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分类及管理要求

药品分类及管理要求
药品分类及管理要求

药品分类及管理要求

药品根据国家管理的要求,有多种分类。

一、药品类别:

1、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乙类)

2、西药、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

3、特殊管理药品(麻、精、毒、放、易制毒药品)

4、国家基本药物、非国家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品规解释、举例)

5、国家重点监控药品(辅助用药)

6、医保药品、自费药品

一、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乙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OTC):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非处方药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遴选原则进行遴选、公布。

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二、西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

1、我院现有西药品种811种,中成药362品规(317种)

《河南省卫生厅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版)》:

三级综合医院(800床以上),西药≤1200种,中成药≤300品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2、抗生素品种管理要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级、限制级、特殊使用级(门诊不得使用)

三级综合医院≤50种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

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

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三、特殊管理药品(麻、精、毒、放、易制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可待因类、大麻类、药用原植物及其

制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121个品种。

麻醉药品特点: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精神药品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有149个品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68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81个品种。

精神药品特点: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麻醉、精一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从采购渠道、配送、储存、使用、处方限量、回收与销毁等环节均有严格规定。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3)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根据原卫生部的规定,目前我国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有毒性中药27种(指原药材及其饮片),毒性西药13种。

毒性中药品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毒性西药品种:去乙酰毛花苷C、阿托品(包括其盐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氢溴酸东莨菪碱、亚砷酸钾、士的宁(包括其盐类)、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4)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如:131I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开展放射性药品的购销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四、国家基本药物、非国家基本药物

1、1975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基本药物的理念,

定义:公众医疗卫生需要的最重要的、基本的和不可缺少的药物。

2、2009年8月18日原卫生部、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涉及: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

基本药物定义:“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2009年版2012年版2018年版西药174317417

中成药37203268

合计307520685

3、2018年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

4、2019年1月9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健委等六部门印发《

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药政〔2019〕1号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三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

我院2019年1-10月基占比36.29%

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医师予以通报。

国家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对无正当理由不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评定为不合理处方。

五、辅助用药、国家重点监控药品

提出辅助用药概念的目的是:减低药品费用,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合理用药

辅助用药定义: 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一般理解为在药品说明书或临床诊疗指南中对某种疾病的诊疗作为辅助用药,单用此类药物,不能达到治疗该疾病的目的。价格高昂、缺乏循证医学证据支持,药理作用不明确、疗效不确切。

1 增强组织代谢类主要是指微量元素类药物,包括锌、铜、铁、硒、铬、钼、锰等,是人体内酶、激素等的组成成分,也是生化反应反应速率的调节物,人体需要量很少,膳食中广泛存在。

2.维生素类,包括脂溶性、水溶性维生素,参与机体新陈代谢过程,人体需要量很少,膳食中广泛存在。

3.神经营养类神经营养药是指一系列促进神经系统发育,维持神经系统功能的蛋白质、神经营养因子等。

4.免疫调节剂

5.活血化瘀类中成药制剂

6.电解质类

1、2015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

2、2017年7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76号: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实施重点监控,

3、2017年12月8日濮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营养性辅助性药品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濮卫〔2017〕193号):

4、2018年12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 1112号:

医疗机构要建立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加强辅助用药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监测、评价等哥哥环节的全程管理。

5、2019年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

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

对纳入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拟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种国家重点监控药品被全部剔除,转为自费药品。

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药品)、自费药品

医保药品---是指保证基本医疗必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的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目录。

自费药品---

医保药品分甲、乙两类管理。

甲类:临床治疗必需、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2019版目录中共计有640种,其余为乙类)。

乙类: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比甲类略高。

2019版医保药品目录共计2643个品种,其中西药部分有1279种,中成药1316种,国家谈判品种48种。

医保目录中对药品的剂型有明确规定,另有957个品规限定了医保报销适应症。(医保科维护医保药品的匹配,药剂科维护医保药品限定报销的适应症)

(伊曲康唑口服液:限有HIV诊断或免疫缺陷患者口腔或食道真菌感染,注射液限重症侵袭性真菌感染,胶囊不限,

重组人脑利钠肽注射液: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于规范治疗效果不佳的急性失代偿性心力衰竭短期治疗,单次住院支付不超过3天。

重组人尿激酶原:限急性心肌梗死发病12小时内使用。

左西替利嗪:限西替利嗪治疗失败的患者)

总结:

1、处方药、非处方药/特殊管理药品:药品安全监管分类

2、西药、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药品专业属性分类

3、国家重点监控药品(辅助用药):合理用药监管分类

4、国家基本药物/医保药品: 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监管分类

药品分类管理

浅析药品分类管理 组员:李峰魏全智白银平孔雨晨张岚秦德晴童立勤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办法,它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并能做出相应管理规定。核心目的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销售,减少不合理用药,确保人民用药的安全可靠。世界最早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是美国,195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Durham-Humphrey Amendment of1951》该修正法案规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标准,英国在1968年颁布实施了《医药法》将药品分为普通药PSL药房药和处方药POM。而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十余年来我国逐步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分类管理的初衷波及人们用药安全。 1、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处方管理尚不规范 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导致医药难分家,使得处方难以很少能流向药店,药店出现有药无方,一些药店为了利益难免造假,还有处方的真实性、开方这的资格无法准确判别。 1.2医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 回扣风盛行的今天,部分医生被利益诱惑,在给患者开方时本使用廉价低效药就可以的却开了高价高效高回扣的药,大处方也比比皆是,这种行为长期发展不被遏制必定会使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划分失去意义。 1.3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执业素质高低不齐 按中国现有人口计算,我国将需要80万名职业要是才能满足市场需求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执业药师人数仅为15万人,缺口还很大。仅在有限的执业药师还有一部分留在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而不是在最需要的药店直接面对消费者。 1.4人们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尚不够充分 我国在哦我药疗历史悠久,观念根深蒂固,患者对凭医师处方才能购买不理解认为程序麻烦,不了解这一制度目的是为了避免延误病情,减少不良反应发生保障用药安全。 1.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目录问题 处方药的遴选原则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这些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会出现含糊不清,缺乏课操作性。药品由RX转为OTC之后适用寿命从8年延长至32年生产企业由于利益驱动我国的OTC近几年从325种增加到5506种,为此担心有不符合标准的的被选入。 1.6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问题 我国对非处方药实行必须在包装印有OTC标志,对处方药没有要求,在药店摆放是分开摆放,有OTC标示的放在一起,反之没有处方药没有要求,造成误解认为非处方药需要特别管理而处方药不需要,有点本末倒置的感觉。 2、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 2.1规范处方管理 从全社会来看,国家要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开,实现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分开,尽快实施社会保障部门、医疗部门和药品广告管理部门配套改革措施,健全各方面法律法规。建议对医师建立电子档案,共享到网上让广大

高警示药品分级管理制度

高警示药品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高警示药品的管理,根据高警示药品的安全级别,采用“金字塔式”的分级管理模式,将高警示药品分为A、B、C三级。 A级高警示药品是高警示药品管理的最高级别,是使用频率高,一旦用药错误,患者死亡风险最高的高警示药品,必须重点管理和监护。B级和C级高警示药品危险程度相对较低,亦须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强管理。 一、A级高警示药品管理措施 1. A级高警示药品应有专用药柜或专区贮存,药品储存处粘贴专用标识,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核查备用情况。 2. 病区除抢救车上可存放贴有明显标识的高浓度氯化钾注射液和高浓度氯化钠注射液以外,其他区域一般不得存放上述药品。 3. 病区调剂室发放A级高警示药品须使用高警示药品专用袋,药品核发人、领用人须在专用领药单上签字。 4. 药学及护理人员调配和使用静脉用A级高警示药品时必须注明“高警示”,有双人核对并签字。 5. 临床科室应在药学部配合支持下根据各自用药特点,制定A级高警示药品使用标准浓度和调配操作规范;应严格按照法定给药途径和标准给药浓度给药。超出标准给药浓度的医嘱医生须加签字。 6. 医生、护士和药师工作站在处置A级高警示药品时应有明显的警示信息;医生开具A级高警示药品处方时,应认真核对病人姓名、病历号、药品名称、药品剂量及给药途径等5项内容,严格按照说明书用法

用量执行,避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的书写错误;字迹应清晰,电脑录入时应认真核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调剂室查询或拨打临床药师咨询电话,必要时须提醒护士注意。 二、B级高警示药品管理措施 1. 药库、调剂室和病区小药柜等药品储存处有明显专用标识。 2. 药学及护理人员调配和使用静脉用B级高警示药品时必须注明“高警示”,有双人核对并签字。 3. B级高警示药品应严格按照法定给药途径和标准给药浓度给药。超出标准高警示药品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高警示药品的管理,根据高警示药品的安全级别,采用“金字塔式”的分级管理模式,将高警示药品分为A、B、C三级。 A级高警示药品是高警示药品管理的最高级别,是使用频率高,一旦用药错误,患者死亡风险最高的高警示药品,必须重点管理和监护。B级和C级高警示药品危险程度相对较低,亦须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强管理。 一、A级高警示药品管理措施 1. A级高警示药品应有专用药柜或专区贮存,药品储存处粘贴专用标识,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核查备用情况。 2. 病区除抢救车上可存放贴有明显标识的高浓度氯化钾注射液和高浓度氯化钠注射液以外,其他区域一般不得存放上述药品。 3. 病区调剂室发放A级高警示药品须使用高警示药品专用袋,药品核发人、领用人须在专用领药单上签字。

从药品分类看安全用药问题

XX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毕业论文 题目:从药品分类看安全用药问题 学号:XXXXXXXX 姓名:XX XX 专业:XXXXXXX 指导教师:XXXXXXX 2014年04月13日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关键词】 (2) 1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 (2) 1.1药品分类管理对人民生活 (2) 1.2药品分类管理对医药行业 (3) 1.3药品分类管理对国际通用管理办 (3) 2药品分类管理面对的难处和问题 (3) 2.1药学技术人员知识的匮乏 (3) 2.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不完善 (4) 2.3我国抗生素管理的不完善 (4) 3药品分类管理对于用药安全的重要性 (4) 3.1药品的特殊性 (4) 3.2用药不良反应案例 (5) 4日常生活中对用药安全性的需求 (6) 5常见的药品分类管理原则 (6) 5.1药品的六分开 (7) 5.2药品的七专放 (7) 6总述 (7) 【参考文献】 (7)

从药品分类管理看安全用药问题 XXX XXX年级 【摘要】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管理办法。药品分类管理[1]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作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它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其基本原则是分步实施,适合国情,这一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 【关键词】药品分类管理用药安全药品六分开原则药品七专放原则在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数以万计,目前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外,其余药品均可在市场自由购买使用。建国以来,我国已先后实行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戒毒药品的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进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健康。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1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 1.1药品分类管理对人民生活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有一个合理使用的方法,否则不仅浪费药品资源,还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消费者不了解药品的药性机理,配伍禁忌等,盲目的进行购买,会使假劣药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使用,药物缺乏疗效,或者发生用药错误,造成药物的急、慢性中毒等安全问题。这不仅浪费药物的资源,也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带来许多不良反应。有的还会产生

药品分类管理对消费者安全用药重要性

药品分类管理对消费者安全用药的重要性 摘要:目前,在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数以万计,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外,其余药品均可在市场自由购买使用。这样,消费者就很容易因为自己对药物的不了解而导致滥用药物而危及健康,甚至于生命。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国家落实对药品的分类管理,通过结合中国国情,按照“积极稳妥,分布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这十六字方针,来逐步加强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购买过程,改善现有的药品自由销售状况,从而保障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 关键词:药品;消费者;药品管理;安全用药 引言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们用药的安全有效。 1 药品的分类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1.1 药品的性质分类 按药品性质不同可分为新药、特药和普药。新药是指我国从未生产过的药品或已生产的药品但其增加了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或改变了剂型。特药指因药品本身副作用较大由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如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普药即普通药品,是指除新药、特药以外的一般性临床用药。 1.2 药品产生的历史背景分类 按药品产生的历史背景可分为传统药与现代药传统药一般指各国历史上淬下来的民族用药。现代药泛指汉代各国广泛使用的非传统药物。 1.3 药品的功能分类 按药品功能可分为预防性药品、治疗性药品和诊断性药品。预防性药品是指明和于预防某些疾病发生所使用的药品,如各种疫苗等。治疗性药品是指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使用的药品,治疗性药品在现阶段是药品的主导部分。诊断性药品是指明和于诊断各种疾病而使用的药品,如化验用试剂等。 1.4 药品的使用部位分类 按药品的使用部位可分为外用、内服和注射药。外用药指皮肤表面用药。内服药指各种口服药。注射用药指各种直接输(注)入人体血液的药品。 2 药品的分类管理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它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2.1 药品分类管理的起源 现代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起源于美国。195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一位药师参议员提出的对《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的修正案(杜哈姆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标准,由此,世界上第一个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抗菌素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素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现象,根据《指导原则》将抗生素分三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处方医师开具。 2、限制使用一一主治以上医师开具 3、特殊使用主任医师开具 二、分级管理办法 1、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指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如青霉素、氯霉素、先锋5号等; 2、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是相对于非限制抗菌药物来说的。在疗效、安全、对细菌耐药性影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药品价格也相对较高,这类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如三代的头孢类抗生素。 3、特殊性使用的抗菌药物:是指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价格昂贵的药品。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以下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 (1)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 (2)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美洛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 (3)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烷; (4)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

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 三、分级管理临床应用 临床上轻度或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者或己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性或特殊抗菌药品敏感的患者,可使用限制性或特殊的抗菌药物。 患者若需要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若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若科室上述级别的医师不在,贝懦要科主任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品,但仅限于1天的用量, 要做好相关的病历记录。 门诊患者若需要抗菌药物治疗,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性药物。若病情需要使用限制性、特殊抗菌药物,分别需具有中级、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签名。另外,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5天,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表(抗生素)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 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表(抗生素)分类一线抗菌药物二线抗菌药物三级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青霉素、青霉素V 钾、苯唑西林、氯唑 西林、氨苄青霉素、 卞星青霉素、呋布西 林、阿莫西林、美洛 西林、奈夫西林 美罗培南 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头孢替 安、头孢羟氨苄、头 孢西丁、头孢唑啉、 头孢拉定、头孢克 洛、头孢呋辛、头孢 匹胺、头孢硫脒 头孢丙烯、头孢曲 松、头孢克肟、头孢 米诺、头孢他啶、头 孢地尼、头孢拉氧、 头孢替唑、头孢美 唑、头孢噻肟、头孢 哌酮、头孢孟多 头孢匹罗、头孢吡 肟、头孢唑南 其他B-内酰胺类酶抑制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钾、阿莫西林舒巴坦 头孢哌酮舒巴坦、派 拉西林舒巴坦、头孢 哌酮他唑巴坦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 米隆 氨基糖苷类丁胺卡那、庆大霉 素、阿米卡星、链霉 素 奈替米星、妥布霉 素、依替米星、大观 霉素、异帕米星 酰胺类氯霉素 糖肽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琥乙红霉素、吉他霉素、乙酰吉他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 四环素四环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 磺胺类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 喹诺酮类环丙沙星、氧氟沙 星、诺氟沙星、左氧 氟沙星 氟罗沙星、依诺沙 星、洛美沙星、加替 沙星、司帕沙星、莫 西沙星 帕珠沙星 呋喃类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抗真菌药制霉菌素、克霉唑、 联苯苄唑、特比奈 酚、酮康唑、氟胞嘧 啶 氟康唑、咪康唑 伊曲康唑、两性霉素 B

硝咪唑类 甲硝唑、苯酰甲硝 唑、替硝唑 奥硝唑 青医附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有效控制感染,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达到安全、有效、经济地应用抗菌药物的目的,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包括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抗菌药物临床选用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对轻度及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 1.“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2.“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经抗感染或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

疗原则”,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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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分类及摆放常识

药品分类及摆放常识 一,药品基本知识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药品剂型: 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散剂,注射剂,糖浆剂,口服液,软膏剂,眼膏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酊剂,栓剂,喷雾剂,气雾剂,外用贴剂等. 3、药品包装 药品分大包装—药品外箱包装、中包装——药品中盒包装、小包装——药品最小包装 4、包装盒内容 (1)药品名称:商品名:药品经过依法注册的商标;通用名:国家规定的化学通用名称(2)规格:药品的含量及小包装数量。(3)产地:药品的生产厂家(4)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5)批准文号:国家批准的药品执行文号。(6)适应症:药品的主要功能主治。(7)用法,用量:药品的服用方法及用量。(8)不良反应。(9)禁忌,注意事项,药品最小单位上至少标有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 二、药品分类 按照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用药与外用药及功能主治进行分类。 1、药品与非药品:以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区分。 (1)药品:国药准字H(化学药制剂)+区域代码(年份)+编码;国药准字Z(中成药制剂)+区域代码(年份)+编码 (2)非药品:保健品——卫食准字消毒剂——消卫准字卫生材料,医疗器械

——管械(准)字 2、内用药与外用药 (1)内用药:供口服,经口腔消化道吸收的药品。 (2)外用药:外用涂抹软膏,喷剂,栓剂,滴眼,耳,鼻液等。药品包装上明显标有红底白字:外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1)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2)非处方药:在医师指导下,患者可自行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药品包装右上角标有“OTC”字样:红色为甲类非处方药;绿色为乙类非处方药。 4、按功能主治划分: 抗菌消炎类,心脑血管类,降糖类,胃肠类,肝胆肾类,抗感冒类,清热解毒类,呼,吸系统类,儿科类,妇科类,伤风湿类,维生素及矿物质类,养血安神类,中成药类,其它类,外用类,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三、药品摆放 1、药品根据分类划分摆放于相应柜台,货架。 2、药品摆放按药品类别,名称分排,分列整齐码放,不同品种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倒置,混放。 3、同一品名,规格不同的药品,要区分并间隔摆放,避免发生混淆,拿错剂量。 4、药品销售后,应及时将柜台内药品摆放整齐,恢复原样。 5、药品售空,及时补货。如缺货,应调整货位,不得出现空缺。 6、药盒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灰尘及污染。 7、药品按照有效期远近摆放,先销售近效期药品。 摆放药品应遵循以下七条原则 1、特殊药品特殊管理原则。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表

由细菌、霉菌或其它微生物在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抗病原体或其它活性的一类物质。自1943年以来,青霉素应用于临床,现抗生素的种类已达几千种。在临床上常用的亦有几百种。其主要是从微生物的培养液中提取的或者用合成、半合成方法制造。其分类有以下几种:(一)类:青霉素类和菌素类的分子结构中含有β-内酰胺环。近年来又有较大发展,如硫酶素类(thienamycins)、单内酰环类(monobactams),β-内酰 (β-lactamadeinhibitors)、甲氧青霉素类(methoxypeniciuins)等。 (二):包括链霉素、、卡那霉素、妥布霉素、、新霉素、核糖霉素、小诺霉素、阿斯霉素等。 (三)四环素类:包括、、及等。 (四)类:包括氯霉素、甲砜霉素等。 (五)大环内脂类:临床常用的有红霉素、、无味红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麦迪霉素、交沙霉素等、。

(六)作用于G+细菌的其它抗生素,如林可霉素、氯林可霉素、、杆菌肽等。 (七)作用于G菌的其它抗生素,如多、、卷霉素、环丝氨酸、利福平等。 (八)抗真菌抗生素:如灰黄霉素。 (九)抗肿瘤抗生素:如、、博莱霉素、阿霉素等。 (十)具有免疫抑制作用的抗生素如环孢霉素。 链霉素 是从链霉菌(灰色链丝菌)培养液中提取出来的一种抗生素。链霉素的硫酸盐是白色或微黄色的粉末或结晶,易溶于水,比较稳定,对某些杆菌,特别是结核杆菌,具有显著的抑菌乃至杀菌作用。链霉素主要用于治疗、、、和等。 金霉素 也叫做“氯四环素”,是从金霉菌(金色链丝菌)培养液中提取出的一种抗生素。金霉素的盐酸盐是金黄色的结晶,味苦,能溶于水中。金霉素主要用于治疗对青霉素产生了抗药性的细菌性感染,以及斑疹伤寒、异型、、阿米巴痢疾等疾病。 又叫“稻瘟散”、“布拉叶斯”,是一种从放线菌培养液中提取出来的抗生素,用于防治稻瘟病、稻胡麻斑病、水稻菌核病等。但是,番茄、烟草、茄、桑、豆类等植物对灭瘟素较敏感,不能使用。 已知抗生素的作用部位大致有几种: (1)抑制细胞壁的形成,如青霉素,主要是抑制细胞壁中的合成。(一种效果很好的杀真菌剂)主要作用是抑制真攻细胞壁中几丁质的合成。 (2)影响细胞膜的功能,如多粘菌至少与细胞结合,作用于脂多糖、脂蛋白,因此对革兰氏阴性菌有较强的杀菌作用,制霉菌素与真菌细胞膜中的类固醇结合,破坏细胞膜的结构。 (3)干扰蛋白质的合成,通过抑制蛋白质生物合成抑制微生物生长的抗生素较多,如卡那霉素、链霉素等。 (4)阻碍核酸的合成,主要通过抑制DNA或RNA的合成,抑制微生物的生长,例如利福霉素、博莱霉素等。 抗生素杀菌作用主要有4种机制 抑制细菌细胞壁的合成:抑制细胞壁的合成会导致细菌细胞破裂死亡,以这种方式作用的包括青霉素类和,哺乳动物的细胞没有细胞壁,不受这些药物的影响。 与细胞膜相互作用:一些抗菌素与细胞的细胞膜相互作用而影响膜的渗透性,这对细胞具有致命的作用。以这种方式作用的抗生素有和。 干扰蛋白质的合成:干扰蛋白质的合成意味着细胞存活所必需的酶不能被合成。干扰蛋白质合成的抗生素包括福霉素(放线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和氯霉素。 抑制核酸的转录和复制:抑制核酸的功能阻止了细胞分裂和/或所需酶的合成。以这种方式作用的抗生素包括和二氯基吖啶。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1999年06月18日发布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6月1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表(抗生素) 分类一线抗菌药物二线抗菌药物三级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青霉素、青霉素V 钾、苯唑西林、氯唑 西林、氨苄青霉素、 卞星青霉素、呋布西 林、阿莫西林、美洛 西林、奈夫西林 美罗培南 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头孢替 安、头孢羟氨苄、头 孢西丁、头孢唑啉、 头孢拉定、头孢克 洛、头孢呋辛、头孢 匹胺、头孢硫脒 头孢丙烯、头孢曲 松、头孢克肟、头孢 米诺、头孢他啶、头 孢地尼、头孢拉氧、 头孢替唑、头孢美 唑、头孢噻肟、头孢 哌酮、头孢孟多 头孢匹罗、头孢吡 肟、头孢唑南 其他B-内酰胺类酶抑制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钾、阿莫西林舒巴坦 头孢哌酮舒巴坦、派 拉西林舒巴坦、头孢 哌酮他唑巴坦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 米隆 氨基糖苷类丁胺卡那、庆大霉 素、阿米卡星、链霉 素 奈替米星、妥布霉 素、依替米星、大观 霉素、异帕米星 酰胺类氯霉素 糖肽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琥乙红霉素、吉他霉素、乙酰吉他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 四环素四环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 磺胺类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 喹诺酮类环丙沙星、氧氟沙 星、诺氟沙星、左氧 氟沙星 氟罗沙星、依诺沙 星、洛美沙星、加替 沙星、司帕沙星、莫 西沙星 帕珠沙星 呋喃类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抗真菌药制霉菌素、克霉唑、 联苯苄唑、特比奈 酚、酮康唑、氟胞嘧 啶 氟康唑、咪康唑 伊曲康唑、两性霉素 B 硝咪唑类 甲硝唑、苯酰甲硝 唑、替硝唑 奥硝唑 青医附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有效控制感染,减少药

物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达到安全、有效、经济地应用抗菌药物的目的,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包括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抗菌药物临床选用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对轻度及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二)限制使用:对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应严格控制。对危重、紧急情况或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四)氟喹诺酮类药物: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加

药品分类指导原则

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分类与陈列管理指导原则 (不含中药饮片) 前言 为规范本市零售药店药品的分类陈列,提升上海药品流通行业的社会文明形象,推进医药零售业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零售药店管理、药品分类管理的法规及行政规章,在市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下,广泛征求药品零售企业及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特起草《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分类与陈列管理指导原则(不含中药饮片)》(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由于中药饮片的陈列管理已有明确的规程和要求,本“指导原则”不作重述。行业内各零售企业涉及中药饮片陈列管理,应严格执行有关中药饮片陈列以及格斗管理规定。 本指导原则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提出并解释,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参与研讨和修订。 本指导原则的起草单位有: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以及上海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雷允上西区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本指导原则的附录为规范性附件。 本指导原则起草人:陆国平、何怀卿、柯 琴、陈 惠、周静静、吴 娟、楊 晹、缪秀红、贡国芳、王云萍、张 瑜、杨凌云、朱立波、陆湘萍。 本指导原则于2011年9月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指导原则规定了上海市零售药店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分类与陈列管理的通用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零售连锁公司下属的直营门店和加盟门店、社会单体药店、超市药柜。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资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版)》国药监管局(局令第20号)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管局(局令第1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食药监管局(局令第24号) 《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399号) 《关于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试行意见》沪食药监流通[2005]783号 《中国药典(2010年版)》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中国常用药品集》

医院药品分类管理

医院药品分类管理 陈列原则 GSP陈列原则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 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一般性药品与性能互相影响,易串味品种分开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 拆零药品专柜,闭柜陈列,并保留原包装标签 中药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处方药按单轨制与双轨制分开,单轨制处方药不得开架陈列,设立专柜摆放柜台内,双轨制处方药闭架陈列 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包装 按用途和疗效分类摆放 按货架陈列位置分区落实到人进行管理 易见易取原则 面向顾客:商品的正面(品名清晰、图案、色彩丰富的一面)应正立或根据不同高度调整,使正向面向顾客。

朝向一致,分界成线:同种商品的各陈列面朝向应一致,相邻两种商品之间的分界线应一目了然,严禁交叉混放,陈列商品的前端及左右的分界处应成直线。 先进先出原则 按药品批号先后顺序排列,先出厂的排前面,药品都有一定的效期,如果补货时不按先产先出的原则,那么陈列在后面的药品永远卖不出去,这是防止过期、变质商品流入顾客手中的最有效的办法 补货的时候,先把原有的商品取出来—做好商品卫生—先将要补充的商品从后面开始陈列—将原有的商品陈列在前; 关联性原则 按使用目的、用途、卖给谁等关联关系,使商品组合起到互补和延伸的作用。关联性商品陈列在通道的两侧,或同一通道、同一方向、同一侧的不同组货架上,如:糖尿病用药旁摆放无糖食品,钙片旁边摆放维生素等 同一品牌垂直陈列原则 主辅结合陈列原则 根据陈列要求陈列原则 分区:

?注射剂(大输液,小针剂,粉针剂) ?口服制剂 心脑血管药——抗心律失常药,抗心律衰竭药,抗心绞痛药,抗高血压药,调血脂药,利尿药,脱水药 抗微生物药——抗菌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抗结核病药 呼吸系统药——平喘药,镇咳药,祛痰药 消化系统药——抗消化性溃疡药药,助消化药,止吐药和促胃肠运动药,泻药和止泻药 血液系统药——抗凝血药和促凝血药,抗血小板药 内分泌系统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甲状腺素类药,降血糖药 神经系统药——镇静催眠药,抗癫痫药,抗惊厥药,抗精神失常药,镇痛药,解热镇痛抗炎药 儿科用药 妇科用药 维生素与矿物质 其他——抗过敏等 ?外用药品 ?精麻药品 ?冷藏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 ?医用耗材

药品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知识培训

药品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知识培训 1、解热镇痛药用于解热时应注意什么? 发热使用退热药,使体温降低或恢复至正常水平,可谓人所共知,但有些人并不理解,发热从另一角度讲,并非坏事。①发热,不仅告诉患者已经有病在身了,同时,不同的热型是某些疾病的特征,可以帮助医生做出正确诊断。②发热是机体的一种防御反应,发热时机体的吞噬细胞功能加强,白细胞增加,抗体生成增多,这些都有利于杀灭细菌与病毒,所以,感冒发烧,如非高热,一般不主张用退热药。因此,不应一有发烧就盲目使用解热药。 2、如何区别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牌名)和别名? 市场上的药品有时往往有多种名称,给您选购药品带来诸多不便,但弄清了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牌名)和别名的区别后,也许会对您大有帮助。通用名:即国际非专有名称,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称。如阿司匹林。任何药品说明书上都应标注通用名。选购药品时一定要弄清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牌名):许多生产厂家或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品牌名),以示区别。如巴米尔为阿司匹林的商品名,药品宣传大多使用商品名(品牌名),消费者也对商品名(品牌名)比较熟悉,选购药品时,要注意选择质量好,信誉高的品牌。别名:由于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某药曾在一段时间使用过一个名称,后又统一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一段时间、人们已习惯的名称即称为别名。例如解热镇痛对乙酰氨基酚为通用名,扑热息痛为别名,泰诺林、百服宁、必理通等为商品名(品牌名)。 3、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何年何月何日发布并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以第10号局长令印发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4、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使用范围?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上的专有标识和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商业企业在分类销售时作为指南性的标志。药品生产企业只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非处方药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后,才可在其产品上印上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如何划分的?我国上市中、西药品有上万种,哪些能作为非处方药,不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是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遴选原则,由医药学专家从我国已上市药品中遴选出的,现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布。 6、什么是药物相互作用? 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同时应用(包括不同途径)所产生的效应,包括药效增强或不良反应减轻,也可使药效减弱或出现不良反应,甚至中毒反应。作用增加的称为药效的协同或相加,作用减弱的称为药效的拮抗。如以前称谓的“配伍禁忌”。非处方药中的复方制剂,都是选择作用彼此增强、相互抵销或减少不良反应的原则配伍组成。现代治疗很少使用单一药物、、几乎都是少则2~3种,多则6~7种同时应用。难免发生药物相互作用,如近几年来,许多抗过敏药如特非那定、阿司咪唑等,与咪唑类抗真菌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红霉素等)并用后可发生严重心脏毒性,少数人甚至致死。为此,要求生产厂家在说明中尽量把“相互作用”注明,中药更强调“忌口”,这实际上是药物与食物间的相互作用。消费者在用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现状的调查问卷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现状的调查问卷 尊敬的先生(女士): 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我国于2001年开始实施药品的I类管理制度,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现在该制度已实施了十年多,为了研究这项制度的实施情况,我们设计了这次问卷调查,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帮忙填写问卷,我们对您的支持表示深切的感谢! 注:问卷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调查内容仅供研究用,不涉及隐私,希望您能如实回答,我们对您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1、你的性别是( A ) A. 男 B. 女 2、您的年龄是( B ) A. 20岁以下 B. 20—35岁 C. 36—50岁 D. 50岁以上 3、您的职业是( A ) A.学生 B. 教师 C. 公务员 D. 企业员工 E. 个体老板 F.其他____________ 4、您的学历是( C ) A.初中及以下 B. 高中 C. 本科及大专 D. 硕士 E. 博士 5、您对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了解吗?( D ) A.非常了解 B. 比较了解 C. 了解一点 D. 不了解 6、您知道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吗?(A ) A.知道 B. 不知道 7、您知道购买处方药时需要医师处方?( A ) A. 知道 B. 不知道 8、您购买药品有查看药品专有标识的习惯吗?( B ) A. 有 B. 没有 9、您去的药店有在醒目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吗?( A ) A. 有 B. 没有 C. 没注意 10、您去的药店有配备职业药师吗?( C) A. 有 B. 没有 C. 没注意 11、您光顾的药店是否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台摆放,并用统一标识醒目标示?(C ) A. 有 B. 没有 C. 没注意 12、您光顾的药店是否将处方药以开架自选的方式进行销售?( A ) A. 有 B. 没有 13、您在网上购买过处方药吗?( B ) A. 有 B. 没有 14、您去药店购买处方药时药店工作人员是否向您索要处方?( C ) A. 是 B.偶尔 C.否 15、您购买处方药时药店是否对您的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C ) A. 是 B.偶尔 C.否 16、您遇到过药店直接向您推荐、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吗?( C ) A.经常有 B.偶尔碰到过 C.从来没有 17、您去的药店有以处方药作为礼品和奖品的方式向您促销吗?( C ) A.经常有 B.偶尔碰到过 C.从来没有 18、您去药店购买药品药店是否会对您进行药品分类的指导?(C )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简易版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简 易版 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职能,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 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 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 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单位包括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辖区内的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情况,发挥其在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 第六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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