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4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4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1704

课程英文名称:General Theories of Civil Law 课程总学时:48 讲课:48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06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民法总论课程为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民法学的基础课和入门课。由于授课对象是大学一年级的新生,因此,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对民法学的学习兴趣,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种类与基本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与权利的行使,并能够初步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真实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民法学基本原理,具有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初步能力;

2.树立正确的民事法律思想,了解国家当前的政策、法律、法规;

3.具有运用法律条文等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能力;

4.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思考方法,获得法律思维的基本训练;

5.了解民法学的新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通过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和初步运用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

2.基本理论和方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基本理论;关于民法的本质的理论;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要求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的历史沿革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民事能力的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基本理论;民事行为效力的基本理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含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时效制度基本理论。要求学生掌握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引导学生逐步学会应用民法理论和民法规范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技巧、方法和能力,为将来学习民法学的其他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

3.基本技能: 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初步了解并把握民法学的“一条线索”、“两大任务”和“三种方法”,即“自由与强制”是理解民法学的一条基本线索;“解释论和立法论” (为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以及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法律提供理论指导)是民法学的两大任务;逻辑分析、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是民法学的三种基本思考方法。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提高利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讲课要联系实际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CAI 课件及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必须在完成先修课程之后进行。本课程的先修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对重点、难点章节(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应安排习题课,案例的选择以培养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

目的。

2.课后作业要少而精,内容要多样化。作业题内容必须包括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案例分析的内容,作业要能起到巩固理论,掌握学习方法和技巧,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熟悉法律条文等的作用,对作业中的重点、难点,课上应做必要的提示,并适当安排课内讲评作业。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习题和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3.每个学生要完成大纲中规定的必修实习,通过实习环节,学生应掌握基本实训方法,获得实践方法的基本训练。实习成绩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4.安排大作业,大作业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5.本课程的课程实习单独设课,单独考核,具体要求参见相应的课程实习教学大纲。

(六)课程考核方式

1 .考核方式:考试

2 .考核目标:在考核学生对民法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学生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成绩构成:本课程的总成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情况、期中考试、出勤情况等)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

(七)参考书目

《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民法总论》,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2000

《民法总论》,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民法总则》,王泽鉴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一至四卷),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

《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二、中文摘要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课程通过对民法总论内容的讲授,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并具有初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程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合伙、法人、民事权利、代理、诉讼时效等。本课程将为后续课程的学习以及相关课程实习、毕业论文等奠定重要的基础。

三、课程学时分配表

四、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第1 部分民法概述总学时(单位:学时):4 讲课:4 实验:0 上机:0 第1.1 部分民法的概念、性质和调整对象(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明确本课程的内容、性质和任务;

2)掌握民法的概念;

3)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重点:

民法的概念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习题:民法的概念

第1.2 部分民法的特点、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掌握民法的特点、体系;

2)了解民法的渊源;

3)掌握民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

民法的特点;适用范围;

难点:

民法的体系

习题:

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第2 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

总学时(单位:学时):4 讲课:4 实验:0 上机:0

第2.1 部分民法基本原则概述(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2)掌握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重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第2.2 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诸项内容: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重点: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难点:

私法自治原则;

习题: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3 部分民事法律关系

总学时(单位:学时):4 讲课:4 实验:0 上机:0

第3.1 部分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3.2 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掌握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和分类;

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难点: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习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划分;

第4 部分自然人总学时(单位:学时): 6 讲课: 6 实验:0 上机:0

第4.1 部分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讲课2 学时)具体内容:

1)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划分;

2)了解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的法律意义;

重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难点: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习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第4.2 部分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讲课2 学时)具体内容: 1)掌握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定;监护权的内容;

2)掌握宣告失踪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

3)掌握宣告死亡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

重点: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难点:

监护人的设定;监护权的内容;

习题: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第4.3 部分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讲课 2 学时)具体内容:

1)掌握个体工商户的概念、民事主体资格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2)掌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民事主体资格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重点: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责任承担;

第5 部分法人总学时(单位:学时): 6 讲课: 6 实验:0 上机:0 第5.1 部分法人的一般原理(讲课2 学时)具体内容:

1)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

2)了解法人的本质及分类;

重点:

法人的概念、特征;

第5.2 部分法人的类型(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掌握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2)了解特别法人;

重点: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概念和分类;

难点: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习题:

1) 如何理解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2) 如何理解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5.3 部分非法人组织(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2) 掌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及财产责任;

3)了解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重点: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财产责任;

习题: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条件与解散事由

第6 部分民事权利

总学时(单位:学时):4 讲课:4 实验:0 上机:0

第6.1 部分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

2) 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

重点:

民事权利的概念;

难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

习题:

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第6.2 部分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民事权利的行使;

2) 掌握民事权利的保护;

重点:

民事权利的保护;

难点:

民事权利的行使;

习题:

试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第7 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总学时(单位:学时): 8 讲课: 8 实验:0 上机:0 第7.1 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概述(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重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

习题:

试析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

第7.2 部分意思表示(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2) 掌握意思表示的生效;

3)了解意思表示的形式;

4)掌握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重点:

意思表示的生效;

难点:

意思表示的解释;

习题:试述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第7.3 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和特征;

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掌握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4)掌握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重点: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难点: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习题:

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案例分析

第7.4 部分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类型;

2) 掌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类型;重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难点: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习题: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

第8 部分代理

总学时(单位:学时): 4 讲课: 4 实验:0 上机:0

第8.1 部分代理制度概述(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

2) 了解代理的分类;

3)掌握代理权的取得与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重点:

代理权的取得与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难点:

复代理;

第8.2 部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2) 掌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3)了解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效果;

重点: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难点: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习题: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第9 部分民事责任

总学时(单位:学时): 2 讲课: 2 实验:0 上机:0 具体内容:

1) 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分类;

2) 掌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3)掌握民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

重点: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民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习题:

民事责任案例分析

第10 部分诉讼时效和期间

总学时(单位:学时): 6 讲课: 6 实验:0 上机:0 第10.1 部分时效制度概述(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时效制度的概念、功能

2) 了解时效制度的类型;

重点:

时效制度的功能;

习题: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第10.2 部分诉讼时效(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时效的概念、特征;

2) 掌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3)掌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重点: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难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习题: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第10.3 部分期间与期日(讲课2 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期间的概念、分类;

2) 掌握期间的确定和计算;

重点: 除斥期间

难点:期间的确定和计算

习题:

1)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2)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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