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该制度旨在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方法、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合并会计报表、长期待摊费用、注册资金等方面。其中,会计科目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核心,需要设置相应的账户,记录和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实施会计制度时,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准则,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讲解》等。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制度,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会计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不是很大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期间的确定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盈利组织的财物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应当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民非制度》)第二条规定,同时具备《民非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三项特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一)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等。

(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资产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资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三、关于受托代理业务 (一)《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 1.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 2.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民非制度》)第二条规定,同时具备《民非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三项特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一)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等。

(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资产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资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三、关于受托代理业务 (一)《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 1.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 2.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最新版】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 本解释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本解释内容与《民非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一、关于实施范围 《民非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二)该组织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三)出资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

权利。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会计报表 (一)对于因接受股权捐赠形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视管理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三、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增设“1801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三)“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无形资产”项目与“受托代理资产:”项目之间增加“长期待摊费用”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四、关于注册资金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其使用受到时间限制、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变更登记注册资金,不涉及资金变动的,无需进行会计处理;涉及接受资金投入的,应当记入“捐赠收入”等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在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合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和净资产 第一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概述 要紧内容 概念 特点 会计科目、凭证与账簿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指按照财政部2004年8月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界定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 指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计量和报告,以价值指标客观地反映业务活动过程,从而为业务管理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的经济信息系统。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一、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 2、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3、不存在向企业那样需要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问题,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4、设置了费用要素,而没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素。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和账簿 一、会计科目 P230 2、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 3、会计账簿

(1)总账 (2)明细账:收入、支出、往来、财产物资(3)序时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一、概念 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二、种类 (1)按照来源分 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按业务的主次 主要业务收入(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

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3)依照是不是受到限制 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4)依照是不是为互换交易形成的 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捐赠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等 3、特点 (1)来源多渠道。 (2)使用受到限制。 (3)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 (4)会导致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的增加。 (5)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经济利益的实现,不包括为第三方代收的有关款项。 二、收入的确认 1、互换交易 (1)概念 指依照等价互换原那么所从事的交易。 要紧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效劳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2)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治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操纵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④相关的收入和本钱能够靠得住计量 (3)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确认的原那么大体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原那么相同。 若是劳务的开始与完成别离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能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法确认收入。 (4)让渡资产利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 来越重要。而为了确保这些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透明化和可持续发展,制定适合的会计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进行探讨,并介绍其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概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这些组织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 一套制度和规则。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组织的资金流动、财务状况和运 营情况得到准确记录和报告,保证组织的运作合法、透明、高效。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 1. 法律合规原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报告。 2. 会计信息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组织的财 务状况和运营情况,不得故意误导或隐瞒真相。 3. 会计处理一致性原则:组织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应该保持会计处理 的一致性,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连续性。 4. 资金收支平衡原则:组织的资金收支必须保持平衡,合理支配和 利用捐赠和收入。 5. 资产保值增值原则:组织必须合理保护和增值其所拥有的资产, 以确保组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6. 财务报告透明原则: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准确、及时地向相关方披露,保证信息透明,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会计核算: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和核算对象,包括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 2. 财务报告: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 费用核算:明确了费用的核算办法和范围,确保费用的合理分摊和利用。 4. 捐赠管理:规范了捐赠的接收、使用和核算流程,保证捐赠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5. 成本核算:明确了项目成本的计算和核算方法,为组织的决策提供准确的成本数据。 6. 预算管理:规定了预算编制、执行和控制的要求,确保组织的资金使用在合理的范围内。 7. 审计监督:要求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点 1. 大量捐赠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会的捐赠,会计制度需要对捐赠的收入核算进行特别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针对非营利组织而设计的一套会计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组织的财务运作透明、可靠、合规。这篇文章将从账务处理、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等方面探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对所有财务活动进行准确记录和分类。这包括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等方面。所有的交易必须有明确的凭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和编制凭证。同时,要求对捐赠和其他收入来源进行细分和核算,确保透明和公正。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遵循一些特定的会计准则和原则。例如,按照公益和非营利性的要求,组织需要根据捐赠性质和使用限制来进行会计处理。此外,要求按照事实和公正的原则,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另外,在财务报告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组织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根据一套标准模板进行格式化。这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这些报告旨在向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对组织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要求组织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这是为了确保组织的财务运作合规和稳健。审计机构将对组织的会计记录、凭证和财务报告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将对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表达独立意见,

提供给利益相关者作为评估组织运作的依据。 最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要求组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为了防止财务失误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并确保财务工作的高效性和可靠性。这包括分工与审批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核算和监督制度等。 综上所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为了确保组织财务运作的透明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而设计的一套会计规则和程序。它要求组织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遵循特定的会计准则和原则、制定格式化的财务报告、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以及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些规定和要求有助于提高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加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和支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

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本钱。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

第二讲《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详解

第二章资产 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货币资金核算要求 1. 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 4.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5.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2.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3.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计价与核算 1. 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2. 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3.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1. 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 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2.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核算原则 1.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 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独立于政府和商业部门之外的非盈利组织,其目 的是实现社会、公益或慈善事业。这些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确保这些组织的财务活动合规、透明、可靠,建立一套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应包括基础会计准则,如会计实体、会计期间、会计要素等。会计实体指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 经济实体,应该独立记录和报告其财务事项。会计期间通常以一年为单位,作为财务报告的基础,以便对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进行评估。会计 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用于记录和度量组织的财务 活动。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应强调财务报告的透明性和可比性。透明性指的是组织应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以及捐赠、支出等活动进行 全面、准确地披露,让社会公众了解和评估其活动。可比性指的是组织应 使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以便与其他组织进行比较,从而更好地 评估和监控组织的运营情况。 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还应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内部 控制是组织为达到其财务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计划、组织和方法,旨在保 护资产、防止欺诈及误差,并提高会计数据的可靠性。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于防范和减轻财务风险、确保财务报表准确无误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还应考虑组织规模、性质和复杂性 等因素的差异。不同的组织可能拥有不同的财务活动,会计制度需要根据

其特点进行调整。同时,对于规模庞大、财务复杂的组织来说,会计制度还应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总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对于其合规、透明和可靠的财务活动至关重要。通过建立一套适合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可以为这些组织提供一个标准化、可比性和可持续性的财务管理框架,进一步增强其社会责任和公信力。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引言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亮,特订立本会计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民办学校教育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以规范其会计实务操作和财务管理。 一、会计主体和基本制度 1.1 会计主体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会计主体包含:民间非营利组织本体和所属的民办学校。 1.2 会计基本制度 1.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规和准则制度办理睬计 2.设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档案 3.依照双帐、双掌控原则执行会计核算 4.严格遵守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 二、会计核算 2.1 会计科目的设置 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特点,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本钱类、损益类等。 2.2 会计凭证的填制 1.会计凭证必需准确、完整填写,包含会计科目、金额、凭证号码、记 录日期等。 2.会计凭证必需由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签字审核,并加盖公章。 2.3 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等。 2.会计账簿必需定时、按月、按年进行总结,归档存储,并定期进行备 份。 2.4 会计核算的程序与流程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依照会计核算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

2.核算程序包含:凭证的登记、账簿的记账、月度会计核算、年度财务 决算等。 三、财务管理 3.1 预算管理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订立年度经费预算,并经核准后执行。 2.经费预算应合理调配,并严格掌控开支,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 3.2 经费执行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依照预算编制支出计划,并在支出前进行预算审核。 2.支出计划必需经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 3.3 财务监督与审计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定期组织内外部审计,并完满审计程序和报告制度。 2.审计结果应及时报送项目经理和上级单位,并进行适当的整改。 四、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4.1 财务报告的编制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依照相关法规和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财务报告应按月、按年进行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 4.2 财务信息披露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及时向社会披露财务 信息。 2.披露方式可以采用公告、报告、网站公开等形式。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2.本制度解释权归民间非营利组织掌控。 结语 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旨在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会计 实务操作和财务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亮。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严格依照此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定期进行内外部审计,遵守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只有合规运作,才略为民办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乐观贡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 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可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能够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可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 3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详解(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详解(一) 主讲老师周春利 第一章非营利组织概述 目前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华红十字会,妇联)、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通过筹集社会民间资金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地,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提示】该特征既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区别开来,也将其与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别开来,因为行政事业单位尽管也属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国家对这些组织及其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第二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计量和报告,以价值指标客观地反映业务活动过程,从而为业务管理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的活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相关链接1】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以外的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 【相关链接2】企业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提示】接受捐赠的某项资产无法取得其历史成本,则采用公允价值入账。 (三)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能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提示】事业单位也设置净资产。 (四)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因此设置了费用要素,而没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素。 【相关链接】事业单位设置支出要素。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三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划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 (一)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 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或:资产=负债+净资产 1.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讲解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讲解 •中国非营利组织,在最近10年快速发展。 •据民政部门统计,20XX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14.2万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1200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12.4万个;寺庙、宫官、清真寺、教堂,4万左右。这些社团、基金会和民非单位分布于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社会福利(民政)、社会服务中介和法律服务等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天津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情况-3300多个单位 •社会团体-----1700个(市属800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1500个(市属300个) •宗教单位-----162个(市属4个-“天基佛伊”各1个) •在不久的将来,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X X年8月18日发布20X X年1月1日起施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财政部将通过几年的努力,建立起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由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三大部分组成的会计标准体系。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制定和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在核算上的主要区别 •民间非营利组织几个主要的会计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 制定和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现了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 •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 •有助于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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