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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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导论

【本章学习目标】

1.理解民法的概念与渊源;

2.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3.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4.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5.理解民法对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性。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适用

【引例】

2009年5月26日,王某与其朋友在某饭店消费时,发现一瓶啤酒中有混浊沉淀物,遂拒付餐费800余元并要求十倍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以变质啤酒要挟饭店和啤酒厂,声称截至29日对方必须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失共1万元,否则将在6月1日《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啤酒厂与饭店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敲诈勒索将其拘捕。

【法律问题】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法、习惯法。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它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4)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适用的司法解释;(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其中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主体范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两大类型。概括起来,民法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是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后者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性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这种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的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的流转关系。

上述社会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内容,必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就是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须在主体上是平等的,不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能作为民法调整的内容。主体平等,就是当事人之阀互不隶属,处在同等的地位,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上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

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民法的调整方法有:(1)事前调整,是将社会关系塑造为法律关系,使其遵循立法者的意志而发展,形成一种理想的民法秩序。这就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按照民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理想的民法秩序。(2)事后调整,是对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的规定使之恢复圆满状态,恢复民法规定的民事秩序。这就是对破坏法律关系的人处以民事责任,使其受到制裁,强制其按照民法规范实施行为,同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进行救济,使其损害得到平复。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第一,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居留在外国的我国自然人,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的民法,但依照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我国民法同样如此。(1)民法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民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中国民法域内效力的一般原则是:第一,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第二,凡属于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立法机关管辖区蟪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2)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民法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我国民法的域外效力同样如此,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民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引例评析】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而仅仅是一个民事行为,是应当受民法调整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将王某予以刑拘,是错误的。王某因饮用变质啤酒而遭受损害,无论是向饭店还是生产厂家来索赔,还是以曝光来要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索赔的数额过高,这也仍然属于民法调整的问题,并不触犯刑律。当然,王某的做法也欠妥,应当将自己的行使权利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能借此发财。

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朱某、饭店和啤酒生产商之间,是典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使由于

双方对索赔的数额认识不同,发生争执,也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对于本案,应当适用民法解决。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主要包括《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这些都是民法的渊源,而本案主体也是在民法适用的范围之内。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引例】

2008年6月,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10000元。”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10000元的承诺。李某多次请求公安局履行其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而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李某遂将该公安局告上法院。

【法律问题】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民法是一部由规则构成的基本法。民法规则体系,是指民法规则的层次结构。民法规则是一个体系,分别由三种不同层次的规则构成。这就是最高规则、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

民法规则体系中的最高规则,就是民法基本原则。这些规则是民法的本质及基础的集中表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它不仅是民事立法的准则,而且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解释民法、适用民法和补充立法漏洞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针对民事主体地位确定的最高规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民

事主体在地位上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的地位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地位的最高准则。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平等原则的基础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基本上是商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性质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平等。

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就是所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在各种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对待。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适用法律规则时一律平等,平等地受到民事法律的拘束,违反法律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5)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针对民事利益确定的民法最高规则,是指对民法社会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分配时,必须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的最高规则。民法规范民事利益的分配关系,就是以权利为标准,对全部的民事利益进行分配,实现利益的均衡和公平。因此,公平是民法的最高规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民法上的体现。在处理涉及权利冲突和利益争执的纠纷时,公平原则是最基本的平衡标准。

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是:(1)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民事利益分配关系的均衡。民法的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利益关系。(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依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应当充分顾及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3)公平原则主要是对民事活动目的性的评价标准。判断任何一项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较难从行为本身和行为过程作出评价,更多的是需要从结果上对其是否符合公平

要求进行评价。如果交易的结果形成当事人之间严重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4)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法官在适用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严格依照公平理念作出判断。

(三)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针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定的最高规则,是指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当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应当诚实守信、信守承诺的民法最高准则。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原则,因此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是:(1)确定民事行为规则。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使民事权利应诚实为本;二是履行民事义务应恪守信用。(2)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并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在解释法律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应当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补充。(3)依诚信原则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针对非交易性质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定的最高规则,是指以一般道德为核心,民事主体在进行非交易性质的民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法最高准则。这是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对社会和道德予以尊重的起码要求。在我国,公序更多的是指公共道德、公共利益,良俗是指一般的伦理要求。在非交易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中,公序良俗是衡量利益冲突的一般标准。法官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填补法律漏洞,平衡利益冲突,确保国家的和公共的利益,协调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

公共秩序也叫做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善良风俗也就是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是我国民法所恪守的一个基本理念,如我国民法提倡尊重人格尊严,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提倡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和睦团结,禁止遗弃、虐待老人和未成年人,禁止订立违背道德的遗嘱,禁止有伤风化、违背伦

理的行为;在财产关系中,要求人们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建立睦邻关系,提倡拾金不昧的良风美俗,确认因维护他人利益而蒙受损失者有权获得补偿等。

在法律上规定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在于:(1)主要为了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而这种对秩序的控制就不可能全部由强行法来完成,而且规定公序良俗也是为了强调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补充强行法规定的不足,从而使社会有序发展。(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意思自治必须依赖于公序良俗原则作为配套,实现意思自治必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之下才为适法,据此对民事行为提供更为全面的规则,并对其法律效力作出评价。

(3)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民法社会秩序,从而保障民法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

【引例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向村民悬赏的行为,其实就是一个民事行为,在公安机关与举报人之间也就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虽然悬赏行为到底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合同行为一直存在争议,但至少这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有承诺就应该兑现,这就是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一个最基本的民法原则——诚信原则。

这位刑警大队长的悬赏的行为对于履行警察职务而言的确是职务行为,作为刑警大队长他的行为代表的就是县公安机关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其行为的产生的后果当然由县公安局来承担,即使其工作有不妥当之处,县公安局也应该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在追求其刑警队长的工作失当的责任。而刑警队长的悬赏行为对于村民李某来说就应该是民事行为,是一种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民事行为就应该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的在性质上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李某已经实施了对方悬赏的行为,那么他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当然也就应该兑现自己的承诺。

作为公安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代表着公权力,但在民事活动中,他同样是一个民事主体,理应当遵守民法基本原则。而诚信原则被称为民事活动中的“帝王规则”,是一切民事活动的都应该遵守的最高的准则。公安机关如果不兑现承

诺悬赏的9000元,那就失信于民,“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引例】

乔某是从外地到某县承包鱼塘的个体户。由于该县社会治安不好,敲诈、哄抢承包户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留住外地来本县投资的客商,该县公安局就与包括乔某在内的厂商、承包户签订治安承诺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发生敲诈、哄抢案件,造成上述人员的经济损失,公安局按实际的损失赔偿给上述人员。同时,也规定了对方在协助维护治安方面的责任。不久,乔某鱼塘被人哄抢,经济损失较大,遂要求公安局赔偿,而公安局认为原先的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承诺,该协议不能对公安局产生实质上的契约约束,协议是不合法的,公安机关也不需要履行赔偿,乔某的损失只能等破案后,由违法者承担赔偿责任。乔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使是所有权关系,它归根结底还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民法社会,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其人格、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彼此平等、互不从属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方法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同时使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权利、义务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例如,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法社会的全部基本要素,就是主体、客体以及基于主体支配客体形成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法律所承认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国家在特定场合中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物权关系中,除物权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义务主体;而在共有的情况下,其权利主体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为义务主体。

2.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为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各民事主体之间也正是因为一定的客体而彼此发生联系,从而为民法所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利益,其中包括物和其他民事利益。这些物和其他民事利益包含了民法社会的各种各样的不同利益。在民法社会,民事主体支配这些民事利益,就是支配整个民法社会。因此包含这些利益的物和其他民事利益就成了民法社会的客体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

3.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就是民事权利主体对特定的民事利益享有权利,对这项民事利益占有、支配,就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就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或者可能性)。为了保障民事主体对这种民事利益的支配,即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确定与这一个民事主体相对应的其他民事主体,也就是其他所有人或相对的特定人负有义务,或者是权利主体之外的全体民事主体,或者是与权利主体相对的特定的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就是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社会民事主体的基本联系方式,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是民法的基本方法

观察、规制以及研究民法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方法。这表现在:(1)民事法律关系是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方法。在民法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主体,相互之间按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结合在一起,尽管关系纷繁复杂,但其层次清楚、性质分明,都是按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序地组合在一起。(2)民事法律关系是规范民法社会行为的基本方法。从民事法律关系人手,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同时对权利人的相对人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是裁判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方法。分析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4)民事法律关系也是研究民法的基本方法。研究民法,就要看人,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民法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正因为如此,民事法律关系是在民法的立场上观察社会、规范社会行为、裁判纠纷、研究民法规则和原理的基本方法,掌握了这个方法,就掌握了认识民法、认识民法规范、认识民法社会的基本方法。很多同学在开始学习、研究民法的时候,面对纷繁复杂的民法世界和各种各样的民法规则以及形形色色的民事案件,感到无从下手,不知道怎样才能学好民法。其实,学习、研究民法首先就是要学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用最简捷的方法,找到这个民法社会运动的基本形式和规律。在这个基础上,遵循民法社会运动的基本形式和规律,发现民法新问题,创造民法新规则。

【引例评析】

分析这个案件的关键是首先要搞清公安局与外来客商签订的治安承诺协议到底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这个协议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第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第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第四,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在我国的改革中,通过契约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改革和发展的趋势。在本案中,县公安局与乔某等人签

订的治安承诺协议实质上就是一种行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诚实履行。因为这种行政管理是建立协议基础上,同样也具有民事合同的特性,对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他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协议一方的公安局如果未尽到自己的职责,在不能证实乔某与他人恶意通谋或者疏于自身责任的情况下,理应依照协议规定予以赔偿,但乔某权利救济的途径也应该是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案的问题不在于该不该履行这样的合同,而在于公安局该不该签订这样的合同。任何合同,不管是民事的或者是行政的,合同的内容应该是确定的,而本案合同的内容是不确定的。换句话说,社会治安问题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谁也不可能确定会不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公安局能够承诺的是依法给投资者以户籍等行政管理上的方便与优惠,但是不应该承诺不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或者承诺赔偿由此而来的损失。倘若承诺给予外来投资者因发生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损失,那么也应该给予本地投资者甚至任何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以赔偿,否则就是不公正、不公平,因为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保护所有人的安全而不是只保护某一部分人的安全。

第四节民法与警察执法能力的培养

【引例】

2009年2月,上海打工的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青年王帅以《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在网上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的事情。该贴被网站和新闻媒体大量转载和跟进,灵宝警方以王帅恶意诽谤当地政府抗旱工作为由跨省追捕,以涉嫌“诽谤罪”将其送进看守所关押了8天,成为闻名一时的“王帅帖案”。4月15日,当地警方以罪名不成立将王帅释放,并给王帅国家赔偿783.93元。

【法律问题】

民法对警察执法能力的培养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这也就给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随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公安工作执法理念的确立,公安工作由原来的单纯“打击”犯罪转变为“预防、打击”犯罪并重,警察的职能由原来单纯的“管理”转变为

“服务、管理”并行。这也就要求必须改变长期以来在公安基层机关形成了重公法、轻私法、过分强调社会正义,忽视个人权利的思想,而作为培养未来警官摇篮公安院校也就必须加强公安法学教育的研究,转变自己教学理念,更新自己的教学方法。因此,加强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民商法教学的地位,不仅是培养新时期警察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

一、民法有利于树立警察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等执法理念

执法理念是执法过程中的最高指导思想,它存在于执法者的意念之中。而理念的形成有一个不断渗透的漫长过程,要培养合格的人民警察,就要向学生灌输正确的执法理念,以提高其素质。

民法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培育了博大精深的民法文化,产生了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理念。现在人们普遍关注的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问题,就是要求人民警察执法时要树立公正的理念。首先,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相对人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管理。但警察所执行的法律,并不仅仅是管理他人的工具,对自己同样约束力,而警察也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可见,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均必须遵守法律,二者在此意义上是平等的。其次,平等还意味着警察在面对执法相对人时,应以相同的标准对待同类的人或事。对各个主体平等地保护,对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坚持和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有在平等、公平的执法环境下,市场经济才能更有序地发展。而正是民法深厚的平等、公平意识孕育着人民警察的公正执法观念。

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要树立诚信的理念。就是要心怀善意、言而有信、不损人利己、不谋求不正当利益。这不仅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对人民警察的一个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应以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为己任,法律和道德要求人们诚实,讲信用,警察首先应作为表率。如果民警在公安院校接受到过民法的充分熏陶,就会在头脑中形成根深蒂固的诚实信用的观念,这种诚实信用观念就会直接体现在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中。

二、民法有利于培养警察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

传统的中国文化注重的是实质公平而不是形式公平,中国人普遍关注的是结果公平而不是程序公平,而民法的思维却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不一致。法律作为一

种批量化地处理问题的工具,公平虽然是其追求的价值,但是效率同样是其追求的目标,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某种平衡。民法对效率的追求就体现在民法一系列理念和价值观中,譬如民法中对法律事实与自然事实的区分,就是我们在民法学习中要形成的一种思维模式,也是我们理解法律制度的一个出发点。

民法有“万法之源”之称,民法精神的提升产生了宪法,民法价值的维护诞生了刑法。正如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说:“多年来从事法律的教学研究工作,使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学研究的基础在于民法。罗马法的发展,就是罗马民法的发展,英美法的发展亦属如此。民学与法学的发展具有密切不可分的关系,在实现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理念外,并训练法律人的思维方法。”如民法中的法人、自然人、诉讼时效、善意取得、人身权等概念或者理论在刑事执法、行政执法中经常运用。

在目前立法日益增多的前提下,不可能也不应当就每一部法律都要开一门课,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对每一部法律都需要学习掌握好,即使这样也难以应付法律生活中随时随地出现的新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尤其警察作为一名执法者,更应当注意加强对法律思维的培养,能够“举一反三”,能够依靠民法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思维方法去理解法律,解决新问题。

三、民法有利于培养警察职业素质中的人文精神

“一切科学总是或多或少地和人性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与人性离的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归人性。”民法与人性关系更为密切,民法就是一门从民事活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人、认识人的学科,同时,民法涉及人生的各个方面、各个时期。因此民法的学习对警察职业素质的培养及职业道德的形成至关重要。

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民法是“人法”。民法就是人们在其丰富的生活中形成的生活、工作、交往的行为规则。表面上民法虽然只是一些条文或相关理论,但其背后却蕴藏着极其丰富的内涵,蕴藏着对人、对人类生活的深刻体会和对基本人性价值的执着追求。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平等、诚信的“人性”价值,从古至今都没有太大的变化,以后也不会有变化。虽然不同肤色的人类从古到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人类的交往中基本的行为模式却几乎没有变化。民法

所体现着对人的尊重,对他人、对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感没有变化。民法始终将人看作一种权利的载体,而将权利看作是一批有待实现的可能性,并用法律的形式来确保的权利得以的实现,只有他人的正当权益、社会的正当利益,才可以限制个人的权利,任何公权力都不能随意以牺牲私权利为代价,侵犯他人合法的私权利。

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是“生活法”。民法对人的日常生活的精炼,是对在一些给定的条件下人应当如何行为的描述、是从人的生活中抽象出来又指异人的生活实践行为规则,是对人性的深刻理解。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术。民法是生活的范式,是人间指南、人生向导。学习民法是理解人生、理解人性的一条捷径,民法所体现的人文精神是我们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基本价值所在。

四、民法能直接培养警察尊重权利、维护权益的法律意识

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最为基本的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与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正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基本对象,民法在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处处闪耀着平等、自由、公平、诚信、尊重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意识的光辉。如果说“人及人的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则”,那么现代民法在体现和维护人的尊严方面可以说是达到了极致,所以有人将民法称为“人法”。“无论人类社会如何进步及变化,有一件事永远不会变,那就是人类的活动必然会受到某些观念的支配,进而左右他们的命运,无论古今中外都没有例外。”

我国的宪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对公民各项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诉讼权利都进行了全面保护。尤其是民法,其一切制度的建立都以权利为轴心,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因此民法被称为“人民权利的圣经”。在公民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人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更应当倡导私权神圣的观念,与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国家也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一系列有关的国际公约。但要想将法律规定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还要求警察在行使公权时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能真正尊重私权。人民警察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其性质决定了它只能为人民谋利益。权力的行使及其运用必须以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为前提,否则不但不能起到保护权利的作用,还会侵犯

公民的各项权利,甚至有可能因滥用权力而导致违法犯罪。人民警察执法为民的核心就是保护公民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民法对于权利观念的强调,不仅有利于培养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也有利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警察维权是当前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保护警察正当权利,对提高警察的战斗力有积极意义。警察执法过程中,经常遭遇包括生命健康、名誉及财产等各种损害,对警察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严重侵害了警察的人身权。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是对警察执法的最好保障,不能因为人民警察的身份而削弱了对其保护的力度。民法明确的赋予了人民警察可以与普通公民享有同等的权益。当警察受到不法伤害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也可以依据受伤程度及后果不同,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的应适当增加抚恤的数额,以缩小一般公民伤亡与警察受伤、牺牲之间的差距。

五、民法能全面提高警察的刑事、行政执法能力

公安执法中,具备一定的民法素养,有助于人民警察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如在刑事侦查阶段会碰到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 会遇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在侦查过程中,会遇到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搜查时,如何避免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追缴涉案财物时如何理解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如何确定财产所有权等问题;以及如何区分民法的不当得利行为与侵占罪的界限;尤其是经济犯罪的侦查如果没有民商法知识作为基础,将寸步难行。

公安行政执法中,民法更是经常适用的法律依据。譬如派出所工作中的户政管理与姓名权保护,一般伤害案件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社区警务与小区物业管理,邻里之间相邻权纠纷的解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基础及赔偿调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均需要直接运用到民法知识。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特别是“110”巡警工作,这些与民法的联系都十分密切。

可见,公安执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侦查还是治安户政、消防、交通以及出入境管理等公安业务,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民法的相关内容。因此,执法实践中民警只有具备了相应民商法的素养,执法能力才能得到全面提高,才能在遇

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进行治安行政调解、侦查经济犯罪等问题时,才能得心应手、游刃有余,才能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引例评析】

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4月16日做客人民网在谈及灵宝事件时明确指出,当地公安机关在王帅这个事情上,执法是有过错的,公安机关执法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去办理。如果定诽谤罪,按王帅这个情况又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诽谤罪有两个要件,一个是自诉案件,第二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这两条,王帅这个事情都够不上。虽然三门峡公安局及时地对这起案件作出了撤案处理,并对王帅进行了国家赔偿。但这个事情暴露出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本案之所以出现对王帅的错拘、错捕,究其原因我认为是我们的警察队伍里有不少人压根就没有搞清楚诽谤与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性质与区别,以及诽谤与诽谤罪的界限,执法理念中欠缺民法的素养和思维。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诽谤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二是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而王帅的网上发帖反映的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的事情是基本属实的,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虚构情节,后来事实证明是在多次与有关部门反映而没有回复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帖的,主观上也不存在侵害他们人格名誉的故意。其行为的性质是在正当的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这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是宪法明确保障一项宪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一般人格权,而言论自由就是人身自由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宪法中不仅明确规定

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明确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控告和申诉的权利。公民的宪法权利往往最终落脚到民事权利来进行具体的保护。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王帅的行为也构不成诽谤罪。因为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诽谤行为程度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即使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更重要的诽谤罪是“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能主动追诉,譬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严重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

【本章小结】

1.民法的性质是私法,因而与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相对。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相适应,民法的基本结构实际上就分为两部分,一是规定民事权利的内容,因而民法实际上就是一部民事权利法,二是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因此民法又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

3.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本章实训】

实训一:案例分析

1.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齐某所在的中学将录取通知书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分配工作,并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作出“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问题:

(1) 齐某主张其享有的姓名权,是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2)本案在法律适用上,是民法的那种法律渊源?

(3)齐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法保护,属于哪种民法的调整方法?

2.汽车驾驶员许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在某机场高速路上行驶,突然发现路面障碍物,急忙打方向盘躲避,造成车辆侧翻事故,导致重伤。许某向法院起速公路管理机构。法院认为,汽车交付过路费后驶入高速公路行驶,高速公、理机构一方就与汽车驾驶人一方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造成损害后,高速公理机构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本案的许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2)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管理不善造成许某损害,属于何种行为?

(3)本案的法律关系要素是哪些?

实训二:理论探讨

民法与警察执法能力培养的关系。

【思考与练习】

1.民法的性质是什么?其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2.民法的结构是怎样的?掌握民法体系应当注意掌握哪些要点?

3.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应当怎样掌握这些原则?

第二章民事权利

【本章学习目标】

1.了解民事权利概念、特征与分类;

2.理解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限制;

3.掌握民事权利保护与救济;

4.了解警察权益的涵义、内容与特征;

5.理解警察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第一节民事权利概念与分类

【引例】

2008年10月的一天,重庆男子唐尚海和朋友坐火车从重庆到怀化,遇乘警查票,因两人手机款式相同,乘警遂熟练地打开了唐的手机查看各项功能,不料在里面发现一段约4分钟的黄色录像。尽管唐解释,这段淫秽录像并非他所下载,他买的是一部二手手机,这段录像购买时已有,而且他没有给他人看过,但乘警仍以唐私自复制、传播淫秽录像为由,处以罚款200元,还责令他当场写下检查。

【法律问题】

1.民事权利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近代民法以来,权利是私法无可争辩的核心概念。“权利”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拉丁文为“jus”,既指权利,也指法律,并包含有公平正义的含义。我国法律上的“权利”一词系外来语。

从权利概念的产生来看,它强调的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主体间的自主平等关系,强调国家站在“公正”立场上保护个人的利益。权利或民事权利的实质是什么,近代以来学说纷呈,主要有意思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等。正是由于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导论 一、判断正误 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 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正误 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 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判断正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6.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客体与标的。 7.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8.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不同,其属于中性行为,并无合法与不合法之分。9.行使形成权的形为一般都是单方民事行为。 10.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可以是不特定的。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内容。 三.论述题 2

第一章 民法学基础

第一章民法学基础

第一章民法学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词源 古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和jus gentium(万民法) 法国民法典driot civil(市民法)日本学者翻译为“民法”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29《中华民国民法典》 3、民法的含义 1)法律部门 2)民法典 3)民事法律规范 4)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起源 大陆法系的渊源——罗马法编纂 罗马城邦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使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和一批优秀的法学家的存在,导致罗

马法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6世纪罗马帝国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 罗马私法的体系 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 中世纪封建制度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导致私法的倒退 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背景 1、封建制的崩溃和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人身独立、保护私有财产、经济自由 2、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私法自治

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1804)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2)德国民法典(1896)创立“五编制” 3)日本民法典(1898)拿来主义 4)瑞士民法典(1907)民商合一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中心(民法法系),制定法为法的主要渊源。德国民法典的极端理性化与瑞士民法典的概括抽象化。大陆法国家判例的作用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不 存在民法典。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侵权 行为法等构成。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的作用我国民法的产生发展 1922年苏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继承)中国的民事立法史 1、古代民刑不分。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央集权、以礼代法 2、近代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 3、解放区和建国初期民事立法:婚姻法、土地

民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一编 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概念题 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 相关试题:民法的渊源(北科2014年研) 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而且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 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4.人身关系 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2014年研) 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人身关系不是仅由民法调整,但主要由民法调整,根据宪法确认和保护各种人身权利是民法的基本任务。行政法和刑法也保护人身权,其保护方法与民法不同。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民法采用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保护;行政法和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采用行政制裁和刑罚的方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 相关试题: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及其特点。(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1)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 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 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 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 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 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 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 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 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民法的含义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 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含义 (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A 撤销权 B 解除权 C 债权请求权 D 追认权 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C ) A 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 B 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 不予支持 D 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A )。 A 人的死亡 B 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 甲与乙订立合同 D 甲把乙打伤 12、某甲的户口在上海,经常居住在北京。依照法律规定( C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视为甲的住所 D 上海视为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C )。 A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习题(含答案)

《民法练习题集》 第一章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二)多项选择题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以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公私法的划分。私法主体能够自由作出决策,不同于刑法、行政法、组织法等公法部门,我国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私法多元体制下的重要部分。

民法总论笔记 (1)

绪论 一、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 民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2 (3(4 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一)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 近代民法——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 国编纂民法典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民法概念、 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 括德国、 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主要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 (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 (3)契约自由; (4)过失责任原则。 2. 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 主要特征:(1)对所有权的限制; (2)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4)人格权制度的勃兴; (5)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 (6)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7)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民法的性质 ▲ 1. 民法是私法(公法的对称)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 (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 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 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 一是准确掌握民法概念; 二是娴熟地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三是重视运用逻辑的方法; 四是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 ▲ 五是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 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一编+民法总论习题(含答案).

第一章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二多项选择题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以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公私法的划分。私法主体能够自由作出决策,不同于刑法、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 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 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 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不同点:(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 (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 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 2.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 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设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设立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 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设立方式不同。国外对社团法人采取准则主义;社团法人采取许可主义。 l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复杂。 合伙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 合伙是共有财产;法人是独立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是独立责任。 (二)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l 绝对权与相对权二者的相对区别: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 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 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 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 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 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 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 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 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 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 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 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 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民法的近代模式:抽象人格,也就是对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 平等的权利能力;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责任。 (四)现代民法 民法的现代模式:具体人格,在多种法律关系中,分化出具体人格,如劳动者、垄断 者、消费者;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法自治收到规制,特别是契约自由,也就是私法的 公法化;社会责任,除过失责任,还有过失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还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补偿制度。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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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C ) A、都是无偿的 B、都是有偿的 C、一般是无偿的 D、一般是有偿的 2、甲知其房屋南边领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D)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12岁的甜甜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年龄和智力均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后来,甜甜的父亲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甜甜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 A、形成权 B、抗辩权C、请求权D、支配权 4、8岁的儿童属于( C)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高中生赵某于1990年9月2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2008年7月赵某毕业后进入一家工厂工作。200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赵某承担,因赵某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 B、赵某父母承担,因赵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赵某父母承担,赵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赵某承担,赵某父母适当赔偿。 6、在下列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 )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7、甲以个人所有的2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甲应当以( )来承担。 A、个人财产B、合伙所取得的收益

民法总论练习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B.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词典 C.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D.民法学者出版的民法典建议稿 答案:C 2.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C.私法 D.民法通则 答案:C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B.法人之间 C.公民和法人之间 D.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答案:A 4.以下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有()。 A.税务局向饭店“四海为家”征税 B.公安人员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人进行罚款 C.张同学和马同学之间确立了恋爱关系 D.张同学将马同学打伤,马同学要求张同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答案:D 5.我国民法的渊源不包括()。 A.民事判例 B.民事法律 C.行政法规中的民事部分 D.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 答案:A 6.民法的语源最早可以追溯到() A.罗马法上的市民法 B.罗马法上的万民法

C.日本民法 D.德国民法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A.某市公安局与其辖区内的家具公司订立买卖办公桌合同 B.公民张某向某公司借款 C.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D.刘某房屋倒塌,砸伤过路行人 E.公民王某盗窃所在单位的生产材料 答案:ABD 2.民法的性质是()。 A.民法是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 B.民法是私法 C.民法是人法 D.民法是规则法 E.民法是权利法 答案:BCDE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的有()。 A.宪法 B.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D.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E.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答案:ABCDE 4.民法的解释包括()。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执法解释 E.守法解释 答案:ABC 三、试论述民法的效力范围 1.民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2)民法的失效时间(3)民法的溯及力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 华侨大学法学院罗大钧 一、课程目标及要求 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的核心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各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专业初级人才,为以后进一步学习、掌握各门民事特别法,全面提升民事法律素养打下基础 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公民和法人行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部门。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学科,民法总论是民法学中的基本理论部分,是法律系学生的专业基础课。 学习本门课程,第一要特别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性质、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制度,达到融汇贯通。第二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学习掌握本门课程的内容是深入学好整个民法、乃至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的基础和前提。 三、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程的学习重点是:1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2、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3、民事法律关系问题。4、民事主体制度问题。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问题。6、时效制度问题。 本课程的难点在于:1、民法的性质问题(这是民法的精髓所在)。 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上多有分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这是理解法律规范作用于客观事物的关键所在)。 4、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理论界对此存有多种主张)。 5、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结构和表现形式的复杂多变)。 四、课程的学时分配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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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答案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 2、正确。 3、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4、正确。 5、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 2、A;3、ABC;4、ABCD 三、简答题 1、《法国民法典》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任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 第二,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明确、语言简洁流畅,便于普通公民学习和理解。 第三,法典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一些封建的传统,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是革命与传统妥协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近代民法的开端。 2、《德国民法典》具有自己的特点,它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创造性地将总则作为一编单列出来,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和严谨;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含义和概念,并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和干预。此外,在侵权责任中增设了无过错责任等。这部“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对德国民法的发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主要内容上并不存在很清晰的分界线,但在一些立法理念、精神和原则等方面却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 (1)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把所有权界定为“对于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由此形成所有权相对性的理念。各国民法纷纷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修订时增加了一条基本原则:“(1)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2)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3)不许滥用权利。”

民法总论一

民法总论(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C ) A、都是无偿的 B、都是有偿的 C、一般是无偿的 D、一般是有偿的 2、甲知其房屋南边领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D )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12岁的甜甜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年龄和智力均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后来,甜甜的父亲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甜甜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A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请求权 D、支配权 4、8岁的儿童属于(A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高中生赵某于1990年9月2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2008年7月赵某毕业后进入一家工厂工作。200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 ) A、赵某承担,因赵某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 B、赵某父母承担,因赵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赵某父母承担,赵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赵某承担,赵某父母适当赔偿。 6、在下列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A )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7、甲以个人所有的2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甲应当以(D )来承担。

A、个人财产 B、合伙所取得的收益 C、合伙时投入的2万元 D、家庭共有财产 8、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A ) A、房子和房子上的门窗 B、桌子和凳子 C、鞋和袜子 D、电视机和遥控器 9、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 A、赵某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 B、刘某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 C、张某的狗将路人吴某咬伤 D、王某做出一项重大发明 10、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因去国外考察未归,便委托其兄丙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法丙(B ) A、在取得委托授权时可以代理 B、不能代理 C、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代理 D、可以代理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 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监护 法律上指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3、个人合伙 二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3、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参考答案: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

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朱庆育主张将人法抽出自成一编,同时可以解决人格权法位置问题。 第三节民法的法源 习惯法: 罗马法认为,习惯之所以能成为法,必须要具备三项要件:(1)建立长期稳定的习惯,(2)普遍的确信(3)第三观念上以其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因为制定法,其实只是立法者对于民众交往习惯的概括,是制定者被发现而并非被创造的,因此民法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由立法机关通过文字的方式来明确表述。制定法之所以在法律适用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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