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书生命权健康权

质证意见书生命权健康权

质证意见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16)粤01民终xx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被上诉人xx,为了贵院查明案情,公正判决,现将我对医生出具的《答复意见》向贵院作出质证,我对医生《答复意见》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无任何异议。

此致

质证人:xx

代理人:

年月日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第一框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对生命与健康权利的了解,珍惜和注重生命健康;准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人格权,树立强烈的维权意识。 2、知识与水平目标: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准确分辨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一、情境导入 1.人身权利是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 2.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____________.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_________________. 3.生命健康权是公民____________人身权力。 4.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___________的共同责任。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__________保护。 5.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____________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展示交流合作探究 1. 以上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 2. 侵害了人的什么权利? 探究二:阅读教材P25 页第二段材料,回答:1.案例中师生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造成了什么后果? 2.我们为什么人依法维护这项权利? 探究三:阅读教材P26 页,回答: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 四、过关检测,发展延伸 1.公民最根本的人格权是()。 A.生命健康权B.名誉权C.隐私权D.休息权 2.人格权就是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 A.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B.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第二框同样的权利同样的爱护 知识目标:引导学生进一步理解生命健康权,懂得生命健康对于我们不但是权利,更是一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2010年10月03日 关于2010年9月27日开庭时“证据交换”的 《质证意见书》 WH海事法院(2010)海法商初字第号 WH海事法院: 质证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的“证据交换”庭审,现根据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时的各方观点,尊照主审法官的吩咐,发表如下书面质证意见: 第一:关于主体。 原告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三被告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Q交人教(2003)号《AH省交通厅文件》,Q船检(2006)号《AH省船舶检验局文件》。 对以上证据,质证人无异议。 但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第二被告,质证人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各方虽只字不提第二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但质证人还是以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而第一被告却没有提供其主体资格的任何证据,其目的显然是规避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故法庭应责令其交出相关主体资格的证照。 第二:关于三份船舶建造协议(合同)。 1:2007年6月2日,质证人委托自己的代理人TGL与第一被告订立了一份《船舶建造协议》。质证人和第一被告都提供了原件。故其真实性毋用置辨,原告和第三被告也认同该“协议”约定的所造船舶就是涉案船舶,故与本案的关联性十分密切。而第一被告故意把质证人与TGL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化,企图以该“协议”来否认其与原告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三被告在庭审确当天下午举证以为原被告之间关系复杂,此说法十分可笑,由于作为职能部分派员登船检验,首先就要弄清各方的关系。况且

该“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是由第一被告承担船舶建造质量责任。因此,质证人以为:该“协议”足以:第一被告就是本案船舶建造质量的责任主体。 2:2007年12月5日,第一被告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该《合同》原告提供了原件,这份《合同》也是第三被告履行船检职责的法定依据之一。质证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特别是对原告的目的也是认同的,由于第一被告就是依据该《合同》履行了船舶的建造和申请船检的义务的,从而也说明了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各项特征。对第一被告质证时称:该《合同》仅是因登记需要而签,由于原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未实际履行。这种说法完全是不成立的,理由是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第一被告既然根据该《合同》及之前的《船舶建造协议》,已履行了船舶的建造义务,故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能且只能由其来收取船舶建造款,决不可以再往收取涉案船舶的原财料和设备设施的采购款。至于第三被告在当天上午先说不知情,后在下午竟也迎合了第一被告的说法,称该《合同》“存在虚假性”,企图切断其与原告的法律关系,质证人觉得,第三被告此举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道理很简单:第三被告连对自己履行职责即签发证书的法定依据也予以否认,那么,只能说明第三被告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也存在违法性了,至少是有暇疵了吧。 3:2007年12月5日,质证人与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该《合同》质证人和原告都提供了原件,虽第三被告先是称不知情,后又称能质证人从第一被告处购船,此自相矛盾的质证观点令人费解,但第一被告还是认可的,故质证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实际上,该《合同》也是质证人依约收取原告所付购船款的依据,这是由于质证人已经垫付了包括涉案船舶的钢板等原材料和船舶主机等设备设施的采购款的。而该《合同》的所有内容是与第一被告和原告订立的《船舶建造合同》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也与本案有着关联性,但从该《合同》质证人与原告实际履行合同的目的性来看,双方履约的重点是在于涉案船舶的所有权的变更和交接的,故质证人以为,该《合同》只能质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涉案船舶的买卖关系,质证人当庭明确地陈述了原告购船款的支付事实过程,对此,原告也均予以认可。原告称该《合同》能质证人与第一被告联合建造涉案船舶,显然与事实不符,实在,从二份《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可以看出,涉案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原告方是派人在第一被告处全程参与了的,该“代表”是履行原告的监视船舶建造的,故原告是完全明知涉案船舶的建造者是第一被告的。 第三:关于本案船舶建造资料。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题附答案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题(附答案)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题 第三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练习 班别: 姓名: 学号: 一、单项选择题 .无业人员张某到一居民家行窃时,被户主抓获。为教训小偷,户主和邻居将张某捆绑并殴打。户主和邻居的行为。 A.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防卫过当,应付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违法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D.依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值得提倡 2.唐某家阳台的花盆被风刮倒掉下楼,正好把路过的邻居张某砸伤,唐某当时不在家。对此,唐某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A.不负,因为他当时不在家 B.要负,因为这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不负,因为这并非他故意所为 D.要负,因为这危害了公共安全 3.以下关于人格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人格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B.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 .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 D.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4.有些工矿企业实行所谓“严格管理”,工人下班出门时要被搜查身体,这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 A.生命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隐私权 D.名誉权 .小王因自己的手表丢失,怀疑是同桌的小曾所为,便要搜查小曾的衣服口袋,

小王的这一行为被老师发现后及时制止。小王的行为。 A.是非法的,因为这是侵犯小曾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B.是合法的,因为这是维护自己财产权的行为 .是非法的,因为这是侵犯小曾名誉权的行为 D.是合法的,因为这是小王找回手表的有效方式 6.以下行为属于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的是。 ①积极锻炼身体 ②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 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④主动学习自救自护的基本常识 ⑤在患病时及时医治 A①③⑤ B.①②③④ .①③④⑤ D.①②④ 7.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 权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生命健康权 概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和健康权两种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案例: 1.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洪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2.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生命健康权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的含义和地位: (1)含义: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 (2)地位: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②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③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2、如何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特殊护: (1)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之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成年人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殊的保护。 3、公民应如何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1)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2)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3)要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轻生或处死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4、青少年如何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重在预防、远离危险、避免受到伤害。 (2)要学会一些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面对不法侵害要勇敢更要机智,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向家长、老师、邻居求救等。 (3)要及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要采用合法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不能以牙还牙、以恶报恶。 (4)一旦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伤害,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5、为什么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1)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2)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生命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要依法受到相应制裁。 (3)我们要关爱生命,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6、青少年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1)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 (2)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7、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它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编辑推荐:所有权知识点汇总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同步练习(人教版八年纪下) (2)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同步练习(人教版八年纪 下) (2) 班级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益属于 A 公民 B 人民 C 满18周岁的公民 D 中国共产党 〔〕2、以下关于我国公民权益和义务的关系表达正确的选项是 A公民享有权益,就不能履行义务 B公民的权益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C公民先享有权益,后履行义务 D公民履行义务,就不能享有权益 〔〕3、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对我们中学生来讲是 A道德义务 B 法定义务 C?中学生守那么?的要求 D前三者差不多上 〔〕4、以下权益中不属于未成年人享有的权益是 A财产所有权 B生命健康权 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 依法纳税的权益 〔〕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益和义务。宪法既不承诺任何公民只享有权益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承诺任何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益的现象发生。这表达 A公民权益和义务的平等性 B 公民权益和义务的广泛性 C公民权益和义务的一致性 D公民权益和义务的现实性 〔〕6、以下义务属于公民必须履行的是 A道德义务 B法定义务 C纪律 D亲情义务 〔〕7、明明在中学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毕业后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了军,复员后到工厂工作,每月领工资后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材料中的明明履行了 ①受教育的义务②依法服兵役③劳动的义务④依法纳税的义务⑤爱 护环境的义务⑥遵守公共秩序 A、①②③④ B、③④⑤⑥ C、②③④⑥ D、①②④⑤ 〔〕8、在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A 人身自由权 B 生命健康权 C 隐私权 D 名誉权 〔〕9、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讲明 A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 B我国的全然制度 C我国的经济制度 D我国的国家性质〔〕10、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保证公民权益的是 A立法保证 B宪法保证 C 司法保证 D 社会保证 〔〕11、以下行为中不属于尊重他人一辈子命健康权的行为是: A、护送儿童过马路; B、路遇伤病者奋力抢救; C、为伤员献血,待死后捐献角膜; D、帮同学解答数学难题。 〔〕12、小王在晚上回家途中遭到一歹徒持刀抢劫,小王趁其不备捡起石头将其打成重伤,小王的行为: ①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②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③实行了正当防卫;④不必承担法 律责任。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13、右图中讲明了我们对生命健康权的哪一方面的明白得: A、我们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复原健康,增强体质; B、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

质证意见

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质证对象:第一组证据:《房地产买卖合同》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义。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真实性,合法性方面,此合同的签订与被告无关。 该合同中所存在的安徽强力有限公司的公章,为原告偷盖,我方并不知情此合同的存在。 第二,关联性方面,被告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 出卖方甲方为王宏兵,周逢桩、秦宗友、范业到、范业强五人,买售方乙方为与齐志明、齐志好、齐志公三人。此合同书中并未涉及被告,与被告无关。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只涉及到合同上所列明的齐志明等三人与王宏兵等五人。故该不动产出卖合同与被告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并无关联。 综上所述,此合同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需履行该合同义务。 质证对象:第二组证据: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及变更信息、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因如下: 原告提供的此组证据表明被告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并拥有对汤沟镇字第000128号的房地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而原告涉及的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并不涉及被告。具体原因同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质证对象:第三组证据:原告付购房款凭证协议书、协议书 质证意见: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2、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义。具体原因如下: 该组证据表明,原告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不是此合同的当事人,故不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具体原因同第一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质证对象:第四组证据:被告内部控股股东合同 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2、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因如下: 该份证据表明,作为被告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的王宏兵,周逢桩、秦宗友、范业到,范业强五人,并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隶属于安徽强力文具有限公司的公司资产,故其签订合同出售被告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土地上不动产给原告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行为。 质证对象:第五组证据:租赁协议 质证意见: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因如下: 该份证据是被告对自己不动产的处分,与原告无关。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目标 (一)情感、态度、价值观:认识到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落实行动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二)能力:联系实际感受、体验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三)知识: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了解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 教学内容分析 生命健康权可以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生命权是公民第一位的重要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就是帮助学生进一步认识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要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我国相关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同成年公民一样,其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健康又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对于这些特殊保护,应当让学生有所了解。鉴于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当教育学生掌握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本领。因此课标明确提出“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要求。对于初中学生来说,重在预防、免受伤害,学会自我保护的基本方法;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等),以讨还公道。因此,“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尤其是青少年要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是本项目题的重点。 教学准备 学生准备:搜集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例;查找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哪些险情,应如何应对。 教师准备:搜集有关的案例、图片、资料,制作课件;了解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表现。 教学活动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交通活动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交通文明是城市文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通文明的程度取决于市民的交通行为素质。共建文明的交通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2008年奥运会在我国首都北京召开,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学生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意识,配合“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交通文明建设活动的开展,为此,我们向全校同学倡议:交通文明礼让,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争做文明小市民。 一、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在上学路上或放学路上,要自觉靠右沿人行道行走,不追逐打闹。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 二、在乘车时,要自觉排队。在车上不争抢座位,主动为老人、孕妇、残疾人、病人和比自己年龄小的等乘车有困难的人让座。下车时,按顺序依次下车,不争、不抢,并帮助有困难的人下车。 三、在行走的路上,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还要以雷锋叔叔为榜样,主动帮助行走有困难的老人、病残人和幼儿等,做到助人为乐。 四、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驾骑电动自行车。自觉执行学校规定,校园内不骑车、不滑车。 同时,我们要“小手拉大手,共创文明一起走”,与我们的家长、亲友、熟人共同摒弃不文明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礼让,做文明使者,共同建设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北京。 交通中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参与;交通文明需要你、需要我、需要他,需要我们共同营造。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北京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个 我与交通安全 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得精彩。您的生命,您珍惜吗?要想生命得到保障,请您遵守交通规则。 在这经济繁荣的社会中,街上的车辆逐渐增多,在你面前疾驰而过,也许就在这时,因为您的疏忽或违规,会给交通带来不便,也会让你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 作为父母,总会在孩子外出时,说一句:“注意安全。”在过马路时,会说:“看好红绿灯。”也就在红与绿一会儿的转变中,车祸便悄悄降临了。 这天,我和妈妈在逛街,猛得听见身后一片惊叫。我急忙向后看去,一辆卡车已经停在一个摔倒在地的小女孩面前。同时,一群人向那边涌去。 我和妈妈也挤了过去。那女孩脸色惨白,胸脯急促地起伏着,过了好一会儿,才“哇”地一声

质证意见书

质证意见书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质证意见书 XX县人民法院; 针对你院传真至我公司的,关于原告X燕诉被告XX平、被告XX市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产损失的证据---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作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 ? ? 该案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而仅仅是提交了该认证书的发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该份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是2010年1月16日,2010年3月2日开庭。直至开庭,原告方都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以前提交该份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在庭审过后才向法院提交该《道路交通事故

物损认证书》的传真件,且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此,原告方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传真件。贵定县人民法院向我方转传了该价格认证书的传真件。该传真件字迹模糊不清基本无法辨认。且在能辨认的部分显示其金额为 XX000余元。与原告诉请的XX0000余元相差甚远。以致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三,鉴于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方出示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载明:“造成两车辆受损”的客观事实。其必然造成维修费用,只是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充分举证说明,该次事故造成的具体维修费用,以及这些维修费用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因此,我方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不予认定。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实际情况。我方认为,原告方车辆尾部受损的客观事实,结合实际维修情况,产生的维修费用在XX000余元的范围内比较符合客观事实。 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认为;虽然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贵州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认证书》,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庭审过后又逾期举证,且只提交了模糊不清的认证书传真件。致使我方及人民法院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我方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但鉴于原告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导致车辆维修费用,是客观事

生命健康权教学设计

《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生命和健康。 2.能力:联系实际感受,体验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能力。 3.知识:知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 反思:教学目标符合课标要求,体现了三维特点。在处理目标时让学生默念一遍的效果不理想,有的学生应付。可以让学生出声阅读,以集中学生的注意力。 二、教学重点: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难点: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三、教学准备: 1.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布置学生根据插图自编自演小品,查阅有关生命健康权方面的图书资料。 2. 学生预习教材,编排小品。 反思:课前感觉准备的比较充分,但在授课过程中还是出现了点小问题,课堂中有学生提出伤害别人生命健康权的罪行时,我了解不多,只得实事求是地对学生解释,课后查询。 四、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师:我们一起欣赏了汪峰的歌曲《怒放的生命》,请说说你的感受? 学生回答:觉得生命应当活得精彩。 师:生命活得精彩的前提是要拥有健康的生命。 师:我们从母亲怀胎十月到呱呱坠地的婴儿,从哑哑学语的幼儿成长为今天有知识懂礼貌的八年级学生,你是否感受到生命珍贵的?请同学们一起阅读诗歌并回答问题。学生回答。 师:这节课我们就来看看怎样保护我们的生命,在第七课的学习中我们知道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我们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

要履行应尽的义务。法律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权,这是我们的基本权 利。 师引出话题:法律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板书课题) 反思:结合师生互动和真实案例引入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热情,组织的效果很好,为后面的学习奠定基础。 (二)师生互动合作探究 活动一:自主探究 多媒体展示一组图片,议一议:以上组图中公民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学生回答:生命健康权。 师:分析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复习旧知识,学习新知识,明确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人格权,首要的人格权是:生命健康权. 阅读课本97页回答:什么是生命健康权?阅读相关链接回答。 为什么说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 明确: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 的人身权。 我来判断: 1 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 2 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未成年人。 3 刑期未满不享有生命健康权。 活动二:观察图片,得出结论。 在七年级时我们已经知道,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在这里我们来复习一下。 你知道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有哪些表现吗?多媒体展示。 法制在线:查一查我国有哪些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多媒体展示。 生活剧场: 欣赏小品《一人被打后》展开讨论:学生四人一组讨论。 得出结论:要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走进生活: 观察漫画《刘大妈被狗咬伤后》回答问题。 (1)案例中刘大妈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犯?

生命健康权

6.1 《维护生命健康》教学设计 一、教学分析 【目标要求】 1.能力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的权利,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提高学生搜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知识目标: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人身权利的含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内容;引导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受法律保护;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公民有哪些生命健康权利;生命健康是最高的人身权益;感受生命和健康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意义,体会人身权利在社会交往中的重要作用。 【学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隐患也经常存在,而作为未成年人,很多学生缺乏安全、健康意识,加上法制观念不强,对生命健康权也了解得不全面,以致自己的生命健康经常受到侵犯或伤害。学生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道德和法律素质。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法律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 2.教学难点: 公民会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 三、教学过程 (一)、视频《昆明3.01事件》,导入新课 师问:视频里暴徒的行为是违法的吗?如果是的话,请说明原因。 导入新课《维护生命健康》

(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内容。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2)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由已去世的著名歌星邓丽君为例,分析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总结:生命像单位数字“1”,而金钱、地位、荣耀等都是“1”后面的“0”,“1”不存在了,其他的也就没有意义了。) 2.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 (1)生命的存在和生命的享有,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 (2)健康的身体和健康的精神,是我们保持劳动能力、行为能力和快乐生活的条件。健康权是我们重要的人身权利。 判断:珍视自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及不珍视的后果。 提问:生活中,还存在哪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教师总结分类 (三)、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1、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1)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伤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要承担法律责任; (3)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四)、自觉维护生命健康权利 1.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2.当公民受到伤害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并讨还公道或获得赔偿。 (五)、重回昆明3.01,思考被击毙暴徒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为遇难者写微博。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 1、合法性的异议 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2 、真实性的异议 首先,该鉴定结论书第十项第二条载明:委托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这充分说明,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真实性并未经双方确认或法庭的质证,认证。而且该鉴定的委托人黄雨晴又不是车主,其提供的材料很难真实、可靠。 其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立即会同当当地公安部门,进过充分的勘察和评估,核定本次车损数额为:30876元。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并充分征求了几方的意见,鉴定依据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定车损数额为:48485元。同时,公估公司和江都市人保公司和有关人员对车损进行了评估,结论为:35836元。但事后,原告在未通知其他几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擅自单方委托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所有鉴定材料均未征求被告认可确认,擅自增加鉴定项目20项。从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的车窗是完好的,但鉴定的全市侧窗,某些单项价格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比如后挡风玻璃只需要1000元,但评估报告却是4500元;行李仓门只是搽伤,修理也就需要几百元,但鉴定报告却是6000多元。另外该鉴定报告没有计算损坏件的残值。所以,前三次的鉴定更符合客观事实,特别是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是几方当事人在场,且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后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此鉴定鉴定结论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具有更大的证明力。 再次,考虑本案车损的几份评估报告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因素,保险公司损失情况确认书(结论:30876元)、西安众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结论:35826元)、江都市价格认定中心损失价格鉴定结论:48485元结合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这几份证据关联程度更高,更接近与事实本身。

生命健康权教案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目标: 初步了解人格权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正确分辨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生命与健康权利的了解,珍惜和关注生命健康;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人格权,树立强烈的维权意识。 教学重点: 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 人格权的涵义及特点;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 教学流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人们常说生命是宝贵的,有了生命才能去追求一切,也有人将健康比作“1”,而名誉、金钱、地位、爱情等都是“1”后面的“0”,有了“1”,这个数可以是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是没有了“1”,也就是失去了健康,后面再多的金钱、地位、名誉也都只是“0”。这宝贵的生命与健康受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呢?这节课我们就来看看: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板书) (二)自主学习发现问题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板书) 不过在我们学习之前,得先了解几个概念,(板书显示人权关系图) 政治权生命健康权(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经济权人身自由权(基本保障) 人权文化权人格权姓名权 肖像权 人身权名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 活动一:学生阅读教材24-25页,分析人格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内容、重要性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将人权关系图补充完整。 教师总结: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2)人身自由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活动二:学生讨论并思考回答。 材料一:2010年3月6日晚9点左右,在香港中路家乐福内,张先生被4名声称是超市保安的男子围住勒令掏包,保安怀疑他偷拿了超市物品。气愤的张先生不服,又被带到保安工作室呆了近半个小时,最后在强行搜身没有找到相关物品后才放行。目前,张先生正打算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材料二:一个小偷在工地上偷了工友30元钱,被逮住后,工地上的工人用皮带和竹板把他毒打了一顿,让他一个星期都下不了床。 市民A说:“他被打是活该!谁叫他偷东西,这样的人就应该让他吃点苦头!”也有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 你赞同谁的观点?为什么? 小结: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经常出现,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质疑探究感悟升华 二、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板书) 活动三:展示材料:至少有1000名孩子被骗至山西黑窑厂做苦工,最小只有8岁,最大13岁。他们每天工作14个小时以上,还不让吃饱饭,有时因劳累过度,稍有怠工就会被监工随手拿起的砖头砸得头破血流,然后随便拿起一块破布一裹了之,继续干活,至于拳打脚踢,棍棒伺候更是家常便饭,更有甚者,有的孩子被打成重伤也不给医治. 学生思考回答: (1)这些孩子的什么权利受到侵犯? (2)我国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3)你知道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吗? (4)“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具体可以向那些部门请求帮助呢? 教师小结: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仅用法律与国家来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权利还是不够的,有时候这些保护不及时,所以我们还要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远离不法侵害。课堂总结: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大家有什么收获和体会? 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我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如果收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年级下册政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知识点汇总

八年级下册政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知识点汇总 八年级下册政治《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知识点汇总 1、什么是人格权?(25页)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 2、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25页) 人格权包括:(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权);(2)精神性人格权(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什么是首要的人格权?(25页第2段)在公民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4、人格权的特点(24、25页) 答: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现代社会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5、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P26页) 答: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②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③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禁闭;④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 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性: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6、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有何特殊保护?(26页第2段) 答:①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7、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 答:《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8、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9、公民行使健康权有哪些方式?(28页)答:①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②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④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不得轻生或自残等。

生命权与健康权有哪些区别

生命权与健康权有哪些区别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一)维护的基本内容不同 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 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二)受侵犯产生的后果不同 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 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 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 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 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

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用。 相关阅读: 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生命权的优先价值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公法义务 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所谓“撞了白撞”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国家应尽量废除死刑,不得已保留的死刑制度中应避免出现“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状况.在司法上,非经正当审判、适用严格程序不能适用死刑,由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举实值赞成。 在行政上,涉及生命安全的事项须经严格的行政许可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生命安全。警察负有救助生命的义务,违背救助义务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私法义务 特殊行业工作人员依法负有积极救助生命的义务,医师不能因为患者未交医疗费等理由而见死不救。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负有保护相对人生命权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生命权受侵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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