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美国法

第十一章  美国法
第十一章  美国法

第十一章美国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掌握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与发展,理解美国法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美国法的基本渊源与特点;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基本内容和原则;反垄断法的渊源和主要内容;双轨制的法院系统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3课时

第一节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1607-1776年)

主要是吸收和移植英国法,但并非全盘吸收,原因在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循英国法;客观上英国法带有封建色彩,不一定适应殖民地的需求

(一)殖民地早期(整个17世纪)

1、英国殖民统治不十分稳固,相对粗浅

2、殖民地本身缺乏熟悉英国法的法律人才以及相关书籍

3、适用英国法很粗浅,各个殖民地“各自为政”,甚至以《圣经》为判案依据,更有根据衡平原则。(二)殖民地中期(18世纪上半叶)

1、加强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议会审核殖民地的法律

2、说明殖民统治加深

(三)殖民地晚期(18中叶-1776)

1、这是继承和吸收即全盘继受英国法的阶段

2、1772年,爱德华·柯克的《英国法总论》和布莱克斯的《英国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在北美

3、司法机构:殖民地设立适用普通法的地方法院,取代巡回法院,法官来自英国,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

二、美国法的形成时期(1776-1861年)

(一)美国法的形成过程中的独立化倾向(1776-1828)起初反感英国而学法国,并掀起法典化运动,其中,路易斯安那州比较彻底,因为它原来是法国殖民地,属于大陆法系;纽约州编出“菲尔德法典”,英国法学家边沁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判例法过于庞杂,于是建议制定法典,但这里的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它是在继受英国法的基础上的法典化。

(二)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改革时期(1828-1861)

1、从盲目排斥英国法转向有理性地批判性地继承英国法。

2、后来因为法国法律尚处于变动之中和随着美国与英国关系的修好,又提出“回归英国法”,这里的“回归”

是指重新确认1776年以前的已经在殖民地推广的法律继续适用,但如果该法律与独立事实不相融,则不再适用。这种对旧的法律和判例采取批判态度,逐步完善美国法律体系。

3、19世纪上半叶,出现许多法著作,对美国法进行阐释,最著名的是詹姆斯·肯特的四卷本《美国法评论》。

4、19世纪中叶,戴维·达德利·菲尔德倡导的法典编纂运动。

三、重建时期(1861-19世纪末)

(一)法的统一化和系统化

1、1878年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推动通行于整个联邦的统一法;

2、1892年成立了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委员会,先后制定出一百多部称为“标准法”的法典;

此外,1923年成立的美国法学会的《法律重述》,1926年起美国出版《美国法律汇编》(又称《美国法典》)

(二)法的资产阶级化

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已往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重新的评论和改革。

2、手段和步骤

(1)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令,使资产阶级的某些法制观念得以确立

(2)法学理论上的某些准备:肯特(Kent)的《美国法释义》和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的多种著作——共同特点是结合美国条件对英国普通法进行系统阐述

(3)司法实践:初步取消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区别

(4)官方出版的从1789到1847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集,总共90卷

3、美国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基本确立

四、现代法时期(20世纪以来)

现代立法时期(1868年至今)——主要变化有:(一)制定法数量大增

(二)委托立法加强

(三)新型法律部门的出现

1、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出现新型的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的立法,赋予政府机构更大的权力干涉经济,最明显的标志是《反托拉斯法》;

2、20世纪40、50年代的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社会发展处于动荡时期,制定大批的反劳工、反民主立法;

3、20世纪60、70年代,社会思潮由反民主到大谈社会福利,1962年后,南方黑人运动高涨,种族歧视色彩减弱;

4、20世纪70、80年代后到现代,随着技术革命的深入,新型的有关计算机方面的立法出现,新型立法的不断出现补充、弥补了原有法律;

(《法律重述》不是成文法,而是判例法,是对判例法的系统化。《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而是历年联邦立法的汇编,包括1776年到1926年12月7日的全部的有效的法律,宪法和宪法性法;

(四)法律体系的民主化。

五、美国法发展的特点

1、实用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学理论

2、新的法律领域和法律概念的提出:反托拉斯法、隐私权等

3、行政法规的大量涌现:罗斯福新政

4、法律一体化的努力:

(1)法律汇编和判例集

(2)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

(3)律师协会和法学会:法律重述

(4)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第二节美国法的渊源与特点

一、美国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地位高于英国,数量也多于英国)1、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联邦和各州都在自己的权限内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联邦的立法权限是国防,外交,税收,货币,洲际、国际贸易,专利,海商等,采取列举方式;各州的立法权限采取保留方式规定即宪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的和没有禁止各州的;

2、《美国法律汇编》的出版;

3、行政法令和委托立法。

4、制定法效率最高,可改变先前的判例法,但通过判例法解释制定法

(二)普通法

1、来源于1776年以前英国的普通法,现在的美国的普通法因州而异;

2、1829年最高法院判例:英国普通法必须通过各州立法或司法机构的确认才具有约束力;

3、只存在各州的普通法,不存在联邦统一适用的普通法。

4、1938年“埃里铁路诉汤普金斯案”:美国联邦法院既可以适用联邦法律,也可以适用各州法律,各州法

律可以是制定法也可以是普通法;排斥了联邦的普通法,而是根据各州的普通法进行判决;这项判决否认美国有任何普通适用的联邦普通法存在,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普通法

(三)衡平法(比英国更重视,管辖权范围更广)

1、独立前,衡平法院的管辖范围大于英国;

2、独立后,衡平法规则通过司法判决或者制定法成为美国法的组成部分;

3、19世纪中叶以后,多数州都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并,只有特拉华州还保留单独的衡平法院。二、美国法的特点

(一)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制度中所包含的封建因素较少,奴隶制度不是美国社会的基础;

2、创造了成文宪法的先例;

3、制定法在法的渊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4、法律体系庞杂

(1)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统一州法运动”,成立半官方的统一州法委员并非会,政府支持,由各州派著名的律师等共同起草“模范法”(“标准法典”,只是草案而并非真正的法典,特点有两个:州法和可能有很多州采用),《统一商法典》(49个州承认;路易斯

安那州例外,它是特殊法域;是州法,而非国会立法;实施情况可能不同),《标准刑法典》,《标准公司法》(2)联邦和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没有统一的法律体系,共有52个(50个州和1个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律体系,其中,哥伦比亚特区委托国会代行立法权)

5、法律比英国法具有更强烈的伸缩性

(1)制定法:联邦宪法至高无上,有制定法不用判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解释法律和违宪审查权(2)判例法:弹性更大,遵循先例原则不如英国那样严格,联邦和各州的最高法院常常在不同时期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不遵守先例,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可以,不过要担很大的风险。英国直到1967才允许不遵守过时的和错误的前例,但仍罕见;

6、具有种族歧视色彩——历史上如此,现实已很淡;(二)产生不同的原因

1、历史传统的不同;

2、政治体制的不同;

3、国家结构的不同;

4、社会结构的不同(民族构成);

5、自然条件的不同

第三节美国宪法

一、宪法的历史渊源

1、《五月花号公约》

1620年11月20日,一批英国清教徒为追求宗教和政治自由,乘坐五月花号横渡大西洋抵达美洲。刚刚上岸,他们就通过了由William Bradford在船上就起草好的一份公约,以此为原则建立他们的政治社会。2、《独立宣言》

第二届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通过。宣言以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说为理论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资产阶级关于“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主张。

3、《邦联条例》

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15日通过,1781年经各州批准后生效。该条例共13条。根据该条例,各州保留独立和主权,邦联没有实际权力。

二、1787年《联邦宪法》

(一)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

1、制定的背景

(1)政治上,民族矛盾解决,阶级矛盾上升,军费不足;

(2)经济上,邦联政府无征税权,面临着对内消除

关税壁垒的竞争局面、对外抵制商业劲敌的任务;

2、1787年5月25 日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

3、1789年3月4日宪法正式生效

4、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二)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内容

(1) 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其中前三条分别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该宪法在1787年制定,1789年批准生效

(2)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为联邦制,扩大联邦的权力,缩减各州的权力,但未明确规定主权属于联邦还是各州,也未规定已加入的各州可否退出联邦(3)当时州权主义思想盛行,实际上仍是邦联,各州仍保留其主权

(4) 1803年,以马歇尔为首席法官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的判决,承认联邦和州都有主权,应相互尊重,承认默视权,成为国家主义的里程碑,默视理论盛行(联邦主义原则)

(三)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1、分权与制衡原则

(1)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机构完全平等与独立,行政使权力时相互制约;

(2)总统制的共和制政体;议会与总统分别选举;(3)立法权属于国会:

A、美国是典型的两院制国会:上议院(参议院)代表地方政府,由各州选派议员2人组成,任期6年,每两年更换其中的1/3;下议院(众议院)是人民的代表,由各州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

B、参议院权力大于众议院;参议院的特权(咨询和同意权)如下:①总统在任命国家(联邦)高级官职时,必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简单多数的同意即可)②总统与外国缔结条约时要征得参议院2/3的同意;

C、国会的权力:立法权;对行政权司法权构成一定威胁;宣战的权力;上下两院共同行使修改宪法和弹劾总统的权力

(4)行政权属于总统:

A、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B、总统资格: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满14年;出生于美国;本宪法采行时已是美国公民(针对早期的总统)

C、权力:①行政权:拥有指挥、监督联邦全部行政机构的权力,一切行政机构向总统负责(英国内阁向议会负责);享有广泛的任免权,有权任命联邦所有行政官吏,免职时无需国会同意;拥有宣布进入紧急状

态的权力,紧急状态下总统可以行使超越宪法授予的权力,对此的限制有——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当在6个月后消失,但总统可以再次宣布进入该状态②立法权:总统是立法的倡议者,总统向国会提交年度国情咨文,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立法方案。拥有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国会法案必须交由总统签署,上下两院各1/2即可通过法案,但要2/3才能驳回总统的否决;搁置否决权,即10天之内总统若既不签署也不否决,则如果10天后国会仍在开会中,法案自动生效,如果国会已经闭会,该法案被搁置并且永不再提。委托立法权,即国会委托政府立法;

③总统是全部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拥有军队最高指挥权

(5)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A、司法独立

B、确认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的终身任职

C、法官薪水很高,相当于副总统

2、限权原则

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

三、宪法的修正与宪法解释

1、宪法修正案

修正宪法的正式方法是宪法修正案,自1787年制

定以来迄今为止,共批准通过了28条宪法修正案,生效的有27条。国会于1791年通过了宪法第一至十条修正案,列举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一般称之为“权利法案”。此外还有最高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对宪法进行解释,以及因政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而产生的惯例。

2、宪法解释

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宪法解释权在联邦法院

第四节行政法

一、19世纪未以前,美国不存在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1887——1933年)

(一)行政法的形成

1、1887年根据《州际贸易法》,设立州际商业委员会,兼有立法、行政、司法权;

2、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能源委员会;

3、确立了独立机构行政行为的基本规范,法院有权进行司法审查。

(二)行政法的发展(1933——1946年)

1、罗斯福新政;

2、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限权到提供福利到行政公开:

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

(三)行政法的现代化改革(1947年以后)

1、行政法调整领域的转变

2、行政法作用的变化

3、行政公开原则的确立

三、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程序法

(三)对行政的监督和控制

四、行政法的特点:

1、联邦和州行政法的双重体系;

2、行政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但法院对行政独立机构享有司法审查权;

3、行政程序法处于中心地位,注重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第五节民商法律制度

一、财产法

(一)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1、财产权神圣: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

2、20世纪初开始对财产权的限制:强调个人财产权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

(二)不动产法

1、土地权益

(1)现实权益:分为绝对土地权益、限制性继承土地权益、终身土地权益、附条件的土地权益

(2)未来权益:包括回收权、继受权、取代权

2、不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产权登记

(三)动产法

动产所有权以占有为标志。占有权包括:

1、在没有更优先的权利情况下,继续其和平占有的权利;

2、追索被非法侵占的财物的权利;

3、向侵权行为人索赔的权利。

(四)信托财产制度

与英国非营业信托财产制度相比,美国的非营业信托与营业信托、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并行发展,广泛运用于财产转移、融资集资以及公益事业的几乎一切领域,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结合,使制度在美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二、美国合同法

(一)美国合同法的渊源

美国合同法的渊源主要有普通法和制定法。有关合同制度的联邦制定法有1677年的《反欺诈法》、1906年

的《统一买卖法》和1952年的《统一商法典》。此外,有美国法学会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Law)

(二)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1、1677年的《反欺诈法》确定了契约的合意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约因(对价)理论

4、违约的损害赔偿规定

(三)合同法的发展

1、美国合同法开始走向统一;

2、契约神圣原则的松动;

三、侵权行为法

(一)美国侵权行为法的渊源

1、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

2、19世纪创立了一些新的判例;

3、以州法律为主,大多数州制定了侵权行为单行法(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风险负担原则;

3、同伴工人过失规则;

4、诉因原则;

5、豁免原则;

6、比较过失原则;

7、事实自证原则;

8、绝对责任原则;

四、婚姻家庭法

1、美国的婚姻家庭法主要是州法,而各州的规定有一些差异;

2、结婚形式有登记和宗教两种形式;此外,近代有的州还承认事实婚姻;

3、实行一夫一妻制;

4、离婚开始由过错原则向感情破裂原则转变。

五、公司法

1、美国的公司法制度渊源于英国法;

2、至19世纪 70年代,美国的公司法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而脱离英国法独立发展;

3、许多州公司设立开始依据特许制度和普通公司法双重制,到19世纪60年代,完全依据普通公司法设立;

4、公司的信托责任规则和有限责任制度;

5、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判例和制定法;

6、全美律师协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至今已被大多数州采用,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特征,公司的管理及解散。

第六节经济与社会立法

一、反垄断法

(一)美国反垄断法的渊源(主要是联邦法)

1、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

2、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对前者的补充;

3、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反垄断法的执行;

4、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对《克莱顿法》第二条的修正,禁止价格歧视;

5、1938年《惠勒特法》:修改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禁止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

(二)各种垄断行为

1、横向限制行为:在竞争对手之间就同一商品的流通范围或者服务领域进行划分;

2、纵向限制行为:在商品生产、流通的不同环节之间进行限制竞争;

3、兼并:造成企业数实质性的减少从而形成企业间的垄断,属非法兼并。

二、劳工法

1、19世纪未以前,美国劳工关系法倾向于保护雇主的利益限制工人权利;

2、1932年《诺里斯——拉瓜迪亚法》:赋予工人签订

集体合同的权利;

3、1935年《国家劳工关系法》

4、1947年《美国劳资关系法》

5、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的劳工关系法走向民主:《人力开发培训法》、《综合就业与培训法》、《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

三、社会福利法

1、20世纪初美国宪法观念的更新,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心向联邦政府转移;

2、1935年《社会保障法》

第七节刑法

一、刑法的渊源

1、联邦宪法

2、联邦刑事立法

3、州的刑事立法

4、普通法

5、刑法由判例和制定法组成

二、刑法的历史发展

1、美国刑法是在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独立后美国通过制定法和新判例对普通法进行改造并创立了自己的刑法制度;

3、1962年《标准刑法典》

三、犯罪分类与主要刑罚

(一)犯罪分类

主要分为重罪和轻罪,普通法犯罪和制定法犯罪两种。

(二)主要刑罚

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等。此外受社会法学派的影响,加强了对犯罪的预防,加重了对累犯的惩罚,广泛适用“保护观察”措施。

第八节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一)总体特征

双轨制的法院组织:一套是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一套是州法院组织系统。联邦和州法院在管辖权上没有从属关系,互不领导,两套法院相互平行、独立,但二者之间又有联系。

(二)联邦法院系统

1、1789年第一届国会颁布了联邦《司法条例》

2、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12个巡回法院和94个地区法院三级:

(1)联邦地区法院:每州至少有一个,全美共有九十四个,最多的州有四所,每个法院有一至二十七名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6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高等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高等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 -----爱德华特W.克利瑞 第一章总则 规则101 范围和定义 (a)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定义 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高等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高等法院根据国会立法授权制定的规则; (6)以电子数据格式存储的书面材料和其他。 规则102 目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的施行,消除不合理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只有在重大权利遭受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方可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1)如系采纳证据的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 (B)已说明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或者 (2)如系排除证据的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该裁定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 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 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 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演进理路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破产法律制度演进的基本轨迹,且其破产法典中相应的程序设置和内容构建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上世纪80年代以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破产法改革的浪潮,美国破产法改革中的一些新的趋势和动向也将会从不同的侧面映射出破产法改革的基本方向。相信通过美国破产法历史更迭的考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更迭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破产法的立法权归属联邦。据此授权,美国国会分别在1800年、1841年、1867年、1898年和1978年通过了五部破产法。本部分以美国现行破产法(1978年破产法典)的颁布为界将美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如下两个阶段,并分别作出简略的考察。 (一)1978年之前的破产立法概况 1800年,美国国会完全以当时的英国破产法为蓝本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然而,这部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由于缺乏预防债务人欺诈行为的有效措施,加上存在其他方面的技术问题,在三年半之后被废止。 1803年至1841年间,美国没有制定新的联邦破产法。1841年,美国第二部破产法诞生。该法是1837年经济萧条的产物,此时,自愿破产制度对商人以外的债务主体已经开始适用,但商人仍不能提出自愿的破产申请。因此,一些美国学者认为,美国1841年破产法才开始将破产法的债务救济功能和债权保障功能融为一体。①他们认为,1841年立法的侧重点非常明显,即给债务人以救济成了立法的重心所在。② 1841年破产法是短命的,仅仅实行了18个月就被废止了,原因是由于美国30年代后期的经济恐慌中的受害者,纷纷利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自愿申请继而追逐免责的利益,使债权人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所得甚少,并且破产程序的成本和费用居高不下。① 此后直到南北战争之前,由于美国社会出现了一度的繁荣,对新的破产法的需求似乎并不迫切。直到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鉴于战争对经济造成的破坏,国会便于1867年通过了一部新破产法,该法在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同时,承认了商人的自愿破产。同时还对债权人表决同意的免责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也即债务人若要获得免责需得到简单多数的债权人同意。由于该法在程序繁琐、耗时、费资等方面遭到谴责,虽然于1874年通过了几个修正案,但到了1878年还是被废除。19世纪80年代,那些从事跨州交易并产生大量债权的债权人再一次提出了建立一部统一的破产法的要求,以代替混乱的各州无力偿债法和强制执行法,1898年破产法便应运而生。该部法律共由十四章组成,详细规定了破产程序的所有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它对公司重组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并且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该法同时规定了自愿申请与强制申请两种破产程序,自愿申请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而强制申请只适用

国际金融课件_第十章_国际货币制度

第十章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制度(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又称国际货 币体系,是指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的需要,使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着世界货币的职能,各国政府都共同遵守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安排。国际货币制度一般包括三方面内 容:①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②汇率制度的安排;③国际收支的调节。第一节国际金本 位制一、金本位制金本位制是指以黄金作为本位货币,并建立起流通中各种货币与黄金 间固定兑换关系的货币制度。 根据货币与黄金的联系程度,金本位制主要有三种形式:金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 本位制。1.??金铸币本位制( Gold Specie Standard) 这是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金铸币本位制的特点是:①以法律规定货币的含金量;②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③流通中其 他货币和金币之间可以按法定比率自由兑换,也可以兑换与金币等量的黄金;④黄金可以自由地输出或输入本国。 2.??金块本位制( Gold Bullion Standard ) 金块本位制的特点是: ①金币仍作为本位货币,但市场不再流通和使用金币,而是流通纸币;②国家储存金块,作 为储备;③不许自由铸造金币,但仍以法律规定纸币的含金量;④纸币不能自由兑换金币,但在国际支付或工业用金时,可按规定的限制数量用纸币向央行兑换金块(如英国在1925年规定一次至少兑换400 盎司,约值1700 英镑)。3. 金汇兑本位制( Gold Exchange Standard ) 金汇兑本位制的特点是:①国家无需规定货币的含金量,市场上不再流通金币,只流通银行券;②银行券不能兑换黄金,只能兑换实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这些 外汇在国外才能兑换成黄金;③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使其货币与另一实行金币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汇率,通过无限制地买卖外汇来维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从金 币本位制到金块本位制,再到金汇兑本位制,可以看出:第一,货币和黄金的联系越来越薄弱。第二,实行金块本位制,金币不再流通,货币的可兑换性受到限制,可以节约国内经济交易中所需的黄金。实行金汇兑本位制则因大量持有外汇而不仅可以节约国内经济交易所需的黄金,还可以节约国际经济交易中所需的黄金。第三,各国实行的货币制度和国际货币制度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二、国际金本位制的特点通常所说的国际金本位制 是指世界主要国家均实行金币本位制情况下的国际货币制度。特点: 黄金充当了国际货币, 是国际货币制度的基础。实行典型的固定汇率制。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机制。三、国际金本位制的崩溃国际金本位制的缺点从根本上讲是它过于“刚性”,这表现在:① 国际间的清算和支付完全依赖于黄金的输出入;②货币数量的增长主要依赖黄金产量的增长。然而,世界黄金产量(增长)跟不上世界经济的增长,这就使国际金本位制的物质基础不断削弱。第二节布雷顿森林体系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 1.凯恩斯计划

财务预警分析与财务风险管理6章 13页分析

第六章财务预警分析与财务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与财务风险 一、风险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风险: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不等同于危险。 (二)分类 按风险能否分散分为: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 1、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风险,影响所有企业。 2、非系统风险:又称可分散风险,影响个别公司。 二、财务风险的内容与表现 (一)内容 财务风险是一个多视角、多变量、多层次的复合型概念。 既有财务“规模”上的风险问题,也有财务“结构”上的风险问题; 既有静态财务风险问题,更多的是动态上的财务风险问题; 既有财务业务过程管控上的风险问题,也有财务结果上的“偏离预期”风险问题; 既有资产负债表风险、盈利能力风险,更有现金流量表风险; 既有企业内部财务风险,也有外部因素导致的财务风险; 既有财务数据上的风险,也有财务制度风险(包括制度残缺与制度失灵) 企业经济业务中的财务风险可分为: 1、筹资风险:一种是财务杠杆率过低,说明企业没有充分利用负债经营;另一种是财务杠杆率过高,企业借入资金过多,一旦投资利润率下降,利息负担过重,就会威胁企业的财务安全性。 2、投资风险: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制定的投资决策的最终效果具有不确定的一面,包括投资利润率下降,投资回收期加长、投资不能完全收回甚至完全收不回等可能。 3、汇率风险:在国际投资活动和国际贸易活动中,指由于汇率的变动而蒙受损失和丧失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4、其他风险:还可能发生企业经营亏损风险、财产跌价损失风险、企业员工人身风险、收益分配风险、企业诉讼风险和财政税收政策带来的企业财务管理风险。 (二)表现 1、财务制度风险:制度实际执行偏离规范要求的程度。 2、财务信息风险:表现为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信息迟缓等。 3、业绩风险:是指盈余的不确定性或遭受巨额损失的可能性,表现为实际业绩偏离目标、预算等标杆值的程度。 4、支付能力风险:是指公司现金流不足以满足必要经营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的风险,其中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企业最大的风险,这类风险也叫流动性风险或者狭义上的财务风险。

第十章美国法

第十章美国法 近年出题情况 09年1月 16.美国最高法院确认联邦拥有“默示权力”的判例是(D)A.马伯里诉麦迪逊B.斯威福特诉泰森案C.埃里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案D.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40.论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论述题) 08年10月 14.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B)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 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 15.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C)A.边沁B.肯特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 41.论现代美国刑法的基本特点。 08年1月 18.美国保持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州是(D) A.马萨诸塞 B.康涅狄格 C.夏威夷 D.路易斯安娜 19.美国联邦宪法正式生效于(C) A.1777年 B.1787年 C.1789年 D.1791年 20.美国宣布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是(A) A.第13条 B.第14条 C.第15条 D.第l6条

21.美国总统行使的权力中无需得到参议院批准的有(D) A.缔结国际条约 B.任命部长 C.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D.发布行政命令 27.美国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有(ACD) A.管理州际商业 B.制定婚姻立法 C.管理邮政 D.发行和铸造货币 E.维持地方治安 07年10月 18.美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是(C) A.总统 B.国会 C.联邦最高法院 D.独立检察官 19.美国联邦宪法的本文共(A) A.7条 B.10条 C.13条 D.17条 20.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是(B)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40.论美国违宪审查制的确立及其意义。 07年1月 19.美国宪法渊源中确认被告享有辩护权的是(B) A.本文B.修正案 C.判例D.惯例 29.美国制定1787年宪法的原因有(ABCE) A.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受到州权的阻碍 B.缺乏统一的外贸政策和关税保护措施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证据法的概述

专题一证据法的概述 一、政治法学的概念与其研究的基本内容 证据法学形成的时间是十九世纪的中期,在英国 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政治法学体系。这个体系是专门研究如何运用诉讼证据,和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三大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中运用证据的经验。 (二)和证据有关的各种理论基础。 (三)法律规范当中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研究古今中外的证据历史、理论和实践。 (五)研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调产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政治制度要解决五个问题: (一)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 (二)什么样的事实才能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 (三)调查证据的程序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五)要规定如何进行证明 三、证据法证据制度形成的背景 研究一个国家的整治制度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形成背景:

(一)要考虑其政治经济背景 (二)要考虑文化传统的背景 (三)要考虑诉讼制度的背景 四、证据法学的科学体系和内容 当今世界有两个有关证据法科学体系和内容的代表性的著作。一个是由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大全。这本书主要是讲究适用,从应用的角度来安排证据法律体系。这本书的证据法学的体系共有十九章。 第一章,证据法的渊源。 第二章,审判程序和证据的种类 第三章,审判的记录,包括审判笔录的功能、内容和制作。特别是在法庭上对各种人证的调查、讯问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章,关于证据的相关性 第五章,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 第六章,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 第七章,证人可靠性的质疑 第九章,用不恰当的方法所收集到的证据,特别是辨认证据的排除。 第十章,武力搜查,没有理由的搜查、扣押以及意思权证据的保护。 第十一章,供述证据 第十二章,面证权 第十三章,证明责任和特定的规则 第十四章,司法认知 第十五章,证人能力 第十六章,各种文字材料和文字证据

美国破产法金融衍生品定义及破产处理规定

于2005年10月生效的《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简称BAPCPA)第九章对于涉及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合约”(financial contract)的定义及相关破产处理进行了规定。 BAPCPA第901条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证券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远期合约和商品期货合约进行了定义。从形式上看,每个类别的定义都首先对该类别本身进行描述,然后列举各种相关交易,如该类别下数种不同子产品的组合合约、交易该类别产品的期权合约、涉及该类别产品的担保协议或总协议等。以证券合约为例,其定义条款的简单翻译如下:“(1)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按揭贷款或其中任何利益、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针对上述任何品种的期权,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2)就现金或上述任何产品的结算而由或向证券结算机构做出的保证;(3)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外汇期权;(4)任何保证金贷款;(5)与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相似的其他协议或交易;(6)本段中提及的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7)针对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期权;(8)涉及上述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总协议。” 第九章还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相关金融合约进行了规定,即上述提及的五类金融合约豁免适用“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破产程序。 “破产约定条款无效”:“破产约定条款”(ipso facto clause):

是指以一方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为触发条件的合同条款,允许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同,或者加速、变更或终止合同下的具体权利义务。此种约定条款在破产程序中无效。 “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破产申请一经提起,即构成对此前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者合同请求权的自动中止,例如合同相对方不得扣押和取得担保物,或者行使抵销权。 “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偏颇转让”(preferential transfer)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90天内(如果相对方为内部人,则为1年以内)为清偿先前债务而对特定债权人进行的财产转让,并且该转让可以使得该债权人能够比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 transfer)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1年内进行的具有实际欺诈意图或以不合理低价进行的转让。对于偏颇或欺诈性转让,破产托管人可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以雷曼兄弟破产为例,如何处理雷曼兄弟破产中的大量衍生产品合约增加了雷曼兄弟破产案件的不确定性。如前所述,金融合约在破产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豁免条款,如不适用自动中止条款,这也就意味着当其他合同仍然被冻结时,衍生产品的持有者可以和破产机构结清相关权益,即如果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衍生产品的拥有者可以在雷曼兄弟的其他债权人之前取得资产。 此外,无论是1978《破产法典》还是BAPCPA都对豁免主体及其具体的豁免范围进行了界定。豁免主体是指在上述豁免交易中有资格享受豁免的合约相对方,其豁免范围随豁免交易的不同而有所区

10 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第十章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美国的矿产土地管理机构、三类矿产的分类管 理制度及权利金的收取和分配。 教学重点:三类矿产的管理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教学时数:4学时 第一节美国矿政管理机构 美国的矿政管理机构主要有: 1.环境保护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 2.劳工部矿山安全与卫生管理署 Miner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Department of Labor); 3.核能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NRC) 4.农业部所森林局(Forest Servic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5.内政部印第安人局 (Bureau of Indian Affair (BIA) ,Department of Interior ) 6.内政部露天开垦与执行办公室 (Office of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and Enforcement(OS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7.内政部公园局 (Park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8.内政部地质调查所(Geological Survey,Department of Interior)。地调所于1982 年将该所的矿产资源保护组(Conservation Division)分出来,另成立了矿产管理 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与地调所并行属于内政部管理。有一部分矿 产保护组资源的工作合并于土地局 9.内政部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BL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10.内政部矿产管理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一、环境保护署(EPA) 执行空气质量、水质量和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和规章。 环保属的管辖权涉及联邦、州、印第安人和私人的土地。有许多项目是又环保署与州政 府审核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州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定要比联邦政府的规定更严格;环保署

最新美国通用汽车破产的案例研究 基于企业风险管理角度分析资料

案例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破产 一、案情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迫于近年连续亏损、市场需求萎缩、债务负担沉重等多方压力,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有关规定向美国曼哈顿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CEO瓦格纳被换掉了,其次公司的业务将会萎缩,其中一些品牌将会出售(悍马霍顿欧宝)至于这些车的售后服务就只有叫别个公司代理了。这样以优化公司的资源,整合力量。GM破产保护阶段业务照样进行,而且将会在两个月之内成立一家新GM,这家新公司将会继承旧GM的一些主要品牌(凯迪拉克别克雪弗兰),而其余的工厂都卖了用来换一些债务,而且新GM重新经营时将会把主要精力转向小排量汽车环保汽车上面来。 二、原因 1.福利成本。昂贵的养老金和医疗保健成本,高出对手70%的劳务成本以及庞大的退休员工包袱日益不堪重负,让其财务丧失灵活性。 2.次贷冲击。次贷危机冲击了各大经营次级抵押贷款的金融公司、各大投行和“两房”、各大保险公司和银行之后就是美国的实体经济方面。美国次贷危机给美国汽车工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汽车行业成为了次贷风暴的重灾区,2008年以来,美国的汽车销量也像住房市场一样,开始以两位数的幅度下滑,最新数据显示,美国9月份汽车销量较去年同期下降27%,创1991年以来最大月度跌幅,也是美国市场15年来首次月度跌破百万辆。底特律第一巨头——通用汽车公司,尽管其汽车销量仍居世界之首,但09年4月底以来通用的市场规模急剧缩小了56%,从原本的130多亿美元降至不到60亿美元。销量下跌、原材料成本上涨导致盈利大幅减少。同时,通用公司的股价已降至54年来最低水平。始料不及的金融海啸,让押宝华尔街,从资本市场获得投资以度过难关的企望成为泡影。 3.战略失误。 2005年来处在连续亏损状态,通用ceo瓦格纳没能扭转这一局面。通用汽车公司除了对其他汽车生产厂家的一系列并购和重组并不成功外,以及在小型车研发方面落后于亚洲、欧洲同行外,其麾下的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在其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为了刺激汽车消费,争抢潜在客户,美国三大汽车巨头

美国证据法新解

目录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证据和证据法的定义 一、证据 二、证据法 第二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典化过程 一、早期法典 二、《示范证据法典》 三、《统一证据法规则》 四、《联邦证据规则》 第三节美国证据法的法律渊源 一、成文法 二、普通法 第四节证据法的目的 一、查明事实真相 二、促进诉讼效率 三、促进公共政策 四、保证诉讼程序公正 第五节《联邦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法庭 二、《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三、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的程序 第二章举证责任和假定 第一节举证责任 一、出示证据的责任 二、说服的责任 第二节假定 一、假定和推理 二、规定假定的理由 三、假定的法律后果 四、刑事案件中的假定 第三节对前提事实的确定 一、由陪审团决定的前提事实 二、由法官决定的前提事实 第三章司法确认 第一节概述 一、司法确认的定义 二、对司法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三、对法律本身进行司法确认 四、立法事实 五、背景事实 第二节对事实的司法确认

一、可以对哪些事实进行司法确认 二、与司法确认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四章证据的相关性 第一节证据可以被采纳的最低要求 一、重要性 二、相关性 三、有证明能力(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四、相关性证据 五、证据的有限采纳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和形式 一、证据种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演示证据 第三节相关性证据 一、《联邦证据规则》关于证据相关性的定义 二、为什么要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三、如何确定证据的相关性 第四节相关性证据的排除 一、相关性证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排除 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三、因为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排除的相关性证据 第五章性格作为证据 第一节概述 一、什么是性格证据 二、性格作为证据的一般前提 第二节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三节刑事案件中的性格证据 一、一般规则 二、例外情况 第四节反强奸条例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第五节特定的不当行为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情况 三、性骚扰案件及骚扰儿童案件 第六节习惯作为证据 第六章言词证据 第一节证人的作证能力 一、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美国破产法中的欺诈性转让

美国有关破产欺诈方面立法的渊源可以上溯到伊丽莎白女王时期,虽然欺诈转让法并非伊丽莎白所发明(因为欺诈转让法的产生要早于这个时期),但该法的法典化却是在伊丽莎白时期完成的,并为美国普通法和制定法所继受。1571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认为所有意图延迟、阻碍债权实现或者欺诈债权人的转让都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但是该法并非专门的欺诈转让法,也没有通行于各州,因此各州对欺诈转让法的规定并不统一,结果不仅导致该法在体系上的混乱、麻烦、零散,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出现诸多问题。有鉴于此,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8年颁布了统一欺诈交易法(UFCA),该法被大约一半的州所采纳。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为了把一些新的审判结果和商法的最新发展补充进去,1984年颁布了统一欺诈转让法(UFTA)。该法一经颁布,不仅原来采纳UFCA的州采纳了该法,其它许多州也逐渐采纳了该法。破产法典中的§548是统一欺诈交易法(UFCA)在破产法典中的体现,虽然两者在具体规定上有一些差异,但总体上两者是相同的。破产法典授权托管人可以依据§544(b)的规定适用州法撤销欺诈性转让,也可以直接适用§548撤销欺诈性转让。§544(b)授权托管人拥有相当于实际上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超过一半的州采纳了统一欺诈转让法,在这些州当中,托管人究竟是依据§544(b)适用统一欺诈转让法的规定撤销了欺诈性转让,还是依据§548的规定撤销了欺诈性的转让是很难作出明确区分的。这反而为托管人撤销欺诈性转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实践中,托管人经常交替采用两种依据来撤销欺诈性转让。一、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统一欺诈转让法将欺诈转让分为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两类,这两类欺诈都是可以撤销的。对于事实欺诈而言,其转让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隐藏财产,欺诈或者延迟债权的实现;推定欺诈意味着不考虑转让的主观意图,基于转让是欠考虑的并且有减少破产财产的可能而推定为欺诈转让。债权人必须在两者之中择其一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 1.事实欺诈以事实欺诈作为撤销权的依据时,必须证明债务人转让财产存在欺诈意图,证明转让的目的在于阻碍、延迟债权的实现或欺诈债权人。在统一欺诈转让法中,无论是转让时就存在的债权人还是后来产生的债权人都有证明事实欺诈的责任。在破产法典中,托管人有证明事实欺诈的责任。然而,由于人的心理是难以捉摸的,所以很难有一种可靠的方法探测到债务人的主观意图是不是欺诈。在司法实践中,要想证明事实欺诈十分困难,并且事实欺诈的证明经常要求达到“内心确信”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实欺诈不能证明。对于债务人的欺诈一般可以根据其它间接证据来证明,依据可观察到的债务人反常行为来进行判断。几个世纪以来,法院通过对欺诈案件的观察,归纳和总结出了欺诈的特征,即债务人转让财产时有一些行为是值得怀疑的。如果债权人能够出示财产转让的可疑的间接证据,就可以从中推断出债务人的欺诈意图,除非债务人提供了有理的相反解释。依据一般的证明规则,单独一个间接证据很难令人信服,间接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联系起来考虑,几个令人怀疑的证据就可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如果能够提供下列一些证据,往往可以引起对转让的怀疑:(1)受让人是关系人、近亲属或其他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2)债务人设法掩盖转让;(3)转让恰好发生在清偿前夕;(4)转让恰恰发生在一项重大的债务产生之前。 2.推定欺诈推定欺诈一般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是欠考虑的并且有减少破产财产的可能就推定为欺诈转让。“推定”一词表明,欺诈是被作为法律事实进行解释,而不是作为主观有罪的证据。认定这类假定的基础在于特定环境中的财产转让行为不公平地减少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这种行为即使不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也是不应当被许可的。依据UFTA的规定,推定欺诈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因素:(1)转让中债务人没有收到合理对价;(2)在转让时债务人处于财政危机。从理论上说,推定欺诈与事实欺诈是可以区分的。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无论是事实欺诈的认定还是推定欺诈的认定都应当依据债务人的行为作出判断。因此,债务人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既可以构成事实欺诈,又可以构成推定欺诈。例如,无力清偿和欠缺合理报酬是推定欺诈的构成要件,但是也可以作为事实欺诈的间接证据。当这些因素出现时,债权人对事实欺诈或推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加强谢尔曼法和澄清“合理的准则”,制定了两个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禁止许多非常特殊的活动。首先,它认为附带条件的合同是非法的,这样一种合同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一种产品才能得到另一种产品。其次,它限制“本质上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的合并。第三,它禁止价格歧视,即由于除了成本变化或同竞争对手的价格对抗之外的各种原因,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为了调查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的“组织、企业行为,经营和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获得广泛的权力。同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案又增加了另外的措辞含糊的禁止条文:“商业上不公正的竞争方式是非法的。”但是,什么构成“不公正”行为只有由委员会来决定。法案还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发布“停止命令”的权力。 然而,1914年立法的重点集中在行为上,因此,在法院上所有反托拉斯行为的中心仍然是“合理的准则”。 从行为到结构: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案 1911年以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再次肯定单纯作为垄断不违反反托拉斯法。例如,虽然美国钢铁公司已发展到足以支配钢铁市场,但它不能强迫剩余的竞争对手或者图谋决定价格,因此,它没有不合理的行为。正象法院所说的:“法律不认为单纯规模是违法的,也不认为未行使的支配力的存在是违法的。”简言之,一种仁慈的垄断不是违法的。

直到1945年这都是法院的基本立场,但1945年,“合理的准则”在重大事件美国铝公司案件上受到了挑战。美国铝公司(Alcoa)受到责难,它被指责垄断了近来的精铝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二条,争论主要在美国铝公司控制了粗铝市场90%的事实上。 法院并不认为任何特殊表现或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美国铝公司靠此达到了它的垄断地位的。实际上,法院认为,美国铝公司使用了“正常的、精明的,但不是掠夺性的商业经营……这些包括远超过需要的建设能力。”宁可是市场结构本身使法官勒尼德·汉德做出了支持美国的裁决,并命令美国铝公司拆散。 没有垄断者会垄断他没有意识到的正在从事的事。因此美国铝公司在这里意欲保持并确实保持了对铸块市场的完全和专有的控制。这就是“垄断”那个市场,然而在其他方面它做的是无害的。 另一个案件值得在这儿简要地提一下,当谢尔曼法在美国铝公司案上被解释为适用于象垄断者一样行动的寡头以后,它又进一步扩充了谢尔曼法。1946年,美国提出对三个最大的国内卷烟生产者的诉讼。虽然判决承认没有勾结的特别证据,但法院仍判定厂商似乎考虑了在制定价格上的相互的行为,从而犯有暗中勾结罪。实质上,这个案件扩充了法律,既包括了公开的的勾结,也把暗中勾结包括了进来。 其他立法继克莱顿法之后制定了一系列其他涉及特殊问题领域的立法。1921年,威利斯·格雷厄姆法从反托拉斯角度出发正式解除了电话行业的兼并(本章后面将更详细地讨论电信行业)。电话行业是一个被政府实质上宣布为一种自然垄断,并认定与其解散它,不如对它进行调节的为数极少的行业之一。

美国破产法中的4种破产类型及适用主体

美国破产法中的4种破产类型及适用主体 《美国破产法》(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de)中主要阐述了以下四种破产类型: 一、第七章项下的破产,这是一种清算型破产。也就是说,由破产受托人出售债务人拥有的全部非豁免资产,以使债务得到可能实现的最大限度的偿还。个人、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有资格申请第七章项下的破产。无法通过清算偿还的那部分债务被免除。企业一般都会努力避免根据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企业就不能够继续经营下去。申请破产后产生的收入不属于破产的一部分,债务人可保留这些收入。 二、第十一章项下的破产,是最复杂的一种破产,也是大多数陷入困境的企业所申请的一种破产(不过,有些个人也可能申请这种破产)。 如果根据第十一章申请破产,则债务人可继续经营和拥有全部资产,同时努力拿出一份重组方案,以向债权人还清债务。过去,对于企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拿出重组与还债方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在《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中提出了120天的时间限制。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能提交重组与还债方案,则债权人可提交自己的方案。 三、第十二章项下的破产专用于农场主。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并和债权人一起制定还债方案。 四、第十三章项下的破产和第十一章的类似,不过它只适用于个人。债务人仍然拥有和支配其资产,但他必须制定在三至五年内还清债务的计划。一部分债务也许能得到免除,这取决于债务人的收入情况。对涉及的债务金额也有限制。 美国现行破产法典,由"总则"、"案件管理"、"债权人、债务人及财产"、"清算"、"市政府债务之调整"、"重组"、"家庭农场主债务之调整"和"个人债务之调整"八部分组成。不同类型的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的不同章节申请破产,以达到不同的目的。破产法典的不同章节给申请人提供不同的破产保护。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概述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简介 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该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千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条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第1条相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但该法的措辞极为含混和笼统,诸如“贸易”、“联合”、“限制”等关键术语词义不明,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所以,该法颁布后执行不力。此外,该法还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对工会组织,镇压工人运动,仅1890年到1897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据此作出了12项不利于工会的判决。 正文 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以下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第三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各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区之间,哥伦比亚区同各州间,准州、州、哥伦比亚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 第四条授权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要求禁止违反本法行为。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发出在该案中公正的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条依据本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尚在审理中时,若该案的公正判决需其它人出庭时,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该法院所在区内,法院都可将其传讯。传票由法院执行官送达。 第六条依据本法第一条的契约,联合、共谋所拥有的财产,若正由一州运往另一州,或运往国外时,将予以没收,收归国有,并可予以扣押及没收,其程序与没收、扣押违法运入美

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徐阳光周亮时间:2013-04-26 阅读次数:2056 次来自:中国清算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搜狐微博网易微博腾讯微博百度贴吧豆瓣网人人网 地方政府破产在美国并非新闻,到今天为止,美国至少有800个大大小小的城市宣布过破产,有关地方政府破产的事例在日本、英国、德国等地也都真实地发生过。《美国破产法》专门在第九章规定了“市政府债务的调整”(CHAPTER 9— ADJUSTMENT OF DEBTS OF A MUNICIPALITY),使地方政府通过执行债务调整计划而摆脱被追索债务之苦。但在中国,地方政府破产是一个相当新鲜的词汇,纵观我国《破产法》所有条款也不会有关于地方政府破产的字样,而且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地方政府是不可能破产的,在中国谈论地方政府破产可谓“天方夜谭”。其实,地方政府作为重要的公法人组织,完全有可能面临财务危机,一旦政府资不抵债,没有能力履行自身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从理论上说就意味着地方政府破产。当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亦面临严峻的债务问题。据有关报道,2010年底中国地方债务总额大致在10万亿人民币左右,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安排,地方政府破产也许就会从理论成为现实。因此,研究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掌握地方政府破产的理念与制度设计,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地方政府的破产制度,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大多数国家依法人不同的性质区分规定其是否具有破产能力。所谓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破产法理论一般认为,地方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破产能力,如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必然会导致社会管理职能瘫痪,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发生政治危机与动荡,所以,各国立法通常规定地方政府不适用破产程序。但是美国却不这么认为,依照其理解,一些地方上的市、县政府机构是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自然应允许其具有破产能力。换言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地方政府就如同一般企业一样,“经营”有好有坏,只要地方政府公共资金的收入与地方政府公共支出之间出现短缺,就会导致地方政府财务困难,出现债务问题。若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无法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资金的清偿义务,理论上便允许其寻求破产制度的保护,即适用破产重整程序。而事实上,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危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美国国会通过慎重考虑后,在《美国破产法》第九章设定了地方政府的相关债务调整程序。 在此之前,美国地方政府应对债务危机主要是依靠州或联邦的一般法规。当时这些一般法规侧重于如何协助法院使地方政府完成其对债权人应付的赔偿责任,故也不允许地方政府提出破产保护申请。同时,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财政税收相对独立的三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管理各自的事务,履行各自的经济和社会职责。在这样的体制下,一方面联邦政府会严格审查州和地方政府财政危机的原因,若是因为州和地方政府财政不自律而导致的,联邦政府便采取不援助政策,任由州和地方政府“自生自灭”;另一方面,州政府因担心联邦政府干预其行政主权的运行,认为联邦政府的援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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