对其观点予以根本否定。对方的本来不明显或者小的逻辑错误,使用归谬法后就会使其错误被放大到妇孺皆知的地步,这样,往往能够取得出奇制胜的效果。当然,归谬法的使用要注意适度性,如果运用不当,会给人以强词夺1/ 7

理的感觉。 2.尽量做到辩论生动形象和语言风趣 在论坛上本来大家就是释放精神压力,享受轻松人生,如果辩论过于生硬,缺乏活力和幽默,大家上网的意义就没有了,所以只有在辩论中融入生动、形象、风趣的语言,整个论坛的辩论才会充满活力,论坛上的人气才会旺盛。 要充分运用生活中形象例子,尽量少使用抽象的、教条的说理,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 多多使用用幽默风趣的语言,避免使用枯燥无味的大白话。 用具体的、有据可查的数据取代经院式的说教,避免使用可能、大概、好像、应该、你想之类的不准确的词句。在辩论中,准确无误的数据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能用数字说明的地方要尽可能用数字,因为数字只要有据可查,不管准确与否,对方往往无法反驳,也无法否定。 3.必须讲究进攻和防守的平衡 辩论犹如战斗,进攻和是一对基本的矛盾关系。在辩论中辩护是防守,反驳就是进攻。 在辩论中经常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只讲防守,结果辩来辩去,战斗都在自己一方进行,对对方的观点根本不构成任何威胁,这样就不可能取得胜利;二是只讲进攻,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和问题,不敢正面回答和辩论,在心理首先已经胆怯,这样往往是自己还没有攻破对方 的堡垒,自己却已经失去阵营。 2/ 7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大众的法制意识以及维权观念不断地强化与发展。此时,正是我们认真思考和慎重把握辩论原则的大好时期,积极努力地为加快我国的司法建设进程和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以及公正性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作者主要简略地论述了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内容,实践现状,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大陆法系;辩论权 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 (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 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 这其中有两层含义。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就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其二,在实体的程序之中,辩论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体系中,辩论原则应该是完整的贯穿的,法庭辩论只应该是其体现的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环节中的举证质证等等 2.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应是单一的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它不仅有口头表达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表达

辩论赛比赛规则

辩论赛比赛规则 比赛流程: 1. 主持人致开场辞,简要介绍赛况、赛程和比赛规则,辩论赛开始, 2. 介绍评委及嘉宾, 3. 主持人介绍辩题、正反双方代表队和评判团成员情况, 4. 正反双方自我介绍,介绍所持立场和介绍参赛队员 5. 辩论比赛 6. 评委打分 7. 观众参与提问或表达自己观点 8. 宣布比赛结果 9. 评委点评 10.辩论赛结束 具体流程 立论阶段 (一)正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 (二)反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 驳立论阶段 (三)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 (四)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 质辩环节 (五)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 2分钟。 (六)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 2分钟。 (七)正方三辩质辩小结, 2分钟。 (八)反方三辩质辩小结, 2分钟。 自由辩论 (九)自由辩论每队5分钟 总结陈词 (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赛制具体说明: (一)立论阶段: 由正方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 (二)驳立论阶段: 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三)质辩环节: 这个阶段是,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这个环节,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

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起来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不能闪躲,提问方的时间每个问题不可超过十五秒,回答方三个问题的回答累计时间是两分钟,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的环节中,要求双方的语言规范和仪态庄重,表述清晰。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节,时间两分钟,由正方开始。(四)自由辩论阶段: 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双方都拥有五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在一方时间用完后,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自由辩论阶段由正方开始 (五)结辩阶段: 针对对方的观点和己方的立场出发,总结本方的观点,阐述最后的立场 评判程序 (一)比赛结束后,评判团成员先将评分表的有关事项逐项填好,然后退场才评议、交流并裁决。 1.评委们将各队队员的单项分数相加,计算出每名队员和每个代表队的得分,同时结合双方辩手在场上的表现,评出“优秀辩手”和“获胜代表队”,并填于评分表上。 2.评判团集体推选一名评委分析赛情,并作评判发言。 3.将含有本场比赛“优秀辩手”和“获胜代表队”名单的评分表交于主持人(即执行主席)。 4.主持人(即执行主席)宣布本场比赛的“优秀辩手”和“获胜代表队”名单,宣布进入下一场比赛的代表队名单,并宣布本场比赛结束。 (二)总决赛后,评出辩论赛“最佳辩手”和优秀代表队,评判团具有最高权威,各代表队应尊重评判团的决定。 其他细则 1.时间提示。辩论中,每方使用时间剩余30秒时,计时员以黄牌提醒。用时满时以出示红牌终止发言,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否则作违规处理。 2.计分人员分别在各队的对面,用黄牌或红牌进行时间的提示。并设有“计时器”进行提示。在比赛的各阶段中,举黄牌表示用时的提醒,举红牌示意辩手用时完成,辩手必须停止发言并立即坐下,否则酌情扣分。 3.在辩论过程中,选手可以参照事先准备好的资料(如卡片等),但是不得照读资料时间连续10秒钟。否则将酌情扣除团体分和个人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浅析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浅析辩论主义与我国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辩论。”理论界对辩论原则进一步解释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主义是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其基本涵义为: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一般认为,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换言之,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和补充当事人的主张。(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1】 我国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1)内容方面:辩论主义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或法官裁判的制约。法院或法官判断的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内。而辩论原则着眼点仅在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权利。辩论主义所强调的当事人行为对法官和法院的制约在辩论原则中被淡化,甚至根本没有体现。 (2)根据方面:辩论主义是以承认实体私法和私法自治为前提的。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以国家权力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为出发点的。所以国家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及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辩论原则的前提是否认公私法划分,国家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干预。 (3)程序观方面:辩论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在辩论主义之下,法官不积极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只是在当事人辩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做一个消极的仲裁人,以追求程序的公正。而辩论原则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密相联的。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只是法院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辩论原则强调的是实体真实,并往往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2】 我国民诉法的辩论原则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只强调法院保障当事人能够行使辩论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从而达到维

罗伯特议事规则 12条基本原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12条基本原则(罗规极简版) 译者/袁天鹏·孙涤原著名:Robert’s Rules of Order “中华民族,世界之至大者,亦世界之至优者……犹未能像我东邻而改造一富强之国家者,其故何也?人心涣散,民力不凝结也! ……民权何由而发达,则从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始。而欲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又非从集会不为功。是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於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以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於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 ……此书譬之兵家之操典,化学之公式,非浏览诵读之书,乃习练演试之书也。若以浏览诵读而治此书,则必味如嚼蜡,终无所得,若以习练演试而治此书,则将味如啖蔗,渐入佳境,一旦贯通,则会议之妙用,可全然领略矣。 凡欲负国(公)民之责任者,不可不习此书,凡欲固结吾国之人心,纠合吾国之民力者,不可不习此书,而遍传之于国人,使成为一普通之常识……苟人人熟习此书,则人心自结、民力自固。 ——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 《罗伯特议事规则》原书有六百多页(英文本更长达千页),内容挺庞大的,怎样把它用成称手的工具,来推进企业的治理和提高组织决策的效率和效果?原典是系统总结了现代组织和公民社会五百多年的实践经验锤炼而成的,系统严谨、规则周详、逻辑自洽,专业化程度很高。

为了适用于各类组织的治理需要,比如说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各种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等,并为了杜绝钻议事程序的空子以逞私利的各种企图,它不厌其详,非常精密细致,可说是一本“规则词典”,以备各类正式组织和议事学专家查询、析义和解惑之用。然而,从应用的角度,议事规则大可以订立得宽松些或严密些,视本组织的具体需要而定。 一般的通则,是会议要在不同的利益方之间求得持续的合作,参会者的立场越是多元,诉求越有差异,所涉及的利益分配越是复杂,议事规则的执行就越倾向于严格。反之,议事规则就可以约定得比较弹性,不那么正式。比如说,召开联合国安理会的正式会议,要求和校友会讨论下周末到哪里用餐的要求,自然会大不相同。 不过,现代的文明议事规则再精简,也得共同遵守一些“基本法则”。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和操作,孙涤等把《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精义提炼出来,列为下面的12条原则。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若对立严重,主持人应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10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辩论赛规则及流程

1.辩论赛开始 2.宣布比赛规则 3.介绍评委及嘉宾 4.宣布辩题 5.介绍参赛代表队及所持立场 6.介绍参赛队员 7.辩论比赛 8.评委打分 9.观众参与提问或表达自己观点 10.宣布比赛结果 11.评委点评 12.辩论赛结束

1.时间提示。辩论中,每方使用时间剩余30秒时,计时员给予提醒。用时满时,发言辩手必须停止发言。 2.陈词。阐述证据确凿充分,引用适当。 3.开篇立论。立论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逻辑清晰,言简意赅。4.攻辩 (1)攻辩由正方二辩开始,正反方交替进行。 (2)正反方二、三辩参加攻辩。正反方一辩作攻辩小结。正反方二、三辩各有且必须有一次作为攻方;辩方由攻方任意指定,不受次数限制。攻辩双方必须单独完本轮攻辩,不得中途更替。 (3)攻辩双方必须正面回答对方问题,提问和问答都要简洁明确。每轮攻辩中被攻的一方不得反问。不得以提问影响对方答辩完整性,不得以长时间答辩阻止对方提问。主持人有权终止一方超时的提问或答辩。 (4)正反方选手站立完成第一轮攻辩阶段。攻辩双方任意一方落座视为完成本方攻辩,对方选手在限制时间内任意发挥(陈词或继续发问)。 (5)每一轮攻辩阶段为1分30秒,攻辩双方各自不做时间设定,时间剩余30秒时,给予提示,用时满时,终止发言。 (6)四轮攻辩阶段完毕,先由正方一辩作攻辩小结再由反方一辩为本队作攻辩小结,限时1分30秒。正反双方的攻辩小结要针对攻辩阶段的态势及涉及内容,严禁脱离比赛实际状况的背稿。 5.自由辩论。这一轮辩论,正反方辩手自动轮流发言,先有正方任何一名队员起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6.结辩。辩论双方应针对辩论会整体形式进行总结陈词,脱离实际,背诵事先准备的稿件,适当扣分。

辩论原则

辩论的原则 1、必须讲究辩论的逻辑性 在辩论中,辩论的逻辑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使辩论显得严谨、条理,使自己的观点显得牢不可破。 分析对方的观点和自己观点时必须要分析其逻辑关系、真实的逻辑地位和逻辑困难,知道了双方在观点上的逻辑关系也就确定对方观点的要害之处。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必须讲究逻辑层次。辩论时应层次分明,第一点讲什么,第二点讲什么,第三点讲什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在辩论中还应擅长进行归纳。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来阐明自己的见解,不要一说就是一大套并且不得要领,只有这样才能在辩论中是占据有利的位置;同样地,要能用简明扼要的话来归纳对方的见解,否则往往会随波逐流,甚至迷失方向。只有在逻辑上善于归纳的人,才会在辩论中紧紧抓住对方的要害,有针对性地打击对方,使对方真正陷入被动的局面。 在辩论中需要使用归谬法。所谓归谬法就是沿着对方的逻辑把其观点推向极端,使其荒谬性明显地表现出来,从而对其观点予以根本否定。对方的本来不明显或者小的逻辑错误,使用归谬法后就会使其错误被放大到妇孺皆知的地步,这样,往往能够取得出奇制胜的效果。当然,归谬法的使用要注意适度性,如果运用不当,会给人以强词夺理的感觉。 2、尽量做到辩论生动形象和语言风趣 在论坛上本来大家就是释放精神压力,享受轻松人生,如果辩论过于生硬,缺乏活力和幽默,大家上网的意义就没有了,所以只有在辩论中融入生动、形象、风趣的语言,整个论坛的辩论才会充满活力,论坛上的人气才会旺盛。 要充分运用生活中形象例子,尽量少使用抽象的、教条的说理,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 多多使用用幽默风趣的语言,避免使用枯燥无味的大白话。 用具体的、有据可查的数据取代经院式的说教,避免使用可能、大概、好像、应该、你想之类的不准确的词句。在辩论中,准确无误的数据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能用数字说明的地方要尽可能用数字,因为数字只要有据可查,不管准确与否,对方往往无法反驳,也无法否定。 3、必须讲究进攻和防守的平衡 辩论犹如战斗,进攻和是一对基本的矛盾关系。在辩论中辩护是防守,反驳就是进攻。 在辩论中经常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只讲防守,结果辩来辩去,战斗都在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