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民工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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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民工管理手册

201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0

第二章管理体系 (2)

第三章管理内容 (5)

第四章各类记录表 (15)

第一章概述

一、编写手册目的

本管理手册规定了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基建项目参建单位民工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法、重要风险识别与控制、检查与考核、报告和记录等要求。

本管理手册适用于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对基建项目参建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所有民工的管理。

二、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民工

指参与公司基建项目建设的施工承包商、分包商雇用的非本企业固定职工的务工人员。

2.施工承包商

指与公司基建项目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分包商

指与公司基建项目施工承包商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的的施工单位。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分包商均应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

施工承包商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4.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5.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分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系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本部

1.基建部

(1)是公司基建系统民工管理与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

(2)建立和完善公司基建项目参建民工管理规章制度;

(3)对公司基建项目单位及项目监理、施工承(分)包商的民工管理工作定期(一般每半年一次)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并将基建项目所有参建民工的管理工作绩效纳入相应的监理、施工承(分)包商评价。

(二)基建项目单位

基建项目单位组建民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及职责见《国网新源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承包商民工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相关内容。

1.领导小组组长(项目单位总经理)

(1)组织基建项目单位和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民工权益法规要求和上级有关民工权益保障管理要求;

(2)部署定期检查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情况,并听取情况汇报,动态掌握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情况;

(3)主持项目参建民工欠薪、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督促、指导民工管理相关问题的整改解决。

2.常务副组长(项目单位分管副总经理)

(1)组织参建单位具体落实有关民工权益保障和工资发放管理要求;

(2)定期组织检查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情况,全面掌握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情况,并定期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组织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落实项目参建民工欠薪、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项协调处理的工作部署与跟踪闭环管理;

(4)负责民工管理一般问题的具体协调处理和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3.民工管理办公室

(1)是基建项目单位关于施工承(分)包商民工管理及工资发放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民工入场、在岗期间和退场管理的检查指导。

(2)全面掌握项目参建单位所有民工的基本信息,对施工承(分)包商报送的民工信息进行审核、备案;建立覆盖民工全员、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台帐并至少每季度一次动态更新。

(3)对施工承(分)包商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4)组织落实、督促检查施工承(分)包商有关民工安全方面的问题整改工作,并对问题整改封闭情况进行确认。

(5)审核施工承(分)包商的民工工资发放计划,每季度对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6)对监理、施工承(分)包商的民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二、管理环节

民工管理流程包括民工进场管理、在岗管理、退场管理等环节。

三、管理保障

(一)规章制度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急通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

4.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施工分包管理十条规定的通知(基建安质〔2014〕1号)

5.国网新源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承包商民工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二)废止制度

(三)信息系统

无。

第三章管理内容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承(分)包商支付民工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工程施工承(分)包商民工管理工作。

(二)民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公司基建部对民工管理工作提出统一要求,基建项目单位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按本手册要求进行管理。

二、民工管理

(一)民工准入管理

1.民工准入

(1)施工承(分)包商对拟用民工信息、技能素质等进行审查;初审并体检合格者报送监理单位审查,包括:民工信息汇总表、民工个人信息表、民工个人体检表。具体内容、格式要求见附件1、2。

(2)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复审。

(3)基建项目单位对审查合格者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并组织进行准入考试。考试合格者,基建项目单位批复监理单位,考试不合格者不准进场。

(4)施工承(分)包商向民工宣讲《务工人员须知》(见附件3),并签字确认。

2.签订用工合同

(1)施工承(分)包商与拟聘用的民工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

(2)施工承(分)包商对签订用工合同的民工统一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监理单位监督备案情况,并将备案结果报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

3.制发上岗胸卡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者,由施工承(分)包商统一办理上岗胸卡。上岗胸卡应包含以下信息:姓名、照片、性别、年龄、工种、所属项目部、作业队组、编号等信息。

4.建立民工信息台帐

(1)施工承(分)包商建立民工信息总表和民工个人信息表。

(2)施工承(分)包商将民工信息台账报送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基建项目单位;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审查确认后予以备案。

(3)施工承(分)包商应为每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报单复印件报监理审查。

5.动态跟踪检查

施工承(分)包商每月把新入场民工加入信息台账,25日前报送项目部现场民工更新信息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基建项目单位定期对民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证,并动态更新各自的民工管理信息台帐。

(二)民工在岗期间管理

1.民工思想动态管理

基建项目单位要求并监督施工承(分)包商开展民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民工思想动态,对民工中可能存在的思想问题,要有前瞻性,做到早化解、早防范,以情感教育为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要有针对性,要做到一事一对策、一人一方法,应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办法解决民工思想上存在的实际问题,深入实际探讨研究其思想根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2)要注重与民工的日常沟通交流,通过日常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民工的思想动态,从点滴小事中发现问题,把思想工作做在前,避免“亡羊”之后才开始“补牢”。

(3)要尊重民工人格,关心民工生活,让他们敞开心扉,说出真心话。以平等的心态开展民工思想工作,围绕提高民工素质,组织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现代公民教育。

2.民工守法教育

基建项目单位要求并监督施工承(分)包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用工谁培训”的原则,对本单位民工实施法制宣传教

育。民工进场时集中进行为期不少于半天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培训;每季度不少于2小时的法制讲座和法律服务活动;定期组织法律服务人员现场为民工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帮助。

3.民工生活环境管理

基建项目单位要求并监督施工承(分)包商为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施工承(分)包商要明确生活区管理责任人,每月进行民工生活区卫生和安全检查。

4.民工工作场所管理

基建项目单位要求并监督施工承(分)包商为民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和设施,高度重视民工工作场所管理。民工工作场所应满足职业卫生健康标准的要求。施工承(分)包商要明确工作场所管理责任人,每月进行作业环境检查。

5.民工业余文化生活管理

基建项目单位要求并监督施工承(分)包商在民工业余文化生活方面的投入,添置文化娱乐设施,组织体育比赛和文艺活动,丰富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6.民工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基建项目单位要求并监督施工承(分)包商开展民工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1)施工承(分)包商组织进行民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考试,开展安全网活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建立台账。

(2)施工承(分)包商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民工技能培训,确保每位上岗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参加作业。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作业,可进行再培训,直至考试合格才能参加作业。

(3)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分)包商要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持续对民工保持开展作业技能培训。

7.民工的劳保用品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施工承(分)包商要按照《工程建设安全工器具管理手册》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时给民工发放、更新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建立发放台账,并应有使用民工签字。

8.民工工资管理

(1)施工承(分)包商根据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工资计算办法、发放时间等制定民工工资发放实施细则,并报监理单位、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备案。

(2)施工承(分)包商选定民工工资代发银行,给每位民工办理工资卡;施工承(分)包商与工资代发银行、基建项目单位签订民工工资银行卡监管协议,并将民工工资卡办理信息报监理单位和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财务部。施工承(分)包商也可以直接将工资发给民工本人,且必须由民工本人签字或按手印作为发放凭证。施工项目部应保存好发放凭证以备查验。

(3)基建项目单位每月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预留5%的月进

度款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承(分)包商如有拖欠民工工资事项发生,经基建项目单位查证属实后,基建项目单位有权从该承包商预留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中代付。民工工资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基建项目单位从该承包商履约保函中提取违约金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同时,承包人必须在一个月内补足相应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

(4)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保证责任。当分包商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或违约时,由施工承包商先行垫付,或由基建项目单位从施工承包商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代付。

(5)每月25日前,施工承包商将上月民工工资发放凭证报送监理单位、基建项目单位。该凭证将作为基建项目单位审核工资发放、返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依据之一。所提供凭证包括: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如有)、本人签字(手印)的人员工资表。

(6)监理项目部每月查验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至少每季度查验一次,一般在4月、7月、11月和次年1月初对上季度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

(7)经基建项目单位查证确认民工工资未按要求发放的,由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根据经确认备案的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和

核查的施工承包商实际发放情况,按不足差额制定民工工资补充发放表交由基建项目单位财务部直接发放至民工,并视情况扣减该施工承包商履约保证金。

(8)施工承(分)包商如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当季度提取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于下季度初无息返还。

(9)基建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现场显眼位置公布民工权益保障监督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任何承(分)包商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基建项目单位举报:

a.用工单位未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b.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民工工资的;

c.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民工工资的;

d.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e.用工单位未按期与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f.其它未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和工资发放的情形。

(10)监理单位或基建项目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协调处理。

9.基建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基建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分)包商民工在岗期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在月度监理例会通报施工承(分)包商民工在岗期间管理情况。

基建项目单位在月度例会上通报施工承(分)包商的民工信

息,在安全网络会议上通报施工承(分)包商民工的劳保用品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负责每月在公示栏中张贴各施工单位民工名单,并接收举报材料。

(三)民工退场管理

民工退场前,施工承(分)包商应按照要求给退场民工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附件4)。施工承(分)包商民工管理部门核查无误并收回胸卡后方可准允退场。

施工承(分)包商可采取预留保证金或其它措施,以保证民工退场时主动按规定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

三、监督与检查

(一)监理单位应至少每月一次对施工承(分)包商民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民工信息台帐和管理工作记录;

2.民工驻场情况及进场、退场手续和劳动合同签订;

3.民工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全员覆盖性、额度真实性;

4.核查民工信息,对报送信息不实的相关单位予以通报考核。

(二)基建项目单位每月在公示栏中张贴各施工单位民工名单,定期将各单位现场人员信息报当地派出所或现场警务人员复核、备案。对于公示的人员信息,如有与实际不符情况,有关人员可到基建项目单位举报。基建项目单位要认真对待、严格复查,发现问题应追究施工承(分)包商和监理单位责任。

(三)基建项目单位每季度组织公司计划合同部、安质部、工程部及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驻场人员情况、民工在岗期间管理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

四、考核与处罚

1.本部基建部结合春、秋季安全检查和其他现场检查,对基建项目民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考核:对民工管理规范的施工承(分)包商给予考核加分;对于违反本管理手册要求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施工承(分)包商进行停工整顿,满足要求后方可复工。

检查发现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民工信息的施工承(分)包商,由基建项目单位约谈项目经理,拒不改正的约谈上一级领导。

2.基建项目单位对施工承(分)包商、监理单位的民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施工承包商履约评价和监理评价范畴。

五、其它要求

各施工承(分)包商应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本手册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民工管理制度,经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发布执行,同时报监理单位和基建项目单位备案。

六、相关方职责

(一)监理单位

1.建立民工管理监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各标段民工信息台账和管理工作台账。

3.审查施工承(分)包商的劳务用工计划申请和拟聘用民工申报材料。

4.对施工承(分)包商的民工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5.审核施工承(分)包商的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并核查发放情况。

(二)施工承(分)包商

1.施工项目部成立民工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对民工进行资质技能审查、个人身份信息核查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合法权益。

3.与民工订立书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用工合同台帐、民工个人信息卡片和工资发放台账。

4.制发民工上岗胸卡,落实全员凭上岗胸卡进入施工现场制度要求。

5.按时足额向民工发放工资。

6.对用工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七、资料归档

本部基建部和基建项目单位工程部收集、整理资料并归档。

精品资料

第四章各类记录表

项目部年月民工信息表工程名称:施工标段:

可编辑

项目部民工个人信息表编号:XYDZ-2015-(标段编号)-xxxx

如:HBFN-2015-Q3-0002(河北丰宁-2015-Q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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