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问题

浅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问题
浅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问题

浅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问题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顾丽晓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高低,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和依法行政进程,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进行评估,能更好的促使文件发挥应有的作用,能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却对评估的实际操作缺乏相应的细化内容。要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真正在实践中展开,需要我们更加明确评估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主体标准评估结论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行政机关履行经济调节、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20日公布,2010年9月1日施行)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定义,第三条。

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依据。2

近年来,许多地方都陆续出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法律审查、备案、评估、清理等作出了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已成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其在实践中仍然缺乏更为细化的制度和操作方法。笔者以为,应从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标准、评估结论的效力等几方面予以规范和明确,使评估能真正起到检验文件质量高低及执行实效的目的。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法律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确立,来源于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

2《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2004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订通过,2005年2月18日印发)中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二点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我国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浙江省于2010年开始实施《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由此更加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实践要求。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法律缺漏

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例,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应由“制定机关、实施机关”组织;而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例,则应由“制定机关”进行评估。以此来看,评估模式主要分为“谁制定,谁评估”和“谁制定、谁实施,谁评估”两类。但是,无论哪种模式,都没有明确评估主体由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内部人员组成,还是可以由聘请(委托)外部第三方进行评估,导致实际操作中缺乏对评估主体深层次的考量。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目的是检验文件质量高低、有无实效。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是保障评估活动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工具。然而,目前指导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中却缺乏相关的

方案设计。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例,全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等规定较详实,各部分操作方法也较具体。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只作了纲领性要求,对评估程序及评估标准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实施内容。

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查找问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和意见建议,使行政机关能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即为评估结论的效力。一般而言,我们不会因为评估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而必须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但在何种情况下保留、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如何有效采用评估结论等均无定论。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没有政策上强有力的保证。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的完善构想

(一)优化评估主体。

按照立法原意,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是为检验规范性文件是否取得现实效果,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实践价值,相对而言需要评估主体处于中立地位,能客观、公正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作出判断。故应当由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聘请(委托)第三方联合或者独立开展评估最佳,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专业资质的评

估机构或其他社会专业人士。第三方应未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其做出的评估结论更能反映执行实效,更具实用价值。

(二)规范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一般可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首先科学制定评估计划及方案,明确评估的对象、具体内容和安排等。其次通过实地考察、座谈论证、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和案卷评查等评估方式开展评估调研,收集、分析管理部门、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评估文件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形成评估报告。3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评估程序并不仅仅为总结而总结,更需要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评估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的保留、修改或者废止处理。

(三)统一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至关重要,应着重关注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如实施以来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是否

3参照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6日发布实施的《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是否制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等。当然,这些只是一级评估标准,至于每一个标准具体包括哪些指标,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方案进行细化,进而真正实现评估的实效。

(四)突出评估效力。

“政府正是通过有意识的、自觉的方式而获取政府行为结果的反馈信息,反过来作用于政府政策的制定与修订及执行政策的行为中。”4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能够促使正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能够使错误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到及时的修正,能够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5因此,评估结论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应注重摆问题、找缺点,使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保留、修改或者废止具有明确的导向性。行政机关更要加强对评估结论的有效运用,防止“走过场”、“作秀”等形式主义评估活动,把评估结论的建议落到实处,最终达到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的评估目的。

4周实,日本地方政府行政评价制度的特征及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p101.

5胡峻,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行政论坛,2010年,第17卷,第1期,p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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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3版,p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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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实,日本地方政府行政评价制度的特征及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p100-p101.

[6] 胡峻,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行政论坛,2010年,第17卷,第1期,p62-p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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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胡峻,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论的法律效力,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第32卷,第3期,p42-p46.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4〕9号) (1)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13) 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35号) (15)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 —1 —

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 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 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 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 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 —2 —

制度自查报告范文3篇

制度自查报告范文3篇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本文是xx为大家整理的制度自查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制度自查报告范文篇一: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按照****《关于开展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20xx]1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和纠正制度缺失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我队将各项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为将本次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专项检查工作做细、做好、做到位大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指定专人负责本次工作检查。同时要求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上报和落实工作。 二、认真自查,制度汇编。 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全面彻底清查,大队编印了《制度汇编》共43项制度,汇集了执法业务分不四大类18项执法

制度、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性制度14项和12项内部管理制度。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的意见》的要求,重点建立和完善“四大类、十八项”基本制度,使综合执法大队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协作协调等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制度成为执法机构基本运作的规范,执法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做到执法过程职责清晰、管理规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健康繁荣提供制度保证。 (二)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性制度14项,从而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在管理市场中有法度限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入手,以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使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相关配套制度,重点完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案件逐级审批、重要案件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暂扣罚没物品管理等制度规定。坚持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和执法言行,树立和维护阳光执法形象。加强立案监督和案件检查,提升查办案件的能力,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执法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三)、加强对内部管理制度为重点,共梳理了12项,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为重点,使大队内部运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 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 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

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6、“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具有“外部性”。 因为,从表面上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干什么、怎样干,一步一步怎么走,但是,其中涉及到要求申请人提交什么材料、行政机关对什么样的申请人才能准予行政许可,这就影响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7、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 答:不具有“外部性”。 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

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报告范文

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报告范文 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报告 辛苦的工作在不经意间已告一段落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工作问题,非常值得总结,非常值得我们做好总结和完成自查报告。那么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要怎么写呢?以下是xx帮大家整理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报告1 根据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清理暨行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武鸣区财政局充分认识到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此次清理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为保障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按照文件要求,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股室内成员,并确定了一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清理,逐级扱审,统一报告情况的原则进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承担的清理性的工作进行安排落实,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将清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身上,做到了及时清理,及时报送。 认真细致扎实推进。 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跨度长,涉及面广、清理时间紧,因此,我局采取将涉及文件找出后,与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信息沟通与配合,在取得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及原因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你办报出清理结果。 加强指导,确保清理质量

决策后评估制度

牡丹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文书 文件名: 起草单位: 送审日期: 目录

部门审批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局关于申请《(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函 市政府法制办: 为了,根据,我单位起草了《(草案)》。我单位法制机构已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拟以的名义制发。现送贵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请予审查。 附:《起草说明》 (公章) 年月日关于《(草案)》的起草说明 市法制办: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 ×××××××××××。

二、制定的依据 、××××××××××××××××××××; 、××××××××××××××××××××; 、××××××××××××××××××××;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及情况说明 、×××××××××××××××××××; 、×××××××××××××××××××; 、×××××××××××××××××××;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 年月日 (公章)

规范性文本格式 为统一草案文本格式,便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格式进行如下规范: 一、文本封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宋体磅,“(送审稿)”为宋体小初,印制日期为汉字宋体磅。其他文字字体、字号参见附件文本格式样式。 二、文本封面不标注页码,正文底层中处标注页码。 三、法规草案文本采用文档格式、左侧装订成本,纸张规格为型纸,文字方向为横向。 年夹馅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磅宋体)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

八面通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全面推进我乡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特制定此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征求意见制度 乡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根据所制定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有关责任办所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可以通过征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干部职工、村(居)三职干部以及普通群众的意见,使文件的论证更加充分,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并采取集体讨论,进行合理论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要举办相应的论证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由乡镇办所负责人进行初审,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由主要领导进行签字审核,最后由党政办公室出正式文件,将审签文件进行保存。凡由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必须报拟文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部门领导和主要领导不予签发。 三、公布制定 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必须予以公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在乡镇党务政务公示栏上进行公示,让相

关责任部门和广大群众知晓,让群众广泛参与论证,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执行。 四、备案制度 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规范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呈送到相关单位(部门),并在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文件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件、文件相关附件(有图片资料的必须附上),征集意见记录复印件1份(有专家意见的要附上专家论证记录复印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档。每年年初,将上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电子文本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查。 五、清理制度 凡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文件的使用范围和作用,在文件上要注明有效期限,需要修改的要及时修改,需要废止的要及时废止,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确保我乡镇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政务公开自查报告

政务公开自查报告 xx市2014年度政务公开 自查报告 根据自治区、xx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市卫生局的具体指导下,我院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以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为标准,将院务公开工作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密切结合,把搞好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医患关系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政务公开自查工作的通知》42号文件及卫生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政务公开自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我院对照专项检查内容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

现将我院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采取多项措施,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系统: 1、建立机构,明确公开责任。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 顺利进行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医院成立了由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络员,承办日常事务并全面负责推行院务公开的计划、组织指导、督促、总结检查等工作。 2、制定制度,严格规范公开程序。我院先后制定了多项政务公开制度,包括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公示公告制度、首问责任制等。进一步强化了对工作人员的约束能力和服务意识,规范了工作行为,提高了工作效率。 3、将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对人民群众了解医院具有

重要意义,做好院务信息公开工作是我院工作中的一项长期且重要任务,我院将该项工作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医院向公众公开的主要内容 医院开展业务情况公开 1、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有医疗服务、药品价格信息展示 2、医院依法执业:登记了所开展业务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职能科室设置。 3、有科室和人员专门管理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 注册基本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4、有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和就诊流程图和值班医师、护士的安排表。 5、工作人员在岗时佩戴注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6、有专家介绍展示标牌。 7、设置了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 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最新)

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针对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重大决策结果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重大决策结果公开不足。 整改措施: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情况和全区中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主动协调、联系区信息中心,在区门户网站开设重大决策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职责范围内应予以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依据、进展情况及落实情况,加强信息内容保障,完善搜索查询功能,全面提升重大决策信息集中度和信息获取便利性。(责任分工:区信息中心,各地区、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8月) 二、规范性文件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规范性文件公开不完善、不规范。 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审核本地区、本部门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公开内容包括文件正文、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等。(责任分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开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分类发布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等信息。(责任分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12月) 三、权力、责任清单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虽发布公开了权力、责任清单,但未发布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情况。 整改措施: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权责清单专栏下增加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栏目,及时发布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有关信息,并在权责清单专栏中对所涉部门职权信息进行调整更新。(责任分工:区编办,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6月) 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方面 问题表现:“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不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开不全。 整改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检查整改,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X〕36号)要求补充完善公开内容,细化公开说明(公开内容包括四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责任分工:区财政局牵头,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完成时限:X年7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根据《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X政办发〔X〕13X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及时、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重点评估文件 县民政局:《X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X政办发〔X〕7X号)县财政局:《X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X〕X号)县政府其它部门、事业机构对本部门、单位起草制定的以县政府或部门名义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X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主体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评估工作,包括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和撰写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效果。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乡镇清理行政性公文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自查报告

2018年乡镇清理行政性公文和规范性文件 工作的自查报告 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行政公文处理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政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我镇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专人开展对本镇制定的行政性公文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规范行政公文处理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清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文件精神,我镇对18年7月1日至18年6月30日期间由***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公文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清理,共自查文件200件,其中:行政性公文200件,无规范性文件产生。所有文件都基本符合《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关于加强规范行政公文处理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我镇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全镇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由镇党政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对照文件要求,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有重点的认真排查我镇起草的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明确重点。为认真落实政府文件清理工作任务,尽

可能做到汇总的文件全面,我镇由党政办牵头,组织专门力量,对我镇从18年7月1日起到18年6月30日为止的行政性公文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查漏补缺,然后进一步做好认真细致的分类排查,对明文规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清理废止,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使这项工作任务得到较好的落实。 (三)认真清理,汇总上报。对相关文件按照清理要求,进行逐件审核清查。同时,对所发文件全部建立了电子目录。认真填写《***区规范行政公文处理自查登记表》,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今后,我镇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对行政公文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会更加严格把关,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文件的合法、合理。 通过认真细致的清理,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核,我镇自18年7月1日起到18年6月30日为止,共产生行政公文200件,未出台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报告 ***区***镇人民政府 18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法规和以中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和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第六条中国海事局及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

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具体承担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的业务部门负责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部分或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专业调查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第八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评估机关年度预算。 第九条海事法规已实施5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海事法规后评估: (一)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或上位法发生变化; (二)已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作出重大修改;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其他国家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所属的行业协会建议或要求评估的;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海事规范性文件已实施2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上位法发生变化; (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或执法人员提出较多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1]21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 (汕府办〔201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检查的通知》(汕府办传〔2010〕7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就2006年以来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认真组织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法制局组成抽查组对金平、龙湖、潮阳区和市环保局、人社局、物价局

等单位进行现场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运行情况总体良好 (一)各地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多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较为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管理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如市物价局等部门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机构具体抓,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工作得到较好落实,成效显著。 (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大多数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通过印发贯彻意见通知、出台工作规定等方式,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金平、龙湖区政府在2004年就分别出台了《金平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龙湖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物价局、住建局等部门在本机关的工作规则或公文办理制度中专门就规范性文件作了规定,这些都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统一发布工作有章可循。 (三)各区县政府基本都明确了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并加强建设

2020年关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率的几点思考(精编文档).docx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关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率的几点思考摘要: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法律法规内容的直接体现和具体细化。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制定财政政策、管理预算资金以及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起着更为直接、更为具体的作用。提高规范性文件执行效率,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键词: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执行效率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工作实践中常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规定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政策、非税收入征收及使用管理、财政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支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财政规范性文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政策的主要载体。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规范,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一、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执行现状 2011年至2017年,**共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43件,其中,规定专项资金管理类规范性文件20件。近年来,**从源头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从过程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执行,有效预防了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为推进

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严格程序管控,突出规范性文件源头管理。制定出台《**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打造规范性文件全方位、全过程管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起草,送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发布规范性文件,需经局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2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每年年初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明确规定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局法制科原则上不予审查。 (二)坚持扎口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实行扎口管理,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制“宝财规”文号,并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废止,对有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确认。2011年以来,**共开展4次定期集中清理,清理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5件,清理废止3件,需要修改5件,进一步摸清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底数,保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能有效适用。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 《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后三种,更多的应当属于第二种和第四种。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委托组织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第二,外部性。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XX安监局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四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五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局有关科室应当对本科室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八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规定。 前款所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为后评估项目。 第九条局法规科根据局年度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质量技术监督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拟将“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正式规范性文件的; (三)本制度施行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第十一条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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