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质量考核办法

审计质量考核办法
审计质量考核办法

审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内容:审计工作中执行《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审计工作中查出问题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反映情况;审计成果的宣传作用及发挥情况;上级机关及本级政府要求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与报告情况;其他有关项目质量事项。

第三条审计质量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四条审计质量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一、审计程序(15分)

(一)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扣4分,文书送达回证日期有涂改痕迹扣2分,未有被审计单位盖章扣1分。

(二)无被审计单位关于所提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书面承诺扣2分。

(三)审计报告未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或被审计单位拒绝提出书面意见,而审计组未加说明扣3分。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未在复核意见中签发审核意见扣2分。

(五)审计实施结束后,未在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每延误一日扣1分。

二、审计方案(10分)

(一)审计证据未经提供者签名,盖章或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盖章而未注明原因扣3分。

(二)审计证据的依据不充分,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不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结论扣3分。

(三)审计人员未在工作记录中签字盖章或未注明取证日期扣2分。

(四)取证材料有关数据未注明来源扣2分。

四、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日记(15分)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内容编制工作底稿扣2分。

(二)审计日记记录不清晰扣2分。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不符合扣3分。

(四)定性依据不准确扣3分。

(五)工作底稿与证据数据勾稽关系不清扣2分。

(六)未按一事一稿或对同类事项进行合并的要求编写工作底稿扣2分。

(七)未注明索引号、页次和编制人姓名、日期及复核人姓名、日期扣1分。

五、审计报告(30分)

(一)基本要素不全每项扣2分。

(二)审计报告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三)重要审计事项事实不清或未查清查透扣4分。

(四)审计评价不恰当、不完整,或超出评价范围扣4分。

(五)审计建议无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扣3分。

(六)责令自行纠正的问题定性不当扣3分。

六、审计决定(20分)

(一)对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定性不准确扣5分。

(二)未告知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事实和依据扣3分。

(三)未告知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扣3分。

(四)处理处罚适用法律不当扣4分。

(五)未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复议期限和复议机关扣3分。

(六)对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扣2分。

第五条实施审计项目抽审检查制度

(一)每年抽审上年度审计项目占10%左右,在审查时发现审计处理、处罚不当或运用法律、法规不适当,产生不良后果的扣50分。

(二)发现重大漏审事项或者审计结果不实造成重大影响等审计质量问题以及隐瞒被审计单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审计质量一票否决制,严格按《市审计机关审计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市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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