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十三五”期间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按照属地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从严执法,落实各方责任,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区和街镇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贯彻落实《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组织体系,厘清管理职责,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监管任务。监管部门要全面实行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探索推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投入品记录、生产记录、抽检记录等制度。严格落实日常防疫、检疫、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以及各项巡查、检查等措施,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未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全面落实种养殖规模化、规范化全覆盖建设任务,全面开展高标准设施农业示范区建设,扎实推动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工作,加强对农业示范园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标准化和健康养殖,鼓励、支持

种养殖者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兽药。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土壤、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养殖用水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推广病虫害防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化服务,扩大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屠宰环节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依法申报屠宰检疫、不依法开具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开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猪肉“瘦肉精”和水分含量监督抽检力度。严格督促驻厂(场)官方兽医履行好屠宰检疫防疫监管职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屠宰监管职责和24小时驻企业监管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切实履行畜禽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严格畜禽入厂(场)、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在畜禽屠宰环节,严肃查处收购屠宰未附检疫证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结合在全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清理清查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推进基层监管机构的建设步伐,确保各项监管行动能够及时下沉到基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本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投入。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完善各项监管措施。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将上述六项任务逐一落实,责任到人。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科学严谨的工作计划,细化监管目标和监管措施,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厘清责任,层层落实。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农业部门依职责对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前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公安部门依职责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卫生计生部门依职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强化区域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

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密切衔接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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