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

浅论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
浅论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

浅论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重整制度

摘要: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修订,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不仅仅以债权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还要积极的挽救破产企业,使其得以再生,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及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论述了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原则及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待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促进。

关键词:破产法重整制度重整原因债权人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第一部破产法,但并未涉及破产重整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破产法律制度在适用上有很大的局限性,破产所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关注。在此种情况下,我国着手对破产法进行修订,并于2007年开始试行新《企业破产法》。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原有破产制度的缺陷,引入破产重整程序,更新了破产法的结构,从而开辟了在公平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实现困境企业的再生途径。

一、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又叫企业更生制度,作为一种积极地破产预防和拯救再建法律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

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①简言之,是指企业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通过促进债务人复兴,重整制度扩展了破产法的功能,并为破产法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利益的立法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持。②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上最主要的制度之一,是以破产预防为核心的,出现于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大规模社会化大生产后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资本主义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的缺点暴露无遗。在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传统的破产清算退市制度往往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员工失业、社会动荡。随着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在西方的推行,法律界的价值观亦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积极寻找防止各大经济组织破产倒闭的良方,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就是破产法改革运动的产物。破产和解本质上是一种偿债计划,最多就是给予债与人喘息的机会,其价值诉求在于给债券人团体更多的利益清偿,并不在于企业的生死、社会经济困境的挽救。在大陆法国家,和解制度流行甚广,却往往被束之高阁或者收效甚微。也正是破产和解制度对诸如债权关系、劳动关系、投资关系、税收关系、环境关系等多重社会关系调整无效的情况下,重整制度

横空出世并大有作为。继1978年美国《联邦破产法典》颁布取代经多次修订的1898年《破产法》之后,法、英、德等西方国家纷纷制定新的破产法,破产重整制度也在这些国家得以确立。目前,破产重整制度已在美、英、法、日等多数国家成熟运作多年,可见,建立和完善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发明,其产生及运作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需要,同时通过重整制度使企业起死回生,对社会关系的稳定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重整制度的实现有以下几方面价值取向和作用:

首先,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企业面临破产,其全部资产肯定少于债券总额。如果企业申请破产,用于破产预防的财产和用于破产清算的财产认定为相等的话,那么,破产清算开始后,债务人便不能再继续经营,企业财产处于闲置状态,不会再实现增值。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待履行合同中所获得利益以及可享受的税收减免,都会因企业破产清算而丧失,再加上企业财产在清算变卖中的损耗,使企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财产不但没有增值,反而可能贬值。理论上认为,企业财产的运营价值一般大于闲置价值。破产重整正是在财产继续运营的基础上进行债权清偿,企业财产不仅得到了保值,而且还可能实现增值,债权人对于增值财产的分配所得也自然大于对清算财产的分配所得。破产预防的债权人不仅能够获得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

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范文

一、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以上四项均属于。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案例]1:2007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7月4日受理裁定送达甲公司。人民法院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7月3日,甲公司向其债权人A企业清偿了100万元的货款。 (2)6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B企业120万元的货款,被B企业提起诉讼。6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B企业支付120万元的贷款,同时应B 企业的申请,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拟用以清偿B企业的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判决尚未执行。 (3)6月2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C企业150万元的货款,被C企业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7月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4)7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D企业180万元的货款,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管理人是否有权向A企业追回100万元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办公楼的拍卖价款能否用以清偿所欠B企业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3)根据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该买卖合同甲、乙公司均未履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 (3)如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100万元的货 款应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并 说明理由。 [案例]3: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 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欠A企业100万元的货款。2006年6月1日,应债权人A企业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100万元的设备设定抵押。 (2)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主动放弃对B企业200万元的债权。 (3)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已经不能清偿数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并且其财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甲公司仍向债权人C企业清偿了300万元的货款。 (4)2006年3月1日,甲公司为逃避债务在D企业隐匿了120万元的财产,被 管理人发现。 (5)甲公司一直拖欠E企业250万元的货款。2007年6月20日,E企业得知甲 公司已经申请破产的事实后,迅速与甲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发货后,E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六章 破产法(答案定稿)

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际到位400万元,甲公司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A公司在经营中发生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A公司。管理人清理发现:2011年10月16日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A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分二期交付,货到付款。甲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已交付了第一期服装,价值20万元,第二期服装应于2012年3月10日交付,但尚未交付,A公司两期货款均未付款。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除应付货款外,还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 请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可以解除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怎样处理? (2)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为什么? (3)甲公司可申报的破产债权有多少?是否可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出资相抵销? 【参考答案】 (1)管理人可以解除此合同。第二期服装不再交付,也不再付款。第一期服装未付款20 万元及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可以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2)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甲公司可申报的破产债权有30万. 不可以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出资相抵销课堂讨论6-1

课堂讨论6-2 课堂实训6-1 课堂实训6-2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新破产法亮点之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的完善

新破产法亮点之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的完善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这部新的法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同时废止。与旧破产法相比较,新破产法总结了二十年来我国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体例更为完备,内容更加充实。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新破产法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中尤以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 根据我国以新破产法为核心的新破产法律体系与国内外学者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所谓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其他破产事务的专业组织或个人。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破产法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明显、重要的位置,其不但被专章地进行规定,而且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这表明,我国将正式引入管理人制度,而旧破产法的清算组制度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与旧破产法的清算组制度相比,管理人制度具有明显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明确化 清算组或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破产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形成了各异的理论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代理说,认为其实质是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破产事务的代理人。该学说又因被代理人的不同而分为破产人代理说、债权人代理说与破产人、债权人共同代理说。二是职务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法律性质上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强制

执行程序,其类似于执行机关的公务员,其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三是破产财团代表说,认为破产财团具有相对的独立人格,其是破产财团的受托人,在破产人之外取得独立的地位,以破产财团所有权人的名义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在法律制度中,各国的破产法或商法典对于清算组或管理人制度也均有规定,但称谓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财产管理人、管财人,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信托人;我国旧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新破产法则以管理人取代了清算组。关于这一制度的称谓也从侧面体现出清算组或管理人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 清算组或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其任免体现出来。旧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法定主体。从其组成人员来看,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但是,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既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又是产权所有人的代表,由其出任清算组,不但没有合理的理论基础,而且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中的回避原则。清算组的这一体制决定了其往往在政府的行政主导与干预下工作,破产清算便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价值目标相背离,而被政府的行政价值目标所取代。因此,清算组并不是一个相对独立、中立的法定主体。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但如果对管理人有异议,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无权直接选任或解任管理人。从新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新破产法采取了合理的理论学说,认为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相对

破产法练习题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 )。 A.中止执行 B.继续执行 C.终结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A )。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做法错误的是(B )。 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C.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的有(C )。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7.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C )。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8.2007年8月,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企业2007年1月向甲企业无偿转让精密仪器的行为,但经管理人调查,由于甲企业保管不善,该精密仪器被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甲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B.管理人无权追回该财产 C.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企业应折价赔偿 9.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D )。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企业破产法案例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 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 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 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 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 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 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案例2】2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破产法练习答案

破产法练习答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立前,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正确的说法是( )。 A.债权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B.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 C.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6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D.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4.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最长不得超过()。 A.30日3个月 B.30日60日 C.1个月2个月 D.20日3个月 6.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案件,管理人解除了破产受理申请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设备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解除该合同的行为使得乙公司遭受1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10万元作为破产企业的共益债务清偿 B.该10万元可以由乙公司依法申报债权 C.管理人不得解除未履行的合同 D.解除合同后,由此产生100万元的共益债务 7.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23661109.html,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普遍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郑大法学2010级破产法试题(2013)

郑大法学专业《破产法学》课程试题(A卷)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2010级 一、单选题:(每题1 分,共15分) 1.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7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7月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由管理人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B.由甲企业自主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C.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D.不得继续履行 2.2011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的下列哪种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 A.2010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 B.2010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乙 C.2011年5月5日,向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1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丁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3. 甲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套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4. 大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债权人开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请问,下列哪项债权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在甲没有申报债权的请况下,以其对大阳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大阳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工商局,以其对大阳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5. 关于破产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破产法案例分析.d

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0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试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丙担任债权主席不合法,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制定,而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生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分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民所有制的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以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以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记20万元。试进行破产清偿。

答:破产财产:100+500-150-100+70+30=450万元 破产债权:(130-100)+100+200+300=630万元 用于偿还破产债权的财产为:450-20-50-250=130万元比例:130/630 还B银行:30*130/630=6.2万元 还乙企业:100*130/630=20.6万元 还丙企业:200*130/630=41.3万元 还丁企业:300*130/630=61.9万元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新破 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普遍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破产法习题及解答

破产法习题集 一、单选题 1、债权人会议由()人员组成。 A、全体债权人 B、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C、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D、人民法院指定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如何处理?()A.一律认定无效 B.均可由其他债权人撤销 C.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D.可由其他债权人撤销,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3、甲公司被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以下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法院批准甲公司为维持经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B、开户银行直接从甲公司帐上扣划5万元抵还所欠本银行的贷款。 C、乙公司以欠甲公司的8万元债务抵销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万元债务。 D、清算组决定由甲公司继续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 4、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该期限为() A、5日内 B、7日内 C、15日内 D、30日内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6、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7.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8、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9、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10、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2年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发布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最长不得超过()A.30日,3个月B.30日,60日C.1个月,2个月D.1个月,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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