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计提比例

一、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根据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医疗保险费,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缴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纳标准为: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建议你向投保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相关事宜。 四、养老保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等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23098元)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8%确定,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职工本人承担8%,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的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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