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计生与户籍挂钩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全国至少有20个省有明确的规定或案例,上户口必需出示规划生育相关证明,其中北京、上海、辽宁、四川、河南、湖北等6个省市在省级户籍制度上明文规定,将计生与户籍挂钩。

调研中发觉,黑户的普遍存在已经导致不良影响,包括黑户人群自卑心重、缺乏安全感、游离于正常社会之外、无法享受公民的根本权利等,从而也制约了人口流淌、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加剧了社会不公正。

另外,福建省是一个特例。2023年,福建省明确规定了超生婴儿无条件登记。到2023年5月,该福建省为历年累计下来的近50万“黑户”人口登记了户口。事实上全国黑户总量会明显高于1300万。

2023年全年诞生人口为1655万,比上年削减32万。由于单独二孩政策于在全国逐步开头实施,2023年是该政策完全实施后的其次年,因此也应当是政策新增人口的顶峰年。然而,2023年诞生人口不升反降。

另外,中国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15%,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4岁以下人口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开头肯定削减,这种趋势还在连续。估计2023年中国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将达19%。

在当前老龄化和人口红利渐渐丢失的.背景下,要尽快推动户籍治理电子化,取消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以及各种福利补贴挂钩的政策规定但凡在中国诞生的公民都应自动地、无条件地赐予登记并使其获得公民身份,同时还要鼓舞过去因各种缘由没有进展身份和户籍登记的人重新进展登记,让全部黑户都拥有户口。

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2

宁夏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10月1日已实施

为全面解决宁夏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

治理方法规定,自10月1日起,宁夏凡不符合规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涉外,被收养或捡拾抚养,户口被注销,以及流浪乞讨等5类无户口人员,都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去上户。治理方法对无户人员如何申请上户进展了具体的规定。

非婚生育、超生等无户人员

凡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诞生的无户口人员(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需凭《诞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根据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可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入户登记。

不符合申领《诞生医学证明》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包括1996年1月1

日前诞生,或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诞生的确无法申领诞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涉外的无户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诞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申领《诞生医学证明》的,需供应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人员

公民依法收养未申报诞生登记的无户人员,监护人或收养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已私自收留弃婴和孤儿的,收留人无收养意愿的,应主动将弃婴和孤儿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安机关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1999年4月1日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孤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办理入户。

1999年4月1日新《收养法》实施后,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户口登记人员,应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警务室民警的调查报告、公安

机关在公安打拐系统中进展比对报告、抽取血样进展DNA检测结果,排解拐卖、失踪儿童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被注销的无户人员

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消失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恢复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等缘由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因判处刑罚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治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流浪乞讨无户人员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经担当监护职责的单

位申请,可在公安派出所为监护单位设置的集体户上为申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手续。

其他缘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担当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派出所设置的社区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3

一、落户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肯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二、无户口人员怎么落户

不符合规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诞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根据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供应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一般办理落户需要哪些手续呢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假如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假如是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上只能是本人或者

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无效)

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是什么

此次公布的意见中称,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局部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旧比拟突出,不利于爱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为此,意见针对八类无户口人员明确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流程。

意见表示,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全都的政策措施进展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仔细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全都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据称,此次任务的目标是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精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焦点1

公安机关如何保障解决“黑户”问题?

开“绿色通道”办落户申请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此次出台的意见如何保障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呢?

公安部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为户口登记治理工作立下了“法规”:一是制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二是切实

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根本权利。

据介绍,公安部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状况。

各地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讨论制定详细实施方法,尽快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组织开展户籍治理相关政策文件清理,但凡与《意见》规定不全都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同时,加强对无户口人员核查比对,登记材料逐一建档,严查借机办理假户口违法犯罪;对办理登记民警实行终身负责制,依法依纪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在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还要开拓“绿色通道”,派出所确定专人受理群众落户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实际状况缩短制发证周期,让落户群众尽快领到居民身份证。

焦点2

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怎样落实登记户口?

被拐儿收养登记前查找生父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xx〕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 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 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 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 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 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 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计生与户籍挂钩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全国至少有20个省有明确的规定或案例,上户口必需出示规划生育相关证明,其中北京、上海、辽宁、四川、河南、湖北等6个省市在省级户籍制度上明文规定,将计生与户籍挂钩。 调研中发觉,黑户的普遍存在已经导致不良影响,包括黑户人群自卑心重、缺乏安全感、游离于正常社会之外、无法享受公民的根本权利等,从而也制约了人口流淌、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加剧了社会不公正。 另外,福建省是一个特例。2023年,福建省明确规定了超生婴儿无条件登记。到2023年5月,该福建省为历年累计下来的近50万“黑户”人口登记了户口。事实上全国黑户总量会明显高于1300万。 2023年全年诞生人口为1655万,比上年削减32万。由于单独二孩政策于在全国逐步开头实施,2023年是该政策完全实施后的其次年,因此也应当是政策新增人口的顶峰年。然而,2023年诞生人口不升反降。 另外,中国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15%,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4岁以下人口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开头肯定削减,这种趋势还在连续。估计2023年中国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将达19%。

在当前老龄化和人口红利渐渐丢失的.背景下,要尽快推动户籍治理电子化,取消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以及各种福利补贴挂钩的政策规定但凡在中国诞生的公民都应自动地、无条件地赐予登记并使其获得公民身份,同时还要鼓舞过去因各种缘由没有进展身份和户籍登记的人重新进展登记,让全部黑户都拥有户口。 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2 宁夏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10月1日已实施 为全面解决宁夏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 治理方法规定,自10月1日起,宁夏凡不符合规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涉外,被收养或捡拾抚养,户口被注销,以及流浪乞讨等5类无户口人员,都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去上户。治理方法对无户人员如何申请上户进展了具体的规定。 非婚生育、超生等无户人员 凡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诞生的无户口人员(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需凭《诞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根据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可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入户登记。 不符合申领《诞生医学证明》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包括1996年1月1

江苏省农村户口高考政策【2018江苏省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细则出台】

江苏省农村户口高考政策【2018江苏省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细则出台】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江苏省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细则出台,更多2016江苏省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细则出台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江苏省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细则出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江苏省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今年年底,全面解决江苏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意见》明确,对8类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常住户口。《意见》还指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需要多部门联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与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内容。公安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时为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儿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为无户口儿童依法登记户口提供依据;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救助、收养登记等工作,依法为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办理收养登记,保障无户口人员的合法权益。 8类可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019年河南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2019 年河南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河南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黑户上户口流程,以下是-河南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黑户上户口流程,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带来帮助。 河南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解决原则和方式 会议中透露的信息是“要坚持依法办理、保障权益,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解决,分类实施相关政策;坚持部门 协同、综合配套,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与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会议还要求抓紧修改完善意见后按程序报审。 什么叫“黑户” 在我国,就户籍制度来说,“黑户”一词就是在全国人口普查中没有户籍资料,没有户口卡(常住人口登记卡),并且没有身份证的人。 他们占全国总人口1% 河南商报记者查询得知,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国登记到没有户口的人有1300 多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 我省一位公安户籍民警告诉河南商报记者,造成孩子“黑户”,一般系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办理户口;或者是孩子在非医疗机构外出生,无法获取《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因,导致孩子不能入户。 黑户上户口流程: “黑户”约50%是超生造成的 去年,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万海远所带领的调研组,曾对分布

在全国15 个省份的1928个有效黑户个体进行了调查,在最终形成的报告中提到,黑户形成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不符合政策超生、未婚生育、没有主动登记和毕业迁移证丢失等。 其中,不符合政策超生占比约50%,这是因为在很多地方,户口登记与计生政策是捆绑的,如果没有准生证或不预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将无法登记户口。 【“黑户”困境】 八旬老太因无户口 曾跟各种福利无缘 在我省洛阳的一个村庄里,一位村民向河南商报记者讲述了他八旬老母亲的经历。 由于历史原因,他的母亲没有登记户口,“多少年里,国家、县里、乡里给老人们搞的福利,都没有我母亲的份儿。”直到前两年,上头又有了给80 岁以上老人发放福利的政策,家人找了乡政府、派出所等,最终给老太太登记上了户口。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曾说,清楚户口人数是了解国情的重要方面,而个人没有户口的话,诸如教育、医疗、出行等方面的正当权益都将难以享受。 在万海远的上述调研中,“黑户”的普遍存在已经导致不良影响,包括“黑户” 人群自卑心重、缺乏安全感、游离于正常社会之外、无法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从而也制约了人口流动,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加剧了社会不公平。 解决“黑户”问题 要基层公安主动作为 我省是人口大省,对于“黑户”问题,基层公安也一直在设法解决。

黑户口上户新政策相关规定

黑户口上户新政策相关规定 黑户上户口新政策 一、黑户的福音 14日中午,《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公布的消息传出后,一个超生黑户QQ群里一片欢呼。北京的陈先生很高兴,他的第二个孩子已经五岁了,正为上学的事情发愁。前几天他曾冒险到派出所去咨询给二孩上户口的事,回复是社会抚养费没有交,不能上户口。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说得很明确啊,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超生不给上户口不就是一个前置条件吗?”陈先生说。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公布对于全国1300万左右黑户来说,确实是一个好消息。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国无户口人员在1300万左右,占总人口的1%左右。而据人口学者推算,由于一部分黑户担心暴露而没有在普查中登记,实际的黑户数量有可能会高于1300万。但同时,由于无户口人数的总量是一个变动的数据,可能每一年有一部分人上了户口,同时也出现一些新的无户口人员,因此,其总量可能仍然是个庞大的数据。 1%的人口没有户口,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公平、和谐的重大社会问题。无户口人员因此无法享受各项公民权利,成为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鉴于此,去年以来,中央及公安部多次召开会议,商谈解决黑户问题的对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万海远等人在20XX年所做的抽样统计,“黑户”形成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不符合政策超生、未婚生育、没有主动

登记和毕业迁移证丢失等。其中,计划外生育是造成没有户口的主要原因。《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列出了八类无户口人员,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被列在第一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禁止将落户与超生挂钩。但一直效果不明显,黑户问题仍然严重。事实上,禁止落户已经成为基层计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个重要砝码。江苏省一位基层计生办主任14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由于人口的流动性等原因,征收社会抚养费难度非常大,禁止上户口是最重要的一个抓手。 “如果落户跟社会抚养费真的脱钩,征收工作会更困难。”上述计生办主任说。 从《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看,基层计生的这个抓手有可能要落空。《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难点何在 从《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看,中央要解决黑户问题的决心很大,措辞也相当严厉。《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强调,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这并不是中央第一次明确要求解决黑户问题。黑户问题之所以久拖难解,成为一个顽疾,其根本原因在于超生处罚无法真正彻底与落户问题脱钩。很多地方的公安机构需要看到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才为超生人员上户口。另有一些地方,虽然不要求一定有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但是会定期把上户口的超生人员名单提供给计生部门。

北京黑户户口政策消息

北京黑户户口政策消息 北京黑户户口政策如下 黑户上户口新政策是怎样的?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意见提出,将为多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意见》还提出哪些任务和目标?这些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将如何具体解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如何配合落实? 为什么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任务目标是什么?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哪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1. 引言 户口作为公民在国家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无户口人员来说,登记户口是解决许多实际问题的重要步骤。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存在大量无户口人员无法顺利登记户口的情况。本文旨在提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便促进无户口人员的合法权益。 2. 提高户口登记的便捷性 户口登记是无户口人员解决身份、居住和社会福利等问题的前提。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需要提高户口登记的便捷性。具体措施包括: •简化登记手续:简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办理手续,减少材料和时间成本,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通过缩减办理流程、整合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格等方式来实现。 •优化办理环境:提供舒适和便利的办理环境,增加办理窗口数量和工作人员数量,缩短等候时间,提高辖区内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无户口人员的个人信息可以快速、准确地跨部门传递。 3. 完善无户口人员身份核查和证明手段 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中,身份核查和证明是关键环节。为了有效核实无户口人员的身份和真实情况,需要完善无户口人员身份核查和证明手段。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身份核查数据库:建立全国统一的无户口人员身份核查数据库,集中存储和管理无户口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采用多种身份证明手段:除了传统的身份证明材料外,可以探索采用生物特征识别、电子签名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无户口人员的身份核查和证明效率。 •加强身份核查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强对身份核查机构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身份核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4. 设置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特殊政策和制度 在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上,应该针对性地制定特殊政策和制度,为无户口人员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具体措施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2020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 理条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 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 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 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 “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 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 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农民“渗透式”入城,城市内部二、三元户籍并存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 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 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 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 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 指标管理。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福建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福建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为了全面解决福建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近日福建省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对四类无户口人员制定了相应政策,并要求今年年底前,有关部门要出台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下面是为大家的福建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欢迎查阅! 福建省出台实施意见 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 〔xx〕96号),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 * 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1.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称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属华侨身份的无户口人员,按福建省侨办、公安厅、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闽侨侨政〔xx〕32号)规定办理。具有中国国籍、不属华侨身份的无户口人员,按福建省公安厅、侨办、外办《关于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办理工作 * 》(闽公综〔xx〕12号)规定办理。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96号),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办理、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x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 —1—

件,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家庭经济困难(低保、残疾、扶贫对象等贫困户)的无户口人员,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专门医院进行亲子鉴定,所需费用实行减免或医保报销。无户口人员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x年3月1日以前出生或x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因父母或直系监护人死亡、失踪、服刑等原因无法取得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落户。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x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由该机构凭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说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 —2—

陕西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陕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doc

2018年陕西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陕西户 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2018年陕西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陕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陕西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陕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盲点”。国务院办公厅14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这份意见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的同时,各项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户口登记能否回归本来职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无法去正规医院就医、没有正常接受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对于长期以来望“户”兴叹的无户口人员来说,此次发布的意见成为一道曙光。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无户口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落户方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超生”、非婚生育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

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落户。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公证书、收养人户口簿申请落户。 此外,意见还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规定了详细的落户政策。这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表示,意见出台后,各地公安机关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清理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废止。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意见这样说。 “没有户口,简直寸步难行。”广东东莞市袁女士的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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