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

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
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

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现将修订后的《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附件

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类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类省重是依托四川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四川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学科类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三条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为宗旨,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促进产学研结合,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企业类省重作为优势产业研发基地在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公共服务和辐射带动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企业类省重作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类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企业类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企业类省重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类省重的建设与运行。

3.负责企业类省重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类省重的考核、评估等。

4.聘任企业类省重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企业类省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企业类省重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类省重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类省重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类省重建设。

3.协助并落实企业类省重建设与运行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协调解决企业类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企业类省重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企业类省重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企业类省重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3.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向科技厅推荐企业类省重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企业类省重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类省重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

5.配合科技厅对企业类省重进行考核、评估等。

6.监督企业类省重的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围绕四川省重点产业领域和发展方向,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论证一个,新建一个”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企业类省重,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申请建设企业类省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原则上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

2.原则上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实验室。

3.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技术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跑全省或国内前列,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近3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等高水平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4.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相应的研发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不低于三分之一。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5.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对立的管理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场所和先进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

6.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为企业类省重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企业类省重建设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开展:

1.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企业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2.科技厅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企业类)》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通过后组织省内外7-9名同行产学研高水平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评审通过后择优立项,下达企业类省重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二条企业类省重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投入以依托单位为主,同时充分发挥部门、市(州)各级政府等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类省重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加强经费管理制度,并设立经费专账,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类省重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企业类省重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每年在企业类省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企业类省重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企业类省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类省重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企业类省重的研究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11-15名省内外具备高级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同一位专家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鼓励更多地聘任青年学术委员(45岁及以下)。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推荐,科技厅聘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

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企业类省重应是科技资源汇聚的有机整体,研究方向、研究人员、研究设备、研究成果等须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统一。财政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应率先实现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七条企业类省重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八条企业类省重应保持各单元研究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九条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企业类省重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类省重名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申请、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企业类省重应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审核、保存与利用工作,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一条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企业类省重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和协同创新。建立技术成果转让制度,鼓励企业类省重的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积极构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企业类省重应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并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设置开放基金用于开放课题,建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管理制度,规范开放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领域相关的省内外重点实验室建立合作关系,加强开放交流,形成优势互补,促进自身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重视科学普及。企业类省重应积极主动参加国家和我省科技活动周进行开放展示,每年面向社会公众、科研和教学单位集中开放,进行科普宣传,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类省重要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行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规章、考核和问责制度,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并随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类省重确需调整相关信息,可按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一次办好”事项业务服务指南》(川科基〔2019〕12号)有关程序办理。

1.企业类省重需要变更省重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重名称、依托单位(非第一依托单位)、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科技厅。

2.企业类省重出现依托单位变更或企业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七条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科技厅同意的,或发生重大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等情况的企业类省重,科技厅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类省重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工作,主要考查企业类省重基础条件建设及投入、研究水平与贡献、成果运用及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考核评估采取技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年度绩效考核主要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周期评估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工作汇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科技厅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企业类省重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于考评优秀的企业类省重,科技厅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对于考评不合格者,科技厅将对其采取责令整改或撤销等措施。整改期为1年,如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者,撤销其“企业类省重”资格。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将撤销其“企业类省重”资格,且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四川

省重点实验室:

1.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2.无故不接受科技厅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核、周期评估。

3.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科研活动中有严重的不诚信或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行为。

5.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类省重统一命名为“XX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XKeyLaboratoryofSichuanProvince”。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表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 质监 [ ] 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督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制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管理条例》,持有关手续到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结构、层数 工程预算造价 (万元) 预交监督费(元)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务、职称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项目设计 注册建筑师 注册登记号码 项目设计 注册结构师 注册登记号码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登记号 总包单位资质等级 施工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和证书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证书号码 规划批件勘察合同 施工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 全套施工图施工合同 工程地段勘察报告监理合同消防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图审机构

三、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职称编号备注 四、监理单位驻现场人员情况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职称编号备注 五、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职称编号备注

六、申报时,暂按工程中标介总额预缴监督费元,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决算额多退少补 交款单位名称 收 款 单 位 名称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部门: (盖章)(盖章)(盖章)(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电话:电话: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报建中心各一份,质监站存二份。 四川省建设厅制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财发〔2014〕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

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参训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用表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用表

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用表 D.1 监理单位用表 表 D.1.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致: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编号: 兹任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为我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证书复印件 监理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表 D.1.2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使用授权书 致: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其他有关单位) 编号: 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 同》,我单位成立项目监理机构,为了便于项目监理机构施工现场工作的开展,决定于年月日起启用项目监理机构印章。该项目监理机构印章仅用于项目监理机构施工现场发文、分部工程以下的验收及相关工程文件资料,用于分部工程(含分部工程)以上的验收及签证、经济合同无效。 该项目监理机构印章授权截止日期为监理合同终止之日或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之日。 印章模 监理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表 D.1.3 监理规划 工程 监理规划 (第版) 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 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 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岗位职责 监理工作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合同与信息管理 组织协调 监理工作设施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印章): 编制日期:年月日

表 D.1.4 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第 版) 主要内容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项目监理机构(印章): 编制日期:年月日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00 、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用表目录(第二版)

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目录 建设单位用表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JS-001 (001) 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JS-002 (002) 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JS-003 (003)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JS-004 (004) 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JS-005 (00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JS-006 (006) 工程变更单JS-007 (00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8 (008)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9 (009) 施工单位用表指南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SG-001 (001)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SG—002 (002) 施工日志SG-003 (003) 技术核定单SG-004 (004) 建筑物(构筑物)定位(放线)测量记录SG—005 (005) 技术交底SG-006 (006) 图纸会审记录SG-007 (007) 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SG-008 (008) 抄测记录SG-009 (009) 主要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及试验单目录SG—010 (010) 设计变更通知单汇总表SG—011 (011) 仪器、设计计量标定合格证清单SG—012 (012) 建筑工程隐蔽检验记录SG—013 (013)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SG—014 (014) 单位工程竣工资料SG-015 (015) 卷内目录SG—016 (016) 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目录SG—017 (017)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SG-018 (01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SG-019 (019) 单位(子单位)工程控制资料核查记录SG-019续 (01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查记录SG-020 (020)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SG-021 (02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SG-022 (022)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SG-023 (02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SG-024 (024) 工程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通用表)SG-025 (02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SG-026 (026) 砖含水率记录SG—027 (027) 砌筑砂浆强度评定SG-028 (028)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五条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监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 (二)施工安全; (三)建设工期;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会审; (四)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加强过程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总部或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企业投资建设的*研、办公、厂房、住宅及配套用房等各类用途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类项目,按照**工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门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项目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运营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类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的总体开发建设计划、营运销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发

包模式等内容),以及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移交等阶段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产业类建设项目(项目用于*研生产,含产业园区)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验收和后评价的监督管理。 法律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重大风险管控和法律事务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在廉政建设、效能监察、信访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企业应依据土地权属、资金来源等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承担监管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通称业主方或甲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制定招投标管理、预决算管理、变更洽商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企业内部有建筑、结构、水暖、电气、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少于6人的,可自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委托项目管理企业进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版)

(建筑工程质量)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 干规定(版)

1四川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2012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3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1.8 本规定自2012年XX月XX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 2.1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 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 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 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 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检测点; 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 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点; 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2.5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 2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3 工程概况及场地地质概况; 4 检测方法与依据标准; 5 所用仪器设备的型号及编号; 6 检测点位的选取原则及平面位置图;

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某地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年度目标推进计划,工程建设部及合同技术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拟定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名单,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由工程建设部现场代表、合同技术部预算员(造价员)及技术员构成。并指定现场代表为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组长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小组不限于监督、管理、协调、服务于单一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自本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至项目竣工结算为止,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全过程跟踪管控。并接受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的监督和领导。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项目管理小组组长职责 (一)制定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代表公司对该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进行全面管理,并接受公司年度考核。 (二)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三)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小组成员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按公司流程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审签手续,下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指令,传达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相关指示和精神。 (五)向项目管理小组成员通报及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工作动态。 (六)化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不稳定性因素,掌握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报告并力所能及地做好思想稳定、规劝工作。发生不稳定性问题主动参与处置。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

级各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编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培训计划调整情况要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述三个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市、县(区)级。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 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 2、 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 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 4、 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 求, 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实施监 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事故)鉴定的监督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管理制度目录 一、技术管理制度 1、图纸会审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 3、技术交底制度……………………………………………………… 4、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 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6、技术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7、材料计划管理制度………………………………………………… 8、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9、技术总结制度……………………………………………………… 10、试验管理制度……………………………………………………… 11、测量管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3、干燥箱使用及注意事项…………………………………………… 14、振动台使用、维修规程…………………………………………… 15、标准养护箱使用、保养规程……………………………………… 16、压力机试验操作规程……………………………………………… 二、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2、样板先行制度……………………………………………………… 3、质量检查制度……………………………………………………… 4、主要分项工程重点检验制度……………………………………… 5、质量评定制度……………………………………………………… 6、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7、质量优劣奖罚制度 (49) 三、进度管理制度 1、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3、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整……………………………………… 四、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2、项目收发文件管理制度…………………………………………… 3、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4、贯标资料管理规定………………………………………………… 5、竣工资料…………………………………………………………… 6、文件、资料保密规定……………………………………………… 五、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2、施工现场场容管理制度…………………………………………… 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现场环保、环卫制度……………………………………………… 5、施工现场检查、考核与奖惩制度……………………………… 6、作业层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

—2—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臵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 —3—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正稿)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用表和档案技术管理要求 一、《统验标准》,施工用表和档案技术管理规定的关系 (一)《统验标准》是纲、是准则、是设计施工用表的依椐 1、它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工程质量检验批的划分;分项工程的划分;分部(子分部);它是制定施工用表的重要依椐之一。 2、它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规定了怎样验收,谁组织验收;是我们在确定施工用表的又一重要依椐。 3、它规定,明确了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共10条)也是我们在制定施工用表的重要依椐。(二)《统验标准》规定的原则,也是《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原则 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①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 ②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施工用表和档案技术管理规定是落实《统验标准》的载体 1、施工用表记录,落实《统验标准》的要求 ①时间的记录②工程质量的记录 2、档案技术管理规定,是《统验标准》的最终篇章。 二、《统验标准》 (一)《统验标准》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关系 1、《统验标准》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的标准;是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2、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统验标准》的支撑。也就是说《统验标准》是纲,各专

业规范是目。 (二)《统验标准》的精髓是对施工工程质量进行事前控制和过程控制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评评定考核制度。 2、着重过程控制,即按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3、决定工程质量的是检验批质量。 (三)《统验标准》应撑控的主要内容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原则 ①检验批: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的划分(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各检验批可参建后面附件要求进行划分); ②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 ③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顺序: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 3、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①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②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③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④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⑥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决,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⑦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⑧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⑨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⑩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能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合格质量的规定。 ①检验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检合格,有完整具的施工操作依椐,质量检查记录; ②分项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

医院培训费管理使用办法.docx

医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卫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我院相关科室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培训经费预算由医院实行总量控制。各科室应遵 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四条各科室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各科室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院班子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不得调整。因工作需 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主管科室和院班子会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举办单位在核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授课老师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若培训要求食宿自理的,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 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往返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除上级部门及项目支持的有明确标准以外,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各科室应在综合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 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X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天億矿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天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公司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公司及矿的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江铜集团相关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一)限额以上项目:是指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总投资在20万元(含)以上非生产性项目。 (二)限额以下项目:除限额以上项目之外的项目(不含维修项目、成本性支出项目)。 (三)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是指由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工程管理与设备部组成的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与设备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建设工程主管副总经理。 (四)重大设计变更: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改变建筑地点、工艺方案、工艺流程以及设计需要的试验参数

等均应视为重大变更。 (五)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六)建设用地:是指为工程建设所需建筑物、构筑物所提供占用的土地。 (七)重大合同指涉及以下合同,如与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冲突的,以合同管理规定为准。 1、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引进和转让; 2、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 3、生产材料、备件采购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未采用公司法律事务所制度或确认的标准合同范本或合同框架文本; 4、设备委外维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5、技术、服务、勘探开发合同(协议)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6、其它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7、其他根据公司有关会议或公司领导要求,需要审查的合同。 (八)垄断性行业:是指自来水、电力、公交、烟草、石油、天然气、电信、铁路运输和银行等行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管理与设备部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培训经费的管理。 1.3 管理职责 1.3.1 在制定年度计划时,由人资行政部分别确定各项培训所需的具体费用,并汇总为年度的培训预算,并对专项费用进行分配与监管,培训费用预算纳入人力资源部门年度费用预算中。 1.3.2 费用分配把握以下原则:知识、技能培训是重点;业务部门、设计部门的培训优先于服务部门、事务性部门;管理干部、专业技术骨干培训重于一般员工培训;上年度关键绩效领域发生重大不良事件且有能力不足因素的,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的培训 1.3.3 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计提和报销审核工作。 2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2.1 公派外出培训(进修)的学费、资料费。 2.2 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2.3 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非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2.4 教材开发、购置及印刷费用。 2.5 教学用品、用具、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 2.6 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2.7 教学场地租赁费。 2.8 考试费。 2.9 其他与培训密切相关的费用等,如外派学习的食宿费、交通费等(按照财务报销标准执行) 3 培训经费使用办法 3.1 外出培训费用:指参加由社会组织的短期培训班、研修班(中期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长期培训班)发生地所有费用。 3.2 本单位内部培训费用:指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包括聘请外部讲师、内部兼职讲师发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培训设施、用品等的费用。 3.3 培训过程中如需产生费用的,由公司培训管理人员填写培训费用申请单 4 培训经费支出使用程序 4.1 公派外出培训 公司统一安排外派的课程,参加外训的人员需先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签订后从参加该课程的人员中选举一名组长统一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借款借据》办理课程费用的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组长到人资行政部拿《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填写好的《费用报销单》到财务报销,报销标准按照财务的具体标准执行。 4.2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 4.2.1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需由本人提前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获批并且签订《培训协议书》后到财务办理课程费用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凭《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填写好的《费用报销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2、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4、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