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工作规则

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工作规则
(试行)
为规范我委办理已出让土地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始施工。本规则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我委各有关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房地产预售许可、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建筑物初始登记等有关规划和用地手续时,应核查用地是否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内。逾期开、竣工的,受理部门应告知用地单位在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和用地手续。
三、属于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政府批准可延长开发期限的闲置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新的土地开工、竣工期限,需要缴纳闲置费的,应在缴纳闲置费后签订补充协议。
四、不属于闲置土地的,辖区管理局应在土地开、竣工期限届满前60天内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开发。
五、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土地开、竣工期限的,应对不能按期开工或竣工原因进行举证。
六、由于不可抗力、司法裁定、政府原因等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用地不能按期开工或竣工,且不属闲置土地的,由管理局直接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手续,每次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七、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包括: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二)导致用地无法开发的司法裁定行为;
(三)用地地质原因导致无法开发的;
(四)规划调整或法定图则未覆盖的;
(五)直接导致用地无法开发的市政建设行为;
(六)政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过错行为;
(七)项目建设量与竣工期限的设定不合理的;
(八)涉及收地等其他政府原因。
八、由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土地不能按期开工或竣工,且不属闲置土地的:
(一)未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提出申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仅申请延长土地开工期限、不延长土地竣工期限的,由管理局直接办理延长土地开工期限的手续,但延长土地开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仅能延期1次。
2、同时申请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的,由管理局直接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的手续,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仅能延期1次。延期6个月以内、延期6个月以上1年以内完成地上

建筑物的,用地单位分别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10%缴清违约金后,由管理局直接办理延长土地竣工期限的手续。
(二)已按期开工、仅申请延长土地竣工期限的或不属闲置土地、竣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竣工期限的,逾期6个月以内的完成地上建筑物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的违约金;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完成地上建筑物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违约金;用地单位缴清违约金后,由管理局直接办理延长竣工期限的手续。
对申请延期时,已经实际逾期1年以上2年以内完成地上建筑物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违约金;实际逾期2年完成地上建筑物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违约金;用地单位缴清违约金后,由管理局直接办理延长竣工期限的手续。延长土地竣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九、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用地项目属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违约金减半计收。
十、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应纳入土地日常批后管理,其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按上述规定办理,不再报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委员会或市招拍挂出让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自动续期。
十二、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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