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0日发布

(2005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订购要求,对膳食进行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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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对固定订购集体用餐的管理活动。

国家和本市对学生集体用餐和单位自办食堂供应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卫生、公安、市容环卫、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承诺制)

本市实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与用餐单位签订订购合同时,应当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用餐单位作出承诺。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

经济开发区等集中工作区域以及新建办公楼,应当创造条件开办集体用餐食堂,提供用餐场所。

本市鼓励符合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积极拓展集体用餐市场,实现集体用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保证集体用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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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和用餐安全。

第二章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七条(从业许可)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括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分送等生产经营活动。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并核准其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并将经核准的生产加工数量对外公布。

第八条(生产经营基本条件)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加工经营要求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基本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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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有关人员的培训和体检)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从业人员、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其中从业人员还应当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工艺、数量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准的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生产加工和配送集体用餐。

第十二条(原料采购)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购原料和半成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

禁止向无证商贩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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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原料初加工)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原料进行初加工时,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查验、拣选、浸泡、冲洗原料,保证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加工方式及温度控制)

集体用餐的膳食可以采用冷藏、加热保温或者高温灭菌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进行加工。

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5℃以上。

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

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应当将膳食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

第十五条(成品运输)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集体用餐单位分送膳食应当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车辆运输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膳食。

运送膳食的专用车辆及其车内容器应当根据膳食的要求,设定并保持相应的温度。

第十六条(食用时间和包装)

冷藏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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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膳食,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

第十七条(台帐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台账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指导)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材料采购和膳食加工、储存、运输、包装等环节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禁止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集体用餐单位

第二十条(用餐单位负责人责任制)

集体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集体用餐活动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集体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集体用餐的安全,向员工公布供餐单位的有关情况,防止因组织本单位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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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订购要求)

集体用餐单位应当向具有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本单位集体用餐的膳食;无法订购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配送的膳食的,应当要求职工到附近具备经营资格和条件的单位食堂、餐饮场所用餐。

第二十二条(用餐单位场所、设施、人员的要求)

集体用餐单位的膳食暂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需要进行现场膳食分装的,还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

集体用餐单位从事膳食分装、发放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膳食的分装、发放。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

集体用餐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治,控制剩余膳食,并在事发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同时配合开展中毒事故的相关调查。

集体用餐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举报)

集体用餐单位员工发现本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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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检验)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检查、监督,定期对其生产经营的膳食依法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在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对集体用餐单位的卫生监督)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用餐单位用餐活动的日常监督,督促指导其完善膳食安全管理。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集体用餐单位实施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集体用餐单位的用餐场所;

(二)对集体用餐膳食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验从事分装、发放膳食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健康状况。

第二十七条(控制措施)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膳食及其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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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存被污染的与食物中毒事件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体用餐单位的配餐间)以及食品加工工具、盛放容器;

(三)责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膳食;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集体用餐单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应当详细记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发生重大或者重大以上食物中毒以及发生人员死亡的,应当依法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处罚)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台帐制度的;

(二)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的。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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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集体用餐单位的处罚)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的;

(二)参与膳食分装、发放的本单位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执法人员的处理)

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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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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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DBS32 003-2014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释义】本条是对《规范》制定依据和目的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但不包括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释义】本条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 《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两大类。食品摊贩(如小吃摊)因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在场地、设施等卫生条件方面有可能达不到固定场所的餐饮业的要求,因此不适用于本《规范》但经营者在食品加工过程、卫生管理、个人卫生等方面可参照《规范》中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身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释义】本条是对《规范》中有关用语的解释,共有11项。 (一)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餐饮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其共同的特点是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后供消费者在提供的消费场所内食用,但各类餐饮业按照其定义在供餐的品种、方式等方面也有所不同。为便于理解,在此作如下比较: l、餐馆和小吃店:餐馆以供应各类菜肴及主食为主;小吃店供应面条、馒头、糕点等小吃,或提供简单餐饮服务,不加工制作菜肴。 2、餐馆和快餐店:餐馆的供餐方式为根据消费者所点的品种当场加工后供应,大部分传统上供应饭菜的餐饮业均属此类;快餐店的供餐方式为将膳食事先加工好备用,消费者可立即选择食用,目前中餐、西餐均有快餐的形式。 按照附件1的规定,按照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餐馆分为4类,快餐店、小吃店均分为2类。为方便起见,在本释义中将4类餐馆分别称为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4类快餐店、小吃店分别称为大型快餐店。小型快餐店、大型小吃店。小型小吃店。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应对象为订购膳食(膳食需求较固定)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加工的集体用餐形式可包括分装成每人份后配送的盒饭以及在用餐现场分

上海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2.实施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政策。在2015年4月1日起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Ⅰ标准汽油车通行。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国Ⅰ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分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3〕304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运营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非运营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

集体用餐单位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集体用餐单位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集体用餐单位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2005]11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杜绝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园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副园长为副组长,教研组、办公室和总务处为成员的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连州市集体用餐单位专项整治方案》中的整治项目及内容,逐项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 在12月25日,根据市教育局的文件精神,我园立即成立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机构,明确了园长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副园长为直接负责人,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并制定了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建设,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了责任到人。 二、切实抓好园内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1、食堂卫生证件、制度齐全。我园食堂“三证”齐全,并有相关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体检,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有关的卫生安全知识。 2、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符合卫生标准及有关要求,设有独立的食品原料间、粗加工间、洗消间,预进间。有防鼠、防蝇、防尘、防蟑螂、防污染等设施,通风良好,食堂肉片环境整洁,能每天清除垃圾。 3、食堂能严格执行“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制度。刀具、砧板按生、熟严格分开使用;食品的存入能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了交叉污染。 4、食品原料的采购能严格执行索取食品原料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及做好食品入库登记制度。并与所有的食品原料供应商签订食品卫生协议书,保证其食品的质量。 5、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能按照煮熟煮透的原则进行烹饪。蔬菜烹调则按照“一洗、二浸、三灼、四炒”的程序进行,没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并制定了食物留样24小时制度。

中国十大蔬菜品牌榜中榜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 生活常识分享中国十大蔬菜品牌榜中榜 导语:蔬菜,是指可以做菜、烹饪成为食品的,除了粮食以外的其他植物(多属于草本植物)。蔬菜是人们日常饮食中必不可少的食物之一。蔬菜可提 蔬菜,是指可以做菜、烹饪成为食品的,除了粮食以外的其他植物(多属于草本植物)。蔬菜是人们日常饮食中必不可少的食物之一。蔬菜可提供人体所必需的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据国际粮农组织1990年统计,人体必需的维生素C的90%、维生素A的60%来自蔬菜。此外,蔬菜中还有多种多样的植物化学物质,是人们公认的对健康有效的成分,如:类胡萝卜素、二丙烯化合物、甲基硫化合物等。目前果蔬中的营养素可以有效预防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多种物质正在被人们研究发现。【蔬菜品牌排行榜】1、乐义蔬菜(山东省著名商标,寿光市最大的蔬菜产品出口、内销龙头企业之一,寿光市世纪三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七彩庄园.寿光蔬菜(集菜果种苗繁育/基地生产种植深加工出口技术研发推广于一体企业集团,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3、晨农蔬菜(中国较大蔬菜生产厂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云南著名商标,十大蔬菜品牌,昆明晨农企业集团)4、上海银龙蔬菜(上海著名商标,上海名牌,独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海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上海银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燎原蔬菜(山东著名商标,从事有机绿色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业综合公司,寿光市田苑果菜生产有限公司)6、绿富隆蔬菜(北京著名品牌,北京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十大蔬菜品牌,国有股份制企业,北京绿富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7、寿绿蔬菜(山西省著名商标,中国蔬菜十大品牌,致力于蔬菜的标准化种植和无公害生产管理的企业,著名品牌,山西寿阳)8、皖江蔬菜(安徽农业产业化龙头

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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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S十二五”规划 现代物流业是以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为核心,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流通加工业等一体化发展的复合型服务业,不仅具有促进生产、拉动消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的作用,而且在推动制造产业结构升级、服务业态模式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对于“十二五”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的现状 “十一五”以来,上海物流业发展抓住“搭好平台、培育主体、建立网络”三个关键环节,增强城市物流功能,提高物流服务水平,为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1.物流业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 “十一五“期间,上海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保持了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在国家??调结构、扩内需”政策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指导下,上海克服困难、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取得新的突破。2010年,上海物流业增加值达到2037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2.1%,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21.2%。2010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达到6.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900万标准箱,均位居世界第一;上海航空货邮吞吐就达到371万吨,其中浦东国际机场航空货邮吞吐疑位居世界第三。 20D5-2010年上海物流业规模 2.重点领域发展成效显著 口岸物流实现了海、陆、空港保税物流功能全覆盖。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的成立,标志着“三港”、“三区”实现联动发展,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推进,洋山保税港区营业税免征政策效应初显,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等功能有序开展,跨国采购、国际配送、贸易展示、出口集拼、中转分拨等业务得到拓展,上海物流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制造业物流以四个专业物流基地为代表,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深入合作,9家企业被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示范企业",物流业对制造业支撑能力得到强化。城市配送物流推广配送标准、优化通行政策,上海城市配送的物流效率、服务能力和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有力保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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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绿地望海CBD(A区)商品 房建设项目 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上海爱达工具制造有限 公司旧厂房改建上海新长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兴建设监理 6、上海外贸仓储浦东储运 公司新建仓储.物流中 心、堆场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7、瑞虹新城第三期4号地 块发展项目1-3、5、6号 楼及地库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工程咨询公司 8、风荷丽景尚城二期3、4、 5、12#楼及配套项目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海光大厦华东电网调度中 心 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10、朱家角新镇D18地块水上 宾馆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1、曹家渡旧区改造地块(江 南宴花园1号楼)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杨浦区30、33街坊(东 块)商品住宅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工程咨询 13、1#工业研发大楼(除桩 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宝山顾村镇新选址一号基 地配套商品房B4-2 地块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海龙工程技术 —2 —

2013年上海市蔬菜主导品种介绍

2013年上海市蔬菜主导品种 为了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蔬菜生产中的增产、增收作用,引导菜农科学选用优良品种,我中心在多年试验示范基础上,通过品种调查、区县推荐和专家评审,遴选出40个蔬菜主导品种,各品种的来源及特征特性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白菜类主栽品种 1、华王青菜 选育单位:日本武藏野株式会社 特征特性:株高20-25cm,开展度16-25cm左右,株型直立。叶色浅绿,叶柄较长、呈浅绿色。纤维少,株型美观,品质佳,商品性好,单株重100-150g。该品种耐热性好,且耐高湿,抗病性强,生长速度快,产量高,棵形大,是夏季栽培的主要品种之一。 栽培技术要点:从4月20日至8月中下旬均可播种。播种前,在清洁田园的基础上,投入农家肥料1000-1500kg/667m2或商品有机肥300-500kg/667m2,三元复合肥 10kg-15kg/667m2(N:P 2O 5 :K 2 O为21:6:18),如前茬为茄果瓜类,可适当减少肥料 的施用量后进行。然后整地作畦,深沟高畦。畦面浇足底水后播种,播种后畦面浅耙1次再浇水,然后在畦面覆盖遮阳网。每隔3-4d浇水1次,保持土壤微湿,有条件可采用微喷方式进行浇水,齐苗后间苗2-3次。夏季栽培由于经常高温,土壤应经常保持湿润,以促进生长。追肥视长势而定。注意防治病毒病和蚜虫、菜青虫、小菜蛾等病虫害的发生。 2、抗热605青菜 选育单位:上海地方品种 特征特性:植株直立,株高 22-25 cm,开展度约 35cm,叶数在 13 片左右,头大束腰,平均单株重约100g。叶长15cm左右,叶片绿色,全缘,卵圆形,叶面平滑,叶柄绿白色,扁平,基部略肥厚,质地柔嫩纤维少,多汁味甜,口感好。综合抗性强,耐热耐寒,对一些夏季易发生的蔬菜病害具有很好的抗性,在7-9月份仍能生长良好。可作鸡毛菜栽培。 栽培技术要点:作鸡毛菜栽培一般在4月至8月分批播种,以供应夏季鸡毛菜生

我国口岸物流发展现状与趋势

我国口岸物流发展现状与趋势一、我国口岸物流发展现状与特点 口岸物流是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在介绍口岸物流发展现状的时候,有必要对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历程作一个简要的回顾。 “物流”概念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就引进我国,到世纪之交的这几年,才有了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十五”时期的发展引人注目。2003年,全国政协组织专题调研,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调研报告作出重要批示。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2005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务部等13个部门和2个行业协会参加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并组织召开了全国首次现代物流工作会议。2006年3月,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第四篇“加快发展服务业”,第十六章“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单列一节“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内容。标志着现代物流的产业地位得到确认,也表明国家政策上重视和支持物流业的发展。 正是在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下,我国现代物流无论基础设施、企业运作、区域物流和基础工作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发展,已经跨越起步期,进入理性、务实、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据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统计核算,2005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48万亿元,同比增长25.2%;物流业增加值完成1.2万亿元,同比增长12.7%;物流费用占GDP的比率,由2004年的18.8%下降为18.6%。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现代物流整体规模扩大,发展速度加快,运行效率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更加明显。现代物流,尤其是口岸物流的发展,与海关通关管理改革密切相关,这几年我国物流发展的成绩同样凝结着各地海关的辛勤汗水。 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窗口,也是外贸进出口的信道。近年来,我国外贸进出口持续快速增长,已经连续四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2005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超过1.4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3.2%。不断增长的外贸总量,促使我国口岸物流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物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口岸物流规模迅速扩大 随着外贸进出口总量的增加,我国口岸物流规模迅速扩大,己经形成沿海、沿江水运、航空和内陆边境全方位开放的立体化口岸体系。从物流的组织现状来看,港口承担着80%以上的口岸物流工作量。2005年,中国港口完成吞吐量49.1亿吨,同比增长17.7%;完成集装箱吞吐量7580万标准箱,增长23%。中国的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其中上海港货物吞吐

上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附件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 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 31/2024-201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具体见附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要求 1、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食品加工时段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检验和生产过程卫生监测及评估工作。 — 1 —

4、应设置和配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具备按照DB 31/2024-2014的要求开展原料检验、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的能力。 三、建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1、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DB31/2024-2014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增加适合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临近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回收食品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 3、应制定相应的生产配送操作规程,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DB 31/2015-2013)]等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应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 — 2 —

(餐饮管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陪送单位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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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流园分析

上海物流园分析 (一)浦东空港物流园区 浦东空港物流园区是上海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大型化、综合性现代物流园区之一,规划面积16.8平方公里,含物流仓储、公共服务等设施,主要功能定位为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并进行相关增值加工业务,是具有航空快递特色的物流园区。该物流园区依托浦东国际机场,运用航空运输的快捷便利优势,具有综合服务功能。 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和上海市政府对“上海浦东空港保税物流园区”的规划给予了高度重视,认为浦东空港保税物流园区的建设对于上海增强城市功能辐射能量、促进上海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以及更好地服务全国有重要的意义。 (二)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首家区港联动试点项目,享受保税区和出口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0平方公里的重要组成部分。园区紧靠上海外高桥集装箱三期码头,开发面积1.03平方公里;总投资28亿元人民币,包括现代化仓库、集装箱转运区、商务中心、政府监管服务平台以及先进的硬件和软件配套设施。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据上海海关统计,2007年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货物34.36万票,货值383.73亿美元,货运量231.2万吨,同比增长69.59%、114.94%和85.06%。 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凭借独特的区位优势,依托海港、航空港和信息港,利用优惠政策,通过区(保税区)、港(海港、航空港)、镇(高桥镇、机场镇)联动,大量集聚物流企业,重点发展第三方物流,形成合理的物流产业布局,将成为世界经济供应链中具有竞争力的物流节点之一。 (三)西北物流(江桥)园区 西北物流(江桥)园区位于江桥镇,是由上海市经委、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的上海市“十五”期间重点建设的四大物流园区之一,园区是以产品的采购和一级分销为核心,以现代物流为支撑,集展示、货运采购、储存、加工、配送、转运、商贸、信息等七大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园区,是提供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多式联运一体化的内陆口岸与加工辐射性的第三方公共综合物流枢纽园区。江桥园区位置选择在204、312国道和沪宁高速公路的汇集处,是上海通往江浙及长江三角洲腹地的咽喉要道。 (四)洋山深水港物流园区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精编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1〕97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壹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壹)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且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壹)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口。

上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附表: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要求 项目编号具体要求重要性 1.单位选址 1.1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粪坑、 污水池、垃圾场(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 影响范围之外。 *** 2.加工方式 2.1 采用《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冷藏、加热保温或者高温灭菌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进行 加工,设置与加工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经营场地和设施设备。 *** 3.加工场所设置3.1 应设置与生产工艺及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原料加工、半成品贮存、烹调热加工、食品冷却(冷 链工艺产品)、盒饭分装(盒饭生产企业)、膳食暂存(桶饭生产企业)、装箱、成品储存配送、工用具清洗 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加工场所,以及更衣室、检验室等。其中烹调热加工、食品冷却(冷链工艺产品)、盒饭分 装(盒饭生产企业)、膳食暂存(桶饭生产企业)、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加工场所应设置为独立隔间。 生产加工场所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作业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应相互分隔。 *** 3.2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3.3 生产加工场所天花板离地面距离≥2.5m,并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其 中,烹饪热加工场所的天花板宜离地面3米以上。 * 3.4 生产加工场所建筑内部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牢固并耐用,无严重破损、积垢。** 3.5 使用煤油炉灶的,燃料储存容器应设置在烹饪热加工场所外。** 4.加工场所布局 4.1 生产加工场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制作、食品冷却、盒饭分装、膳食暂存、成品储 存配送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食品在贮存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 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以及使用后的周转箱、餐饮具回 收通道、入口三者均应分开设置。 *** 1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

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上海市蔬菜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

上海市蔬菜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021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7666

上海市蔬菜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蔬菜买卖合同 (2007版)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品种 规格 产地 商标

交货期限 数量 (公斤) 单价 (元/公斤) 金额(元)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_____项标准执行:(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约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包装物由_______方提供,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_____________。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___________提货。(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_______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________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元;甲方交付蔬菜后,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

[餐饮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

[餐饮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 厨房) 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从事社会盒饭或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四、办理程序 (一)提前服务咨询 申请人填写提前服务咨询表,到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就选址定点、设计图纸确认等方面前期工作进行咨询。提前咨询服务不收费。 (二)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5.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6.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及具体相关制度; 7. 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 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复印件; 9. 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生产、制作工艺流程说明书。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11. 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港靠泊国际航行船舶岸基供电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港国际航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工作要求,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方案所指的“岸基供电”(以下简称岸电)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上海港靠泊期间,关闭船舶主引擎、辅助引擎等船用设备,转而使用所靠泊码头岸基供电专用电力设备以维持船舶靠泊期间的日常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试点范围上海港岸基供电试点工作的范围,以国际集装箱码头和国际邮轮码头为起步,结合码头技术条件和试点情况,逐步扩大。 第四条补贴内容为鼓励和支持本市试点码头和所靠泊船舶投资建设和使用岸电,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范围包括开展试点的码头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费、电力增容费、船舶使用岸电所致的电费差价和运行维护费等。 第五条资金来源政策支持所涉及的补贴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纳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及港口建设费预算内。同时鼓励试点码头所在区县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第六条补贴标准 (一)岸电设施建设费用 岸电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岸电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增加岸电设施后,原有供电容量不足的试点码头需要进行电力增容改造的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用。其中,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按现有标准由市电力公司减半收取。 对建成后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使用比率要求的岸电项目,其岸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贴30%,港口建设费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其相关增容业扩工程费由港口建设费补贴10%。 岸电设施使用比率要求:具有接电设施的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电比率在试点码头建成当年达到60%以上,并逐年递增。 (二)船舶使用岸电服务费 试点码头按优惠价与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结算岸电服务费。岸电服务费采用与新加坡普氏(PLATTS)公开市场的380-cst船用燃料油价格相挂钩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图:

关于建议调整提供考试集体用餐单位的函

关于建议调整提供考试集体用餐单位的函 人社局: 应贵局邀请,我局派出监管人员赴考务餐提供单位-天锦苑大酒店-进行重大活动餐饮保障,经检查发现: 1、该餐饮单位审批类别为大型餐馆,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等级为B级。 2、该餐饮单位并未设置分餐专间,未配备热藏配送设备,运输车辆为普通厢式货车。 3,该餐饮单位未配备食品再加热设备。 4、28日当天,该餐饮单位同时接待大型宴席。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67号 )的要求,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餐饮提供者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提供集体用餐的餐饮服务单位需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资质;在分装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在分餐专间内进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必须采用热藏或冷藏的方式进行配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储存和运输,应配备和使用保证食品温

度的设备和方法;供餐前应对食品再加热至食品中心温度大于70℃;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使用方法;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应进行清洗消毒。 集体用餐因烹调加工后不立即食用,需要较长时间的配送过程,供餐量大,就餐人数多且集中食用的原因,具有极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是食物中毒高发的业态。该次活动需提供640份考务餐,数量较大,且28日中午该餐饮单位承接有大型宴席,供餐能力存隐忧。 综合检查情况,我们认为,大酒店不具备提供本次活动考务餐的能力,建议更换其它有条件的餐饮单位。

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2015年工作总结及

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2015年工作总结及 2016年工作计划 一年来,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下称:研究会)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社团局领导和在市委农办、市农委的指导下,围绕政府所需、会员所急、研究会所能,认真履行职责,牢记服务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继续以“爱社会、爱菜篮子、爱研究会、爱会员”为办会主线,充分发挥“服务、研究、科普”等职能,呈现出稳步健康发展态势,为上海蔬菜产业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研究会的全体理事和会员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共同提高,在上海蔬菜产业发展中积极发挥作用,急菜农所急、想菜农所想,为丰富菜篮子、满足市民需要和确保市场供应作出了贡献;同时按时完成市社团的年检和市社联的年报及达标评估工作,获得了市社联第八届“学会学术活动月”优秀组织奖,并获得达标学会荣誉。 一、2015年主要工作回顾 (一)通过举办座谈会、现场会、调研活动等形式,为上海蔬菜生产与流通出谋划策成效显著。 1、研究会与上海交大农生院联合召开了主题为《都市蔬菜供给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优化》座谈会。市农委蔬菜办、江桥批发市场、奉贤区蔬菜技术推广站、金山区蔬菜技术推广中心、星辉蔬菜公司、城市超市、正义园艺场、享农果蔬合作社、多利农庄等多家会员单位代表分别就都市蔬菜生产面临的主要困难、蔬菜运输销售成本现状与优化策略、蔬菜供给保障跨省合作的障碍与对策作了发言,并与上海交大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以及农业与生物学院专家进行了交流。 2、召开《蔬菜组织产销能力提升》座谈会。嘉定区外冈镇农技推广站、上

海百蒂凯果蔬专业合作社、上海绿望果蔬专业合作社、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星辉蔬菜有限公司、上海廊下果蔬园艺有限公司、上海种都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理事和会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为促进生产与销售对接,提高蔬菜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和效益,提升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上海蔬菜有效供给献计献策。 3、组织召开了“蔬菜营销能力提升现场会”,与会理事和会员参观了上海弘阳农业有限公司的蔬菜冷链中心,听取了公司“创新蔬菜产销经营体系,让菜农、市民、企业实现共赢”专题报告,了解了“弘阳模式”即“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蔬菜生产管理模式,在实现供销互信双赢、确保安全保鲜、降低成本价格、提高经营效率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理事王桂英、陈国权分别作了“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服务上海菜篮子”、“蔬菜营销创新转型几点思考”的报告,使大家受益匪浅。 4、在去年的调研活动中,各会员单位对当前制约上海蔬菜产业发展的问题提出了9大类建议与需求后,研究会以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中心,探索上海蔬菜产业发展规律为目的,围绕推动和引领我市蔬菜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蔬菜产业创新型人才成长与培养,整理形成了研究会课题论文集《都市蔬菜产业与经济发展研究》于2015年5月正式出版,并已送达各理事和会员手中。 (二)通过传媒平台、科普宣传、专题论坛、出版专著等形式,积极服务上海“菜篮子”。 1、《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网站》、《蔬菜信息》和《上海蔬菜》加大了为会员服务的力度,如《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网站》和《蔬菜信息》根据会员的要求不断进行创新,注重信息采集、发布和版面设计,及时发布和宣传各类蔬菜信息,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网站》共发布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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