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庭案案情简介

许庭案案情简介
许庭案案情简介

许霆案案情简介

2006年初,24岁的许霆来到广州打工,成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保安。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下班后的许霆与同事郭安山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面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无意中将一百元按成了一千元,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了一千元钱,十分奇怪的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竟然只少了一块钱,他觉得这个很奇怪,决定再试试看,反复50多次后,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的许霆,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

回到宿舍后,两个人就商量该怎么办?报警或者报银行,郭安山就说,天上掉馅饼一样的,反正不拿白不拿。

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郭安山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再次连续取款102次,银行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的许霆,一共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取出了17万5千元,他的同事郭安山则取款1万8千元。

然而,取了这么多不属于自己的钱,许霆并没有

马上逃跑,22日上午9点,他照常到高院上班,他当时的心态是这个钱不是我的,但是银行肯定第二天会发现的,发现了他肯定会来人,来人就把这个钱还给他就没事了。

22日的一天平静的过去了,没有人来找许霆。23日,本不该许霆值班,但是许霆仍然在值班室呆了一天,等待广州市商业银行找上门来,结果又是平安无事。谁知道到了星期一上午也没动静,许霆就说那你银行都不要钱我就走了,他就把钱打包后,坐长途汽车准备回家。

从2006年4月22日凌晨,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取走17万5千元,到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广州,时间已经过去了50多个小时,但许霆却没有等来银行追款的人,这一下让许霆有了侥幸心理,以为银行确实没发现他取钱的事。于是,他和同事郭安山各自踏上了回家之路,他哪知道,自己这时候其实已经迈上了一条逃亡路。

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单位,背着这17万5千元,坐上了回山西老家的长途汽车。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同时,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了这台自动取款机的异常情况,根据许霆办卡的记录,很快查到了许霆。

4月25日,银行在电话联系许霆的同时,也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了案。而此时许霆乘坐长途汽车刚到山西临汾,就接到广州他工作的保安部的电话,要他马上与银行联系。许霆打电话到银行,说我把钱还给你们就没事了。银行一个经理就说:不行,不仅要还钱你要回来投案,我们已经报案了。

银行工作人员的话把许霆吓了回去,由于担心会受到刑事处罚,于是许霆决定不回家,到太原找他的一个朋友。此时又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许霆取出的17万5千元中,藏在铺盖卷里面的5万块钱不见了,他更不敢回家了,便掉头去了太原。

许霆的父亲没有找到许霆,也不知道怎样去银行还钱。而此时许霆到了太原,找到了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据许霆交待,他去跟人家做点生意,把这个钱赚回来再还给银行。网吧投资也不赚钱,那个朋友拿了他10万元投资网吧,每个月只给他200块钱,就这样拖下来。

网吧生意做不下去了,后来许霆应聘去了一家公司跑业务,战战兢兢的度过4个多月。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

许霆进行刑事拘留。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潜逃一年的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与他同案的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全额退还了 1.8万元赃款,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许霆案的一审重审结果: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案情介绍

关于**在销售肥料肥料过程中实施 虚假宣传行为案的案情介绍 一、案件由来: 2012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勇在**村向当地农民宣传销售肥料。当事人搭建舞台,利用音响设备,以“送科技下乡”的名义向农民消费者宣传销售肥料,其宣传内容涉嫌夸大含量.功效。我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5月4日报经县局局长批准立案,县局指派**.**二位同志负责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三、违法事实: 经查实:2012年5月3日,当事人在**村刘家国门口搭建宣传舞台,利用电子音响设备,以“送科技下乡”做活动的名义,向当地农民宣传他所销售的“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料。在宣传过程中,他故意夸大该品牌肥料的含量、用途、功效,他称该肥料可以抗倒伏、增产增收20%,同时他还利用农民对计算单位的不了解夸大肥料含量;他所销售的“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料真实含量是以毫克计算,包装袋标注肥料元素含量为氮:20mg/g、磷:15mg/g、钾:15mg/g,而当事人在销售宣传时称其肥料为20-15-15的复合肥料,误导农民消费。截至立案,当事人一共购进该肥料2吨,进价为1750/吨,均已售出,售价为2200元/吨。当事人在销售肥料时,为达到个人目的,夸大含量,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调查经过及相关证据: 调查人员获取的主要证据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已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向本剧陈述有关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宣传的现场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4、对刘家国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刘家国家门口从事宣传销售的事实,及当事人夸大用语的事实; 5、对农民消费者徐和江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徐和江作为一名农民消费者在当事人的虚假宣传下,购买使用“扬帆”牌肥料的事实;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时故意夸大肥料含量、用途、功效,误导消费的事实; 7、对“扬帆”牌含微有机肥拍取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所宣传的肥料与所销售肥料存在重大差异。 8、其他相关的图片等证据材料。 五、案件性质: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肥料时,故意夸大事实误导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对“彭宇案”判决书的认识

对“彭宇案”的认识 政师0811 0820601138 姜慧 “彭宇案”受到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在南京地区,网络、广电和纸媒体,都在挖掘这个事件背后的新闻价值。究其根源,新闻媒体看中的是“好人无好报”这一新闻点,而普通网友却在关注“社会正义”“道德与良知”以及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疑似作假证行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彭宇负有责任,须承担40%被法院认可的医疗、鉴定等费用,也就是45876.36元。这是整个事件被关注的风暴眼之一。救了人还要认赔四万多,对此,很多支持彭宇的旁听人与关注者不能理解。 按照法官的判定,这个案件的焦点显然是“责任”和“动机”——彭宇到底是撞了老人然后伪装是见义勇为,还是原告徐寿兰老人昧着良心,一口咬定彭是责任人,好让高额医药费有人承担?作为旁人,我认为“彭宇案”它的现实意义在于: 第一,国家公务员(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公然作伪证,这是对法律、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讽刺,当然,也一定有伤害,必然影响了法院判决结果被公众认可的程度,而涉嫌伪证却未受法律追究责任,这显然有悖法律公平精神,也不利于法律法规在公众层面的推行; 第二,与本案无关的旁听人、关注者的反应相当重要,如果说自始至终没有被法院注意,似乎不太可能,但法院判决显然未受此干扰(或者说未采纳意见),却采用违背常规的被告举证、举证倒置原则,判决书中大量出现的“可能”“推理”等概念或意图模糊的词语基本反映出法庭作出判断的依据,这一点,更加佐证了质疑案件审判是否公平的旁人的观点; 第三,被告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却遭人诬赖,这从情感角度本身就已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如果说,即使被告撒谎,不明原由的公众的情绪也依然有明显的指向,很多网友在网上感慨现在好人没好报,表示不再见义勇为、学雷锋,即是这一点的反映,法院作为必须依法办案的国家机关,不可以受主观左右,但政府有责任引导民众道德情操的发展,经济发展日益加快的今天,民众素质与公民道德的反方向发展,令人深思; 第四,律师(辩护人)的从业素质相当关键,从判决书来看,尽管被告败诉,但其辩护律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若干疑点或弱点的漠视令人心痛,我们知道,法律的判定以事实佐证为最大依据,即使,原告或被告一方事实违法、有违社会公德,但法庭都须尊重“证据”,这一案件的判定结果令大多数人不满意,而网民在网上不断举出事实或提出分析,也充分说明了辩护律师的无能,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样是法律的悲哀; 第五,网络媒体覆盖面的发达使得网民能够参与许多焦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甚至能够做出一些正面措施,比如前阶段的“山西黑砖窑非法用童工案”,网民的呼吁为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更多时候,主观认识上的理解使事实真相偏差巨大,甚至完全相反,进而衍变成网络暴力(此说法并不绝对针对“彭宇案事件”),因此,未来一段时间之后,网络上的声音必将成为政府和公众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正义的呼声需要重视,需要正确利用,而没有正确的引导,民众内心的一些狭隘心理或不正确看法亦将越来越壮大,届时,网络暴力一旦成为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毒瘤”就难以根治,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中国十大军工企业

十大军工集团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重点军工企业 船舶制造业: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南船集团)、(中船集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北船集团)、(中船重工) 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广船国际) 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南重工) 核工业: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核集团)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航天航空业: 中航一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中航二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 兵器装备制造业: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南方工业公司) 电子信息技术: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航天军工企业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 国营风华机械厂 中国航天科工动力技术研究院 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营新兴仪器厂 北京机电工程总体设计部 柳州长虹机器制造公司 航天科工磁电有限公司 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 南京电子设备研究所 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航天工业总公司 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清华卫星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卫星应用总公司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航天科技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万源工业公司 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万电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长征高科技公司 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公司 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航天星源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天地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康拓科技开发总公司 西安航天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技术公司 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杨凌航天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法案情简介1

案情简介1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案情简介2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案情简介3 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因此在某些领域上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本案,舆论普遍认为彭宇乐于助人是一种值得人们称赞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但

新中国十大将军排名及简介(图)

新中国十大将军排名及简介(图) 篇一:中国十大元帅及中国十大将军排名简介 力神20XX-03-0412:27 1、元帅——朱德(1886-1976.7.6)四川仪陇县人 朱德,无论从哪个方面思考,第1把元帅交椅非他莫属。由于在党史军史上的地位极为特殊,今天人们对他的误解也最多。 朱德字玉阶,1886年生于四川仪陇县一个农家。少年下田劳作并读过私塾,20岁时到成都考取了高等师范,毕业后回县城当了体育教员。看到社会黑暗和时局动荡,他徒步跋涉3个月到昆明,考入由留学日本成为“士官三杰”之一的蔡锷所主办的云南讲武堂。在讲武堂中,朱德参加了反清革命的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朱德毕业后,在滇军中由少尉排长干起,在讨袁和军阀混战中一直升至少将旅长,名震川滇。当时他与别的将领不同,对黩武争权深感厌倦,喜好音乐,在家中广泛接纳青年军官及学生,并读过《新青年》等杂志。 1921年,朱德主动离开月收入大洋数以千计的军界,外出学习。翌年,朱德到上海见到孙中山,提出革命不能靠与军阀结盟。他又见到陈独秀,提出加入中国***。一个旧军队的将军想入党,这使当时的中共中央领导人大感惊讶,尽管鼓励朱德追求进步,却未同意。1922年秋,朱德乘船赴欧,到德国学习战术,并研究社会主义理论。在那里,他见到了周恩来。翌年,经周恩来介绍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925年,朱德又入莫斯科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并在军训班学习。在那里,他提出回国后如打不赢就上山,令苏军的教官惊讶。1926年朱德回国后,利用旧关系到川军、滇军中动员北伐,并秘密做***的工作。1927年南昌起义时,朱德率领滇军教育团一部参加,任第九军副军长。起义军南征潮汕失败时,他在危境中率领“铁军”余部近千人进入粤北、湘南,于1928年4月走上井冈山与毛泽东会合,建立了红4军并任军长,成为全国第一支主力红军的最高军事指挥员。1930年,朱德成为红一方面军总司令,翌年成为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此后几十年间,“总司令”在党内成为朱德的代称。在红军长征时,他有时也担负具体作战指挥。抗战初期,他率八路军总部前往太行山前线。1940年回延安后,因年纪已大,主要协助毛泽东指挥全局,不过1947年攻克石家庄时他曾亲临前线指挥。 建国后,朱德先后任国家和党的副主席、人大委员长,1955年授十大元帅时为第 一名。 1959年庐山会议上,他不同意给彭德怀那样定性,被有人说成年老糊涂。“文革”初定林彪为接班人时,他不表赞成,1975年又率先揭发江青,可见心底如明镜。1976年7月,朱德以90岁高龄去世。毛泽东曾称他是“红司令”,并说,“朱毛,朱毛,我是你身上的毛啊!” 2、元帅——彭德怀(1898-1974.11)湖南省湘潭县人 彭德怀,在军史上的地位仅次于朱德,授衔时是军委工作的主持人,又是第一野战军的代表。尽管他军事业绩上有胜有败,但从平江****

案情情况说明格式是什么

案情情况说明格式是什么 题要 1.尊敬的公安局领导,就某事向各位领导进行反映,希望引起各位领导的关注。 2.本案的基本情况。 3.对方公司目前涉嫌犯罪。 4.涉嫌犯罪原因逐一说明。 5.反映人签字以及日期。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我们涉及的案件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等等,当事人都需要提交一些案件情况的说明,这些说明对于公安机关进行了解案件情况有了很大的帮助。但是,很多人在描写案情的时候,不知道从何下笔。那么,案情情况说明格式是什么呢?小编为你介绍一下。 ▲案情情况说明格式是什么? 尊敬的XXX公安局领导: 你们好,百忙之中,打扰了。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现将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事向各位领导进行反映,希望引起各位领导的关注。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XX一家拥有两条PVC压延线和180台喷水织 机工厂的纺织品公司。公司拥有一整套专业设备,并拥有一批优秀的团队,另与多家喷水、喷气织造厂和染整厂签订常年生产合同,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科学的流程设计,

自动化生产工艺,规模化的产量,在工艺上,精益求精,在技术上不断研发,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新颖。我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获得业界的认可;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2012年7月25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87450元的《面料采购合约》。合约第四条约定:被举报人在货到3日内验收后,一个月结清货款。合约签订后,举报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将货物全部发送至被举报人指定的地点。但是,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举报人提供的所有联系方式均联系不上。举报人到被举报人处查看后发现其原公司住址已于一个月前出租给他人。 二、XXX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XXX公司收到货物后即隐匿的行为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情形,同时该行为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

目录 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 1.1 彭宇案经过 (3) 1.2 类似案件 (3) 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 2 调查大众观点 (3) 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 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 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 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 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 3.1 党的形象 (5) 3.2 政府公信力 (5) 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 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 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 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 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 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 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 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 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 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 4.2.3 坚持就是胜利 (8) 4.2.4 坚持先验伤 (8) 5 激励机制 (8) 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 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

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1.1 彭宇案经过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 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可是失主宣称,自己丢失的是8200元,少了6500元,他反而将老太太告上法庭,要求老太太赔偿另外的6500元。 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彭宇事件之后,媒体报道了多宗老年人摔倒后却无人敢于向前相救的事情,甚至出现了大量路人对于自高楼掉下的昏迷小孩视而不见,最终导致小孩流血身亡的人间惨剧。 2007年2月22日上午,南京一位75岁的老汉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然而,就在老汉爬不起来之际,跟在身后的乘客却只是看着。老汉顿时明白了什么意思,高喊“是我自己跌的”,大家这才上前施救。 2007年11月,一位七旬老太太摔倒在超市对面的人行道上,尽管马路上行人络绎不绝从她身边走过,可是前后五六分钟时间,始终没有一个人向老太太伸出援助之手。直到老太太的侄女赶到,找来三个熟人,老太太这才被扶回了家。 2008年2月16日,一位九旬老人瘫倒在解放南路人行道上。然而,20分钟内,过往行人无一敢上前搀扶,一位热心市民最后喊来七八名路人作“见证”后,才敢打电话报警。 当然除此之外,更为平常的是,这还引发了大量的假意被别人撞伤而索赔大量钱财的道德事件,使整个社会人心惶惶。 2 调查大众观点 调查对象:彭宇案的具体经过。 调查范围:政府、网民、记者 调查内容:大众对彭宇案的看法,归纳并整理得出自己的观点。 根据调查得到的观点分类: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一: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 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对彭宇案的证据法分析 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到,致使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双方未能载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成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禅机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存在三个焦点: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背后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只有正确地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使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为此,围绕这三个焦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民警所作陈诉是否为证据?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首先,该陈述并不属于八种证据中的一种。其次,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本案中民警所作陈诉是事发之后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与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并与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之后,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由于本案中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丢失,谈话笔录未得到相关核对,不能产生效力。所以,民警所作陈诉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电子文档是否为诉讼法上的证据?

不能。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是对询问笔录的复制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基本原理,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于本案中的电子文档无法核实真实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是否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陈二春未能提供身份证等能证明其公民身份的证件,法院无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其所作陈诉不能生效。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无法证明陈二春当时身在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诉其亲身感知的事实,由于无法证明陈二春亲历现场,其所作陈诉亦不能证明其真实性。 法官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论证? 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不稳定性和多变性,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地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即法官对于证人证言须能达到“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同时,要将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对比,只有形成合理真实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其效力。其次,要在合理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推定下,对证人证言做出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质量得以保证。 在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考虑。比如,对于未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的效力认定,不能一味采取消极的态度,法官可依据自由心证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

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中国最杰出的100位名将

中国最杰出的100位名将 我心目中的史上百位名将 中国历史悠久,朝代更替频繁,大小战争无数,名将也层出不穷。经过研究,我尝试排列出我心目中的一百位名将!因为夏商周的历史记载不全,我就从春秋开始以时间先后进行排序(以前没介绍过的以黑体表示)。这些名将,一是曾经指挥过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战役;二是终其一生,军事造诣较高,即使部分将领如关天培、张世杰等以失败告终,但其英名长存;三是这些名将还没包括历史上一些出色的军事家,比如象范蠡、张良、诸葛亮一样的军师,象曹操、拓跋焘、李世民、赵匡胤、成吉思汗、朱元璋那样的统帅。 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年) 以《孙吴兵法》传世的孙子(1)和吴起(2)列首是毫无疑问了,还有一位以“一鼓作气、二鼓气弱、三鼓气衰”而闻名的曹刿(3)了。 二、战国时期(前476—前221年)

齐将孙膑(4)、燕将乐毅(5)、秦将白起(6)、赵将廉颇(7)四位最出名了,但还有齐将田单(8)、魏信陵君魏无忌(9)、赵将赵奢(10)和李牧(11)四位,也是中华名将。乐毅连破齐国七十城后,正因田单的存在,最终没能灭齐;魏无忌曾击败强秦,写有《魏公子兵法》;李牧则是赵国抗击匈奴最出名的将领;而赵奢指挥“阏与之战”出名,也是后来只会“纸上谈兵”在长平大败的赵括之父。 三、秦朝(前221—前206年) 秦为时较短,名将王翦(12)和蒙恬(13)最出名,除此二位,还有王翦的儿子王贲(14)也十分了得,六国多为王氏父子率军所灭。另外将楚汉争霸的项羽(15)也列入此时期的中华名将吧。 四、汉朝(前202—220年) 西汉名将颇多,汉初有韩信(16)、樊哙(17)、周勃(18)三位,韩信、英布、彭越实为刘帮收买用之即弃,而萧何、张良、樊哙和周勃等才是刘邦的股肱大臣。周亚夫(19)是

一根据下列案情介绍拟写一篇起诉状

一、根据下列案情介绍,拟写一篇起诉状。 2008年3月15日,xx市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xx市黄河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德发)与xx 市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xx市山屏街23号;法定代表人:吴义清)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356000元的各种钢材,2008年3月25日由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东方家园处提货,运费由其负担;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付款,首次付250000元,余款在2008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结果,红太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提走了货,并支付了第一笔款,但是余款106000元一直拖而不付,多次催缴无效后,xx市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把红太阳建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余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请你代xx市东方家园建材有限公司拟写起诉状。

二、根据下列材料拟写答辩状。 大众电子元件厂与东盛公司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大众电子元件厂为东盛公司加工装配吸尘器的电子元件,材料由东盛公司来提供,大众电子元件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货。但是,东盛公司的原材料晚于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且不是一次性提供,而是陆续送到。再加上大众电子元件厂的实际情况是:厂子规模小,必须充分发挥加工电子元件设备机器的利用率,只好在东盛公司的原材料断货后接其他单位的活。而其他单位的订货上机之后,又不能中间停顿,待完成部分成品后,方能再上东盛公司的加工产品。因此,大众电子元件厂交货的时间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两周。现在东盛公司就大众电子元件厂交付延迟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大众电子元件厂现欲提交答辩状。请你代为拟写一篇答辩状。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从“彭宇案”看经验法则 "彭宇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像南京徐某某诉彭宇侵权赔偿案(以下简称"彭宇案")这样能够引起社会如此强烈和广泛反响的可谓凤毛麟角。与更多涉及人权保障、涉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诉讼案件不同,一般情形下,在实体上,民事诉讼案件通常仅涉及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相关的身份关系,绝大多数情形属于"私"的范畴,不太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在程序上,案件的程序问题又因为人们普遍存在的轻程序意识而往往容易被忽视,不太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彭宇案"有所不同,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其中所涉及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被"放大"以后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并与司法中普遍存在和关注的问题联系起来,如司法体制、司法权威、法官裁量权、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问题等。"彭宇案"中还涉及"做好事"、"见义勇为"这样敏感的社会道德评价问题,而本案的一审裁判中对所谓"常理"的适用又似乎反映了审理法官对此类道德提倡的间接否定,因此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由于这一结果恰好印证了当下人们对道德危机的判断——"好人无好报",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共鸣,并借本案呐喊和呼吁。人们如此关注本案也反映了对司法、对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信任,是在发泄一种对司法和公权力的怨气。可以说"彭宇案"是在偶然之中成为"典型"的。 从网络信息看,社会舆论基本上是一边倒地倾向于被告彭宇一方,给予了彭宇更多的同情,各种媒体提出的质疑大多是对原告不利的。"彭宇案"虽然是一起民事案件,但却折射出许多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更广泛地思考。媒体对"彭宇案"的"放大",似乎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麻烦,客观上会给司法机关的审理带来干扰,但这并非只是消极后果,"彭宇案"中的问题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在规范诉讼程序中必然要遭遇的问题,无法予以回避。本文的目的不是探究"彭宇案"所涉及的宏观的、社会性的问题,而是探究本案所涉及的诸多程序问题,如证人证言、经验法则、视听资料、证明责任、二审和解等,"彭宇案"在这些问题上均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是民事诉讼制度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笔者相信,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的法官,也没有旁听本案的审理,笔者主要是依据一审判决书以及媒体所提供的一些信息提出问题,而非是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裁决,纯粹是诉讼法理上的学术性探讨。 二、本案与证人证言制度 本案作为一例典型的侵权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能否正确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关系到裁判的公正性问题。然而,从媒体的反应来看,本案一审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被告彭宇是否撞了原告这一事实认定最有争议,这也是媒体对本案事实认定最有异议之处。原告的事实主张是,被告彭宇从车上下来后撞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对于原告的事实主张,法院认可了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摄的笔录资料。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是"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对此证据,彭宇予以否认。判决书中引述了被告的观

2008年-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

1、刘某诉甲公司、乙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合同明确的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便对合同进行公证,亦只是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不当然地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案情概要】2002年,刘某与甲公司签订抵债协议书,约定用甲公司所购房屋清偿甲公司欠刘某的全部债务,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如另有费用发生,由刘某自理。该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此后,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刘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甲公司使用。但甲公司、刘某均未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乙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刘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法院认为,抵债协议书反映的是刘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刘某没有按照抵债协议书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虽然双方对抵债协议书进行了公证,但刘某并不能因此而自然取得抵债房屋的所有权,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物权登记和公证都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但他们所起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公证制度虽然是公证机构对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但并不具备公示效力,不改变物权的权属。而物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因此,物权登记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效力。这则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合同只是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关系,房产登记才意味着你拥有了所有权。因此,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否则,即使你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严格从法律上讲,这房屋还不是你的。万一登记方一房二卖,将会影响你实现对房屋的权属。 2、赵某等44户与南京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楼书等宣传资料关于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则该宣传资料应认定为是要约,即使出卖人的这些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概要】某房产公司在对外销售某楼盘时,在售楼处放置的宣传资料对该楼盘的一些设施作了描述,如9米高的水景大堂,顶层是直升飞机停机坪,31楼是

开国将军中的36位著名虎将

开国将军中的36位著名虎将 写完前两篇<共和国最骁勇善战的五位开国将帅》和《共和国十大元勋将军》,再来参照<水浒传>列出心目中的108位战将,由于时间所限,姑且先列出36位将军称为"虎将"吧,先行登载. 开国上将有57位,我选取了33位,又从大将中选取两位资历与上将差不多的王树声\许光达.以我的观点,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身经百战,二是有战役指挥能力,三是军事生涯有其辉煌之处.排列顺序主要是按照将军军衔,兼顾建国后曾担任职务的大小及任中央委员的先后时间而定. 1、王树声(1905—1974年)湖北麻城县人,原名王宏信,乳名国萌。曾参与领导黄麻起义,担任过红31军军长、红四方面军副总指挥,作为主要山头之一红四方面军的代表于1955年被授予大将军衔。 2、许光达(1908—1969年) 湖南长沙县人,原名许德华。黄埔军校5期炮科,参加了北伐战争、南昌起义。分别是红二方面军、八路军120师、第一野战军的重要军事指挥员,建国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

兵司令员。作为主要山头之一红二方面军的代表于1955年被授予大将军衔。 3、王震(1908-1993)湖南省浏阳县人。分别是红二方面军、八路军120师、第一野战军的重要军事指挥员,人称“胡子将军”,以 “南泥湾”垦荒、开垦“北大荒”、平定新疆、支持邓小平而功勋卓著。曾高居国家副主席之位,是八、九十年代“中央八老之一”。 4、陈锡联(1915-1999) 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分别是红四方面军、八路军129师、第二野战军的重要军事指挥员,刘邓大军的虎将和我军名将,绰号“小钢炮”,以夜袭阳明堡日军机场闻名。文革后期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主持军委日常工作,为华国锋所倚重,最后任中顾委常委。 5、许世友(1905-1985)湖北麻城许家洼(今河南新县)人。早年入少林寺习武,后投身军旅,绰号“许和尚”。分别是红四方面军、八路军115师、第三野战军的重要军事指挥员,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时为我军东线前敌指挥。毛泽东称其是“一员虎将”深爱之,是我军传奇色彩最浓的一代名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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