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法融于情

论辩法融于情
论辩法融于情

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背景的影响,把司法机关看作是“专政机关”,以此来实行一些核心职能和基本使命;在思想和文化的根源上,“法不容情”观念其实也是国家独尊以及国家全面吞噬社会的产物。

于是,就理所当然地形成了如此之畸形的被称之为“法不容情”的制度体系。是的,不可否认,它的确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也很尽责地保障着国家的利益,然而,在它眼中似乎其他的东西根本就不屑一顾。我们所能感知的就是,弱势群体的难处、公民个体的委屈,在强势的国家意志面前,便不拥有足够的正当性了;法官的同情心、怜悯心和关爱之心也只能被置于排斥之地;法律成为了“无情无义”的象征,人们只好敬畏而远之,惟恐避之而不及。我们也该明白,其实,这个世界更需要的是“法融于情”。现代社会都在倡导“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新社会”,那么试问一个需要“法不容情”和谐社会算什么和谐社会?

“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也是无情的,执法者不被感情左右,是职责。”这是众所周知的一句话。但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更是真挚的,相互间的关爱更应是人性的本质。

我们应该追求法与情的协调统一,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当事人以人性关怀,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情”啊!时至今日,国家在政治上已经走出了那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社会和谐的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行业协会的兴起、中介机构的完善、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我们发现,社会自治的成分日益突出,社会自主的价值和意义也日益明显,个体的权利与自由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尊重。在司法领域内,最高司法机构要求“司法为民”,要求法官也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种新的情势意味着,普天之下的万家忧愁、公民个体的喜怒哀乐,都应当化作法官的胸中波澜、笔下判词。当法官对个体,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心存体谅时,事实上就是在坚守“司法为民”的宗旨,也是在积极地促成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理解。这样的点滴努力,对于社会和谐这个宏大的目标而言,无疑会产生“滴水穿石”的功效。司法过程的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意味着以前人们所熟悉的“法不容情”,正在转向一种新的司法图景:“融情于法”。

从更宽泛的层面上看,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中,“融情于法”乃是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信条。比如,孔子宣扬“亲亲相隐”,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孟子强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儒家经典中反复强调的这些“恕道”或“仁道”,如果换成现在的话语,其实就是司法过程中的理解、宽容、体谅。笔者注意到,在许多优秀法官的审判实践中,这几个“关键词”得到了充分诠释。这几个因素,实际上都是情感的因素。这些法官的审判活动之所以受到各方面的赞誉,如果从司法运作过程中找原因,就是尊重了法与情两个方面的因素,融情于法,较好地实现了法与情之间的交融。

这种“融情于法”的审判方式,既是对当下的主流观念以及传统的政治智慧的一个回应,也标志着“法不容情”的司法观念已经走向末路。

在中国法制史上,那些值得中国人骄傲的伦理道德去了哪里,一个不孝之人为什么会值得称赞,我想,过一段时间,这样的人是不是要发奖章以资鼓励了呢?我们也常常被告知,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可是这里的敌人又是什么呢?难道不是天天生活在我们周围过着和我们一样日子的“人”么?难道犯罪

者就不足以有成为人的资格么?民法老师胡可也曾说过,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能因为人的死亡而终结,任何人都不可在任何情况下剥夺别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即成为人的资格。所以,我想,这里的“敌人”一词用得可谓是荒谬绝伦,更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人们对法律越来越淡漠,排斥法律的心理也越来越浓厚,法律信仰难以建立,很多人也越来越难以找到社会生活的准据。

法律与人情范文

优秀习作一:(51分) 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 大学生自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而锒铛入狱。网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及“罪行过重”为其开脱。殊不知,人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法律乃为人的最低底线,人皆不可逃脱。先秦时期商鞅身为立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更何况当今世风日下,人为鬼魅,鬼魅为人,在这样一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人皆利欲熏心,甚至丧失了为人的底线。张爱玲所言的爬满了蚤子的袍子已然成为现实。此时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言行。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熊培云曾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诚哉斯言。人之所以为人,便是因为心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了自身的动物性。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只要其心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虐杀亵渎生命之事,这事竟发生在新时代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身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人,那社会也终会沦为僵化的社会,而于街上行走之人也都不过是穿衣着帽的茹毛饮血之徒。 “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而大谈道德,整天大谈道德至上无私奉献,终会变成一个伪君子遍地的肮脏国家。”胡适如是说。网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小闫报以同情本无可厚非,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用人情及其年少无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看似挥舞着道德及人文关怀的大旗,实则心怀“他日也有人为我开脱”的念想。此种做法,吾未见其明也。 而真正的人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网上售卖之时将其制止,逢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之日予以宽容。而肩扛时代使命的人们应做一个于法律之下不蔓不枝之人,让自己的同伴和子女明白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权利的真正的自由,明白什么叫做“用干净的手段去抵达一个光明的理想”。 人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方圆下的星夜焰火。 优秀习作二:(50分) 法律至上 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如是也。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

2020年全国律师辩论赛(三辩总结陈词)

全国律师辩论赛(三辩总结陈词) 1、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感谢控方三辩的精彩总结。的确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但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争议究竟何在?我将从几个层次对我方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本场比赛要关 注的焦点是王大国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作为的义务。王大国的确有错,但不致犯罪。王大国并没有救助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在方式上没能力,在结果上不可能挽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从法理层面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就认为王大国无罪,这才符合刑法定罪的原则,我们要遵守刑法的牵抑性原则。的确,我们认为本案中涉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社会层面,类似的王大国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否则,在社会转型、文化多元的今天,它必然带来信任危机,甚至是社会病变。但是,索性的是,法律并非指引我们前行的唯一灯塔。法律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才是真正的法律之道,谢谢! 2、周乐多(上海律师队):谢谢。大家好!刚才控方三辩对王宏 定罪量刑,硬说王宏拿了别人的车,这并没有。一是取车不讹诈。盗只能够是偷别人的东西,王宏开走自己的车以后没有隐瞒,这为什么是非法占有呢?二是无依据。根据法律规定,黄明对那辆车还没有任 何无权,但是并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也没有办过相关的登记,王宏取走车并没有侵犯黄明的任何权,这为什么又是盗窃呢?三是控 辩双方就搁置这个争议,如果合同生效,王宏不诚信的行为最多是解

约而已。本案其实是一件简单的借贷纠纷,如果按照控方的观点,如果所有的这样的情况都被认为为盗窃罪的话,这合理吗?今天,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我们并非只为了王宏一个人,我们在避免一个可能发生的错判。谢谢! 3、诚信,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先导。不讲诚信的人,是可悲的、可恨的,也是可怕的。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 诚然,有市场就会发生欺诈现象,这是古今中外任何市场都无法避免的。 但从本质上看,欺诈现象并不是市场本身的必然属性。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人们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也是信用的交易,信用是维系交换行为的无形纽带,失去这根纽带,交换就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假的终究是假的,谎言就是谎言,没有拆不穿的假象,没有识不破的骗局。

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一辩一片赤诚未能打动我心中的重重疑惑,有几点不敢苟同之处还请教对方二辩同学:一、概念不清。对方将情定义为大众之情,天地之情。这岂不是无限的在扩大我们的辩题吗?二、对方思维混乱。对方辩友思维不清,有无情不能代替天地之情。接下来我将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法律无情。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既非法之法。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

辩论赛中反驳和驳论的技巧

辩论赛中反驳和驳论的技巧 辩论赛在形式上是参赛双方就某一问题进行辩论的一种竞 赛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辩论赛中反驳和驳论的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反驳和驳论的技巧一:攻击对方最主要、最有力的论点攻击主要论点就是最直接、效果最大的攻击方式。 不过,当对方主要论点大部完整时,若坚持打主攻点,可能会徒劳无功,此时,就要做一下调整,先挪出一部份时间攻次要论点,使对方慌乱时,再攻主要论点,使对方慌乱无法应付全面,达到我们驳论目标。 反驳和驳论的技巧二:攻击对方次要论点 攻击对方次要论点可能无法有效的一举击倒,但可收到削弱其气势之目的,当敌主论点坚强时,才建议使用这方式,先攻次要论点,迫使对方进行维护,此时对方主论点可能有机会产生了漏洞,等对手慌了即打他的主论点。 攻击对方的次要论点,在实际上比较容易,至少可达到以下目的:

打击对方士气,增加我方士气 造成我方攻击力极旺的形象,使对手产生心理压力维护本身论点而无暇采用攻击手段,就便是“攻击就是最好的防御”的意思了呦。 发挥干扰作用,使对方暴露主论点之缺点。 虽然攻击对方次要论点具有很多用途,但还是无法瓦解敌人,尤其是当对手严守立场,攻击对于次要只能点到为只了,主力仍要一剑穿心,给对方致命一击才是。 反驳和驳论的技巧三:针对对方驳论展开反攻击 以上两种攻击程序,均以对方论点为攻击目标,然而你也可能用“反反制作战”利用对方攻击我们所做的驳论来进行反应,这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 这种攻击,不,应该说防守,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l增加论证来巩固我方论点。 针对对方的驳论进行攻击,就是对他提出得驳论反驳回去啦。 这种驳论主要是在驳斥对方的攻击,达到防守的目的。 拓展:质询的基本技巧和运用

法律无情有情事例

人民法治网11月15日郑州电(张刘伟)近日,正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现年18岁的杜某和17岁的王某本是一对高中学生, 2004年11月14日下午,杜某提出到正阳一中找学生搞点钱花,王某同意。后二人于15时许来到正阳一中校内西南一男厕所,由王某看人望风,杜某对该校学生周俊领、张炯辉、李汉鹏、吴凯、姚政5人拳打脚踢后,抢走周俊领人民币310元和1美元,抢走李汉鹏人民币10元及张炯辉人民币20元。抢后又当场退给周俊领人民币50元和1美元,实际抢走三被害人人民币290元,所抢赃款二被告人分赃后挥霍。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和杜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和杜某无任何前科,结合二人表现和年龄法院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 法律是无情的,这是社会上的通说。法律条文严谨的措词与触犯后所受处罚的严厉,总让人有这么一种感觉。但法律无情人有情,看似“无情”的法律,执掌在执法者,司法者手中,则会变得“有情”起来。但“有情”是否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呢?关键是看“无情”因何而言,“有情”缘何而生。 目前社会所提倡的行政机关“有情执法”,人民法院“有情司法”,指的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和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宣传和解释法律,并在合法的前提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过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除此之外,也包括经其他方式对人民群众的爱心奉献和人文

关怀。这种“有情”,是情和法的结合,法与情的交融,为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所必需,为人民群众所称道,也是执法为民和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但是,在执法和司法中还有一些“有情”的现象,却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目的相去甚远。表现之一,对“上”有情。即某些行政执法者或司法者对职位高的“达官贵人”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法外开恩。如交通警察对违章的某某领导卑躬放行;人民法官对处级以上干部的犯罪首先考虑判处缓刑,而对普通百姓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刚性与“无情”。表现之二,对“用”有情。即对关系单位和关系人,认为早晚用得着的,在行政执法上少收几个子儿,在司法审判中少加几个砝码儿,“行下春风有夏雨”,“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而对光头百姓却冷眉横对,口口声声“法律是无情的”。表现之三,对“钱”有情。在董事长、总经理或个体老板面前,法律成了面团儿和橡皮筋儿,某些执法者或司法者唯恐对大款“傍”之不及,“傍”得不紧。表现之四,对“亲”有情。即对父母叔伯,兄弟姐妹,姨舅姑嫂、左邻右舍、近朋故交,同学战友等等,将“执法如山”置换为“情义无价”,按远近亲疏。情分厚薄,使法与情此消彼长。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至此,人们不禁要问:设若某些掌握执法和司法职权的公仆如此执法和司法,岂不亵渎了社会公理和国家法律?幸亏以上丑恶现象,只是执法和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所为。 其实,情与法是相互统一的。“情”必是合法的“情”,“法”应为合情的“法”。“无情”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原则,“有情”则以合法为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既然行政执法人员和人民法官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和审判职权,就应当全心全意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尽职。人民和执法者,司法者乃至整个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明白了这个道理,难道还不知权为谁所用,利为谁所谋和情为谁所系吗?诚如是,法律的“无情”与“有情”,也就不再对立,不再难以理解和正确运用了。

辩论赛_法律有情无情

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 管理提醒:(?) ? (?)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

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法不容情! 【有情A,无情B 】 A: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B:对方辩友,恰恰相反,正因为我更看中法律对大多数人权利利益的有效维护,我才要更加声明法律一个最重要的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以最无情的惩罚,才能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不难看出,对方辩友在这里又有意扩大了情的范围,我方所强调的无情,是指不添加任何的私情和私欲,而非是对方辩友的情理和道理。 A:当代法治社会,法律最根本目的是维护大多数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同样也是一种阶级意志的反映啊,不正体现了法律的有情吗?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权多大,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就的受到法律的制

辩论赛中驳论的常用技巧和注意事项

辩论赛中驳论的常用技巧和注意事项 驳论的常用技巧一:以理服人,正面反驳 这是最常用的反驳手法。它是用最简单的语言和最简单的逻辑推理证明对方观点的错误。这种方法适用于己方准备充分而对方又未加以充分证明的观点。正面说理反驳由于颇费口舌,在辩论场上只宜用于与辩题最紧密相关的论点上。需要注意的是,简洁是正面说理反驳致胜的关键。 驳论的常用技巧二:针锋相对,以牙还牙 辩论场上,倘若对方辩友妙语连珠,千万不要慌张。针锋相对的思想就是让观众把给对方辩友的掌声加倍偿还回来。方法很简单,就是在对方精彩的言辞引导下,立即找到一个相似的却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出来,回敬之,则给人技高一筹之感。这样反驳不在于展示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在于表现辩手临场的机智. 要想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辩手要在平时注意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是加强自身的心理素质的培养,做到在对已不利时保持冷静与乐观。 当然,这样的较量回合太多也不好,一来给人跑题的印象,二来有哗众取宠之嫌。 驳论的常用技巧三:顺水推舟,将计就计 这一招与前一招一样,都是借对方之力攻其自身。所不同的是,前面以牙还牙是借对方语言的魅力。而这一把顺水推舟是借对方逻辑的力量。说白了,就是用对方的论据证明我方的论点。 那么如何才能达到这种效果呢?关键在于透彻的逻辑分析。 如果我们能设计一个两难问题,也就可以顺水推舟了。 驳论的常用技巧四:巧作类比,一针见血 在很多情况下,单纯的说理正面反驳枯燥无味,而且艰涩冗长。而运用类比,既能活跃气氛,又能使反驳生动形象,易于理解。 但要注意: ①类比的两对象要相似性强,免得观众、评委在极短的时间内反应不过来。 ②类比的格调要高,切忌想到什么就比什么,以免起反作用。 ③类比的事物一定要大家熟悉,否则毫无效果。 驳论的常用技巧五:未雨绸缪,先发制人

法不容情辩论赛,改

辩论赛的稿子!!! 方法: 1.顺水推舟:从对方观点深入下去,使对方观点不成立。 2.正本清源:指出对方论据与论题的关联不紧或者背道而驰,拉入 我方阵势 3.釜底抽薪:从对方的选择性提问中抽出一个预设选项,攻其要害, 利用矛盾。 评委们,老师,同学们,对方辩手们,大家好 对于一些问题的见解: 法的性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法。从法的普遍性来看,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时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简单明了的说就是法不容情,谁也不帮。谢谢 人对法的制定否认 对方辩手可能认为法师人为编制执行的,所以法也有感情,但这在逻辑上行不通(例如马桶是人造的,马桶就有感情?),实证主义法学早已提出法律史独立情感而存在的,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不能由人的情感改变。许多法律条款都有规定,在判决时应酌情处理,但你们应该主义,此情为情节的情而非感情的情。谢谢

发展规律界限 决定了法律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决不能因主观情感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与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就像吃鸳鸯火锅一样,辣的与清淡的混在一起还有什么特色呢。 中国现状,贪官众多 中国近代的法治始终落后于人,原因之一就是西方的法律不讲情面,说一不二,而中国则是各种人情味十足。导致杨前线,李真,马建国等贪官横行的闹剧。反腐?要是法律一点也不含糊,铁血不含情,无论是谁都不假以颜色,还会有这么多贪官吗?所以法不能容情。 法律实施保护目的以及减刑的原因 对方辩手请注意,法律只是保护了公民的权益,而不是有感情了。就好比你每天吃饭一样,饭能填饱你的肚子,维护你的生命健康权,那岂不是说,被你残忍吞下去的白米饭就是深爱着你的,对你充满感情的?从弱者需要减刑方面来说,不正是你牙齿脱落的那一天,为你减轻负担而给你的一副假牙套么,对方辩友,莫要告诉大家你的假牙套也深深爱着你啊! 法平等,情相同 这并不是一个概念,他们的本源就不一样,有谁规定了法平等,情就要相同,难道你女朋友长得和其他女的一样高,你就每个人都要像你女朋友一样爱过去吗?

社会秩序地维护主要靠法律还是靠道德辩论赛

正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道德 正方一: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嘉宾,大家好!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总是离不开秩序。从小的方面说,出门有交通秩序,上班有工作秩序;从大的方面说,贸易来往有经济秩序,参政议政有政治秩序。那么,这些秩序如何维系呢?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主要靠法律来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协调运行。第一,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日月同辉、道德分善恶,辨美丑,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法律定规则划界限,更告诉人们如何去做。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但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可以说,道德与社会风尚息息相关,而法律与社会秩序唇齿相依。第二,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法律的作用:评价作用最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既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发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标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但是法所做出的评价却有着与他们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次发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人民的道德观念可能不同,从而导致行为准则也因人而异,但法律规范不同,不论人们的客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凭借癌作用对她们来说就是有效的。所以我们认为社会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上能够标本兼治。人们自觉立法来约束自身行为,确定社会秩序的内容与规则,使生活有序化,规范化,条理化;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更保证了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至于少数害群之马,法律可以通过外在强制与惩戒,迅速修复局部受损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航船乘风破浪、永往直前。第三,法律具有保护,预防,惩戒三大功能;三足鼎立,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秩序。法律是保护神,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利,如阳光、空气、水源,无时无刻不在呵护我们。法律是预防针,可以防患于未然,使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悬崖勒马,雷池止步。法律是无情剑,刀光剑影下邪恶何处立足?铁面无私中罪行怎能藏身?有道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癌细胞可能会威胁人的生命,一个社会的毒瘤可能会葬送国家的前程。托尔斯泰说得好“行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所以,惩恶扬善的法律才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综上所述,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缎,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所以说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谢谢各位! 反方一:谢谢主席!评判,在座各位,大家好!首先我必须指出对方所犯的两个错误。第一,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是现代社会主要标志之一、第二法律并不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马克思告诉我们,道德是人的自律,而法律是人的他律,请不要混淆。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道德”是人们行为规范价值评判的总和。“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是由国家强制性予以实施的社会规范。而“社会秩序”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社会活动相对稳定协调的状态。第一,道德是社会秩序的依据。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日常最基本的行为。任何社会要想处于稳定协调富于活力的状态,无论哪一方面都离不开道德的宣化与规范,否则法制再严、法典再全也只是社会的灾难。同时,道德又常常直面每个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更直接地内化为人们的思想,从而为社

法与情的关系

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具有“礼治”的传统,汉字中的“礼”字,除了具有规范的含义外,还兼有馈赠的意义,而送礼就等于是送“人情”,这也是情和礼相融合的表现。费孝通先生认为,重人情是传统社会的固有特点,他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着名的“同心圆”比喻,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是人际关系同心圆的核心,不同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一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本质上,重人情充分体现了传统社会的团体性特征。对此,李泽厚提出“情本体”的看法,认为儒家把人情看作人存在的基本方式,这与西方基于独立、自主的个体的个人存在方式具有重大差异。西方社会本质上是以个人本位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更注重的是行为规则。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人即社会关系的社会,往往忽视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平等。这些看法都不无道理。 何谓人情,其实并无统一的说法。在孔子看来,人情指的是人的本性,《礼记·礼运》曾明确指出:“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可见,人情主要指的是人的真情实感。情是人性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天理国法人情”的语境下,人情的含义可以理解成尊重社情民意、民风民俗,也可以理解为对人的关爱。但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人情往往被理解为一种人际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所包含的亲情、友情等。同个人与其亲人、朋友的亲疏关系相联系,关系越密切,则人情越重;关系越疏远,则人情越轻,这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爱有差等”伦理思想的心理基础。古人说,“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可见人情、

民意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官判案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情味很浓厚的社会,存在着与西方法律文化的诸多差异。例如,西方社会即便是在家事关系中也强调产权的清晰界定,在家人之间、夫妻之间常常采用分别财产制。但在中国人看来,这种分别财产制与“亲情”、“夫妻之情”是相违背的。若结婚时就要约定财产的分别所有,且约定离婚后财产的安排,则一般人会认为这一对夫妻缺乏真正的感情,很难长久维系。又如在父母子女关系上,西方社会中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后就不再负担抚养义务,有的成年子女住在父母家中甚至要支付房租,即使家庭殷实,子女一般也具有充分的独立意识,不会再依赖父母的资助与其他支持,而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即便子女已成家立业,也仍然可以要求父母给予经济支持、帮助提供结婚资金甚至买车买房,极端者,可以演化为不工作的“啃老族”。但对这种现象,我国一般民众并不认为不妥,甚至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亲情的体现。实际上,我国社会所具有的人情特性也有其合理性。社群主义者认为,在任何一个社群中,社群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都存在紧密的纽带联系,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情感的联系。在一个人情味很浓的社会,人们经常感觉到亲友的温暖和关爱,这种友情和亲情,是人类最为美好的感情之一。因此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弘扬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助精神。中国人重情尚义,讲究知恩图报。因此,“点滴之恩,涌泉相报”、“得人恩果千年记”等谚语也是不胜枚举,这也是中华民族优秀品质的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重视人情也是做人的基本道理。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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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 管理提醒: () ()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

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正方二辩)首先我来回答反方一辩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情当然不是私情,更不是滥情,法律是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准则,它所强调的情是一种公正的情,理

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的角度 律师论辩,一般可以从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开 1、从案件事实上论辩 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辩析其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 2、从案件性质上论辩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结果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有的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的把此罪认定为彼罪,特别是把轻罪认定为重罪,律师辩论时都要提出。 3、从案件情节上论辩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则从情节上进行辩论,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情节包括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 4、从案件程序上论辩 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保证。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制或缩小当事人权利、作出不正确判决的后果。因此,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在法庭辩论中应作为一个辩论的角度。 当然,只有在直接影响到作出正确判决的情况下,才在法庭辩论时提出。至于一般的、不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而不一定在辩论时提出。 律师辩论的技巧 1、论辩要旨 论辩在律师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律师论辩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根据有关方面的经验及我们的体会,律师论辩的要旨可以概括为: (1)辩论切题、充分说理。 律师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内容进行辩论。在辩论中,要对不正确的内容进行反驳,不能无的放矢,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论而不辩。 在辩论切题的前提下,还必须有充分的道理。这些道理不是空洞的,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在证据充分确定的基础上的。做到立论有据,辩之有理,使对方推不翻、驳不倒;并使对方提出的问题站不住,立不了论。(2)抓住要害,运用对策。 有了充分的理由,还要有正确的表达形式,把充分的理由表达清楚。这就要求律师做到抓住要害,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明。 运用对策,目的在于提高辩论结果,不是为了制服对方。在实践中常用的对策有:首先,失实以真实对辩。如果对方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律师在辩论中必须具体地引用证据,证明事实真相,驳其不实之词。其次,片面以全面对辩。如果对方观点片面,对某一事实只强调有利的方面,不看不利的一面,律师应以两点论方法把事实讲全面,以克服其片面性。再次,谬误以真理辩。如果对方语出

法与情如何抉择

公务员面试观点类模拟题:法与情如何抉择这两句话实际上并不矛盾,讲的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能够站在人的角度上充分尊重人的感受,以人为本。这两句话正是我们要执法如山,又要执法如水的体现。 法大于情强调的是法律的严肃性、法治的重要性,我们执法必须要坚持原则不动摇,因为这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工作、交往,往往看重的是交情,是人情,而大家应该也越来越清楚,一旦发生意外,情往往是最靠不住的东西,例如当一位朋友找你借钱,你碍于情面将钱借给他而没有打欠条的话,一旦他拒不还钱,你将只能吃闷亏。因此,恰恰是出于保护每位公民最基本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必然大于情。只有做到依法治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障我们国家的公平正义,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是“执法如山”的体现。 然而,我们不能单纯地为了执法而执法,我们需要注重工作方式,依法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人的需要,正所谓“执法如水”。如果我们一味强调法律,出现任何事情都进行强制执法,失去了人情味,难免会让群众从情感上难以接受,那么就会偏离法律维护公民权益、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本质。试想,当我们的城管在依法维护街道秩序的时候,对临街摊贩进行强制驱赶,小摊贩的愤怒与周围的市民投来的无奈的眼神,足以说明我们的工作并未真正做到群众的心里。如果我们能改变我们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关心群众,在维护街道秩序的同时关注摊贩和市民的需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能在职权范围内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才能真正实现共赢。古语言:“法不容情,法可融情”,就是这个道理。 因此,我们的国家,需要的并不是一个冷血的侩子手式的执法者,而是既坚持原则,又能懂得以人为本、灵活温暖的长者式的人来管理社会、服务人民。我们作为一名公务人员,服务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我们更加应该在工作中,真正做到做到执法如山、执法如水。公正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绝不容“私情”。

情与法

情与法 ——关于亲亲相隐地思考 张文静100757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我们的至圣先师在两千多年前就对情与法这个问题有了自己的见解。那我们现在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怎样看呢?丈夫、父亲、子女犯了罪作为妻子、子女、父母应该隐瞒还是应该告发呢?我认为亲亲互隐有一定的情理在里面,现代刑法制度应该把这个考虑在内。 首先,我们来解析一下孔子的论点:“我们那个地方坦白直爽的人与你们那里的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儿子替父亲隐——我们那里的直爽就表现在这里了。”这里的“隐”既不是积极行为的庇护(如湮灭证据、藏匿罪犯),也不是积极行为的揭发、告发,而是消极行为的不作为,李光地说“惟‘隐’字最妙,盖不敢护其恶以伤理,又不忍列其过以害情,是以‘直在其中’”,可谓明澈无碍、一语中的。我们都只知道母子女之间的爱是生而具有的,是人的本性,让一个人主动去告发自己的父母似乎有点违背人之常情,而且让父母去忍受牢狱之苦,似乎又违背孝道,在孝与直,情与法之间该何去何从?“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顺应情理,毕竟“嫂溺,援其手,权也”。 其次,解释一下“亲亲相隐”与“亲亲相匿”的区别,希望大家正确理解亲亲相隐的隐的含义。隐体现的含义是情与法双重的:一对亲人的爱,采取消极的、不主动的态度,不伤害自己的亲人;二对法律的敬重,不采取主动地藏匿、助逃等有违社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行动。而匿就体现出的明显情高于法,为了自

己对亲人的爱忽视法律的威严,法律虽然要考虑到亲情方面的因素,但应当有一个限度。对社会而言,“亲亲相匿”的副作用是巨大的。一是对法律会造成较大的干扰;二是不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三是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一种“囚徒困境”,每个人都追求最优,博弈结果却是不仅个人最差,整体也是最差。所以我们现在讨论的亲亲相隐是综合了情与法形成的比较合理的原则。 接下来有些例证可以证明亲亲相隐的合理性。①在西方“亲亲相隐”也一样取得了认可,在英美法系和日本和德国也支持了“亲亲相隐”。比如在英美法系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得知两人的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做不利于另一方的证词,也许有人认为这并没有必要,但是你去看看“赵作海案”这一例子,警察用刑讯逼供强迫赵作海的妻子做证的事,就应知此的重要性了,如果法律有此亲亲相隐的规定,那么这个案子,就又少一有力证据,就在一定程度上使此案有挽回的余地了,同时又能有效的防止司法专横,达到尊重人权的目的。②在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篇》中,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控告老父,表明苏格拉底这位西方圣哲也赞同“容隐”观念。“天哪,游叙弗伦!普通民众肯定不会深明大义。我想,任何普通人都不会认为控告自己的父亲是对的,而只有那些拥有极高智慧的人才会这样想。”游叙弗伦说:“我向天发誓,你说的对,苏格拉底。只有大智者方能如此。”有人问苏格拉底:‘若是我父亲犯了法,我应不应出庭作证,让法律去制裁他?’苏格拉底的回答是不;又如德国汉学家欧文?威科特所言:“但至少在与游叙弗伦的对话中,苏格拉底的提问显然显示了他偏向家庭一边。” 最后我想陈诉一下我的观点,当事情发生了,在情与法之间权衡,找到一条中庸之道——“亲亲相隐”。但更多时候我们应当大力提倡“亲亲相帮”,这里的相帮主要是指:在平常,亲属间要多采取一些预防和帮助措施,要防患于未然。

人生而平等辩论赛

人生而平等辩论赛 辩论话题:人生而平等人生而不平等 正方观点:人生而平等 反方观点:人生而不平等 第一部分:反方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地各位来宾! 我们说生命是平等地,因此鼓励大家不要害怕身份地位地悬殊,努力追求幸福,实现个人地人生价值,在这一点上,人人平等.但是对方辩友就因此认定了,人生而平等.请注意,这并不是生而平等,而是出生后,经过奋斗拼搏才获得地平等状态.所以,对方辩友,您地前提,错了! b5E2R。 先来看看人生而平等地原文.就是说,人一生下来,社会赋予他地政治经济文化待遇是相等地,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可是,现实中并非如此.同样是两个新生儿,一个出生在瑞典皇宫,一落地就是脚踩莲花,而另一个出生在索马里战火之中,不知道什么时候一颗炸弹扔过来,他就死了,连生命都保障不了,您还觉得他们地待遇平等吗? p1Ean。 人,其实,生而不平等. 首先,由于人们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即地理环境、经济水平、文化模式地拥有不平均,造成人生而不平等: 一、有资源和没资源导致有人能享受待遇,但是有人不能.例如索马里和瑞典,索马里,没有和平,没有医疗保障,没有法律保护,请问,出生在瑞典和索马里地人,他们平等吗? DXDiT。

二、资源地多和少,导致实际得到地待遇不相等.我国明文规定每位公民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地权利.可是,对于学生来说,一个学校师资力量强大、硬件设施先进,但另一个却是势单力薄,要啥没啥,这样地教育机会还算得上平等吗? RTCrp。 再者,从人生价值地实现来看,人生而不平等,不是错误地意识.我们都希望人生而平等,这是人之常情,我们不忍苛责.但实际上,又恰恰因为我们知道,人生而不平等,所以我们才会去奋斗,才会去争取,才会往更高层次去谋求平等啊! 5PCzV。 对方辩友,世界上没有绝对地平等,所以今天我们讨论地是相对地平等,只是这个相对地距离太遥远了.因此,人生而不平等. jLBHr。 谢谢! 第二部分:反方四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对方辩友今天说到:…… 我们再来看下对方辩友地逻辑,他们认为人通过努力达到地平等就等于人是生而平等地,很明显对方辩友没有理解今天地辩题,经过后天地努力得到地待遇与人一出生就有地待遇是两回事,所以对方辩友地逻辑是错地. xHAQX。 最后是对方辩友立论地谬误: 第一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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