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

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
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

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摘要: 一些海商法专家认为,我国的海上货运合同制度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又吸收了《汉堡规则》中一些符合海运发展趋势的内容而建立的。《海商法》)出台较晚,有机会吸收国际海运立法的现有成果,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承运人责任”,建立了结构完整,自成体系并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关键词: 承运人,责任制度,基本义务

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下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注:该规则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或《维斯比规则》:根据该规则第6条第1款“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公约(指1924年《海牙规则》)与议定书应作为一个文件一并阅读并解释”的规定,它又被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称《汉堡规则》)。

一、承运人基本义务之法定

我国的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以承运人基本义务法定作为其基石,该责任制度中其他诸如承运人免责、责任期间、责任限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等制度,均或是以此为基础,或是为此而设立。在班轮运输下,以提单形式所证明或体现的海上货运合同往往由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单方面事先拟就和印制,托运人一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海牙规则》作为划分提单下船货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根据,它所确立的承运人基本义务是强制性义务,免除或减轻该基本义务的协议及有利于承运人保险利益的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承运人违反其基本义务时即需承担赔偿责任[1],使货方权益可以得到最低限度的保障,弥补了海运提单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限制。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承运人首先须履行使船舶适航(seaworthiness)的义务,这也是承运人安全航行的基本保障。我国《海商法》第47条关于适航的规定与《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一致:

(1)适航的基本内容采用了广义的适航要求。首先是使船舶本身适航,船体须紧密、坚实、强固;船机的设计、结构、性能等须能够抵御航行中一般或合理预见的风险。其次是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这就要求船长和船员是具有相应知识与技能、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航海专业人员,否则即被认为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还要求妥善装备航海所必须的各类船舶设备和配备航程必须的各类供应品。第三是船舶应该适货,即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适航的标准。适航标准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绝对适航要求承运人对开航前和开航时不适航原因造成的货物灭损均须承担责任;相对适航则以“谨慎处理”或“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 )作为衡量是否适航的标准,只要承运人对船舶适航尽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则无需承担适航责任,实践中一般认为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通常的、习惯的方式履行义务,即为谨慎处理[3]。为有效解决当代船舶安全营运的问题,国际海事组织于1993年通过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ism 规则)从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对船东提出了更高的适航标准。[4]

(3)适航的时间。我国《海商法》确定为开航前和开航时,通常认为“开航前”指开始装货时,“开航时”一般理解为船舶解除最后缆绳时[5],即承运人在该段时间内谨慎处理履行其适航义务即可。开航以后的不适航不被追究适航责任,因为要求置身于海上莫测风险中的承运人履行其在岸上才能达到的船舶适航标准是不现实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适航证书可被视为船物适航的初步证据,货方如以不适航为由追究船方责任时,须证明货物的灭损系船方违反适航义务所致;反之,包括承运人、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在内的船方则须证明已尽谨慎处理之责使船舶适航以进行抗辩。不过,许多案例表明船方成功的可能性很小,相当比例的案件都被判船舶不适航[6]。

承运人其次须尽管理货物的义务,即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7]。我国《海商法》要求承运人从装载到卸载涉及的每一个环节均需尽到妥善谨慎之责,妥善之责是对承运人需具备一定装卸技能的客观方面的要求;谨慎之责是对承运人装卸时需尽合理注意的主观方面的要求。这两方面的要求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承运人还须承担不得随意绕航的义务,即所谓直航义务,它实际是承运人管货义务中“妥善谨慎运输”的重要内容。我国《海商法》将此单条列出[8],既明确了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的义务,使承运人对其为己方利益或方便而产生的不合理绕航(unreasonable deviation)需承担赔偿责任;又明确了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有其他合理的绕航(reasonable deviation)时,承运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几项义务是承运人不可推卸的最低义务。考虑到海运市场的无穷变化,我国海商法与《海牙规则》及各国立法一样,允许海运当事人在法定的承运人最低义务和责任之外,增加其义务和责任的约定。可见,缔约自由在提单形式下也有其立足之地。

二、承运人可以享受法定免责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明确了承运人对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可以不负赔偿责任[9]。航海过失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或停泊操纵方面的过失;管船过失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方面的过失[10]。承运人对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航海和管船过失的免责,从形式上看,直接违背了当事人对违约或损害后果存在过失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原则,也违背了本人应当承担其代理人代理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一般民法规则.我国坚持承运人对相关人航海与管船过失免责,因为它是海商法上在民法之外独立发展起来的特殊的责任制度,优先于一般民法责任原则的适用。这里管船过失造成的货物灭损承运人可以免责,但前已述及货物灭损如系管货过失所致,承运人则必须负责。一般认为,若船员缺乏对船舶照料而间接引起的货物灭损为管船过失;若船员缺乏对货物照料而直接引起的货物灭损为管货过失[11]。由于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的管船过失与管

货过失的界线实难把握,举证也极困难,承运人可援用的主要是航海过失免责的法律规定;从货方立场出发,则应极力证明货物灭损系船方管货过失所造成,以求获偿。

《汉堡规则》彻底修改了《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只要存在违约损害事实,承运人就负有推定过失责任,加重了承运人责任,这对建立船货双方平等分担海运风险的法律制度是一大贡献。

《海牙规则》将承运人利用提单制作的无数免责条款压缩为可数的17项,尽管其中主要是无过失免责事项,比较起无限免责,实属莫大进步。我国《海商法》除上述过失免责事项外,我国《海商法》所确定的其他免责事项基本上是承运人无过失的各种外部因素:一类是因天灾、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还有一类是因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等货方过失行为。[12]《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有火灾免责的除外规定,它们虽采用了不同的表述,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承运人对其代理人或受雇人造成的火灾可以免责,但承运人本人过失所造成的火灾不得免责。尽管有此除外规定,但它们又都规定火灾的举证责任不在承运人,使这一火灾免责的除外规定等于是摆设。因为在事后各类索赔人(托运人、收货人、取得代位权的保险人等)要找到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尤其是航运期间发生火灾中承运人本人存在过失的证据几乎没有可能。海运实践中,往往由于索赔人无法举证而使承运人实际享受了火灾全部免责的利益。《汉堡规则》虽然废除了所有免责事项,但它对于火灾举证所作的由索赔人承担的妥协,也等于使火灾成为事实上的免责事项。

我国《海商法》还设置了一项概括性的无过失免责条款,即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承运人可以免责[13]。

我国《海商法》采《汉堡规则》的规定,把《海牙规则》不适用的活动物和舱面货纳人受其调整的货物范围,并规定了活动物和舱面货灭损的免责。《海商法》第52条规定,因运输活动物所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需承担该项免责的举证责任。关于舱面货,《海商法》第53条规定,如果系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或者损害,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此项免责的条件是承运人应与托运人就舱面装载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对违反该条件所造成的舱面货灭损应负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关于舱面货免责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法定

海上货运合同的责任期间指承运人对于不可免责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界限,即承运人仅对在该法定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民法中对民事合同并无责任期间的强制性规定,海商法上明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减少了船货双方争议的发生。《海牙规则》未直接规定责任期间,一般将其第1 条第5项关于“货物运输”的定义,即“自货物在装货港装上船时起至卸货港卸离船舶之时为止”作为《海牙规则》的责任期间来理解,通常称其为“船至船”或“钩至钩”原则,即只有货物在船上的这段时间才适用《海牙规则》。《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即所谓“港至港”(或称“从收货

起至交货止”)原则,与《海牙规则》相比,其责任期间是向装货港和卸货港两头延长了。我国《海商法》区别集装箱运输和非集装箱运输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的责任期间我们采用了《汉堡规则》“港至港”的原则;非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的责任期间我们采用了《海牙规则》“船至船”的原则[14]。

除上述法定责任期间外,我国《海商法》允许当事人就非集装箱运输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责任承担另行达成协议[15],这采用了《海牙规则》允许承托双方就装前卸后责任任意达成协议的做法。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装前卸后条款(before and after clause )内容的不同而有区别,如果该类条款排除了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货物灭损进行赔偿的责任,其责任期间为船至船;如果该类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船后的货物灭损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期间为港至港,即该约定可以延长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货方应争取此类约定。当事人如未约定装前卸后条款,在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货物灭损应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则进行处。

四、承运人享受赔偿限额的权利

将承运人对货物灭损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之内被称为赔偿责任限制,相对于综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它也被称为单位责任限制,并成为承运人责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我国同时采用了《汉堡规则》计算限额的计量单位,但限额标准比《汉堡规则》的要低。承运人对货物灭损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16]。集装箱运输时,托运人需特别注意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上载明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以便按载明的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赔偿限额。否则,此种装运器具仅被作为一件或一个货运单位计算赔偿限额[17],这将大大影响货方受偿的利益。货方还应注意,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时,装运器具本身视为一件或者一个货运单位[18]。赔偿限额中所用的“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我们以特别提款权作为计算承运人责任限额计算单位,易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及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托双方已经另行约定高于上述法定赔偿限额的,《海商法》允许不适用法定的赔偿限额。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货方的利益已经获得了保障。

[1] 《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

[2] 司法部律师司、青岛海事律师事务所编《海事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32页。

[3] 张既义等编著《海商法概论》,人民交通出版社1983年4月版,第52页;司玉琢等著《海商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5年10月版,第119页。

[4] 详见岳岩著《试析ism规则实施对船舶适航标准的影响》,《1997年中国海商法年刊》第61—74页。

[5] 於世成等著《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90页。

[6] 杨良宜编著《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年3月版,第111页。

[7] 第48条,所引我国《海商法》条款。

[8] 第49条,所引我国《海商法》条款。

[9] 第51条第1项,所引我国《海商法》条款。

[10] 前引司玉琢等著《海商法详论》,第125—126页。

[11] 参见前引於世成等著《海商法》,第95页。

[12] 前引司玉琢等著《海商法详论》,第127—129页;於世成等著《海商法》,第96—97页。

[13] 第53条,所引我国《海商法》条款。

[14] 第46条第1款,所引我国《海商法》条款。

[15] 第46条第2款,所引我国《海商法》条款。

[16] 第56条第1款,所引我国《海商法》条款。

[17] 第56条第2款,所引我国《海商法》条款。

[18] 第56条第3款),所引我国《商法》条款。

拖航合同 (中英文)

拖航合同 (中英文) CONGTRACT OF SHIP-TUGING AND TOWING OFF 1.Date and place of Agreement 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2.Tugowner/place of business 拖轮船东/营业地 3.Hirer/ place of business 租船人/营业地 4.Tow (name and type) 被拖物(名称和类型) 5.Gross tonnage/ displacement tonnage 总吨位/排水量 6. Maximum length/maximum breadth & towing draught (fore and aft) 最大长度/最大宽度和拖航吃水(前后吃水) 7. Flag and place of registry 船期和登记地 8. Registered owners 登记船东 9. Classification society 船级社 10. P. & I. liability insurers 保赔责任承保人 11.General condition of tow 被拖物概况 12. Particulars of cargo and/or ballast and/or other property on board the tow 被拖物上货物和/压载和/或其他财产的详细情况 13. Tug (name and type) 拖轮(船名和类型) 14. Flag and place of registry 船期和登记地 15. Gross tonnage 总吨位 16. Classification society 船级社 17. P. & I. liability insurers 保赔责任承保人 18. Certificated bollard pull (if any) 额定系柱拖力(如有) 19. Indicated horse power 指示马力

关于非自航200m³抓斗船“东祥”海上拖航调遣的总结

关于非自航200m³抓斗船“东祥”海上拖航调遣的总结 发表时间:2018-08-10T16:01:57.423Z 来源:《科技中国》2018年6期作者:赵润振龙波明[导读] 摘要:非自航工程船舶海上调遣,一般可采用半潜船装船海上运输和拖轮拖航等方式进行;半潜船海上运输,存在半潜船资源有限且时间窗口不固定、下潜点水深和浮装卸风浪条件要求苛刻、浮装卸耗时长及运输费用高等缺点;与半潜船海上运输相比摘要:非自航工程船舶海上调遣,一般可采用半潜船装船海上运输和拖轮拖航等方式进行;半潜船海上运输,存在半潜船资源有限且时间窗口不固定、下潜点水深和浮装卸风浪条件要求苛刻、浮装卸耗时长及运输费用高等缺点;与半潜船海上运输相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非自航船拖航调遣的方式,具有拖轮资源丰富、实施时间灵活、准备时间少和费用低等优势。 关键词:非自航施工船舶海上拖航调遣半潜船装卸 引言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中国施工企业自身在投融资、大型设备、项目管理等方面优势不断彰显,中国施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海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港口基建或扩建工程需求日益增加,港口工程的建设需投入相应的工程船舶,为提高资源利用率,邻近国家间船舶调遣已成为新常态。 1背景介绍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于2015年11月初,开始参与科特迪瓦阿比让港口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位于科特迪瓦第一大城市、经济首都-阿比让市,是目前科特迪瓦第一大工程。工程总规模达9.33亿美元,合同总工期45个月。工程主要内容包括:(1)新建一座现代化的集装箱码头(2#集装箱码头),共2个泊位,长度分别为700m和500m。码头结构按满足未来12000TEU集装箱船靠泊的需要建设,港池水深按近期满足第五代集装箱船靠泊水深-16.0m,填海造陆形成37.8公顷的码头后方堆场。(2)新建一座滚装泊位和一座通用杂货泊位,滚装泊位长220m,通用泊位长250m,填海造陆形成19.7公顷的码头后方堆场。港池疏浚水深-14.0m。 (3)拓宽和浚深长4,552m的Vridi(弗里迪)运河航道,满足第五代集装箱船(载箱量6000TEU,满载吃水14.5m)全天候进港的需要,同时对航道口门处东西防波堤拆除并重建,改建后东西防波堤均为600m长,拓宽后航道宽度为250m。我司主要负责新建码头后方陆域清淤、港池疏浚、弗里迪运河航道疏浚和新建码头后方造陆回填;我司200m3非自航抓斗船“东祥”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份期间在科特迪瓦阿比让进行清淤、疏浚施工。 “东祥”是日本小岛组于1995年建造的第一艘200m3抓斗式挖泥船,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抓斗船,我司于2016年购买该船。“东祥”船长100m,船宽36m,型深6m,吃水3.6m,总吨6,985,总高45m。“东祥”整体布置图见图1和侧视图见图2。 图2 “东祥”侧视图 根据我司船舶使用计划,在“东祥”完成科特迪瓦阿比让港口扩建项目的施工内容后,需将“东祥”于2016年12月底前,自科特迪瓦阿比让港调遣至加纳特码港,海上调遣距离约300海里。 2 “东祥”调遣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1半潜船装驳调遣和拖轮拖带调遣的比较 非自航工程船舶海上调遣,一般可采用半潜船装船海上运输和拖轮拖航等方式进行。针对此次非自航抓斗船“东祥”从科特迪瓦阿比让港调遣至加纳特码港,我们对半潜船装船和拖轮拖航两种调遣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1)采用半潜船装驳工程船“东祥”调遣方式优缺点分析优点主要体现在: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 第二节提单 一、概念与功能 (一)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收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3个功能(由概念可知)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运输合同在此前(订仓单经承运人确认时)已经成立。提单只是该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对于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对收货人,承运人应当按提单所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一般来说,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被视为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 实践中的难题:“无单放货”问题 二、提单的签发 1、谁能签发提单 2、如何签发提单 1、谁能签发提单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而且,根据航运惯例,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 2、如何签发提单 (1)签发提单程序:大副监督装船,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填写提单有关内容,承运人核对提单内容和大副收据后,签发提单。 (2)如实签发提单:应该按照货物装运的实际情况(装运时间和货物表面状况等)签发违规(未如实)签发的情形: 1、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应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获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保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后如被索赔而受损失,由托运人赔偿。 案例: 倒签提单案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结果:运输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四、提单的种类

福建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方案

福建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方案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外办 福建省商务厅 2015年3月,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明确提出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加快福建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特制定并发布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重大意义 福建地处中国东南沿海,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是连接台湾海峡东西岸的重要通道,是太平洋西岸航线南北通衢的必经之地,也是海外侨胞和台港澳同胞的主要祖籍地,历史辉煌,区位独特,且具有民营经济发达、海洋经济基础良好等明显优势,在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深入贯彻落实《愿景与行动》提出的相关倡议和行动,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福建比较优势,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有利于扩大闽台交流合作,增进两岸同胞情谊与共同利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有利于深化我国与东盟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区域合作,打造带动腹地发展的海上合作战略支点,为实现共同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服务全局,促进发展。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部署和《愿景与行动》提出的相关倡议,从建设核心区和福建实际出发,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发挥优势,主动作为。发挥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积淀深厚和侨力资源、闽台渊源、港口口岸、民营经济、生态文明等综合优势,主动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增创开放合作新优势。 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秉承和弘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大力推进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务实合作,不断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共同繁荣发展。 突出重点,稳步实施。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深化与东南亚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看准选好优先领域和关键项目,重视风险防控,集中力量突破,稳步推进形成早期收获。 内外统筹,多方联动。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发挥海外华侨华人、台港澳同胞作用,加强与周边省份的分工协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建设核心区的强大合力。 (三)功能定位 充分发挥福建比较优势,实行更加主动的开放战略,在互联互通、经贸合作、体制创新、人文交流等领域不断深化核心区的引领、示范、聚集、辐射作用。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互联互通建设的重要枢纽。强化港口和机场门户功能,完善铁路和干线公路网络,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港口

国际海上拖航协议

国际海上拖航协议

由第2栏中所指定的一方(下称拖轮船东)和第3栏中指定的一方(下称租船人)双方商定,拖轮船东应根据由第一部分及经过商定并载在第39栏中的附加条款和第二部分所组成的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尽最大努力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务。一旦条款和条件之间互有抵触,则第一部分的条款及经过商定的附加条件应优先于第二部分条款,但仅限于该抵触部分,而不涉及其他内容。本合同英文印刷条款应优先于中文印刷条款。 PART1 (第一部分条款) 1.被拖物 “被拖物”指拖轮船东同意为其提供第22栏中的服务并在第一部分载明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船舶、舰筏或物体包括其所装载的任何物品。 2.价格和支付条件 (a)租船人应付给拖轮船东第32栏中所规定的金额(以下称“承包价”) (b)承包价应按第32和33栏的规定支付。 (c)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拖轮船东的承包价和一切其他款项均无任何回扣、抵销、留置、索赔或反索赔,不论拖轮和/或被拖物灭失与否,承包价中每一期付款均应在第32栏规定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为拖轮船东所得,所有其他款项则均应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由拖轮船东按天取得。 (d)租船人的一切付款都应按第33栏指定的货币支付到该栏指定的银行帐号。 (e)如果拖轮船东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与第36栏所列的金额不同,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应根据航行期间所消耗的燃油按每公吨的差价补给对方。上述平均价格应是拖轮船东在航行前最后的加油港口、航行中的加油港口以及完成航次后的第一个港口所购油量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拖轮的航海日志应是燃油消耗量的原始证据。 (f)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延迟费一经出具发票为拖轮船东所得时,应即支付给拖轮船东。 (g)第26和27栏中所规定的免费时间应用于被拖物到达目的地接拖和接拖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目的。免费时间应从拖轮到达起拖地的引航站或拖轮和被拖物到达目的港引航站或锚地,或者到达上述地点外的通常等待水域时起计算。如果超过免费时间,则在拖轮和被拖物驶离起拖港或拖轮解脱后驶离目的港之前的时间,应按第29栏所列非率支付延滞费。 3.附加费和额外费用 (a)租船人须指定在起拖地、目的港、中途停靠港或避难港的代理人,并根据需要向其提交足够的备用金。 (b)租船人须承担并支付到期应付的下列费用: (1)所有港口费、引航费、港务费和运河费,以及应向拖轮和被拖物双方征收的类似性质的所有其他费用。 (2)所有税收(拖轮船东在其主要营业地点的所在国及拖轮船籍通常支付的除外)、印花税,或者与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应付的承包价或者其他款项有关的,或与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服务的付款有关的其他税收,任何海关或货物税,以及在办理许可证或执照等方面应付的费用和税收。 (3)拖轮船长认为需要的或者港口或有关当局指定的辅助拖轮的服务费用。 (4)被拖物拖航准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被拖物起锚、或照料、解缆的全部费用)。 (5)被拖物的保险费应由租船人单独负责。 (c)租船人应付的所有税款及费用须直接支付给应得方。如果此项税款或费用实际上已由拖轮船东或已代表拖轮船东支付(尽管拖轮船东在任何情况下无代表租船人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租船人都应在拖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___课后选择题

第一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练习题及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我国某出口商托运一票货 C. 远东一欧洲航线 D. 远东一地中海航线 根据《国际海运 危险品。 A. 爆炸品B.气体 C. 易燃液体 D. 有毒物质 3. 国际海事组织目前下设 ( )个委员会。 A. 3 B.5 C.7 D.9 4. 以下组织中, ( )和其他三者的基本性质不一样。 A. IMO B.BIMCO C.ICS D.CMI 5. 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务中,集装箱货物通常选择由 ( )进行 运输。 A. 多用途船 B .全集装箱船 C.杂货船D.半集装箱船 一、判断题 1. 货物积载因数的大小说明货物的轻重程度。 ( ) 2. 国际海事组织 IMO 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 个技术咨 询和海运立法机构,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就是 IMO 制订 的。( ) 3. 液体危险货物的闪点越低,说明其危险性越大。 ( ) 4.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的所有标志均须满足至少一个月海水浸 泡后,既 不脱落又清晰可辨。 ( ) 5. 按照港口费收规定和运价本规定,通常将单件重量为 9 吨以上的货物 称为重 件货物 ;将长度超过 5 米的货物视为长大件货物。 ( ) 三、多项选择题 1. 准确计量货物对货物运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下列说法中错误的 有( )。 A. 货物的量尺体积取货物外形平均长、宽、高的乘积 B. 货物的准确计量直接决定集装箱货物的运价和运费计算 C. 货物的重量一般以净重计算 D. 货物的体积和重量可以通过测量货物的积载因数的方法计算出 1. 物通过海运去长滩 通常应选择 ( )航线 ( Long Beach , USA) , A. 远东一北美西岸航线 B.远东一北美东岸航线 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油漆、清漆属于 ( ) 类的 2.

拖航阻力计算

海上拖航阻力计算 注:“华富708”空船平均吃水1.0m,每厘米吃水吨数约20T/cm,本计算按货物1500T、压载水1500T,总计3000T计算,上述状态下平均吃水为2.5m。货物正向迎风面积为14mX14m=196m2。 1.海上拖航总阻力经验计算公式: R t=1.15[R f+R b+(R ft+R bt)] 式中:R f-----被拖船(物)的摩擦阻力 R b-----被拖船(物)的剩余阻力 R ft-----拖船的摩擦阻力 R bt-----拖船的剩余阻力 2.被拖船(物)的阻力近似计算公式 R f=1.67A1V1.8310-3KN R b=0.147δA2v 1.74+0.15v KN 式中:V---拖航速度m/s δ---方型系数 A2----被拖船(物)浸水部分的中横面积 其中:A1如无详细资料,按下方法求: 正常船舶;A1=L(1.7d+δB)m2 驳船/首尾有线形变化的箱型船;A1=0.92L(B+1.81d)m2 无线形变化的箱型船及其他水上建筑A1=L(B+2d)

L----被拖船(物)的长度;m B----被拖船(物)的宽度:m d----被拖船(物)的吃水:m 3.拖轮的阻力计算---用拖轮的资料,如无详细资料,也可按被拖船(正常船舶)的近似公式计算。已知:V=6.0Kt(3.087m/s) 4.被拖物的阻力计算: 表一: 被拖船名L(m)B(m)D(m)δ 华富708 91.5 24.5 2.5 0.95 表二: 被拖船名A1(m2)A2(m2)V(m/s)δR f(Kn)R b(Kn)华富708 2699.25 61.25 3.087 0.95 35.5 102.1 5.拖轮阻力计算: 表三: 拖轮名L B d δ 华富219 44.0 10.4 4.8 0.63 表四: 拖轮名A1(m2)A2(m2)V(m/s)δR ft(Kn)R bt(Kn)华富219 647 33.8 3.087 0.63 8.5 29.8 海上拖轮总阻力为:175.9KN R t=1.15[R f+R b+(R ft+R bt)]=20.6t 结论一:当船组在静水中拖带航速为6节时,拖航阻力为20.6T,远小于“华富219”拖轮拖力38T,满足规范要求。

提单运输法

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概述 二、《海牙规则》 三、《维斯比规则》 四、《汉堡规则》 一、概述 (一)提单的含义及适用问题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证明提单项下的货物已经被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证明提单项下货物的重量(件数)及表面状况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1.提单与合同规定不符 【案例1】 托运人与承运人口头约定:M轮对一票桔子西班牙A港口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英国B并卸货。 提单条款: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 “M”轮并未直驶英国B港,而是经比利时的X港至B港。 延迟到货损失:桔子的进口关税;桔子的价格下降。 讨论问题 假定1:托运人索赔 提单不能对抗运输合同,合同效力高于提单。 假定2:提单的善意受让人索赔 提单相当于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为准。 2.提单记载与货物状况不符 【案例2】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木薯片有少量霉迹,承运人欲在提单上加不良批注。 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商品检验证明,证明内在质量良好;发霉是这种货物的属性,特别是在南方雨水季节;作为工业酒精原料之用的木薯片有少量霉迹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我公司保证对目的港收货人提出的索赔负完全责任”)要求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接受保函,出具了清洁提单。 (1)提单的证据效力 观点1. 提单是证明货物状况的初步证据,只要承运人能提出反证, 证明装船后自己已经克尽职责,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是由托运人的 原因造成的,即可免除责任。 观点2.提单是证明货物状况的最终证据,承运人对货物与提单记载 不符承担法律责任。 观点 3. 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提单是初步证据;在承运人与包括 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之间提单是最终证据。(汉堡规则确认)。 (2)保函的效力 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否有效? ◆有的国家:无效 ◆有的国家:善意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确认) 对包括提单受让人在内的第三人是否有效? 保函对第三人一概无效。 3.无单放货 如何定性? 违约行为说: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证明。 侵权行为说: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违约、侵权竞合说 关于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2009年3月4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 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 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 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 侵权责任。 (二)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4(1931)《海牙规则》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68(1977)《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 公约议定书 1978(1992 )《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2008(未生效)《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公约 海牙规则的制定背景 船方在提单中滥用免责条款 船货矛盾激化 立法方面:1893年《哈特法》,规定最低限度责任及免责范围。 司法方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结构与基本内容 结构 1——10是实质性条款 11——16是程序性条款 主要内容 1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与义务 2 .承运人最大限度免责 3. 责任期间 4 .赔偿限额 5. 诉讼时效 基本评价 海事制度:无序——有序 海运风险:独担——分担 提单内容:繁琐——简洁 局限性 自身的局限性与发展的局限性 两种修改方案 《维斯比规则》:修补 立法成本、立法效果、制度协调 《汉堡规则》:重建 建立船货双方平摊风险的新秩序 中国的态度 中国未加入任何一个公约 海商法借鉴的三大公约的内容 一些船运公司的提单选择适用海牙规则 书面作业 题目:简评《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的影响(进出口、航运业等)。

2019届安徽省蚌埠市部分重点中学高三下学期文综仿真测试地理试卷(解析版)

安徽省蚌埠市部分重点中学2019届高三下学期文综仿真测试 地理试卷 一、选择题(11题,每题4份,共44分) 上升流是从表层以下沿直线上升的洋流,是由表层流场产生水平辐散所造成。因表层流场的水平辐散,使表层以下的海水垂直上升的流动。如风吹走表层水,由下面的水上升得以补充。下图为海南岛周边海域某月海水等温线图。 读图,完成下列各题。 1. 图中上升流最显著的是( ) A. ① B. ② C. ③ D. ④ 2. 该时期,上升流的形成所受风向为( ) A. 东南季风 B. 西南季风 C. 东北季风 D. 西北季风 3. 关于图示区域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 A. ①地形成荒漠 B. ②处沿岸形成渔场 C. ③地有利于晒盐 D. ④地海域多寒潮 【答案】1. A 2. B 3. C 【解析】 【分析】 本题主要考查海水的运动。通过材料形式给出上升流的定义和成因,用具体的海域结合当地的自然地理特征,来进行考查,既考查了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又考查了学生知识迁移和应用的能力。 【1题详解】 “上升流是从表层以下沿直线上升的洋流”,因为海水深度越大,水温越低,可知上升流海域水温会比附

近区域海水温度低,通过图中可以看出,①地水温比其他海域都低,说明该地有上升流。所以正确答案为A,BCD错误。 【2题详解】 海南岛特殊的地理位置使之既受东亚季风影响,又受南亚季风影响。根据水温,可以判断此时为夏季。东亚季风夏季吹东南风,南亚季风夏季吹西南风,所以东北季风和西北季风是可以排除的,故CD错误。“如风吹走表层水,由下面的水上升得以补充。”由材料可知,这种风为离岸风。东南季风相对海南岛的①地来说,为向岸风,所以不符合题意,故A错误。西南季风相对①地来说,为离岸风,“风吹走表层水,由下面的水上升得以补充”,从而形成上升流,所以正确答案为B西南季风。 【3题详解】 ①地位于季风气候区,且靠近夏季风源地,降水较多,不易形成荒漠,故A错误。②处既不是寒暖流交汇处,也没有上升流,海水不易发生搅动,饵料少,不易形成渔场,故B错误。③地纬度较低,蒸发旺盛;位于夏季风的背风坡,降水少;地形平坦,利于晒盐,故C正确。④地位于低纬度海区,离冬季风源地远,不会有寒潮。故D错误。 【点睛】盐场形成需要的条件:1、气候:气温高,降水少,多风,日照强:有利于蒸发。2、地形:面积广阔的平坦海滩,淤泥质海岸。 一般情况下,对流层气温与海拔呈负相关。当地面气温上升至0℃以上时,在高空中的一定高度则会出现0℃层,即气象学上说的0℃层高度。下图为我国某地某季节0℃层高度与河流年径流量组合图。 据此完成下列问题。 4. 下列关于图示季节的叙述,正确的是 A. 巴黎盆地的主体树种树叶陆续泛黄 B. 澳大利亚大陆等温线向北凸 C. 墨累达令盆地农民忙于种植小麦 D. 北印度洋大洋环流呈逆时针 5. 据图推测,该地最可能位于 A. 黄土高原 B. 塔里木盆地

民航货物运输 题库11

民航货物运输复习题库 二、名词解译(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航空货物运输: 2.承运人: 3.运价: 4.鲜活货物: 1 4.鲜活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保鲜、保活措施,并需在限定运输时限内到达和交付的货物。1.公布直达运价: 2.贵重货物: 3.领空飞越权:

1.公布直达运价:承运人直接公布的,从运输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间的直达运价。 2.贵重货物:是指价值昂贵,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须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 3.领空飞越权:飞出国界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飞入或飞越其它国家的领空,允许不允许,就形成了第一种权利。在不着陆的情况下,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国家目的地。 4.集中托运:是集中托运人将若干批单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航空总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集中托运人在目的地指定的代理收货,再根据集中托运人签发的航空分运单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运输方式,也是航空货物运输中开展最为普遍的一种运输方式,是航空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 9.航空运输: 10.危险物品(DGR-DangerousGoods): 品或物质称为危险物品。 11.鲜活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保鲜、保活措施,并需在限定运输时限内到达和交付的货物。 12.货运代理:是伴随着航空货物运输市场的繁荣而发展起来的;通常是接受航空公司或托运人的委托,专门从事航空货物运输的组织工作,如揽货、接货、订舱、制单、报关、交运或转运等,为货主和航空承运人提供各种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是航空货物运输市场中连接货主和航空承运人的重要桥梁。 单选择题

国际货运练习题及答案(1)[1]

第三章运输 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 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B)。 A.严格责任 B.不完全过失责任

第一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一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重点提示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 (1)水路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运输能力最大;运输成本最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运输速度慢;运输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相对较差。 水路货物运输最适合承担运量大、运距长、对时间要求不太紧、运费负担能力相对较低的货运任务。 (2)海上运输的危险性特点:①遭遇危险的可能性大;②所造成的损失大;③为适应海上危险建立了一系列特殊制度。 (3)国际性的特点:船公司业务经营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依存性;主要货运单证的国际通用性;适用法规的国际统一性。 (二)国际海事组织 (1)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海运立法机构。我国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IMO的宗旨: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会;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2)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Organization,BIMCO)。 BIMCO的宗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防止运价投机和不合理的收费和索赔,拟定和修改标准租船合同和单证,出版航运业务情报资料,包括提供航线和港口情况。 (3)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 CMl的宗旨:促进海商法、海运关税和各种海运惯例的统一,起草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等众多的公约草案。 (三)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Liner Shpping),也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安排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的各既定挂靠港口之间,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和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或者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2)班轮运输的优点:①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港;②适合小批量零星件杂货运输;③能满足多种货物的运输要求,较好地保证货运质量;④班轮公司负责转运,能满足货物运输的特殊需要。 (3)班轮运输的特点:①“四固定”,即具有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价;②通常不签订运输合同,而是在承运人将货物装上船后或接受货物后,签发提单; ③杂货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仓库交接货物;集装箱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堆场或货站交接货物;④班轮公司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 ⑤不规定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4)对海上货物承运人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①运输服务的定期性;②运输速度;③运输费用;④运输的可靠性;⑤承运人的经营状况和所承担责任的能力。 (四)海上货运船舶

2018年公需科目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带一路”倡议

2018年公需科目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带一路”倡议 97分 1.地处()的中东欧地区是“一带一路”的重要板块。(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欧亚大陆结合部 B.欧亚大陆腹地 C.欧亚非交界地带 D.欧洲核心区域 2.塔尔地区的煤炭质量较高,因硫磺含量较低,适宜用作()使用。(单选题3分) 得分:3分 A.煤制油 B.供暖 C.炼钢 D.发电 3.除了“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还有北向蒙古高原,再西行天山北麓进入中亚的( )等。(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草原丝绸之路” B.“漠北丝绸之路” C.“东海丝绸之路” D.“西南丝绸之路” 4.广西先后承办了包括()在内的一系列区域性国家间经济合作平台。(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中国—中南半岛博览会 B.中国—中南半岛年会 C.中国—东盟博览会

D.中国—东盟年会 5.《中巴经济走廊远景规划纲要》,为全面落实()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中巴经济走廊 B.中巴经济合作 C.海上丝绸之路 D.海上通道 6.当前国际社会治理规则不甚合理,现有规则具有明显的维护西方国家利益的色彩,较少考虑到()的切身利益。(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第三世界国家 B.南方国家 C.发展中国家 D.不发达国家 7.在传统经济全球化下,()是最大的赢家。(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资本 B.政府 C.社会 D.市场 8.哈萨克斯坦实行(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君主立宪制 B.议会制 C.总统制 D.联邦制 9.共建原则体现为(),各尽所能。(单选题3分)得分:3分 A.各取所需 B.各抒己见 C.各施所长 D.物尽其用

国际海上拖航协议

国际海上拖航协议(第二部分) 1.被拖物 “被拖物”指拖轮船东同意为其提供第22栏中的服务并在第一部分载明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船舶、舰筏或物体包括其所装载的任何物品。 2.价格和支付条件 (a)租船人应付给拖轮船东第32栏中所规定的金额(以下称“承包价”) (b)承包价应按第32和33栏的规定支付。 (c)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拖轮船东的承包价和一切其他款项均无任何回扣、抵销、留置、索赔或反索赔,不论拖轮和/或被拖物灭失与否,承包价中每一期付款均应在第32栏规定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为拖轮船东所得,所有其他款项则均应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由拖轮船东按天取得。 (d)租船人的一切付款都应按第33栏指定的货币支付到该栏指定的银行帐号。 (e)如果拖轮船东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与第36栏所列的金额不同,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应根据航行期间所消耗的燃油按每公吨的差价补给对方。上述平均价格应是拖轮船东在航行前最后的加油港口、航行中的加油港口以及完成航次后的第一个港口所购油量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拖轮的航海日志应是燃油消耗量的原始证据。 (f)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延迟费一经出具发票为拖轮船东所得时,应即支付给拖轮船东。 (g)第26和27栏中所规定的免费时间应用于被拖物到达目的地接拖和接拖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目的。免费时间应从拖轮到达起拖地的引航站或拖轮和被拖物到达目的港引航站或锚地,或者到达上述地点外的通常等待水域时起计算。如果超过免费时间,则在拖轮和被拖物驶离起拖港或拖轮解脱后驶离目的港之前的时间,应按第29栏所列非率支付延滞费。 3.附加费和额外费用 (a)租船人须指定在起拖地、目的港、中途停靠港或避难港的代理人,并根据需要向其提交足够的备用金。 (b)租船人须承担并支付到期应付的下列费用: (1)所有港口费、引航费、港务费和运河费,以及应向拖轮和被拖物双方征收的类似性质的所有其他费用。 (2)所有税收(拖轮船东在其主要营业地点的所在国及拖轮船籍通常支付的除外)、印花税,或者与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应付的承包价或者其他款项有关的,或与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服务的付款有关的其他税收,任何海关或货物税,以及在办理许可证或执照等方面应付的费用和税收。 (3)拖轮船长认为需要的或者港口或有关当局指定的辅助拖轮的服务费用。 (4)被拖物拖航准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被拖物起锚、或照料、解缆的全部费用)。 (5)被拖物的保险费应由租船人单独负责。 (c)租船人应付的所有税款及费用须直接支付给应得方。如果此项税款或费用实际上已由拖轮船东或已代表拖轮船东支付(尽管拖轮船东在任何情况下无代表租船人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租船人都应在拖轮船东提交发票时即按照实际费用开支补偿给拖轮船东。 4.战争险伸缩条款 承包价以本合同签订时对实际计划航次投保的适用于拖轮船东的所有战争险保险费为基础计算。 如果拖轮船东由于履行本合同的职责而导致以后实际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须根据情况将战争危险、充公、剥夺或困陷保险费用的增减金额补给另一主。

货物运输实务各章节试题与真题及复习资料

《货物运输实务》 单元一、概述 一、判断题 1.货物运输还是物流和供应链效率和价值的要素之一。A 2.运输单证的管理是一项绝不可以掉以轻心的工作。A 3.物流描述的是原材料和产品流入、流经和流出企业的全过程,实物在供应链上的流动可 以将价值传递给最终用户,因此运输构成了供应链上主要的物流活动之一。A 4.现代化的交通运输系统由铁路、水路、公路、航空和管道五部分组成。A 5.从所有权总成本的角度看,采用更低成本的运输方式是绝对合理的B 6.国道主干线由“五纵七横”12条线路组成,覆盖了70%以上全国城市总人口。A 7.运输作业中所涉及到的组织称作“货代”,A 8.运输作业中的托运人,也称作“发货人”、“委托人”或“货主”,是运输合同中的主要 当事人之一。A 9.货运代理以承运人的方式经营时称为无船承运人(NVOCC),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的 职能。A 10.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 A 1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不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有关的业务。B 12.有时,由于进口管制的原因,最终的收货人并不体现在运单上。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是 进口商,而在“通知人( Notify Party)”一栏显示的可能才是真实的收货人。A 13.分运单上的收货人往往是货代,而主运单上的收货人则往往是真正的收货人。B 14.包装的目的之一是便于储运,包装分为单个包装、内包装和外包装A 二、单选题 1、物资的( C )就构成货物运输实务的重要因素。 A、时间位移 B、空间位移 C、时间和空间的位移 D、流动 2、物流是供应链的一部分,( B )是实物流动的最主要载体。 A、仓储 B、运输 C、信息 D、流通加工 3、除了垄断行业和寡头垄断行业,各个行业中的现代企业管理基本都是围绕着( C )进行。A、物流B、人才C、客户的需求D、新技术 4、( B )是连接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部分立交的公路 A、高速公路 B、一级公路 C、二级公路 D、三级公路 5、目前,各国的法律对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及其活动有所不同,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大体可归纳为( C )大类: A、1 B、2 C、3 D、4

国际海上拖航合同(总承包)TOWCON-LUMPSUM(中英文)

国际海上拖航合同(总承包)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OCEAN TOWAGE AGREEMENT

PART Ⅱ(第二部分) “Towcon” International Ocean Towages Agreement(Lump Sum) 1. The Tow "T he Tow" shall include any vessel, craft or object of whatsoever nature including anything carried thereon as described in PART 1 to which the Tugowner agrees to render the service(s) as set out in Box 22. 1.被拖物 被拖物指拖轮船东同意为之提供第22栏中服务的,并在第一部分载明的不论任何性质的任何船舶、艇筏或物体包括其所载之物品。 2. Price and Conditions of Payment (a) The Hirer shall pay the Tugowner the sum set in Box 32 (hereinafter called "the Lump Sum"). (b) The Lump Sum shall be payable as set out in Boxes 32 and 33. (c) The Lump Sum and all other sums payable to the Tugowner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payable without any discount, deduction, set-off, lien, claim or counter-claim, each instalment of the Lump Sum shall be fully and irrevocably earned at the moment it is due as set out in Box 32, Tug and/or Tow lost or not lost, and all other sums shall be fully and irrevocably earned on a daily basis. (d) All payments by the Hirer shall be made in the currency and to the bank account specified in Box 33. (e) In the event that the average price per metric tonne of bunkers actually paid by the Tugowner differs from the amounts specified in Box 36 then the Hirer or the Tugowner, as the case may be, shall pay to the other the difference per metric tonne for every metric tonne consumed during the voyage. The average price specified above shall be the average of the prices per metric tonne actually paid by the Tugowner on the basis of quantities purchased at the last bunkering port prior to the voyage, any bunkering port during the voyage, and the first bunkering port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voyage. The log book of the Tug shall be 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quantity of bunkers consumed. (f) Any Delay Payment due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paid to the Tugowner as and when earned on presentation of the invoice. (g) The Free Time specified in Boxes 26 and 27 shall be allowed for the connecting and disconnecting of the Tow and all other purposes relating thereto. Free Time shall commence when the Tug arrives at the pilot station at the place of departure or the Tug and Tow arrives at the pilot station at the place of destination or anchors or arrives at the usual waiting area off such places. Should the Free Time be exceeded, Delay Payment(s) at the rate specified in Box 29 shall be payable until the Tug and Tow sail from the place of departure or the Tug is free to leave the place of destination. 2. 价格和支付条件 (a)租用人应付给拖轮船东第32栏中所规定的金额(以下称“承包价”) (b)承包价应按第32和33栏的规定支付。 (c)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拖轮船东的承包价和一切其他款项均无任何回扣、抵销、留置、索赔或反索赔,不论拖轮和/或被拖物灭失与否,承包价中每一期付款均应在第32栏规定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为拖轮船东所得,所有其他款项则均应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由拖轮船东按天取得。 (d)租用人的一切付款都应按第33栏指定的货币制服到该栏指定的银行帐号。 (e)如果拖轮船东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与第36栏所列的金额不同,则租用人或拖轮船东应根据航行期间所消耗的燃油按每公吨的差价补偿给对方。上述平均价格应是拖轮船东在航行前最后的加油港口、航行中的加油港口以及完成航次后的第一个港口所购油量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平均价格。拖轮的航海日志应是燃油消耗量的原始证据。 (f)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延迟费一经出具发票为拖轮船东所得时,应即支付给拖轮船东。 (g)第26和27栏中所规定的免费时间应用于被拖物的接拖和解拖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目的。免费时间应从拖轮到达起拖地的引航站或拖轮和被拖物到达目的港的引航站或锚地,或者到达上述地点外的通常等待水域时起计算。如果超过免费时间,则在拖轮和被拖物驶离起拖港或拖轮解拖后驶离目的港之前的时间,应按第29栏所列费率支付延滞费。 3. Additional Charges and Extra Costs (a) The Hirer shall appoint his agents at the place of departure and place of destination and ports of call or refuge and shall provide such agents with adequate funds as required. (b)The Hirer shall bear and pay as and when they fall due: (i) All port expenses, pilotage charges, harbour and canal dues and all other expenses of a similar nature levied upon or payable in respect of both the Tug and the Tow. (ii) All taxes, (other than those normally payable by the Tugowner in the country where he has hi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and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Tug is registered) stamp duties or other levies payable in respec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or the payments of hire or other sums payable under this Agreement or the services to be performed under or in pursuance of this Agreement, any Customs or Excise duties and any costs, dues or expenses payable in respect of any necessary permits or licences. (iii) The cost of the services of any assisting tugs when deemed necessary by the Tugmaster or prescribed by Port or other Authorities. (iv) All costs and expenses necessary for the preparation of the Tow for towing (including such costs or expenses as those of raising the anchor of the Tow or tending or casting off any moorings of the Tow). (v) The cost of insurance of the Tow shall be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of the Hirer to provide. (c)All taxes, charges, costs, and expenses payable by the Hirer shall be paid by the Hirer direct to those entitled to them. If, however, any such tax, charge, cost or expense is in fact pai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Tugowner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Tugowner shall under no circumstances be under any obligation to make such payments on behalf of the Hirer) the Hirer shall reimburse the Tugowner on the basis of the actual cost to the Tugowner 8upon presentation of invoice. 3. 附加费和额外费用 (a)租用人应指定在起拖地、目的地和中途停靠港或避难港的 代理人,并根据要求向其提供足够的备用金。 (b)租用人须承担并支付到期应付的下列费用: (1)所有的港口费、引航费、码头和运河费,以及拖轮和 被拖物被征收或应付的类似的所有其他费用。 (2)所有税收(拖轮船东在其主要营业地所在国及拖轮船 籍所在国通常支付的除外),印花税,或者与本合同有关或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和与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其他税收、海关或货物税。以及在办理任何许可证或执照方面所需的花费和税费。 (3)拖轮船长认为需要或者港口或有关当局指定的辅助拖 轮的服务费用。 (4)为被拖物备航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被拖物起锚,或 照料或解缆的此类费用)。 (5)被拖物的保险费应有租用人单独负责。 (c)租用人应付的所有税款及费用须直接支付给应得方,但如 果此项税款或费用实际上已由拖轮船东或已代表拖轮船东支付(尽管拖轮船东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用代表租用人支付这种费用的义务),租用人都应在拖轮船东提交发票时按照实际的费用开支补偿给拖轮船东。 4. War Risk Escalation Clause The Lump Sum is based and assessed on all war risk insurance costs applicable to the Tugowner in respect of the contemplated voyage in effect on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In the event of any subsequent increase or decrease in the actual costs due to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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