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29

•【字号】沪建交联[2011]763号

•【施行日期】201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

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763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

2、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

3、玻璃安全质量状况。玻璃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

4、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

5、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

6、整改状况。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15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的,可委托一家产权单位或聘用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交付使用未满三年的玻璃幕墙建筑,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先开展自查工作。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自查后,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填写《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和《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

产权单位未开展玻璃幕墙自查的,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整改阶段(9月20日至12月30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并在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上按照“谁施工谁维修”的方式进行,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由于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工作,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应由市建交委科技委组织评审后实施,实施整改的玻璃幕墙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市、区(县)建设交通委、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

(三)巡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月30日)。

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市装饰装修协会、市物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巡查组,并邀请媒体参与,对各区(县)玻璃幕墙建筑进行整改巡查。巡查重点是自查、整改阶段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核查区(县)自查、整改覆盖率。

巡查中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或整改不力的,或经多次督促仍不予整改的产权单位,管理部门将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依法强制采取改正措施,情节严重的,直至依法采取限制使用的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成立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具体推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各区(县)应当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专项检查整治。各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检测机构协同参加本次专项检查整治。

(二)落实责任。产权单位是确保玻璃幕墙建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玻璃幕墙建筑检查工作,对自查和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限期彻底整改,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产权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强监督。有关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城市公共安全高度,提高认识,重视既有玻璃幕墙检查整治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细化目标、责任和任务节点,督促

产权人按期进行自查整改,切实将检查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建立档案。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建立玻璃幕墙建筑信息系统,将本次检查整治的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录入系统,今后将检测、维修等信息及时录入,市、区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化管理。

(五)行业自律。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联合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设立专项整治咨询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并组织专家针对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认真做好解答和业务指导。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建立诚信服务体系。

附:1.《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

2.《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附1:

附2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 填表单位全称(盖章):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查整改通知单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查整改通知单 业主: 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月日 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 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一联 业主或代理人留存

业主: 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月日 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 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二联 区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留存

业主: 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月日 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 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三联 市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留存

业主: 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月日 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 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四联 玻璃幕墙巡查组留存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29 •【字号】沪建交联[2011]763号 •【施行日期】201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 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763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 2、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 3、玻璃安全质量状况。玻璃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

4、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 5、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 6、整改状况。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9月15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的,可委托一家产权单位或聘用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交付使用未满三年的玻璃幕墙建筑,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先开展自查工作。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自查后,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填写《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和《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 产权单位未开展玻璃幕墙自查的,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整改阶段(9月20日至12月30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并在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上按照“谁施工谁维修”的方式进行,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由于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工作,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期间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7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期间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729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有效做好防汛防台期间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因台风、暴雨、高温等恶劣天气对市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和工作责任 防汛防台期间是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多发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巡查和监管制度,严格整改监督制度,全力做好幕墙玻璃爆裂坠落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确保各项措施组织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在前阶段的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明确防御重点,确保玻璃幕墙建筑安全防范工作万无一失。 (一)业主是玻璃幕墙建筑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人,应全面开展检查工作,必须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加强对幕墙玻璃以及密封胶条、开启窗、五金连接件等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使用隐患或发生幕墙玻璃爆裂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测或维修,杜绝次生灾害发生。 业主应当自行或会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加强巡查并告知使用人,要求在高温季节时将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摄氏26度以上、不得将重质或硬质物体依靠幕墙玻璃,室内搬运物体时应避免碰撞幕墙玻璃。 (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玻璃幕墙日常巡检,增加巡检频次,并做好巡检台帐。巡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玻璃幕墙建筑已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已书面告知业主,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所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幕墙委员会应加强对所属会员单位建造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建立健全幕墙施工企业实施玻璃幕墙建筑维修抢修的报告机制,及时了解和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并定期向市建设交通委上报有关情况。 (四)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内完整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库,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即:“没有检查过的建筑玻璃幕墙不放过、检查中发现不同程度隐患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不放过、整改后未经复检消项的不放过”。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因疏于检查或检查后不及时整改造成玻璃幕墙建筑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要加强安全检查,重点对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的玻璃幕墙建筑加大检查频率。 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机制 (一)各业主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切实做好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的五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应急处置演练。二是建立应急设备、工具、物资的储备,并保持日常完好性。三是建立应急处置队伍,与有幕墙施工资质或原幕墙施工单位(须有资质)合同签约应急处置和维修。四是必须建立应急备用电梯制度,确保事发时应急处置人员通行畅通。五是建立对建筑玻璃幕墙外立面的专人观察制度,确保对同一外立面设置2位以上观察人员,并建立观察记录。凡属35度以上高温天气,应确保对各外立面每小时有2人以上同步观察。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我市建筑玻璃幕墙摸底暨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9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我市建筑玻璃幕墙摸底暨质量安全检 查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立即开展我市建筑玻璃幕墙摸底暨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5]29号 各区、市建设、房屋管理、规划、安监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住建厅、省安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保障社会利益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工作职责,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市建筑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摸底与质量安全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市规划局负责对我市经过审批的建筑玻璃幕墙规模及数量进行自查摸底。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在建玻璃幕墙工程及尚处于两年保修期限(2013年8月20日后竣工验收)内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情况进行摸底及质量安全自检排查。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市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已过保修期)维护情况的摸底排查及信息档案建立。各区、市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已过保修期)维护情况的摸底排查及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二、检查形式 已过保修期限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以建设单位组织全面自检自查为主,并向工程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检自查及整改情况。 尚处于两年保修期限内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检自查及整改情况。 在建玻璃幕墙工程,首先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检自查及整改情况,然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查。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玻璃幕墙实体质量保修及检修维护情况; 2.幕墙整体、受力构件、玻璃板块有无变形、松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04 •【字号】沪建交[2011]795号 •【施行日期】2011.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 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11〕795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工作中,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使用安全和拆除工程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通过排查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管理要求

(一)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08-114-2005)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产品化的临建房的安装,实施“谁生产、谁安装、”的原则,生产企业负责临时建房的安装工作。其它临建房的安装应由有叁级及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轻钢结构临建房屋的制作单位应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其它结构形式的临建房屋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同时,要对施工材料、制作工序严格把关,确保临建房屋制作安全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临建房屋的拆除实施“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 (四)本市推行使用标准化、定型化的,满足防火要求、易于拼装、循环使用的整体箱式房屋和装配式房屋。严禁使用水泥珍珠岩保温复合板临建房屋。 各类临建房屋,应具有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说明书,主要结构材料的质量说明书等。 (五)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不准在临建房屋内调配油漆、稀料。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1层,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材料。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6.14 •【字号】沪建交[2012]645号 •【施行日期】2012.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 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12〕6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坑工程 (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情况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建设单位组织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时,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现场施工设备、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和监测方案、评审意见等进行检测和检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开挖令。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基坑工程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人员应加强对审核通过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下达监理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同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也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 •【字号】沪建交[2013]1108号 •【施行日期】2013.1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沪建交〔2013〕110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委安委办在8月至9月期间,组织对本市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督查期间共检查了68个工地,主要检查市场管理、施工机械、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等内容,通过抽查工地,督查大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督查共开具了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40份、执法检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12份;对其中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9家总包单位、2家分包单位、6家监理单位以及1家建设单位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单位名单附后)。同时,对涉嫌违规的项目经理9人、总监6人实施动态考核扣分。 督查评价:1)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全面贯彻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

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较为平稳的态势,工单位、监理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管理要求,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辨识和监控,提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此次督查发现:个别施工企业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控制力度,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力度存在缺陷;个别工地安全管理失控,安全生产不容乐观。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自查等基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督查发现:部分工地对作业人员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缺少针对性内容;部分企业和工地安全自查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管理资料“格式化”、“资料化”,与现场实际不符,尤其是中心城区以外的部分工地,项目部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基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失控状态。 (二)现场带班制度执行力不强。 督查发现: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尽管现场带班制度已建立,但是施工现场执行力存在差距;从台帐记录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对制度推行认识不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未能到岗履职,并负责指导现场施工;没有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的现场带班制度。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控不力。 督查发现:有些工地不重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未能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比如,有的工地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未见专项交底和专项验收,架体随意搭设与编制方案不符;部分工地使用的悬挑脚手架底部封闭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06 •【字号】沪建交[2012]896号 •【施行日期】2012.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2〕896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有专业要求的,还应当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监督准备和首次监督会议 第五条管理部门在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内容: (一)应当办理的报建、承发包(招投标)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需要进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已完成登记备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服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投资控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具体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协同做好相应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活动。 项目管理单位在本市从事项目管理活动前,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并完成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或项目管理等任何一项业绩。项目管理单位在从事项目管理活动的同时,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同一工程的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 五、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且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或项目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 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8.10 •【字号】沪建管〔2015〕597号 •【施行日期】201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 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沪建管〔2015〕59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总体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

号)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 [2014]945号)要求,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的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2015年5月5日至28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牵头对全市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建筑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导检查共分成6个检查组,组员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专家库中抽取,对全市17个区县、自贸区管委会、市管房建项目、市管交通项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台账、现场抽检项目的方式,对各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责任主体仍然存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本次督导检查共检查项目62个,当场出具整改通知书40份,出具执法建议书18份,其中,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2个,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6个,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3个,存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职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7个。 二、总体评价和主要做法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自去年10月以来,积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交通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交 通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03 •【字号】沪建交[2011]546号 •【施行日期】2011.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交通系统 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11〕546号) 各有关单位: 2011年汛期已经来临,近期,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安委办相继发出通知,就做好今年的防汛抗台工作提出了目标和要求。5月30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统一部署。为抓好上述通知和会议精神的落实,6月2日市建设交通系统召开了防汛防台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现就全面做好建设交通系统防汛防台工作准备,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把握防汛防台工作的主动性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我国极端天气明显增多,灾害的突发性、反常性、不可预见性日渐突出。上海滨江临海,平均每年会受到2-3个台风的影响,最多的年份达到6个,防御台风、雷击、暴雨及次生灾害,历来是本市防汛防台工作的重点。从我们建设交通系统承担的各项职能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与人民群

众的生产生活、日常出行等息息相关,做好各项防汛防台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此外,今年7月份,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5000多名运动员参加的世界游泳锦标赛将在本市举行,当时正值主汛期,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对于确保运动会的顺利举行,对于维护和提升世博会后的上海城市形象更具有特别的意义。 因此,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城市防汛防台工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不管气象形势如何变化,都要始终绷紧防汛安全这根弦,按照“宁可防而不来、不可来而无防”的原则精心部署。一是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理顺工作机制。二是要尽快摸清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基础、工作现状,明确工作重点。三是要着眼防大风、抗大灾、抢大险的角度,认真做好相关应急预案,提前做好物资、设备、人员、队伍等方面的应急抢险工作准备。 二、认真排摸,扎实整改,提升防汛防台工作的有效性 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排摸,进一步细化、确定工作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应对工作措施。其中: 道路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地道、下立交、越江隧道及周边地区防汛排水设施的检查;对交通标志牌、防噪屏、高架道路悬挂绿化等要进行检查、加固,确保安全。 燃气部门,要立足于确保供应,加强汛期、台风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燃气生产、供应和储备设施安全。 工程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地塔吊、脚手架、临时工房、行道树、深基坑支护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防汛防台物资、设备和队伍的检查,适时进入迎战状态。 交通港口部门,要加强对地铁车站、交通枢纽设施、港口码头设施等的防汛防台安全检查;加强对内河航运船舶的开航出港、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避风靠泊的安全管理。

门窗幕墙规范整理(截止2022.06.01)

1、相关标准、规范(主要): 1、建筑、结构设计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 51348-201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2、门窗幕墙设计相关规范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2016 《点挂外墙板装饰工程技术规程》——JGJ321-2014 《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2012 《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JG/T231-2018 《建筑室外用格栅通用技术要求》GB/T37256-2018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CECS127: 2001 《铝合金门窗》——GB/T8478-2020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防火窗》——GB16809-2008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文 3、材料相关规范 (1)铝材及铝板相关规范 《铝合金建筑型材》——GB5237.1~6-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用隔热材料》——GB/T23615.1~2-2017 《建筑幕墙用氟碳铝单板制品》——JG/T331-2011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17748-2016 《建筑外墙用铝蜂窝复合板》——JGT 334-2012 《铝蜂窝夹层结构通用规范》——GJB1719-93 (2)玻璃规范 《平板玻璃》--GB11614-2009 《超白浮法玻璃》JC/T2128-2012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03 •【字号】沪安委会[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8.0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沪安委会〔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 7 月份以来,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7月22日,京珠高速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一辆严重超载的长途卧铺客车在行驶途中发生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7月23日,甬温线发生两列动车追尾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重大。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7月21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7月2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针对当前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 为了迅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

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国务院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今年以来,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受控,但在一些行业(领域)险肇事故和较大事故时有发生。7月24日凌晨杨浦区军工路一液化气槽罐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入隔离绿化带发生侧翻,距离事发现场几十米处还有一个加油站,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可想象;同一天,金山区一企业发生四氯化碳泄漏事故,影响较大。4月19日,上海电信大楼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6月16日,松江区新桥镇聚龙小区一新建污水泵站内发生溺水事故,造成3名工人死亡。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仍然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切实提高对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真正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决按照九届市委十五次全会的有关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将确保城市安全运行和生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之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排查,深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自8月10日起,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板材与支承金属构件组成的、附着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非承重外围护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玻璃幕墙建设,以及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使用限制和部分禁止) 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限制采用玻璃幕墙。 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建筑,禁止使用玻璃幕墙。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使用不符合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环境影响规定的幕墙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六条(特殊监管) 本市对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在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和安全使用等方面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七条(告知) 立项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本市对玻璃幕墙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八条(设计方案要求)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明确建筑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的型式和玻璃性能. 第九条(规划控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限制使用玻璃幕墙的区域和禁止使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种类,对建筑使用玻璃幕墙进行控制。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采用玻璃幕墙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包括玻璃幕墙光反射和热辐射周边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 第十一条(安全论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 下一篇:幕墙工程中密封胶... 建标〔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局,天津、重庆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及标准化、工业化程度高等优点,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 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近年来,在个别城市偶发的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 会关注。造成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除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缺陷、材料缺陷等因素外,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等特定环境、特定建筑的安全防 护工作重视不够,玻璃幕墙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在工程规划、设计、 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 (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 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 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 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 (五)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三、严格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各方责任 (一)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 常维护管理要求。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 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二)加强玻璃幕墙的维护检查。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安全维护责任人要按规定对既有玻 璃幕墙进行专项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 术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三)及时鉴定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 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四)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维修加固活动。对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不得擅自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结构验算及加固方案应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超出技术标准规定的,应进行安全性技术论证。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安全维护责任单位或者承 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四、切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监管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安全监管部 门要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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