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迫切任务,又是对党员干部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党的十八大对矛盾纠纷化解策略和维稳思路进行了及时调整,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同时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有着不同思路和做法。有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

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二)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是人们行为不可逾越的最后底线,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复议、诉讼等法治手段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正义的基本特征,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也是最权威的渠道。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一方面,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必须依法办事,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于一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增强,同时广大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巩固,法治权威才得以进一步树立。

(三)法治思维方式是维护稳定的根本保障。法治的精髓在于公平性和正义性,只有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必须受法律约束,统一在法治原则之下,社会才会有长治久安的和谐。正如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还不擅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没有树立牢固的法治理念。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不能习惯性形成法治思维,不会第一时间考虑到能不能引导诉求群体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权益、解决问题,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正确灵活运用法治方式、依法依规处理问题,不懂法、不知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缺乏积极主动的责任意识。一是不重视基础工作。对

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查找原因,不分析总结,不去积极做基础工作,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能躲就躲得远远的,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摆平就是水平,动用一切手段平息事态纠纷,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个别领导干部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为依法处理矛盾问题增加了很大难度。

三、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必须把法治意识摆在第一位,形成习惯性思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培训制度,对党员干部定期开展法治培训,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逐步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必须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对于私欲膨胀,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姑息、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破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三)必须加强维稳机制建设。目前,维稳工作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而实际上,在解决社会矛盾工作

中,事事都把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摆在前面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冲突扩大。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纠纷缺乏合法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纠纷会无休止地拖下去,既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又增加了社会成本。所以,要想彻底终结各类纠纷,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同时,媒体要多宣传依法解决纠纷的案例,将信访群众引导到诉讼、复议、仲裁等理性的维权渠道上。

(四)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要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进一步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要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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