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与适用

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与适用
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与适用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定在理论上并不容易,在实践中则更困难。本文试图对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与适用作出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公务行为的内涵

公务行为是指行政人(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职权以及与职权牵连的行为。公务行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职务本身的行为。如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

2、与执行职务牵连的行为。这种“牵连”实质是公务行为的延伸,常常表现为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益行为,此行为的发生与其职务活动有着一种法律上的“牵连”。具体有两种类型,一是滥用职权,二是超越职权。

3、勤务时间、空间外的职务行为。法律容许特定的“超时空”的公务活动,以弥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和情势剧变状态。因而,公务员在勤务时空外并不丧失公务资格,其行为如果出于行政目的,以公务身份出现,则属于公务的范畴。倘若公务员在勤务时空外并非以公务身份或虽以公务身份但不是出于行政目的的活动则属个人行为。

4、怠于执行职务。即公务员的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公务员依其职务,对第三人有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或迟缓履行。怠于执行职务的情形很多,但均须以法律上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公务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均可构成怠于执行职务。

二、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笔者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公务权力,即通常意义上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依法律规定享有的从事一定国家管理职能活动的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行使公务权力的特征,是该行为区别于机关法人的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及非公务行为的最本质特征。

2、公务意向,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过程今明确表示的行使公共权力,从事一定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公务意向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个人的心理状态,而应理解为通过其行为(口头的或行动的)明白表示的机关的意思。

3、公务形式,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整个行为过程的客观形态,这种客观形态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具有表明公务权力和公务意向的特定含义,是区分公务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客观标准。公务形式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公务身份,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执行公务以及国家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个人或组织的成员。都具有从事特定范围内公务的资格,即其公务身份;

其二是公务名义,具有公务身份的自然人从事公务活动时声明所代表的机关。

其三是公务标志,但公务标志一般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表明其身份、名义、职权、职位的特殊标志,如着装标志、身份证件、装备车辆等。

以上公务行为的三项标准中,公务权力和公务意向是更本质的标准,而公务形式则是外在的、形式的标准,是用来验证实质标准的。笔者认为,应当强调的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和意向,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外部特征或标志。

三、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界定标准的适用

我们可以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划分为严格符合上述三项标准的行为和不完全符合上述标准的行为。前者属于公务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存在分歧,后者是指虽符合其中一项或二项标准,但对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仍存在分歧:

1、具有公务权力和公务形式而无公务意向的行为。这类行为一般被称为事实行为,以区别于法律行为,特指国家行政机关不以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实施的行为。判断这类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的关键,在于对公务意向的把握。凡是在公务权力的特定行使方式下,按照一般的正常的推理可以发生的情况,只要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刻意加以禁止而致使该情况实际发生的,就可推断为国家行政机关已具有放任该情况发生的意向,如果这种情况的发生为推行公务所必要,则该行为即属于公务行为。

2、具有公务意向和公务形式而无公务权力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越权行为,但并不能就此将此类行为并入个人行为的范围。对无职权行为的公务性质的认定应从以下3个方面考虑:

(1)行为人所属机关或有权机关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所属机关认为自身具有该项职权而法院或上级机关判断或裁判其越权,则该行为仍属公务行为;如果被僭越权力的机关对该行为予以确认,该行为遂成为该机关形式上有瑕疵的公务行为。

(2)行为人可行使职权与被僭越职权的关联性。如果行为人固有的、法律授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权限,与被僭越的职权存在密切的联系,或者在权属划分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争议,则该行为也应视为公务行为。

(3)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的判断。只要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根据一般的正常情况作出判断,认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拥有某项职权时,该行为则满足了公务行为要件,属于公务行为。

3、具有公务权力和公务意向而不符合公务形式的行为。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违法行为。

4、仅符合公务行为标准之一的行为。这类行为都不属于公务行为的范围。仅有公务形式而无公务权力和公务意向的行为,是典型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或冒充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仅有公务权力而无公务意向和公务形式的行为,以及仅有公务意向而无公务权力或公务形式的行为,很难称之为行为,更无法称之为公务行为。

在界定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注意公务行为范围与行政侵权赔偿侵权行为范围的区别。

公务行为范围是指哪些行为属于公务行为。而行政赔偿侵权行为范围,则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哪些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公务行为范围与行政赔偿侵权行为范围是密切联系的,当公务行为违法行使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公务行为就同时成了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侵权行为范围越大,公务行为范围的界定也就越宽。但公务行为范围与侵权行为范围是有区别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一般要大于公务行为范围,有些行政侵权行为本身并非公务行为,不能把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都视为公务行为。

(2)注意公务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关系。

公务行为与违法行为属于两个既联系又区别的范畴。公务行为主要揭示行为与国家权力(职务行为及与之牵连的行为)的相关性;而违法行为主要反映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违法行为不仅包括违法的公务行为,而且包括合法公务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必定不具有合法性,但公务行为不必然具有违法性。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乘车。 乘车礼节应遵循"客人为尊、长者为尊"的原则。 上车时,应让车子开到客人跟前,要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然后站在客人身后等候客人上车。若客人中有长辈,还应扶持其先上。自己再行入内。 车内的座位,后排的位置应当让尊长坐(后排二人坐,右边为尊;三人坐中间为尊,右边次之,左边再次),晚辈或地位较低者,坐在司机边上的座位。现在私家车已逐渐增多,如果乘的是私家车,情形就正好相反,如果是主人亲自开车,则应把司机边上的位置让给尊长,其余的人坐在后排。下车时,则应先下,然后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等侯客人或长者下车。 二、介绍中的礼仪规范 介绍就基本方式而言,可分为:为他人作介绍,被人介绍和自我介绍三种。 当你要将某人介绍给别人时,按礼宾顺序应该是: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不论男女都是按这样的顺序作介绍;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人,同时连同双方的单位、职称一起简单作介绍。在人数众多的场合,如果其中

没有职位、身份特殊的人在场,又是年龄相仿的人聚会,则可按照一定的次序一一介绍。为他人作介绍时,应简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介绍时,还可简要地提供一些情况,如双方的职业、籍贯等等,便于不相识的两人相互交谈。如果你是单独介绍两人相识,应该事先了解一下他们彼此是否都有想认识对方的愿望,免得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在向他人介绍某人时,不可用手指指指点点,而应有礼貌地以手掌示意。 当你自己被介绍给他人时,你应该面对着对方,显示出想结识对方的诚意。等介绍完毕后,可以握一握手并说"你好!""幸会!""久仰!"等客气话表示友好。如果你是一位男士,被介绍给一位女士,你应该主动点头并稍稍欠身,然后等候对方的反应。按一般规矩,男的不用先伸手,如果对方不伸手也就罢了。如果对方伸出手来,男的便应立即伸手轻轻一握。如果你是一位女士,被介绍给一位男士时,一般来说,女的微笑点头也就是合乎礼貌了。如你愿意和对方握手,则可以先伸出手来。 当你想同某人结识,却又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介绍人时,那么不妨可以作自我介绍。作自我介绍时,可主动打招呼说声"你好!"来引起对方的注意,然后说出自己的姓名、身份。也可一边伸手跟对方握手,一边作自我介绍。 在作介绍的过程中,介绍者与被介绍者的态度要热情得体、举止大方,在整个介绍过程应面带微笑。一般情况下,

法的部门的划分:根据和标准

法的部门的划分:根据和标准 一国法的体系分为不同的部门,根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法所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不同法律调整的方法也不同,于是就有了部门的划分。 关于划分部门的标准,前苏联法学界曾有过几次大的讨论。最早人们就是从调整方法、尤其法律制裁方法的不同来划分法的部门的。如认为:给予民事制裁的就是民法,给予行政制裁的就属行政法,给予刑事制裁的属于刑法。后来学者们发现调整方法、包括制裁方法的不同,也决定于调整对象的不同,违反民事关系,给予民事制裁,违反行政关系,给予行政制裁,严重的违法,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量起了质的变化、违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就要给予刑事制裁。所以又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再往后,人们发现法律调整的对象固然是决定法律调整方法的基础,但也不是绝对的、唯一的根据。什么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什么社会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由刑法调整,也不是绝对地由社会关系来决定。同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调整也可以由民法调整,甚至也可以由介乎二者之间的方法调整,把什么行为确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调整的领域,也是由立法着来定的,人们在基本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又有很大的主观选择空间。同样是经济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也可以由行政法调整,也可以同时由刑法调整,特别是刑法,它是专门执行法的保护职能的,它的职能的发挥离不开民商法、行政法这样的建立一种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以确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刑法涉及几乎所有的部门调整的那些社会关系。因此苏联学者们又认为:法划分为不同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次要的(补充的)标准为法律调整的方法。 我们认为前苏联学者以唯物辨证的方法为指导,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决定于法律调整的方法,又估计到了法毕竟是社会生活的主观现象,人在选择法律调整方法方面有很大的能动性、主观性,所以把调整方法作为补充标准,是正确的。但他们的表述似不易理解。所以我们的提法是;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划分的直接标准是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而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决定于法律规范执行的是什么职能和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法的历史表明,在成文法中,最早出现的是刑法这个执行法的保护职能的部门。这可能就是中国古代认为法就是刑的原因。大量体现社会生活正常关系的

公务员常用公务用语.doc

公务员常用公务用语 公务员行政常用句 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办事。 政府文件规定了,我们就要执行。 请领导对我们的工作多加指导。 领导考虑得全面,我们也要顾全大局。 欢迎上级领导来视察指导工作。 这是我们份内的事,应当好好去做。 这不是我们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我们不能干涉。 我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我们会让自己的行为符合政务规范。 我们实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我们今后会在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多下功夫。 我们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操守。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 你们的调研报告写得很详细,观点有新意。 你们的建议很好,可以采纳。 我相信你能完成好这项任务。 我认为你可以把这项工作做得很好。

你觉得工作中有困难,可以提出来一起商量解决。 对外交流常用句 欢迎光临! 您好!一路辛苦了! 对不起,让你们久等了。 请坐。请用茶。 我是秘书科的小陈。 这是我们办公室的黄主任。 欢迎兄弟县市来我区传经送宝。 请把你们这两天的打算告诉我们好吗? 这样安排, 您看行吗? 我先介绍一下我镇的基本情况。 我们这项工作还刚刚起步,正处在探索阶段。问题不少,请多提意见。我们的工作同你们相比差距还很大。 你们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 下午参观开发区,由我们主任陪同。 我们是同行,对该项工作的难度都深有体会。 欢迎您来我区投资。 这是我的名片。以后多多联系。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帮助。 感谢您对地区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

你们的经验太丰富了,值得我们认真地学习。 一路辛苦了,今晚为你们接风洗尘。 晚饭后,我陪你们去散散步,顺便看看美丽的夜景。你们的灯饰工程太漂亮了,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这里可真是名副其实的风景旅游区。 晚上安排你们住在XX宾馆。 条件有限,接待不周,请多多包涵。 欢迎大家再来作客。 请留步吧,别送了。 送君千里,终有一别。 希望你们常来走走,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祝一路顺风!再见! 接待群众常用句 同志,请进。 先生,请坐。 请喝水。 你有什么问题需要我们解决? 别急,有话慢慢说。 请说得慢一点,我记一下。 这件事以前反映过吗? 请把书面材料留下来。

(完整版)公务外出管理制度

员工公务外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员工临时外出办公请示流程,加强外出办公考勤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作为外出之联系及考勤管理使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因临时公务外出的员工。 3公务外出请示 外出前,应事先填妥《员工外出申请单》,报直接领导人核准。离开公司时,凭此条到行政部前台进行登记,返回后到前台备案。 4 核准权限 4.1主管级以下人员,由部门主管核准,未设部门主管由经理核准; 4.2主管级人员,由部门经理核准,未设部门经理由执行总经理核准; 4.3部门经理级人员,由执行总经理核准; 4.4行政部负责外出人员登记的监督,进行公司员工外出的规范化管理。 5细则 5.1外出前,应至少提前到行政部处登记,并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报直接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外出办理公司业务,特殊情况不方便办理的,需征得领导口头同意,方可外出; 5.2上班前直接办理公司业务未到单位打卡者,应提前一天到行

政部备案;在下班前未办理完公司业务而无法回公司打卡者,需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5.3外出办理公司业务员工需严格按照所填登记表办理公司业务,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去往其它地点,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办理私事。6注意事项: 6.1外出办事人员在外要注意公司形象,严禁以公司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道德的事情; 6.2外出办事人员注意个人安全及财产安全,携公款外出人员须保证公司欠款安全; 7应用表单: 《员工外出申请表》 员工外出申请表 注:1、因外出办理公务无法按时返回而影响正常考勤的,应填写本表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办公室,一份本人存档;3﹑主管级以下人员,由部门主管签字核准;4﹑主管级人员,由部门经理签字核准;5﹑部门经理级人员,由总经理签字核准;6、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填写的,应在事后补填本表。

行为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行为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行为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延伸,其言行举止、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和效能。规范行为,对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有着重要意义,所以,我们有必要来学习。 简称“机关人员” 机关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分为以下九个方面:政治行为规范、廉政行为规范、业务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外事行为规范、保密行为规范、公文处理行为规范、公务交往规范和婚姻家庭规范等,今天我们主要学习:政治行为规范、廉政行为规范、业务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四个方面。 机关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行为规范的涵义和特点 1、涵义:机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从政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为其规定的活动原则、办事规则、工作要求、言行标准和行政纪律。 2、特点:(1)政治性(2)层次性(3)特定性(4)严肃性(5)适应性 3、行为规范的内容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

公务车司机服务行为规范标准

公务车司机服务行为规。 为了进一步规公司公务车司机服务行为更好地把安全、优质的行车服务,贯穿于公务接待过程之中,现制定公务车司机服务行为规。 一、礼仪规 教养体现细节。细节展示素质。工作生活中人们的仪表非常重要。它反映出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和礼仪素养,是人们交往中的“第一形象”。在商务接待中司机是对外交往的“第一接待人”其言行举止直接反映出本单位的对外形象。 仪表 1、在工作中注意个人仪表俗话说:远看头,近看脚,不远不近看中腰。首先是头发长度应保持前不遮眉、侧不掩耳、后不及领,其次是头发颜色应维持本色(黑色)。 2、面部应保持清洁无异物。司机可根据季节变化在脸部和手部擦拭适当的润肤品:要经常修剪鼻毛胡须应保持至少每天刮一次微笑时牙齿上不能有异物要保持口气清新无异味,眼角、鼻孔、嘴角外也不能有分泌物。 3、双手要保持清洁。指甲的长度应保持在手伸直手心向平视看不到指甲为宜。商务司机本身更要注意个人卫生,要保持清香无异味。 着装 1、工作中每位司机的服饰要规、整洁、得体、庄重,穿长衬衫和

西服外套时,不允许绾袖、绾裤腿,要穿着公司统一的规定制服衣裤口袋不能装厚重物品,保持服装外形平整。 2、春夏装穿短(长)袖衬衫时以白色为主,可以不系领带,须解开领口处第一粒纽扣:穿短(长)衬衫时上衣下摆一定要束在裤腰之;在穿长袖衬衫时袖管不仅不能挽起来而且袖扣一定要系上如有重大接待任务时必须着西装、佩带领带、白手套。 3、秋冬装应穿着颜色素雅的西服套装穿白色长袖衬系领带领 带颜色要和外套西服相近。穿毛衣时一定要穿“V”字领毛衣,且毛衣领口不能外露于西服,领带应放于毛衣。着双排纽扣的西服套装站立时应将上衣纽扣系上。着单排纽扣西服套装,站立时应将上衣三粒纽扣,纽扣系上面两粒如上衣,四粒纽扣,纽扣系中间两粒。西服套装穿好后手臂向前水平伸直,白色长袖衬衫袖口露出西服袖口2-4厘米为宜。着西服套装时应保持“三色”原则即;不能多于三种颜色。 4、领带规:打领带时,必须扎在硬领衬衫上。系领带不宜过长或过短站立时领带宽片顶端触及腰带扣上沿为宜:领带系好后。上面的宽片应略长于下面窄片,且不能从西装上衣下摆露出。 5、鞋袜规:着西服套装要穿皮鞋(首选黑色,其次是棕色)。一般情况下皮鞋要和西服套装颜色相近或相同,皮鞋要上油擦亮,不能蒙满灰尘:严禁穿露脚趾的皮鞋或凉鞋和带孔的皮凉鞋。袜子的颜色要与裤子颜色相同或略深。 举止 1、良好的商务接待形象,必须讲究礼节礼貌。举止礼仪是自我心诚

浅析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新

目录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概念 (2) 二、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 (2) 三、区分公务员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必要性 (3) (一)、可以确定行为的效力 (3) (二)、可以确定行为争议的救济途径 (3) (三)可以确定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4) 四、区分标准 (4) (一)、行为主体标准 (4) (二)、行为意志标准 (5) (三)、行为内容标准 (6) 参考文献 (8)

浅析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摘要:公务员具有双重的法律身份,这使得他的行为也具有双重性,即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划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不仅有利于公权力的良好运作,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本文便从公务员身份的角度出发,对于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行为个人行为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概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务就是关于公家或集体的事务,狭义是指国家机关的事务性工作;广义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工作。刑法学界对公务的观点有三种,(一)公务即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型的职务活动;(二)必须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职务活动,行为人通常掌管某一部分特定的公共权力,因而不同于简单地提供劳务;(三)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行政法上的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即公民基于公务员身份或经行政主体委托、认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因此,公务行为的主体不但包括行政机关中正式编制的公务员,还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认可的社会组织成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相对,即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与行政职务无关的行为。 二、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 我国《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公民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的公务员身份,在取得公务员身份之后,他原本作为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依然存在,这也意味着公务员具有双重的法律身份:公民和公务员。他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相关活动,同时他在公民身份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公务员”的身份,可以从事行政管理的活动,即公务员的行为存在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之分,当他以公民身份进行活动体现自身意志时,是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当他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de of con duct for civil servants 编订:JinTai College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行为,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中的公务员和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治坚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模糊认识,听信、编造、传播政治谣言;

(二)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的文字、言论、图片和视频等; (三)印制、张贴和传播非法宣传品,参与或纵容他人参与邪教组织。 第四条勤于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获取知识和营养,努力提高工作技能。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经培训仍达不到职位要求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 (四)不善于学习和应用政策,不善于借鉴成功经验、用新思路、新办法解决新问题。 第五条心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落实“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坚持“一线工作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公务外出管理办法

公务外出管理办法 一、实施目的 为加强员工正常办公时间内因工作外出办理公司业务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一)上级交代或突发事件须马上办理的事务/偶发事情需处理。 (二) 本职工作需外出办理的事务。 (三)出席会议。 (四) 外部专业培训/外出考察/外出采购。 (五) 其它经由部门负责人特殊批准的事务。 三、外出时间规定 视地点之远近,事情之繁简,在前台《员工外出登记表》(见:附件一)上填写:姓名、日期、时间段、拜访事项、拜访地点、目标。 四、职责分工 (一)各部门负责人需对员工的外出原因及外出地点进行严格审核后 方可签字同意,若部门负责人不在公司,外出人可电话或信息得到负责人认可后填写登记表,再外出。 (二)审批次序为:专员/高级专员<市场主管<运营总监; 行政前台<行政人事主管。 (三)行政人事部行政前台负责留存填写的《员工外出申请单》,并及 时收起上月度表单,更新增加新表单。 (四)行政人事部每月完成《员工外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并以此作 为月底考勤汇总以及工资发放的依据。 五、实施细则 (一)预计外出前,需在前一天下午至前台进行登记,认真填写《员工

外出申请单》,报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并交至前台方可外出办理公司业务。 (二)员工若因紧急突发事件,上班直接办理公司业务无法到公司打卡者,或在下班前未办理完公司业务而无法回公司打卡者应提前致电告知部门负责人。 1.当天或第二日上午第一时间补填《外出登记表》,标明未打卡时间,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核准后交还到行政人事部。 2.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去往其他地点或办理私事,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三)出席会议的办事人员,返回公司后需提交会议资料、会议联系人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外部专业培训的人员,培训完毕需提供参加培训相关资料。 (五)外出办事的人员要注意个人安全及财产安全,携公款外出的人员须保证公司钱款安全。 (六)上班时间严禁办理私事,若有紧急突发事件需要处理,须向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员工外出请注意交通安全,保持手机的畅通,有公司未接听电话应及时回拨,如中途需要改变或增加工作内容,不能在预估时间内返回者,应致电告知部门负责人,征得同意后方可改变工作行程。 六、应用表单 《员工外出登记表》,此表格员工填写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作为月底考勤汇总之依据。 安徽乐米优家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

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公务员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节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的涵义(名词解释)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需具备的三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责工资福利。 (二)公务员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 主要包括:《公务员法》 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退休、申诉、控告等单项制度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三)公务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党委、纪检委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委员长、委员会主任、专职主席、秘书长等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各级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及工作人员;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注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二、公务员制度的原则 (一)公务员制度的原则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3、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党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路线所规定的干部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党委要管好干部路线、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依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要求培养、选拔、使用、监督干部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二)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的原则

部门法的划分与行政法的地位

部门法的划分与行政法的地位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摘要] 本文阐述了对部门法划分的理解,并对行政法在部门法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部门法;划分;行政法;定位 在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19 世纪是立宪行宪的时代,20世纪是依法行政的时代。1的确,行政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与否,是一国法制建设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旧部门法划分之局限 法学家为了研究和评析法律的方便,往往把所有的法律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在西方法学界,部门法的划分都是在法的分类的条目下进行的。2 只有在原苏联和其它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学界,部门法才是在法律体系的论题下进行的。3我国沿袭了苏联及东欧学者的观点。 在我国,“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

规范的总称,4 而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可见在我国法学界,部门法和法律体系是要素与系统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与此同时,又往往把法的渊源和分类另立章节,(且不说法的渊源和分类并列一起是否妥当),然后把此两部分共立于“立法”或“法的制定”项下。6此缺陷在于:其一,把法的分类和渊源与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分开另列,本身即意味着法的分类和部门法是性质相斥的两样事物,此可谓是逻辑混乱。在法的分类中,往往据不同的标准,把法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而在法律体系中又往往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实际上,把法分为若干部分的部门法的划分,都属于一种法的分类。7 其二,无论在部门法或法的体系中,它们构成都应以同质的法律规范的为构成单位,而不能以法典为构成单位,即要把一部法典中的同类的法律规范归为一类,而不能简单把以法典为主的其它法典(规、章)构成一个部门法。 而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部门法划分的最核心的

公务员问答题答案整理

10行一公务员制度问答题 1、对比国外公务员考核,你认为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最大特色和需 要改进的地方有哪些? 特色:1、主任科员以下职位“逢进必考,择优录用”,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 2、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它的基本精神,一是始终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二是实行公务 员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三是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四是总结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 改革的新鲜经验。五是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做法。 需要改进的地方:①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 内容太抽象,导致考核的可操作性不强。②以定性考核为主,缺乏定量考核, 导致考核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考核结果有失公正客观。③考核主 体单一,以上级领导考核为为主,缺乏公众和其他主体的参与,导致公务员对 上负责不对下负责。④考核方法陈旧,仍停留在填写表格的手工操作阶段,未 能借助办公自动化、网络等先进手段,导致考核成本增加,效率降低。⑤考核 结果等级较少,只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且优秀率有严 格规定,导致考核结果出现“称职大平台”现象,不能客观考核公务员的优劣。 ⑥考核结果不能与公务员的奖惩和职业生涯发展相结合,导致考核起不到应有 的激励作用,使考核流于形式。⑦考核程序不合理,缺少考核者与被考核者的 沟通,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不能提高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⑧法律法规 不健全。⑨未能将公务员考核与绩效政府建设很好地结合,使得对公务员个人 的考核与政府目标相脱节,不利于绩效政府建设。 2、谈谈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利与弊? 利: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弊:①如果没有加强对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健全有关的管理、考核制度,就 有可能出现“两不管”而产生放任自流的现象。 ②挂职锻炼时间太长会影响院机关的工作,过多牵扯接收单位的经历,太短则不利于全面了解基层情况,达不到锻炼的目的。 ③把挂职锻炼作为一种任务安排下去或作为一种任务勉强接收,虚挂一年,这对单位或个人都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削弱挂职锻炼的作用。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前言 本标准由综合办公室起草并归口。 本标准与前一版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局、股东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本标准进行修订。本标准由:。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公务接待工作的职责、计划与审批、安排与实施、费用管理、标准及检查与监督等内容。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公务接待仅指行业外的接待,行业内走访不得作为公务或商务接待开支,以来函单位作为判断行业内外的标准。 3.职责 3.1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本公司范围内的公务接待;牵头制订相关制度,并不定期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具体承担本公司领导出面的公务接待,协同整合本公司系统接待资源。每年底定期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就接待标准执行、费用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报备。 3.2各部门负责对口业务部门的公务接待,协助综合办公室做好相关公务接待,每年底定期向综合办公室报备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 3.3公司总经理负责重要来客接待方案、接待就餐及接待用品的审批。 3.4公司纪检审计部、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公务接待实施过程的归口检查、监督。 4.工作内容及要求 4.1 公务接待要求 4.1.1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极简主义,大礼必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格遵守规章,按热情、周到、节俭廉洁的原则进行安排。 4.1.2 行业内走访不得作为公务或商务接待开支。 4.1.3 行业外公务、商务接待要以派出单位公函为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开支费用采取实名登记方式。 4.1.4 各单位如有设备调试、安装、维修、保养基数服务类或项目合作类等情况,均不得作为公务或商务接待开支,涉及到工作人员的就餐问题,须在前期合同签订中明确就餐相关事宜。 4.1.5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公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乘车。 乘车礼节应遵循"客人为尊、长者为尊"的原则。 上车时,应让车子开到客人跟前,要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然后站在客人身后等候客人上车。若客人中有长辈,还应扶持其先上。自己再行入内。 车内的座位,后排的位置应当让尊长坐(后排二人坐,右边为尊;三人坐中间为尊,右边次之,左边再次),晚辈或地位较低者,坐在司机边上的座位。现在私家车已逐渐增多,如果乘的是私家车,情形就正好相反,如果是主人亲自开车,则应把司机边上的位置让给尊长,其余的人坐在后排。下车时,则应先下,然后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等侯客人或长者下车。 二、介绍中的礼仪规范 介绍就基本方式而言,可分为:为他人作介绍,被人介绍和自我介绍三种。 当你要将某人介绍给别人时,按礼宾顺序应该是: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不论男女都是按这样的顺序作介绍;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人,同时连同双方的单位、职称一起简单作介绍。在人数众多的场合,如果其中没有职位、身份特殊的人在场,又是年龄相仿的人聚会,则可按照一定的次序一一介绍。为他人作介绍时,应简洁清楚,不能含糊其辞。介绍时,还可简要地提供一些情况,如双方的职业、籍贯等等,便于不相识的两人相互交谈。如果你是单独介绍两人相识,应该事先了解一下他们彼此是否都有想认识对方的愿望,免得造成不必要的尴尬。在向他人介绍某人时,不可用手指指指点点,而应有礼貌地以手掌示意。 当你自己被介绍给他人时,你应该面对着对方,显示出想结识对方的诚意。等介绍完毕后,可以握一握手并说"你好!""幸会!""久仰!"等客气话表示友好。如果你是一位男士,被介绍给一位女士,你应该主动点头并稍稍欠身,然后等候对方的反应。按一般规矩,男的不用先伸手,如果对

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doc

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_经济法论文 【内容提要】法律部门是具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集合体。一法律如未有区别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就不能自成一体,势必归属或依附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也不例外。本文赋予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以客观性和主观意志性相统一的内涵,并从这一标准出发揭示经济法的本质,认为经济法是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运用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团体的自律功能及区域性国际性组织的协调功能作用于“失灵”的市场,以达到社会协调性的目的的法律,从而确认它可独…… 尽管近几年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学派林立,成果迭出,但“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尤其是与民法学等的研究繁荣程度相比尚稍逊色(注:兰桂杰、张涵:《经济法学述评》,《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面对来自行政法学的诘难和学者们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质疑,经济法学者往往力不从心,不能结个“清楚的说法”。有关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仍在艰难地跋涉,困难重重,难怪有学者发出“针对民法学的‘旧房装修’,劳动法学的‘旧房改造’,经济法学研究基本上是‘建造新房’”的感慨(注:王全兴:《立足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大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而对上述问题要透彻的阐述,都必须从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入手。因为只有揭示了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才能理直气壮地说明其具有独立的地位不依附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自成一体。基于法律部门理论与部门法本质之间内在的联系,因而对经济法本质的研究不能不涉及到法律部门划分的问题。以往我们的研究思路都是采掘现有成果,让经济法研究对号入座,但往往陷入研究的僵局。要摆脱经济法研究的困境,须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本文试从法律部门划分入手来讨论经济法的本质。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论文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论文 直接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入公务行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行政法追求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吻合;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由于享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同时具有一般公民 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所以如何区分该自然人行为的性质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详细内容 请看下文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当前,我国关于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单一标准说,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是以公务员行为时的意图和目的为标准 的学说。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所以该说又分为行 政机关主观说和公务员主观说。前者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 思表示为准,即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后者认为,是否是公 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缺少这种意图和目的,即使外人看起来有公务行为的象征,也 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 客观说又称形式说或外表标准说,这是西方多数学者所持标准。该说认为公务行为的 判断应以公务员行为的外部特征为标准,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属于职务范围的 行为,都是公务行为。具体说,它包括在三种行为:即公务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 为或协助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务员执行其接受的命令或受托的职务;足以认定公务员的行为 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这种学说,仅仅从主观或客观方面来作出判断,因此存在很大的 片面性。 二两项标准说。该说以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人的职权为依据,认为“公务员利用其公 务员身份或职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不论这种活动是否越出了他的地域管辖权,也不论这 种活动是否逾越了他的专业管辖权”,都是公务行为。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区分公务 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比较复杂,如果让相对人去识别公务员进行的行为哪些是或不是 行政机关命令或委托的事项是行不通的。所以,直接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 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入公务行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行政法追求保护相对 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吻合。但是,这一观点无意中违反了行政效益原则,对公务员利用其 身份或职权的所有行为均作公务行为处理必然大大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众形象,也直接影响 行政效率。 三三项标准说。该说以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为基础提出公务行为的判断应 以下述三项标准为依据: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作出的,属单位行为,以自己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塑造机关文明的新形象,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各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制定如下规范。 第一节仪表整洁举止端庄 第一条工作人员衣着要整洁得体、端庄大方,工作时间提倡穿正装,不能穿过于生活化的服装。 第二条在办公区内,不能袒胸露背,不得只穿背心、短裤、拖鞋。 第三条男士不准留长胡须,女士不得浓妆艳抹,男女皆不准留奇异发型。 1

第四条在办公室坐姿要端正,不能将腿脚搭在桌椅上;站立时不要身倚墙壁、柱子等;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躺卧。 第五条在办公室与他人在一起及参加公务活动时,不要抠鼻孔,掏耳朵,修指甲,脱鞋袜等。 第二节待人礼貌优质服务 第六条提倡见面时互致问候,工作中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倡导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帮有谢声,咨询请教有说明声,未能解决有抱歉声。如“请”、“您好”、“请进”、“请坐”、“请用茶”、“谢谢”、“请原谅”、“对不起”、“没关系”、“再见”、“走好”等。 第七条与人谈话时,语言表达要得体,谈吐文雅,不能夸夸其谈,粗门大嗓,禁止说粗话、脏话;对别人讲话不赞成时,可适当发表个人看法,不能讥笑讽刺对方。 2

第八条接听电话时,态度积极友善。要及时接听电话,不宜让对方等候。拿起话筒,应先问候“你好”或说“请讲”,通话中要态度谦和,语音适中;通话内容要简明扼要,节省时间。 第九条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坚持“马上就办”,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不贻误;对不合理要求和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对到机关办事的人员,要周到服务。对所办事宜,要迅速办理;答复问题要全面、具体、明确,使办事人员明确规定,熟悉程序,清楚内容。 第三节维护公德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

部门法的划分和行政法的地位(一)

部门法的划分和行政法的地位(一) 摘要]本文阐述了对部门法划分的理解,并对行政法在部门法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部门法;划分;行政法;定位 在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19世纪是立宪行宪的时代,20世纪是依法行政的时代。1的确,行政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与否,是一国法制建设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旧部门法划分之局限 法学家为了研究和评析法律的方便,往往把所有的法律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在西方法学界,部门法的划分都是在法的分类的条目下进行的。2只有在原苏联和其它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学界,部门法才是在法律体系的论题下进行的。3我国沿袭了苏联及东欧学者的观点。 在我国,“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4而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可见在我国法学界,部门法和法律体系是要素与系统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与此同时,又往往把法的渊源和分类另立章节,(且不说法的渊源和分类并列一起是否妥当),然后把此两部分共立于“立法”或“法的制定”项下。6此缺陷在于: 其一,把法的分类和渊源与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分开另列,本身即意味着法的分类和部门法是性质相斥的两样事物,此可谓是逻辑混乱。在法的分类中,往往据不同的标准,把法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而在法律体系中又往往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实际上,把法分为若干部分的部门法的划分,都属于一种法的分类。7 其二,无论在部门法或法的体系中,它们构成都应以同质的法律规范的为构成单位,而不能以法典为构成单位,即要把一部法典中的同类的法律规范归为一类,而不能简单把以法典为主的其它法典(规、章)构成一个部门法。 而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部门法划分的最核心的问题,却也是我国法学界最乱的问题。大体上有调整对象说、调整手段说及法律关系说、法律原则说、适应需要说、国家政权部门及其活动说几类,当然在各大类之下又有详细小分类。“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理论著作中关于这一问题传统观点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8 这种划分标准的缺陷在于:此说是以存在着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同类别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而社会关系本身的分类就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况且,以人类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只是停留在平面的认识上,并未追究行为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人类行为都始于为谋求自身生存及更好,为此目的,就要获取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其中物质利益是人类生存的首要因素,在满足生存需求之后,人类又有了为生存得更好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物质需求和相应层次的精神利益需求。历史的进程从哪里开始,人类的思维也应从哪里开始,作为对法律现象的研究的法律科学研究也同样。因而,利益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的必要条件,是人类行为的原因,进而也是社会关系生成之动力。唯有以利益为逻辑起点,才能理解人类的社会行为和由此而生的社会关系,也才能进而理解规范人类行为的行为规则。 二、科学的部门法划分之界定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部门和分类的采用,部分是由法律制度所决定的,部分则纯粹由实践的需要所决定。而法学研究是最常见的一种实践需要,但研究的需要不能否定法律本身固有的本质。法律关系划分的最有用的依据是包含在法律关系中的自然属性,而不是依据这些关系的经济性或功能性的内容。9这种“自然属性”即为法律所固有的本质。因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实定法按其所固有的本质异同而作的一种法的系统分类。10此界定包含以下含义:

公务员简答题

公务员简答题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四、问答题 1.简述公务员的范围。 答:在我国,公务员主要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此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1)国家主席、副主席也属于公务员;(2)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2.职位分类的特点是什么 答:职位分类具有五个特点:(1)职位分类遵循“因事择人”原则,分类的对象是职位,而不是职位上的人;(2)职位分类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3)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一职位具体应该干什么,而是通过对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4)职位分类旨在通过实行科学分类来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5)职位分类随着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3、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是:(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 4.简述我国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答:我国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具体包括:(1)编制录用计划;(2)发布招考公告;(3)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4)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开考试;(5)确定考察人选并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6)录取与试用。 5.公务员聘任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的方法是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既然是参照,就需要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和聘任的特点结合起来,规定公开招聘的程序。(2)直接选聘。直接选聘的方法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与公开招聘方法不同之处,在于直接选聘不发布公告,不接受社会广大应聘人员的申请,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审查其条件,如学历、资历或者经验等,然后确定是否聘任。 6.公务员降职和行政处分有何区别 答: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降职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选。它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2)原因不同。(3)实施的后果不同。 7.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有哪些? 答: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有三种:(1)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2)个人奖励与集体奖励并重的原则。(3)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8.公务员处分的后果是什么?答:公务员处分后果包括:(1)受警告处分 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 以晋升工资档次。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但是 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 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公务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 等次。(3)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 次,重新编定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 级别。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 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公务 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4)受 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自处分决定 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再 担任公务员,不再负有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 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公务员的各项权 利,退出公务员系统。二是不得被再次录用为 公务员。 9.交流与回避两者存在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 面? 答: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目的 各不相同。交流的目的相对比较宽泛,主要目 的是加强对公务员的培养使用;而回避最主要 的目的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公务 员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朋好友谋私利。 (2)涉及的范围不同。从管理的对象来看,交 流涉及的人员很多,除特殊情况外,绝大多数 公务员都是潜在的交流对象;而回避涉及的人 员很少,只有情况比较特殊的少数公务员需要 回避。(3)管理的方式不同。交流是一种灵活 性很强的管理措施,除少数情况外,对时间、 人员的要求是非强制性的,可根据具体地方和 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而回避则是一种刚 性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对时间、场 合和人员的要求都带有强制性,机关必须履行 公务员回避的职责,公务员本人必须服从回避 的规定。 10.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哪些基本原则? P168-169 答:(1)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 分配制度遵循的首要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分配 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务员的分 配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2)体现工 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 既贯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又体现了职务与级 别相结合的要求,体现了公务员个人劳动贡献 的大小。(3)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 工资差距。职务、级别体现了公务员劳动贡献 的差别,是按劳分配的依据;此外,也体现了 工资的激励和导向功能。 11.确立引咎辞职制度有何重要意义?P194 答:引咎辞职制度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立党为 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我们的党是一个负 责任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党和政府对人民负责,必须通过公务员特别是 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对工作负责来体现和落 实。每个领导成员都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勉尽责,一旦出现 失职失误,就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主动进行自 我追究。引咎辞职的特别之处是由领导成员个 人自动提出辞职,是否提出辞职取决于其政治 觉悟、道德观念和自律意识,但从一定意义上 说,引咎辞职也是领导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必须 履行的一种义务。 12.机关在公务员管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需要 承担法律责任?P226-229 答:机关在公务员管理中有以下违法行为需要 承担法律责任:(1)突破条件任用公务员的行 为。(2)不按条件奖惩、回避与办理退休的行 为。(3)违反程序对公务员进行任用、考核、 奖励的行为。(4)违规更改公务员工资、福 利、保险待遇标准的行为。(5)妨害竞争性公 务员管理活动的行为。(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 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行为。(7)违反公务员 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简述公务员回避的种类。 答: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 域回避三种类型。1、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 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 方面作出的限制。2、公务员地域回避原称为地 区回避或籍贯回避,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关系, 宗族关系等影响公务员公正履行职务而对公务 员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地域担任某些职位作出的 限制。3、公务回避是指遇到涉及公务员利害关 系等法定情形时,为避免影响公务员公正履行 职责而对其执行相关公务作出的限制。 14.公务员的工资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我国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津贴、补 贴、奖金几部分构成。1、基本工资是公务员工 资的最主要部分,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 分构成。2、津贴是对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下 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 所给予的适当补偿。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 岗位津贴两大类。3、补贴,是国家适应职务消 费和福利等改革的需要,为提高公务员的改革 承受力,对公务员进行的适当弥补。4、奖金是 对劳动者超过定额劳动或者做出显着成绩的物 质奖励,是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 15.什么情况下不得辞退公务员? 答: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 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 情形。 16.简述设定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是 什么? 答:1、是完整的公务员法律规范的一般要求; 2、是公务员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全面落实的保 证;3、是实现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保障;4、是 加大公务员制度执行力的保障。 17.在我国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称作是公务 员? 答:1、依法履行公职。这是从职能上对公务员 规定的条件,也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牲。2、纳入 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 活动密切相关,与国家行政预算有直接关系。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即“吃皇 粮”,由国家财政供养。 18.我国传统干部管理制度有哪些弊端? 答:1、管理对象庞杂,“国家干部”概念模 糊,缺乏科学分类;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严 重阻碍人才成长;3、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责权 分离,管人和管事相脱节;4、管理制度不健 全,用人气管法制,主观随意性大。 19.在实践中,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标准有 哪些? 答:1、职权标准。即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 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公务行为。2、时空 标准。即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 公务员行为。3、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 凡在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 是执行公务的行为。4、目的标准。机关工作人 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 做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公务行为。 20.怎么理解“公务员应当服务和执行上级依 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答:第一,公务员服务从的决定和命令应是上 级作出的;第二,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是上级 作出的决定与命令;第三,公务员服务从与执 行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依法作出的。 21.怎样理解公务员权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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