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洪标准

国家防洪标准
国家防洪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

1.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

【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

【标准号】:GB 50201-94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

【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

【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

【批准文件】: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4]36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出版发行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全文】:

1 总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

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6 下列的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0.6.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1.0.6.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时,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7 各类防护对象现有的防洪标准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达到。确有困难,经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或分期达到。

1.0.8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若需要的工程量大,费用多,一时难以实现时,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1.0.9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后,相应的设计洪水或潮位、校核洪水或潮位,应根据防洪对象所在地区实测和调查的暴雨、洪水、潮位等资料分析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1.0.9.2 根据暴雨资料计算设计洪水,对产流、汇流计算方法和参数,应采用实测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检验。

1.0.9.3 对暴雨、洪水的统计参数和采用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2 城市

2.0.1

3 乡村

3.0.1

3.0.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3.0.3 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4 工矿企业

4.0.1

注:①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②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4.0.2

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4.0.1规定的下限确定。

4.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表4.0.5

等级重要性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库容

(108 m3)坝高

(m)设计校核

Ⅰ具备提高等级条件的

Ⅱ、Ⅲ等工程 2000~1000

Ⅱ≥1 ≥100 200~100 1000~500

Ⅲ 1~0.10 100~60 100~50 500~200

Ⅳ 0.10~0.01 60~30 50~30 200~100

Ⅴ≤0.01 ≤30 30~20 100~50

4.0.6 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5 交通运输设施

5.1 铁路

5.1.1

注:①运输能力为重车方向的运量。

②每对旅客列车上下行各按每年70×104t折算。

③经过蓄、滞洪区的铁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1.2 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

5.2 公路

5.2.1 汽车专用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高速、Ⅰ、Ⅱ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2.2 一般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Ⅱ~Ⅳ

注:①Ⅳ级公路的路基、涵洞及小型排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②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3 航运

5.3.1

5.3.2 当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城镇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5.3.4

注: 海港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防洪标准。

5.3.5 当按表5.3.4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有掩护的Ⅲ等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可按50年一遇的高潮位进行校核。

5.4 民用机场

5.4.1 5.4.2 当跑道和机场的重要设施可分开单独防护时,跑道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5.5管道工程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5.2 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5.6 木材水运工程

6 水利水电工程

6.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

6.1.1

6.1.2

6.2 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注: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小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平原区、滨海区栏的规定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山区、丘陵区栏的规定确定。

6.2.2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2~4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级。

6.2.3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如果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

6.2.4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枢纽工程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校核防洪标准可降低一级。

6.2.6

6.3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

注:灌溉和治涝工程主要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6.3.2

6.4 堤防工程

6.4.1 江、河、湖、海及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受灾后损失的大小,以及江河流域规划或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6.4.2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注 : 潮汐河口挡潮枢纽工程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防洪标准。

6.4.4 对于保护重要防护对象的挡潮枢纽工程,如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7 动力设施

7.0.1

7.0.2 在电力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火电厂,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7.0.3 工矿企业自备火电厂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0.4 核电站核岛部分的防洪标准,必须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可能最大潮位进行校核。

注: ±500kV及以上的直流输电设施的防洪标准按Ⅰ等采用。

7.0.6 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配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0.7 35kV的中、低压配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所在地区和主要用户的防洪标准确定。

8 通信设施

8.0.2

8.0.3

8.0.4 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及动力设施等专用的通信设施,其防洪标准可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确定。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9.0.2

9.0.3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天津勘测设计院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河海大学水利经济研究所水利电力信息研究所

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陈清濂王中礼滕炜芬徐泳九王国安温善章李文山叶林宜

朱杰尤家煌程炳元张英戴树声高又生金懋高骆承政

水利设施防洪标准

6 水利水电工程 6.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 6.1.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为五等,其等 别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6.1.2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作用和重要性分为五级,其级别按表6.1.2的规定确定。 6.2 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6.2.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1的规定确定。

注: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小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平原区、滨海区栏的规定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山区、丘陵区栏的规定确定。 6.2.2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2~4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级。 6.2.3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如果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 洪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6.2.4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枢纽工程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 管部门批准,其校核防洪标准可降低一级。 6.2.5 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时,其防洪标准应与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

6.2.6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调节池,若容积较小,失事后对下游的危害不大,修复较容易的, 其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6.2.5的规定确定。 6.3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 6.3.1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分别按表6.3.1-1和 6.3.1-2的规定确定。 注:灌溉和治涝工程主要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6.3.2 溉灌、治涝和供水工程系统中的次要建筑物及其管网、渠系等的防洪标准,根据其级别 按表6.3.1-1和6.3.1-2的规定适当降低。 6.4 堤防工程 6.4.1 江、河、湖、海及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受灾 后损失的大小,以及江河流域规划或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6.4.2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 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6.4.3 潮汐河口挡潮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表6.4.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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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大众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民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国家防总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国家防

国内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

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 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城市防洪规划情况汇报

城市防洪规划情况汇报 城市防洪规划情况汇报 市长,各位副市长,各位同志: ****市城市防洪规划工作委托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20XX年9月30日通过省、市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评审。10月22日、20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作了汇报,并听取了意见,现将防洪规划情况向政府常务会议作报告。 一、规划范围、原则、依据、标准 (一)规划范围: 本防洪规划范围:东临龙河、沙河,南抵长江,西到管道路、潘家河,北至宁启铁路,保护面积96.67平方公里,覆盖了****城区、经济开发区和汽车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为****城市长期发展留有余地。本规划重点解决****城区和经济开发区防洪治涝问题。化工园区、汽车工业园区、仪化片区的防洪详细规划另行编制。

(二)规划原则: 以流域规划为依托,防洪治涝为主,结合环境改善,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分期实施。防洪丘陵山区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平原区拓浚河道、加固堤防、以挡为主,按照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有机结合的要求,采取治理措施。完善以真州镇为中心的城市防洪工程体系;排水实现高低分开,分区治理,平原区以自排为主,抽排为辅,圩区立足抽排,相机自排。一般情况下,减少机排,降低防洪排涝成本。在满足防洪治涝要求的同时,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生态系统和水陆交通要求。坚持防洪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原则,建立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综合防洪体系;防洪规划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主要依据: 《水法》、《防洪法》; 《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防洪标准》(GB50201-9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防洪标准123

w w w . s i n o a e 防洪标 准 发布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w w w . s i n o a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洪标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 月 日

w w w . s i n o a e 的通知 号 由水利部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制订的 现批准 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w w w . i 目次 总则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 铁路公路航 运 民用机场管道工程木材水运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水库和水电站工程治涝和供水工程堤防工程 动力设施通信设施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w w w . s i n o a e 总则 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 水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河口地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校核两 并考 环境等因素有条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 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

w . s i n o a e 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 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尚应同 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若需要的工程量费用多一时难以实现时可分期实施 相应的设计洪水或潮校核洪水或潮位应根据防护对象所在地区实测和调查的暴 并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对实测的水文资料进行审查并检查资料的一致性和 根据暴雨资料计算设计洪水汇流计算方法和参数 洪水的统计参数和采用成果应进行合理性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w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四章防汛与抢险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六章防汛经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

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

防洪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甲级设计证书号:A134004998 甲级勘察证书号:110102-kj 霍邱县沣河响水堰至河口集大桥段 防洪治理工程 初步设计报告 工程编号:20140305GH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二○一四年二月

1 综合说明 1.1 绪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近60年的治理,淮河流域初步形成了由水库、河道堤防、湖泊等组成的防洪减灾体系,在流域防洪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与大江大河防洪建设相比,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滞后,尚不具备抵御常遇洪水的能力,中小河流洪水造成的灾害损失已成为洪涝灾害损失的主体,直接影响地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并且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突出抓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要把水利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逐步推进中小河流治理。”2010年国务院国发[2010]31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闸除险加固”,提出加大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力度。 沣河发源于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的三元乡林店一带,上梢汇水穿过沣西干渠墩子庙渠下涵后初步形成河道,在白莲乡少年圩进入城西湖蓄水区,河道全长58.76km,流域面积664.9km2。由于河道比降陡,上游来水快,洪峰流量大,下游两岸圩区防洪标准低,穿堤建筑物老化,造成洪涝灾害频发,防洪除涝基础设施薄弱。特别是近些年来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常发生集中暴雨,形成较大洪水,造成比较严重的洪涝灾害。因此,需要通过实施治理工程建设,完善防洪除涝减灾工程体系,充分发挥治淮工程的综合效益。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批复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实施沣河防洪治理工程建设,提高除涝标准、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是提高该地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需要;改善水利条件,改变易涝多灾的面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是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针对沣河防洪除涝工程存在问题与历年灾情,本着综合考虑、重点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受霍邱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大纲 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修订组 二○○三年五月

批准:谢熙曦审定:郑永良计划处:孙继栋技术处:牟广丞水工处:武永新规划处:孙建峰编制:许学伟

一、修订的目的及必要性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由建设部、水利部于1993年2月8日以建标[1993]72号文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该规范执行以来,对指导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98年长江大水以来,各地修建了大量城市防洪工程,从治水政策到工程实践,对城市防洪工程的认识在逐渐深化,同时在执行规范过程中,也发现原规范有些内容需要增补或修订。本次拟补充或修订的内容如下: 1.对原规范“总体设计”一章的内容进行补充。主要补充以下内容: (1) 补充城市防洪总体安排。城市防洪工程是流域防洪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要达到预定的设计防洪标准,需通过合理、有效运用该城市(或流域的)防洪工程体系来实现。因此,合理确定各项治理工程措施的防洪作用,并从调度上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确保城市防洪目标的实现。总体设计一章,需从宏观上阐明城市防洪工程的总体安排。 (2) 城市防洪需考虑上游水库和蓄滞洪区的作用,增加城市上游水库和蓄滞洪区规划安排及汛期控制运用的内容。 (3) 总体设计一章中,增加环境保护、工程管理等内容。 结合环境保护,增加城市防洪工程综合利用、改善环境、绿化、美化等内容; 加强工程管理,增加工程实施后,工程运行管理的有关内容; 2.增加城市排涝工程设计的内容 3.增加城市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的内容。 4.对其它章节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订。 5.鉴于防潮工程的特殊性,将“海堤工程”一章单独列出。 通过对规范的补充或修订,使规范在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提供技术依据。 二、修订依据与原则 (一) 修订依据 1.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水总局科[2002]15号文“关于下达2002年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及主编单位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 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4]36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1总则 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 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6下列的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大纲

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大纲 第一章城市概况 第一节自然和社会经济概况 自然概况城市的地理位置和面积(市区和近郊区的土地面积),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气象和水文特性(气温、降水、水位、流量、泥沙、潮汐、风暴等)。河流、湖泊、洼地分布和演变概况。 社会经济现状市发展沿革,人口、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总产值和利税,该城市在国家、地区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近期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发展规划。 第二节洪涝灾害 历史上发生的洪、涝等灾害的情况。 主要洪、涝灾害年份的雨情、水情、灾情(淹没范围、水深、淹没历时)、经济损失(直接、间接)无形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第二章城市防洪、治涝工程现状和问题 防洪、治涝工程设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情况。 城市防洪现状、治涝能力和标准。 目前防洪、治涝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措施,非工程防洪措施)。 第三章地形和地质 第一节地形 地形资料情况。 市区(包括近郊区)地形特点和主要江、河、湖、洼等的分布。 主要防洪、治涝工程设施、建筑物地址的地形特点。

第二节地质 工程地质勘探、试验资料情况。 区域地质、地震基本烈度。 主要工程设施、建筑物的工程地质(地层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地区和防洪、治涝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分布、地下水埋深、补排条件等)。 第四章防洪、治涝水文分析计算 第一节设计洪水分析计算 暴雨、洪水资料情况。 暴雨、洪水特性。 洪、涝灾害的类型、特点和成因。 历史上特大和大洪水特性。 代表站设计洪水的分析计算(洪水位、洪峰流量、不同时段洪水量、洪水流量过程线),控制断面设计洪水。 设计洪水水面线分析计算。 人类活动对洪水影响的分析研究。 第二节设计高潮位分析计算 潮水位观测和资料情况,潮汐特性。历史上发生的风暴潮的成因主要特性。设计高潮位的分析计算。 第三节治涝水位分析计算 暴雨、沥涝观测资料情况。 历史上发生的大涝的特性。 设计暴雨的分析计算(点暴雨、面暴雨、雨型等)。 设计涝水的分析计算(雨量径流量关系、最大流量、不同时段水量,流量过程线)。

防洪标准GB50201(可编辑修改word版)

防洪标准GB50201-94 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1995-01-01 1.防洪标准(G B50201-94) 1.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 【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 【标准号】:GB 50201-94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 【发布日期】:1994 年6 月2 日 【实施日期】:1995 年1 月1 日 【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 号 【批准文件】: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4]369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 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出版发行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全文】: 1总则 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 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6下列的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0.6.1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1.0.6.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5日)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7.02 【实施日期】1991.07.0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城市防洪规划

ZHEJIANG W ATER CONSERV ANCY AND HYDROPOWER COLLEGE 《城市规划与管理》(说明书、报告、√论文) 课题名称:城市规划与管理 班级: 建管10-2 姓名:邵杰 学号: 201035090 建筑工程系

城市防洪规划 [摘要]: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关键字]:城市、防洪规划、问题 (一)防洪规划的基本原则和防洪标准 一、基本原则 我国许多滨临江河,常受洪水威胁。因此,做好城市防洪总体规划是直接关系到城市安全,工程技术、经济是否合理的大事,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1. 做城市防洪总体规划时,要贯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在充分发挥堤防作用的同时,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以达到提高防洪标准、保护城市工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城市防洪总体规划不仅要与流域防洪规划相配合,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而且还要兼顾市政建设各有关部门的要求。 3. 根据城市大小及其重要性,在充分分析防洪工程效益的基础上,合理选定城市防洪标准。重要城市,对超过设计标准的特大洪水要作出对策性方案。 4. 要充分发挥城市防洪工程的防洪作用,并考虑与流域防洪设施的联合运用。修建水库和分(蓄)洪工程时,要尽可能地考虑综合利用。 5.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提高投资效益。 6. 区别轻、重、缓、急,近、远期相结合,全面规划,分期实施。随着城市不断发展,逐步提高城市防洪设施的抗洪能力。 7. 结合城市特点,考虑保护环境、美化城市。 8. 强调非工程措施的防洪作用。 二、防洪标准 防洪保护对象达到防御洪水的水平或能力。一般将实际达到的防洪能力也称为已达到的防洪标准。防洪标准可用设计洪水(包括洪峰流量、洪水总量及洪水过程)或设计水位表示。一般以某一重现期(如10年一遇洪水、100年一遇洪水)的设计洪水为标准;也有以某一实际洪水为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当实际发生的洪水不大于设计防洪标准时,通过防洪系统的正确运用,可保证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设计洪水标准有时也称为防洪标准(criterion of flood control)。二者有一定的联系。防洪标准

中小型涉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具体要求

一、中小型涉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内容具体要求 ?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概述 ? 2 基本情况 ?3河道演变 ? 4 防洪评价计算 ? 5 防洪综合评价 ?6防治与补救措施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 1 概述 ?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 1.1 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 1.1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 ? 1.1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1.1 .2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 ? 1.1 .3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 1.1 .4有关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 1.3 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阐明评价报告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包括所采用的基本资料、分析、计算及试验手段等,简述防洪评价的工作内容。 ? 2.1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概况应介绍与防洪评价有关的涉河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 2.1 .1涉河建筑物的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 ? 2.1 .2涉河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校核、设计标准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 ? 2.1.3涉河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包括总体布置、结构型式、与河道堤防的连接方式、与其它水利工程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 ? 2.1 .4涉河建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防凌措施等,对于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和弃土的工程,还应包括施工取土和弃土方案。 ? 2.2 河道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 2.2.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和工程状况。

防洪标准与几个重要的防洪水位

防洪标准与几个重要的 防洪水位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防洪标准与几个重要的防洪水位 防洪标准 (flood contro1 standard) 防洪保护对象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某一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为防洪标准,也有一些地方以某一实际洪水为防洪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当实际发生不大于防洪标准的洪水时,通过防洪系统的正确运用,能保证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具体体现为防洪控制点的最高水位不高于防汛保证水位,或流量不大于河道安全泄量。 设防水位是指汛期河道堤防已经开始进入防汛阶段的水位,即江河洪水漫滩以后,堤防开始临水,需要防汛人员巡查防守。此时堤防管理单位由日常的管理工作进入防汛阶段,开始组织人员进行巡堤查险,并对汛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设防水位是同防汛部门根据历史资料和堤防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警戒水位是堤防临水到一定深度,有可能出现险情、要加以警惕戒备的水位,是根据堤防质量、保护重点以及历年险情分析制定的,到达该水位时,防汛工作进入重要时期,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的发展变化,在各自防守堤段或区域内增加巡堤查险次数,开始日夜巡查,并组织防汛队伍上堤防汛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 保证水位是根据防洪标准设计的堤防设计洪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洪水位。当水位达到或接近保证水位时,防汛进入紧急状态,防汛部门要按照紧急防汛期的权限,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保堤防等工程的安全,并根据“有限保证、无限负责”的精神,对于可能出现超过保证

水位的工程抢护和人员安全做地积极准备。保证水位的拟定是根据堤防规划设计和河流曾经出现的最高水位为依据,考虑上下游关系、干支流关系以及保护区的重要性制定的。 设计洪水位 当遇到大坝设计标准洪水时,水库经调洪后(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设计洪水位。 设计洪水位是水库设计的重要参数之一,它决定了设计洪水情况下的上游洪水淹没范围,它同时又与泄洪建筑物尺寸、型式有关,而泄洪设备型式(包括溢流堰、泄洪孔、泄洪隧洞)的选择,则应根据设计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质条件和坝型、枢纽布置特点拟定,并注意以下几点: (1)如拦河坝为不允许溢流的土坝、堆石坝等坝型,则除有专门论证外,应设置开敞式溢洪道。 (2)为增加水库运用的灵活性,尤其是下游有防洪任务的水库,一般宜设置部分泄洪低孔和中孔。泄洪底孔要尽可能与排沙、放空底孔相结合。 (3)泄洪设备的型式选择,应考虑经济性和技术可靠性。当在河床布置泄洪设备有困难时,可研究在河岸设置部分旁侧溢洪道和泄洪隧洞。 (4)泄洪闸门类型和启闭设备的选择,应满足洪水调度等方面的要求。 校核洪水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四章防汛与抢险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六章防汛经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准备

GB50201-94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 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4]36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1 总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 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6 下列的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0.6.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1.0.6.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时,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7 各类防护对象现有的防洪标准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达到。确有困难,经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或分期达到。 1.0.8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若需要的工程量大,费用多,一时难以实现时,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1.0.9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后,相应的设计洪水或潮位、校核洪水或潮位,应根据防护对象所在地区实测和调查的暴雨、洪水、潮位等资料分析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1.0.9.1 对实测的水文资料进行审查,并检查资料的一致性和分析计算系列的代表性。对调查资料应进行复核。 1.0.9.2 根据暴雨资料计算设计洪水,对产流、汇流计算方法和参数,应采用实测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检验。 1.0.9.3 对暴雨、洪水的统计参数和采用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 Yellow River flood control regulations of Henan Provinc e 编订:JinTai College

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全文文档 2、篇章2:防汛的准备工作文档 黄河防汛的根本目的所在就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下文是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黄河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黄河(包括黄河干流、沁河干流及其 滩区、滞洪区和库区)的防汛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汛活动,包括防洪和防凌。 黄河干流上的三门峡与小浪底水库及黄河支流上的伊河 陆浑水库、洛河故县水库、沁河河口村水库的防洪防凌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 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黄河防汛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 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黄河防汛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和劳务,用于黄河防汛队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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