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点污染源监测方案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点污染源监测方案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点污染源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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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

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依据监测与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普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范围

1、国控重点污染源: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所有企业;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

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以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

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1、基本监测项目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另发),普查的污染物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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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

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监测的项目

(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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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源普查的需要,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工艺性特征污染物。废水项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选择;废气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附件)选择。

三、监测频次

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1次。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中汞、镉、六价铬、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2、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

3、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4、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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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

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均须采样监测。

6、废水采样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采样方法和样品的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规定执行。

7、有条件的地方,对非稳定排放的废水污染源,可采用比例采样器采集废水样品。

8、废气采样点位的位置条件与布设、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

五、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原则上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详见表1。

表1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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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技术成熟、仪器设备条件具备的新的监测技术方法,经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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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检验后,也可以采用。如:

氰化物、氨氮、挥发酚、总磷、总氮:流动注射法;

镉、铅、砷:等离子光谱/质谱法(ICP/MS);

汞、砷:原子萤光法。

六、质量保证

1、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总体工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根据污染源工艺和生产设施情况,分部分调整工况监测。对确实无法调整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应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监测。

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污染源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2、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执行。

3、废水监测:根据监测项目正确选择样品容器、保存方法。采样后,尽快分析测定。每个地市每季度采样应采集不少于监测排污口数量10%的平行样。

4、废气监测: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废气流量测定设备、采样器流量计、气体分析仪器等进行校核。根据所测得的流速等参数值,及时调节采样流量,保证颗粒物的等速采样条件。废气采样器要有相应的加热和恒温、除湿功能,保证采样效率。

5、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过程每季度每个监测项目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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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应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项目,条件许可时做10%的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6、妥善保存好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管理与核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和其他有效的方式,审核各地污染源监测数据的质量,复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要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测。

七、任务安排与要求

1、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地环境保护局组织落实。原则上由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资质的区、县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2、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协作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对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的污染源,要记录采样监测时段自动监测数据。

3、各地环境保护局要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4、各地环保局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排污单位必须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永久性采样口、采样作业平台以及安全、供电等设施,确保污染源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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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二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切实完成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保证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依据《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监测对象是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即伴生矿原料及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精矿。伴生矿监测对象和范围参考表1。

表1 伴生放射性矿监测范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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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出的行业和范围是有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各监测单位在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之前,应先进行初测和调查,以确定需要开展监测工作的对象。

二、监测项目和监测布点、采样

(一)监测的项目

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

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

废液(废水):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原料:总U、232Th、226Ra,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

固体废物(尾矿、废渣):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二)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2、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放射性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3、废水、废气的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监测的内容及取样原则详见表2。

表2 取样原则和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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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测频率

一年二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四、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分析方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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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保证

各监测单位根据《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

1、建立监测质量保证机构;

2、辐射监测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监测中的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掌握数理统计方法,获得辐射环境监测合格证,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检定和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要求执行;

4、监测方法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表3的要求进行分析测量;

5、采样的质量保证,应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第六章和本规定表2的取样原则要求进行布点、采样和对样品的管理;

6、妥善保存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

7、实验室内、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填报按国家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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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任务安排与要求

1、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组织落实,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环境监测站(中心)承担。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的业务进行指导、核查,并对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放射性污染源监测人员应进入现场,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可与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同时开展,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和监测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境保护局要建立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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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发〔X〕100号)和《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函〔X〕20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X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综合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X 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对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 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 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 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 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 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电〔X〕141号),统筹和规范实施X区第X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任务如期完成。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及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以下5大类。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即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

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包括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及位于铀矿成矿区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分局) 对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工信局)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征。秸秆主要包括水稻、玉米、薯类、大豆、花生、棉花、甘蔗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牵头单位:区农业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分局、工信局) 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规模和非规模养殖条件下,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牵头单位: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分局)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汇总表

附件: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汇总表 (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4月 —1—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汇总表(征求意见稿)目录 工业源 H101表工业源单位数量汇总表 H102表工业源能源消费情况汇总表 H103表工业源用水、排水情况汇总表 H104表工业源废水治理设施与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H105表工业源废气治理设施与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H106表工业源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汇总表 H107表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汇总表 H108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汇总表 H109表消耗臭氧层物质汇总表 H110表电磁设备、放射源、射线装置情况汇总表 H111表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情况汇总表 农业源 H201表种植业污染物普查汇总表 H202表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汇总表 H203表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普查汇总表 H204表农村生活污染源调查汇总表 生活源 H301表生活源服务业基本情况与治理设施情况汇总表 —2—

H302表生活源服务业水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 H303表生活源医院与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 H304表生活源锅炉与大气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 H305表城镇居民生活源基本情况与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情况汇总表H306表机动车登记与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H307表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流域汇总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H401表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汇总表 H402表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消减、排放情况汇总表 H403表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汇总表 H404表垃圾处理厂(场)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 H405表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置厂)基本情况汇总表 H406表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置厂)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 —3—

污染源普查先进个人事迹材料三篇

污染源普查先进个人事迹材料三篇 污染源普查先进个人事迹材料xxx,男,2000年被调到铜井 镇担任经贸办主任,并兼任安检办、环保办主任。他把全身心投 入到所挚爱的环保事业上,使铜井镇的环保工作一年一个新台 阶,连续几年受到上级的表彰。2001年xx镇被xx县政府授予全县环保先进单位,20xx年,被临沂市授予市级文明单位,他本人也连续五年被临沂市政府评为环保先进工作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环境保护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一门综合性科学,其科技知识性和法 律法规都比较强。面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的现实,张主任 认识到环保工作者工作必须尽职尽责,才能保住一方碧水蓝天。 从担任环保办主任开始,他就深入调查了解了全镇经济发展和环 保方面的基本情况。在很短的时间内,他就跑遍了所有县属企业 和几十家乡镇企业,摸清了全镇企业及环保方面的现实情况。为 引起领导对环保工作的重视,xx亲自和办公室人员对有关环保的法规、政策和报刊重要文章作摘要复印和剪辑复印,并编发有关 环保方面的《环保工作简报》,及时送往镇领导办公室,使镇班 子领导每周能看到环保方面的信息资料,从思想上认识到环保工 作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二、尽职尽责干好工作 铜井镇驻地企业面广量大,行业复杂,为了搞好企业的治理,张 主任在对各行业企业进行环保调查,掌握30多项污染原数据的基

础上,制定出严格的限期治理措施:(一)狠抓老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沂蒙成达食品厂、县硅砂有限公司、鑫源石子厂等是限期治理单位。他带领镇里有关人员,深入到企业调查研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方法。对他们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了他们的环保意识,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统一。(二)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对新建项目实行环保先审批,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到了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切实杜绝新污染源,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严防“十五土小”死灰复燃。三、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多年来投身于环保事业,使xx深深懂得:共产党的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老百姓办实事,这就是自己应尽的义务。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环保信访和污染纠纷也越来越多,经常不断地接到来信来访和举报。身为环保主任的xx,对这些问题都是热情接待,并帮助信访人员研究解决办法,达到让群众满意。八年来,他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制定治理方案,为保住一方碧水蓝天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我叫宋涛,是个快13岁的小伙子,是六年级的小学生。我热爱劳动。在家里,我努力做一个懂事的好孩子。爸爸妈妈工作很忙,我就经常承担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爸爸妈妈不在家时每到中午,我就会帮奶奶忙前忙后,帮她择菜,擦桌子,我家厨房的橱柜的卫生由我和爸爸负责,我负责擦低的地方,爸爸帮我擦高的

污染源普查审核方法和程序

1数据审核的程序 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实行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公司内部会审和上级抽查审核。 图-1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程序图 1.1普查对象内部审核 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均需对填报的普查表进行内部审核。普查对象内部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 填表人按填表规定填写各项普查表格并对填报的表格进行自检, 包括普查表的项目、编码、属性标识、各指标的计量单位以及文字表述等。部门负责人自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对填报表格进行整体审核,并签字盖章。 1.2普查员审核 普查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1)普查表必填项目是否填报齐全;(2)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运营)工况、污染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票据和实物相符;(3)普查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4)普查对象内部是否进行了内审并加盖印章。

1.3普查指导员审核 普查指导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审核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如能源消耗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固废产生量,水平衡,主要产品产量与能源、水、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关系等。 1.4公司内部会审 由公司组织污染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重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与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原因,确定普查数据填报的可信度;分析对比环境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的代表性,确定普查对象填报的一组数据的合理性。 1.5配合上级部门抽查审核 抽查审核:由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进行逐级随机抽样审核;地市级普查机构对各区县级工业源、农业源(以养殖业为主)和生活源各随机至少抽取2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省级普查机构对各地市级普查机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分别抽取4‰,2‰和2‰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随机至少抽取 1 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国家对各省级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普查数据分别随机抽取1‰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随机至少抽取1 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应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质量管理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数据审核的方法 (1)逐级数据审核结果做好记录,作为评判普查结果精度的依据 1)代码准确性审核 各类代码需正确填写。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各类代码需完整无误填写。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主要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要求填报。 2)数据准确性审核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与排污系数手册

内部资料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组织单位: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写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9年2月

说明 为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环境保护部指导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共同牵头主持,会同地方农业部门、农业和环保领域的科研单位和大学开展了“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系数”核算,历时一年多的辛勤工作,在地方农业和环保部门、科研、检测中心、相关企业的支持下,完成了这一核算项目,并以此为基础编写了本手册,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源产排污量的核算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为此,在手册付印之际,向一切参加这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1) 三、使用方法 (2) 四、系数表 (3) (一)畜禽养殖产污系数 (3) (二)畜禽养殖场排污系数 (15) (三)畜禽养殖小区排污系数 (34) (四)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污系数 (53)

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手册给出了全国大陆范围内规模化饲养的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5种畜禽在不同区域的产排放系数,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畜禽养殖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计算,也可供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工作参考。 2.本手册给出的畜禽养殖业产污系数和排污系数涉及粪便产生量、尿液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1、畜禽养殖产污系数:在典型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一定时间内(本手册中以“天”为单位),单个畜禽所产生的原始污染物量。 2、畜禽养殖排污系数:在典型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单个畜禽产生的原始污染物经处理设施消减或利用后,或未经处理利用而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量。 3、规模化养殖场:指具有一定规模,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合理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的养殖场。本实施方案中规定规模化养殖场的存栏或出栏规模如下: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4、畜禽养殖小区: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建立的有一定规模的较为规范、严格管理的畜禽养殖基地,基地内养殖设施完备,技术规程及措施统一,只养一种畜禽,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标准化养殖。 5、畜禽养殖专业户: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本手册中规定养殖专业户的存栏或出栏规模如下:生猪≥50(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汇编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 1 普查员工作制度 普查员工作制度 一、按时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廉洁、优质、高效、准时完成污普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污普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污普理论知识和技术规定,掌握污普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现场审核、数据移动采集终端操作、数据上报等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污普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普查员要服从主管普查指导员和污普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据实核算和录入数据,严禁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要廉洁、高效、准时、优质完成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入户现场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并出示。 六、坚持文明污普,执行入户调查等污普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说话和气,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与其发生纠纷。 七、做好污普现场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报告,妥善保管污普装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八、以普查手册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要保持调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九、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选任的污普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污普工作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私自下载、保存、转移、使用和公开在污普工作中接触和整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遵守污普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干扰和介入污普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沈阳市境内各类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引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 为指导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普查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的要求和精神,制订本指南。 一、中央财政预算编制范围 中央财政经费编制范围包括: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污染源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按照以上范围,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中央财政预算编制主要内容为: —3—

(一)工业源普查技术规范制订及组织实施 制订工业源(含工业园区)普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41个工业行业产排污核算方案(含分行业抽样方案、产排污核算调查表格及组织实施等)、普查报表制度和技术规定。分行业产排污抽样观测及制订抽样检测质量管理规定。编制分行业产排污核算技术规定、产排污系数使用手册和查询工具。组织开展产排污核算方法(含产排污系数)抽样核证、补充调查与动态更新、工业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二)农业源普查技术规范制订及组织实施 制订农业源普查总体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制订种植业产排污系数率定、产排污系数测算数据库建设与核算方案;制订种植业氨与挥发性有机物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和排放量核算方案;制订地膜及秸秆普查实施方案与相关技术规范。制订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率定与核算方案、氨排放系数确定及技术规范。水产养殖业产排污系数实测、率定与制订核算方案。制订污染物入目标水体量估算技术规范与方案。开展污染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4—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内容及要求

污染源普查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主要内容是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工业污染源进行普查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档案整理和编制普查技术成果报告、建立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构建普查一张图信息系统(含高分影像图、矢量化地理信息、普查采集信息)等工作。 二、技术要求 1、技术要求 (一)服务年限:2年 (二)工作内容: 清查阶段:根据区普查办提供的数据名录库,按照国家、省下发相关清查技术规定逐户开展清查工作。纳入普查的应详细填写清查表格,不纳入普查的应收集佐证材料存档留查。详实的进行清查阶段数据录入整理,清查档案归类及编制阶段性总结报告。 普查阶段:按照国家、省下发普查相关技术规定逐户开展入户调查工作,认真详细填报普查表,详实的进行普查数据录入整理,普查档案归类及编制阶段性总结报告。 成果验收阶段:编制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报告,进行数据录入整理,档案整理,建立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构建普查一张图信息系统(含高分影像图、矢量化地理信息、普查采集信息)。 (三)工作数量: 本项目入户清查数量暂定1000家,调查数量暂定200家,最终结算时,入户清查、调查数量变化在±15%以内(含15%)的按合同价结算;如实际入户清查、调查数量变化在±15%以外的按照实际数量×成交单价结算,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工作质量: 1.投标人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我区普查质量控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要求达到合格,通过各阶段的国家、省及我区普查办的核查及验收。

2.国家、省及我区每阶段对清查、调查等阶段性成果进行核查,若出现核查未通过,需重新清查、调查等情况的,扣除其相应阶段合同费用;重新清查、调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确保达到相关要求。 3.投标人如未按期保质保量的提交清查、调查等各项成果, 需扣除相应合同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服务要求 (一)人员要求 (1)派驻人员要求:投标人应派遣不少于1名技术人员常驻平 潭综合实验区普查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该名技术人员须是环保相关专业的且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同时,派驻人员须遵守采购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并服从工作安排。 (2)工作团队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 备环保类高级工程师资格,其余参加普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应通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固定,若投标人须更换项目负责人,需经采购人同意;甲方要求更换负责人的情形下,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3)投标人在清查阶段应配备驻点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入户 调查阶段应配备驻点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并且保证在整个普查期间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流动率不得超过20%,不得影响普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4)当国家、省及我区等普查部门临时下达任务或者任务紧急,投标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照规定时间节点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驻点场所及办公设备要求 (1)如中标后,中标人应在我区普查办附近驻点办公。 (2)中标人应在驻点场所配备普查专用的数据处理台式电脑、 笔记本电脑、PDA设备、光盘、U盘等办公设备,所有设备配置不低 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中数据处理要求; (3)中标人应承担普查期间自带办公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其他相 关办公用品费用; (4)中标人应在驻点场所自备专用交通工具,保障普查工作的 需要;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7〕4号),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测试(附答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测试--(附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60分) 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两类。 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六项。 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组织及实施的基本原则由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分为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四个阶段。 6、普查实施中全面普查阶段包括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及建立数据库五项内容。 7、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 8、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 9、全国普查试点有 17 个。 10、普查清查工作的原则是应查尽查、不重不漏。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1、普查试点不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D ) A:普查技术方案 B:数据处理系统 C:普查技术方案 D:科学论据方案 2、负责对入户调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B ) A:1% B:5% C:10% D:15% 3、普查范围是养殖规模为生猪年出栏量头、奶牛年末存栏 量头、肉牛年出栏量头、蛋鸡年末存栏量羽、肉鸡年出栏量羽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C )A:≥500、≥100、≥150、≥2000、≥10000 B:≥500、≥200、≥50、≥2000、≥10000 C:≥500、≥100、≥50、≥2000、≥10000 D:≥500、≥100、≥50、≥5000、≥20000 4、我省开展省、市、县普查数据审核与汇总的和时间节点分别是?(C) A:2018年11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2019年1月底 B:2018年12月底前、2018年11月底前、2019年1月底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3—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

目录 一、总说明 (8) 二、普查表目录 (12) 三、普查表式 (15)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5) 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7) 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8) 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9) 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1) 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 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6)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 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 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 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 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 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0) 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2)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43) 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4) 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5) 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7) 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8) 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9) 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51) 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2) 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3) 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4) 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5) 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7) 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9) —5—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测试试题(试题)A3(2018.9.8)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测试试题市(州)县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市级数据处理主要职责() A.本级普查软件使用,基础数据下发B.普查小区边界确定,小区划分C.数据处理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工作D.数据处理全过程质量控制 2、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不应该纳入移动源普查范围的是() A.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B.厂内自用、未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C.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D.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 3、某工业企业外购的()能源应填入G101-3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能源消耗基本情况表 A.电力B.高炉煤气C.煤炭D.余热 4、工业企业取水量不包括下面哪一种类() A.单独取水排放的间接冷却水B.未单独计量的厂区生活用水C.用于工业生产的自来水D.单独取水排放的直接冷却水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的是养殖规模为()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A.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5000羽 B.生猪年出栏量≥10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2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0羽、肉鸡年出栏量≥20000羽 C.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 D.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3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 6、G103-10表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表中储罐容积大于多少需填报储罐信息() A.20立方米B.30立方米C.40立方米D.50立方米 7、某企业废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外环境,且该企业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下面哪类污染物应按照车间排放口监测浓度核算() A.石油类B.氰化物C.砷D.挥发酚 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如果有锅炉,须按照()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表填报锅炉信息 A.工业企业单位B.钢铁行业C.化工行业D.非工业企业单位9、工业源污染物产排量核算方法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A.采用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年度排放量B.估算法 C.监测数据法D.产排污系数法 10、若要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工业源废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则有效的监测频次必须达到() A.每月1次B.每年1次C.每半年1次D.每季度1次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政发[]号)、《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全省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个行业)外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

()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 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明水城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点污染源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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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 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依据监测与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普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范围 1、国控重点污染源: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所有企业;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 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以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 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1、基本监测项目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另发),普查的污染物重点 3

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 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监测的项目 (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4

主要污染源调查工作方案

主要污染源调查工作方案 按照省、市关于开展主要污染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县主要污染源数量、行业、类别、地区分布及实际排放等情况,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环境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改善我县环境质量,按照《张家口市主要污染源调查工作方案》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一)调查时点 开展调查的时间为2016年8月至9月;调查的时期资料为2016年全年和2016年上半年。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1.工业源。包括电力、钢铁、集中供热、建材、焦化、造纸、纺织、石化、制药、化工、食品、制革等行业。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3.油罐车、加油站、储油库。 4. 20蒸吨以下锅炉和茶浴炉。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6.城市建成区规模餐饮行业。 7.其他类。包括工业聚集区。 二、调查内容

(一)工业源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名称、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所有制、地理坐标、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种类、产能、产量等。 4.企业环保管理情况。项目环评审批(含“一控双达标”)、试生产、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缴纳、清洁生产评定等级等。 5.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工程种类,治污工艺,减排能力,副产品种类、产量及去向,自动在线监测情况,运行费用,第三方运营情况等。 6.排放污染物情况。排放标准、排污口数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排放去向,锅炉、窑炉数量,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及危废处理处置设施(含自建)等。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除基本情况(与工业企业调查内容相同)外,还包括设计能力,实际处理能力,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八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普查数据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严格的、规范的数据审核,确保普查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提供技术和质量上的保障。 二、数据审核的程序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实行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和抽查审核。

图1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程序图 1、普查对象内部审核 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均需对填报的普查表进行内部审核。普查对象内部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 填表人按填表规定填写各项普查表格并对填报的表格进行自检,包括普查表的项目、编码、属性标识、各指标的计量单位以及文字表述等。部门负责人自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对填报表格进行整体审核,并签字盖章。 2、普查员审核 普查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1)普查表必填项目是否填报齐全;(2)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运营)

工况、污染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票据和实物相符;(3)普查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4)普查对象内部是否进行了内审并加盖印章。 3、普查指导员审核 普查指导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审核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如能源消耗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固废产生量,水平衡,主要产品产量与能源、水、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关系等。 4、普查机构会审 由普查机构组织污染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重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与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原因,确定普查数据填报的可信度;分析对比环境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的代表性,确定普查对象填报的一组数据的合理性。 5、抽查审核 抽查审核:由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进行逐级随机抽样审核;地市级普查机构对各区县级工业源、农业源(以养殖业为主)和生活源各随机至少抽取2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省级普查机构对各地市级普查机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分别抽取4‰,2‰和2‰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随机至少抽取1个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国家对各省级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普查数据分别随机抽取1‰的普查对象进行审核;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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