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则 (1)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则 (1)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则 (1)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则

1、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费用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各知识点的学习和掌握始于它的取得,不管是合并还是非合并,也不管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只有取得了长期股权投资,准确地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和各项费用,才谈得上进行正确的后续计量和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合并与非企业合并,而企业合并还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都要付出对价,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费用。那么,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各种直接、间接的相关费用应该怎么样处理呢

处理的规则还是遵循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则,即要区分是否为企业合并,要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要区分是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还是发行证券等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间接相关费用。然后,才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处理。

一、以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三、怎样处理间接费用呢

这里的间接费用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权益性证券、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总的来说,这些费用是由于发行证券或承担债务而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该证券或债务,所以应计入相关证券的发行成本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

具体地说,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综上所述,在处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时,要考虑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性质等因素,区分情况,分别适用会计准则的不同要求。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

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

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

1.基金管理人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

伙型或契约型。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

3.基金托管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一般会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机构管理资金、进行结算与支付,以保障私募基金资金的独立性。托管机构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4.合格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指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需注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通过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包括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再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投资顾问及其他投资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一般还会涉及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咨询机构,这些服务机构一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相关报酬。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一)公司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1.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投资人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1.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税务处理形式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地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最近几年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从而带动了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产业(以下简称VC/PE)的迅猛发展。在税收上,政府一直在制定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适用的税收政策。

中国进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三种种形式

中国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私募股权基金、中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下面按这三种形式,对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1.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的税务问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其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地位是毫无争议的,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从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一般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境内成立的公司制创投企业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2.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的税务问题《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境内创投企业可以采用非法人制形式。从理论上看,非法人制企业包括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中国外资有限合伙立法滞后,

中外方经常采用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企业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3.中国有限合伙制的税务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所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其自然人投

资方和法人投资方按照各自所分得的收益,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最近出台的财税[2008]159号通知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体系下明确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规定避免了公司制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加入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是一大亮点。目前,鲜有对有限合制企业会计、税务问题进行研究,实务与理论的矛盾逐渐显现,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中遇到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简称GP)和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简称LP)组成的合伙。GP负责投资的具体管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管理合伙事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国内某有限合伙基金企业(以下简称甲基金),基金投资总额为10亿,由A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投入总投资额的1%。B\C\D作为LP分别投入总投资的39%、30%、30%。基金所有事务交给A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管理费。

股权投资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主业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现时的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方向主要是的PRE-IPO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上市后股权溢价。少部分投向特定非上市企业,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分红。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运营具以如下特征:(1)GP承担无限责任,LP承担有限责任。(2)以项目为投资单位,投入期一般为1-3年。(3)承诺出资制,GP确认投资项目后向股东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退出后将全部本金和收益返还股东。(4)以项目为单位、以实际收到为标准确认投资收益并在收到后返还给股东。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股权投资的种类很多,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对如何核算股权投资的规定主要基于管理方持有意图和股权的性质进行判断,既可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又可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按其归类的不同影响当期损益也不同,客观上提供了操纵利润的可能。

对于主要投资PRE-IPO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的意图是为了在相对短的时期(通常为1-2年)内通过公开市场变现,在上市前有一个非公开的市场,其公允价值能够以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但是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将这种类型的股权投资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是合理的。

但对于投资特定项目,主要以获取公司分红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一方面,没有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公价值难以计量,另一方面,往往有着一定的固定收益条款和回购条款,如何进行核算则有以下两种主要分歧:

(一)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或是“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十条,“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对公开市场没有报价的股权投资,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固定收益条款,即形成一种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确认,企业管理层可分类为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笔者认为,对于附有固定收益条款的股权投资的计量应按以下方面界定:首先从管理层的投资意图进行分析,一般持有该类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企业的分红,而非转让股权的增值。其次,该类股权没有形成转让市场,即使附有回购条款也只针对特定对象。再次,投入期往往在一年以上。最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获取,主要依赖于未来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不应该将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而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股权投资的固定收益部分应合理估算持有期限并按资金成本折现,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将股权投资原始成本减去固定收益折现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更为合理。

(二)采用“成本法”或是“权益法”在确定对非IPO项目采用“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后,还需进一步确认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企业的主业就是投资,往往占有被投资企业较大的股份,但对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均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甚至某些项目普通合伙人能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普通合伙人占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份额是较少的,这种情况下能否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呢。如上例的甲基金,若投资于乙企业占其40%的股份,并由A基金管理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能否认为甲基金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呢?笔者认为,采用成本法核算更适应有限合伙制企业以项目为主体的运作和利润分配方式,并且基金和普通合伙人是两个独立主体,普通合伙人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改变基金财务投资的本质。因此,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不论对被投资企业的比

例是多少,均不能认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收益分配按“企业”或是按“项目”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协议,一般规定收到单个投资项目的分红或退出收益后马上进行分配,而不是等每年核算完整个企业的税后利润后再进行分配,即使有些项目出现亏损也不能影响获利项目的分配,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也不得从项目收益中退回。目前《合伙企业法》对利润分配没有严格规定,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一般企业的角度而言,无利润不分配这是基本原则,但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比较特殊,一般投资若干个项目,在项目退出后本金和收益都要退还给投资者,有新的投资项目再由投资者投入,基金的各项费用也由投资者投入。因此,笔者认为,应按项目进行收益分配而非整个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

三、所得税税务处理有限合伙制企业流转税与财产税的规定与公司制企业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所得税。目前规范有限合伙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包括:《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下简称91号文),主要内容为合伙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文,下简称65号文),主要内容是对91号文按新企业所得税对合伙制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作了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税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下简称159号文)。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91号文规定的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能适用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因此159号文确立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合伙协议比例分配到各合伙人,按合伙人类别分别缴税;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 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 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 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 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 方共同决定。 算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如何做账务处理 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①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等同于 购买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等同于 接受捐赠,这种情况下,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 本。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当按照初始成本入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其他货币资金 当初始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①实现净损益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为当宣告现金股利时,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减少了,所以要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被大多数企业用来分散经营风险,其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企业财务报表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也是会计核算研究的重点及难点。本文首先阐述了研究问题的目的及研究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基本的研究思路。通过分析2014年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适用范围及权益法下其他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原因,并根据雅戈尔集团的实例,详细说明了核算方法的变化对企业合并报表的影响,找出了变动后合并报表更真实地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内在原因,得出了该变动能更好地保护报表使用者的权益这一结论。最后,笔者还对修订内容中尚待完善的部分以及本次修订中未有提及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对新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初步的修改意见及解决措施。 1导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健全,企业在致力于完成日常经营活动外,也逐渐意识到通过投资活动来提高企业运营效益的重要性。企业在满足日常经营需求外,适当地进行对外投资,对于自身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本收益率以及探索新的经营方向都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对其被投资方实施控制或对其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因为自身与被投资方有密切的商贸关系,参与到长期投资活动中,特别是上市公司,更加热衷于这种投资活动。 1.1研究问题的探究 1.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作为大多数企业经营战略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长期股权投资效益的评价与计量一直受到多方面的关注。对其会计信息的正确理解不仅影响到单个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定,也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投资决策,甚至还会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造成影响。因此如何长期而有效地计量长期股权投资,使企业决策者及其相关的会计使用者能够合理地理解并且运用这一信息,是会计实务中的重点。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一直是会计核算中较为复杂的部分,我国的会计准则对其核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及股权比例变动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及股权比例变动的核算 : 一、成本法核算需明确的重点:(一)成本法核算下如何确认收益①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应按投资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所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数,若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原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①获得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利润或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累积实现利润的,投资单位均需按投资比例相应冲减投资成本作投资成本收回。 ②若以后被投资单位每年实现的利润大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均需按投资比例相应恢复原冲减的投资成本,但恢复的投资成本不能高于原冲减的投资成本,即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到原始投资成本数,同时将恢复的投资成本确认为收益。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利润大于(或等于)累积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应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到原始投资成本数。 (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可以在每年度结束时,也可在某一年度的中间。为方便理解,以下例题假定分派利润为年度结束时。 (四)举例A企业于95年1月1日投资于甲企业,投资成本6000万元,占股份10%,甲企业95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A企业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

毕业论文 ①年初A企业投资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万 贷:银行存款6000万 ②95年甲企业实现利润500万,当年末分派股利400万元因甲企业本年分配股利小于本年实现利润,故不需冲减投资成本,A企业分得的股利可全部作为当年收益。 A:企业分录: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投资收益40万 ③96年甲企业实现利润600万,当年末分派股利800万元。 甲企业本年分派利润大于本年实现利润,应冲减投资成本。A企业投资后甲企业累积分派利润1200万元,累积实现利润1100万元。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利润1200万,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利润1100万(假定在每年末分派股利。若为下年度中间分派96年度利润,则为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利润)。 应冲减投资成本=(1200万-1100万)×10%-0=10万应确认收益=800万×10%-10万=70万 A企业分录: 借:银行存款80万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财政部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本准则要求追溯调整。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变化:1、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2、明确了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的权益投资可作为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3、改进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规定;4、删除了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的规定;5、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6、明确了投资方享有的权益包含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7、不再规范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8、增加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拆分计量的核算规定;9、增加了因追加投资,金融资产转换为按权益法、成本法核算的处理规定;10、增加了因处置投资,权益法、成本法转换为按金融资产处理的规定;11、增加了持有待售资产与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相互重分类的规定;12、明确了权益法下处置投资时其他综合收益按相应比例结转。13、增加了衔接规定。具体如下: 一、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新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提示: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二、明确了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的权益投资按照第22号准则核算 原准则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大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有关负债科目 贷:有关资产科目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小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有关负债科目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资产科目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货币资金作为合并对价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减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银行存款(合并成本、支付的直接相关费用) (2)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减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投资收益—处置收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处置收益 同时,按作为对价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记):投资收益 (3)以存货作为合并对价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减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4)以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合并对价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减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收益—处置收益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六种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六种转 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六种转换 李亚进 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 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自 2014年 7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提到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所涉及的六种情况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换模式为: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此时合并方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案例1: 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乙公司10%勺股权, 对乙公司无重大影响,甲公司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7月8日该笔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10 0万元,当日甲公司又以银行存款 6000万元从其他投资者手中购得乙公司60%股份,对乙公司实现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14年7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成本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2、2014年 7月8日,确认对乙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1100万元-1000万元) 3、2014年7月8日,对乙公司追加投资6000万元,涉及到金融工具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 万元 贷:银行存款600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100 万元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成本10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 4、转换当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1100万元-1000万元) 贷:投资收益100万元 二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 控制,转换模式为: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此时需要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案例2:甲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500万元购入乙公司5%的股权, 甲公司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7月8日该笔投资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当日甲公司又对乙公司追加投资 2000万元,取得乙公司20%股权,至此,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25%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14年7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成本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万元 2、2014年 7月8日,确认对乙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总结

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总结 孙上元 (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柳州局,广西柳州545006) 摘要:本文首先就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作了解析;继而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作了详细阐述,此环节先解析的是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会计处理,后就达到重大影响或以上但未形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作了解析。在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面,对成本法和权益法作了会计账务处理的案例展示,最后就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与处置则作了详尽的案例解析。为今后类似问题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案例解析 0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获取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近期的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控制、影响其关联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一种终极的所有权,体现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投票表决的权利。通过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影响、控制或迫使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利于投资企业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行业系统风险的一种途径。长期股权投资各业务联系紧密、账务处理复杂,关联交易舞弊是上市公司惯用的虚增利润方式。因此,熟悉长期股权投资各类业务的账务处理流程,理解不同会计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是财务管理人员及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1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 1.1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 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的目的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持有、收益与风险并存、改善企业经常状况等特点。 1.2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三种类型。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子公司。通常,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或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时,也说明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1)个别财务报表 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关键点:剩余持股比例部分应从取得投资时点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对剩余持股比例投资追溯调整,将其调整到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①处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差额) ②剩余部分追溯调整 1>投资时点商誉的追溯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2>投资后的追溯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的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变动×剩余持股比例)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税会差异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这两种核算方法下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方法。 一、成本法核算的税会差异 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 (一)会计处理 1.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3.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投资方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该类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投资方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二)税会差异

企业在追加投资时应按照实际出资额的公允价值追加投资计税基础,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股息时,投资方确认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从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满12个月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外,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免税的股息,应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允许按税法规定计算抵免境外已纳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投资收益”科目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及抵免税额。 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务上视同“先分配,再增资”,按股息所得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允许追加投资计税基础。本期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也不改变投资计税基础。 例1.2015年1月,甲公司以现金4000万元自非关联方取得对乙公司60%的股权,另发生审计、评估费用100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015年7月,甲公司追加对乙公司投资,又取得乙公司20%股权,支付现金1250万元,其中包含交易手续费50万元。2016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5万元。【会计处理】甲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审计、评估费用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共6种转换:(跨界)

权益法30%→公允价值计量5% 成本法70%→权益法30% ①卖掉65%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65%) 投资收益 ②剩余30%(追溯调整) (详情请见第27章第10节)成本法70%→公允价值计量5% ①卖掉65%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65%)

投资收益 ②原剩余5%(跨界)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5%) 投资收益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减资,追溯调整)(详见第27章第10节)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特殊情况(被动稀释)《企业会计章第27(详见第日财政部发布)4月11年2015(号》7准则解释第10节) (三)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个别财务报表内容详见第一节和本节内容,合并财务报表内容详见第27章第10节) 区分为两种情况: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详见第一节)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详见本节补充内容) 【补充内容】★★★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即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

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1.按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成本法(原持股5%变更为55%)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采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将按照该准则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转入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等。 (先的金融资产当期损益①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卖后买)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可借可贷) 同时: 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当期损益。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或反向 ②新增投资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六种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六种转换 会计网2014-07-16 17:18 | 分享到: 收藏文章 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提到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所涉及 的六种情况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对此进行了总结。 一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换模式为: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此时合并方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案例1: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乙公司10%的股权,对乙公司无重大影响,甲公司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7月8日该笔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当日甲公司又以银行存款6000万元从其他投资者手中购得乙公司60%股份,对乙公司实现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14年7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2、2014年7月8日,确认对乙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1100万元-1000万元) 3、2014年7月8日,对乙公司追加投资6000万元,涉及到金融工具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100万元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0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 二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或实施共同控制,转换模式为: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习题(含答案)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一、单项选择题 1.2015年3月2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及一项土地使用权取得其母公司控制的乙公司8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合并日,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166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乙公司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125万元,支付法律审计等费用100万元,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和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A.确认长期股权投资2500万元,不确认资本公积 B.确认长期股权投资2500万元,确认资本公积400万元 C.确认长期股权投资2400万元,确认资本公积300万元 D.确认长期股权投资2400万元,冲减资本公积260万元 2.甲公司以定向增发普通股的方式自乙公司原股东处取得乙公司70%的股权。该项交易中,甲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数量为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3元,为发行股票另支付发行方佣金及相关手续费共计40万元,同时还发生相关咨询费20万元。除发行上述股票外,甲公司还承担了乙公司原股东对第三方的债务300万元。取得该项股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750万元(与账面价值相同),购买股权时,乙公司股东大会已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甲公司可获得现金股利7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该项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万元。 A.1730 B.1750 C.1790 D.1800 3.晶华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进行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购入时支付价款79500元,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5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500元,购入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00元,则购入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元。 A.80000 B.79500 C.75000 D.90000 4.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单位按享有的份额应计入()科目。 A.长期股权投资 B.投资收益 C.资本公积 D.营业外收入 5. A公司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如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A公司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 )万元。 A.2 000 B.1 800 C.6 000 D.4 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1. 处理原则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确定相应的处理原则:不按公允价值调整;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不形成新的商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控股合并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1)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对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指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账面价值,下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果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对价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对价的,应按所取得的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注意】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即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非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1. 处理原则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了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均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基于上述原则,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 )企业合并成本 合并成本=支付价款或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 公允价值 注意问题: 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债务性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 ③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 (2)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采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时,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别不同情况处 理: ①合并对价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②合并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③合并对价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④合并对价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3)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 ②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上述差额应体现在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不影响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 2. 一次交换交易,一步取得股权形成控制的企业合并会计核算 (三)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长期股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的转换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权益法、金融资产之间核算方法的转换 【提示】共计有6种情况: 假定条件如下:5%(金融资产);20%(权益法);60%(成本法) (1)5%(金融资产)→20%(权益法) (2)5%(金融资产)→60%(成本法)【涉及合并报表】 (3)20%(权益法)→60%(成本法)【涉及合并报表】 (4)20%(权益法)→5%(金融资产) (5)60%(成本法)→20%(权益法)【涉及合并报表】 (6)60%(成本法)→5%(金融资产)【涉及合并报表】 一、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的核算 例如:5%(金融资产)→20%(权益法) 1、转换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的公允价值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 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投资收 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其他综合收益【或贷方】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贷:银行存款等 2、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成本法的核算(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个别财务报表 例如:5%(金融资产)→60%(成本法)——原投资系公允价值计量 转换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 =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新增投资成本 【提示】若原投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及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与分析(1) 我国会计核算规范未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以下称核算方法)作出系统一致的规定,可供选择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其中权益法又包括了非完全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应用基础、范围、过程不同,而且应用结果也不同。本文试图从理论的角度,结合我国现行的会计实践就此进行初步的比较与分析。 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

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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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的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被动变动情况例析 下面以C公司为例研究被动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变动的会计问题。 (一)C公司简介C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大型国有集团公司,C公司拥有30多家子企业,营业范围包括水电、风电、物业、风机制造业等。C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事的是投资业务,在C公司本部(母公司)报表中2010年底长期股权投资已经占到总资产的70%,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质量,直接决定了C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具有极大的挑战性。C公司本部的利润来源主要来自投资收益,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10.9亿元,而投资收益已经占了15.5亿元,其中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13.1亿元,占总投资收益的85%,这部分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时是无法抵消的,2010年C公司合并报表中投资收益是13.7亿元,几乎都来自母公司的投资收益。 (二)C公司持股比例被动变化情形(1)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地位的股权变动。2006年C公司与一小股东共同投资设立C1公司,C公司投资2000万元,拥有C1公司80%股权,小股东投资500万元,持有C1公司另20%股权。C1公司成立后依托当地探明的硅矿资源,主要从事晶体硅的冶炼。公司设立时C公司和小股东签署协议,若C1公司三年之内不分红,小股东可收回500万元投资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C公司对C1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能够控制C1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例1]C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所采用原材料硅矿材质较差,冶炼成本较高,与预期出现了偏差,C1公司连年亏损,且C1经营的业务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可能存在被当地政府强制关闭的风险,所以不被市场看好,2011年小股东提出要退出对C1公司的投资,C公司和小股东寻找了很久其他投资者,均以失败而告终。这种情况下,C公司只得全部购买小股东20%的股权,向小股东支付了共510万元。上例中,C公司对C1公司的股权投资比例由80%上升到了100%,股权变动后仍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所以核算方法不用发生变化,只需确认新增510万元投资款即可,不必进行损益调整。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510贷:银行存款510假设其他原因,C公司对C1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被迫由80%降低到60%,这时候C公司仍然对C1公司具有控制作用,仍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不涉及损益确认问题。[例2]C公司2008年投资建立C2公司,投资金额10000万元,持股比例100%,C2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都是10000万元。C2公司成立后主要负责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开发、研究。经过两年的运营,C2公司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从成立到2010年底累计亏损10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银行借款10000万元快到期预计无法偿还。董事会分析经营不佳主要原因是技术水平落后,在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由于债务快到期,C2公司只得与银行协商,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挽救C2公司,同时引进一家拥有太阳能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合作,构建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谈判结果,银行豁免C2公司借款利息,将10000万元借款转为对C2公司投资,外资公司用技术出资,三方各持有C2公司1/3股权,共同控制C2公司。C公司对C2公司的

新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上的差异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 企业 会计 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准则和2001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现根据笔者的 学习 和理解,对二者加以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运用新准则。 一、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不同 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两类,即通过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前者又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例如a控制b和d,b控制c,现根据需要,d支付1 000万元购入c 90%的股份,则d取得了对c的控制权,但是在本例中b、c、d三家企业合并前后都是由a控制的,这种合并的本质仅仅是企业集团内部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权的划转,对集团本身而言,这种业务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所有者权益发生了变化,因此这种购买价并不是证券市场上的公允价,为稳妥起见,其入账价值为投资方所拥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 法律 服务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这种转让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 经济 资源的转移,其购买价建立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允价的基础之上,因此其入账价值应该以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 影响 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也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新准则将“以有形资产作为资本对外投资”的行为视为一种转让,而旧准则规定,以有形资产作为资本对外投资时按其账面价值计入长期投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使用范围不同 旧准则规定,当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采用成本法,否则采用权益法。新准则规

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母公司报表按照成本法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再进行后续的合并程序。对于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合营联营企业,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对该长期股权投资均按权益法核算。对于上述投资之外的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中均采用成本法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母公司应该使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及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告》规定,企业编制单独财务报告,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共同控制实体的投资,应按成本法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规定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存在控制关系的子公司,在合并报表及单独报表中,均使用成本法核算。对于联营企业及共同控制实体,在编制单独财务报告时,按成本法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规定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使用权益法核算。对于除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共同控制实体外的投资,在合并报表及单独报表中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资产》的规定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对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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