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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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

本指南涵盖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到的6大类16种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其他违法行为(如不正当竞争、发布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本指南未予列举。

一、主体资格类

1、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

2、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3、有照无证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经营活动

二、食品质量类

4、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和标签类

5、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6、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经营行为类

7、不按规定贮存、运输食品

8、安排患有特定疾病人员接触食品

9、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10、拒绝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

五、经营者自律类

11、不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2、食品批发企业不按规定保存销售信息

13、市场主办者、柜台出租者或展销会开办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

改正

六、服从监督管理类

14、违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规定

15、不按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

1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一、主体资格类

1、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

行为表现:既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销售。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罚款。”

特别提示: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均有类似规定,此处援引《食品安全法》即可,无须将所有规定全部

引用;⑵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生产必然包括销售)或餐饮服务的行为,工商部门不能援引《食品安全法》查处,但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值得商榷)⑶此类违法行为经营规模(货值金额)是量罚的依据,因而也是基本事实,调查取证时除了查清“五何”要素外,应

该查清货值金额。

2、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行为表现: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擅自从事

相关经营活动。

定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示:⑴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是工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

责,并无流通领域的限制;⑵《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并非通常说的转致规定,它只是对旧的特别规定的认可,因此除非出现违法行为竞合,并不需要转到其他法规规定上去。

3、有照无证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经营活动

行为表现:当事人取得了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如药品经营企业无证销售保健食品、物流企业无证销售预包装食品等)。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具体内容略)。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具体内容略)。

特别提示:对此类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只管辖流通领域违法行为。

二、食品质量类

4、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

行为表现:⑴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⑵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⑶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⑷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⑸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⑹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⑻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

营的食品。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

特别提示:⑴列举的行为中如果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就直接认定,不需要检测,如列举的第⑴⑸⑹⑺⑻种和第⑷种的部分行为,只需要及时固定相应证据,直接认定和处罚;⑵致病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等,经检验机构认定某种细菌(如常见的大肠杆菌)或病毒超标,属于致病性微生物超标;⑶菌落总数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程度的指标,菌落总数超标可按致病性微生物超标定性处罚;⑷在商品质量监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上述列举的情形的,可按

《产品质量法》定性和处罚。

三、食品包装和标签类

5、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行为表现:食品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无论污染物是否超

标)。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特别提示: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存在发案难、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

⑴一般性市场巡查很难发现食品是否被包装、容器或运输工具污染,因而发案难。推荐两种发案渠道:一是根据有关部门认定不能用作食品包装的材料进行专项检查(如塑料包装材料中聚乙烯能用作食品包装容器,聚氯乙烯不能);二是发动知情人举报,如有的当事人将非食用油运输车辆简单清洗就用来运输食用油。⑵调查取证应将重点放在包装材料等是否已对食品形成污染。⑶实践中遇到此类违法行为但难以取得足够证据定性处理的,可通过抽样送检,转而按食品质量问

题定性处理。

6、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行为表现:⑴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无标签;⑵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⑶预包装食品标签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⑷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如生产日期造假);⑸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

标签。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特别提示:⑴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按《食品安全法》处理,不按利用商品包装物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⑵标签问题是最容易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要熟练掌握法律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即第42、48、51条规定),就不难

发现。

四、食品经营行为类

7、不按规定贮存、运输食品

行为表现:⑴食品贮存、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⑵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⑶不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销售预包装

食品。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

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

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特别提示:⑴此项可用来处理将食品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一

同贮存、运输的违法行为;⑵本大类中的四种行为均要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能处罚,因此要注意保存市场巡查中发现问题并责令改

正的有关证据。以下不再提示。

8、安排患有特定疾病人员接触食品

行为表现:安排患有特定疾病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拒不改

正。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特别提示:⑴只要是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即可认定,难以取得“安排”的证据时可以推定;⑵此行为应限于直接接触食品,在食品经营企业从事其他工作如车辆驾驶、安全保卫、行政管

理等工作不构成此违法行为。

9、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行为表现:聘用的员工未取得健康证就从事食品经营,拒不改正。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

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0、拒绝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

行为表现:⑴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拒不改正;⑵拒不履行食品

更换、退货等义务,拒不改正。

定性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特别提示:⑴此规定可作为处理食品消费纠纷的有力武器,对拒不接受调处的,依法予以查处。⑵发票是销售凭证的一种,如果消费者要

求提供发票而经营者拒绝提供,可据此定性和处罚。⑶适用此规定应注意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不适用。

五、经营者自律类

11、不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为表现:⑴进货不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⑵食品经营企业不建立进货台帐;⑶不如实记录进货台帐(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⑷不按规

定保存记录。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

特别提示:⑴“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所有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因此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虽不要求逐一记录,但也须履行查验义务。如果查明某食品确无生产许可证,也无合格证,则可推定其未履行查验义务并据此处罚。⑵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进货台帐并如实记录进货台帐,未建立台帐的可据此查处。

12、食品批发企业不按规定保存销售信息

行为表现:⑴不建立销售台帐;⑵不如实记录销售台帐(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⑶不按规定保存记录。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内容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特别提示: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批发与零售的区分和认定。一般来讲,以经营者为销售对象的是批发,以终端消费者为销售对象的是零售。只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就是食品批发企业(包括既从事批发也对消费者零售的企业),应当履行食品批发企业的法定义务。

13、市场主办者、柜台出租者或展销会开办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

改正

行为表现:⑴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⑵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⑶不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⑷不设置食品信

息公示媒介。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

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服从监督管理类

14、违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规定

行为表现:⑴擅自改变许可事项;⑵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定性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所列举的内容即前列表现。

特别提示:⑴现实中常有经营者转让店铺并连同许可证和执照一并转让的情形,可据此对出让方予以处罚;因为转让是非法的,受让方实际是没有许可证和执照,对受让方应按无证无照经营处罚。⑵实践中常见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现象,其目的通常是为了借用他人身份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这种现象,一经查实,可认定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予以处罚。

15、不按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

回或者停止经营。”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

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特别提示:⑴适用此规定查处案件要注意区分“没有召回或停止经营”和“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只有在有证据表明有关执法部门已经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当事人未召回或停止经营,才能据此予以处罚。

⑵“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在此处只是一个构成要件,有这一要件即可。由于“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可能面临复议和诉讼的审查,这种审查不影响其作为一个构成要件的效力。⑶实践中常常通知经营者将某种食品“下架”,实质就是责令停止经营。为了更好地与该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相衔接,建议今后统一用“责令召回”或“责令停止经营”,责令停止经营后经营者仍将相关食品陈列在销售现场的,可认定为拒不停止经营。

1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定性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特别提示: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既包括市场巡查、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督检查,也包括办案中的调查取证行为。⑵办案中要注意区分主观上“拒绝”配合与客观上“不能”配合,要求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提出的配合要求既必须明确、具体、可以操作(不能提出

提供“相关情况”之类的无明确内容的要求),又要合理并于法有据。

2018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18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加工环节操作规程

幼儿园食堂关键环节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规程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包括对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粗加工与食品烹调、备餐、供餐、餐饮器具消保洁、食品留样等加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以下是我园食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采购验收操作规程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贮存操作规程(一)食堂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1.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2.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4.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食品安全操作手册

登陆页面 功能概述: 完成用户的验证,用户进入系统。 操作说明: 输入合法的用户名和密码,单击【登录】(若输入错误,可单击【取消】 重新输入),进入系统主页面。 责任人信息 3、进入相关部门后,在右上角处有对与用户进行操作的相应功能按钮。 功能概述: 在该功能模块用户可以对用户进行增删改等操作。 操作说明: 1、打开“责任管理”后进入“责任人信息”。 2、点击进入想要进用户操作的县区下的部门或者机构。 1、输入用户名、密码 2、点击登陆进入系统 1、点击“责任管理”后打开“责任人信息” 2、点击想要进行操作用户的县区部门

修改 操作说明: 1、在责任人操作界面勾选上需要修改的用户后,点击右上角的 “修改”后会弹出右侧对话框。上面有该用户已经填写的信息。修改完需要修改的信息后。点击确定完成操作。 职责查看 在左边菜单选项中点击“职责体系”选项,再点击“职责查看”,即可进入职责查看页面。界面右面界面上方选择相关区县、部门。进行责任人查看。 功能描述: 查看食品安全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上下级关系、责任人职责等相关信息。 操作说明: 3、进入想要进行操作的部门后,右上侧有对于用户的操作按钮。 在该区域将用户的详细信息修改完毕。点击确定完成操作 1、打开“职责查看”点击“职责监督” 3、可以点击每个责任人查看他所监管的企业以及监管职责

增加企业 1、打开“责任管理”菜单,选择“企业信息”。 2、在企业类别处选择需要添加企业的类别。 3、单击屏幕右上处“增加”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完成操作。 在对话框中填写企业的详细信息后,单击“保存”完成操作,企业 添加完毕。(标明*处为必填项,企业责任结构图不能大于3M ) 功能描述: 如责任人监管的企业在系统中不存在,可在此处进行企业的添加 操作说明: 操作说明2: 2、在机构列表选择出自 己 2、在机构列表选择出自 己 1、打开“责任管理”,选择“企业信息” 3、单击“增加”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完成操作 2、在企业类别处,选择自己监管的企业类别。 1、在对话框中填写完毕企业的详细信息 2、填写完毕,单击“保存”完成操作。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标准版)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04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 (标准版) 1.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以下简称监控工作)遵循风险分析和预防原则,通过抽取能反映进出口食品风险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样品,对风险项目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系统和持续地收集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为全面评价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和变化趋势,做好进出口食品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为提高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确保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开展。 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监控指南》)是监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适用于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及监控结果的应用。 3.术语 3.1风险项目: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危害因子。 3.2年度监控计划:为执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所制订的年度抽样、检测等具体实施安排和要求,分为《总局监控计划》和《直属局监控计划》。 3.3监控产品:列入监控计划中的进出口食品。 3.4监控项目:列入监控计划中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 3.5监控样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抽取的官方样品。 3.6监测项目:监控计划中未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项目,用于收集监测数据,评估食品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3.7检出结果:监控样品中监控/监测项目含量超过检测方法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完整 版)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 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 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 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 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 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 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 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 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 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 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 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食堂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食堂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段食堂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武汉铁路局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堂安全管理负总责,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检查和考核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 3、食堂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每年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验证工作。 4、餐厅内外保持环境卫生,做到每一餐一打扫,每一天一清洗。 5、食用工具每班用后应洗净、消毒、保持洁净。公共餐具应做到“一冲”“二刷”“三洗”“四消毒”“五保管”。发现设备损坏及时上报维修。 6、生熟食品不能存放同柜和同层冰箱内,加工和盛装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要分开,并且有明显标志。 7、贮存食品应做到防蝇、防虫、防鼠、防潮(防霉、防腐)。 8、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搞好“三防”工作。 9、食堂从业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换工作服。 10、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应调离食品操作岗位。

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一、食品采购的步骤流程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规格、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要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检疫合格证和发票证明材料等,详细记录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台帐,并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4、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5、对食品进行查验。对供货商提供的商品进行检验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二、食品储存的步骤流程 1、设立食品储存仓库。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摆放整齐、标识存放。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定位存放,不得与产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混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者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每周对仓库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5、发现过期及变质食品,要按规定销毁,并有销毁记录。 三、食品加工的流程 1、食品加工前要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 2、待加工的食品原料要洗净,蔬菜类、禽畜肉类和水产品类要分开洗涤,防止交叉感染。 3、禽蛋在使用前要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烹饪食品必须烧熟、煮透。剩余食品(温度低于60%,高于10%条件下)存放时间超过两小时,需确认食品未变质,再经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5、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再经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C 。

DB31 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也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对其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易腐食品 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餐用具 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 4总体管理要求 4.1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应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确保所供应食品的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为宗旨。 4.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的重要政策,并向全体食品从业人员表明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 4.3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食品安全目标: ——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应经过适宜性、可行性的评估; ——应经过与本单位各部门的沟通; ——是否达到应可进行评估。 4.4餐饮服务单位应使全体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4.5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管理中可获得各种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源。 5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供啊,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下面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三、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销毁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况,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

学校食堂关键环节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规程

学校食堂关键环节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规程

学校食堂关键环节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规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包括对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 粗加工与食品烹调、备餐、供餐、餐饮器具消保洁、食品留样等加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以下是我校食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一、采购验收操作规程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二、贮存操作规程 (一)食堂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1.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 2.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4.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三、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使用操作手册(DOC 81页)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使用操作手 册(DOC 81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目录 1.1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5) 1.1.1新办申请 (5) 1.1.2新办受理 (7) 1.1.3新办审查 (9) 1.1.4新办听证 (10) 1.1.5新办现场核查 (12) 1.1.6新办决定 (14) 1.1.7打证 (16) 1.1.8发证 (17) 1.1.9归档 (18) 1.2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18) 1.2.1变更申请 (19) 1.2.2变更受理 (21) 1.2.3变更审查 (22) 1.2.4变更现场核查 (24) 1.2.5变更决定 (26) 1.3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27) 1.3.1延续申请 (28) 1.3.2延续受理 (29) 1.3.3受理审查 (31) 1.3.4受理决定 (32) 1.4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 (33) 1.4.1补证申请 (34) 1.4.2补证受理 (35) 1.4.3补证审查 (36) 1.4.4补证决定 (38) 1.5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39) 1.5.1注销申请 (40) 1.5.2注销受理 (42) 1.5.3注销审查 (43)

1.5.4注销决定 (45) 1.6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 (46) 1.6.1撤销申请 (47) 1.6.2撤销受理 (48) 1.6.3撤销审查 (50) 1.6.4撤销决定 (51) 1.7食品经营许可证撤回 (52) 1.7.1撤回申请 (53) 1.7.2撤回受理 (54) 1.7.3撤回审查 (56) 1.7.4撤回决定 (57) 1.8食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58) 1.8.1换证申请 (59) 1.8.2换证受理 (60) 1.8.3换证审查 (62) 1.8.4换证决定 (63) 1.9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录 (64) 1.9.1有营业执照补录 (64) 1.9.2无营业执照补录 (66) 1.10老证业务办理 (67) 1.11主动注销 (68) 1.12主动撤销 (72) 1.13综合查询 (76) 2系统管理 (78)

食品安全管理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细则 校长(园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通知指出,学校要认真落实《吉林省各类学校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制定完善并落实疫情防控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方案、措施和各类制度预案。同时,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学校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机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校长(园长)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疫情防控期间学校餐饮食品安全工作。 1.为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减少外出,不建议大家每天采买生活物资,不要囤积过多食品,尤其是易腐烂的新鲜果蔬。可根据各地的气候和物产情况,每次购买2-3天所需的果蔬,适量储备耐储存的瓜果和根茎类果蔬、冷冻肉类、速冻食品。 2.所有家庭成员都应当注意个人卫生,多用流动的水、肥皂、洗手液等洗手,尤其在处理生的和熟的食物之间和其后必须洗手。 3.做好生熟分开,加工和盛放生的肉、水产品和蔬菜的砧板、刀具、盆、盘、碗等器具要与熟食的分开,使用完后要及时清洗消毒。 4.为了尽可能避免细菌性食物中毒引起的医院就诊,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也减少医疗系统的压力,建议大家少制作凉拌菜,购买的散装酱卤肉等即食食品尽量一顿吃完,吃不

完的应当热透再吃。 5.建议尽量在家烹饪。如通过外卖点餐,建议就近选择商家,减少递送员工作量,出门取外卖应当佩戴口罩。打开外卖包装后,应当先洗手再就餐。 6.返回工作岗位后,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从家中带饭,吃之前需微波炉热透。无法带饭的,建议尽量不堂食,可打包带走或以外卖方式解决。 7.居家期间也应当尝试室内运动,如果活动量减少,可以适当饮食减量或减少主食及能量密度高的食物。 8.到正规商店里购买,不买校园周边、街头巷尾的“三无”食品。 9.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尽量选择信誉度较好的品牌。 10.仔细查看产品标签。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不买标签不规范的产品。 11.不盲目随从广告,广告的宣传并不代表科学,是商家利益的体现。 12.白开水是最好的饮料,一些饮料含有防腐剂、色素等,经常饮用不利于少年儿童的健康。 1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肠道寄生虫病的传播。 14.生的蔬菜和水果要洗干净后再吃,以免造成农药中

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昌黎县水产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负有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追究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镇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接受食品安全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七)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八)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食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食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严禁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2、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检查记录食品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6、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求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应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

上海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操作手册

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追溯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18

1.概述 本系统提供食品企业进行日常数据登记,通过该软件,企业可以对本单位的采购品、进货台帐、产出品、发货台帐等数据进行电子化管理,并能实时监控企业的相关关键参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满足监管部门对于食材追溯的监管要求。 2.对象 使用本软件的对象有相关食品企业人员、监管部门人员、服务人员等相关使用本软件的用户。 3.网站部份 3.1.系统登录 使用iE、火狐、谷歌等浏览器,输入网址:,系统进入登录页面,如下图: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3.2.数据导入 点击左侧数据导入菜单,进入导入页面,如下图: 页面中提供了进货台帐与发货台帐的导入功能,如果日常业务中没有发货业务,则不需要进行发货台帐导入。 3.2.1.下载模板 点击进货台帐模板或发货台帐模板,系统会跳出本地目录,选择合适的地方保存该模板。 3.2.2.添加数据 打开下载的模板,可以看到模板中列出来需要导入的数据项,在表格中除了类别、保质期数值、保质期单位、批号可以不填,其它数据都必须填写。 导入的数据尽量直接在下载的模板中添加,否则有可能因为格式问题无法导入。 3.2.3.数据上传 在页面中点击“浏览”,在系统跳出的选择框中,选择要上传的文件,然后点击上传按钮,系统开始上传数据文件,上传成功后会提示操作成功。 如果数据文件中的数据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出错的行,在修改数据并保存后可以重新上传。

4.超级终端部份 4.1.软件登录 4.1.1.开机 用户在拿到终端后,如下图所示,按住“电 源开关”三秒,设备即会开机,开机后进入软件的 首页。 用户如需连接扫描仪或高拍仪,或者使用U 盘,设备中任一个usb插口都可使用。 设备可以通过wifi或以太网连接到网络,在 首次领用设备后,服务人员会协助连接网络,使用 过程中硬件问题可以联系工程师解决。 开机后,软件默认进入到程序的主界面,用户在该界面中可以进行无权限信息的查看,界面如下图所示:用户可以点击相关的图标按钮进入相应的模块,查看信息。其中监管信息和预警信息无法进入查看详情信息。 4.1.2.登录 在首页中,点击登录,软件进入该企业的用户列表,如下图所示,选择相应的用户,并输入密码点击登录,进入软件。登录过程中,如果密码不正确可以联系本单位管理员进行密码修改。 4.2.软件功能 4.2.1.首页 用户登录后,软件进入首页面,在首页中用户可以进行帐户相关管理、消息查看、切换帐号、以及设置快捷软件入口,及重要信息的查看。 点击帐户管理可 以进入密码修改页面 修改用户的登陆密 码; 点击消息气泡, 软件进入软件消息列

ZY-SH-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版本:02/0 文件编号:CQM/ZY-SH-05-4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8日 修订日期:2008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1日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目录 1. 目的 (2) 2. 适用范围 (2) 3. 引用文件 (2) 4. 文件审核 (2) 4.1文件初审 (2) 4.2现场的文件审核 (3) 4.3其他情况下的文件审核 (3) 5. 审核计划 (3) 5.1基本要求 (3) 5.2第一阶段审核计划 (3) 5.3第二阶段/再认证审核计划 (4) 5.3监督审核计划 (4) 5.4多场所抽样要求 (5) 6.现场审核 (5) 6.1第一阶段审核 (5) 6.2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7) 6.3监督审核 (9) 6.4再认证审核 (10) 7 审核记录的要求 (10) 8. 标准条款审核要点(以下编号为标准条款号) (1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1. 目的 为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一致性,保证审核质量,避免认证风险,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 22000—2006)的认证审核工作。 3. 引用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QM/CX-21-2008 审核方案管理和审核实施程序 CQM/CX-25-2008 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CQM/ZY-SL-00-11 认证项目管理指南 4. 文件审核 4.1 文件初审 在任何情况下,文件初审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开始之前完成。 文件初审内容应包括: a)食品安全方针、目标; b)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清单; c)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及各文件间相互关系的描述; d)标准要求建立的程序文件、文件及记录清单; e)前提方案、产品描述(包括原辅材料、与产品接触的材料及终产品)及预期用途的说明、工 艺流程及工艺文件(说明)、危害分析、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 f)布局图:工厂周围环境图(包括工厂平面图)、车间布置图、车间人流图、物流图;给水图、 排水图气流图(必要时)等; g)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或资质证明; h)与认证申请必备条件相关的信息资料。 文件初审阶段仍应对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充分性进行评审。文件审核应考虑受审核方组织的规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

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 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

血浆置换的操作流程

血浆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评估和观察要点 1评估中心静脉留置导管管路通畅情况 2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记录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及各种治疗参数 3观察患者的各项压力指标包括动脉压,静脉压,跨膜压,血浆压,血浆入口压等。 (一)操作要点 血浆置换分为单重血浆置换和双重血浆置换 1单重血浆置换 (1)洗手,戴口罩,戴清洁手套,遵医嘱备齐用物。 (2)核对患者姓名,核对血浆分离器的型号及有效期,置换液及置换方式 (3)开机自检,按照机器要求进行管理连接,预冲管路及血浆分离器 (4)遵医嘱设置血浆置换参数,报警参数,连接体外循环。 (5)血浆置换治疗开始时,全血液速度宜慢,观察2-5/min,无反应后再以正常速度运行。 (6)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和机器运行情况,包括全血流速,血浆流速,动脉压,静脉压,跨膜压变化等。 (7)置换量达到目标量后回血,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记录病情变

化及血浆置换治疗参数和结果。 2双重置换 (1)洗手,戴口罩,戴清洁手套,遵医嘱备齐用物 (2)核对患者姓名,核对血浆分离器的型号及有效期,置换液及置换方式 (3)开机自检,按照机器要求进行管理连接,预冲管路及血浆分离器 (4)遵医嘱设置血浆置换参数,报警参数,如血浆置换目标量,各个泵的流速或血浆分离流量与血流量比率,弃浆量和分离血浆比率等。 (5)血浆置换治疗开始时,全血液速度宜慢,观察2-5/min,无反应后再以正常速度运行。通常血浆分离器的血流速为80-120ml/min,血浆成分分离器的速度为25-30ml/min. (6)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和机器运行情况,包括全血流速,血浆流速,动脉压,静脉压,跨膜压变化等。 (7)血浆置换量达到目标量后回血,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记录病情变化及血浆置换治疗参数和结果。 (三)指导要点 1告知患者血浆置换的原理和意义,以及如何配合的技巧。 2告知患者血浆置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嘱患者如有不适及时汇报。 (四)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海南省亿万嘉超市有限公司 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促进日常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 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2、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3、食品销售设有专柜或专间,专柜、专间以及库存食品要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 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4、销售散装未包装食品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取货工具存放在洁净的容器中保存, 做到货、款分开。 5、销售食品用工具、称重衡器、柜台、盛器等要专用,定时消毒,保持清洁。 6、销售的定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 保质期)等。 二、食品用具管理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 保洁。 2、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 污垢、见本色。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 时更换。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 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 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 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 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 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加工规程

食堂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规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包括对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粗加工与食品烹调、备餐、供餐、餐饮器具消保洁、食品留样等加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以下是我校食堂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规程: 一、采购验收操作规程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二、贮存操作规程 (一)食堂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1.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

2.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4.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三、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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