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走私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走私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走私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结论:反走私没有最后的胜利

文/尹花

[摘要]走私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伴随经济的发展和管理制度的限制而出现。当前走私犯罪现象在走私对象、走私渠道、走私规模、走私手法上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拟运用经济学理论,从当前走私犯罪现象的特点入手,对其进行深层次的经济学分析。

关键词:走私经济学分析

走私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伴随经济的发展和管理制度的限制而出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从此,中国向世界敞开了大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对外经济贸易迅猛发展,科技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着这些巨大成就的取得,不可避免地伴生出了走私等一些非法犯罪现象。

从法律上来讲,走私是一种逃避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非法牟取暴利,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和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说,走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凡是有意违反国家进出境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应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的行为,都是走私。反走私是相对于走私而言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所有与走私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反走私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走私是指所有同走私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包括对走私的立法行为,查缉走私的执法行为,以及对走私进行刑事制裁的司法行为。狭义的反走私仅指运用各种手段、知识和技术依法揭露和制止走私违法行为的执法行为,也称查缉走私,简称缉私。

近年来,随着打私力度的不断加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大规模的走私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走私现象仍然存在,走私犯罪没有得到彻底根除。从当前走私动态和形势来看,走私犯罪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从走私对象上看,重点商品的走私仍是走私热点。汽车、香烟、冻品、电脑零配件等重点敏感商品以及毒品、淫秽物品、文物、濒危物种等禁止性物品仍是走私的重点商品。

第二、从走私渠道上看,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成为走私"新贵"。由于加工贸易周期长,情况复杂,海关一般难以监控,因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风险小而牟利大,成为走私犯罪的多发渠道。其主要表现为:以少量物品充当申报出口的成品,多报少出;申报加工成品出口,但实际上空车出境;高报加工贸易单耗;倒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等。

第三、从走私规模上看,团伙化走私趋势更加明显。随着走私主体由自然人向法人和走私集团转变,走私犯罪的集团化、组织化呈日益明显的趋势,走私分子采取"购、运、储、销"一条龙的走私链条,整体运作,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一个"走私网"。

第四、从走私手法上来看,走私犯罪向智能化、科技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在科技、信息高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走私分子在走私犯罪活动中不仅善于以合法的形式进行伪装,而且更趋于利用高科技设备和通信工具进行走私犯罪活动。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走私犯罪现象不仅大量存在,且随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随反走私政策和力度的调整而相应作出调整。其经济学根源何在?

一、经济人假设分析

经济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人。人在经济生活中总是受个人利益或利己的动机所驱使,总能认真地对各种可能的抉择权进行比较,以便找出一个能使他耗费给定的代价取得最大限度的利益的所谓最优方案。亚当·斯密指出:"每个人在努力地运用其资本以实现其产出的最大价值时,通常他既非旨在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在何种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关心的仅仅是他自身的安全和得利。"理性的消费者作为经济人出现在市场上时,在价格上会作出自己合理的选择,而走私物品正好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一般来说,关税的征收增加了商品的成本,相应提高了商品的价格,并通过商品的流转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这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减少消费者的剩余,而当走私物品充斥市场时,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价格降低,走私物品的购买者获得了较多的消费者剩余。例如:在没有走私的情况下,某一商品

的进口价格为10元,关税5元,假设此时市场供求平衡,均衡价格为15元;由于关税存在,该商品存在走私的利润空间,当市场上充斥着该走私商品时,供大于求,受价值规律影响,价格降低到13元,消费者通过购买该商品获得2元的消费者剩余。因此,常见的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高科技产品等高关税的高档消费品。

二、利益驱动分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指出:"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首的危险……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走私分子也是经济人,在进行走私活动时,首先关心的不是其行为是否违法,而是获利的多少,其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在走私不被发现的情况下,走私分子总是通过各种途径走私,以期获得最大的走私利益。受关税和进口配额等因素的影响,国内外商品价格存在差异,由此引起的利润刺激是走私分子走私的直接诱因。以曾经猖獗一时的成品油走私为例,由于当时国内外成品油价格存在差异,每吨成品油相差约1000元,高额的利润空间吸引走私分子疯狂地进行走私。

三、博弈行为分析

在现代博弈论中,有三个基本因素规定并演化着博弈动态:(1)个人之间的"当地交往";(2)各个博弈者对所感觉到的环境的"有限理性"式反应;(3)博弈者在重复博弈的策略中的不可解释的"随机偏扰"。走私与反走私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博弈行为:一是走私分子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博弈;二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博弈。

(一)因为存在信息搜寻成本、转换成本、未来履约不确定性等,走私分子与执法机关之间存在博弈行为。走私分子有相当的信息垄断力量,他对自己的走私能力完全了解,并据以选择自己的走私行为,而执法机关在与走私分子的博弈中,不能完全观测到走私分子的行为和动机,只能根据走私分子的策略选择相应的策略。走私的概率越大,执法机关查缉的概率越大,走私的概率越小,执法机关查缉的概率越小。相反,执法机关查缉的概率越大,走私的概率越小,执法机关查缉的概率越小,走私的概率越大。

(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实行对本地区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代理本地区的非政府主体,以实现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使得两者之间存在博弈的可能性。以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财税博弈为例,地方政府一般致力于增加本地区的财政收入,而对国家税收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漠然置之,由于走私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给地方政府带来利益,而反走私则直接为中央政府带来海关税收的增加,因此,有些地方政府对走私活动采取漠视态度,甚至纵容和支持,把走私当作经济发展和地方致富的手段,对中央政府的打私政策及整体利益置之不理。

四、成本收益分析

经济学看来,人在进行某项活动,总要对成本和收益进行预期,并通过各种方式减少成本,增加收入,以获取最大的利润。

(一)从走私的角度来看,走私分子在进行走私活动之前,若预期收益与投入的成本相差无几甚至小于成本时,则会放弃走私;相反,只要走私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走私分子就会实施走私。近期成品油走私偃旗息鼓,国内外油价高企不下,没有利润空间就是一例。

(二)从反走私的角度来看,当走私水平很高时,反走私的边际成本较低,而反走私的边际收益较高,当走私水平降低时,反走私的边际成本会升高,而边际收益则递减。从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来看,只有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因此,反走私存在最优选择,此一最优点既不存在于边际成本的最低点,也不存在于边际收益的最高点,而是存在于反走私边际成本=反走私边际收益的均衡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全消除走私并非最优选择,"反走私没有最后的胜利"。

这起特大汽车走私案是走私由沿海转向内地的标本

近期经济增速排倒数第一的山西,进口高档车竟频频现身各地街头。是煤老板太多,还是另有隐情?“10?10”特大走私案的成功告破,揭开了其中的秘密。“炫富心理”,培育出一个“地下车市”,越来越多的老板成为走

私高档进口车的买赃者。但是,随着缉私警察将案卷合上,“10?10”走私高档车食物链条上的主角——因走私而成富豪者和因富有而购买走私车者,都将被威严的法律打回原形

严历打击走私的经济学思考

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对此,部分同学认为:走私使我国居,民买到了便宜的外国产品,减少了支出,增加了国内财富,何乐而不为呢?为了澄清这种模糊认识,现结合经济常识,加以简析。

一、通过严历打击走私,保证国内: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我国从1997年开始,已出现了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苗头。舆论认为我国;已从“卖方市场”进入了“买方市场”,这就表明我国商品供给充足。而走私商品大量倾销进入市场,就会增加我国商品的总供给,导致国内产品大量积压,生产能力闲置,通货紧缩,物价低速,生产和商业企业无利可图。为了保证国内商品的总供给和商品总需求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必须严历打击走私活动。

二、严历打击走私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是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需求。

走私猖撅,冲击了国内市场和民族。工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目前,我国的一些企业开工不足,生产经营困难,就业机会减少,下岗职工增多。而走私商品逃避关税,以低价与国内,企业在市场上进行竞争。这种竞争是不正当竞争,是非法的;它将导致国内相关产品市场饱和,销售困难,企业降低生产能力,减少产量,使下岗人员增多,就业更困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依法规范市场行为,依法保障公平竞争,这就需要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严厉打击走私便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之。

三、严厉打击走私是确保国家税收、政令畅通的客观需要。

走私商品逃避关税,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同时,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严重妨碍了国家的政令畅通。

四、严厉打击走私,是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保障。

走私活动,不仅使国家经济蒙受损失,同时也腐蚀了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诱发犯罪,他们为了一己之私利,不惜出卖国家利益,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此外,随着走私商品的进入大量黄色制品和毒品也流入我国,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以国家必须严厉打击走私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打击走私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太原特大汽车走私案调查:涉案高档车

130多辆

https://www.360docs.net/doc/b36416612.html, 2009年10月10日17:21 《法律与生活》杂志

“10.10”走私案

这起特大汽车走私案是走私由沿海转向内地的标本

近期经济增速排倒数第一的山西,进口高档车竟频频现身各地街头。是煤老板太多,还是另有隐情?“10·10”特大走私案的成功告破,揭开了其中的秘密。

“炫富心理”,培育出一个“地下车市”,越来越多的老板成为走私高档进口车的买赃者。但是,随着缉私警察将案卷合上,“10·10”走私高档车食物链条上的主角——因走私而成富豪者和因富有而购买走私车者,都将被威严的法律打回原形。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0月上半月刊)

“10.10”大案与“二哥”的命运

本刊记者/孙欣

2009年4月27日,上午10点10分,太原街头一丁字路口,一辆红色出租猛地左拐,“砰”地一声撞上左侧的一辆黑色宝马X5。出租车司机马上下车查看,宝马司机愣住了,半天没有反应。三三两两貌似看热闹的人围上来。出租车司机边大声喊:“把火熄了!把火熄了!”边绕到宝马车旁猛地打开车门,欲拉司机下车。其他旁观者也马上行动,有人推,有人拉,把宝马司机拉下车,很快戴上手铐。围观的人们马上明白,这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抓捕行动。

10分钟后,抓捕行动结束。

宝马车司机——犯罪嫌疑人贾拥军尽管没有反抗,但嘴里一直清楚地喊道:“你们是不是抓错人了?你们是不是抓错人了?”出租车司机一亮明自己的缉私警察的身份,贾拥军马上闭上了嘴巴。他明白了,自己没有被冤枉:自从走上走私汽车道路的那一天,他就做好了手戴镣铐的准备。

贾拥军的落网,标志着太原海关“10·10”特大汽车走私案的告破。

“10·10”案件导致两个走私团伙、39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目前,嫌疑人交待宾利、宝马、奔驰、路虎等涉案车辆达130多辆,69辆高档走私汽车被扣押。此案是太原海关缉私局成立以来查办的案值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的走私汽车系列案,涉案案值近8000多万元,涉嫌偷逃税额近2000多万元。

“二哥”的发财路

贾拥军是涉案团伙之一的首犯。

贾拥军,太原人,1983年当兵,海军。因为父母都是太原公路局的员工,退伍后贾拥军顺利分到公路局。20世纪90年代,不满现状的贾拥军辞职后下海经商,倒过焦炭,开过饭馆,经营过修理厂。在经营修理厂的时候,他发现倒车是致富的捷径,利润仅次于贩毒。于是,贾拥军开始了倒车生涯,并很快做到业内知名的程度,被尊称为“二哥”。

“二哥”主要通过闯关走私倒腾进口车。基本过程就是:香港订车、闯关进境、改车架号、境内接车、车款支付、国内运输。最后再套牌上户。

贾拥军团伙的成员算上自己和未婚妻才5个人,他们的大部分工作是通过跟其他团伙的协作完成的。

“生意”是从订车开始的,也就是必须有客户订车他们才启动程序。据说贾拥军以讲求信誉著称,只要是从他这里定的车,他一定会选择性价比最高的车给客户,所以他在圈里很有名,客户源源不断。因为信誉在外,“二哥”跟客户签合同全用自己的个人名义,收钱从不打收条,也确实没有发生过纠纷。

一般是贾拥军跟客户一起到香港车行选车。这些车行有个规矩,不是熟悉的客户不接待。而对“二哥”的客户则热情有加。

车选好后,客户要先交10%~20%的兑保费,作为运费,其实也就是风险金。这个钱是给兑保集团的,由他们负责把车从香港运到内地。兑保集团通常采用的方式是闯关:在广西或者广东,利用我国漫长的边境线,不通过海关,直接把车强运、偷运到境内。

据经常跟兑保集团斗争的广州海关侦查员介绍,兑保集团是最难打击的团伙,他们组织严密、狡猾、反侦查能力强。每来一次货,他们就换一次手机。广州海关一次抓住一艘载有走私汽车的快艇,可是船上的人马上都把手机扔到海里,一问三不知。“一辆车也就几十万,比起来他们更看重自己的自由。”侦查员说,丢车是兑保集团的惯用伎俩。

贾拥军在广东有个长期合作的伙伴叫朱淦全。他和自己的手下负责在广东从兑保集团手里接车,支付车款,为低报价进口汽车回调里程表,为闯关车辆改车架码,并负责把车运到山西。

走私车一般被夹藏在运输汽车里,不容易被发现。为了保险,贾拥军甚至买通了有特殊身份的人负责押送。

为了逃避沿路缉查,走私团伙私刻了太原海关、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各类公章13枚,伪造海关通关单证和临时牌照。

贾拥军接到车后首先做的是把车送到定点修理厂,由修理厂按照客户要求改色,或者改码、调表等,来套用报废车辆手续或者报关入境车辆手续,从而顺利给车辆上牌。

贾拥军团伙采用的另一种手法更加隐蔽,就是低报价格。骗取海关二手车进口指标后,采取低报价格手段偷逃关税。

国家对在华工作的外籍或境外投资人士自带二手车入境有政策上的优惠。外籍在华人士可向当地海关部门申请,将自己在境外使用的车辆,以“个人自用物品”或机构“办公用品”的名义带入中国,并获得自用汽车进口指标。据说这个指标一般的市场价是2万元~4万元人民币。走私分子获得指标后,在通关前采取调高车辆行驶里程,篡改随车资料的手段,提高汽车的折旧率,以此迷惑海关人员,影响估价,偷逃关税。

比如,案卷中载明:购车人在香港车行订购了一辆旧宾利汽车,价格是169万港币,购车人委托走私分子走私进口,走私分子首先花3万元购买了一个外籍人员自用物品汽车的进口指标,要求香港车行将该车的里程表从8000公里改为138636公里,并制作了车价为25000美元的假发票、假合约、假车况等一系列假报关单据欺骗海关,尽管海关没有采信报价,以84万元人民币估价计算税款,但这辆车仍偷税598091.78元。

此案侦破的另一个团伙——郝张团伙使用的办法是克隆报废车辆。在境内购买合法进口报废车辆的相关手续,然后定制相同车辆,改码后入境销售,获得合法身份。

虽然郝张团伙走私的汽车身份是真的,可是他们的客户远少于贾拥军客户数量。据说,是因为贾拥军从不骗人,但是郝张团伙能骗就骗,而且极不团结。

郝张团伙主要成员是郝亚平和张。郝亚平50多岁,主要负责车辆订购、销售和货款、费用收支等,真正的主体业务在张手里,他是某大机关领导的司机,父亲在一个特殊岗位工作,所以在上牌照上有很大优势,但他们互相防备,一般是张拿大头,郝拿小头。在被捕后,郝张团伙成员互相揭发、推诿,跟贾拥军的大包大揽形成鲜明对比。

“常家山庄”不是避风港

走私团伙的猖獗,与丰厚的利润紧密相关。

案卷记载:走私分子在香港订了一辆路虎发现3,价格为166000港币,闯关进境并运到太原的费用为10万人民币,逃税22万元。然后再在香港订了一辆旧路虎自由人,价格为4万元港币,购买外籍人的指标为3万元,缴纳5万元税款进口。用路虎自由人的手续给路虎发现3上牌。最后将上牌的路虎发现3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路虎自由人自用。这样完成整个环节后,走私分子获利为17万元和一台没有手续的路虎自由人。

走私所得能有多少,贾拥军也说不清楚,但是侦查人员发现这两个团伙与广东的上线往来资金就有1亿多元。贾拥军自己经营着一家高档歌舞厅,有一栋200多平方米的豪宅,一个只享乐不工作的情人,还有一个占地10亩的山庄。

其他团伙成员所得,从他们频繁更换的手机也可见一斑。动辄就是三四万元的手机,一两万元的吉祥号码。在收缴的嫌疑人手机中,竟然还有价值不菲的铂金手机。

尽管收入丰厚,但贾生活低调、有规律,很少出入豪华场所,并以自己做饭为乐。但是,他有一个爱好:赌博。参与者都是团伙成员,但他们的赌资很大,每次都是数万元。为此,

贾专门在太原郊区买下一个山庄,使用的是他一个手下常帅的名义,所以这个山庄叫“常家山庄”。

山庄占地很大。从外表看去,就是普通民房,但是内里装修豪华:红木的家具,一个大大的红木茶台占了半个房间,普洱茶叶大包大包地堆满了整个柜子。院子里种了大片的果树和蔬菜,还盖了暖棚。据说4月去抓捕他们的时候,暖棚里的西红柿已经红艳艳地挂满了枝头。

山庄里雇了七八个工人,养狗、养鸡、做饭、种菜。

显然,常家山庄是贾拥军与同伙们的世外桃源。

2009年10月,是贾拥军跟未婚妻周某的婚期。可是,一场盛大的婚礼对他来说只能是个梦想了。

贾拥军被逮捕后,哭了。他说,自己本来想再挣点钱就不干了,转行去经营个饭店,过正常人的生活。可惜,悔之晚矣。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不日将移交检察机关。“二哥”们的命运很快就要揭晓。

扣押车辆在法院判决后,将进行拍卖,所得补偿税费后收归国库。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是一种制度,但这种制度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其制定也在权衡着资源的合理配置,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效率的高低,使得法规的出台能够有利于合理配置整个社会的资源,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 以“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系统的损害”和“盗窃或损毁计算机”的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的差别为例来分析。 首先,面对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增多和其危害性的日趋严重,我国刑法新制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这一项法律条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其次,法律对于盗窃和毁损公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也有所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则被判处为盗窃罪。 法律条文对于这二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差别: (1)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后果严重性的界定的差别。 “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的损害”的后果严重性程度要高得多。必须达到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与此相对的,是毁损和盗窃罪的后果严重性规定:盗窃金额达两千元就已构成盗窃罪而毁损财物则不以钱财多少来定罪。 (2)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轻重界定具体程度及可行程度不同。

中国进出口中走私犯罪的分析

中国进出口中走私犯罪的分析 摘要 走私是一个及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一种国际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联系的。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走私犯罪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尤其对我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市场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的国家就更为严重。目前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一。入世后,我国将逐步放松对外贸易管制,大幅度减让关税,我国市场经济将加快与国际市场融合。国内商品与国外商品的差价会缩小,外贸体制也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必将对我国走私犯罪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进出口;走私犯罪;分析 ABSTRACT Smuggling is a serious social question, is one kind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phenomenon, its production is with the customs duty system, between the country the commodity price difference and the restraint of trade existence relates. So long as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foreign trade management, so long as has the foreign market price difference, inevitably can have the smuggling phenomenon the occurrence. The smuggling crime directly relates the country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not especially high to our country this kind of market economy degree of development, the market legislative work still not the perfect country was more serious. At present our country already officially joined WTO, became one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member nations. After enters the world, our country gradually will relax the foreign trade control system, large scale will give in the customs duty,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peeds up with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fusion. The domestic commodity and the overseas commodity price difference can reduce, the foreign trade system also will have the earth-shaking change, this will certainly to our country to smuggle the crime to have the profound influence. Keywords: Import and Export; Smuggling; Analysis

走私犯罪的主要危害

走私犯罪的主要危害 1. 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危害国家安全。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职能是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海关是一国国家主权的象征,是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而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直接损害国家主权和形象,走私的大肆泛滥,最终将导致海关职能的虚空和海关的虚置,侵蚀国家主权。清代中后期鸦片走私的日益严重,最后导致海关权力的丧失,外国人把持中国海关,国家主权沦丧。走私犯罪中诸如毒品、文物、珍稀动植物物种、武器弹药、淫秽物品等的走私出入境,直接会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 2. 影响国家税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重大职能之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日益扩大,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比重也越来越大,而走私直接危及国家税收,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以1998年1月-11月香港运往中国内地非正常贸易的590万吨轻质柴油为例,即以其140美元/吨的价格作为CIF价格,国家将从中收取关税4.11亿元,消费税5.9亿元,增值税1 3.36亿元,共合计23.37亿元。湛江走私案涉案案值超百亿,厦门走私案案值超四百亿,给国家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据统计,1999年海关税收超过1000亿元,达1591亿元人民币,2000年税收又突破2000亿元,达2242亿元人民币,这都和当年海关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直接相关。 3.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威胁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前两年严重的走私现象使一些国有大型企业饱受痛苦,尤其是石油、化工、化纤、食用油等行业的国家重点企业。1996、1997两年走私食品油大举进犯国内市场,每月进入国内市场的走私食品油有1万吨,占正常贸易进口的一半。仅上海,当时从两广、福建、浙江地区走私进来的毛豆油、精制油,每吨比当时的市场低价低一两百元。特别是1998年上半年,受私货的冲击,上海油脂企业油品大量积压,企业开工不足,销售不畅,由此造成1.5亿元企业资金被占压,随之而来的便是减产、停产,仅两个月企业就减产16000吨,由于停产,职工大量下岗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万元。一直盈利的我国石化行业,仅1998年一季度,全国石化行业就亏损30亿元。中国化纤行业也未能幸免,1997年化纤行业亏损的企业就有381家,占全行业的28.3%,1998年1月至8月,有关部门对17个省市的13家国有化纤企业抽样调查显示,亏损企业面占60.18%。走私带来的负面效应如同多米诺骨牌,它影响的不仅是企业本身,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1998年7月中旬的全国打私会议使情况有了根本好转,上海油脂公司打私前的月产量只有2000--3000吨,打私后一下上升到8000-10000吨,企业不但弥补了打私前的亏损,还赢利15000万元。全国同类的企业都是如此。2000年国内重点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良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00年经营成品油6953万吨,全年实现利税556亿元,同比增长60%(其中实现利润200亿元,同比增长160%)。纺织行业销售收入达7293亿元,实现利润2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和1.3倍。乐凯集团公司2000年实现利润1.4亿元,利税总额1.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和9%。 4. 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走私犯罪不是单纯的破坏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的犯罪,它往往和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并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化社会风气,诱发其他的刑事犯罪。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说明了走私背后是权钱交易,涉案

腐败经济学的因素分析与模型分析

腐败经济学的因素分析与模型分析 (一)制度性缺失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寻租型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制度性缺失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三)寻租型腐败将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主要腐败类型。 (四)治理寻租型腐败是一项从个体到政府制度再到外部法制的系统工程。 (五)了解腐败行为选择及成本收益分析模型对治理寻租型腐败很有帮助。 (六)治理寻租型腐败本质上说就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通过对腐败行为可能发生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以腐败的成本与收益,权力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提出两种不同类型的腐败问题——需求性腐败和供给性腐败,并分别对其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探讨。最后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各有侧重、综合治理的措施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腐败腐败经济学腐败可能性函数需求性腐败供给性腐败 一 腐败(权力腐败),用经济学家樊纲的话说,就是“利用公权谋私利”(1)。腐败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腐败行为如何将公共品——权力作为投资,低成本或0成本地谋取利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降低腐败发生的可能性,以最低成本取得反腐败的最大收益的途径。影响腐败行为发生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是腐败的成本与收益,同时包括社会公众的容忍度和心理预期,以及反腐败所带来的收益(如“警示作用”)等等。假设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T,T=f(Y,

P,Q,G……)。Y代表腐败收益,即腐败者通过权力投资得到的好处,腐败的收益就等于腐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净损失(即不包括给社会造成的精神损失,如司法精神的“磨损”,制度缺口的打开,权力规则的破坏,以及给市场秩序带来的混乱等等)。显然,腐败收益越大,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P 代表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它与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成反比,即查处的概率越小,腐败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亦反之。Q代表腐败查处的力度,或惩治腐败的程度。而腐败行为的成本C应包括个人成本C1和社会成本C2,个人成本C1为腐败查处的概率(可能性)与查处的惩罚力度二者之乘积,如果P为0或接近于0,则个人成本也为0或近接近于0。由于腐败者并不是权力的所有者,当其进行腐败投资时,只有“使用权”,投资后也不会马上(有可能一直不会)被剥夺权力,故个人成本实质上是一种风险性成本,或“预期成本(机会成本),而社会成本C2则是个人成本的“外溢”,实际上等于收益,即Y=C2。也就是说,腐败行为造成的净损失部分构成腐败收益的来源。那么,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可能性)越高,则个人成本越高,腐败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低;腐败惩罚的力度越大,个人成本越高,其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与腐败查处的概率和惩罚相关的现实因素是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完善性,执法的规范性、公正性,监督防范措施的严密性、前瞻性等等;当然,各些因素之间也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应如何证明其与走私行为无关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 应如何证明其与走私行为无关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存在涉案单位、人员众多的特征。在此类案件的侦查阶段,基于取证角度考虑,侦查机关均会将涉案人员带回进行调查,对于涉案程度不深或根本不涉及走私犯罪核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均会在37天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此,在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走私案件中,公司中工作的相关人员如何证明其与涉案的走私行为无关,则成为办理走私案件的辩护律师的研究热点。 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相关办案经验,总结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辩护律师证明涉案单位内工作人员与单位所涉及的走私行为无关的几个辩护要点。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什么情况下案件会被定性为单位犯罪以及在单位犯罪之下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与个人犯罪的区别首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上可知,在认定一起走私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时,主要考虑如下三个排除条件: 1.相关人员为了进行走私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 2.虽并非为犯罪而设立单位,但在单位设立后,以走私犯罪活动为主业; 3.单位有其他合法经营的业务,相关人员盗用单位名义进行走私。 一般情况下,考虑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涉案单位(多为国外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关公司或货运公司等)均有多项业务同时进行,故侦查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定性时,大多均会考虑单位成立以及业务开展的进程,及案发时涉嫌犯罪的业务在单位中所占比例等情况。 其次,单位犯罪之下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个人犯罪主体的法定量刑部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个人犯走

读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读《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是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芝加哥学派”教授加里·S·贝克尔的代表作,这本书堪称后来被人们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宣言书。这本书集中体现了贝克尔的学术思想和学术成就,认为人类一切活动都可以归源为效用最大化,而经济分析是效用最大化、偏好稳定和均衡分析的三位一体,经济分析可以对人类行为作出统一的解释。根据这个观点,他分析了歧视现象、犯罪行为、人力资本和时间分配、非理性行为、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相互作用等传统上由法律学、政治学、人口学、社会学及社会生物学等学科考察的广泛的人类行为,并建立模型来进行经济学的解释。 事实上,贝克尔的学说刚提出时,引起了学术界的强烈反应和极端歧视,传统学者认为这是根本无法接受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当时看似狂想的理论已经在某些方面成了经济学的范式,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贝克尔的主张。贝克尔于199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可以看作是对贝克尔以“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问题的肯定”,是对“经济学帝国主义扩张”的肯定。 贝克尔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是一部文集,内容是由贝克尔从他已发表的诸多论述中精心编篡而成,各个章节具有相对独立性,各章之间又彼此关联。该书共由七篇构成,第一篇导言是方法论的阐述,其他六篇则是这种方法论的进一步发挥,这六篇分别是《价格与偏见》、《政治和法律》、《时间和家庭》、《非理性行为》、《婚姻、生育力和家庭》、《社会相互作用》。 第1篇导言 贝克尔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第1章《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中》指出的“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而成为一门学科,关键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的确,许多行为同时为几门学科所研究……但我认为经济分析是最有说服力的工具,这是因为,它能对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作出一种统一的解释。”贝克尔的分析方法就是“更明确更全面地假定最大化行为,假定家庭、厂商、工会或管理当局的效用或福利函数能够最大化。假定存在着不同效率的市场以协调各方参与者。假定人们(的)偏好也没有很大的差异。”贝克尔认为追求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三位一体假设及其运用构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贝克尔认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不仅适用于解释经济行为,而且可以解释“语言的进化、出席礼拜频次、死刑、法律制度、动物绝种,以及自杀、离婚率,等等”。一言蔽之,“经济分析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方法。” 在方法论的部分,贝克尔阐述了对于经济学展阶段的看法,认为经济学经历了研究物质资料生产和消费的第一阶段,研究货币交换关系的第二阶段,现在到了研究人类全部行为的第三阶段。这样,把所有人类在资源稀缺下的选择行为都纳入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这样,他研究了犯罪、自杀、婚姻、爱情、生育子女等等诸多以往经济学不会研究,经济学家也决不会涉足的领域。而通过他的研究方法,理论上我们可以将经济学的研究推广到所有这些人类的感性层面的领域,并建立完善一套研究分析的范式。在贝克尔看来,作为通用科学的经济学,完全有能力并胜地任解决人类所有问题。在其眼中,宗教、人群、社会、国家、基础是最复杂的文化与人的心理解释完全可以抽象化和量化为个体行为分析解决。

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区别

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区别 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主观内容和行为特征完全一致,从理论上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并不困难,前者属于刑事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后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承担行政责任,接受海关行政处罚。从实践来看,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在于走私的“情节轻重”。走私犯罪较之于走私行为,其情节更重,危害更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偷逃税额或者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以偷逃的应缴税额作为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5万元,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超过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的,构成走私犯罪。如果达不到该起刑点的,则构成走私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走私刑法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依据其走私违禁品的数额划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例如,走私假币罪的起刑点是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以上。达不到这个数额,则构成走私行为,应当由海关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以违禁品的种类作为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作为走私犯罪对象的违反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简称“违禁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五、、三百四十七、三百五十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11种违禁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构成走私行为对象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范围更广,例如,反动的宣传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等。除此以外,即使是同一类违禁品,例如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走私文物罪的对象仅是三级以上的珍贵文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走私文物行为对象是大量的一般文物。 (三)以是逃证还是逃税作为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 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简称“应证货物、物品”,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此许可证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必然构成走私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走私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对列明的毒品等11类禁止进口的物品外,对其他类的走私犯罪均以其偷逃的税额来认定,而未将“逃证”作为认定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只逃证未逃税的行为,只能构成走私行为。既逃证又逃税,就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例如,走私外币案件,因为只涉及逃证(即外汇携带出境许可证),所以无论走私外币的数量有多少,都不构成走私罪。 (四)以走私的方式作为区分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 只要存在以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违法行为,无论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3.氯胺酮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重点。查获的毒品中,尤以氯胺酮数量最多,今年1-5月,省内海关共侦办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查获该类毒品约千克,分别占同期省内海关立走私毒品案件数和查获量的%和%,在广州关区已查获的6起案件中,走私毒品全为氯胺酮,个案数量均过千克。此外,据香港海关反映,截止5月28日,香港海关已查获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缴获氯胺酮约千克。氯胺酮走私猖獗,显示其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主要品种。据分析,这是由于近年来在一些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出现了氯胺酮的滥用现象,并有取代冰毒、海洛因等毒品消费的趋势,导致国内对毒品氯胺酮的需求剧增。目前该毒品的最终消费地主要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从近期查获的案件来看,主要来源于马来西亚。 4.走私手法更为多样,走私线路出现转移迹象。毒品走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挖空心思翻新

浅谈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

浅谈走私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运用 北京海关缉私局吴立新王绍波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和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商务活动尤其是国际贸易中,运用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进行通信交流、传递信息和记录事实逐渐成为主流方式。因此,如何正确收集、运用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成为海关缉私办案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作者结合北京海关缉私局近期成功侦办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试谈走私犯罪侦查活动中如何运用电子证据的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初,北京海关缉私局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对北京关区葡萄酒进口数据进行后续监控和价格分析发现,北京某公司存在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葡萄酒的重大嫌疑。经初查认定,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在该公司董事长A授意下,副总经理B指使职员C制作虚假报关用发票、合同,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将价值69.1万欧元的葡萄酒分两批次,合计以155.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合计涉嫌偷逃税额280余万元。涉案公司在询价、定单、签订外贸合同时主要使用电子邮件,且由于该公司在2008年初被天津海关调查过,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

相关的纸质账册和书面材料已被藏匿或销毁,调查取证工作面临极大困难,该公司留存的电子证据成为案件能否成功侦办的关键。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电子证据法》,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电子证据(也称数据电文、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是指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及其他信息工具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各种电磁记录物,如计算机存储记录、BBS留言、网络聊天记录、EDI电子邮件、软件使用界面等。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二进制编码规则4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普通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与思考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渐进转型,腐败之风呈现蔓延、扩张趋势。作为一种病态(Unhealth)经济现象,腐败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特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腐败产生的经济学根源进行了分析:腐败主体(腐败者)自身分析;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腐败的经济原因;体制转换时期法制建设滞后,权力制衡约束力量软化,缺乏独立监督体系。腐败危及政府形象,影响经济改革政策执行、实施,严重恶化经济环境,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阻碍经济增长。基于此,作者认为应当通过“制度创新”途径遏制、削化腐败,并且倡导建立一门新型经济学科——“腐败经济学”,尝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这一人类社会的共存现象进行分析、研究。一、腐败——种病态经济现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渐进转型,腐败,也像瘟疫一样在神州大地滋生、蔓延。从1982年起,中国共发起五次“严打’高潮:1982年、1983年、1988-1990年、1993年、1995年。时至今日,全国范围的腐败之风非但没有抑制住,反而呈现出规模增大、频率加快趋势。(见图表1、图表2)从1988—1992年的五年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818人,追回赃款、赃物计25.8亿元,涉及县处级638人,厅局级38人,省部级4人。而从1993—1997年,全国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87352件。其中:立案侦查贪污案102467件,贿赂案70507件,挪用公款案61795件,徇私舞弊案5507件,玩忽职守案22211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9.2亿元。五年中共起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被告人181873人,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2903人,厅局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1998年检查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5084件、4016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8亿元。共立案侦查徐炳松等3名省部级干部、103名厅局级干部和1714名县处级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50万元以上案件1773件。1999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38382件,比上年增加9.4%。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0.9亿元。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2061人,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世纪之交的2000年,更是腐败分子“前赴后继”、大案要案频传的一年:先是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行贿受贿被判处死刑,继而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收受3700万元巨额贿赂而被送上断头台,紧接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被公诸于众,这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案件,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首批案件涉案14人被判处死刑,25名涉案党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中包括8名厅级干部。这些数据警醒我们:中国的腐败速度正以远远超出GDP增长速度“同步逼进”:一方面腐败主体由中低权力层向高层甚或最高权力层蔓延、渗透、扩张;另一方面,腐败数额呈现高额、巨额特征,具有惊人化、高速化发展趋势。(见图表3)数字,令人振聋发聩;现实,更加触目惊心。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正在危及政府的形象,成为社会经济不稳定的“重磅定时炸弹”。有识之士不无忧虑地指出:今后最有可能中断中国改革与现代化进程的因素来自恶性腐败。现实的严峻和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这种病态(Unhealth)经济现象进行理性分析与冷静思考。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行为。该定义的假定条件是一国制度和法律是完善的,即腐败是违反制度和法律的一种与权力相关的活动,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腐败是一种“制度化逃避”现象。这里,制度化是指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体系(即具体社会制度和规章制度)的程度以及与之相符合的过程,亦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状况。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实质是“权钱交易”。马克思说,货币是特殊商品,其实在特定经济条件下权力是一种更加特殊的商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示范效应的结果,只要有一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取特殊利益,其他人就会跟着这样干,在消费欲望极高而消费水平极低情况下,就会出现一种被称为“权力泛化”的社会现象。商品交换被“权利交换”所取代,而权力已经成为一种特殊商品,“权力上市”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目录法律法规 (1) 案例 (4)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修订)》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第二十六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对策

论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对策 【关键词】走私犯罪;预防对策有些企、事业单位或是个体在进行国际进出口贸易时,经常性非法携带、运输或邮寄我国海关法法律严禁进出口的货物,或是躲避货物进出国境时产生的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这种严重犯罪行为被称之为走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意见》规定,走私罪共有10个罪名,分别是:1.私自贩卖武器、枪弹火药罪;2.私自贩卖核武器材料罪;3.私自生产、流通假钞罪;4.私自贩卖国家文物罪;5.私自贩卖国家稀有动物罪;6.私自贩卖贵重金属罪;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8.走私淫秽物品罪;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走私废物罪。本文研究走私犯罪的成因和危害,从而试图针对其成因提出相应的控制和预防的措施,以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一、走私犯罪的成因 寻求走私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对策,我们必须探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境内之所以出现了如此猖獗的走私犯罪的原因,整体来说,可以总结为以下两条:(一)造成走私罪的内在原因 一是国家对外贸易的制度过于严谨;二是内、外商品价格差距过大。中国国内场商品价格和国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悬殊很大。就是因为这种经济差距,我国从保护国内产业的角度出发,其关税高于

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依靠冒险走私获取巨额利润就存在了必然性。(二)执法 由于执法原因造成走私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更加猖獗的事实已经屡见不鲜,起主要表现有:1.缉私能力不足;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3.刑事打击不力。现在的走私犯罪渐渐趋向于科技化,他们大都拥有先进的犯案工具,用以躲避执法人员的辑查工作,他们利用走私后所得的资金,改善走私设备。而我国的缉私设备和人员力量远远不如那些走私组织,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有效的抑制走私犯罪的增加。 另外,刑事制裁是对付走私犯罪最严厉也是最后的手段,充分利用这一手段不仅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威慑其他准备走私的不法分子,使其抑制犯罪心理,终止犯罪行为,而且能有效惩罚﹑教育走私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但现在大部分的走私犯被抓后,都是以罚款代替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刑事的打击力度不够,该承担刑事的责任不予以追究,这些行为,助长了走私犯的侥幸心理,给他们带来了一种安全感,让他们反而更加肆无忌惮,造成走私案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的犯罪,它扰乱了中国市场,破坏中国对外贸易的制度,危害中国边境管理和社会治安,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滋生腐败现象。所以,必须充分认识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有利于对走私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二、走私犯罪的危害性(一)损害国家主权

公共权力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及对策

2008年1月第5卷第1期 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c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an.2008Vol.5No.1 公共权力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及对策 吴卫东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摘 要:从公共经济学视角来看,政府官员在拥有公共权力和寻租空间的情况下,只要从事腐败行为的收益大 于成本,腐败就会产生。腐败是社会肌体上的毒瘤,严重地侵蚀了社会肌体的正常运行,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本文从经济人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寻租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等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成因进行分析,并探讨治理腐败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腐败;经济学分析;对策建议 一、腐败的概念界定 何谓腐败(Corruption)?据《汉书?食货志上》对腐败一词的解释记载:“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意指(谷物)发霉、腐烂,这是腐败概念的生物学释义。许多政治、法学、社会和经济学家也从不同视角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但基于人们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一致,对腐败的范围有不同的界定和标准,因而始终没给出“腐败”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1]耶鲁大学苏珊?罗斯?艾克曼教授认为:“腐败是国家管理出现问题的一种症状。这种症状表现为那些原本用来管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机制,却被官员用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国内学者王沪宁给腐败下的定义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目前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腐败必须符合“滥用公共权力”和“为私人谋取利益”这两个基本条件,否则就不应归属于腐败之列。我们认为:从广义来说,凡是个人在公共领域或私人领域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均可被视为是腐败行为,如:黄、赌、毒等行为,从狭义来讲,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达到谋取某种私利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所要分析的是一种狭义的腐败。 二、腐败成因的经济学理论分析(一)经济人假设理论分析 根据经济人的假定,人们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终其目的在于谋求自身的个人收益。这一个人收益不仅包括当事人目前能获得的各种有形的经济利益以及无形的个人满足,而且也包括履行职责可望得到的各种预期收益,比如:工资、权势、晋级、利润、市场份额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官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同样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不断寻求着自身经济效用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将每一个人放在经济人的前提下进行分析,经济人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本性:(1)利己主义:即每一个经济人都以其自身的利益为最大化为目标。(2)机会主义:也就是经济人不但自私,而且只要能够利己,就会伺机去损人;(3)外部性:即个人的某一行为会给其他人带来影响,其影响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坏的。(4)有限理性:也就是人对事物的认识由于自身生理和社会条件的局限性不可能 作出完全理性的选择,而只能是较优。以上的经济人行为假设表明,利己是人之本性,在有限理性之下,在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人们为了自身利益可以不惜伺机去损害他人,这不仅包括一般市场经济人,也包括那些权力操纵者。权力操纵者的这种利己机会主义行为就具体表现为腐败,其后果必然导致了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社会分配的不公,从而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的损失。 (二)成本收益理论分析 诺贝尔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认为,人类一切行为都蕴含着追求效益最优化和效用最大化的经济性动机,都有以尽量小的成本换取尽量大的收益的要求[2]。为此他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作为了解和研究人类行为的有效工具,现已被大家广泛采用。其要点是,当预期收益>预期成本时,人们的动机就会转化为现实行为。以成本—收益公式(W0-W1)+M>B(1- 1/P)(1)为例,对产生腐败的行为进行分析。其中,W0表示一 个人正常状态的收入,W1表示因为腐败行为被查处降职以后的收入,M为腐败行为被惩罚所带来的损失,B表示腐败所带来的额外收益,P(0<P<1)为被查处的概率。上式的左边可以看做因腐败受到查处后的私人成本,它由丧失的金(W0-W1)和额外惩罚M构成。 右面就是腐败诱因,它是按一定概率计算的腐败者的私人收益。当腐败诱因既定时,腐败者的私人成本为 W0-W1+M,它包括薪金损失和惩罚损失两部分。在W0既定时, 查处降职后的收入W1与腐败私人成本成负相关关系。如果腐败者受到查处后被解雇,则W1=0,原职位薪金全部成为腐败成本。事实已经告诉我们,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权力操纵者的预期收益总是大于预期成本的,而群众和监督表部门的预期收益总是小于预期成本的。这可以从当前我国腐败的现象和数据中得出:根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腐败事件被揭露的概率不足10%,而受到相应刑事处罚的概率更为不足1%,因此,许多腐败行为处于“灰色地带”。 (三)寻租空间理论分析 寻租理论认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下,一切可以获利的交易全部被竞争的作用使利润减少,但在商品和要素 53??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武器、弹药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 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L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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