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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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简称“股权投资”),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股权投资公司的通行做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股权投资是指公司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从而能够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直接股权投资业务。

第二章内容、流程和规定

第四条股权投资流程指引所包含的内容范围有:

1、项目收集登记、预审与立项

2、尽职调查、项目谈判与项目投资决策

3、项目监控、投资后管理

4、投资撤出和变现

第五条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项目首先由公司项目组层面进行初审,项目初审通过之后,项目负责人申请召开立项会议,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项目组组长考虑会议意见决定是否立项,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只有审核立项通过的项目才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并需要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2、尽职调查完成后,项目小组需要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在风险控制小组出具风险提示报告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投资决策会议进行投资表决。

3、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将与企业签署投资协议。

4、投资协议签署后,开始实施项目的投资。

第六条股权投资遵循以下规定:

一、投资政策

在项目阶段上,主要投资处于成长期(VC)、扩张期(PE)的项目。在项目行业上,主要投资于【】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企业。在投资政策上:

1、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当期基金规模的25%;

2、对投资额比较大的项目采取分轮投资的方式,即根据企业运作的资金要求分期投入;

3、采取组合投资的模式,即采取投资于不同的企业、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的方法规避风险;

3、可采取与境内外其他机构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方针。

二、投资限制

1、投资对象应是具有法人实体的企业,一般不投资非企业法人的项目;

2、不投资于在其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中处于前五名以后的企业;

3、不投资于地理位置偏僻,监督管理难度大的企业;

4、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七条投资标准

1、属于国家鼓励的【】产业或其他新兴战略产业领域内的创业公司,企业产品、服务、技术、模式有独特性和先进性。

2、企业有优秀的管理团队;企业创始人具有企业家精神;管理团队富有创业激情并有高效的执行力;对所在行业有深刻的理解;核心团队成熟、人员稳定。

3、尽可能在投资协议中安排对赌和回购,争取一个董事或者监事席位。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八条公司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取得项目来源,致力于多元化项目投资来源、渠道的构建。

第九条公司应与外部投资银行、股权机构、中介结构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交流信息,共享项目资源,或共同投资。

第十条为促进和加快获取优质项目来源和提高项目质量,公司可与外部的合作机构签定协议,对提供优质项目资源的机构和个人给予激励。

第十一条公司的投资部门要对各种渠道所获取的项目信息进行信息收集和资料分析,并填写《项目初审表》。

第十二条项目发掘者以项目初审表形式报告本组董事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根据公司投资理念和原则等对项目源进行迅速筛选,若符合公司投资方向和投资标准,由董事总经理指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案源进行开发和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通过项目初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进行行业研究和企业初步调研。

第十四条在实地调研时,项目负责人若向项目企业索取资料时,需主动提出与项目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签订与否应充分尊重项目企业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项目公司登门拜访之前,项目小组需准备相应的拜访提纲,并填写《访谈记录》。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需通过公开信息、实地调研及访谈企业管理层、行业专家等,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判断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和投资机会。若项目符合公司投资标准且公司有投资机会,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实际调研的情况,与项目公司股东/管理层沟通框架协议的具体条款。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审议。对申请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立项报告》以及《行业研究报告》等相关背景资料提前三天发给投委会秘书处,由投委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核后转发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项目立项会,投资全体人员都可以参加立项会,并就项目展开充分讨论。小组董事总经理考虑会议意见后决定是否立项,并填写《立项评审表》向投委会报告。立项通过后,项目小组要与项目企业签订《框架协议》。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要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落实责任人。没有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不能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对立项未通过的项目,属于初审资料不全的,应进一步做好调查搜集工作,30天后可以再次申请立项评审。两次评审未通过立项的项目,应将资料归档并通知项目企业。

第二十条公司设专人对项目资料进行日常管理,做好资料的存档保护工作,积累资料以备日后调研分析查阅。

第四章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对已签署框架协议的项目,公司要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组建项目团队。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投资、管理以及项目投资方案制定。项目负责人由投资总监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对拟投资的企业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对目标企业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小组人员的组成要考虑搭配,一般要由行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财务专家的工作是对拟投资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提交一份真实可靠的财务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参与小组工作。行业专家的主要工作是对企业的技术进行评估,企业管理专家的主要工作是对企业的市场潜力和管理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法律专家针对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在能兼任的情况下,项目小组的成员可减少,但最少不能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尽职调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尽快向项目企业提交尽职调查清单。

第二十六条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必须对目标企业进行严格、详尽的尽职调查,包括对公司历史运营状况、公司运行现状、财务状况等进行详尽的调查。可以聘请专门的财务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允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可靠性进行评估确认,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目标企业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调查。必须对目标企业的行业发展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分析。评估、调研的核心目标为:清晰掌握目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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