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实施海域功能区划,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提高海域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厦门市所辖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开发利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域的所有权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海域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海域使用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监督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的实施。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

(一)与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抵触的; (二)破坏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及其他不利于港口建设发展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的; (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海域的项目。严格控制在西海域填海、围海和其他减少纳潮量的工程。第七条对下列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

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实行有期限的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一)海岸与海洋工程(含围海、填海、码头、港池、海底管线等); (二)工业(含造船、修船、拆船、采矿等);

(三)旅游(含海上运动场、游乐场、娱乐场、餐宿场所等); (四)渔业; (五)排污和倾废项目; (六)其他用海项目。公益事业、科研教育使用海域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须按本规定向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领取海域使用证。第八条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或出让的方式取得。第九条海域使用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使用海域的位置、除尘滤布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及申请理由; (四)立项的批准文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十条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在接到海域使用申请的全部材料之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对海域使用申请应自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有偿使用海域的,由市政府核发海域使用证,确定海域使用权,由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向海域使用者收取海域使用费。对不同意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在海域养殖功能区内从事养殖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同安海域养殖功能区内从事养殖的,向同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并向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二)在其他各区海域养殖功能区内从事养殖的,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经初审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核发海域使用证和养殖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 对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申请,自接到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不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海域使用费并登记造册。第十二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下的,须向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海登记。季节性鱼苗捕捞须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第十三条非基本建设使用海域的,在项目进行中和完成后,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应核查实际用海情况。基本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的,在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时,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应核查实际用海情况。第十四条围海、填海工程完工后形成的陆地,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海域使用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拆除其使用海域内的设施。需要继续使用的,海域使用者应在期满60日以前向原批准机关重新申办海域使用权。批准机关应于期满30日以前给予答复。第十六条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原批准的用途,可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机关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获准改变海域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第十七条已取得使用权的海域,无正当理由闲置不用满1年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并注销其使用证。第十八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海域的,原使用者应当服从国家需要,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原使用者补偿。第十九条海域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费收取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为公开招标、拍卖、协议。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海域使

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保护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义务压滤机滤布厂家,接受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海域使用者因使用不当造成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属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集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海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对违反海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其中在养殖功能区内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非法占用海域,责令改正,限期自行拆除或没收占用海域内的设施,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改正,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使用海域内的设施,注销海域使用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1X0元以下的罚款;

(三)海域使用有效期满,使用者未拆除其使用海域内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上款第

(一)项、第(二)项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海域资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使用海域的,需按本规定办理登记申请。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送:

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配套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毗邻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从事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等各种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域使用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方可使用海域。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批准发放海域使用证的权限,压滤机滤布厂家在发证、年审

或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手续时征收。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海域使用人征收海域使用金。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第五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有偿出让给海域使用人时,按照规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海域使用期满后,海域使用人经批准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也属海域使用金。 (二)海域转让金是指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增值的部分价款。

(三)海域租金是指在不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下,海域使用人将通过有偿出让形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开发、利用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的比例,向国家缴纳的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的部分价款。第六条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征。国家未制定的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种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的3%一次性计征,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在上缴中央财政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 (二)盐业用海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1元计征。

(三)养殖用海 1.已建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含区间距),每年每亩20元计征。 2.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部分条件优越的海域,每年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计征。 3.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100-200元计征。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五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 4.新增围海用于养殖的,每年每亩按100元计征。渔民(以捕捞或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海域资源实际状况统一制定,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定。第七条海域转让金,按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取得的增值额40%计征。海域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原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所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第八条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计征。第九条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第十条凡一次计征海域使用金的,必须于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凡按年度计征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或办理续期登记手续时缴纳第一年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年审时缴纳。第十一条海域使用金按下列比例分成: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30%上缴中央财政,除尘滤布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余数按省20%、市10%、县40%比例分别就

地缴入各级国库。 (二)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但应返还一部分给乡镇政府,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海域使用金的缴交,纳入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海域使用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30天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十四条企业依法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可列入企业成本。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缴使用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X〕201号)同时废止。《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X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X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则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报批本级海

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一)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的; (三)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临港产业发展需要的。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编制、修改海域使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海域使用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编制、修改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项目用海。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编制、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查阅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说明书,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项目的奖励与处罚制度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项目的奖励与处罚制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项目的奖励与处罚制度 根据责任制对责任人按责任大小进行奖励处罚,项目内部检查以JGJ59-99标准为主。 一、奖励: 1.项目部季检无职业健康安全、火灾、中毒事故,失窃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检查季平均7585(含75分)不奖不罚,85分(含85分)以上全部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班组长人员每人每分奖10元,95分以上每人每分奖20元。 2.年终项目经理部全年无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检查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者 (含85分)每人奖励100元。 3.在区组织的检查中,检查在90分以上者,每人奖励50元。 4.奖金的分配比例由各项目经理部自定。 5.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劳务等接受市级以上检查,得到通报表扬的, 每次奖励5000元。 6.年度责任状考核的奖金评定按责任状签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二、处罚: 1、项目经理部检查季平均分低于85分但高于70分(含70分),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班组长人员每人每分罚10元,70分(不含70分)以下,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班组长每人每分罚30元。 2、项目经理部年工伤(重伤以上)一人或经济损失一万元以内,罚款2000元;年工伤(重伤以上)二人以上或经济损失一万元(含一 第 2 页共 5 页

万元)以上六万元以内,罚款500010000元,该项目部经理、主要责任施工员、安全员予以通报批评处理;死亡一人或经济损失六万元以(含六万元)上十二万元以内,罚款15000元,该项目部经理降职使用,主要责任施工员、安全员予以待岗处理;年发生二人死亡或经济损失十二万元(含十二万元)以上者罚款三万元,该项目部经理、主要责任施工员、安全员予以辞退。以上除罚款外可参考《员工手册》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的赔偿费用及罚款等经济损失计入所在项目的成本。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不按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受伤者或其家属上访、到公司机关闹等)的,罚款100010000元。发生事故罚款比例按:[项目部经理:主要责任施工员:安全员=1:1.2:0.8]分配。 3、(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劳务等)在省、市、区组织的检查在70分以下或被通报批评,全部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班组长每人人均罚款100元。 4、有以下行为的责任人处以100500的经济罚款,并按《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①发现事故险情或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②不执行质量安全监督部(包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限期解决的职业健康安全隐患要求的。 ③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④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不报告或嫁祸他人的;不积极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造成影响的。 第 3 页共 5 页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目录[隐藏]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 第三章用海预审 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 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罚则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 第三章用海预审 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 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编辑本段]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 第三章用海预审 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

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 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奖励惩罚管理制度(HR必备)

奖励惩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励惩罚基本原则 公司的奖励惩罚制度,与聘用、分配和培训体系相结合。对先进的奖励坚持非货币及荣誉奖励与货币及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坚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当和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二条奖励的目的 为鼓励有益的行为,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凝聚团队力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将在员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类型和方式 奖励的类型分为特别贡献奖励和长期服务奖励。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通报表扬,荣誉证书、奖金和其他方式。 第四条特别贡献奖励 员工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审报批准,公司将给予奖励: (1)在工作中尽心尽职,业绩表现突出,足以成为员工表率者; (2)在工作上有独到的创意、发明,并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者; (3)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提高了公司社会声誉者; (4)保护公司财产,防患于未然或在抢险救灾中有显著功绩者; (5)对公司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6)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五条长期服务奖励 对于连续在公司工作分别满三年、五年、十年的员工,公司将予以适当的奖励以表彰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具体情况由公司自行决定。 第六条奖励的程序 (1)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奖励事由,提供有关依据和奖励建议; (2)人力资源部审核奖励事由,签署奖励意见; (3)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4)人力资源部组织颁布或授奖。 第三章惩戒 第七条惩戒的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行,严明的工作纪律是提高管理素质及规范员工行为的重要前提,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司对每一位员工的基本要求。适当的处罚在于告诫员工改正缺点、纠正错误、规范行为,以便有利于自身发展和公司的运作。 第八条惩戒方法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公司将给予员工下述惩罚,本制度其他条款有具体处罚措施的除外: (1)警告,且令其写检查; (2)惩罚50元以上; (3)减薪,令其写检查,在不超过5日基本工作的额度内减薪; (4)降级,令其写检查,免去负责人职位或将职位降低,且同时减薪; (5)停职,令其写检查,予以30天以下的停职,在此期间不发工资,且可以同时降级和减薪; (6)开除,不设预告期,立即解雇。

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管理,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同时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办公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3权责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修改、执行、监督和解释。 4内容 4.1奖励 4.1.1奖励方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4.1.1.1精神奖励 a)记大功 b)记小功 c)嘉奖 d)荣誉称号(授证书、奖杯或奖旗类) 4.1.1.2物质奖励 a)一次性奖金 b)加薪 c)外部培训机会 4.1.2奖励标准 4.1.2.1精神奖励参照标准如表1: 表1

4.1.2.2物质奖励参照标准 a)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与对应奖励金额如表2:表2:

b)加薪:依照4.1.2.1精神奖励参照标准,员工在当年度奖励分累计满10分,在 年度考核时薪资可以晋升一级。 c)外部培训机会:在公司某一领域有所特长或通过外部学习进行能力的提升后能 为公司某一领域带来卓越贡献者,可申请参加外部培训,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并签订相关的培训后服务协议。 4.1.3奖励执行 4.1.3.1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符合奖励标准的员工行为向公司报告,员工也 可向上推荐; 4.1.3.2公司接到报告、推荐后,应立即由归口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完结,将 调查结果和奖励意见,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 4.1.3.3符合4.1奖励标准的,由人力资源部或者其直接上级发起OA《处罚/ 奖励申请》流程,在流程中详细进行说明,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上级领导授予相应的奖励与建议奖励金额,人力资源部将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存档,在公司公告栏、OA新闻动态及广播中进行公告及表扬。 4.2处罚 4.2.1处罚方式:分为精神处罚和物质处罚。 4.2.1.1精神处罚 a)口头警告 b)书面警告 c)记小过 d)记大过 4.2.1.2物质处罚 a)一次性罚金

钢包管理制度

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2、不得酒后上岗;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打闹, 睡觉或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 3、上岗操作前检查设备,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 全、灵敏、可靠,保证设备、通风良好;设备运转时,不准跨越和隔机传递物件,不准触动危险部位。 4、各级安全监督员(班长)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各 种违章纪行为;各种岗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督仪表,警戒标记等,不准随便拆除或非法占用。 5、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工具,如锤子、扳手、钢丝绳等,在使用前应有班长专人 负责检查,不合格不得使用,一切物品严禁放在阻碍设备运转或妨碍生产的地点。 6、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岗位生产工艺,按要求操作,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或指定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严禁操作。 7、检查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专人监护;停电牌谁挂谁取, 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严禁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擦抹、清扫。 8、搞好文明生产,各种物品材料应按指定位置摆放,保证通道畅通。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处理。 10、工作中人员站立位置要正确,严禁人员在吊运物品下面停留或通过,指 挥天车时必须带口哨(对讲机),穿指吊服,保证吊具、吊物的安全吊装。11、工作现场所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随便挪作他用。

钢包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工人上岗前要进行岗位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工人进入车间,需按 公司要求,劳保着装穿戴整齐。 2、浇注回余斗必须干燥,倒渣时指挥天车使钢包不得过高,以防溅渣伤人。 3、换滑板和拆砌钢包时,防止挤手、砸脚、人员掉落平台等事故发生,应注意 周围人员及有关设备,防止碰伤事故。 4、钢包要待天车放稳钢包后方可操作,当需摘钩时,必须将倾翻体放稳,操作 人员远离倾翻体可能倒下的位置,如倾翻体不能很稳地挂入钩内,要设法固定倾翻体,防止其倒下伤人。 5、空包调运前检查包沿、包壁、包底等位置外侧是否沾有冷钢或渣,要及时清 理,防止钢渣落下伤人。 6、水口清理烧氧时必须戴护目镜。 7、注意天车碰撞液压缸悬挂,如发生碰撞,需检查碰撞情况,如有损坏,修好 后方可使用。 8、打锤时抡锤人与把钎人不能站在同一侧。 9、插拔透气砖风管时,要防止摔伤,烫伤。 10、更换上水口时,操作工要站稳,注意协调,防止碰伤及从平台上跌落。 11、在车间行走时远离钢包运行路径,不得在天车吊下通过和停留。 12、如非工作需要,远离煤气区域,进入煤气区域工作需两人以上并佩戴煤 气报警仪。 13、吊渣盆时要确认钢渣已经凝固,否则不能移动,同时保持渣盆干燥,严 谨往渣盆内加水降温。 14、倒渣盆时注意地面干燥,防止有积水或积雪,以免钢渣喷溅伤人。 15、吊运物品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超载吊运,远离人员和重 要设备;放置时平稳稳定。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国海发[2002]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02.04.05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 (国海发[2002]5号2002年4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

第三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四条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二)国家级保护区内的项目; (三)倾倒区项目; (四)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 (五)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七)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项目。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五条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三)资信证明材料。 第六条受理机关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对项目进行初审,申请的项目用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奖励与处罚制度

1、总则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奖励 本公司设立以下四类奖励办法: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 3.1、嘉奖:通报全公司,并颁发奖金50元。 3.1.1认同公司文化、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的; 3.1.2受到客户或外界书面表扬的; 3.1.3他人请假或外出时,积极为其代理工作并承担责任者; 3.1.4工作积极、业务技能娴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2、记功:通报全公司,并颁发奖金100元。 3.2.1、对主办业务或岗位技能有重大革新,经施行能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确有成效者; 3.2.2、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3.2.3、一贯维护公司利益,抵制歪风邪气,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敢于批评、揭发、制止,事迹突出者; 3.2.4、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3.2.5、保护公共财产,不计个人得失,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者; 3.2.6、工作积极、忠于职守、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全年未出事故者; 3.2.7、嘉奖达3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3.3、记大功:通报全公司,并颁发奖金300元。 3.3.1、主动检举他人打劫、偷盗等违法行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 3.3.2、遇火灾、水灾、台风等恶劣环境或灾害时,能忠于职守,拼力抢救,避免重大损失发生; 3.3.3、遇有意外或突发重大事件,为维护员工或公司生命财产安全,表现勇敢,避免重大损失发生; 3.3.4、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 3.3.5、记功达3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3.4、晋级:符合下列表现之一并有相关事实依据的予以晋级(或作为储备干部) 3.4.1、服从上级领导,技术精湛,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等能力强,现就职岗位已不能使其施展全部才能; 3.4.2、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品质观念,对产品工艺和品质有深刻理解和把握能力,工作任劳任怨,有极强的责任感; 3.4.3、善做政治思想工作,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妥善处理、调解各种纠纷; 3.4.4、能创造性完成本职工作,并对车间其它工种或管理工作非常熟悉,能提出中肯的管理意见,具备管理能力; 3.4.5、有特殊贡献或特殊技能; 4.处罚 本公司设立以下五类处罚办法: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4.1、通报批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20元罚款 4.1.1、上班期间未佩戴工作证(厂牌)者; 4.1.2、违反公司会议纪律,无故迟到早退者; 4.1.3、因个人过失或违规操作导致发生工作错误,经补救未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4.1.4、不按程序办事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4.1.5、用完水不关、上班时间离岗不关电源、浪费或损坏其它公物情节轻微者; 4.1.6、在岗期间,长时间拨打私人电话、长时间因私事会客影响工作者; 4.1.7、工作偷懒、消极怠工者; 4.1.8、未经许可擅入其他工作场所或禁入场所者; 4.1.9、乱扔烟头、纸屑、果皮、随地吐痰者; 4.1.10、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穿拖鞋、打赤膊上班者; 4.1.11、上班干私活、聊天、听耳机、吃零食、登录无关网站、聊私人QQ、玩游戏、看无关书籍者; 4.1.12、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携带物品拒绝保安或主管人员查询者;

如何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资料

如何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 一、海域估价的概念与意义 (一)海域估价的概念 海域估价(评估)是根据海域的质量、区位条件、利用潜力、利用效益,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对海域资源的使用价值所作的评定和估算。 (二)海域估价的目的和意义 1、海域评估是推动海域资产化管理,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性工作。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但在海域有偿使用的具体做法上,尚需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予以细化。特别是在海域有偿使用的量化方面,在海域使用权交易的各环节等都需要通过海域评估予以规范。 2、海域评估可以揭示海域在质量、区位和使用效益上的差异性,从宏观上指导海域开发利用活动。 3、海域评估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海域使用补偿机制,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4、海域评估能够推动海域市场化,发挥市场在海洋资源利用配置中的作用。 二、海洋资源管理及海域估价的现状 (一)海洋资源管理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件》、《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等等。我国的海洋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与不断完善,为开办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海域估价的现状 《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了海域估价制度研究和试点,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省相继涉足到了此业务领域,但由于我国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面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 1、缺乏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规范(规程) 房地产有《房地产估价规范》,土地有《土地估价规程》,而目前缺乏海域估价方面的规定,使海域估价无章可循。 2、管理程序上没有较成熟的方式 3、缺乏专业资质的估价部门 目前由于缺乏海域方面专业的估价与估价管理部门,大多借助土地、房地产部门的做法,这种做法与海域是否吻合,值得探索。 4、用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资料数据索取困难 用海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与用海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联的资料数据难以搜集与索取,就算能够索取到这些资料,但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如何判定?就算是真实的,但这些数据资料在现行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中是否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体现?这些也都值得探索。 5、海域使用权与临海土地分离难 对于临海工业、港口物流等行业来说,海域使用权与临海土地使用权是紧密结合的,这是由海域和海域使用性质与特点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临海工业、港口物流用海,其海域和临海土地是无法截然分开的一个空间资源整体,从海域使用功能性来讲,脱离了临海土地,海域就失去了许多实用性。目前,除渔业及养殖用海外,海域使用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海域与临海土地结合形成的港口、码头、航道等资源上,如果单独使用海域或临海土地任何一方作为抵押,都无法体现海域的实际价值。特别是从资产转让的角度来看,除了渔业及养殖业用海外,大多数

罚款单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罚款单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使公司各种罚款的收缴手续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任何部门或个人的罚款均使用罚款单。公司罚款单分为特种罚款单和通用罚款单。特种罚款单,即公司针对某一专项事宜的办理程序制定的一卡式处理表。通用罚款单,即除特种罚款单以外,公司统一制定的各部、室、科(以下简称部门)均可使用的“通用罚款单。” 2、特种罚款单和通用罚款单由财务部负责统一组织制订。任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均有权向财务部提出制订特种罚款单的书面申请(根据自已的思路设计出初稿),由财务部与申请部门负责人、业务相关人员及相关联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探讨、推敲,从而理顺程序,修改初稿或重新起草出讨论稿,经反复讨论、修改后最终制订出特种罚款单。 3、特种罚款单所涉及到的所有部门或个人,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处理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敷衍、含糊。表中所有对个人和部门的罚款按本规定第7条执行。

4、公司所有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及赋予相应职权的人员在自己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犯规章制度、设备和工艺操作规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均有权使用公司通用罚款单进行处理。 5、通用罚款单和特种罚款单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发放,财务部建立“特种、通用罚款单支领、回收登记簿”,使用者到财务部处,在登记簿支领栏内签名支领。通用罚款单使用者每次只准支领二本,每使用完一本后,须将所有存根联交财务部,并在“特种、通用罚款单支领、回收登记簿”回收栏内签名,而后,方可再支领。特种罚款单填写人员第一次支领5张,以后每使用完4张后将回复件交回,再支领5张并办理相应支领、交回手续。财务部在回收回复件时,要严格核对,不得缺少。 6、使用通用罚款单人员,在对任何违规、违章工作、质量事故及损害公司利益等 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场或30分钟内开具通用罚款单,由被罚款人或部门负责人在所开通用罚款单上签名。如被罚款人在受到处罚时无理取闹,拒绝在罚款单上签名,由罚款人找其部门负责人,由其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处理,对事实清楚,仍不签名者,可将被罚款人立即停职,直到其签名为止(如属残疾人不会写字可按手印)。停职期

宝钢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三章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大宗原材料采购计划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股份公司原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批,提高原材料采购计划的准确率。 以便有效地实施招投标和计算机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各类工程项目的顺利运行, 规范领用程序,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分厂的原料、辅料采购计划的管理。 3、引用文件 3.1 采购管理程序 3.2 代储代销物资管理程序 4、管理职责 4.1 使用部门 4.1.1 原料、辅料各专业的专业工程师是计划工作的管理者,股份公司各分厂的主管 部门负责审核。 4.1.2 参与本单位库存量的控制。 4.1.3 参与采购资金价格管理。 4.2 采购部门 4.2.1 负责确定各类计划的仓储方式。(库存、代储代销、零库存) 4.2.2 执行各类采购计划,负责计划价的控制。 5、计划管理 5.1 计划分类 5.1.1 类别: 5.1.1.1 原料:指股份公司各分厂所使用的铁水、铁合金、萤石、废钢、切头、冷条、钢渣等。 5.1.1.2 耐火材料:指股份公司使用的镁碳砖、钢包砖、中包涂料、水口、塞棒、连 187

铸保护渣等。 5.1.1.3 辅助材料:包括钢材类、有色材、建材类、木材类、电线电缆类、二类机电、电器元件、交电、工具、小五金、水暖配件、标准件、阀门、输送带、橡胶管、三角带、化工、油漆、化学、玻璃器皿、密封材料、杂料、金属软管、劳保用品等。 5.1.1.4 能源材料:指股份公司各分厂所使用的水、氧气、氩气、氮气、电、汽油、柴油。 5.1.1.5 生产准备金:指股份公司各分厂满足生产正常运转所需预留的资金。 5.1.2 年计划: 5.1.2.1 年计划范围: a.每年都消耗且批量大的、短期不变的原材料。 b.通用、标准的原材料。 5.1.2.2 年计划申报时间:每年8 月20 日-9 月25 日。 5.1.2.3 年计划执行情况 a.原则上年计划均进行招投标。 b.年计划中要求分期、分批到的要写清楚。 5.1.2.5 年计划的审批、编制、审核必须由作业区专业技术员、生产分厂主任工程师、 主管厂长、生产技术部、股份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5.1.3 月计划 5.1.3.1 采购周期:严格按股份公司制定的采购周期表中时间申报月计划。 5.1.3.2 审批:严格按股份公司统一表格中设置的栏目,签字、审核。 5.1.4 临时计划: 5.1.4.1 凡在年计划、月计划中未申报的计划均为临时计划,临时计划的采购周期为一年。 5.2 紧急计划管理 5.2.1 由于特殊原因如:生产计划变更、突发性事故等。造成原材料采购计划变更或需要紧急采购物资,如时间紧张,可先电话通知股份公司供应部,由生产分厂先到供应部门领用,但在两天内必须按计划申报程序补报原材料采购计划,报股份公司供应部计划管理人员。 5.2.2 需到厂家紧急采购的物资,如时间紧张,生产分厂可根据以前物资使用的情况, 电话通知股份公司供应部计划管理人员物资需求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推荐的厂家等,由供应部组织协调紧急采购,但在电话通知两天内必须补报申请计划报供应 188

奖罚制度奖励与处罚制度

(奖罚制度)奖励与处罚制 度

企业奖惩制度 奖罚条例 第壹章总则 壹、奖罚目的: 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勤罚懒,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奖罚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俩者相辅相成。 第二章奖励 三、奖励类型: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以及各类奖金 奖金包括:嘉奖壹次,奖励100元;记功壹次,奖励200元;大功壹次,奖励2000元。奖励公布后当月生效。 四、根据《薪酬管理制度办法》,公司另设有其它各类奖项,如:超产奖、季度 创利绩效奖、年终创利绩效奖、好点子奖、节约奖、敬业奖、安全生产奖、最佳服务意识奖、明星员工奖、科技进步奖、特殊贡献奖、最佳团队奖等。 奖励办法及奖金金额详见《薪酬管理制度》。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的先进事迹,人力资源部应组织材料进行表彰,鼓励 他人学习先进。 六、奖励程序: 1、奖励事件于记功及以下者,由部门经理根据员工日常表现情况提出奖励申 请,填写《奖罚审批表》,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2、奖励事件于大功之上者,由部门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且写出书面材料,交 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奖惩审批表》后宣布生效。 3、《奖惩审批表》生效后,存入本人档案,以备存查。受大功之上奖励者于 公告栏内通报表彰。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予以嘉奖且发给奖金: 1.业务/技术熟练,工作绩效优异者。 2.工作勤奋,任劳任怨,认真负责或督导工作得力,精神可嘉者。 3.操守廉洁,品德端正足资表扬者。 4.热心服务表现可嘉者。 5.积极维护公司荣誉,于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6.著有其它功绩者。 八、员工有下列事迹之壹者,予以记功且发给奖金: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爱惜公物,节约物料,著有具体成效者。 3、密报窝盗案件或检举破坏阴谋而破获或预先制止者。 4、对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情况,能事先举报或防止者。 5、改良产品、降低成本,实施品质管理卓具成效者。 6、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积极抢修工程者。 7、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8、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产量,颇具成效者。 9、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燃,确保公司人财物安全者。或发现事故苗头,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法律检索】海域使用权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申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二条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海关、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前款规定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第三十四条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增殖、养殖用海。

关于公司内部罚款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内部罚款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对各类违章违规等处罚办法和管理程序,规范处罚所得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公司员工遵章守纪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运行,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类违章违规罚款的管理。违章违规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公司各类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程或相关规定虽未造成损失,但存在重大隐患的做法和行为。 二、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违反安全管理类、文明生产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建立处罚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2、生产部:负责对违反公司生产管理类、生产工艺技术类、能源管理类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建立处罚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3、设备部:负责对违反公司设备管理类、设备工艺技术类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建立处罚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4、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违反公司行政管理类相关管理制度

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建立处罚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5、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违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类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开具的罚款单(通报中的罚款)在单位工资中扣除,建立罚款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6、保卫部:负责对违反公司综合治安管理、消防类相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罚款单(通报),建立处罚台账,并监督罚款落实情况。 7、其它车间:负责对违反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管理制度的个人开具罚款单,建立处罚台账。 8、财务部:负责核实罚款单,在违规单位(个人)账户中扣除,建立公司罚款台帐。 三、管理程序 职能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对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职能部门、各单位(个人)因违反公司规程、规定、制度,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由管理部门开具罚款单(通报),交企管部汇总,按月度报人力资源部从工资总额扣除,最后报财务部挂账。 2、车间内部罚款严禁收取现金,当日罚款由车间开据罚款单交付职工本人,月度从效益工资中扣除,单独设立“内部罚款”条目,财务部对各车间内部罚款分别建立收支账户,用于车间罚

钢包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79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钢包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钢包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上岗前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2、不得酒后上岗;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打闹,睡觉或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 3、上岗操作前检查设备,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证设备、通风良好;设备运转时,不准跨越和隔机传递物件,不准触动危险部位。 4、各级安全监督员(班长)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纪行为;各种岗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督仪表,警

戒标记等,不准随便拆除或非法占用。 5、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工具,如锤子、扳手、钢丝绳等,在使用前应有班长专人负责检查,不合格不得使用,一切物品严禁放在阻碍设备运转或妨碍生产的地点。 6、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岗位生产工艺,按要求操作,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或指定人员以外的任何人严禁操作。 7、检查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专人监护;停电牌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严禁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擦抹、清扫。 8、搞好文明生产,各种物品材料应按指定位置摆放,保证通道畅通。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应立即上

报处理。 10、工作中人员站立位置要正确,严禁人员在吊运物品下面停留或通过,指挥天车时必须带口哨(对讲机),穿指吊服,保证吊具、吊物的安全吊装。 11、工作现场所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随便挪作他用。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活动,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惩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国家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 第四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二)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活动的; (三)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四)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五)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六)有其他干预海域使用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审批项目用海的; (二)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或者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四)明知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颁发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用海项目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违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法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 第七条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权责 (一)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按公司行政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三)行政人事部负责奖惩项目的初审,总经理或授权人员负责奖罚项目的最后审批。 第四条管理要求 (一)奖励 1.1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一类通报嘉奖,当月绩效分加5分: 1)季度全勤; 2)克服种种困难,完成突击任务出色者;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足为楷模者; 4)热心服务或拾金不昧,有具体事例者。 1.2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二类通报嘉奖,当月绩效分加10分: 1)完成某专项工作表现出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2)制止影响业务开展或管理的不良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者; 3)工作敢于开拓创新,有突出成绩者; 4)敢于检举、纠正违章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发现职责外的事故,及时报告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6)工作出色,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1.3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三类通报嘉奖,当月绩效分加20分: 1)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者; 2)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者; 3)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节约物资或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4)遇有重大事故,敢于负责,并处理得当者。 1.4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四类通报嘉奖,当月绩效分加30分: 1)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公司同仁表率者; 2)维护公司安全或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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