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的基本知识【精编版】

招投标的基本知识【精编版】
招投标的基本知识【精编版】

招投标的基本知识

一、招投标的概念及特征:

1、什么是招投标:

招投标,其全称为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

招标人,也叫招标采购人,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那些对招标公告或邀请感兴趣的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称为潜在投标人,只有那些响应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才能称为投标人。

招标方与投标方交易的项目统称为“标的”。招投标交易的项目分类为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标的”指的是项目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成套设备、安装调试等内容。货物类项目“标的”指的是拟采购商品规格、型

号、性能、质量要求等。服务类项目“标的”指的是服务要保障的内容、范围、质量要求等。服务包括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各类社会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等,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融资、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等。服务招标中还包括各类资产所有权、资源经营权和使用权出让招标,如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科研成果与技术转让以及其他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招标等。

2、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

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

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正交易,且招标人

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

3、招投标的特征:

招标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与传统交易活动中采用供求双方“一对一”直接交易的交易方式相比,招标投标是相对成熟的、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⑴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质量、报价等优势,战胜其他的投标者。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性。

⑵程序性。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人从确定招标采购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直至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全过程每一环节的时间、顺

序都有严格、规范的限定,不能随意改变。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行为,都可能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⑶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以及参与主体的资格、行为和责任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⑷一次性。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且密封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这也是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以及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

⑸技术经济性。招标采购或出售标的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性,包括标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建造、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技术及管理要求等;招标投标的经济性则体现在中标价格是招标人预期投资目标和投标人竞争期望值的综合平衡。

二、招标的方式及组织形式:

1、招标的方式:

按照竞争开放程度,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项目应依据法律规定条件、项目的规模、技术、管理特点要求、投标人的选择空间以及实施的急迫程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如符合条件,确实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符合公开招标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公开的评标方法、标准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这是一种充分体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大大降低串标、抬标和其他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最符合招标投标优胜劣汰和“三公”原则的招标方式,也是常用的采购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招标人向已经基本了解或通过征询意向的潜在投标人,经过资格审查后,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符合资

格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按照法律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不必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但应该组织必要的资格审查,且投标人不应少于3个。由于邀请招标选择投标人的范围和投标人竞争的空间有限,可能会丢失理想的中标人,达不到预期的竞争效果及其中标价格。邀请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施工工期或货物供应周期紧迫、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条件限制而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者受项目技术复杂和特殊要求限制,且事先已经明确知道只有少数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响应投标的项目,或者招标项目较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费用占招标项目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一切有能力的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招标人可以有最大可能的选择范围,是最具有竞争性的招标方式。缺点是招标程序复杂,费用高,全过程所需时间长,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越多,中标的可能性越小,投标人为了取得成功交易需承担较大的风险。邀请招标由于被邀请参加的投标竞争者有限,不仅可以节约招标费用,而且提高了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由于不用刊登招标公告,投标有效期大大缩短,对采购那些价格波

动较大的商品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减低投标风险和投标价格,然而,由于邀请招标限制了充分的竞争,因此招标投标法规一般都规定,招标人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

2、招标的组织形式:

招标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两种。

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虽然便于协调管理,但往往容易受招标人认识水平和法律、技术专业水平的限制而影响和制约招标采购的“三公”原则和规范性、竞争性。因此招标人如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条件者,应当选择委托代理招标的组织形式。

委托代理招标。由于招投标活动的周期一般比较长,过程也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较多,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投标人往往委托专业化的公司即招投标代理机构来运作。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行业和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代理招标采购业务。

3、一次性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一次性招标是招标人选择一种招标方式,按照规定的招标程序,招投标双方一次性完成交易的招标形式。两阶段招标是把同一个项目分两次进行开标评标,招投标双方通过两个阶段完成交易的招标形式。两阶段招标一般适用于工程项目投资额巨大,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或项目复杂性特殊性要求的,是招标人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如大宗的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招标人选定一种招标方式后,第一阶段招标,从投标方案中优选技术设计方案,统一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的技术标的招标活动;第二阶段按照统一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标准,组织项目最终招标和投标报价,即进行商务标的招标活动。

三、招投标的一般程序:

按照招投标活动实施阶段划分,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为例,招投标活动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报有关部门审批;获准后组织招标班子和评标委员会;编制招

标文件和标底;发布招标公告;审定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组织招标会议和现场勘察;接受投标文件。

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地获取投标竞争的机会,确保投标人满足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同时避免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招标人一般应当对投标人资格组织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投标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方法。资格预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方法、审查因素和标准,审查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资格审查报告,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方法。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方法、因素和标准,在评标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经过资格审查、满足投标资格条件的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2、投标准备阶段。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位的邀请,选择符合本单位施工能力的工程,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资料;资格预审通过后,组织投标班子,跟踪投标项目,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招标会议和现场勘察;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给招标单位。

3、开标评标阶段。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标人、投标方派代表出席开标大会,并有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按程序要求当众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方进行询标、评标;投标方做好询标解答准备,接受询标质疑;等待评标决标。

4、定标签约阶段。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意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定标内容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

招投标基本知识

招投标基本知识 一、招投标概念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招投标分类 招投标从广义上可分为工程招投标,货物招投标和服务招投标。工程招投标主要指工程的新建、改造、扩建、维修方面的施工行为或工程总承包。服务招投标主要包括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还包括其他项目的审计、造价、物业服务、保洁保安、物流运输等。货物招投标包括设备招投标,物资招投标和材料招投标。 三、招投标形式 有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投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否则就失去了竞争意义。 邀请招投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 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广泛的招标方式,被称为"议标",是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通俗地讲,就是"标后压价",在开标之后再要求投标人降低。从易招标团队的实践来看,标后压价属于多轮博弈,投标人在密封报价时通常会预留降低空间,因此如果招标人如果对真实成本把握不够精当,反倒容易产生不良后果--价格虚高或者供应商无利可图从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议标"是有违《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四、招投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招标采购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招标业务通用知识点 1、什么样的项目需要招标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达到下列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中,下列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其它私人投资项目达到招标规模的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整个招标过程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项目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一般有资格预审时为40天左右,无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时为30天左右。

公开招标项目需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要求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般要求在公告发布时间内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领取招标文件到开标截止时间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时间,是不允许压缩的。 经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后,需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过后(建设系统还要求办理完履约担保和缴纳相关费用后)才允许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3、招标过程由哪些部门监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发改委指导和协调整个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核准招标方案等;其它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项目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但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建和市政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监管,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厅主要监管,进口机电设备由商务厅监管,部分由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除外)的货物和设备采购由采购办进行监管,其它项目和公路项目、大型工业项目等除由相应行业部门监管外,视情况发改委也进行监管,在开标过程时,纪检、监察部门也可能到场监督。 可见,尤其是一些大型项目,由于监管单位较多,可能出现监管部门间冲突和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在协调方面就有一定难度。 第一部分招标业务通用知识点 4、招标代理费是怎么收取的 招标代理费的收取,国家有标准规定。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和工程招标分三类,根据中标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依此标准,可进行下下20%的浮动。标准如下: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中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 区别就在法规里面。只能简而言之: 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2015年最新考试大纲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2015年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应试人员对招标采购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解决招标采购实际问题的专业工作能力。 二、考试内容和要求 1.招标采购 1.1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1.2采购的任务 1.3采购的分类、方式与实施 1.4招标投标的特性 1.5招标与采购的关系 1.6招标与拍卖的区别与联系 1.7招标采购与合同 1.8招标采购知识体系 2.招标投标制度 2.1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 2.2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2.3招标投标的监督体系 3.招标采购中的经济学和管理学 3.1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成本分类及控制 3.2招标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3.3博弈论在招标采购及其合同履行中的应用 3.4招标采购价格的形成 3.5招标采购中的资金时间价值 3.6宏观经济效应和市场失灵相关理论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 3.7公共选择理论在招标采购中的应用 3.8寻租理论与制止寻租的对策 3.9招标采购中的质量、数量、时间、价格等管理要素 4.招标采购主要法律法规 4.1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法律的实施,法律责任的分类 4.2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构成和效力层级 4.3《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4.4《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政策 4.5公共采购的主要国际规制 (1)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5.1民商法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侵权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 (2)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招投标政府采购各流程时间规定

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招标投标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为您工作与学习带来方便。 1. 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 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问题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问题5)。 6. 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招投标的基本知识

一、招投标的基本知识 (一)招投标的概念及特征 1、什么是招投标 招投标,其全称为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 招标人,也叫招标采购人,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那些对招标公告或邀请感兴趣的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称为潜在投标人,只有那些响应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才能称为投标人。 招标方与投标方交易的项目统称为“标的”。招投标交易的项目分类为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标的”指的是项目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成套设备、安装调试等内容。货物类项目“标的”指的是拟采购商品规格、型号、性能、质量要求等。服务类项目“标的”指的是服务要保障的内容、范围、质量要求等。服务包括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各类社会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等,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融资、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等。服务招标中还包括各类资产所有权、资源经营权和使用权出让招标,如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科研

成果与技术转让以及其他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招标等。 2、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 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 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正交易,且招标人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 3、招投标的特征 招标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与传统交易活动中采用供求双方“一对一”直接交易的交易方式相比,招标投标是相对成熟的、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⑴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质量、报价等优势,战胜其他的投标者。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性。 ⑵程序性。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人从确定招

整理招投标的基础知识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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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基建招标-2018-013 项目名称: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与华乐街道共建先烈南19号大院来穗人员党群活动中心及职工活动中心改造项目地板胶安装工程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须知5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24 第四章合同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51 投标函5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5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6 资格证明文件 (61)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6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4 用户需求条款响应66 技术响应文件 (66) 技术规格书 (66) 供货范围 (66) 进度计划 (68) 检验验收 (68) 质量保证及售后 (70) 需招标人配合内容 (70) 投标承诺书…………………………………………………….71合同条款响应承 诺 (7)

第一章招标公告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与华乐街道共建先烈南19号大院来穗人员党群活动中心及职工活动中心改造项目地板胶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招标项目编号:基建招标-2018-013 招标项目名称: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与华乐街道共建先烈南19号大院来穗人员党群活动中心及职工活动中心改造项目地板胶安装工程资金来源:自筹 1.项目内容及需求: 地板胶399.5㎡、踢脚线约14.15㎡;2.0mm厚同质透心PVC地板胶286.12㎡、踢脚线约21.33㎡;(备注:①该项目报价均含主材费、安装人工费、损耗、辅材费及规费及税金等②踢脚线报价含内衬板制作安装费用) 2.项目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19号大院首层。 注:①项目类型:工程类 ②详细要求及执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③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为单位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须为所投主要产品(PVC胶地板)的制造商或取得该产品制造商授权的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小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为了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二部法律,有以下五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 (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 5、要改革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与未来的政府采购体制协调一致。按照投资科学决策、工程专业管理、政府有效监督,三者正确定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科学、高效的运行体系,逐步消除项目个人决策、资金分散拼凑、工程临时“指挥”、政府监督缺位的不规范、低效率现象。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他们的基本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其次他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再有他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几近类似。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政府采购作是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而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具体不同一是,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招投标是包括对所有的采购行为,而政府采购仅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二是,采购机构设置不同。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了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三是,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四是,组织形式有区别。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五是,结果不同。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目标是: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自己的范围,做到利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选择好的供应商、避免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场、改革财政资金支出、减少腐败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进行建设工程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另外对货物、服务的采购,其基本形式如竞争谈判、单一来源、寻价采购和其他采购形式,与招投标方式也类同。这就界定了对于工程的采购,其方法、程序、目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从另外角度讲,可以理解为两者同是以法律固定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同是采取基本相同的运行模式,同是程序基本一致,(即从发布公告、到组织招标开标到宣布中标),同是降低成本、选择好的供应商、保护国家和供应商利益。可以认为:采购中的交易过程和行为一致,但政府采购制度包涵的其他内容和含义更广、更深。 具体实务中政府采购的特点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有某些自身特点,又需要有探索的过程。在实践过程中,似乎应把握几个要点。一是,政府采购部门应独立组织和完成采购活动。目前在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工作中基本由政府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这就在原来的招投标活动上增加了一层制约、监督,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二是,增加对项目预算的前期评审。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为了安排资金,对采购项目预算都要进行前期评审,这样有利于克服盲目采购,又能限制超预算中标。(通常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预算,仅提交财政部门备案,实行先期分批拨款,而项目完成以后再进行评审,最终按照评审决算拨付全部资金)三是,接受纪检检察部门的全程监督。这是通常招投标不具备的程序,这样可以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增加规范力度。四是,政府采购参与签订合同。它更有利于起到监督、制约和控制项目完成时间、质量的要求作用。五是,委托代理机构负

政府采购招投标6大技巧

政府采购招投标6大技巧 政府采购招投标6大技巧包括:字斟句酌、内外双修、后发制人、丢车保帅、精雕细刻、信誉为本,对于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来说,掌握专业的招投标知识和技术就显得尤为迫切,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政府采购招投标6大技巧 技巧之一:字斟句酌 招投标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编制招标文件,也就是编写″标书″。 在这个环节,政府部门最重要的就是按照自己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切实编制招标文件。比如在采购计算机设备的时候,应当按照能够保证完成工作的配置来编制。这样可以保证自己能够采购到合适的设备,避免资金的浪费。 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招投标双方都要注意的,就是标书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27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人只要对招标文件中若干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的某一条未做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这条规定直接影响企业的中标率,企业应该对此慎之又慎。这就要求企业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逐条进行分析和判断,找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一一作出响应。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都会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根据自己产品的情况,在技术方面较好地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是,许多投标人往往会在一些看似并不重要的内容上出现疏漏,导致投标失败。这样的结果非常令人惋惜。 例如,在某个项目的招标中,一家信誉、实力和产品水平都是国内一流的企业,因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一条商务条款而前功尽弃。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货款用人民币支付,该企业投标的产品含有50%左右的进口件,投标文件中提出进口件部分的一半货款用美元结算,主要意图是与招标人共同分担汇率风险,但是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属于在商务方面与招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因此不能入围。还有一家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高了首期付款的比例,也遭受了同样的命运。 再比如,有的电脑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提示需要投标报价表,而且需要有相邻配置的报价。如CPU,除了提供招标要求的配置以外,一般还要提供前后两个不同频率配置的报价。可是有的厂家疏忽了这个实质性要求,没有提供这个数据,结果导致了投标失败。 与此相反,有的企业在认真揣摩招标文件之后,往往可以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利于自己的内容。比如,在一次计算机产品的投标中,招标方要求企业提供产品的媒体价作为自己的基准价格。但是招标书上没有明确指出是什么媒体,而在不同的媒体上,同一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与联系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解: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高,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同时,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

相互协调、彼此补充。 两法的主要区别有:(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1、管理体制。政府采购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财政部。招标投标是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发改委。 2、执行模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

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基本知识

施工招投标差不多知识(1) ********投标报价书******* 第一节、投标的差不多知识 1、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法权利 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施工企业依照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施工企业有权对要求高档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4)施工企业依照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决定参与或拒绝投标竞争。 2、投标时必须提交的资料 施工企业投标时或在参与资格预审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企业简历。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要紧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5)近二年承建的要紧工程及质量情况。

(6)现有要紧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此外,企业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3、投标书的组成文件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讲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要紧用量(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步进展,专门多工程施工投标已不要求列出钢材、木材及水泥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3)施工方案和选用的要紧施工机械。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要紧技术组织措施。

(5)打算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6)对合同要紧条件的确认。 4、注意事项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托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假如发觉投标书有误,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投标单位能够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款。 第二节、投标前的预备 1、信息查证

政府采购知识点

政府采购 名词 1、政府采购: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这样的一种采购程序,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 3、定向评分法:就是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资料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评判标准进行评分,最后确定一个取得投标资格的最低分数线,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线的申请人被视为合格;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申请人则被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所必需的文件,其作用在于,阐述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性质,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告知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又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同时,招标文件也是采购人与中标商鉴定合同的基础,因为招标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要列入合同之中。因此,招标文件在整个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否则无效),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投标,从中选择中标的供应商。 补充: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采购项目比较特殊,涉及保密或专业性较强从而潜在供应商较少时; 2.若采用公开招标,得不偿失,费用过高时,如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等。6、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7、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文本。 8、两阶段招标:第一次招标,采购主体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含价格的“技术标”,征求各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次招标,采购实体根据第一阶段征求的建议修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最终的“技术标”和“价格标”。 两阶段招标很少使用,只适用于大型复杂设备,事先难以准备好完整、准确的技术规格。 简答 1、政府采购的特征。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政府采购的特征: (1)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包括资金来源的公共性与目标的公共性 (2)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性,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遵循市场行为的规则 (3)政府采购的经济性,追求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4)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 政府采购制度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法律、规章和办法的总称。包括:(1)政府采购法规,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包括总则、招标、决议、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处罚等内容 (2)政府采购政策,即有关政府采购的目的,采购权限的划分,采购调控目标的确立,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原则、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政府采购程序,即有关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政府单位采购计划拟定、审批、采购合同签订、价款确定、履约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政府采购管理,即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远着、方式、管理机构、审查机构与仲裁机构的设臵,争议与纠纷的协调与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熟悉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混为一谈。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为何在《招标投标法》出台3年后,还要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呢?其原因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施的程序、采购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同。 01、规范的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1、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2、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04、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招投标的基本知识

一、招投标的基本知识 (一)招投标的概念及特征 1、什么就是招投标 招投标,其全称为招标投标,就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与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 招标人,也叫招标采购人,就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法人与其她社会经济组织。 投标人就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其中,那些对招标公告或邀请感兴趣的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称为潜在投标人,只有那些响应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才能称为投标人。 招标方与投标方交易的项目统称为“标的”。招投标交易的项目分类为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标的”指的就是项目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成套设备、安装调试等内容。货物类项目“标的”指的就是拟采购商品规格、型号、性能、质量要求等。服务类项目“标的”指的就是服务要保障的内容、范围、质量要求等。服务包括除工程与货物以外的各类社会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等,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融资、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等。服务招标中还包括各类资产所有权、资源经营权与使用权出让招标,如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

科研成果与技术转让以及其她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招标等。 2、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指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与标准、招标程序与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 公平原则就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与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 公正原则就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正交易,且招标人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 3、招投标的特征 招标投标就是一种商品交易方式,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与传统交易活动中采用供求双方“一对一”直接交易的交易方式相比,招标投标就是相对成熟的、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⑴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就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她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质量、报价等优势,战胜其她的投标者。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就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性。 ⑵程序性。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人从确定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两部委“推手”政府采购案 《财经》杂志/总177期 2007-01-22 00:00:00 财政部“抱屈”上诉,发改委未予表态,“沃尔公司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触及政府部门权力边界划分难局 □ 本刊记者叶逗逗王长勇/文 被众多媒体视为“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沃尔公司)诉国家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由于一审败诉方即财政部不服法院判决,并提出上诉,近日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财经》记者从北京市高级法院获悉,截至目前,该案上诉材料尚未从北京一中院转到北京高院,二审开庭时间尚无法预期。这意味着,这个自2004年11月开始的纠纷,在历经两年多的波折后,仍无一个最终完结的时间表。其中触及的部门权力边界问题,更非一纸法院判决所能彻底厘清。 财政部诉“屈” 沃尔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谷辽海告诉《财经》记者,该案之所以被视为“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是因为事涉财政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且采购金额达114亿元人民币。诉讼当事人级别、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中国行政诉讼历史上均系空前。 据谷辽海介绍,2003年“非典”之后,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该规划提出,要用三年时间,建设一个适合国情、覆盖城乡、

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和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为此,要重点改造和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将达114亿元人民币。 2004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信招标公司)和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下称远东贸易公司),分别对医疗救治体系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当年11月,沃尔公司参与了这两家公司代理的各一个项目的投标,即286台血气分析仪和300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均未中标。但后来沃尔公司发现,在这两次招标中,中标公司均为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其投标价格远高于沃尔公司,而沃尔公司提供产品的各项指标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由此,沃尔公司对这两次招标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向两家代理公司及采购人国家发改委提出质疑。两家代理公司的答复无法令其满意,国家发改委则根本未予理会。 无可奈何之下,沃尔公司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向对政府采购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财政部投诉。但财政部也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给予回应。2005年3月,沃尔公司以财政部“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财政部履行法定职责。 北京一中院于2005年3月29日正式立案。经过漫长的审理,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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