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摘要】: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有歧义,实务操作中税收征管混乱。本文从立法、案例、理论三个角度,从资本公积本质、税收规范和税收公平三个方面,提出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化操作流程,并给出合理的论证,以保证制度的顺利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

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通常会采用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将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一项或多项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中的资本公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及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但是其适用情形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明晰,易混淆、误解,各级税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理解产生巨大的分歧,其实务处理方式各异。本文从现行立法、实务及案例、理论分析三个角度就本问题进行探讨,

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1.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律理解分歧。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不够清晰,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整体变更中的资本溢价不属于股票溢价收入,转增股本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观点以税务机关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92年5月15日发布《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现行有效),“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我国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的股份制企业应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的规定没有对股权(票)溢价转增股本做不同的处理。因此,国税函[1998]289号的“资本公积金”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本)溢价两种情形,不应当做区别对待。整体变更中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观点主要以企业、证券中介机构为代表。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股份制企业和资本公积金的不同理解上。笔者认为,从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情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才会有股票溢价收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不会产生股票溢价收入,因此应当缴税。国税发[2010]54号文

进一步确认了前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种理解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字面意思,但是第一种观点理解过于狭窄,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对待,把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区别对待,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资本公积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规定中的概念表述和解释不够准确、完整,导致了大家理解的分歧。如果上述文件都明确表述为“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那么就不会产生以上问题。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没有针对为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或论证,也没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对相关问题咨询的答复与文件规定不一致,这必然导致地方税务机关、企业对本规定的理解产生混淆和歧义,税收征管混乱。总之,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就本问题出具明确细化的法律文件。

三、实务操作分析

实务操作中,各级税务机关、企业、证券中介结构并没有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其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五花八门。

(一)税务机关的处理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就本问题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但其对外所做的咨询答复与文件规定不完全一致。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0年11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

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回复意见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与规范性文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符。

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企业、证券中介机构把本答复当作对规范性文件的权威解释,理解为整体变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征收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已经删除了本咨询答复,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转载了本答复,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答复仅作参考,不属于有效力的法律文件,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家税务方面的最高行政机关,具有非常高的政府公信力,其答复可以理解为对其规范性文件的权威解释,它对地方税务机关对文件的理解和执行起着指导作用,对企业对该问题的判断和处理也有很大的影响,很多企业曾以本答复为依据跟当地税务局沟

通,争取不缴纳该部分税款。

税收实践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歧义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困惑和执法混乱。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股改时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132号)规定:“海门市复写纸厂在改制为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期间,将多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税款或者准予缓缴该税款。又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8号)规定,“十三、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应当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有的税务机关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

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还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笔者将在企业实务操作案例中进行说明。

(二)企业实务操作案例

整体变更实务中,应缴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很普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截止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发行上市文件时,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也没有自行缴纳税款,几乎没有企业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监会几乎会关注所有经历过整体变更的发行人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会要求证券中介结构出具明确意见。为了不对企业上市产生实质性障碍,企业对本问题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类:

1.按要求缴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上市企业在整体变更时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代扣代缴了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例如上市公司吉艾科技(证券代码:300309)、太空板业(证券代码:300344)、旋极信息(证券代码:300324)、嘉应制药(证券代码:002198)、沃森生物(证券代码:300142)等。

以吉艾科技为例,律师出具了如下补充法律意见: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税务所于2011年3月16日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上股东就吉艾科技整体变更时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纳税情况如下:……发行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时已依法纳税,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因未及时依法纳税而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笔者查阅了吉爱科技2011年、2010年、2009年的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9月30日,吉艾科技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0 727 955.95元,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计72 821 955.95元。根据吉艾科技的2010年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吉艾科技在整体变更时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7 427 555元,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共转增股本47 094 000元,三项共转增股本64 521 555元。但是吉爱科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额14 564 391.19元(72 821 955.95×20%),即吉艾科技是就截止2010年9月30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72 821 955.95元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没有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调研,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上市公司的计税基础也各不相同,吉艾科技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净资产部分为计税基础,嘉应制药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为计税基础、沃森生物不仅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个人所得税,而且同时缴纳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但是上述企业都没有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优惠政策暂缓缴纳,股东同时出具承诺函。以上市公司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为例,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名自然

人股东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发行人4名自然人股东已于2011年11月10日出具《有关股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承诺函》,承诺:如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与净资产折股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或)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罚款(如有),并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同时,新昌县地方税务局出具了《关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说明》,该局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绍证发[2008]43号)中的规定同意发行人在整体变更时可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因为发行人设立后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查阅了美盛文化的审计报告,其在整体变更时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类似的案例还有明家科技(证券代码:300242)、森远股份(证券代码:300210)。

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出具承诺函。以上市公司江苏长海(证券代码:300196)整体变更为例。根据长海股份在招股说明书,长海股份整体变更中将原实收资本60 000 0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0 000 000元转出,形成股份公司股本90 000 000元,其余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长海股份认为其整体变更时没有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未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其通过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3 000万元转增股

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自然人股东做出了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对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4.笔者的观点。以上案例说明,企业在整体变更中就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上方式各异,各显神通,都力争不对企业上市产生实质障碍。实践证明,证监会默认了上述几种做法。但是,笔者认为证监会的默认或者不予追究并不代表上述所有企业案例的做法都是合法的,实务中也存在公司因整体变更时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受到财政部处理的案例。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天龙光电(证券代码:300029)因2008年整体变更时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财政部对此作出了处理决定,要求公司按照要求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四、理论研究

1.从资本公积的实质来看。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形成的与企业收益无关的资金。根据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科目下只设两个明细科目: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其中资本(股本)溢价是资本公积的最主要部分,它与实收资本一样,属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具有资本属性,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资本(股本)溢价的主要用途即是转增实收资本,不能作为利润进行分配,所以它不同于股息、红利。“如果将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仅仅解释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溢价,而不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实际上就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的一项基本原理,甚至是税制的一项基本规则,即税收不能侵蚀资本”。

2.从税收法定原则来看。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主体只能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征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的,公民没有缴税的义务。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重要的原则,它解决了国家恣意征税的问题。其中“法”专指基本法律,即立法机关(在我国是全面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应该成为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仅规定就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属于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没有义务缴纳整体变更中的个人所得税。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往往成为征税的依据,这明显动摇了税法的根基,即税收法定主义。3.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税收法定但税收不一定公平。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对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人规定同等的税收义务,对不同纳税能力的人规定不同的税收义务,对同样的事项规定同样的征税要求;税收机关对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人公平对待,而不应区别对待。税收机关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首先,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实质相同,都是投资者投入的超过其实收资本的投资,本质属性相同,立法机关和税收机关不应当在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征税上进行区别对

待。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立法机关和税收机关应当对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一视同仁,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区别对待也导致了同股不同权不同义务。再次,如果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由某自然人股东投资时投入的,在整体变更时对该自然人股东征税就相当于对其投入资本进行征税,这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就所得进行征税的税法精神。

4.笔者的观点。税务机关不应就整体变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虽然在整体变更阶段不征税,但并不免除原始股东转让股票时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五、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应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整体变更中股东是否应缴税以及如何缴税问题,治理目前存在的公司税收征管混乱现象。如果立法规定需要缴税,则应当明确缴税的操作程序,解决按什么项目征税、确定缴税的范围,是按整体变更时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计算应缴税额还是应按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部分计算应缴税额、确定税率、缴税义务人以及如何防止自然人股东通过法人股东避税等问题。

如果立法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当就转增股本的来源和顺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企业股东可以选择先转增资本公积,不足部

分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规避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法律政策出台之前,建议企业就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问题积极跟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最好按要求缴纳该部分税款,如果缴税确实有困难,应争取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同意进行缓缴,并按要求随时可以缴纳,以争取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要分股权收购前和股权收购后两种情况处理:

(一)股权收购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

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68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1000万元全部分配到5个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

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600000元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则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20%=60000(元),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20%=36000(元),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20%×20%=24000(元),上述税款由A公司代扣代缴。

案例分析:

一家公司原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3人(均为自然人),每人1000万元,三年后,另一股东投入2000万元参股,参股时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紧接着将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注册资本,每人1250万,象这种情形,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吗?

涉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

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赢利而形成的留存收益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但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要分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应该付出大于按一定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因此,新股东出资超过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应是对老股东的一种补偿。

综合以上分析,企业用该资本公积增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应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收购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当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时,转让企业原账面金额中存在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如果该企业的股权100%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后,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

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处理如下:第一,总的税务处理原则: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企业被收购之前,该企业原股东未将原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方(原股东)已经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完成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鉴于转增股本的盈余积累已全部或部分计入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股权收购价格中,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新股东取得的已计入个人投资者股权收购价格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原则上不宜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两种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情形:

一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60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请分析其中的涉税处理。

涉税分析:

在新股东60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50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都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案例分析:

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涉税分析: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

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问一答(三十一):非公开发行之后回购等十则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定要审计并出报告吗? 一拟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拟以截止XX年6月30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 问一定要审计并出审计报告吗?如需要,有何具体文件规定? ?第3期保代培训明确: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金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需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必须审计。 ?注册资本变更一定要验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观点很明确,需要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虽然说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都是确定的,就算是不经过审计也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程序上的问题建议完备。】 2、资本公积的比例限制 A公司以每亩140万的价格从政府手中拿到70亩地,然后以这块地作为出 资与B公司成立公司C,C公司注册资本1亿,其中A占30%,B占70%。A以这块地作为出资,B以现金作为出资。由于这块地在A公司的入账价值是9800万, B公司出资7000万现金,这样,按照出资比例就达不到30%、70%的持股比例。为了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只能将A公司所持有的价值9800万元的土地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另外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这样才能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约定。 这样,有一个小问题,就是同一块地的价值,能否分开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另外一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如果把地的评估值评低,比方说评估到100万每亩,这时的土地价值是7000万,然后,其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其余的4000 万作为资本公积有没有障碍呢?其实,如果允许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之间任意划分比例的话,根本不需要评估值评低,直接以9800万作为出资,只是其中的3000万作为出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即可。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会计处理上按照双方约定的账面价值即可,即上 述土地A公司取得成本是9800万,双方可按A公司取得的价值确认,超过部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和手续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和手续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是企业增加资本的主要途径之一。虽然将资本公积转为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但是,由于其涉及企业实收资本的增加,所以就必须具备增加实收资本的条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此外,还需明确哪些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资本。 一、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相一致。不论企业属于何种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后的一定期间内,都应按注册资本筹足实收资本。以后企业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必然引起实收资本的增加,使其超过原注册资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应符合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之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5)经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6)经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二、可用于转增资本的具体资本公积项目 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虽然同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资本公积有多种特定来源,有些资本公积项目可用于转增实收资本,而另一些资本公积项目不能用于转增实收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帐所属以下明细帐的资本公积项目,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的:“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这些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帐所属的“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和“外币资本折合差额”等明细账的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董秘须知: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 疑难问题分析 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 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 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 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缴税原因 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的内容,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主题内容: 我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万元,因资金不足,我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借款150万元(帐上挂其它应付款--**股东),现股东会决定将该150万元借款转为对我公司的追加投资(但不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相当于资本溢价,我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文件将其它应付款--**股东15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元,请问是否涉及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主题: 回复: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1-03-25 09:51:15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你司将未归还的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股东欠款转资本公积交税问题 留言人:咨询 留言时间:2011-04-08 11:43:55 主题内容: 对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文件将其它应付款--**股东15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元,12366于2011-3-24的回复认为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认为将其它应付款转为股东的追加投资记入资本公积也相应增加了股东对我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这与非股东的欠债不用还是不同的,这种理解妥否?; 1

回复主题: 回复:再问股东欠款转资本公积交税问题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1-04-08 11:49:27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将未归还的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为直接追加投资增加资本公积,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请提供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税政二处) 补充: 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来的钱,直接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税,但现实中工商那边走不通,工商不同意这样的债转股; 1. 企业可以先将资金返还股东,股东再由现金出资,按照现金增资程序办理 2. 如果借款按照捐赠先转为资本公积,再转为注册资本,可以按照资本公积增资程序办理,但是有涉税风险,要缴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及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二、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在审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注意的方面: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有下列来源: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股本溢价。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反映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金额。不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三)接受现金捐赠,反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四)股权投资准备,反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期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不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五)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在收到该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经过增资程序后,转增资本。可以直接

转增注册资本。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反映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七)关联交易差价,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注册资本。 (八)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1、看其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具备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条件。 2、看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是否有多投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看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是否具备转增注册资本的条件。 除了观察上述内容外,还要看增资后货币资金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 商登记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对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那么,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做了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从上述法律来看,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据此,公司可以以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但在以规定中明确的

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都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做法 那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这三个会计科目有什么关系呢? 1、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的内涵是不同的。从定义上看,“资本公积”是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而“法定公积金”则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应是并列在所有者权益下的一级科目,而“法定公积金”则是包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二级科目。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应是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的累计数(超过50%可以不再提取);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资本公积”应不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之内。由此,“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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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增资是否纳税 【标 签】个人所得税,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增资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自然人股东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引起不少争议。本文拟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从税收立法原则及征管实践两方面分析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 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第二条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作了界定,即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法规的字面解释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2.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纳税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签发股票,因此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才可以称作股票溢价,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应该算作其他资本公积,其转增资本所得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严密,忽略了问题实质和税法基本原则。 首先,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都强调,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事项IPO案例

! ! !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事项IPO案例的研究 1. 300531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5、请保荐机构、发??律师、申报会计师对发??股东在发??前身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增资时是否履?了必要的纳税义务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存在?税情形,应就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本次发?上市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P129

2. 300551上海古鳌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9、请补充披露发??自然?股东是否就发??整体变更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履?纳税义务,是否存在重?违法违规?为,是否构成本次发?上市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P46

3. 30052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7、请发??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自然?股东纳税义务的履?情况。如未履?,说明?缴?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影响本次发?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六)P213

4. 300541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32、请发??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自然?股东纳税义务的履?情况。如未履?,说明?缴?额、补救措施,是否构成重?违法?为及影响本次发?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进?核查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P110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 1.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税务征收 (一)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 1. 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扣缴义务人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分析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话题,还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本人在《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一文中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个人获得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取得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按国务院最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该观点的对与错,我想大家不带个人倾向的、静心的、仔细的看完以下9项依据,应该会得出结论的。 在《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中,本人是先以两个文件说明“个人股东取得所投资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征个税”。这两个文件的条款原文如下: 第1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第2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同时,在本人的《尘埃落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征免之争》一文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征个税的文件,援引了7个依据,即1个法律1个法规和1项国务院决定,还有4个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如下: 第1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拟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浅析

拟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浅析 一直以来,在目前法律法规体系下拟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颇具争议,本文尝试在梳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予以浅析,以此抛砖引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修订)》,资本公积属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的会计项目。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资本公积包括两个明细科目,即资本公积-股本(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是因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而产生的,发行收入超过所发行股票面值并扣除发行费用的部分,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交付的投资额(现金或其他资产),高出按照投资协议、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该投资人所持公司出资额的部分,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一、法规梳理 (一)2015年“财税[2015]116号”文发布之前 1、最早针对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可追溯到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称“198号文”):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接下来,第二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以下称“289号文”),该批复在确认198号文的基础上,可以看作是对198号文的进一步限缩解释: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_盈余公积通俗解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_盈余公积通俗解 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XX〕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XX〕116号文件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XX〕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XX〕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对于资

浅谈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浅谈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企业登记注册常常遇到增加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验资报告,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有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净资产(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文试就净资产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方式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的形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正因为有这种分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使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一定要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查明资本公积的形成原因,形成金额是否正确,接受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了所得税。注册会计师审计完成之后对其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但是笔者在执行验资过程中发现有不少企业的资本公积形成是由于对其现有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且金额较大。企业的管理者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如果冒然为其出具验资报告,就会形成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这是因为这种资本公积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情况,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者企业清算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中,只有发生了产权变动,即改变为公司制时才能考虑调账。根据上述规定,不经法定程序评估资产,是不能调整和改变企业账面价值的。 另外,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注册资本。但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转增资本。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如接受非现金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前,不得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待实现后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后,才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检查人员再次打开利程公司资本公积明细账户后,看到账页上偏偏写的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注意的问题.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注意的问题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对于这类资本公积项目,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将其计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科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企业用上述第一类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资本公积余额勿需最低保留注册资本的25%。 3、检查被审验单位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对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除了企业的自主行为外,往往也有法律上的诸多规定和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留存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按规定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的公司往往先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包装出具审计报告,然后委托另一家事务所进行验资。因此遇到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注册会计师应审核企业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是否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只有审核了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和银行记录后,方可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4、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一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独资企业直接结转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

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要缴个税

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要缴个税 2019.8.8中国税务报作者:吴丽光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前一般先由券商及会计师、律师、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做尽职 调查。对于尽职调查发现的相关问题,企业要一一进行整改,尤其要高度重视税务问题。 笔者从公司改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来分析税收问题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三名自然人。因上市需求,甲公司引入了 风险投资并进行股改。风险投资进入时产生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现公司股东拟用该资 本公积按比例转增股本。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后要求三名自然人股东就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对于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异议。故此甲公司草拟 的情况说明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 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 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 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股份制企 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据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 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 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甲公司认为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 得税。 就此问题,甲公司咨询了当地税政科,得到的解释是只有上市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股 本才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均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甲公司认为该解释存在几点疑义: 1.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 并没有局限于上市公司。甲公司是股份制企业,符合规定的主体条件。 2.甲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而不是将与此不相符的资本公积分 配给个人取得所得。转增股本不等于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并没有实际取得股息和红利,甲 公司也没有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因此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征的范畴。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财务问题的探讨

浅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摘要:在遵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庞杂,被戏称为“聚宝盆”科目。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主要讨论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以及其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进行探析与思考。 关键词:资本公积税务处理所得税印花说 一、资本公积的确认与计量: 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是一种特殊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产生于权益性投资,包括创建时的初始投资和经营后的利润积累。资本公积是投资人投人企业资金的另一种形式,是一种准资本或资本的储备形式,因其产权性质、日常管理上的特殊性,它既不同于实收资本,也不属于留存收益,会计上要单独设置'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项内容。 1、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企业收到企业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的投资,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2、其他资本公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金额,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的金额,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等内容。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及用途: 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因此,资本公积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十分重要。为了避免虚增净资产,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按其用途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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