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规配套建设 促进法规有效施行

完善法规配套建设  促进法规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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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配套建设促进法规有效施行

[摘要]法规配套建设是法规有效实施的要件之一。文章以广西南宁市现行有效的37件地方性法规配套建设情况作为蓝本,分析法规配套建设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加强法规配套制度建设,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的措施、方法,以期从体制、机制上建立健全法规配套建设,推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提升法规的执行力。

[关键词]完善;法规配套建设;法规有效施行

地方性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中部分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规定。同时,其本身也需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配套,以提升法规的执行力,确保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一、法规配套建设的必要性

所谓法规配套建设,是指依据法规授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性、实施性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作出细化规定,促进和保障法规的实施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需要有相关配套规定,有其客观原因:一是法规因体例、结构、内容所限以及受条件、时机、立法技术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难以作出系统、完备、详尽的规定,不可避免会出现授权性规定或原则性规定,需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配套完善。二是法规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变动性本身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方面立法要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另一方面要为以后的调整补充留下空间。因此,对法规辅以配套规定,能更好地处理法规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

二、法规配套建设的种类

从广义上来说,基本上每个地方性法规都可以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但有些法规操作性比较强,不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不影响其具体实施或影响甚微。狭义上的法规配套建设,仅是指如果不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将影响法规主要制度或重要内容实施的情况,也是我们探讨的对象。以广西南宁市现行有效的37件地方性法规为例,需要作出配套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达23件,占全部现行有效法规的62%。

再以该市地方性法规为例,根据配套规定的权限来源,可以将法规配套建设种类作如下划分:

(一)根据法规的授权,必须开展的法规配套建设

按照行政法的理论,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此类授权,既是权利

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数字

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数字 1.初始注册者,可自资质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有 效期3年。 3.受理:初始注册20、20、10日;变更注册5、10、5日。 4.不予注册: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年。非职业活动3年。吊销注册证书2年。 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8.发明专利权的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计算。 9.注册商标的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计算。 10.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租金、质量、财物);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和技术进出口4年,海上货物1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11.诉讼时效中止:1可不抗力或其他障碍;2.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2.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总价的50%;超过一年的,30%。 1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限额小型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 14.施工许可证废止:3各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各月。既 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5.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中止施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 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 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 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 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四川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CHINA NUCLEAR INDUSTRY 22ND CONSTRUCTION CO., LTD,SICHUAN BRANCH 四川省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文件编号HEE/QSE.ZH.C.02.SC.GC.O16 版次一版 文件类别管理体系文件层次 C 修改次数0 颁发部门工程管理部发布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编制人编制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

文件更改记录单序 号 章节号更改内容 更改人/ 日期 更改通 知单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要求清单 (二0一四年)

序号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类别 (行业/技术) 适用条款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 1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SC102201 行业全文2006-11-30 2007-7-1 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 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 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 [2011]6号 行业全文2011-2 2011-4-1 3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 量管理评价试行办法》的 通知 行业全文2004-6-20 2004-6-20 4 四川省关于落实建筑企业 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充 通知川建厅安发 [2001]0114号 行业全文2012-6-26 正实施 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 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业全文2012-6-26 正实施 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决定 行业全文2002-6-4 2002-6-4 7 四川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 管理办法川建发 [2006]112号 行业全文2006-7-25 正实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要求清单 (二0一四年) 序号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类别 (行业/技术) 适用条款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

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摘要: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依法治国意义 人教版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思想品德》九年级第三单元第六课,提出了依法治国理论,强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认为:当前一些青少年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政治课教学中有必要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这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早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一九九九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笔者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它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类社会的历史考察来看,“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原则的对立和争论,在中外的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在古希腊,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即“贤人政治”。他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善地结合起来,把国家和个人引导到善。哲学家是智慧理论的化身,掌握着真理性的知识,它比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文明得多。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要想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合乎中道的权衡。”[2]而且“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与古希腊几乎是同一年代,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也展开了一场以儒家的人治论与以法家的法治论之争。儒家主张“人治”,强调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的作用。“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而法家则强调“法治”。“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4]“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韩非提出治国要“以法为本”,[5]“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6]这些思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制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文件号:法工委发[2009]62号 目录 一、法律结构规范 1.目录 2.定义条款 3.过渡性条款 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7.适用法律的表述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 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 10.部门的表述

11.数字的使用 12.标点符号的使用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4.应当,必须 15.不得,禁止 16.但是,但 17.除……外,除……以外 18.依照,按照,参照 19.制定,规定 20.会同,商 21.缴纳,交纳 22.抵销,抵消 23.账,帐 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25.日,工作日 四、当选修改形式规范 26.法律修正 27.法律修订 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

28.法律废止 一、法律结构规范 1.目录 1·1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 第X章附则 1·2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编分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 附则 2.定义条款 2·1 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一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 2·2 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 2·3 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2·4 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

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日期:2008年6月17日| 来源:不详| 纠错补充| 建议投诉| 书签收藏 【摘要】 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诉讼,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即:“诉”是告知,是倾诉、控诉、控告的意思。“讼”是言词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诉讼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方条件,根据诉与讼的含义和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按照现代关于诉讼的解释: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据专家考证,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古代长期刑事与民事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直到上个世纪的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我国才有了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这部诉讼法草案因清政府的灭亡而未能实施,但对后来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的意义在于,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诸法合律”的格局,开始制定单独的诉讼法。下面分别谈一下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的建立与完善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根据程序法的特征,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应用性、实用性的特点。作为主持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法定的诉讼义务是什么?等等。以上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复杂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有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内容等,因篇幅所限,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1、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谈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完善,自然离不开历史。据史料记载,周朝的诉讼即有了刑事与民事之分。一般称刑事诉讼为“狱”,称民事诉讼为“讼”。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特征,简单概括为: ①、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从 属于行政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 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差异不大。因为我国古代的律令没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有关诉讼程序的规范一般都与实体法律规范同时规定在法律之中。同时,实体法大都以刑为主、刑民结合,即以定罪、判刑等刑事手段来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 ③、裁判与追诉责任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形式。这一形式是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司法不分的司法体制相适应的。 ④、广泛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在我国古代,刑讯一度被用作获得口供和其它证据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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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 A、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D、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 6、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不正当经营者情况的主体包括()等。 A、普通消费者 B、利害关系人 C、所有经营者 D、消费者协会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7、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行为的表现之一是( )。 A、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象的公平竞争 B、为清偿债务转产而降低销售 C、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D、季节性降价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 8、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只能之一是()。 A、参与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的制定 B、受理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C、参与销售企业市场开拓计划的制定 D、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 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下列选项中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的对象是()。 A、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陈金钊( 摘要:本文从正反两个方面研究梳理了法律方法论的功能。作者认为,法律方法论对维护法治、防止专断、正确地应用法律等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作者同时指出,法律方法论不是指纯粹逻辑技巧的综合,而是指从大的方面整合了法律价值、社会关系和法律文本的理解艺术。这种艺术虽然并不能保证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但可以提高判决的理性成份。因而,我们既不能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不能在实践中把其置于绝对的位置。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方法论。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治法律方法论的异化 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它却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从外部环境来看,西方法学界正在对法律方法论围攻,许多学者提出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方法命题,认为所谓法律方法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不过是一般的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应用,如逻辑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或伦理学的方法等,即使是像法律思维这样的概念,许多学者也都认为那不过是日常思维在司法中的应用。甚至有学者还认为,法律方法对法治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走上了法治的反面,成了破坏和瓦解法治的方法。从内部环境看,在中国的法学界,甚至在中国的律学传统中,法律方法论一直不受重视,很少有著述专门研究法律方法论。在大学的法科教育中,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的主干内容,而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方法论在主流法学中倍受冷落。尽管这几年在许多学者中萌动了法律方法论意识,(如部分 陈金钊(1963.12-),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解释学。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邮编:264209; 电话: 0631-5688098; 传真: 0631-5681492; E-mail: jzchen@https://www.360docs.net/doc/b28611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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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常用法规条文收集 新沟镇街城管所、街城管执法队 1. 占道经营 (2) 2.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 (2) 3. 牛皮癣、户外乱涂乱画和张贴悬挂等 (3) 4. 乱扔废弃物、当街冲洗石料和洗车 (4) 5. 个人和单位乱投放垃圾 (4) 6. 违反门前三包 (5) 7. 焚烧垃圾,乱倒、乱扔垃圾、建房渣土不清除 (5) 8. 油烟、烧烤、大排档扰 (6) 9. 工地不打围、不冲洗车辆、不硬化进出口道路、污染 路面 (7) 10. 道路撒漏、未封闭运输 (7) 11. 沟盖板、井盖 (8) 12. 噪音污染 (9) 13. 喂养信鸽、家禽、宠物 (10)

1.占道经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2.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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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十分滞后,远远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迫切需要立法资源的重新梳理与合理分配。因此,探索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之法,有助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经济的、刑事的、民事的法律系统等共同构成—个国家和地区的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国家和社会走上法治化道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念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如《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它仅指社会保障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

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产生在社会化大生产和民主制度建立之后,它涉及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利益,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以它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制性地加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和有效运行的客观依据和准则,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国家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和帮助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得以强制实施。 (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演进与社会保障立法指导思想 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济贫法阶段的救济与矫正、俾斯麦时期的怀柔、二战后成熟阶段追求公平、现代保障阶段追求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在其理念的演变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社会共享文明成果。这一转变与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对人的尊重息息相关,越来越关心人、重视人。我国的社会保障理念长期以来,在公平、效率之间徘徊,从绝对的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而发展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的演进极其吻合。 理清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理念、指导思想,与明确社会保障立法的适用对象及立法价值有密切关系。社会保障立法理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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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七十三条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在显着位置公示,按照配置比例通过出租、出售、附赠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论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

论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 【摘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中探索和选择的治国之路。 【关键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概述 (一)依法治国涵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二)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深刻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 二、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几个方面 “依法治国”属于法治活动的范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能够

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国家,是一个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家。当前我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实施好依法治国方略、走向法治国家,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17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法治实际出发,探索和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实施。 (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但在法治化进程中,人治的不良影响依然存在,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无疑会对我国法治的进程形成阻力。2014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得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放在核心位置,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最新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如何引用法律规定中的条、款、项、目

如何引用法律规定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规定的结构一般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几个层次,在日常的文书中,我们通常只会用到条、款、项、目几个层次。 条是法律规定中具体条文的基本划分,是构成具体法律规定的基本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由六十条组成的。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该自然段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两款,分别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

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只有(一)到(八)项,其第(一)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十条第(一)项”。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不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8项。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四)…(五)…(六)…,该六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情形”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企业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到项,是对被处罚的行为的一种定性。如果不适用到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行为”就不知是五种

法律法规文件草案

目录 一、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2) 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2) 4、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32) 5、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45)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50) 7、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 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60) 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67 9、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 (77) 10、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83) 11、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97) 12、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05) 13、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 行规定 (110) 14、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118) 15、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122) 16、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133) ·1·

17、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138) 18、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 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 (142) 19、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 (149) 20、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152) 21、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 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159) 22、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 (164) 2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167) 2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的通知 (171) 25、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 充通知 (176) 26、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178) 二、工作问答 1、工会组织工作问答 (189) 2、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问答 (198) 3、其他有关工作问答 (210) 三、参考文本 1、关于要求建立××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218) 2、关于召开××集团公司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219 3、关于××工会第×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 员的建议函 (221)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内容提要: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一、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 从词源上考察,“理念”(英语:idea,德语:Idee)一词源自古希腊文(ειδs)/(eidos),原意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柏拉图在其创立的理念论中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用来指理智的对象,即理解到的东西。他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最高的本体,认识只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这实质上是关于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 亚里斯多德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他认为客观的理念并不与事物分离,它存在于事物之中。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念有三种存在:第一,存在于事物之前,作为神心中创造世界的蓝图;第二,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事物的本质(大体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理念”);第三,作为人心中的概念,即主观方面的思想。作为思想的理念与作为客观存在的理念,意义有所不同,一般把思想的理念称为“观念”。 十八—十九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重新规定了“理念”的含义。在康德哲学中,理念指理性所产生的概念,是理性应当追求的东西,但却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是不能达到的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所以,黑格尔说:“康德诚然使人知道重新尊重理念”,“但关于理念,他同样只是停留在否定的和单纯的应当阶段。”黑格尔自己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在自然哲学中,理念为自然界的本质,自然界发展到人出现,而人是具有精神活动的,理念再复归为精神,上升为自在自为的理念。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均为理念的表现。黑格尔虽然是从唯心主义角度来论述“理念”,但他那种融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于一体的“理念”,包含着合理的成分最多。 尽管“理念”的含义如此广泛,关于这一概念,至今尚无统一、确定的定义,但并不妨碍将它引入法律领域。康德早就作过这种尝试,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泛论理念”一节中对柏拉图的“理念”进行了详细的评析以后,专门论述了“理念”对“制定宪法及法律”的作用。不过,康德并未提出“法律理念”这一专门概念。这一缺憾实际上可以说是由黑格尔补救的。黑格尔将法与理念结合起来,提出了“法的理念”这一专门术语,并给它下了一个简短的定义:“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德国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则在对法律理念进行专门研究后“将法律概念同法律理念作了区分。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随后,英国的法学家罗伊德作了更深入的研究,他在1964年出版了一本《法律的理念》(The Ideao fLaw)的专著,“告诉人们如何来运用缜密的思想,分析法律的理念,达到至美至善之境。”虽然罗伊德未对“法律理念”下过定义,但他明确指出:“法律理念过去曾对人类文明有过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我国,也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对“法律理念”及其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以此为基点,史尚宽先生着重对法律理念与法律概念、法律目的、法律观念及法律理想之间的区别作了深入的分析。“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

法律法规的作用

法律法规的作用 一、法律法规的作用 1、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2、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3、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4、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1/ 1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XX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XX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被提到新的高度,党的制度不断加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要将制度建设贯穿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之中。为加快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或修订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哪些?为什么党内法规制度有的叫党章,而有的叫准则、条例、意见呢?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效力高低又如何呢?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党内法规,二是党内规范性文件。 一、党内法规 根据xx年中央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所以,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特定的,只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些涉及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等由于其重要性、权威性更高,需要党的中央组织来制定,被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

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共7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现行的是十九大党章,分总纲和条文两部分,共11章55条。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现行的最重要的两个准则就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 出具体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 至于法律效力,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效力依次递减。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所有其他党内法规都不得与党章相违背,可见党章的重要性及在党内法规中的至高地位。而“准则”与“条例”效力低于党章,是党内法规的主干,这就是为什么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以“条例”居多。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 《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 45/T 1057-2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 《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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