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_日常检查_税务稽查关系的规范

纳税评估_日常检查_税务稽查关系的规范
纳税评估_日常检查_税务稽查关系的规范

促进税法的认知性遵从。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不同纳税人的行为特征,借鉴市场营销的细分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在社会中逐步确立以诚信纳税为荣、不诚信纳税为耻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二是实现税收征管由效率优先向公平与效率兼顾的转变。改革开放以后的绝大部分年份,我国面临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过低的问题,税收征管客观上形成了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管理模式。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近一个时期,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前提下,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别持续拉大,城乡差别、区域差别等社会差别也在持续拉大,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适应历史条件的变化,我国的税收征管要把公平原则放到突出位置,把公平与效率兼顾作为税收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税收征管模式再造、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和规范设计、税收绩效考核方面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三是通过实现税源管理方式的转变来有效缓解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之间的矛盾。现阶段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之间的尖锐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手工操作、半手工操作条件下经济税源的快速增长与有限征管力量的矛盾。只有提高获取真实数据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最小征收费用原则的矛盾。要尽快建立健全数据管税这一新的税源管理模式,由多个数据系统转变为一个共享数据库,加快推行税控工具和装置

的推广,使之成为采集企业经营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提高对全部纳税人特别是低遵从度纳税人的监控水平。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2)樊 纲、张曙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3)杨瑞龙《宏观非均衡的微观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5)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6)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向 东)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切实加强对税源的

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相继在基层税务部门推行了

纳税评估,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05年印发了《纳税

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为

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依据。实践也充分证

明,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以来,在强化税源管理、减

少税款流失、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等方面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

断深化,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的要求越来越高,

也导致了征管部门的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稽查部

门的税务稽查之间出现了缺位、越位和不协调的现

象,为此,本文针对目前三者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及如何明确三者之间的职责范围和规范三者的执法

行为进行了探讨。

纳税评估、

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关系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目前纳税评估、

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三个环节之间关

系存在问题主要是职责范围划分不明

确、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文书尚不

完善等,并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划分三者之间职责范围和规范

三者之间执法行为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纳税评估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关系规范

◆ 许建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责范围不够明确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3年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3]124号文),对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明确了三条划分原则: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但由于上述原则过于笼统,使各级税务机关在确定具体的职责范围上各行其是,如有的按企业规模大小划分,规定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小型企业和一般行业的检查由征管部门负责;有的按检查年度划分,规定以往年度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当年度的检查由征管部门负责;甚至有的将本应由征管部门负责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票使用情况等检查全部划给稽查部门,而有的则将本应移交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也由征管部门自行处理。尤其是在基层征管部门全面实施纳税评估工作以来,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清的矛盾更加突出。由于纳税评估具有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在操作上简便易行,在处理上只补税不罚款,在基层征管部门普遍运用,也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因此,在基层税务机关产生了“重评估、轻检查”的倾向。目前这种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之间工作职

责不清的现象,不仅在基层税务机关越来越突出,而且这种以评代查、以补代罚的做法也给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工作规程尚不完善

虽然,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稽查规程”)是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的操作依据,但该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制定的,当时出台的依据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从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目前仍在沿用的《稽查规程》对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许多空白和矛盾。如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而《稽查规程》则规定,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等等,由此可见,目前执行的《稽查规程》已十分滞后。

此外,至今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还未出台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尤其是在日常检查中,往往都要求按《稽查规程》进行,但在实际检查过程中,由于征管部门缺乏专业的稽查人才、稽查软件和稽查文书,往往使日常检查流于形式。

(三)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由于目前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还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使基层税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如有的片面理解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评估的含义,就直接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有的在询问核实和实地调查中,只有一名税收管理员参加,也不作详细的约谈举证记录;甚至还有的为了追求评估绩效,直接到企业检查账簿、凭证,或者以约谈核实为名,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将账簿、凭证一并带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和查账,实施先检查后评估,违反了评估程序,使纳税评估变成了纳税检查。此外,正常开展的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也由于缺乏统一的日常检查规程,有时只能按纳税评估的办法进行处理,使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混淆不清。另外,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由于目前存在稽查人员力量不

的规范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税收征管」

足的现状,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相互分离的要求,而是在四个环节中,人员相互交叉,相互兼顾;有的应该提请集体审理的重大税案,也由稽查部门自行审理、自行定案,或者集体审理流于形式,使税务稽查缺乏严肃性。

(四)执法文书尚不统一

目前除税务稽查有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外,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执法文书既不统一,也欠规范。如有的错误认为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所以,在日常评估过程中,对必要的约谈举证记录、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举证材料签收单等执法文书也不作统一要求,还有的将应由纳税人自查自纠填报的《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改为由税务机关直接填写《纳税评估建议申报缴税清单》,然后再让纳税人按税务机关建议的补税额进行补申报,将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到税务机关,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又如在日常检查中,对漏管户检查、停歇业户检查、发票核查、注销户检查及日常管理检查的文书也不够统一规范,使日常检查的法律文书缺乏严肃性和约束力。

二、明确划分三者的职责范围

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的不同环节,三者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税收管理的有机整体。因此,要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划分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职责范围的三条原则基础上,结合《评估办法》,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进行准确定位,并从以下五个方面明确划分职责范围和业务边界。

(一)从对象上明确划分

《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税种;日常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在税收管理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者需要或者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事项;税务稽查的对象主要是涉嫌偷逃骗抗税及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从范围上明确划分

凡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进行案头分析评价、约谈核实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行为,均列入纳税评估的范围。凡是属于清理漏征漏管户、发票核查、调查核定、办理减免税、出口退税、延期纳税手续的审核检查等不涉及立案查处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均列入日常检查的范围。凡是稽查部门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移交的案件、举报案件和上级转交的案件等,均列入税务稽查的范围。

(三)从性质上明确划分

凡属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因工作疏忽大意或者理解政 策偏差,而出现计算和填写错误,造成漏报、错报税款的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疑点,经过约谈、举证、调查、认定等事实清楚,纳税人主动接受自查自纠,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应通过纳税评估的方式进行处理。凡在日常征管中对纳税人在某一环节或某一具体问题或某一方面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查等不需要立案查处的检查,应作为日常检查处理,日常检查既具有调查和检查的性质,又具有专项检查的性质。税务稽查既是对纳税人进行全面性、综合性的检查,又是标准高、专业性强的纳税检查。因此,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性质的检查,均应列入税务稽查,由稽查局负责查处。

(四)从时间上明确划分

纳税评估的期限是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有特殊情况的,才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时,发现纳税人在往期或以往年度也存在申报差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而不是直接就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纳税申报进行评估。日常检查是以检查纳税人当年的涉税情况为主,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延伸到以往年度。日常检查既有事前检查,又有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税务稽查则是以检查以往年度为主,属于事后检查,是打击偷逃骗抗税的最后一道防线。

(五)从金额上明确划分

一是属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造成当期或往期或以往年度错报、漏报税款,经过约谈核实后,纳税人主动接受处理并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不论金额大小,均按纳税评估办法处理。二是提

高立案标准,对涉嫌偷逃骗抗税的违法案件,查补追缴税款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在2万元~5万元以上,企业单位在5万元~10万元以上的均应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三是对达不到上述立案标准的,以及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纳税人拒绝接受评估问询或对疑点解释不清、但又不是很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按日常检查处理。

三、规范三者各自的执法行为

(一)完善工作规程

开展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既是税务管理活动的不同环节,也是税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执法手段。因此,用完善工作规程来规范三者的执法行为十分重要。一是要按照确定对象、评估分析、约谈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等步骤,制定纳税评估操作规程,建立纳税评估岗责体系,明确纳税评估职责范围及处理权限,使纳税评估有章可循、到位而不越位。二是要确立日常检查在税收执法中的地位,明确区分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与稽查部门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之间的区别,除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要执行《稽查规程》外,要根据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不同环节和要求,制定简便易行、合法有效的日常检查工作规程,使日常检查有法可依、有位而不缺位。三是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模式,从清理过时条款,提高立案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重新修订《稽查规程》,使税务稽查在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中,严格按照专业化分工,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使税务稽查人员在位而不错位。

(二)规范执法文书

虽然《评估办法》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但是,在纳税

评估过程中,制作的评估分析报告和工作底稿以及约谈核实记录、评定处理结果等补缴税款的基础资料,应该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执法文书。如《纳税评估约谈核实通知书》、《约谈核实说明记录》、《举证材料签收单》、

《纳税评估自查情况报告表》、《申报(缴税)错误补正报告表》以及各类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必须做到资料齐全、统一规范、有据可查。日常检查的执法文书,应根据检查的不同项目、内容和要求,分类制定、统一格式、规范齐全,使日常检查的文书既适用于日常管理的需要,又对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税务稽查的文书也要本着精简、实用、高效的原则,加以改进、完善和规范。

(三)建立协调机制

为防止和避免多头评估、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要在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建立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协作机制,有条件的应联合开展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定期召开国、地税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交流、情报交换,最大限度地提高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度。此外,国、地税内部要加强征管、稽查之间工作衔接和协调,科学制订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计划,按月相互交换工作计划。同时征管、稽查之间也要按月交流通报各自的工作情况,征管部门在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中发现应移交的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也应将在稽查中查补税款处理情况及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并向征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和措施,使征管查之间真正形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管理链条,成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有机整体。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李方遒)「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税收征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地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三”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常用30项主要指标

金三”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常用30 项主要指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纳税人专票使用量- 一般纳税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2、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3、预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 份以上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科目。 二、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帐款”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实地检查存货是否与帐面相符。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税负变动率; 税负变动率=(本期税负- 上期税负)/上期税负*100%; 税负=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2、问题指向:纳税人自身税负变化过大,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已实现纳税义务而未结转收入、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购进货物不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 3、预警值:± 30%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本期与其他各时期进行比较分析,对异常变动情况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收入的行为。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是否合理。 四、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 当期累计收入。 2、问题指向: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期末存货额与当期累计收入对比异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3、预警值:50% 检查重点:检查“库存商品”科目,并结合“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进行分析,如果“库存商品”科目余额大于“预收账款”、“应收帐款”贷方余额、“应付账款”借方且长期挂账,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五、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本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控制额-1 )*100 ;进项税额控制额=(本期期末存货金额- 本期期初存货金额+本期主营业务成本)* 本期外购货物税率+本期运费进项税额合计。 2、问题指向: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比较,若申报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应重点核查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问题。 3、预警值:10%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变化,判断是否存在将外购的不符合抵扣标准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结合“营业外支出”、“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的变化,判断是否将存货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结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分析运费、农产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企业纳税评估风险防范和应对策略

2017企业纳税评估风险防范和应对策略 【课程背景】 2017年的财税领域注定是不平静的一年,总局全面更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在税局风控管税的形势下,41张表格的新申报表结构,让主管税务机关全面采集了企业的信息,汇算申报之后企业必将面临的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全面纳税评估与自审,尤其是在省局即将实行通过软件管理自审与申报,自审的规模势必将更大。 在2017年税收工作的核心工作依然是保任务、保增长的背景下,企业将面临更大的税收征管压力和税务稽查风险。在即将到来的纳税评估与自查中,2016年度纳税评估重点是什么?为什么评估你的企业?评估哪些内容?财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采取哪些应对策略?在面临税务处罚的时候,企业如何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本次课程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提示,帮助企业防范未然,规避风险。 【培训收益】 本课程将重点讲解2016年度纳税评估与税务自查中常用的指标,各指标的经济涵意及可能影射出企业存在的问题,财务人员在日常账务处理过程中,如何规避账面上存在的可能引起涉税风险的问题。 我们郑重承诺:凡参加此次培训的企业,并根据课程所提供的要点进行年度汇算,如后期被列入税局纳税评估(自审)名单,我们将免费提供自审代报服务,解决您的后顾之忧! 【讲师简介】某某老师 航天信息特约讲师、浙江财税大讲堂高级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际内审师。长期从事财务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与税务咨询等涉税业

务,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授课特点:讲课思路清晰,案例丰富,实用性强。 【课程大纲】 一、2017年税务稽查新形势 1、2017年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 2、2017年税务风险密集领域 二、常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企业对应的涉税风险 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功能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方法 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3、2017年纳税自审主要审核指标及标准 三、企业经营中常见涉税风险与应对 1、企业日常经营中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2、企业资金管理中的涉税风险与应对 3、企业原始凭证管理中的涉部风险与应对 【培训对象】企业财税负责人、财税经理/主管、审计人员、企业财务、会计、税务人员 【上课时间】(周六) 【收费标准】 (包含课程、资料费、餐费 ) 【课程地点】(培训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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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局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9﹞157号 【发文日期】2009-12-24 【实施时间】201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实施细则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纳税评估案例报告

纳税评估案例报告 纳税评估案例报告在日常纳税审核中发现,某建材厂2005年1-10月份申报生产红砖155.60万块,销售收入仅23.33万元,入库地方税金费仅1.32万元,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相符,也明显低于同行业同规模砖瓦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瞒报产量、销售不记账、偷逃所得税和资源税的嫌疑,分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评估。二、调查分析通过纳税人基础资料审阅获得,该厂原系某镇办集体企业,成立于2000年1月1日,因经营管理不善,自2004年初起被浙江人刘某承包,年承包费18万元,主要生产红砖,占地60多亩,资产200多万元。2004年申报红砖产量280万块,销售收入42万元,利润-6.65万元,入库地方税金费1.52万元。2004年账面利润与年18万元承包费的巨大差异,更加大了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偷逃税的怀疑。1、确定思路。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人员遂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账务核查,但就账看账,虽然疑点较多,一时也难以找全其瞒报产量及少记收入的证据。为此,税务人员确定,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砖瓦生产行业的全部生产流程及其生产经营的各项关键环节,然后才能找准评估的切入点。2、调查测算过程。分局税务人员在县局的征管部门配合下,先后走访了县内多家砖瓦厂,经过深入交谈和实地察看,全面了解和掌握了砖瓦生产行业的

相关料、工、费的消耗情况,生产流程为积土—制坯—拉坯—进窑—装窑—烧窑—出窑,从用电角度看,其中制坯过程全部使用的是电力,且耗电量很大,其它流程用电量很少或基本不用电,同时从用工角度看,整个工序操作主要以人力为主,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工费,因此,在成本方面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根据这些线索,通过进一步调查获得县内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正常纳税的砖瓦企业的产量、耗电量及单位人工费数据,三、询问核实根据掌握的上述情况,税务人员向该单位法人刘某发出约谈通知,要求该厂就以下问题做出合理解释:1、单位产品耗电量比同行业相差较大的问题;2、承包费等固定支出与账面销售收入不配比的问题;3、单位产品工资消耗过大问题;4、电费发票为何不记入账的问题等。约谈过程中,刘某大谈外地人做生意种种困难,如,为地方经济做了多少贡献,养活了多少工人,政府承包费过高,几乎没有利润可言等。对此,税务人员在表示理解的同时,指出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和征纳双方的共同利益,有责任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而贵单位作为该镇唯一的建材厂,占用国家土地资源60多亩,资产200多万元,年销售收入才不过40多万元,远远低于其他同等行业经营者,而承包费等支出却不比其他单位少,从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角度讲,也明显不正常。刘某解释:1、电费消耗量过大。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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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绳或者规则。 一、案头评估原则 案头评估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原则是应当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场所、以对其所收集和掌握的纳税人各种与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第三方的信息、资料、数据的分析、判断为限,除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不应“惊动”、“打扰”纳税人,特别是不能频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这一原则要求与现行税收征管中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可能并不一致,而且很多的税务人员也并不认同。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只进行案头评估,那么信息采集会受到影响,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不到实地检查,纳税评估就不可能准确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证据,评估也就会失去效果。 两种担心不无道理,但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如果纳税评估可以频繁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那么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又有什么区别?既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或者日常检查没有区别,我们还需要纳税评估做什么?其二纳税评估无论是从性质、特点、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等许多方面都与税务稽查以及日常检查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门讨论),这种差异决定了

纳税评估不能等同于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其三,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对信息与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而不是信息和采集过程,虽然其间也涉及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但是收集信息已经不是其主要内容,因而纳税评估不能以采集信息为由下企业检查。其四,各地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收集到了众多的信息,可以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都是海量的。我们收集这么多的信息做什么?我们这么多的信息又如何利用?难道我们仅仅是为了囤积信息吗?显然不是。我们收集信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而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如果我们不利用这些信息,反而还要再去找纳税人去收集信息,那么我们是不是太浪费了?也太傻了?这四点足以说明纳税评估必须以案头评估为原则。 因此,纳税评估应当以案头分析为基本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原则 纳税评估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评估时,通常是对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正常,即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纳税评估必须:“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原则是不现实的,是理论根据的,真正能够成立的应该是合理性原则。 第一,如上文所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假设而建立和

全国税务规范1.1审理管理测试题一

第四章审理管理测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5题,每题5分,共计25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A.1 B.2 C.3 D.5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P13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审理人员小张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理意见,下列关于审理时间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内 B.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C.向省局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内 D.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P154,审理实施岗接收案件后,应当实施审理,并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出具《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但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以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应当在审理到期日前填制《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经审理部门领导岗与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3.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 )听证。 A.审理科组织 B.政策法规科组织 C.税务局组织 D.稽查局组织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P154,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稽查局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分别是指:集体审理意见不涉及拟处罚事项的,稽查局集体审理结束为内部审理程序终结;集体审理意见涉及拟处罚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以履行完陈述申辩意见复核程序或者听证程序为内部审理程序终结。

Z纺织公司纳税评估案例修订稿

Z纺织公司纳税评估案 例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Z纺织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 一、内容提要 Z纺织有限公司属于中型纺织企业,是自营出 口的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申请出口退税。2004年至2006年4月,Z纺织有限公司累计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1054万元,2006年6月16日被**市**区国税局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成立评估小组,组员包括负责该企业免抵退税工作的人员和税源管理科的税收管理员、区局税政科科长、税源管理科科长等。评估小组以产能分析为中心、以纺织产品品种结构和生产工艺特点分析为切入点、依托评估指标和产能测算展开分析评估。至7月17日,历时一个月的评估处理终结,Z 纺织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579万元。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1、选案背景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使用“免、抵、退税”办法,是我国为推进企业产品出口、提高退税效率、减轻生产企业负担而推行的一种新型退税管理方式,具有退税效率高、企业资金负担小、申报退税一体化等优点。该办法推行以来对鼓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取得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从这几年的执行情况上看,由于“免、抵、退税”的便利性,使得一些企业将外购产品作为自产产品出口并申报退税。该公司从2004年6月开始发生出口业务,按照出口退税审核软件统计,该企业出口情况是:2004年6月-12月出口销售3110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出口数量284万米:其中6月2058万元、7-10月销售为0、11月436万元、12月616万元;2005年合计出口销售5242万元,出口数量477万米:其中1月1289万元、2月800万元、3月1958万元、4月1031万元、5月万元、6月-8月为0、9月130万元、10-12月销售0;2006年1-4月出口销售5367万元,出口数量480万米:1月出口1527万元、2月599万元、3月2638万元;4月604万元。2004年6月-2006年4月共出口销售数量1241万米,出口销售收入13720万元,并据此办理出口退税1045万元。从申报情况和日常管理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该公司存在重大疑点。 2、对象筛选 主要运用行业对比法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评估对象。 (1)该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品名与出口报关的产品名称不一致,比如工厂实际生产弹力卡其、灯芯绒、府绸、涤棉布、帆布、弹力斜纹布等,出口为化纤梭织布、染色布、涤棉针织布、涤纶针织布等。而由于纺织设备和纺织工艺的特殊性,不同的纺织设备所适用的纺织原料和生产的纺织品是完全不同的,且设备之间不存在替代性。由于该公司的生产设备仅有剑杆织机,这种设备主要是用于织造各种棉制或混纺的梭织布,无法生产针织布,因此,显然该公司出口的部分产品不是自产。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案例分析 安徽国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案例分析 主讲人:陈玉琢教授 纳税评估的目的,依据,方法,载体,地位,税收敏感性 一、企业所得税评估通用指标 (一)税负类指标 1.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本期企业所得税额÷本期利润总额×100% 指标功能:通过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指标比较分析,查找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本期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一定比例(如3%),或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等于25%,或为0,则可能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异常。 数据来源: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可取自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或第30行“应纳税额”,或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利润总额取自主表第13行。 分析运用:一般地,如果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利润总额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利润总额,第27行/利润总额计算出的税负率应大于税率。 本企业不同年度税负率比较——纵向比较 与同行业相同年度的税负率比较——横向比较 25.93%

3.13%——25.93% 30行/利润总额=26% 33行/利润总额=26.8% 30行/营业收入=6% 33行/营业收入=6.8% 第27行4166040.25 第30行4166040.25 第33行4166040.25 4166040.25/14617787.87=28.50% 连锁超市:4166040.25/=0.78%——28.50% 第27行3602427.24 第30行3602427.24 第33行3602427.24 3602427.24/18967643.61=18.99% 房地产:3602427.24/=1.48%——18.99% (3602427.24-7491576.75+)8249328.0425/=3.40% 7491576.7525 2.企业所得税贡献率 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本期企业所得税额÷本期营业收入×100% 指标功能:通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指标比较分析,查找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本期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一定比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考试复习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考试复习题 选择题(多选) 1、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得,应当回避。以下表述正确得就是( ) A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得,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得,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B、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得,应当要求其回避。 C、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得,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D、稽查局局长得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2、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她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得,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得,暂存待办;?C、属于税务局其她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得,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得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得单位。 3、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与()等方法.

A、调取账簿资料 B、询问 C、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D、异地协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得,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A、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得;?B、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她证据材料得;?C、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她方式拒绝、阻挠检查得; D、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得。 5、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得; B、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得;? C、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得;? D、其她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得. 6、被查对象有下列( )情形之一得,依照《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她方式阻挠税务检查得规定处理:?A、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得; B、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得;? C、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

关于构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的思考

关于构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的思考(全市税收调研第四课题组) 随着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推陈出新,税收管理工作已经得到新的定位和调整,尤其是在总局提出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宏观形势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作为加强税收管理的有效形式和手段,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如何正确处理和把握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建立评估和稽查良性互动的机制,对于充分发挥两者在税源管理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概念和关系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及所掌握的相关涉税信息,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综合评定,并对一般涉税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过程。执行主体是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全过程包括调查核实、约谈举证、结果处理等环节;其目的在于获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评价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代表税务机关行使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等。 税务稽查是专业税务稽查机构依法对纳税人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的一种统称。主要包括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举报检查、涉税案件协查等。 全过程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执行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目的是外查内促,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两者的区别: 一是目的不同。纳税评估重点在于发现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法现象,侧重于分析评价,并给企业自查补救机会,其目的在于筛选案源,强化管理,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辅导;稽查的目的在于重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体现税收执法刚性。二是主体不同。纳税评估

全国税务稽查考试练习试卷一

全国税务稽查考试练习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0.5分,计15分) 1、()是指对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出来的稽查对象采取的全面、综合性的检查 A专项稽查 B 日常稽查 C 专案稽查 D 个人所得税稽查 2、税务稽查审理部门填写《补充调查(退查)通知书》不是针对() A、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B、不符合法律程序或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案的案件 C、稽查文书不规范、不齐全、不完整的案件 D、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未立案的案件 3、税务机关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 在()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A、1日 B、3日 C、5日 D、7日 4、下列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账户的是()。 A.待业保险费 B.广告费 C.汇兑损失 D.经营租赁费 5、举报人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经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查补税款、滞纳金数额的()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计发奖金。 A、3%以上 6%以上 B、2%以上5%以上 C、3%以内 6%以内 D、2%以内5%以内 6、下列选项可以不立案查处的是()。 A.偷税、逃避追缴欠税B.骗取出口退税 C.纳税人避税数额巨大D.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 7、《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是填发式税务行政文书,分()三部分。 A、正本、副本、存本 B、正页、副页、存根 C、主要部分、次要部分、附注部分 D、案头部分、案情部分、意见部分 8、对游泳、羽毛球、兵乓球、滑冰、滑雪、室内攀岩、健身房等活动一律按照()税目 征收营业税。 A服务业 B 文化体育业 C 娱乐业 D 旅游业 9、某企业2001年度实现会计利润50万元,当年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革命历史纪念馆捐赠10万元。假定无其它项目调整,该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额是()万元。 A.6 B.1.8 C.5 D.1.5 10、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

纳税评估案例与(DOC)

关于对××贸易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 一、确定对象: 2008月5月,评估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发现××贸易公司2 007年度销售收入26386197.64元,而2006年销售收入为32842394.37元,20 07销售收入较2006年大幅下降,降幅达19.66%。而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88000多元左右,相差不多,因此产生了该公司是否存在少计收入、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将该公司列为评估对象。 二、评估分析: (一)了解基本情况 评估人员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查得,该贸易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注册资金100万元,自营和代理各种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及财务报表了解到该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263 86197.64元,营业成本22020681.36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91.15元,销售费用3790120.31元,管理费用306943.57元,财务费用16928.67元,营业外支出15616.56元,利润总额269485.36元,应纳税所得额269485.36元,未有纳税调整项目。 (二)分析比对 在征管信息系统内调阅该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财务报表,比较分析近两年主要税收和财务指标。 企业近两年税收和财务指标单位:元所属期 2006年2007年增减比财务指标 营业收入32842394.37 26386197.64 -19.66% 营业成本28487250.10 22020681.36 -29.37% 营业税金及附加258.72 291.15 12.53% 销售费用3823997.98 3790120.31 -0.89% 主营业务利润530887.57 575104.82 8.33% 管理费用265615.39 306943.57 15.56% 财务费用16462.39 16928.67 2.83% 利润总额268368.80 269485.36 0.42% 应纳税所得额268380.79 269485.36 0.42% 缴纳企业所得税88565.66 88930.17 0.41% 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16.68% 15.46% -7.31% 所得税负担率33% 33% 0 通过分析,评估人员认为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搜集或采集大量有关纳税人各方面的信息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评价、判定,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管理工作。从纳税评估在征管流程中所处地位来讲,纳税评估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本文拟就对目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及对策建议作一商榷。 一、纳税评估定义的确定不明晰 对纳税评估的定性以及职责的划分,目前包括《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在内的有关涉税法律、法规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所表述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定义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纳税风险预警服务,掌握和分析税源变化状况,明确征管方向和重点乃至确定稽查对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实现税源监控的中心环节和重要手段”。 (二)职责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第八条 ,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评估监控岗主要负责纳税评估、票表稽核、发票协查及户籍信息监控分析工作。评估监控岗应每周查阅综合征管软件中分管纳税人的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分管监控行业新增纳税人,登记台帐,确定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通讯方式,并将本人和所在部门的通讯方式提供给办税人员。”第十二条还规定“评估监控岗负责对“失踪户”的实地查找。对催报过程中联系不上的纳税人,根据《工作单》的安排一周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管理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核实,填写《工作底稿》。实地查找不到的,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统一转有关部门处理。”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评估岗的工作职责

税务稽查知识

税务稽查知识 本章要紧介绍税务稽查的概念、原则、职能和作用,税务稽查的法律关系以及部分国家税务稽查差不多情况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外税务稽查的特点。 第一节税务稽查的差不多内涵 一、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的差不多内涵与特征要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主体特定。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依据法定。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对象明确。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其中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稽查执法过程中直接与稽查对象的涉税事项有关联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客体清晰。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即纳税人税款核算及申报缴纳情况;二是扣缴义务履行情况,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情况;三是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情况,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意和配合税务检查等义务。 (五)内容完整。稽查执法的要紧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 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性质的不同,税务稽查能够分为日常稽查、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三类。 (一)日常稽查

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1.各级稽查部门应按照稽查检查计划实施税务检查,从严控制 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不含受理举报检查、协查的次数)。 2.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 查任务通知书》,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应向纳税人提供《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稽查人员廉政建设监督卡》。 3.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阅被查对象账户及有关资料的, 须持《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调取的资料必须是被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并在三月内完整归还。特殊情况的,按规定报批后,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询问当事人应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有两人以上 参加,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专人记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签章或押印。 5.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填写《税收保 全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 需依法冻结被查对象银行存款的,应填写《冻结存款通

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需依法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需依法查扣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需依法阻止被查人出境的,应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提请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应在收到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凭证二十四小时内填制《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等,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7.稽查(执行)人员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制《税 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8.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做出10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9.国税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应严格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对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比较思考

对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比较思考 篇一:纳税评估国际借鉴研究纳税评估的国际借鉴研究国外纳税评估现状新加坡是推行纳税评估制度较为规范的国家,其纳税评估工作有三个特点:一是纳税评估分工较细。税务处理部负责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公司服务部对法人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二是重视纳税人的自查自纠,在评税工作中,都要先给纳税人一个主动坦白的机会。三是评税管理工作主要依托计算机系统进行。英国也是纳税评估制度推行得较好的国家。英国各税种的税收征管一般都需要经过纳税申报、估税、税款缴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估税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如果税务局认为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的税收申报不完全,则可以对其少缴的税款部分签发估税单,如果稽查员发现纳税人有利润未被估税,或者纳税人获得了无资格享受的减免,可以对纳税人的这些应课税所得签发补缴估税单。美国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将重点力量放在税务审计上。税务审计人员约占税务机关人员的一半以上。纳税人申报后,税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每份报表。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审核比较。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申报不实者,税务部门会书面通知报税人。审计选案主要集中在信息处理中心。税务审计对象确定的基本程序是,根据税务部门事先确定的计分标准,由电脑评分,然后根据评分高低加以确定。通常是收入越高、扣除项目越多、错漏越多者,分数就越高,成为审计对象的可能性就越大。日本的税务审计由专职税务人员负责。审计主要分为办公室审计和实地审计两大类。公司把纳税申报表送来后,审计员马上进行办公室审计。这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进行比较,审计按公司及行业的类别进行。实地审计就是调查公司账簿保存、会计记录保存、商品库存的实际状况。它是在办公室审计对公司自核税额不确信时,进一步采取的审计程序。根据纳税评估结果,日本税务部门针对纳税人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分别实行“白色申报”和“蓝色申报”,激励纳税人在健全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申报。德国的税务审计人员都是高级税务官员,他们均经过严格的挑选,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3至4年的工作经验。税务审计对象是通过计算机打分选户确定的。审计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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